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平安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协议书
甲方(银行):
编号: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联系人: 部门: 职位: 联系电话: 邮箱:
乙方(客户):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
邮编: 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交易规则,平安银行(甲方)与客户(乙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本协议在有效期内约束双方之间的每一笔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甲方和乙方有关具体交易产生的交易文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受本协议约束。
一、 总则
1. 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是指甲方作为上金所金融类会员,代理乙方在上金所内进行贵金属交易业务及相关的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的业务。甲方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因贵金属交易业务及相关活动产生的亏损或责任。本协议所称之贵金属,指上金所挂盘交易品种、合约涉及的标的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铂金等金属,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品种、合约和标的金属,以上金所规定为准。其中贵金属延期合约实行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交易是指客户只需按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资金,而盈利和亏损是按照合约金额来确定的,因此该交易有杠杆效应,能将盈利或亏损同时放大,存在短时间内发生巨额盈亏的风险。乙方承诺已了解业务属性及相关交易规则。
2. 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代理贵金属交易业务,须接受甲方的投资者合适度调
查,签署《平安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交易风险揭示书》。按照实名制要求,出具乙方有效身份证件,并以乙方个人的资金账户作为资金清算账户。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线下或线上渠道进行变更,如不及时进
行变更产生的任何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授权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开户身份材料进行实名查证,实名查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联网核查、银联卡鉴权、手机号实名认证等。
3. 乙方承诺通过甲方代理进入上金所进行贵金属交易活动时,已了解、并保
证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代理上金所贵金属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以及上金所的交易规则。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及上金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
4. 乙方应妥善保管与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有关的账号、贵金属交易编码
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编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甲方规定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乙方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5. 乙方授权甲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将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享受甲
方服务产生的信息以及甲方根据本条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提供给甲方所属集团、服务机构及其他认为必要的合作机构,用于为乙方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为确保乙方本人信息的安全,甲方及其合作伙伴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本条款自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如乙方将来不同意本授权条款部分或全部,可暂停本业务并注销贵金属账户。在业务存续期内,甲方收集信息的保存时间将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行处理;自客户贵金属代理业务销户后 5 年,甲方有权基于业务需要对客户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信息使用范围包括:(1)适当金融产品推荐;(2)符合客户需求的金融服务;(3)因优化客户服务所需的信息调查与信息分析。
6. 因自然灾害、火灾、战争、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系统故障和通讯故障等甲
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甲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或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7. 甲方有权根据监管政策的最新要求、上金所及甲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
需要调整甲方代理贵金属业务规则或单方面解除与乙方的协议。业务规则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准入标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开平仓限制、交易权限限制、交易保证金调整、强行平仓、撤销报单、交易手续费调整等。具体变更内容以甲方通知或公告为准,通知或公告渠道为甲方官网、客户交易系统、短信等。在公告期内,如乙方不同意相关变更可在变更生效前通过柜台、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该业务的注销手续。公告期满,乙方未注销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该业务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甲方的业务规则调整。
二、 交易时间、交易标的、交易方式
8. 上金所交易时间为:
- 北京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夜间:20:00—2:30(周一-周五)日间:09:00—15:30(周一-周五)
- 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市前 10 分钟为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各交易日 15:00—15:30 同时进行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收申报,15:31
—15:40 为中立仓申报时间。
- 上金所交易规则规定: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完整交易日。交易时间以上金所系统时间为准;上金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9. 交易标的
- 乙方可交易品种为:现货实盘合约 AU99.99、AU100g、AU99.95 和现 货延期交收合约 AU(T+D)、mAU(T+D)、AU(T+N1)、AU(T+N2)、 AG(T+D);黄金产品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克,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白银产品报价方式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为人民币一元;交易单位为手,委托交易起点为 1 手;Au99.99 合约每手=10 克,Au100g 合约每手=100 克,Au99.95 合约和 AU(T+D)、AU(T+N1)、AU
(T+N2)、AG(T+D)合约每手=1000 克(1 公斤),mAu(T+D)合约每手=100 克。
- AU99.99 合约的交割条块和提货量均为 1 千克或其整数倍,AU99.95合约交割条块和提货量均为 3 千克或其整数倍,AU100g 合约交割条块和提货量均为 100 克或其整数倍。
- AU(T+D)、AU(T+N1)、AU(T+N2)合约的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 3 千克、成色不低于 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 1 千克、成色不
低于 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交割实物须为 3 千克或 1 千克整数倍
(根据不同交易品种按甲方要求而定),客户实物账户中剩余库存或买入货权实物必须分别以 1 千克的整数倍进行交割。替代实物交割品种上金所目前暂不执行升水制度。
- AG(T+D)合约不提供白银实物的交割申报、中立仓申报和提货申请等操作。
-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上金所交易规则相应调整乙方可交易的
品种。
10. 交易方式:乙方自主报价、上金所撮合成交。
三、 委托交易
11. 乙方办理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时,需先在甲方签约开户,甲方按照上金所
标准向乙方收取开户费。如乙方不慎遗失贵金属账户卡,可申请补办,甲方收取工本费。
12. 乙方可通过甲方的网点柜台、网上银行、客户端、电话银行等渠道进行个
人贵金属交易,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甲方的业务发展需要调整所提供的交易渠道。乙方经甲方确认符合特定交易渠道使用资质要求后,自主选择使用甲方提供的相应交易渠道进行交易。
13. 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渠道进行贵金属交易活动时,必须开通甲方
网上银行业务。乙方应对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提交代理贵金属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负责,由此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甲方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14. 乙方委托指令必须在交易时间段内报送到甲方,甲方根据上金所的交易规
则向上金所报送乙方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告知乙方,乙方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任何在非交易时间段内的乙方委托指令均视为无效。
15.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委托指令,包括资金、持仓或实物是否足够、指令内
容是否齐全明确、是否违反上金所规则、指令到达时间是否为有效时间等,以确定指令有效或无效;当甲方经合理判断认为乙方指令无效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指令。
16. 乙方在委托指令发出后,可以在委托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上金所交易
时间段内,通过甲方向上金所发出撤单指令;甲方收到乙方指令后向上金所报送乙方撤单指令;根据上金所规则,当上金所收到撤单申请时:如委托指令已部分成交,则撤销未成交部分;如委托指令已全部成交,则乙方的撤单申请无效。乙方应及时查询成交情况,并最终以实际成交指令为准。
四、 账户签约及资金划付管理
17. 乙方在甲方认可的渠道完成信息录入及验证后,即完成代理贵金属交易账户的签约,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有权针对不同客户,可能不时调整签约所需信息及验证步骤等。
18. 乙方仅可指定甲方认可的银行账户作为资金结算账户,后续甲方会根据其
经营政策适当调整签约账户数量。
19. 完成签约后,xx授权甲方根据乙方的指令从签约账户中进行资金划转(即收付款业务操作),同时乙方需承担资金划转所产生的手续费或乙方主动转账至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进行入金操作;收款业务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指令从乙方签约账户进行扣款处理,付款业务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指令将乙方在平安银行资金付款至乙方签约账户中,如乙方签约账户所在行发生重复扣款等异常情况,请乙方自行与签约账户所在行联系处理。如果在乙方指令正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甲方对该指令发生识别错误或执行错
误的情况,乙方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方错误发生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该错误并同时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甲方发现错误或收到乙方通知后,将尽快调查处理并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采取补救措施。甲方应按适用的规则对因错误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予以赔偿。但甲方不承担因任何间接损失、履行利益、后果性损害、非财产损害、该错误发生时不可预见的损失、因乙方在发现或应当发现错误时未及时通知甲方或未及时采取措施而扩大的损失所产生的责任。
20. 因乙方提供的信息或其他注册申请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失效或
违法,而导致甲方无法提供服务或基于乙方错误的信息而导致甲方提供服务时发生任何错误的而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乙方的过错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1. 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业务系统存储的与服务相关的数据电文是乙方使用
甲方服务情况的有效书面证明。
五、 贵金属实物管理
22. 上金所现货即期合约采取全额交易形式,现货延期交收合约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乙方委托买入现货实盘合约或委托开仓 AU(T+D)、AU(T+N1)、 AU(T+N2)、AG(T+D)合约前,需将全部所需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手续费及其他上金所和甲方收取的费用)从乙方资金清算账户划入甲方代理贵金属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乙方委托甲方卖出现货品种盘合约或委托平仓 AU(T+D)、AU(T+N1)、AU(T+N2)、AG(T+D)合约时,须有足够库存或持仓合约。乙方委托甲方进行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交割和中立仓申报时,须有足够资金、库存和持仓合约。
23. 乙方可以全天(甲方清算时间及系统维护时间除外)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在乙方资金清算账户与甲方贵金属交易保证金账户之间划拨交易资金;也可以在甲方业务网点营业时间(甲方清算时间及系统维护时间除外)通过甲方银行柜台进行资金划拨;甲方有权根据上金所规则、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调整乙方交易资金可划拨时间。
乙方买入黄金现货或者交割收入黄金现货后,可自由选择提取或不提取实物黄金;乙方如需提货,可到甲方指定网点柜面或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发起提货申请。提货申请发出后不得撤销。上金所不给予乙方所提实物黄金的质量保证书原件,乙方提出的实物黄金不得再入库,不得再进入上金所系统交易。乙方在上金所产生的费用,若涉及税票事宜,按上金所相关规定执行。
24. 为防止乙方提货时因重量溢短差、缴纳运保费等因素出现资金透支,乙方
通过甲方向上金所申请提货时,甲方有权根据所提品种的市场价格、上金所现货条块溢短差标准、上金所收取的运保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一定数量的
提货保证金。
25. 甲方对乙方交割和提取的实物黄金质量不作保证。乙方对所提取的实物黄金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提金之日后 4 个工作日内向上金所指定金库提出,同时需提供提货确认凭证、黄金质量鉴定结论或相关证明。超过此期限的,视为乙方对所提实物黄金质量无异议。因实物黄金质量发生的纠纷,由乙方与上金所协商解决,甲方可提供必要协助,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6. 乙方对贵金属交易清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有异议结算单生成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代理贵金属业务网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对清算数据无异议。
六、 交易及账户保证金管理
27. 乙方在交易前应提前下载并正确安装客户端软件,通过线上交易应提前做好个人电脑、移动终端的配置,确保网络畅通,当任何一个交易渠道出现异常情况时,乙方有责任使用其他渠道进行交易,并可通过甲方服务电话咨询(95511-3)。
28. 甲方通过平安银行主页(xxxx.xxxxxx.xxx)、独立客户端等任意一个或任意多个渠道发布对乙方要求的、上金所各挂牌合约的交易保证金要求公告。乙方有义务关注甲方的交易保证金要求公告、自身资金和持仓状况,及时补充资金,实时满足甲方的交易保证金要求。
(1) 甲方对乙方要求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不低于上金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
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延期交收交易规则》(或其不时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则或要求)以及保证金调整相关公告规定或要求的保证金比例(按乙方持仓合约总市值计算);甲方有权不时根据监管部门政策、上金所规定或要求、市场状况及/或甲方的风险控制要求调整对乙方的交易保证金要求。
(2) 当乙方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或等于甲方要求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种的价
格和数量计算的保证金比例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原则上不干涉乙方的正常交易行为(第 29 条(2)、(3)、(4)、(5)款规定情况除外)。
(3) 乙方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甲方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在不进行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全部或部分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处理,直至乙方保证金符合甲方要求。
29. 乙方对任意合约的持仓不得超过上金所和甲方规定的该合约限仓额度,否
则乙方将无法对该合约进行新开仓交易。交易日日终结算后乙方某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持仓达到上金所规定的大户报告标准时,乙方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 11 点前通过甲方向上金所递交上金所规定的大户报告材料。
30. 强行平仓是甲方控制自身风险的权利,并非降低乙方风险的义务,乙方需对自身的保证金负有管理义务,无论甲方是否执行强行平仓,乙方保证金
账户盈亏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对xxxx执行强行平仓:
(1) 乙方的交易保证金低于甲方规定的、按乙方相应持仓品种的价格和数量计
算的会员保证金要求;
(2) 乙方持仓量超过上金所或甲方限仓规定(包括因任何原因导致或发生的被动超限);
(3) 因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上金所交易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上金所
规则规定应予以强行平仓的;
(4) 根据上金所风险控制要求或紧急措施要求应予以强行平仓的;
(5) 乙方构成对本协议或其与甲方间贵金属代理交易相关文件项下违约的;
(6) 其他应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况。
31. 甲方按照第 27 条、第 29 条约定对乙方执行强行平仓时:
(1) 甲方有权按照监管部门规定、上金所要求或甲方对风险情况的判断对乙方持有的任意合约或全部合约的任意部分持仓或全部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以下或简称“强平”);
(2) 如果乙方持有多个合约仓位或同一合约的不同交易方向仓位时,甲方有权
选取一个或多个合约、同一合约的一个方向或全部方向的仓位执行强行平仓;
(3) 甲方有权终止、撤销乙方已经报入、尚未成交的任意合约或全部合约的任
意部分委托或全部委托;
(4) 甲方有权按照甲方判断的适当价格在适当的时间报入强平委托;
(5) 如果因市场流动性过小或其它情况无法在当日执行强平委托或者强平委托无法在当日全部成交,甲方有权在下一个交易日继续对乙方持有的任意合约或全部合约的任意部分持仓或全部持仓执行强平,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2. 甲方对乙方持仓执行强行平仓后,如果强行平仓后释放款项不足以补偿乙
方的亏损、须缴纳的手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乙方应主动结算相关不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进一步追偿,并对欠款客户收取罚息(按欠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及向人民银行申请将欠款记录纳入其征信。
33. 甲方有权从乙方划入甲方贵金属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里划转资金用
于偿付下列费用:
(1) 依照乙方指令或按照本协议规定强行平仓成交的相关费用和由此产生的交易亏损;
(2) 乙方须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溢短差、仓储费、运保费、延期
补偿费和超期补偿费;
(3) 因乙方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
(4) 乙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
(5) 乙方欠付甲方的任何其他债权;
(6) 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7) 按照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执行的划款事项。
34. 甲方可通过日结单、通知单、手机短信通知以及客服中心电话通知等多种途径中的任一途径通知乙方追加保证金,上述任一追保通知一经发出,视同送达。乙方有义务通过上述途径及交易系统数据信息核实其保证金是否补足,无论甲方是否通知乙方追加保证金,或甲方已通知乙方追加保证金,如因乙方未收到追保通知及其它原因导致保证金不足而产生的风险或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通知乙方追加保证金而强平产生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 违约
35. 甲方根据上金所有关规则及/或本协议约定为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交易代理服务,乙方应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付款义务及其他协议义务;若乙方违反付款或其他义务的将构成其在本协议项下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及/或要求其立即结算全部债权债务并履行支付义务,及/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
八、 费用
36. 乙方同意按照上金所规定的费率向上金所或上金所指定机构支付所有上金所规定的、因乙方交易行为而产生的费用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费、交易手续费、溢短差、仓储费、运保费、延期补偿费、超期补偿费、贵金属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划拨费用等;以上费用项目不包括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代理手续费。
37. 因乙方交易行为而产生的上述各类费用项目的类型和费率由上金所规定并
发布;上金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或市场状况的变化调整收费项目和费率,甲方有权根据上金所收费类型和/或费率的变化作相应调整。乙方在此同意和确认将会及时足额地向上金所及/或甲方履行其所应承担的所有付款义务。
九、 反洗钱
38. 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融资的相关规定,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协助配合提供反洗钱交易监测及报送所需数据,并对信息及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为满足境内外各级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有权在不预先知会乙方的情况下采取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提供任何服务。乙方同意在甲方要求时协助甲方根据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的相关
规定采取的适当行动及调查,并认可甲方所采取的行动及调查不构成违约。
十、 通知、送达和客户服务
39. 关于通知和送达约定条款
(1) 通知和送达原则。本协议一方按照本协议条款发往任何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形式)发给该任何其他方。各方指定的最初联系地址、电话、传真、邮箱以及联系人(如有)在本协议文首列明。
(2) 本协议各方之间按照本协议条款进行的任何通讯应当在满足下列条件后视
为已送达:
a) 如通过人员递送,在收件方签收时视为送达;
b) 如以电传或传真传送,在传送完成并收到正确回号或传真报告时视为送达;
c) 如电子邮件传送,在电子邮件发出时视为送达;
d) 如以信函方式邮寄,以交付投递后的第七日视为送达;
但乙方向甲方发出的所有通知、请求或其它通讯均须在甲方实际收到时被视为已经送达,且以电子邮件、电传或传真方式向甲方发出的所有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须在发出后的三日内将经本人签字的正式函件原件以人员递送或是信函邮寄方式送达甲方以确认。
(3) 本协议约定的各方地址适用于各方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协议发生
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4) 各方同意在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并在变更后七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在仲裁及民事诉讼程序时当事人地址变更时应当向仲裁机构、法院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各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各方在本协议中所约定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履行送达地址变更通知义务的,以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为有效送达地址。
(5) 如乙方对本协议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请联系甲方客服
95511 转 3、95511 转 2(信用卡)、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平安口袋银行 APP “ 在线客服 ”、“ 意见反馈 ”、 发送邮件至 xxxxxxxxxx@xxxxxx.xxx.xx、以及甲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反映。受理乙方的问题后,甲方在规定时效内核实事项并及时联系乙方提供解决方案。
十一、 资金结算及扣收约定
40. 本协议各方在此同意,为本协议目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乙方账户中扣划有关资金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交易保证金、违约金等);并且,当乙方欠付甲方任何到期应付未付款项时,甲方有权从乙方在平安银行任何及/或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收乙方所欠甲方的该等款项及/或其他相关费用之全部或部分;由此产生的利息、汇率及/或投资损失由乙方承担;扣收过程中涉及币种换算的,按甲方进行结算或扣收时公布的外汇汇率执行。
十二、 风险揭示
41. 贵金属交易属高风险业务,乙方承诺已充分了解贵金属业务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乙方须阅读《平安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交易风险揭示书》并独立完成《平安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投资者合适度调查表》方可签署本协议。
42. 乙方通过电子渠道签约并确认本协议及《平安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交
收交易风险揭示书》、完成《平安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投资者合适度调查表》后,即视同乙方已充分阅读并签署本协议。
43. 乙方所有交易需完全基于其独立决策和判断,对于通过任何第三方获取的
资讯信息、投资决策信息等开展交易,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三、 协议生效、修改和终止
44. 《平安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交易风险揭示书》、《平安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业务投资者合适度调查表》及其他列为本协议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5.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面签协议自甲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
x章、乙方本人签字之后生效。乙方通过甲方线上渠道签约的,视同乙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同意、签署和本协议,自乙方点击同意本协议时生效。乙方通过甲方线上渠道签署的协议与面签的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6. 甲方可能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
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协议进行调整。除特殊情况外,对本协议所做的任何修改,甲方将提前通过官方网站公告。在公告期内,如乙方不同意相关调整,可在调整生效前通过柜台、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该业务的注销手续。公告期满,客户未注销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该业务相关操作的,视为接受本协议。
47.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及上金所章程、规则执行。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结清乙方对上金所以及甲方的所有费用和欠款,解除或终止与乙方的委托关系,并解除本协议。
(1)乙方在甲方的清算账户发生被冻结、扣划、被诉讼保全等情况时,甲方有
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甲方根据国家政策、监管政策、上金所要求、市场情况或不可抗力原因等通过甲方官网、交易客户端等渠道向乙方公告停办本协议项下业务时,在公告期内,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代理贵金属业务的结清及注销手续;公告期满,乙方仍未完成代理贵金属业务结清及注销手续的,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为乙方完成代理贵金属业务的结清及注销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四、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48.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其中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示】
贵金属投资有风险,贵金属延期交收产品属保证金交易产品,具备杠杆放大功能,客户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客户也可能发生大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客户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请务必充分阅读、理解本协议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谨慎入市!
本协议当事方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和声明其已各自对前述协议文件内容进行了充分阅读、理解并确认同意,且甲方已就前述协议文件中的重要及/或加粗提示条款向乙方提供了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据此,当事方在此签署如下:
甲方(盖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签署日: 年 月 日乙方(本人签署):
签署日: 年 月 日
附件 1:
平安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费用收取标准(参考)*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取时间 | 备注 |
开户费 | 60 元/户 | 开立黄金账户卡 | |
补办黄金账户卡 | 10 元/户 | 补办黄金账户卡 | |
交易手续费 | 成交金额×0.8‰ | 买/卖成交、开仓/平仓成交 | |
延期补偿费 | 持仓量× 当日结算价×0.175‰ | 按自然日逐日支付 | |
提货保证金 | 【运保费率+上日结算价×(1+价格涨幅预期)×溢短预期】×提货重量 | 申请提货时预收 | 实际清算时以上海黄金交易所运保费、溢短差清算金额为准扣划 |
仓储费 | 库存黄金重量×仓储费率 | 每月 25 日 | 个人客户暂免 |
(*本附表为协议签署时的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交易费用收取标准,具体仍应以具体项目实施时平安银行届时更新、公布和适用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