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收土地計畫書
桃園市政府為辦理「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捷運系統延伸xxxxxxxxx-xx 000 xxx」xxxx,x徵收坐落xxxxxxxxxx 0000
xx土地,面積 0.000085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2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整合機場捷運路線與台鐵西部幹線為完整路網,並串聯桃園國際機場、高速鐵路、青埔車站特定生活圈及區域城際鐵路的功能,以增進服務旅次,促成重要公共運輸系統間的無縫銜接。本案xxxxxxxx,x X00 xxx(xxx)沿中豐路南行,至中央西路與中豐路口附近設置 A22 站後,路線續直行至中山路附近東轉穿越民宅下方至中正路(私有土地已取得區分地上權),後沿中正路至目前台鐵中壢火車站位址下方設置捷運 A23 站(與中壢火車站共構),全長約 2.06 公里,計畫範圍內必須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 0000 xx土地,面積 0.000085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附件六、十)。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勘選用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以徵收方式取得前已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大眾捷運法
第 6 條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桃園市政府 107 年 5 月 15 日府工用字第
1070113206 號函之影本。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本項工程,並已保留編列經費於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106 年度暨以前年度歲出預算保留
表「101-09-03-030000 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其他營建工程
-01-辦理台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係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規劃報告及xx土地發展計畫」項下支應,預算數 50,939,743 元,足敷本案使用。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x計畫取得之土地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工程」必要用地,已盡量設置於公有地,惟仍無法完全避免需取得使用部分私有土地之情形。車站站體部分受限於原道路路寬不足,及須設置必要之通風井與出入口等設施需求,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以達成使用目的。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x計畫的路線規劃均盡可能在「計畫道路」路權範圍內,以不穿越民宅,並盡可能使用公有土地,減少取得民地,本計畫路線為達成本案工程之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x計畫業經行政院核定,並已完成變更都市計畫程序,串聯機場「捷運 A21 站」及「臺鐵中壢車站」,於規劃階段業已考慮可能路廊、工程可行性、用地徵收最少化及對交通與民眾的影響與衝擊,路線及車站位置業經確認為目前方案,本計畫結構體之配置與設計均已為考量減體減量後之最精簡設計,於此狀況下,已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基於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益,於徵收土地前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以市價向土地或地上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徵詢取得土地;其中拒絕參與或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本府考量公益需求,將依規定申請徵收取得土地,以達成計畫目的。又本案道路為永久性使用性質,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設定地上權、租賃、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土地交換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設定地上權:因本捷運路線部分經過商業區民宅下方,已取得區分地上權,其餘部分因沿已通行之計畫道路地下穿越使用,擬徵收之土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屬既成道路,不宜採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
2.租賃:因本工程係捷運系統使用,永久提供公眾通行,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方能改善交通,不宜以租賃方式取得。
3.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捷運工程係屬公共建設並不適用,且涉及資金籌措等技術問題,亦不可行。
4.捐贈:私人捐贈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土地所有權人如願意捐贈土地,本府將配合後續所有權移轉作業,本案迄今並無所有權人提出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5.公私有土地交換:本府都市發展局於每年 7 月前公告本市可供交換公 有非公用土地標的,同時受理民眾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審查。民眾可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本案經檢討並無可供交換之土地。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近年來由於桃園市工商發展迅速,人口顯著成長,連帶造成都市地區交通需求急遽增加,為防範未來都市交通惡化,並提升大眾運輸使用率,及考量高鐵桃園站及桃園機場接駁運輸服務之需要,經評估確實有其開闢之必要,本計畫推動可擴大服務效益及建構完整生活圈交通運輸系統,降低旅運成本,提高交通安全。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工程影響範圍主要為中壢區永興里,依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106 年 12 月之統計資料總人口數為 1,083 人,戶數為 440 戶,男
性 540 人,女性 543 人,男女比例平均相當。平均年齡約為 39 歲,
年齡結構以 30 歲至 44 歲為主,本計畫道路用地範圍內之私有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如中豐路、永嘉街、興國路及中央西路等),捷運完工後地面上仍維持原道路功能,地下供捷運設施使用,並無影響附近居住人口數。本案用地範圍內土地計 1 筆公私「共同持有」土
地,預計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數約 1 人。
本計畫通車後,將提高沿線土地利用效能,直接受益對象為中壢區民眾及不特定公眾便捷道路服務,評估本計畫之興建未來對於當地人口數之增加將有正面助益之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為機場捷運延伸工程,完工後僅於車站範圍有出入口及少數通風設施,不影響周圍生活;另機場捷運工程採用潛盾方式施工,對地面交通衝擊不大,故對周圍社會現況並無影響。
計畫達成後將使土地利用朝向健全發展,提供便利之交通,減輕停車及道路擁擠問題,減少能源消耗,提升周圍社會生活之便利性,對於周圍社會現況及生活環境有正面改善之效應。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計畫用地範圍現況為既成道路,無拆遷之建築改良物住戶,且無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情境相同之弱勢族群在此居住,故本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不致產生影響。本案工程完工後,提供無障礙空間及便捷的大眾運輸服務,對於弱勢族群「行」的便利性有正面的幫助。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計畫用地現況已是既成道路,無須進行大規模開挖,且於捷運潛盾隧道施工期間已作建物保護措施,配置完善監測系統,針對捷運結構物、地盤及鄰近建物進行監測(含變位、沉陷、傾斜與地下水位等),其結構安全獲致最嚴謹保護。潛盾工法係以潛盾機深入地下,不會產生噪音及落塵,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降至最低。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整體開發後將提昇生活圈交通便捷,促進地區產業發展,另交通條件提升使地區土地價值提高、工商產業發展,對於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及屬中央政府稅收之營業稅均可產生正面之效益。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土地皆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非屬以農作為主之農業用地,且範圍內無種植糧食及經濟作物,故無影響糧食安全之疑慮。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計畫用地範圍內現況為既成道路,無拆除工廠、遷移公司及造成就業人口減少轉業之情形;另藉由機場捷運站點設置完成後,可帶動xx開發、附近商店街及中壢火車站的人潮,亦可提供就業機會,進而吸引民眾前來此居住,增進當地工商業發展,有利增加就業人
口,評估本計畫未來完成後對於就業人口有其助益。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用地取得所需經費約為新臺幣 254,150 元(不含工程費用),已於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辦理預算保留,足敷本案使用,本預算編列並無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範圍內土地皆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範圍內無供農業、林地、養殖、畜牧生產使用之土地,故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不會造成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評估本計畫之興建串聯機場捷運與臺鐵,對於大眾運輸路網完整性之建構有重要的意義。同時配合「老街溪兩側地區都市更新計畫」,將可使市中心的發展更具活力,對土地利用的完整性有正面的效
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計畫儘量結合當地景觀,並將xx視覺景觀納入規劃設計,結合交通建設與土地開發,將可促進xx地區土地再造並帶動整體都市更新發展,有助提升中壢區市容更新改造。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計畫位於市中心區繁華地帶之既成道路,路權範圍內無公告之文化古蹟。(本府文化局 107 年 5 月 7 日桃市文資字第 1070008056 號函,附件十二)。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x計畫使用現有道路,排水路均維持原有設施之機能,並藉由車站之景觀設計,提供開放空間供市民使用,捷運引進後,土地地價及開發條件均將提高,生活條件亦將改善。捷運建設使交通便利性提升,提供居民額外的綠色運具選擇,提高鄰近地區生活機能,改善生活條件,提升居住品質。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工程未進行大範圍土地開發及變更使用,無位於生態保護區、環境敏感區域,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並無影響。另本案亦非位於野生動
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重要濕地、海拔高度 1,500 公
尺以上,初判得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本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6 月 27
日桃環綜字第 1070050559 號函,附件十二)。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道路工程開闢完成後,創造居民土地價值之增值空間;本計畫銜接高鐵、臺鐵中壢火車站,無縫服務桃園市地區與中、南部間中、長程旅運轉乘需求與整體效益,提供臺鐵與公路客運旅客轉乘國際機場及高鐵之便利及舒適服務,並帶動地方政府及民間加速都市更新計畫之進行,對社會整體環境改善有其正面效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 105 年 3 月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交通部依永續發展的理念,研擬整體的交通運輸政策外,並以行政院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作為運輸部門節能減碳最高指導方針。
本計畫為機場捷運的延伸,除可提供中壢區民便捷的大眾運輸系統外,結合臺鐵捷運化運輸功能,將使臺鐵沿線多數地區民眾得以方便的使 用公共運輸系統迅速與國際接軌,符合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
2.永續指標:
捷運屬於綠色大眾運輸工具,對於營造低碳城市及地區永續發展具有重要的帶領作用,未來捷運車站亦將取得綠建築標章,對於節能減碳、環境教育具實質貢獻,並進而引導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減少私人運輸工具的使用,以達減輕環境負擔、二氧化碳減量之目標。
3.國土計畫:
行政院「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國際機場為國家對外運輸門戶,各高鐵站區未來將扮演區域運輸整合中心的角色,提供各運具便捷的轉乘設施,為區域運輸門戶。為提升國家運籌能力,高鐵車站與國際機場間,應提供便捷交通運輸服務。本計畫整合機場捷運路線與臺鐵西部幹線為完整路網,串聯桃園國際機場、高速鐵路、青埔車站特定生活圈及區域城際鐵路功能,以增進服務旅次,促成重要公共運輸系統間的無縫銜接,符合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之規劃。
(五)其他因素:無。
(六)綜合評估分析:本工程符合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
評估應屬適當。 1.公益性說明:
本工程興建完成後,可提升周圍社會生活便利性,促使區域交通及建築之社會現況朝正面改善功能,推展生活圈機能,提升觀光條件,助於商產業發生,增加就業機會,提供便捷的大眾運輸服務,符合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2.必要性說明:
xxxxxxxxxxxxx,xxxxxxxxxx最快速的地區,繼臺北、高雄、與臺中都會區,為臺灣第四大都會區。而航空城發展計畫已經由行政院核定,將在機場xx引入加值產業,以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並凸顯國際門戶意象。
3.適當性說明:
桃園國際機場為臺灣地區最重要的國家門戶,為因應未來永續發展需求,除服務臺北至桃園國際機場的旅客,更為高鐵桃園站主要的聯外公共運輸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A21-A23)可提供中壢區居民便捷的大眾運輸系統外,結合臺鐵捷運化運輸功能,將使臺鐵沿線地區民眾與國際接軌,形成完整交通運輸路網;並將與機場捷運一同提供臺北與桃園都會區及南部旅客由高鐵外搭乘臺鐵至國際機場旅客便捷舒適的運輸系統整合,故本計畫有其適當性。
4.合法性說明:
本公設用地地段應取得之私有土地取得作業,係依據下列法律及規定,具備合法性。
(1)本案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交通事業。
(2)本案符合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1 款:道路用地(兼供捷運系統使用)。
(3)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得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徵收方式取得。
(4)本計畫依「大眾捷運法」第 12 條辦理規劃報告,於民國 99 年 4
月 15 日奉行政院院台交字第 0990018887 號函核定。
(5)本案依據內政部 100 年 9 月 20 日台內營字第 1000808017 號「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劃(配合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建設及xx土地發展計畫)案計畫書辦理道路用地(兼供捷運車站使用)取得。
(6)本計畫係依「大眾捷運法」、「土地徵收條例」、「都市計畫法」、「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其合法性應無疑義。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內土地為既成道路,已列入徵收。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無。
八、一倂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東為住宅區;西臨住宅區、市場用地;南為機場捷運系統 A22 站;北為機場捷運系統 A21 站。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案徵收土地區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詳如后附本府文化局 107 年 5 月 7 日桃xxxxx 0000000000 x函查證情形(附件十二)。
十一、 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本府業於 106 年 11 月 23 日、107 年 4 月 12 日將舉辦第 1、2 次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
府、中壢區公所及所轄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刊登 106
年 11 月 28 日、107 年 4 月 13 日自由時報,及 106 年 11 月 23 日、
107 年 4 月 13 日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6 年 12 月 7 日、107 年 4
月 24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
x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2 次公聽會之紀錄影本(附件二、附件三)。
(二)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4 月 10 日、107
年 5 月 2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中壢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詳如后附會議記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附件三)。
(四)第 1、2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均無人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 107 年 4 月 10 日府工用字第 10700809201 號、同年 5 月 2
日府工用字第 10701048721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 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府業以 107 年 5 月 25 日府工用字第 1070127752 號函通知土地所
有權人協議並附用地取得協議說明資料,於 107 年 6 月 4 日假本府七樓工務局研討室(二)召開用地取得協議會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土地所有權人陳○峰君未出席會議亦未於協議價購同意書繳交期限內繳交同意書,亦無提出任何xx意見,其子電話表示價格過低無意願價購,視為協議不成。故為道路工程開闢需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徵收。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附件四、附件五)。
(二)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併前開函,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所有權人xxxx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 107 年 7 月 15 日內無提出xx意見。
(三)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先經戶政、地政、稅捐單位協助查明案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地址,再予以投遞寄送,均已合法送達(附件四、五)。
(四)本案協議價購價格:本案以協議價購查估素地市價為計算基礎,排除未來發展之預期因素、人為哄抬與法定用途不符之交易條件,經評估考量後,參考其 107 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換算價格,並考量其土地使用管制、個別宗地條件等因素不同,經綜合評估後以每平方公尺 293,000 元(道路用地)作為協議價購之價格。
十三、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如徵收土地清冊(附件六)。
十四、 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附件十)。十五、 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原住民土地。
十六、 安置計畫
案內為既成道路無徵收建築改良物,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
之 1 規定之情形,故無需訂定安置計畫。十七、 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
為整合機場捷運路線與台鐵西部幹線為完整路網,並串聯桃園國際機場、高速鐵路、青埔車站特定生活圈及區域城際鐵路的功能,以增進服務旅次,促成重要公共運輸系統間的無縫銜接。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民國 106 年 1 月開工(已就公有土地先行施工),民國 106
年 12 月已完工(本案擬徵收土地為既成道路)。十八、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新台幣 254,150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新台幣 254,150 元。
本案徵收補償地價業經桃園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7 年第5
次會議評定通過,估價基準日為 107 年 3 月 1 日。十九、 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 50,939,743 元整,足敷本案使用。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106 年度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額明細表
「101-09-03-030000 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其他營建工程
-01-辦理台灣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係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規劃報告及xx土地發展計畫」項下支應,預算數 50,939,743 元,已保留
至 107 年度,足敷本案使用。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照片)
老街溪段 1858 地號
徵收土地圖說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捷運系統延伸至中壢火車站工程內-縣道 113 線道路
工程貣點
老街溪段
老街溪x
xx段興南小段
興南段中壢老小段
石頭段
工程終點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