Contract
苏黎世中国专业责任赔偿保险 2023 版
鉴于支付的保险费,并基于投保书中的声明以及本保险单的条款条件(包括本保险单所附的任何附加条款),本保险单的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保险期限或延长报告期限(如适用)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起并根据本保险单第6.1条的要求通知保险人的索赔、或损失减轻保障或其他扩展保险责任所直接导致的财务损失。
1. 保险责任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由于被保险人在追溯日期当日或之后并在保险期限结束之前提供的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中的不当专业行为而导致其在保险期限或延长报告期限内首次被提起索赔而直接造成的财务损失。
2. 扩展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的所有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的规定下,对保险责任进行如下扩展,前提是下列 扩展保险责任仅当明细表第 3 项显示承保时适用。
2.1 出庭补偿费用
如果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出席和承保的索赔相关的审判、听证会、证人xx、调解、仲裁或任何其他诉讼程序,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将支付被保险人因出席上述诉讼程序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差旅费用。
保险人在本扩展保险责任项下对所有被保险人及所有诉讼程序的最高赔付金额应以明细表所载超额附 加责任限额为限。本扩展保险责任不适用免赔额。
2.2 应急费用
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产生的应急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本扩展保险责任的分项责任限额以明细表所列金额为限,且适用明细表中的免赔额。
2.3 雇员故意不诚实行为
保险人将赔偿公司由于在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基于在追溯日期当日或之后并在保险期限结束之前发生的雇员故意不诚实行为而导致在保险期限或延长报告期限(如适用)内首次被提起索赔所直接造成的财务损失。
本扩展保险责任的分项责任限额以明细表所列金额为限,且适用明细表中的免赔额。
2.4 继承人、财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和同居人
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或被保险人制定的任何正式规章的规定,财产管理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受 托人、配偶和符合成为某雇员的同居人法律关系资格的自然人在本扩展保险责任下应被视作为雇员,但仅限于因其作为上述身份并由于雇员的不当专业行为而引起的索赔,并且在其作为配偶或同居人 的情况下,该类索赔要求从婚姻共同财产、共有财产或从雇员转移给该配偶或同居人的财产中获取 赔偿。
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针对财产管理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受托人、配偶或同居人的任何不当行为或疏忽,保险人不
本保险单适用于雇员所遭受的财务损失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均应适用于该财产管理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受托人、配偶及同居人所遭受的损失。
2.5 损失减轻保障
在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前提下,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产生的任何减损费用:
2.5.1 根据本保险单第 6.1.2 条的规定,保险人已收到并接受相关不当专业行为或雇员故意不诚实行为的通知;
2.5.2 若上述第 2.5.1 条所述的已通知的不当专业行为或雇员故意不诚实行为引发索赔,该索赔属于本保险单的保险责任范围;
作为支付减损费用的先决条件,且在任何减损费用产生之前,被保险人需向保险人证明为 | |
减轻或避免本保险单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所采取的行动和发生的费用的合理性及必要 | |
性,并且保险人针对该减损费用给予明确的事先书面同意 | (扩展保险责任第 2.2 条规定的 |
2.5.3
除外)
人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且应就该潜在索赔的进展获得充分告知。
作为支付减损费用的先决条件,保险人有权就被保险人所采取的行动在被执行前与被保险
2.5.4
被保险人需证明该潜在索赔属于本保险单的保险责任范围。
本扩展保险责任的分项责任限额以明细表所列金额为限,且适用明细表中的免赔额。
本扩展保险责任不包括任何由于本保险单起保日之前发生的不当专业行为或雇员故意不诚实行为导致的事实或情形,或在本保险单起保日之前部分或全部发生的相同的或相关联的不当专业行为或雇
员故意不诚实行为导致的事实或情形,也不包括任何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起保日之前已经知晓的事
实或情形。
2.6 文档和数据损失
若被保险人负有法律保管责任的属于第三方客户的文档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损毁、损坏、遗失、扭曲或消除,保险人应赔偿被保险人由于置换或恢复该文档而产生的合理必要的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费用、成本和开支,前提是该等损失或损坏是在被保险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由被保险人保管或者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任何其他人保管该文档期间发生的。
对于任何由网络事件、操作损耗、逐渐变质或退化、蛀虫或害虫而直接或间接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成 本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有责任证明其对文档已经进行过审慎查找。
本扩展保险责任的分项责任限额以明细表所列金额为限,且适用明细表中的免赔额。
2.7 媒体服务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由于被保险人在追溯日期当日或之后并在保险期限结束之前发生的不当媒体行为而导致其在保险期限或延长报告期限(如适用)内首次被提起索赔而造成的所有财务损失。
本扩展保险责任的分项责任限额以明细表所列金额为限,且适用明细表中的免赔额。
2.8 技术服务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基于被保险人在追溯日期当日或之后并在保险期限结束之前发生的不当技术行为而导致其在保险期限或延长报告期限(如适用)内首次被提起索赔所直接造成的财务损失。
本扩展保险责任的分项责任限额以明细表所列金额为限,且适用明细表中的免赔额。
2.9 替代责任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由于服务提供商在参与或代表被保险人(且被保险人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中的不当专业行为而导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或延长报告期限(如适用)内首次被提起索赔而直接造成的财务损失。
本扩展保险责任的分项责任限额以明细表所列金额为限,且适用明细表中的免赔额。
2.10 延长报告期限
2.10.1 解除保险单或未续保
如果本保险单被解除(由于未支付保险费而解除保险单的情形除外),或保险人或投保人未续保本保险单,投保人有权享有下列(i)或(ii)项其中之一的延长报告期限:
(i) 自动延长期限为三十(30)天,无需支付额外保险费;
(ii) 延长期限为明细表中所示年限,但需投保人在保险期限结束后三十(30)天内书面通 知行使该权利,并按照明细表约定支付相应的额外保险费。
仅就本条约定而言,若保险人提供的续保保障条件(包括责任限额和免赔额)明显严格于本保险单,不应视为本保险单未续保。
2.10.2 控制权变更
如果发生控制权变更,则投保人无权选择上述第 2.10.1 条中的延长报告期限,但有权要求保险人提供延长报告期限的方案,除非通过本保险单的其他条款另行约定延长期限,否则 投保人需在控制权变更后三十(30)天内书面通知行使该权利,并按照明细表约定支付相应的额外保险费。
延长报告期限应在其届满或下列任一事件的生效之日(两者以孰早为准)起立即终止:
(i) 本保险单由本保险人续保;或
(ii) 本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保险人签发了任何其他保险单,而该保险单能够全部或部分替代本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险责任。
任何延长报告期限的额外保险费应从延长报告期限生效之日起被视为全额满期已赚取。 延长报告期限内的保险责任不应超过本保险单可用的剩余未耗尽的责任限额。
本扩展保险责任不适用于减损费用。
3. 风险变更
3.1 子公司变更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某一实体不再是投保人的子公司,则本保险单将继续适用于在本保险单终止前针对该子公司及其雇员的不当专业行为向被保险人提起的任何索赔,前提是:
3.1.1导致该索赔的不当专业行为或事件均在该实体不再是投保人的子公司之日前所实施或发生;且
3.1.2 该索赔是在保险期限或延长报告期限(如适用)内首次提起;且
3.1.3 仅被保险人,而非相关子公司,需对此索赔承担法律责任或合同责任。
3.2 新设立或收购子公司
本保险单将自动承保投保人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子公司在本保险单起保日之后新收购或设立的任何子公司,除非该子公司:
3.2.1 在被收购前最近一个完整会计期间的年营业收入超过投保人在保险期限生效日之前披露的合并总年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五(15);
3.2.2 在美国或加拿大或其任何领土内成立、注册或提供专业服务; 或
3.2.3 从事的专业服务与投保人在收购或设立该子公司之前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子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存在较大程度的不同。
如果新收购或设立的子公司符合上述第 3.2.1 条至第 3.2.3 条的规定,本保险单将为其提供自投保人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子公司新收购或设立该子公司起三十(30)天的,或至保险期限到期为止(两者以孰早为准)的自动保障。
保险人可自行决定是否针对任何该类新子公司提供超过三十(30)天的保障,前提是在这三十(30)天内,投保人需:
(a) 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在本保险单下扩展承保该子公司;且
(b) 提供保险人充分的投保信息以便保险人对潜在增加的风险进行评估;且
(c) 同意保险人依其单独酌情权的要求为该子公司支付额外的保险费及对本保险单条款做出的修改;且
除非通过本保险单的附加条款另行书面约定,否则本保险单针对该在本保险单起保日之后新收购或
设立的子公司的保险责任仅限于在该实体被新收购或设立之后(同时应属于投保人的子公司期间)首次实施的不当专业行为、或首次产生或发生的损失减轻保障或其他扩展保险责任。
3.3 控制权变更
本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险责任范围仅适用于在控制权变更生效日之前实施的不当专业行为或发生的本 | ||
保险单承保的其他事件。 | ||
作为本保险单提供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投保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上述控制权变更以 | ||
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且应不迟于控制权变更后的三十(30)天。 | ||
尽管控制权变更对保险责任范围会产生影响,但任何一方均无权解除本保险单(未支付保险费的情 | ||
形除外),且本保险单的全部保险费在控制权变更之日应被视为全额满期已赚取。 |
4. 定义
本保险单中的粗体术语,无论是单数还是复数形式,均应具有本保险单第 4 节定义或其它章节所界
定的含义。本保险单中未明确定义的任何其它术语应根据保险单明细表第 6 项所列示的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作为适用法律进行解释:
4.1 人身伤害
人身伤害是指任何人的疾病、病害、受伤、不适或死亡。
4.2 事故响应费用
事故响应费用是指公司为应对任何网络事件或与之相关联的事件而聘用一个或多个会计师、代理人、律师、取证公司、支付卡产业联盟取证调查员、公共关系顾问和其它第三方开展下列事宜而产生(无论是否自愿)的所有费用、成本、手续费和开支:
4.2.1 对公司的计算机系统进行计算机取证分析并调查;
4.2.2 厘定任何书面合同项下关于服务提供商 存在不当专业行为的赔偿义务;
4.2.3 确定被保险人是否有义务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个人或相关监管机构;
4.2.4 是否有效遵守任何(i)GDPR 监管调查诉讼,或(ii)隐私条例;
4.2.5 通知可能受影响的个人或相关的监管机构,并为公司里可能受影响的个人设立新账户;
4.2.6 计划、实施、执行和管理相关公共关系活动,以应对和缓解负面宣传而实际产生的或预计将产生的负面影响,或试图保护或恢复公司的商业声誉以应对负面宣传;
4.2.7 为可能受影响的个人提供信用和身份监控服务、身份找回服务和身份盗窃保险(但保险人没有义务申请或提供此类保险);或
4.2.8 提供呼叫中心服务,处理来自可能受影响的个人的询问。
4.3 控制权变更
控制权变更是指
4.3.1 任何个人、机构或团体:
(i) 取得投保人 50% 以上的股本;
(ii)取得投保人的大多数表决权;
(iii) 掌握了投保人董事会大多数成员(或同等职位)的任免权;
(iv)根据与其他股东的书面协议,控制了投保人的大多数表决权;
(v) 与投保人合并,以至投保人失去了其法人主体地位; 或
(vi)被任命为投保人的破产信托人、管理人、接管人、清算人、保管人、企业重组人(或所适用的司法管辖内类似职能的官方或个人),或投保人成为持产债务人(或所适用的司法管辖内的类似身份)。
4.3.2 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将被保险人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纳入国家或政府所有,将投保人国有化;
4.3.3 任何政府、准政府或政府机构(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其它监管机构、主体或基金实体或金融稳定基金:
(i) 掌握了投保人股东会的表决权;
(ii) 解散投保人的董事会;
(iii) 任命投保人的管理委员会;或
(iv) 部分或全部接管投保人的运营,或部分或全部处置此类事务。
4.4 情形
情形是指根据本保险单第 6.1.2 条向保险人报告并由保险人接受的事件。
4.5 索赔
索赔是指由第三方客户或其代表或为其利益提出,因被保险人特定的不当专业行为而寻求赔偿的:
4.5.1 在被保险人收到金钱、非金钱救济或禁令救济或其它法律救济的要求后提出的书面要求,除非该要求是由被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提出的;
4.5.2 通过送达起诉书或类似诉状针对任何被保险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程序;
4.5.3 通过送达指控通知或类似文件针对任何被保险人开启的监管或行政程序; 或
4.5.4 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仲裁或调解程序;
管或仲裁程序。
就扩展保险责任第 2.3 条雇员故意不诚实行为而言,索赔仅指因雇员故意不诚实行为由被保险人的
第三方客户提起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或代表被保险人的第三方客户提起的要求损害赔偿的监
仅就针对本保险单第 5、6、7 节而言,索赔也应指潜在索赔及扩展保险责任第 2.6 条文档和数据损失项下承保的事项。
4.6 客户
客户是指根据书面合同向公司购买媒体服务或专业服务的第三方。
4.7 公司
公司是指:
4.7.1 投保人;和
4.7.2 任何子公司。
4.8 公司的计算机系统
公司的计算机系统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以提供专业服务的计算机系统:
4.8.1 归公司自行拥有、租赁或运营;
4.8.2 由服务提供商代表公司或为公司运营;或
4.8.3 归雇员所有,并由其代表被保险人运营,以获得对公司的计算机系统的远程访问权,或按照被保险人的自带设备政策进行操作。
4.9 计算机系统
计算机系统是指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及其存储的电子数据,包括相关的输入和输出设备、数据存储设备、网络设备、组件、固件和电子备份设施,包括可通过互联网、内联网、外联网或虚拟专用网络访问的 系统。
4.10 内容
内容是指词语、数字、图像、图形、想法、数据、文本、声音或类似表达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的整体或摘录:
4.10.1 书籍、诗歌、歌词、论文、散文、函件、新闻通讯、报纸、杂志、脚本、剧本、文档和手册、百科全书、词典或研究资料;
4.10.2 录制音乐、电影、电视和广播节目、广告、画外音、音效或演讲;
4.10.3 电视广播、体育视频、专业视频或动画电影;或
4.10.4 图片、图形、表格、图表、照片、海报、地图、图画、漫画、卡通人物、展示广告或建筑图纸。
4.11 网络事件
网络事件是指:
4.11.1 隐私事件; 或
4.11.2 安全事件。
4.12 抗辩费用
抗辩费用是指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提出后,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在下列情形的过程中产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专家费)、成本、手续费和开支(不包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或雇员的正常工资或加班工资、薪金、报酬或费用):
4.12.1 由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对该索赔进行调查、抗辩、撤销、驳回、理算、和解;
4.12.2 由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进行与该索赔有关的任何赔偿、分摊或追偿程序;
4.12.3 由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针对由该索赔引起的对被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法院、仲裁庭或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的最终裁决提出上诉;或
4.12.4 通过辩护律师聘请的任何认证专家,代表被保险人准备与该索赔抗辩有关的评估、报告、评定、诊断或证据反驳。
4.13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正式选举或任命的,过去、现在或将来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人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受托人或理事或同等职位的任何自然人,包括公司的非执行董事或独立董事。
4.14 文档
文档是指任何性质的记录或文件,包括计算机记录和电子数据。
文档不包括任何交易票据、支票、货币、汇票、信用证、汇款单,本票和/或其它可转让票据,包括其 相关的任何记录。
4.15 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格式存储或传输的信息。电子数据不包括软件、加密或数字资产或货币和/或可访 问数字货币系统的加密密钥材料。
4.16 应急费用
应急费用是指如果在合理情况下,被保险人在就某索赔发生部分抗辩费用或减损费用之前,无法及时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则保险人应就此些费用给予有溯及力的认可,前提是被保险人在发生此些费用的七(7)天内根据本保险单的第 6.4 条规定通知保险人。
4.17 雇员
雇员是指在保险期限内或追溯日期之后:
4.17.1 在公司常规服务和正常业务过程中提供专业服务的自然人,且公司向其提供薪金、工资和/或佣金,并有权对该专业服务的执行进行管理、指示和指导; 或
4.17.2 借调至公司的自然人,或在公司的直接控制和监督下,从事学习或工作的学生或在公司从事工作或培训计划的任何自然人。
雇员不包括任何:
(i)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除非:
a) 在公司员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除外)的常规职责范围内行事,根据雇佣合同并在公司直接控制和监督下向公司或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或
b) 作为公司董事会决议正式选举或任命的委员会成员行事,代表公司并在公司直接控制和监督下履行不同于一般董事行为的特定专业服务;或
(ii) 服务提供商;
(iii) 独立承包商;
(iv) 任何基于销售或佣金基础获得报酬的独立代理人;或
(v) 外部律师或事务律师或独立评估公司的雇员。
4.18 雇员故意不诚实行为
雇员故意不诚实行为是指雇员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个人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欺诈性或不诚实的故意行为,但前提是此类行为:
4.18.1 未经公司或任何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明示或默示实施或纵容;且
4.18.2 导致公司对第三方客户承担由法庭判决或其它不可上诉的裁决或诉讼程序所确定的责任。
在正常雇佣过程中赚取的工资、费用、佣金、奖金、任何类似的员工福利,包括加薪、晋升、利润分成或其它薪酬,均不构成不正当的个人经济利益。
4.19 延长报告期限
延长报告期限是指紧接保险期限之后的一段时期,被保险人可将此期间xx不当专业行为而首次被提起的索赔在该期间内通知保险人,前提是该不当专业行为在保险期限届满之前首次发生或产生。
4.20 勒索
勒索是指:
4.20.1 被保险人为终止敲诈威胁而支付的任何款项和加密货币;和
4.20.2 被保险人因任何勒索威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4.21 财务损失
财务损失是指
4.21.1 被保险人因下列损害而依法应赔偿的总金额:
(i) 由对该被保险人提起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索赔引起的根据对被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法院或法庭的终审判决或其它最终裁决,或根据仲裁或其结果对被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其它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裁定的补偿性、惩罚性、惩戒性或加倍损害赔偿(但仅限 于本保险单所适用的法律和赔款支付所在司法管辖的法律规定可保障的金额),和相关费用(包括判决前和判决后利息、原告或被告的法律费用、律师费用和开支、法庭费用、会计师费用和公估人费用);
(ii)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由被保险人商定的和解金额;或
4.21.2 抗辩费用;或
4.21.3 本保险单第 2 项扩展保险责任第 2.5 条损失减轻保障和第 2.6 条文档和数据损失下所承保的费用、成本、开支和金额。
尽管有上述规定,财务损失不包括下列任何一项:
(a) 由任何被保险人或向任何被保险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或其它报酬或任何与雇佣相关的福利;
(b) 社会或养老金福利或保险缴款或其它与雇佣相关的福利;
被保险人根据任何契约、协议或法院裁定被免除赔偿责任的任何金额;
(c)
督下重新提供服务;
没收、经济损失、抵消或其它主张,以及由任何上述事项造成的损害;或由被保险人或在其监
构成被保险人返还的任何费用、佣金或特许使用费的金额,无论是否被主张作为专项资金赔款、
(d)
和特权;
构成被保险人费用、收入或利润遭受损失或剥夺的任何金额,包括利息和股息、损失、或权利
(e)
费用或开支;
遵守任何禁令性、声明性、确定性或其它非金钱性救济或提供任何此类救济的任何协议的成本、
(f)
该税费和税款、罚款或罚金;
任何类型的税费和税款,罚款或罚金,包括但不限于由 GDPR 监管调查诉讼或在任何其它司法
管辖内与类似数据保护法规有关的任何其它类似法律或行政程序而导致对任何被保险人征收的
(g)
事故响应费用;
(h)
勒索;
(i)
追缴或归还任何类型的非法所得;
(j)
构成合同罚款或违约金的金额;和
(k)
根据解释本保险单所应依据的法律或在提起索赔所适用的司法管辖内不可承保的金额或损失。
(l)
4.22 GDPR
GDPR 是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盟第 2016/679 号条例)及其相关修正案。GDPR 还包括为了促进
《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盟第 2016/679 号条例)及其修正案的实施,或依据该等条例的实施而制定的任何州、省、地区、地方或联邦法规。
4.23 GDPR 监管调查诉讼
GDPR 监管调查诉讼是指被保险人收到传票、调查要求、起诉书或类似文件,行政或监管机构对被保险人发起 GDPR 相关的正式调查或行政裁决程序(包括其上诉程序)。
4.24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任何:
4.24.1 雇员;和
4.24.2 公司。
4.25 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公司。
4.26 相互关联的不当行为
相互关联的不当行为是指在任何事实、情形、事件、交易、原因,或一系列具有因果关系的事实、情形、事件、交易或原因方面存在共同联系的所有不当行为。
4.27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明的金额。
4.28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在合同或书面协议中载明和/或约定的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针对延迟完工或交付相关的惩罚条款,或在保证条款或类似条款项下明确约定的任何其它违约赔偿。
4.29 媒体服务
媒体服务是指被保险人代表客户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版物、音乐、电影、商品目录、广播、网播或电视广播)创造、出版、传播、发行、收集、传输、制作或以其它方式分发的内容。
4.30 精神创伤
精神创伤是指无论是否由人身伤害引起的精神损害、精神痛苦、情绪困扰、情感痛苦、情绪折磨或冲击。
4.31 减损费用
减损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发现不当专业行为或雇员故意不诚实行为后,被保险人为了减轻、最大限度地减少、防止或避免因该不当专业行为或雇员故意不诚实行为而向其提起索赔时本应由本保险单承保的财务损失,而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并事先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4.31.1 费用或直接成本、开支;或
4.31.2 其它损失;
减损费用不包括:
不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责任的任何相关费用;
(a)
被保险人因采取此类行动而扩大的责任或财务损失;
(b)
事故响应费用;
(c)
勒索;
(d)
与改进或升级相关的费用,除非引起不当专业行为的专业服务明确包括设计规范;
(e)
任何雇员的薪酬、其时间成本或公司的任何其他成本、利润或运营费用;
(f)
如果潜在索赔人已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超出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任何款项;
(g)
任何适用的免赔额;和
(h)
扩展保险责任第 2.6 条文档和数据损失下所承保的的成本、费用或其它金额。
(i)
4.32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明的时间段,包括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的任何延长期限。
4.33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可以有效识别某唯一个人的任何信息,包括该个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社会保险号、社会保障号、医疗或卫生保健数据或其它受保护的卫生健康信息、驾驶执照号码或护照号码、银行账号、信用卡号码、借记卡号码、可访问该个人金融账户的访问代码或密码,或适用于该个人的任何隐私条例定义的任何其它非公开的个人信息。
信息。
个人信息不包括因任何原因依法公开可被公众获取的信息,包括来自外国、本国或地方政府记录的
4.34 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明的实体。
4.35 污染物
污染物是指任何气体排放、臭气、废水、油或油品、传染性废物或医疗废物、石棉或石棉产品、二 氧化硅、噪音、真菌(包括霉、霉菌和由真菌产生或释放的任何真菌毒素、芽孢、臭味或副作用, 但被保险人意图使用的真菌除外)以及电场或磁场或电磁场。此等物质应包括但不限于固体、液体、气体、发热的、生物性、核或放射性的刺激物、污染物或烟、蒸汽、烟尘、烟气、酸、碱、化学品 或废料。
4.36 潜在索赔
潜在索赔是指如果针对被保险人提起某一索赔,则该索赔将在本保险单下获得保障,且就该索赔,被保险人将根据扩展保险责任第 2.5 条损失减轻保障产生减损费用,以减轻、最大限度减少、防止或以其它方式避免本可能在本保险单下承保的财务损失。
4.37 隐私事件
隐私事件是指实际或指称的:
4.37.1 未经授权披露、丢失或盗取下列信息:
(i) 任何被保险人照顾、保管或控制的个人信息;或
(ii) 任何被保险人照顾、保管或控制的公司信息,且该公司信息在保密协议或类似合同中被明确定义为机密受保护信息;
4.37.2 被保险人违反任何隐私条例;或
4.37.3 被保险人未遵守其在内部政策中就收集、使用、披露、分享、传播、更正或补充以及访问个人信息所做的公开声明的部分内容,该类公开声明明确:
(i) 禁止或限制被保险人披露、分享或出售个人信息;
(ii) 要求被保险人在提出申请后才可提供个人信息的个别访问,或更正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个人信息;或
(iii) 规定了针对防止个人信息丢失的程序和要求;
前提是在发生以上事件时,被保险人关于收集、使用、披露、分享、传播、更正或补充以及访问个人信息的相关政策已生效。
4.38 隐私条例
隐私条例是指与控制和使用个人可识别性金融、医疗或其它敏感信息相关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包括其任何修正案,或与身份盗用或隐私相关的任何其它法律法规。
4.39 专业服务
专业服务是指本保险单明细表第1.4项所列的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依据与客户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而向该客户提供的有偿或与有偿服务同时提供的服务,包括被保险人为支持提供此类服务而提供的任何相关服务或业务。
4.40 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指任何有形财产的损害或损坏或无法使用该财产,以及由此直接造成的任何后续性损失。
4.41 投保书
投保书是指提供给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或情况说明或材料,包括投保人填写完成和签署的任何投保资料及其附件。
4.42 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相应金额。
4.43 追溯日期
追溯日期是指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相应日期。
4.44 负责人
负责人是指任何过去、现在或未来担任公司的合伙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总顾问、法务总监、风控经理、保险经理、信息和数据安全主管或同等职位的自然人。
4.45 安全事件
安全事件是指未经授权访问、恶意程序或软件植入、或拒绝服务攻击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从而导致:
4.45.1 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出现的实际发生且可测量的中断、暂停、故障、降级或延迟;或
4.45.2 由被保险人照顾、保管或控制的不被公众获取或知悉的公司信息被盗取、变更、修改、崩溃或被损毁。
4.46 服务提供商
服务提供商是指除被保险人以外且被保险人并不拥有或控制的任何个人、机构或其他实体根据书面合同或协议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开展下列服务:
4.46.1 为或代表被保险人提供专业服务;
4.46.2 为或代表公司维护、管理或控制计算机系统;或
4.46.3 托管公司的互联网网站。
4.47 软件
软件是指以电子方式收集、传输、处理、存储或接收电子数据的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代码和编程工具,但是软件不包括电子数据。
4.48 分项责任限额
分项责任限额是指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针对特定保险责任及扩展保险责任的责任限额,分项责任
限额构成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并不增加责任限额。
明细表所载明的分项责任限额为每一保险责任及扩展保险责任的累计赔偿总额。
4.49 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满足下列条件的任何实体或组织,包括任何合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在本保险单起保日或之前(或仅就第3.2条新设立或收购子公司而言,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通过一个或多个子公司中直接或间接:
4.49.1 控制该实体或组织的董事会构成,或有权选举或任命董事会(或任何其它国家的类似组织)的大多数成员;
4.49.2 控制超过该实体或组织 50%的股东或股权表决权;或
4.49.3 持有超过该实体或组织 50%的已发行股本或股权。
为确定承保范围,仅当该实体在首次成为子公司之日起至其不再作为子公司之日止的期间内所实施的不当专业行为或本保险单承保的其它行为、事实或事件时被认定为子公司。
4.50 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是指设计、开发、许可、提供、维护或支持:
4.50.1 用于向客户提供 1)专业服务或 2)访问与公司的专业服务相关的工具或资源的在线平台;
4.50.2 向被保险人的客户提供的用于访问公司在线平台或专业服务的移动应用软件。
4.50.3 用于连接公司的计算机系统与客户的计算机系统以便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进行数据交换的应用程序接口(API)。
4.51 不当行为
不当行为是指与向客户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有关的:
4.51.1 不当媒体行为
4.51.2 不当专业行为;或
4.51.3 不当技术行为。
4.52 不当媒体行为
不当媒体行为是指被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在提供或未能提供配合专业服务的媒体服务时,实际或被指称实施或企图实施的下列行为:
4.52.1 诽谤、污蔑、诋毁或其它与贬低或损害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声誉或品格有关的侵权行为;
4.52.2 侵入、侵犯或干涉隐私权或公开权;
4.52.3 剽窃、盗用、不当使用或未经授权使用广告创意、广告材料、标题、文学或艺术形式、风格、表演、名称或肖像;
4.52.4 侵犯任何版权、域名、商标、商号、商业外观、标题或口号、服务标记或服务名称;或
4.52.5 被保险人在内容创作或传播活动中存在过失行为。
4.53 不当隐私行为
不当隐私行为是指被保险人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实际或被指称实施或企图实施的将造成隐私事件或由隐私事件引发的任何不当行为、错误、疏忽、过失或失职。
4.54 不当专业行为
不当专业行为是指: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在向客户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方面实际或被指称实施或企图实施的:
4.54.1 任何不当行为、错误、疏忽、虚假xx、不实xx、误导性xx、过失或失职;
4.54.2 不当安全行为;
4.54.3 不当隐私行为;
4.55 不当安全行为
不当安全行为是指被保险人实际或被指称实施或企图实施的将造成安全事件或由安全事件引发的任何不当行为、错误、疏忽、过失或失职。
4.56 不当技术行为
不当技术行为是指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在提供或未能提供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技术服务时实际或被指称实施或企图实施的任何不当行为、错误、疏忽、虚假xx、不实xx、误导性xx、过失或失职。
4.57 苏黎世保险
苏黎世保险是指保险人和构成苏黎世保险集团的任何其它成员或实体。
5. 除外责任
在本保险单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或本保险单第2节所列明的扩展保险责任下,针对任何与下述索赔
相关的财务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反垄断
5.1
其相关、或由此导致的后果;
任何因实际或被指称违反反竞争、反垄断、不正当竞争或贸易限制的法律、法规或规章所引发或与
合同责任、保证和担保
5.2
因下列情形引发或与其相关、或由此导致的后果:
5.2.1 被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根据任何合同或协议所承担或接受的责任,
除非根据所适用的法律能够认定即使没有该等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仍须承担该实际的法律责任;或
服务符合或将符合其预期目的。
5.2.2 任何明示的保证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明确保证所设计、建造或提供的内容、产品或
5.3
5.4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因人身伤害、精神创伤或财产损害所引发或与其相关、或由此导致的后果;
用于下列情形:
5.3.1 扩展保险责任第2.6条的文档和数据损失;或
行为
5.3.2 因不当媒体行为或不当隐私行为引起的精神创伤。
但是,本除外责任不适
因下列情形引发或与其相关、或由此导致的后果:
被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获得其依法无权享有的任何利润、报酬或财务或非财务利益或好
5.4.1
处;
5.4.2 任何故意的不当专业行为;
5.4.3 被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的任何犯罪、不诚实、欺诈或恶意行为或不作为;或
5.4.4 被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任何故意的违反任何法规、规章或法律行为。 在确定上述第 5.4.1-5.4.4 条所述的行为时,需满足下列情形:
(a) 由被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对该行为的正式书面供认;
对被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的不可上诉的法庭终审判决、仲裁裁决或其他诉讼程序;或
(b)
存在能够证明该行为实际发生的证据。
(c)
为中进行合谋串通。
在供认或确定上述行为之前,保险人应根据本保险单第6.2条规定预付抗辩费用。此外,任何公司
或服务提供商实施的上述第5.4.1条及5.4.4条所述的行为不应归咎于任何雇员,除非该雇员在该行
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扩展保险责任第2.3条雇员故意不诚实行为。
成本保证
5.5
因未能满足成本保证或成本估算错误所引发或与其相关、或由此导致的后果。
费用和佣金
5.6
因以下事项引发或与其相关:
或构成补偿的其他赔偿。
被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提供或被要求提供的任何专业服务所对应的费用、利润、佣金、奖励成本或
其他补偿,或任何协议或裁定中金额相等于该费用、利润、佣金、奖励、成本或其他补偿的部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7
此导致的后果。
因被保险人履行或未履行其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之职责和义务所引发或与其相关、或由
雇主责任
5.8
责所引发或与其相关的责任。
因任何被保险人实际或被指称违反其作为现任、过去或未来的雇主所承担或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职
雇佣行为
5.9
因公司作为雇主或潜在雇主对雇员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所引发或与其相关、或由此导致的后果,包括
针对非法解雇、不公平解雇或根据任何雇佣合同、顾问聘用合同或培训合同而提起的索赔。
政府监管行为
5.10
有人或受让人而发起。
因任何政府、监管或批准机构或委员会或经其授权、以其名义或应其要求的主体对被保险人直接或
间接发起或维持的诉讼或调查所引发或与其相关、或由此导致的后果。不论该诉讼或调查是政府、监管或批准机构或委员会因其职权而发起,还是作为被保险人的接管人、管理人、清算人、证券持
但是,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5.10.1 仅当该主体以其作为被保险人的第三方客户的身份为其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索赔;
5.10.2 该主体经被保险人的第三方客户授意、代表其或为其利益针对被保险人特定的不当专业行为寻求赔偿而提起的索赔。
破产
5.11
因公司或任何服务提供商的破产清算、托管或接管所引发或与其相关、或由此导致的后果。
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
5.12
由下列实体、或其代表或为其利益而提起的索赔:
5.12.1 被保险人、或任何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管理的实体;
5.12.2 在实施(或被指控实施)引起该索赔的不当专业行为时,被保险人所持有、控制、经营或
分持有被保险人的实体;
5.12.3 在引起该索赔的不当专业行为实施(或被指称已实施)时,控制、经营、管理或全部或部
保险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下约定由该服务提供商履行的服务范围有关的服务提供商;
5.12.4 有关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的合同协议、赔偿、补偿或争议中所涉及的服务提供商,或与被
但是,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下列索赔:
(a) 由雇员或其代表仅以其作为公司的第三方客户的身份提起的索赔;
(b) 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了责任分担、赔偿或追偿提起的索赔,前提是该索赔是由另一起由第三方客户提起的属于本保险单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直接导致的,且该另一起索赔的发起和持续完全独立于任何其他被保险人,亦无任何被保险人的诱使、协助、积极参与或干预。本保险单的保险责任范围应限于财务损失中针对该第三方客户遭受的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进行赔偿的部分,不包括被保险人遭受的任何其他或额外的财务损失、成本或费用。
兼并与收购
5.13
因任何实际或企图的下列行为所引发的情形:
5.13.1 被保险人兼并、购买或收购其他业务;或
5.13.2 买卖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母公司或任何子公司或关联公司股权的交易。
核与污染
5.14
因下列情形引发或与其相关、或由此导致的后果:
5.14.1 核材料的有害特性,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的、指称的、预示的或潜在的:
(i)
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产生的任何核废料造成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ii) 任何爆炸性的核装置或其核元件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害特性;
5.14.2 实际的、指称的或预示的污染物在任何时候的流出、释放、泄露、渗出、转移或处理;
5.14.3 要求被保险人测试、监控、清理、移除、控制、处理、去毒或中和污染物的任何主张、诉讼、指示或要求,或任何自愿实施以上行为的决定。
无论该污染物在被保险人的业务、运营、经营场所、场地或位置是否存在任何功能,也无论任何其
他原因、事件、材料或产品是否与该污染物同时或相继造成任何的财务损失,本除外责任均应适用。
专利与商业机密
5.15
因下列情形引发或与其相关、或由此导致的后果:
5.15.1 任何专利的失效,侵犯、违反、破坏或盗用任何专利;或
5.15.2 盗用商业机密。
履行延误
5.16
因延误履行或未能完成任何合同责任而引发或与其相关、或由此导致的后果;但若该延误履行或未能完成合同责任是由于被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在提供专业服务的过程中实施的不当专业行为所导致的,则本除外责任不适用。
任何实际或指称的延迟交付或延误本身并不构成不当专业行为。
先期及未决索赔或通知
5.17
因下列情形引发或与其相关、或由此导致的后果:
事件、情形、情况、或索赔或其他事项;
期前到期的任何保险单下已经书面通知过的任何行为、事实、相同或相关的不当专业行为、
5.17.1 在任何保险单、或被本保险单直接或间接续保或替换的任何保险单、或在本保险单起保日
故意不诚实行为、事实、事件、情形、情况或索赔:
5.17.2 在下列日期之前出现、发生、实施或开始的任何行为、过错、疏忽、不当专业行为、雇员
述事项可能引起索赔或属于本保险单的保险责任范围;或
1)本保险单起保日期,或本保险单属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任何保险单的持续续保或替
换保险单时,该被续保或替换保险单的起保日期,且负责人应知、明知或可以合理预见上
2)追溯日期;
未决、启动或开始的任何书面要求、诉讼或法律程序、命令、裁定或判决;或
保险单的持续续保或替换保险单时,该被续保或替换保险单的起保日期)当天或之前生效、
5.17.3 针对任何被保险人的、于本保险单起保日期(或本保险单属于保险人对投保人签发的任何
据损失;或与前述内容相关的任何减损费用。
的不当专业行为、雇员故意不诚实行为、或在扩展保险责任第 2.6 条项下承保的文档和数
5.17.4 与上述第 5.17.1、5.17.2 或 5.17.3 条中所提及的任何事项具有相同起因的任何相互关联
利益相关方
5.18
由被保险人的证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或持有被保险人的任何类似公司证券、权益或义务的主体提
起或代表其提起的索赔,或由前述持有人以其身份授意提起的索赔所引发或与其相关的责任,但作
为被保险人的第三方客户提起的索赔除外。
交易债务和损失
5.19
因下列情形引发或与其相关、或由此导致的后果:
5.19.1 被保险人招致的交易债务;
5.19.2 被保险人为债务提供的担保;或
收益或其他无形资产。
值变动,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资金转账、交易损失、交易负债、奖励、积分、优惠券、
5.19.3 被保险人以自身名义或作为委托人的交易中,任何交易的货币价值或任何账户的价
不可抗力事件
5.20
因被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因下列情形而未能提供专业服务而引发或与其相关、或由此导致的后果:
内乱,包括但不限于抗议、罢工或骚乱;
5.20.1
力、军事管制、暴乱或任何依法设立的权威机构的行为;
战争、恐怖主义、侵略、外敌行为、敌对行动或战争行动(无论是否已宣战)、内战、
叛乱、革命、暴动、具有人民起义性质的或相当于人民起义的民众骚乱、军事或篡夺权
5.20.2
政府紧急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禁运、隔离、禁闭、旅行限制或宵禁;
5.20.3
政府当局对计算机系统的任何扣押、没收、征收征用、国有化或销毁;
5.20.4
其他构成或支持互联网的基础设施的任何故障,
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向被保险人或任何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互联网接入出现故障、中断或停
电,及/或导致任何在线服务的功能缺失,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线路、数据传输线、卫星或
5.20.5
但该基础设施处于被保险人的操作控制
之下的除外;
由网络事件引起或导致服务提供商的计算机系统在运行中发生任何实际的且可测量的中
断、暂停、自愿或监管强制关停、故障、退化或延迟,包括对服务提供商自身承担的任何责任;
5.20.6
由独立于被保险人或服务提供商的第三方、或由一起超出控制范围的事件所造成的机械
或电力故障或中断,包括任何电力中断或电涌、电压不足、断电、短路、电压过压或功率波动;或
5.20.7
火灾、烟雾、爆炸、闪电、大风、洪水、地震、火山爆发、潮汐、山体滑坡、冰雹、流
行病、传染病、或天灾,或无论何因造成的任何其他类似事件。
5.20.8
美国地区责任免除
5.21
因任何实际或指称违反下列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发或与其相关的责任:
(i) 《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包括对该法律的任何修正或补充;或
5.21.1
《2003 年反垃圾邮件法》(the CAN-SPAM Act of 2003),包括对该法律的任何修
正或补充;
(ii)
(iii) 《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以及对该法律的任何修正或补充,包括《公平准确信用交易法》(FACTA);或
除《电话消费者保护法》(TCPA)、《2003 年反垃圾邮件法》(the CAN-SPAM Act of 2003)或《公平信用报告法》(FCRA)及其修正案和补充以外,任何联邦、州或 地方法规、条例或规章,或任何普通法或其他法系下的其他法律责任,用以规范、 禁止或限制资料/信息的印刷、散播、处置、监测、收集、记录、使用、发送、传输、
交流或分发。
(iv)
因任何实际或指称违反下列任何一项所规定的职责、义务或责任所引发或与其相关的责任:
(i) 《公平劳动标准法案》(the Fair Labour Standards Act)(不包括《同酬法案》)和任何其他有关于工资和工时制度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针对超时工作、未提供休息或用餐时间、未报销费用、未恰当地将雇员分类为豁免雇员或非豁免雇员、未及
时支付工资、非法转换、不当得利或不公平之商业行为的索赔;
5.21.2
任何规定雇员参与或避免参与工会或其他集体活动之权力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劳动关系法》(the National Labour Relations Act),或任何劳资谈判协议的执行;
(ii)
(iii) 《工人调整和再培训通知法》( the Worker Adjustment and Retraining Notification Act);
《 1985 年 统 一 综 合 预 算 调 节 法 》 ( the Consolidated Omnibus Budget
Reconciliation Act of 1985);
(iv)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v)
《反勒索及受贿组织法》(the 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
(vi)
《联邦虚假申报法》(the Federal False Claims Act);或
(vii)
(viii) 根据任何此类法规或法律、其修正案或任何联邦、州、地方或外国成文法或普通法的类似条款所颁布的规则或条例。
因任何实际或指称的下列情形所引发或与其相关的责任:
(i) 被保险人违反 1974 年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或任何其他类似的联邦、州、省、地区或市政法案;
5.21.3
州、省、地区或地方证券法;
被保险人违反美国《1933 年证券法》(the Securities Act of 1933 (U.S.))、美国
《1934 年证券交易法》(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U.S.))、美国
《1940 年投资公司法》(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 (U.S.))、美国
《投资顾问法》(the Investment Advisors Act (U.S.))或任何其他外国、联邦、
(ii)
他联邦、州、省、地区、地方的或普通法或规则或条例;或
Act (U.S.) ) 、美国《xx曼反托拉斯法》( the Sherman Anti-Trust Act
(U.S.))、美国《xx顿法案》(the Clayton Act (U.S.))或涉及反托拉斯、垄断、价格操控、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或贸易限制或以其他方式保护竞争的任何其
被保险人违反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iii)
替换。
对上述(i)至(iii)中所列任何法令、条例、法规、规则或指令的任何修正、补充或
(iv)
6. 通知、辩护、赔付和赔偿
6.1 索赔或情形的通知
6.1.1 在本保险单中,保险人仅对负责人在首次知道相关索赔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报告的索赔负责,但报告不得晚于保险期限届满后三十(30)天或需在延长报 告期限(如适用)内。
本节规定的书面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对索赔的描述、主张的或潜在财务损失的性质、实际或潜在索赔人的详细情况,以及被保险人首次获知该索赔的日期和方式。
6.1.2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负责人获知任何不当专业行为或其他可能合理预期会引起对被保险人 提起索赔的情形,他们应立即将这种不当专业行为或情形书面通知保险人。如果上述通知 已由保险人接受,那么后续针对该被保险人提起并向保险人报告的任何索赔,若是因该不 当专业行为或情形所引发,且与通知中已报告的任何不当专业行为或情形相同或相关,则 应视作在保险人收到并接受通知时提起的,且该索赔应受本保险单(而非任何未来保险单)的条款、条件和剩余责任限额(如有)的约束。
本节规定的书面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预计会发生此类索赔的原因,并详细说明日期、涉 及的人员和实体、不当专业行为的性质、任何实际或可能的伤害或损害(如果知道的话),以及被保险人最初获知不当专业行为的日期和方式。
6.1.3 本保险单项下的书面通知应按保险单明细表指定的地址发给保险单中指定的保险人并应自该地址收到之日起生效。
6.1.4 可能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任何财务损失的任何其他保险单的细节,应在发送任何索 赔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向保险人报告。
6.2 抗辩与和解,合作与抗辩费用
6.2.1 每个被保险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就针对他们的任何索赔进行辩护和抗辩。保险人将有权全面参与任何索赔的抗辩(即使该索赔属于免赔额的范畴),并参与任何涉及或有合理可能性涉及保险人的和解谈判工作。
作为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单项下承保范围的前提条件,未经保险人的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
得承认或承担任何责任,不得签订任何和解协议,不得同意任何判决,也不得承担任何财务损
6.2.2
失,但扩展保险责任第 2.2 条应急费用项下规定的情形以及受下文第 6.4 条约束的情形除外。只有经保险人同意的和解、判决、抗辩费用或其他财务损失,才可在扣除免赔额后,依本保险
的费用、成本和支出给予同意),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同意。
单的条款获得赔偿。如果本保险单要求保险人给予同意(包括就适用扩展条款项下合理且必要
每一被保险人将自负以下费用(除非保险人另行同意或本保险单中明确规定):
6.2.3
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最大程度降低财务损失;且
(a)
之合作;以及
在任何索赔的抗辩以及主张赔偿和分摊权利方面,向保险人提供一切合理的协助并与
(b)
险单承保的任何事项,或确定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责任。
向保险人提供其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信息和协助,以使其能够调查被保险人寻求本保
(c)
6.2.4 除保险人拒绝承保的情况外,保险人应在索赔最终解决之前,预付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与该索赔相关的抗辩费用,但不得超出责任限额、分项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的限制。
保险人向任何被保险人赔付的任何财务损失,如最终被认定不属于本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和/或个人或实体最终被认定无权依本保险单获得该财务损失的赔付,则该个人和/或实体(共同或单独)应向保险人归还该款项。
6.3 抗辩责任
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就针对其提起的索赔进行抗辩,并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保险人的事情。保险人没有义务为针对任何被保险人提起的任何索赔进行抗辩。
在任何雇员之间或任何雇员与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保险人同意在合理的情况下聘请独立的法律代理人。
6.4 应急费用
对于被保险人在收到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之前发生的那部分应急费用,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保险人应给予追溯批准:
6.4.1. 根据本保险单第 6.1 条至第 6.3 条的规定,在这些费用发生后的七 (7) 天内向保险人发出通知;和
6.4.2. 被保险人能够向保险人证明并使其信服,实际的或潜在索赔和财务损失属于或本应属于本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和
6.4.3. 被保险人能够向保险人证明并使其信服,为了有效防止、减少、限制或减轻该索赔和财务损失而采取之行动和产生之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旦按照本保险单第 6.1 条和上述第 6.4.1 条的规定向保险人发出通知,被保险人在发出通知后就同一
实际或潜在索赔所采取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或发生的应急费用,都必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6.5 单项索赔/相互关联的行为或事件所有因下列同一因素产生的索赔:
6.5.1 不当专业行为或相互关联的不当专业行为;或
6.5.2 事实、行为或事件,
应被视为单项索赔,且向任何被保险人首次提起该类索赔的最早之日应视为该项索赔被首次提起,无论该日期位于保险期限之前还是期间,亦无论该索赔涉及相同或不同的索赔人、被保险人或法律诉讼理由。
6.6 责任分摊
保险人没有责任就任何索赔进行任何赔付或提供任何服务,除非该赔付或服务涉及在本保险单项下 | ||
向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或其他事件的辩护或和解。 | ||
如果索赔或其他事件的处理或抗辩同时涉及承保与非承保的事项及当事方,则保险人仅负责代表被 | ||
保险人进行的、对索赔或其他承保事件进行辩护与和解而产生的费用、款项和服务 | ,并且保险人和 |
被保险人同意尽最大努力公平、合理地分摊该等财务损失和/或抗辩费用。
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无法按照本节的规定就分摊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各方特此同意提交通用条款第 7.7 条争议解决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来决定。
7. 通用条款
7.1 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是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对所有财务损失所应承担的累计最高责任。
即这些分项责任限额中的较高者。
一个以上的分项责任限额适用于根据本保险单应赔付的任何财务损失,则仅适用一个分项责任限额,
根据定义第 4.48 条的规定,分项责任限额是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不是对责任限额的补充。如果有
责任限额或分项责任限额仅适用于超出适用免赔额的部分。
任何延长报告期限的责任限额应是保险期限内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不增加保险期限内的责任限额。
7.2 适用的免赔额
对于每项索赔及第 2 节扩展保险责任中列明的费用、成本、支出和金额,保险人仅对超出明细表所列 | ||
相关免赔额的财务损失进行赔付。 | ||
该免赔额不是保险人责任限额的一部分。 免赔额由公司自己承担,不属于承保范围。如果单项索赔 适用一个以上的免赔额,那么相应适用的免赔额将分别适用于该索赔的每一部分,但适用于该索赔 | ||
的最高总免赔额不得超过最大的适用免赔额。 |
7.3 授权条款和转让
接受本保险单,即表示投保人同意其代表每个被保险人发出和接收有关财务损失、索赔或情形、或与保险人沟通相关的通知,终止保险单、支付保险费和接收本保险单项下可能需要退还的任何保险费,同意批单以及发出或接受本保险单规定的通知,且 每个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代表其行事。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本保险单或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转让。
7.4 破产
任何被保险人或其财产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均不免除保险人的义务,亦不剥夺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权利或抗辩权。
7.5 保险单解除
除非因投保人未如期支付保险费或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本保险单的其它约定有权解除本保险单,否则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单。
期限,投保人不可在此期限内解除本保险单。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可随时代表所有被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单。如果在保险单解除生效之前,本保险单
项下已经报告了任何索赔或情形,则投保人无权解除本保险单。如果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单,保险人有权基于本保险单的总保险费按已经过保险期限占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的比例收取保险费。一旦选择延长报告
7.6 货币
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为准(若该日未公布汇率,则以下一个公布日的汇率为准)。
则本保险单项下应支付的承保财务损失(根据本保险单的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可以由保
险人选择以其他货币支付,也可以用明细表中列示的货币支付,所用汇率按财务损失赔付当日中国
如果判决金额、和解金额或本保险单项下的其他财务损失采用了不同的货币,
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保险费、责任限额、免赔额、财务损失和其他金额,均以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示的货币表示和支付。
7.7 争议解决
就本保险合同相关争议,应选择下列第【填写序号】项作为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一、仲裁:凡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填写仲裁机构名称】进行仲裁。
二、诉讼:凡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法院(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院除外)提起诉讼。
7.8 欺诈性索赔
如果被保险人在发出任何财务损失、索赔或情形的通知时,知道该损失在金额或其他方面是虚假或欺诈性的,则本保险单不承保该欺诈被保险人的该财务损失、索赔或情形,同时保险人有权撤销其在本保险单项下对该欺诈被保险人的义务或全部义务且在此情形下,本保险单应由此失去效力,所有通知均应撤销。
7.9 其他保险、赔偿顺序和非累加责任
限额和免赔额用尽之前,本保险单不适用或不参与赔付任何财务损失。
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务损失亦全部或部分受任何其他有效且可求偿的保险单所承保,则本保险
单仅适用于并只赔付超过该其他保险单所赔付金额的财务损失,无论其他保险单是否规定为基层保险单、分摊保险单、超额保险单、或有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作为超额保险,在其他保险单的保险
尽管有上述规定,就被保险人在任何有效的网络安全责任保险、安全和隐私保险或类似保险单下可
获得赔偿的索赔或财务损失部分,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获偿,本保险单应始终作为超额保险单适用。
限额的最大金额(以明细表所载明的金额为准)为限。
那么苏黎世保险在所有此类保险单下对所有财务损失的最大累计责任限额,应以此类保险单中责任
者本该提供保险保障但由于免赔额的适用、责任限额的耗尽或未按要求提出索赔通知而未提供的),
如果是由苏黎世保险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上述网络安全责任保险、安全与隐私保险或类似的保险(或
7.10 保险单解释和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的有效性和解释,应完全受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国家的适用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本保险单、其明细表和任何批单构成同一保险合同,且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在该单中:
7.10.1 标题仅是为了便于描述而设,而非辅助解释;
7.10.2 单数形式亦包括复数,反之亦然;
7.10.3 凡提及具体制定法时,均包括该制定法的修订版和重新颁布版;以及
7.10.4 凡提及职务、职位或职称时,均包括在索赔提出地所属任何司法管辖区内的同等职务、职位或职称。
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争议,均受保险单明细表中“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部分所指定的国家、地区或城市的专属管辖。
如果本保险单的任何部分依任何适用法律或因后续法院判决而变为不可强制执行或无效,则该部分不可强制执行或无效不会导致本保险单整体不可强制执行或无效。
7.11 声明
负责人表示、保证并承认在本保险单书面投保书中的声明、协议、xx和保证是真实且完整的,这些声明、协议、xx和保证是本保险单的基础,被纳入本保险单并构成本保险单的一部分。本保险单是在依赖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情况下签发的。
司知悉。
才应视同由该公司作出、知悉或掌握,而且投保人的同等高级管理人员知悉的事情应视同由所有公
只有公司负责人在投保书中所作的xx及其所知悉的情况(包括与投保书有关的任何未如实告知),
保险人进一步同意,如果仅仅是由于负责人无意或疏忽的未披露或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不会试图解除或撤销本保险单或本保险单的任何可分割部分,或对本保险单或本保险单的任何可分割部分采取其他法律救济。
危险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如实告知或遗漏,或存在重大过失,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但若该书面投保书中含有故意欺瞒的未如实告知或遗漏,或对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接受风险或承担
7.12 代位求偿权和追偿
在赔付任何索赔后,保险人应替代且有权行使被保险人或公司享有的全部追偿权。
对于本应根据除外责任第 5.17 条先期及未决索赔或通知除外的索赔,如果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期限开始之日或之前向现有或到期的另一保险单发出有效通知并被接受,保险人对该索赔相关财务损失的赔付亦适用本条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人有权以任何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和执行所有权利,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包括签署所有必要 文件在内的一切合理的协助和配合行使该权利。此外,各被保险人均应在保险人赔付之前或之后,采 取一切必要的或保险人要求采取的步骤来保护和保证该权利,包括被保险人可能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以从任何第三方收回其财务损失、费用或支出,或签署任何必要的文件,以使保险人能够有效地以被 保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无论上述行为在保险人赔付之前或之后发生或成为必要。
投保的财务损失所占的比例分担,但仅限于在保险人接受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后发生的费用。
这些程序的费用应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照对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中任何未
即使被保险人所遭受的部分财务损失未投保,保险人仍有权控制为向任何第三方追偿任何承保的财务损失而采取的所有程序。
如
果不存在未投保的财务损失,则上述费用应完全由保险人承担。
在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就任何已赔付的财务损失而获得赔偿的情况下,获得赔偿的金额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i) 首先补偿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对第三方提起诉讼时产生的费用,该补偿款应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按其承担这些费用的比例分配;
(ii) 然后向被保险人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财务损失金额(如有);
(iii) 然后向保险人支付保险人所支付的财务损失金额;
(iv) 然后向被保险人就第三方索赔中的任何未投保部分进行赔偿,包括适用于财务损失的免赔额;
(v) 从第三方收回的款项的利息应按上述第(i)、(ii)、(iii)和(iv)项所支付的金额比例分配。
保险人同意在向以下人员进行任何赔付后,不行使其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
1) 雇员,除非保险人已经确定除外责任第 5.4 条行为适用于该索赔和该雇员。
2) 在索赔之前,与公司订立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了公司放弃代位求偿权的专业服务合同的公司的第三方客户;但前提是,保险人仍保留向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如果保险人就本保险单项下已赔付的财务损失获得赔偿,赔偿金额在扣除为获得赔偿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后,将用于恢复责任限额。
7.13 保险责任的地域范围
本保险单的下列保险责任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适用于明细表中规定的地域范围:
7.13.1 产生的财务损失;
7.13.2 提起的索赔;和
7.13.3 实施的不当专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