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美相互附加 i 健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
信美相互[2018]疾病保险 082 号
信美相互附加 i 健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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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1.4
❖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6.1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6.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1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3.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5.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2
❖ 本附加合同对疾病进行了明确定义,请您仔细阅读 8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 条款目录 | ||
1. 我们保什么 | 7.5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9.12 | 现金价值 |
1.1 基本保险金额 | 7.6 年龄性别错误 | 9.13 |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
1.2 保险期间 | 7.7 未还款项 | 9.14 | 复利 |
1.3 等待期 | 7.8 合同内容变更 | 9.15 | 有效身份证件 |
1.4 保险责任 | 7.9 联系方式变更 | 9.16 | 专科医生 |
2. 我们不保什么 | 7.10 争议处理 | 9.17 | 保单年度 |
2.1 责任免除 | 7.11 合同终止 | 9.18 | 年生效对应日 |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 8. 疾病定义 | 9.19 | 周岁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8.1 重症疾病 | 9.20 |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3.2 宽限期 | 8.2 中症疾病 | 9.21 |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 |
4.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8.3 轻症疾病 | 力完全丧失 | |
4.1 效力中止 | 9. 释义 | 9.22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4.2 效力恢复 | 9.1 医院 | 9.23 | 永久不可逆 |
5.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 9.2 初次确诊 | 9.24 |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 |
5.1 保险事故通知 | 9.3 意外伤害 | 能状态分级 | |
5.2 豁免保险费申请 | 9.4 毒品 | ||
5.3 诉讼时效 | 9.5 酒后驾驶 | ||
6. 如何退保 | 9.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6.1 犹豫期 | 9.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9.8 机动车 | ||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9.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 | ||
7.1 合同构成 | 滋病 | ||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 9.10 遗传性疾病 | ||
7.3 投保年龄 | 9.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 | ||
7.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色体异常 |
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
信美相互附加 i 健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美相互附加 i 健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受豁免保障的保险合同”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 | 我们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 | |
1.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1.2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到保险期间终止日 24 时止。 |
1.3 | 等待期 |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者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含第 90 日)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医院(见 9.1)初次确诊(见 9.2)非因意外伤害(见 9.3)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我们不承担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向您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者轻症疾病,我们不承担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或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疾病,无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分别指载明于本附加合同 “8.1 重症疾病”、“8.2 中症疾病”和“8.3 轻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 |
1.4 | 保险责任 | 您可以选择投保下列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或者多项,所选保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所选择的相应保险责任。 |
重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或者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受豁免保障的保险合同在前述重症疾病确诊日之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者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受豁免保障的保险合同在前述中症疾病确诊日之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
轻症疾病豁免 |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 |
保险费 | 或者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受豁免保障的保险合同在前述轻症疾病确诊日之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
特别注意事项 |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受豁免保障的保险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 |
2. | 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疾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9.4);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6),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7)的机动车(见 9.8); (5)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9.9),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 遗传性疾病(见 9.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 9.11),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9.12);因上述第(2)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至第(7)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者轻症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3. | 如何交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以及未按时交纳的影响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9.13)交纳保险费。 |
3.2 | 宽限期 |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续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您或者豁免保险费申请人需补交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4.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这部分讲的是保险合同中止的影响,以及您如何恢复已中止的合同的效力 | |
4.1 | 效力中止 | 如果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受豁免保障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则本附加合同同时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4.2 | 效力恢复 |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就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照我们公布的保单贷款利率按复利(见 9.14)计算。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就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达成一致同意的协议,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
5. |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 |
5.1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受豁免保障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5.2 | 豁免保险费申请 |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 | 您或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受豁免保障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作为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9.15); (2)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 9.16)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3) 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特别注意事项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
5.3 | 诉讼时效 | 权利人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6. | 如何退保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以随时申请退保,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 |
6.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6.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7.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7.1 | 合同构成 | 本附加合同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7.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xxx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 9.17)、年生效对应日(见 9.18)、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
7.3 |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9.19)计算。 |
7.4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7.5 |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7.6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约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您或者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向我们补交保险费后,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
7.7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者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7.8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出具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7.9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邮箱或者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者邮箱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10 | 争议处理 |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7.11 | 合同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受豁免保障的保险合同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受豁免保障的保险合同已被豁免保险费; (3)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5)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
8. | 疾病定义 这部分是对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疾病进行了定义 | |
8.1 | 重症疾病 |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指如下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共有 100种。 |
8.1.1 | 恶性肿瘤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8.1.2 | 急性心肌梗塞 |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者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者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
8.1.3 |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者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 9.20); (2)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 9.21);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9.22)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
8.1.4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际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者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者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际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
8.1.5 | 冠状动脉搭桥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
术(或者称冠 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
8.1.6 | 终 末 期 肾 病 (或者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者实际接受了肾脏移植手术。 |
8.1.7 | 多个肢体缺失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 (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8.1.8 | 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 |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须经血清学或者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重度黄疸或者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 超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8.1.9 | 良性脑肿瘤 |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者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10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者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11 | 脑炎后遗症或者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者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
8.1.12 | 深度昏迷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者 5 分以 |
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者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
8.1.13 | 双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 9.23)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双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14 | 双目失明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双目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15 | 瘫痪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者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者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 |
8.1.16 | 心脏瓣膜手术 |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的手术。 |
8.1.17 | 严重xx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者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18 | 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
8.1.19 | 严重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 ||
8.1.20 | 严重Ⅲ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者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8.1.21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见 9.24)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
8.1.22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的条件。 |
8.1.23 | 语言能力丧失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24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者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满足下列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
8.1.25 | 主动脉手术 |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者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26 |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 因感染性微生物引致的心脏内膜炎症,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以下方法之一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① 微生物:在赘生物或者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者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② 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者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 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数 20%或者以上)或者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少于或者等于正常的 30%); (3) 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诊断以及心瓣膜损害程度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定。 |
8.1.27 | 严重肌营养不 良 |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
8.1.28 |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 指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者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者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29 | 严重脊髓灰质炎 | 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者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 |
8.1.30 | 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是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本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
8.1.31 |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 因输血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根据 HIV 感染分类及AIDS 诊断标准被确诊为艾滋病(AIDS)期。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者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2)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者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者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附加合同对该病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者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我们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
8.1.32 | 颅脑手术(含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 指因疾病确已实际实施全身麻醉下的开颅手术,以切开硬脑膜为准(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因外伤而实施的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33 | 严重心肌炎 | 指心肌局限性或者弥漫性的急性或者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持续至少 90 天。 |
8.1.34 | 严重重症肌无力 | 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者全身骨骼肌(特别 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者下肢的近端肌群或者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经药物治疗和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 严重肌肉无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临床分型为Ⅴ型重症肌无力; ②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美国重症肌无力协会临床分型: Ⅰ型:任何眼肌无力,其他肌群肌力正常; Ⅱ型:无论眼肌无力程度,其他肌群轻度无力; Ⅲ型:无论眼肌无力程度,其他肌群中度无力; Ⅳ型:无论眼肌无力程度,其他肌群重度无力; Ⅴ型:气管插管。 | ||
8.1.35 | 肾髓质囊性病 |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 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 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单独或者良性肾囊肿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36 | 嗜铬细胞瘤 | 指肾上腺或者肾上腺外嗜铬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实际实施了手术以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定。 |
8.1.37 |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下列全部诊断标准: ①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② 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 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者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38 | 象皮病 |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水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
8.1.39 | 埃博拉病毒感染 |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且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必须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 |
(1) 实验室检查证据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 (2) 存在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3) 病程持续 30 天以上。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或者在确诊之前已经死亡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 ||
8.1.40 | 严重克隆病 | 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并且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者肠穿孔。 |
8.1.41 |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病史; (2) CT 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者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3) 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因饮酒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42 |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须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 180天以上; (2) 已经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包剥脱或者心包切除手术。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43 | 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者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局限硬皮病; (2) 嗜酸细胞筋膜炎; (3) CREST 综合征。 |
8.1.44 | 严重心肌病 | 指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至少持续 180 天。本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因酗酒或者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45 | 骨生长不全症 |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本附加合同仅对Ⅲ型成骨 |
不全提供保障,其主要临床特点包括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明确诊断。 | ||
8.1.46 |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者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者胆管损伤等原因导致的继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47 | 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 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及检验结果证实,检验包括电脑扫描,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管造影或者心导管检查的证明,并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
8.1.48 |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 被保险人的职业归属于下列职业列表内的职业,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根据 HIV 感染分类及 AIDS 诊断标准被确诊为艾滋病(AIDS)期。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感染必须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 (2)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者 HIV 抗体阴性; (3)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HIV抗体。 职业列表: 医生(包括牙医) 护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者阻止 HIV 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者能防止 AIDS 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附加合同对该病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输血、性传播或者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我们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
8.1.49 | 持续植物人状态 | 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或者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诊断必须明确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 30天以上。 |
8.1.50 | 坏死性筋膜炎 | 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一般临床表现; (2) 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功能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 ||
8.1.51 | 出血性登革热 | 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通常预后良好。本附加合同仅对严重的登革热给予保障,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根据《登革热诊疗指南(2014 版)》诊断的确诊病例; (2) 出现下列一种或者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① 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者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② 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者皮下血肿(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③ 严重器官损害或者衰竭:肝脏损伤(ALT 或者 AST>1000IU/L)、 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
8.1.52 | 严重川崎病 |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者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实施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
8.1.53 | 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 多发性大动脉炎(高安氏动脉炎)是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者闭塞。本附加合同仅对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提供保障。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并且已经实施了开胸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非开胸的血管旁路移植手术、因其他病因而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对其他动脉进行的旁路移植手术,经皮经导管进行的血管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54 | 多发性骨髓瘤 | 指浆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活组织检查符合多发性骨髓瘤的典型骨髓改变; (2) 至少存在下列一项: ① 异常球蛋白血症; ② 溶骨性损害。 |
8.1.55 | 非阿尔茨海默病致严重痴呆 |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56 | 肺泡蛋白质沉 积症 |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 X 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
8.1.57 | 肺源性心脏病 | 指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
8.1.58 |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 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高γ球蛋白血症;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者抗-SLA/LP 抗体;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 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
8.1.59 | 肝豆状核变性 |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典型症状; (2) 角膜色素环(K-F 环); (3) 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 经皮做肝脏活检来定量分析肝脏铜的含量。 |
8.1.60 |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 指由于疾病或者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造成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
8.1.61 | 疾病或者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 指因严重头部创伤或者疾病造成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IQ不高于70)。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的严重头部创伤或者疾病发生在被保险人6周岁以后(以入院日期为准); (2) 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师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者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 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 (4) 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
8.1.62 | 脊髓空洞症 | 是一种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医生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存在持续至少180天以上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并满足下 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 (2) 双手萎缩呈“爪形手”,肌力Ⅱ级或者以下。 | ||
8.1.63 | 脊髓内肿瘤 | 指脊髓内良性或者恶性肿瘤。肿瘤造成脊髓损害导致瘫痪,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实际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 手术 180 天后遗留神经系统损害,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①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②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者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64 | 脊髓小脑变性症 | 指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医生明确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 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
8.1.65 | 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 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脊髓梗塞或者脊髓出血,导致永久性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截瘫或者四肢瘫。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然遗留后遗症并且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者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8.1.66 |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 指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明确诊断。 |
8.1.67 | 终末期肺病 | 指因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肺功能测试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持续低于 0.75 升; (2) 因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 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 55mmHg。 |
8.1.68 |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 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本附加合同仅对实际实施了膝关节或者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予以理赔。 |
8.1.69 | 糖尿病并发症引致的双足截除 |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已经实际进行由足踝或者以上位置的双足截除手术。手术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切除单足或者多只脚趾或者因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70 | 自体造血干细 胞移植术 | 为治疗造血功能损害或者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际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自体移植手术。手术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8.1.71 | 侵蚀性葡萄胎 (或者称恶性葡萄胎) |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的。 |
8.1.72 |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 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尿毒综合征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 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73 | 丧失独立生活能力 | 指由于疾病或者外伤导致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的完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四项或者四项以上。 理赔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在 6 周岁及以上。 |
8.1.74 | 失去一肢及一眼 |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 (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75 | 室壁瘤切除手术 | 经我们认可医院的医生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 |
8.1.76 |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 90 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者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 9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
8.1.77 |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义Ⅲ型或者Ⅲ型以上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并且临床出现肾功能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Ⅱ型:系膜病变型;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Ⅳ型:弥漫增生型; Ⅴ型:膜型; Ⅵ型:肾小球硬化型。 | ||
8.1.78 | 胰腺移植术 |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际实施了胰腺的同种(人类)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胰岛、组织、细胞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79 |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 是麻疹或者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病毒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医生明确诊断,临床检查证实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Ƴ-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 出现运动障碍,永久不可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
8.1.80 | 严重Ⅰ型糖尿病 | Ⅰ型糖尿病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而引起以血浆葡萄糖水平增高为特征的代谢内分泌疾病,需持续利用外源性胰岛素治疗。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Ⅰ型糖尿病,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 C 肽或者尿 C 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满足下列至少一个条件: (1) 出现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2) 糖尿病肾病,且尿蛋白>0.5g/24h; (3) 因糖尿病足坏疽进行足趾或者下肢截断术。 |
8.1.81 |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 严重肠道疾病或者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 完全肠外营养支持 3 个月以上。 |
8.1.82 | 范可尼综合征 | 也称Fanconi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者磷酸盐尿; (2) 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者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 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者尿路结石; (4) 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者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患有该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8.1.83 | 重症骨髓增生 异常综合征 | 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增生异常的疾病,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有转化为急性髓系白血病的风险。须根据外周血和骨髓活检被明确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FAB 分类为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RAEB); (2) 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IPSS-R)”积分≥3,属于中危及以上组。 |
8.1.84 | 脊柱裂 | 指脊椎或者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者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者完全性下肢瘫痪或者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 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者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裂。 |
8.1.85 | 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 因进行器官移植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根据HIV感染分类及AIDS诊断标准被确诊为艾滋病(AIDS)期。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者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2)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者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者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者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附加合同对该病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者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我们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
8.1.86 | 艾森门格综合征 | 指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明确诊断,并需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 平均肺动脉压高于40mmHg; (2) 肺血管阻力高于3mm/L/min(Wood单位); (3) 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
8.1.87 | 严重冠心病 | 指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的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右冠状动脉、前降支、左旋支中的任意三支)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在保障范围内。 |
8.1.88 | 严重克雅氏症 |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 WHO 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
8.1.89 |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已经实际实施了结肠切除和/ 或者回肠造瘘术。 |
8.1.90 | 严重类风湿性 关节炎 |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者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Ⅳ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 美国风湿病学会类风湿性关节炎分级: Ⅰ级:关节能自由活动,能完成平常的任务而无妨碍; Ⅱ级:关节活动中度限制,一个或者几个关节疼痛不适,但能料理日常生活; Ⅲ级:关节活动显著限制,不能胜任工作,料理生活也有困难; Ⅳ级:大部分或者完全失去活动能力,病人长期卧床或者依赖轮椅,生活不能自理。 |
8.1.91 |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 指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严重脊柱畸形;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
8.1.92 | 严重瑞氏综合征 |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
8.1.93 | 肺淋巴管肌瘤病 | 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 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 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
8.1.94 | 严重哮喘 | 必须在首次确诊严重哮喘之日的前两年内曾发生哮喘持续状态,并满足下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条件: (1) 运动耐受力永久并持续地减少,并且轻微的运动能引起气促; (2) 长期胸腔过度膨胀而导致胸腔畸形; (3) 在家及在静息状态下需要吸氧; (4) 持续的每天服用类固醇药物,至少持续 6 个月以上。 |
8.1.95 |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 指包围肢体或者躯干的浅筋膜或者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者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
8.1.96 | 意外导致的重 度面部烧伤 | 指面部Ⅲ度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2/3 或者全身体表面积的 2%。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面部总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3%。 |
8.1.97 | 严重多发性硬化 | 指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
8.1.98 |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 | 指由颅神经和皮质延髓束所支配的肌肉发生进行性退化,导致咀嚼、吞咽与谈话困难。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进行性病变,并有肌电图等检查证实,造成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损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并持续达 180 天以上。 |
8.1.99 | 重症手足口病 |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伴有下列至少一项并发症: (1) 有脑膜炎或者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者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 有肺炎或者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 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者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
8.1.100 | 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 指经我们认可医院的医生明确诊断为心脏粘液瘤,并且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进行的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
8.2 | 中症疾病 |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指如下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共有 25种。 |
8.2.1 | 风湿热合并心瓣膜损害 | 指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风湿热,并且合并心脏瓣膜损害,因瓣膜功能不全导致心脏功能损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心功能损害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或者Ⅳ级,且此心功能损害的状态持续 180 天以上; (2) 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
8.2.2 |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器 |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 出现阿-斯综合征或者心力衰竭的表现; (3)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
8.2.3 | 中度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者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出现 功能障碍表现,在确诊 180 天后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虽未达到重症疾病“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但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侧肢体(上肢和下肢)肌力 II 级或者 II 级以下;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 | ||
8.2.4 | 中度脑炎或者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者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功能障碍。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HIV 感染引起的脑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8.2.5 | 中度瘫痪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须满足在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者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该肢肢体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 |
8.2.6 | 中期阿尔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者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与酒精和药物滥用相关的痴呆; (2)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 |
8.2.7 | 中度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
8.2.8 | 中度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出现逐步退化的客观症状;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且至少持续 180 天。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
8.2.9 | 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
8.2.10 | 中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指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且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
8.2.11 | 中度多发性硬化 | 指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 6 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 |
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持续至少 180 天。 | ||
8.2.12 | 中度重症肌无力 | 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者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者下肢的近端肌群或者全身肌肉。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药物治疗或者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 |
8.2.13 | 中度克雅氏症 |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 WHO 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
8.2.14 | 中度脊髓灰质炎 | 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者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须满足在疾病确诊180 天后,该肢肢体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不能随意识活动。 |
8.2.15 | 中度肌营养不良 |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
8.2.16 | 肺切除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肺部严重损害,已经实际实施了左肺切除手术或者右肺切除手术。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肺叶切除、肺段切除手术; (2) 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肺切除手术。 |
8.2.17 | 中度慢性肝功能衰竭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但尚未达到本附加合同重症疾病“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的赔付标准,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血清总胆红素水平超过 50μmol/L; (2) 肝性脑病; (3) 充血性脾肿大或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者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8.2.18 |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慢性,症状持续 6 个月以上; (2) 持续肉眼血便; |
(3) 贫血,血红蛋白<9g/dl; (4) 已经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 180 天以上。 | ||
8.2.19 | 中度克隆病 | 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且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者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3 个月以上。 |
8.2.20 | 骨髓纤维化 |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180 天及以上,已经实际接受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 血红蛋白<100g/L; (2) 白细胞计数>25×109/L; (3) 外周血原始细胞≥1%; (4) 血小板计数<100×109/L。 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
8.2.21 | 糖尿病并发症引致的单足截除 |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已经实际进行由足踝或者以上位置的单足截除手术。手术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切除多只脚趾或者因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8.2.22 | 中度糖尿病肾病 | 指被确诊为糖尿病,且因该病导致糖尿病肾病,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肾小球滤过率(使用MDRD 公式或者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结果)低于 25mL/min/1.73 平方米,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 90 天; (2) 持续性大量蛋白尿(UAE>200μg/min)或者蛋白尿大于 500mg/d; (3) 慢性肾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由泌尿科或者肾脏科医师确认。 |
8.2.23 | 单个肢体缺失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8.2.24 | 听力严重受损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7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听力严重受损不在保障范围内。 |
8.2.25 | 视力严重受损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症疾病 “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视力严重受损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 | 轻症疾病 |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指如下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共有 50种。 |
8.3.1 | 原位癌及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 | 在生存期间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之一,并且实际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8.3.2 |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重症疾病“急性心肌梗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心肌酶或者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 波。 |
8.3.3 | 植入心脏起搏器 |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实际实施了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手术。诊断及治疗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临时心脏起搏器安装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4 | 植入心脏除颤器 |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实际实施了永久性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植入手术。诊断及治疗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体外心脏电复律(心脏电除颤)、临时性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安装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5 |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 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者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
8.3.6 |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者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手术。 |
8.3.7 |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 |
8.3.8 | 主动脉内手术 ( 非 开 胸 手 术) | 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
8.3.9 |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 因原发性心肌病而出现的心室功能障碍使其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 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至少Ⅲ级,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本附加合同保障的早期原发性心肌病包括原发 |
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 酗酒或者滥用药物引起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
8.3.10 | 感染性心内膜炎 | 因感染性微生物引致的心脏内膜炎症,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以下方法之一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① 微生物:在赘生物或者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者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② 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者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 心内膜炎引起轻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数达到 10%但是小于 20%)或者轻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少于或者等于正常的 50%); (3) 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诊断以及心瓣膜损害程度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定。 |
8.3.11 | 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 因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而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手术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8.3.12 | 心包膜切除术 | 指为治疗心包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心包剥离或者心包切除手术治疗。手术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8.3.13 | 肾动脉狭窄支架植入手术 | 指因肾动脉狭窄而实际实施了肾动脉支架植入手术。手术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肾动脉分支血管的支架植入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14 |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 指为治疗下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动脉狭窄而实际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 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 肾动脉; (3) 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上述一条或者一条以上动脉狭窄达到 50%或者以上; (2) 对上述一条或者一条以上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诊断及治疗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8.3.15 | 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者内膜切除术 |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者一条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50%以上)。本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必须已经实际实施了下列手术之一以减轻症状: (1) 动脉内膜切除术; (2) 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
8.3.16 | 脑垂体瘤、脑 囊肿或者脑血管瘤 |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之一,并实际实施了非开颅手术或者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血管瘤。 |
8.3.17 | 无颅内压升高的良性脑肿瘤 | 指直径小于 2cm 的脑的良性肿瘤,临床上无颅内压升高表现,无危及生命征象。微小良性脑肿瘤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仅接受了针对该脑肿瘤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18 | 脑炎或者脑膜炎 | 因感染脑炎或者脑膜炎住院至少 3 个月,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 |
8.3.19 |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 因疾病或者外伤导致脑积水,为缓解已提高的脑脊液压力而实际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手术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先天性脑积水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20 | 严重昏迷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者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达到 48 小时。 因酗酒或者药物滥用导致的严重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21 | 早期阿尔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者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帮助或者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 MMSE 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检测低于 18 分。 下列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 与酒精和药物滥用相关的痴呆; (2)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 |
8.3.22 | 脑外伤颅骨钻孔手术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实际实施了全身麻醉下颅骨钻孔手术以引流硬膜下血肿。手术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8.3.23 | 运动神经元病 |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运动神经元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必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进行性肌肉萎缩伴肌束颤动和肌力减退; (2) 特征性肌电图改变; (3) 肌肉活检显示神经原性束性肌萎缩; |
(4) 进行性延髓(球)麻痹症状。 | ||
8.3.24 | 多发性硬化 | 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表现为反复缓解、复发的脑、脊髓和视神经损害,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内多发病灶; (2) 完整的医疗记录证实被保险人的疾病呈缓解复发和进展加重病程,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缺失持续 180 天以上。 |
8.3.25 | 轻度颅脑手术 | 指因疾病确已实施全身麻醉下的颅骨钻孔手术或者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26 | 慢性肺病 | 指诊断为间质性肺纤维化的肺病,并需要接受间歇性氧气治疗及在接受适当的药物下的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 1.2 升。诊断、严重程度及测试结果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定。 |
8.3.27 | 小肠移植 | 指因肠道疾病或者外伤,已经实际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手术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8.3.28 |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 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通过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须在夜间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的治疗; (2) 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AHI)>30,并且夜间血氧饱和度监测平均值<85%。 |
8.3.29 | 慢性早期肾衰竭 | 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且至少持续 180 天: (1) 肾小球滤过率(GFR)<25ml/min 或者肌酐清除率(Ccr)<25ml/min; (2) 血肌酐(Scr)>5mg/dl 或者>442umol/L。 |
8.3.30 | 一侧肾切除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肾脏严重损害,已经实际实施了左肾切除手术或者右肾切除手术。 部分肾切除手术以及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肾切除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31 | 肾上腺切除术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 指为治疗因肾上腺腺瘤所导致醛固酮分泌过多产生的继发性恶性高血压,而实际实施了肾上腺切除术。手术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8.3.32 | 早期肝硬化 | 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必须由活检证实有再生的肝细胞结节和典型的肝组织纤维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并至少持续一年: (1) 持续性黄疸,血清总胆红素水平超过 50μmol/L; (2) 蛋白质合成异常,白蛋白水平低于 27g/L; |
(3) 异常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上限的 2 倍或者以上,或者国际正常化比率(INR)在 2.0 以上。 因酗酒或者药物滥用导致的肝硬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 ||
8.3.33 | 肝叶切除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肝脏严重损害,已经实际实施了至少一整叶左肝切除手术或者右肝切除手术。 因酗酒或者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切除手术以及作为器官捐献者而实施的肝切除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34 | 人工肝治疗 | 指因急性严重肝炎导致肝脏功能衰竭,已经实际接受了人工肝治疗。治疗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人工肝脏,又称人工肝脏支持治疗系统(Artificial Liver Support System, ALSS),包括血液透析、血浆置换和血液灌流支持系统,分子吸附再循环系统 (Molecular Adsorbent Recirculating System,MARS),生物人工肝支持系统(Bioartificial Liver Support System,BLSS)等。 针对慢性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35 |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腹腔镜手术 | 指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实施了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者胰腺切除。 因酗酒或者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36 | 轻度溃疡性结肠炎 |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经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活检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且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者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3 个月。 溃疡性结肠炎只局限在直肠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37 | 胆道重建手术 | 因疾病或者外伤导致胆道狭窄或者闭塞,实际实施了胆道重建手术,包括胆管端端吻合术、胆道空肠吻合术。 先天性胆道闭锁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38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者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二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
8.3.39 | 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 指因严重控制不良的糖尿病导致增殖性视网膜病变合并视网膜剥离。 其他原因导致的视网膜剥离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40 | 糖尿病肾病 | 指被确诊为糖尿病,且因该病导致糖尿病肾病,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肾小球滤过率(使用MDRD 公式或者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结果)低于 25mL/min/1.73 平方米,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 90 天; (2) 慢性肾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由泌尿科或者肾脏科医师确认。 | ||
8.3.41 |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肾功能损害 |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根据《系统性红斑狼疮诊断标准》明确诊断。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蛋白尿; (2) 镜下血尿; (3) 肾功能改变; (4) 持续 180 天。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42 | 单耳失聪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耳失聪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43 | 植入人工耳蜗手术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严重听力障碍,助听器及其他助听装置不能改善听力,已经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手术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8.3.44 | 单眼失明 |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失明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45 | 角膜移植 | 指为增进视力或者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际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手术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
8.3.46 | 较小面积Ⅲ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10%或者 10%以上,但尚未达到 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8.3.47 | 轻度面部烧伤 | 指面部烧伤达到下列程度之一: (1) 面部Ⅲ度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1/3 或者全身体表面积的 1%; (2) 面部Ⅱ度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2/3 或者全身体表面积的 |
2%。 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面部总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3%。 | ||
8.3.48 | 面部重建手术 | 因意外伤害导致颈部以上的面部构造不完整、缺失或者受损,实际实施了对形态和外观进行修复或者重建的面部手术。 因纯粹整容原因、独立的牙齿修复、独立的鼻骨折断或者独立的皮肤伤口所进行的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49 | 双侧卵巢或者睾丸切除手术 |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实施了双侧卵巢或者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部分卵巢或者睾丸切除不在保障范围内。 |
8.3.50 | 早期象皮病 |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此病症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管炎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
9. | 释义 这部分是对条款中的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 |
9.1 | 医院 | 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公立医院,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
9.2 | 初次确诊 |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复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
9.3 | 意外伤害 |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9.4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9.5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
9.6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 |
9.7 | 无合法有效行 驶证 |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9.8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9.9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者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9.10 | 遗传性疾病 | 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9.11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
9.12 | 现金价值 | 现金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您所投保的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您所投保的各项保险责任对应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是在我们未豁免过保险费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保单年度中的现金价值以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为基础计算。如果我们已豁免过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将减少为 0,且本附加合同终止。 |
9.13 |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9.14 | 复利 | 本附加合同采用日复利,即每一日的利息计入下一日的本金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下一日的利息。复利计算的公式为A=P×(1+r1)×(1+r2)×…×(1+rn);式中A 代表本金与利息之和,P 代表本金,ri 代表第 i 日的利率,n 代表日数。 |
9.15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且附有本人照片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
9.16 |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
9.17 |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9.18 | 年生效对应日 |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9.19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9.20 |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者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
9.21 |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者声带全部切除,或者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的状态。 |
9.22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者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者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者盆浴。 |
9.23 | 永久不可逆 | 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
9.24 |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日常活动不引起过度的乏力、呼吸困难或者心悸; 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者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者心绞痛;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者心绞痛症状,任何 |
体力活动后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