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作興建暨冠名權契約(範本)-民間出資興建不動產冠名適用
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為(目的宗旨),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約定如下:
第一條 契約標的
乙方同意於甲方提供之(土地)(以下簡稱本契約土地),無償為甲方辦理(建物)(以下簡稱本契約標的)之設計、發包、興建,以使臺北市取得本契約標的之所有權,並 得於本契約標的冠名。
本契約土地標示:
土地標示 | 所有權人 | 管理機關 | 面積 (平方公尺) | 備註 |
第二條 權責歸屬
甲方為本契約標的完成後之最後接管及經營管理維護機 關;乙方為本契約標的之冠名權人及負責委託規劃設計、辦理興建事宜,本契約標的規劃設計監造與興建費用及 其他依法令需繳交或提撥之全部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三條 合作期間
合作期間自民國(以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間屆滿後,契約關係消滅。
(註:契約時間最長以 5 年為原則)第四條 冠名名稱及揭載方式、標誌或圖樣
乙方於本契約標的之冠名名稱、揭載方式、標誌或圖樣詳附錄。
第五條 起造人名義
x契約標的乙方應以甲方為興建之起造人,並為辦理建造執照之名義人。
第六條 甲方應辦及協助事項
一、本契約簽訂後,甲方應於(一段時間內)提供本契約土地以現況點交乙方興建。
二、乙方備妥申請本契約標的建造執照相關文件,甲方應予以協助。
三、(其他經雙方協議事項)。
第七條 乙方應辦及承諾事項
一、乙方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應以甲方需求為設
計之準則,規劃內容、圖說、細部設計、變更設計及契約內容等相關資料應經甲方書面審定同意後,始得辦理後續之發包及施工作業。
二、乙方應於簽約日起(一定期間)內,委託建築師取得本契約標的之建造執照,並函文甲方備查。
三、乙方應於取得建造執照後(一定期間)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
四、乙方應於取得本契約標的之使用執照後 60 日內,備妥竣工圖、設備清冊、移交清冊及相關文件送請甲方辦理驗收作業。
本契約標的經甲方驗收合格後,乙方應於甲方指定之日將本契約標的及本契約土地點交予甲方。
五、乙方應於本契約標的領取使用執照(一定期間)內,協助甲方辦理本契約標的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予臺北市,甲方同意由乙方指定之地政士辦理,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六、本契約標的因冠名揭載而產生之相關置換費用,概由乙方自行負擔。
七、乙方同意為配合甲方需求,於約定期間內暫時移除
x契約標的之冠名名稱揭載載體。
八、乙方於冠名權授權期間,應注意商譽及經營狀況,授權期間倘有發生解散與重大公安、食安、經主管機關查報或裁罰等情事者,應主動通知甲方。甲方得依契約第 13 條辦理。
九、除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xxxx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設計、發包、興建本契約標的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賠償金、和解金及律師費用等。
十、乙方承諾其為完成本契約而與任何第三人簽訂之契約,均不得違反本契約之各項約定,且不得逾越乙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一切權利範圍,其契約至少應約定下列條款:
(一) 如本契約期前終止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隨同終止。
(二) 就工程承攬契約,乙方應約定其承攬人應就其
所承攬之工程拋棄擔保物權之優先受償權利。
十一、(其他經雙方協議事項)。
第八條 乙方禁止事項
一、乙方依本契約之冠名名稱、標誌及圖案不得影響本契約標的之功能、用途或目的,且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文字或語義粗俗不雅。
(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有侵害他人人格權或智慧財產權之虞。 (五)具政治性或宗教性。
(六)以此冠名名稱、標誌及圖樣進行違反法令或對雙方造成負面形象之行為。
(七)其他經甲方認定不當。
二、本契約期間內,除經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變更或
轉讓冠名權。
三、本契約期間內,除經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以冠名名稱註冊商標及發售衍生商品。
第九條 施工期間相關規範
一、乙方承諾責成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依建築法規執行甲方委託之設計及監造,並辦理建造執照、使用執照申請,都市設計審議及消防水電空調及其他附帶設施等相關事項。如因乙方委託之建築師或承包商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於變更設計時未依建築法規定辦理申請或因其他違反建築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致甲方受有行政罰鍰之處分時,應由乙方負責繳納。
二、本契約標的之施工期間,乙方應參照「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基準」提供相關施工進度計畫等資料供甲方備查。
三、本契約標的開工後,乙方應要求委任之廠商指派具有監工經驗之工地主任及監工人員至少各一人實際負責施作現場監造責任,甲方有權督導。
四、本契約標的發包後至施工前,乙方應要求承包廠商提出施工計畫、交通維持計畫等,經函送甲方同意後始得施工。
五、乙方與承包施作廠商簽訂之工程承攬契約書影本 (xx蓋與正本相符)應函送甲方備查。
六、本契約標的施工期間,乙方應要求承包廠商遵守 (機關自填)各項規定,若有違背,甲方有權制止。
七、本契約標的施工期間,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依規定以自主管理方式負責品管管制事宜。
八、本契約標的施工期間,承包商所進之工程材料應於施工範圍內自行妥善放置保管,甲方不負保管責任。
九、本契約標的施工期間,乙方應嚴格管制承包商及所僱之工作人員行為,並不得於未經甲方許可擅自進出非工作範圍。
十、本契約標的施工期間,工地安全事宜及因承包商施工不慎造成甲方既有之設施毀損、遊客、師生、員工或第三人之傷亡或財物損失,應由乙方負責全額賠償,甲方概不負責。如因此致甲方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國家賠償責任),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
十一、乙方並應依公共工程施工規範辦理足額保險。乙方未依法或本契約約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保險金額過低、保險期限不足或其他因素,乙方應負擔該事故所生所有損害賠償。
第十條 工作期限之展延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遲誤本契約所定各項工作期限時,乙方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其延長天數由甲方核定。
第十一條 履約保證
一、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冠名授權期間後(一定期間)止。
二、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約前 5 日之前提供 元之履約保證金予甲方,以作為對履行一切契約責任等之保證。履約保證金應就下列方式擇一全額繳付:
(一) 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應以(機關全銜)為受款人,並應於繳付期限前兌現(以兌現日為繳付日)。
(二)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應以(機關全銜)為受款人,並應於繳付期限前兌現(以兌現日為繳付日)。
(三) 匯款存入甲方指定之帳號。
(四)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應以(機關
全銜)為質權人。乙方並應提出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出具拋棄行使抵銷權之覆函(格式如附件),以確認本府之權利,否則視為未依本條規定提供履約保證金。甲方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乙方更換提供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乙方應立即配合更換。
三、 履約保證之期限
(一) 乙方提出之各履約保證方式如有有效期限且較履約保證有效期間短時,應於有效期限屆滿前 30 日辦妥順延或換單,或提供合於本條第 2 項之其他履約保證替代之,如乙方逾期未辦妥履約保證之順延、換單或替代者,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二) 乙方經甲方同意後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更新後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間須至少 2 年以上。但不足 2 年時,其有效期間應持續至冠
名授權期間後(一定期間)止。
四、 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負擔之給付、違約金、其他費用等予甲方,或因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或未依本契約約定完成建物移轉或拆除(含興建中工程)時,甲方得逕行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金額。除契約全部終止之情形外,甲方押提履約保證金後,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補足其差額,使該履約保證金額符合本條第 2 項之規定。
五、 如本契約任何部分經修改、變更或展延期限,致履約保證有失其效力之虞時,甲方得請求乙方修改原履約保證,或取得適當之履約保證,並於原履約保證失效前交付甲方。
六、 乙方於本契約所定之履約保證期間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時,如無履約保證金應被押提情事者,甲方應解除乙方履約保證之責任,並將該履約保證金於 90 日內無息返還乙方。甲方退還履約保證金時,以履約保證金繳交名義人為通知及退款對象。
七、 如有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時,甲方得逕行沒收履約保證金全部充作懲罰性違約金,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乙方不得異議。
八、 乙方如無法如期依本契約約定移轉建物予甲方或依本契約約定拆除(含興建工程)者,甲方得逕行沒收乙方剩餘履約保證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得請求損害賠償,乙方不得異議。
九、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於乙方資產移轉完成或拆除後,解除其該部或全部之履約保證責任。
第十二條 保固及保固保證金
一、 乙方對本契約標的自依第 7 條第 4 項約定經甲方驗收合格及點交予甲方起應負責保固 5 年。保固期內發現之瑕疵,應由乙方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善。但屬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由乙方負責,費用由甲方負擔。
二、 前項情形,乙方未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改善者,
甲方得另委託第三方逕為處理,所生之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約時繳納保固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予甲方。保固期滿後,甲方得自保固保證金中扣除前項乙方逾期修繕,甲方委託第三人逕為處理之費用。若仍有剩餘,甲方應於保固期滿後 30 日內將餘款無息發還乙方;倘有不足,乙方仍應負責相關費用。
四、 為釐清瑕疵之發生原因或其責任歸屬,甲方得委託公正第三人進行檢驗調查,檢驗調查結果如證明瑕疵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乙方應依其可歸責比例負擔檢驗調查所需之費用。
第十三條 x契約終止事由與其處理方式及違約金
一、 於本契約期間雙方得合意終止契約,終止後之相關權利義務內容,由雙方協議之。
二、 乙方發生本契約第 7 條第 8 項情形或違反本契約第 8 條,甲方得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處以 元之違約金。
三、 除前項約定外,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除違約情形不能改善或違約情節重大者外,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並處以 元之違約金。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甲方得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四、 乙方未依本契約第 11 條第 4 項約定於 30 日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不足之金額,甲方得逕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並處以 元之違約金。
五、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契約終止時,其已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加計 元懲罰性違約金。
六、 甲方因政策變更致無法履行本契約,甲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七、 本契約除本條前項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履行本契約,雙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契約。
第十四條 終止契約或契約關係消滅後雙方權利義務
一、 本契約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於屆滿、
終止或解除後 30 日內移除原冠名事項(包括冠名名稱、標誌、圖樣及揭載方式),雙方均不得於本契約標的繼續使用。若由甲方代為移除冠名名稱,因此所衍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二、 本契約經解除或終止後,如工程尚未完工,乙方應 即停止興建工程,並應於甲方指定之日前撤離機具,逾期未撤離機具者,甲方得另委託第三人回復原狀,所生之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但對於已施作完成之 工作項目及數量,甲方得主張留供甲方使用,乙方 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三、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時,其留置機具或物品經甲方通知限期 60 日內仍不搬離者,視為廢棄物,任憑甲方處理,其處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四、 本契約期前終止,甲方得通知乙方限期拆除建物及興建中之工程。逾期未拆除者,甲方得另委託第三方回復原狀,所生之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五條 送達地址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知、
文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為準:
一、甲方地址: 。二、乙方地址: 。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 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前項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
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第十六條 爭議處理
一、 任何由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爭議,雙方同意應以善意盡力協調解決之,於不能解決之情形得經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 依契約或雙方協商解決。
(二)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三) 提起民事訴訟。
二、 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
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第十七條 管轄法院
甲乙雙方之任一方,如欲提起訴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不動產有特定管轄法院,請視需要增刪)
第十八條 法令之適用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冠名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第十九條 契約修訂
x契約之修正或變更,應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為之。第二十條 契約份數
x契約一式 份,正本 份、副本 份,正本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副本由甲方保管。
契約書人
甲 方: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
代表人:地址: 電話:
乙 方:
代表人: 統一編號: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本契約範本僅供參考,各機關得依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參
考法務局訂定契約範例及現行冠名契約條文增刪修改。
附件 定期存款單質權設定覆函格式
一、中華民國_年_月_日定期存款單(以下簡稱存單)質權設定申請書敬悉。二、後列存單係以擔保質權人對於與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合作興建(契約標
的)暨冠名案履約保證金之質物債權。
三、本行已將後列質物明細表所載存單辦妥質權登記(登記號碼:_年_月_日__字第______號),嗣後質權人實行質權或質權消滅時,應檢附存單、本覆函影本並以「實行質權通知書」或「質權消滅通知書」通知本行,否則不予受理。
四、本行同意拋棄行使抵銷權。
五、後列存單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向本行領取。
此致
臺北市政府(機關全銜)
銀行 啟
質物明細表
存單 種類 | 帳號或 存單號碼 | 起訖日期 | 利 率 | 存單本金金額 (大寫) | 備註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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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