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F
附件 F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110 年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社區營造博覽會振興計畫補助作業契約書
國立xxxxxxx(xxxxxx)補助○○○(以下簡稱乙方)辦理「○○○」計畫,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履約標的
甲方補助乙方辦理本計畫,其內容、經費詳如附件,雙方應依本契約內容及「文化部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後藝文振興計畫補助作業須知」、「110 年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社區營造博覽會振興計畫補助作業第二次徵件公告」確實履行。附件視同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履約期間
自中華民國 110 年○月○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30 日止。第三條 經費與付款方式
(一) 甲方補助經費共新臺幣○元整,由甲方分二期撥付乙方,付款條件如下:
1. 第一期款:新臺幣○元整(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由乙方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後,備文檢送修正計畫書、契約書、第一期款收據暨切結書、其他相關文件(核定函載明或另行公告)等資料,經甲方審核通過後撥付。
2. 第二期款:新臺幣○元整(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由乙方於完成計畫工作項目後,備文檢送成果報告書、原始支出憑證(含結報明細表、支出憑證黏存單等)、第二期款收據暨切結書、其他相關文件(核定函載明或另行公告)等資料,經甲方審核通過後撥付。
(二) 經費支用原則:
1. 本計畫可補助執行計畫所需之經費項目等經常性支出,但不包括: (1)購置金額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上之資本門設備
(2)餐敘(餐盒不在此限) (3)一般性聯誼或慰勞活動
(4)獎金(品)、xxx及禮品等
(5)網站建置及電腦xx設備、軟體
(6)土地取得(含租賃)、建築物新(興)建費用
(7)館藏文物、展演設備購置
(8)辦公室庶務性設備、維修及基本營運(租金、水電費、通訊及網路等) (9)販售商品製作
(10)出差雜費及行政管理費用支出等
2. 各計畫之雜項支出應以「雜支」編列,包含郵電費、但不包含固定水電費用,並以總經費5%為限。
3. 計畫於執行過程中,須調整經費項目及額度,且調幅達20%以上,原則應事前報請甲方同意後辦理,惟人事費不得與其他預算科目經費勻支流用
4. 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並應按原規劃內容及期程確實執行 (三) 經費核銷:
1. 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如結算後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2. 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3. 計畫若有販售行為,其收入應扣除必要支出後,應依比例辦理繳回。
4. 申請單位以同一或類似計畫,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5. 法人或團體接受文化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100萬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文化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文化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必要時應接受文化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文化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
6. 乙方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7. 本案補助經費如甲方因所編列預算遭凍結、刪減或刪除等不可歸責甲方之因素,致不足支應補助款者,甲方得減撥或停撥補助款項,乙方不得為任何賠
償或補償之主張。 (四) 督導及考評:
1. 如計畫遇天然災害、流行疾病疫情或其他特殊因素而無法如期執行完畢,且不可歸責於乙方者,應向甲方申請變更計畫,原則以1次為限。
2. 倘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或受補助單位不被歸責之事由,停止部分或全部計畫內容之執行時,乙方應即通知本館,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終止。乙方應續提供計畫終止前完成之工作成果報告,甲方將依規定結算費用,並撥付或收回溢領補助款項。
3. 乙方如未依計畫辦理,文化部與甲方得不予補助。已獲補助單位,甲方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乙方返還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4. 計畫執行期間若因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發布措施導致無法執行計畫,文化部或甲方得主動終止計畫,乙方得就已執行之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辦理核銷並結案。
5.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文化部或甲方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
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1)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2)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 (3)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4)違反核准處分之附款
(5)違反《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
(五) 其他注意事項:
1. 乙方應參與甲方為推動振興計畫而辦理之各項機制及召開之各場會議,並出席因應振興計畫需求及實際情形所辦理之各式活動。
2. 乙方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文化部或甲方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督導考評,以瞭解實際執行情形,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及成果,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3. 乙方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文化部
或甲方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4. 乙方執行本計畫之各項公開宣傳場合及所有相關文宣資料,應於顯著位置載明文化部及甲方為指導、贊助或補助單位,及文化部與甲方之識別系統、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並於結案時將相關文宣資料列入成果報告。
5.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乙方執行本計畫若涉及媒體廣告,應確實依照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
6.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文化部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後藝文振興計畫補助作業須知」、「110年博物館、地方文化館及社區營造博覽會振興計畫補助作業第二次徵件公告」及文化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契約之變更
x契約如有變更之必要者,得經雙方以書面協議,予以修正。第五條 履約期間之展延
契約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需展延履約期間者,乙
方應於事由發生後 7 日內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不計算逾期違約金。
第六條 履約遲延
(一) 除前條履約期間展延之情形外,乙方應於 110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執行,並檢
送相關資料供甲方辦理審查核銷,乙方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成,每逾 1 日,甲
方得扣除本契約經費總額千分之一作為逾期違約金;乙方如逾 1 個月仍未提交者,經甲方書面通知後,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乙方核實扣除相關開支後,應返還已受領之經費。
(二) 上述違約金得於撥付乙方之當期款中扣抵,若乙方有前述甲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情形者,乙方應無條件配合移轉所有資料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乙方不得異議。
第七條 契約終止及解除
(一) 本契約因情事變更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無法進行時,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乙方因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停止本契
約部分或全部之執行時,應即通知甲方,並應經甲方同意後,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 乙方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停止或未履行本契約部分或全部之執行時,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停止撥付補助款,乙方並應返還甲方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三) 終止或解除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甲方。
(四) 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經甲方解除或終止契約時,甲方除應同時撤銷廢止乙方獲補助資格外,且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 2 年內不再受理乙方向甲方申請之一切補助。
第八條 法律責任
(一)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所增加之一切費用及衍生之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二) 乙方因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對甲方所生之損害,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而致甲方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時,甲方於賠償後,得對乙方求償,乙方對求償金額不得異議。
(三) 乙方執行本計畫,如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辦理。如違反上開規定致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乙方應負責處理,甲方並得就所受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及律師費)向乙方求償,乙方不得有異議。
第九條 著作權之歸屬
(一) 乙方執行本計畫之各項紀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著作人應無償授權文化部及甲方,以及經文化部及甲方授權單位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地域之非營利使用,且同意不對文化部及甲方,以及經文化部及甲方授權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二) 前述著作權授權同意書為非專屬授權,乙方簽署後對所授權標的仍擁有著作財產權。xxxx授權標的之內容並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著作財產權及違反
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如有違反,應自負其責,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損失。於未來發生任何異議時,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若授權標的之任何內容為二人以上之共同著作,乙方擔保已通知其他共同著作人關於著作權授權同意書之所有條款,並經各共同著作人全體同意授權代為簽署該同意書。
第十條 爭議處理
如因本契約相關事項之爭議,無法協議解決者,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法院為雙方涉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 其他
(一) 本契約正本兩份、副本兩份,正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乙份,副本由甲方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二) 本契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至本案辦理事項結束,經費核銷無誤後終止。
立契約人:
甲 方: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代 表 人:館長葉于正
地 址:xxxxxx 000 x
x x:00-0000000
乙 | 方: | ||
負 | 責 | 人: | |
統 | 一 | 編 | 號: |
地 | 址: | ||
電 | 話: |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 ○ 月 ○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