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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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人寿〔2022〕年金保险 011 号
汇丰鸿利稳稳赢年金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1.6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5.2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免责条款和与您保单利益有关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灰色背景标注的内容。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4.1 保险费的交纳 | 10. 释义 |
1.1 合同构成 | 4.2 宽限期 | 10.1 周岁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 现金价值权益 | 10.2 有效身份证件 |
1.3 合同终止 | 5.1 现金价值 | 10.3 现金价值 |
1.4 保险期间 | 5.2 保单贷款 | 10.4 保单年度 |
1.5 投保年龄 |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 10.5 保单周年日 |
1.6 犹豫期 |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10.6 毒品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6.1 效力中止 | 10.7 酒后驾驶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6.2 效力恢复 | 10.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2.2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 7. 合同解除 | 10.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2.3 保险责任 |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10.10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
2.4 责任免除 | 8. 如实告知 | 10.11 利息 |
3. 保险金的申请 | 8.1 如实告知 | 10.12 贷款利率 |
3.1 受益人 |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3.3 保险金申请 | 9.1 年龄性别错误 | |
3.4 保险金给付 | 9.2 未还款项 | |
3.5 失踪处理 | 9.3 合同内容变更 | |
3.6 诉讼时效 | 9.4 联系方式变更 | |
4. 保险费的交纳 | 9.5 争议处理 |
汇丰鸿利稳稳赢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汇丰鸿利稳稳赢年金保险合同”。
❶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视为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代码 NPS。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要求,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即合同生效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当日 24 时开始,但须以投保人交付约定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为前提,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1.3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内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合同第 6.2 条办理复效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1.4 保险期间 自保险合同生效日的当日 24 时起至保障满期日 24 时止。本合同的保障满期日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障满期日为准。
1.5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7 天至 80 周岁。
1.6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所有保险费。
撤销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2)。自接到您有效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 保险责任。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曾向我们提出保险金申请,则不得再依 据犹豫期的相关约定撤销本合同。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且本合同的各项保险责任的给付均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计算。
2.2 基本保险金额的
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且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视为退保,我们将向您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见10.3)。您在每一保单年度(见10.4)内申请减少的累计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不得超过实际已交纳保险费总和的20%,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标准。
本合同不支持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 自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见 10.5)起至保障满期日(不含),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仍生存,我们将于每一个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向年金受益人给付该保单年度的年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障满期日当日 24 时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向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I.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
II.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中,已交保险费总额为:
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总额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期交保险费和保险费的已交期数确定。
若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的,已交保险费总额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6);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 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 | ||
同的现金价值。 | ||
除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1.6 | ||
犹豫期”、“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6.1 效力中止”、“8.2 | ||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和 “9.1 年龄性别错误”中灰色背景标注的内容。 |
❸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年金受益人及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年金受益人及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应一致。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年金受益人及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被保险人身故或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如果您、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年金及满期保险 在申请领取年金及满期保险金时,年金受益人及满期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领取
金申请 保险款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等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证明和资料;
(2) 年金受益人及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帐号。 | ||
若由于未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而导致我们无法及时给付年金或满期 | ||
保险金的,我们不承担未及时给付对应保险金的责任。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表,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 |
(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2) 若因被保险人身故提出申请,则应提供:1)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 | ||
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2) | ||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 ||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 | ||
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表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遇法定节假 |
日顺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 ||
我们在与保险金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 | ||
务。 | ||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保险金受益人因 | ||
此受到的损失。 | ||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受益人发出拒 | ||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表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 | ||
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 ||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3.5 | 失踪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 |
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
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 ||
3.6 | 诉讼时效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 |
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
❹ | 保险费的交纳 |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保险费是按保单年度计算的。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 |
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 | ||
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10)即保险费到期日交纳 |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当日 24 时起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到期日的当日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❺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及保单年度内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5.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
(2) 每次申请新的贷款之前,须将之前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见 10.11)还清。
贷款利率(见 10.12)将在服务完成通知书中予以注明。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当日 24 时,本合
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则从逾期之日起,所欠的贷款及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
同效力中止。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在投保时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
❻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按我们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我们审核同意复效后将在本合同上批注。本合同自我们同意复效申请且您付清欠款及利息之日 24 时起复效,我们重新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❼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简称退保),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其他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证明和资料。
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❽ 如实告知
8.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会在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复效及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
果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变更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有关法律 法规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❾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本合同“不如实告知的后果”中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
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2 | 未还款项 | 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前,需先按保单年度扣除所有 应交未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
9.3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在收到身故保险金申请后,我们不接受本合 同的任何内容变更申请。 |
9.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如有关通知与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有关,您应将有关通知转交相关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
9.5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❿ | 释义 | |
10.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0.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
10.3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10.4 |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 24 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10.5 | 保单周年日 |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0.6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0.7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10.8 | 无合法有效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证驾驶 | (1) (2) (3) (4) |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 线学习驾车。 |
10.9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依法取得行驶证;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0.10 |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0.11 | 利息 | 本合同所指的利息自保单贷款或欠交保险费发生之日起,根据本公司当时公布的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该利率自保单贷款或欠交保险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保持不变,超过一年将根据本公司公布的最新贷款利率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利息。 |
10.12 | 贷款利率 |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贷款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按中国人民 |
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作相应的浮动,贷款利率按服务 | ||
完成通知书中载明的贷款利率执行。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们保留 | ||
修改贷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