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1-2: 阅 读 指 引
民生保险[2018]意外伤害保险 014 号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2.2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2.3条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5.1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6.2条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7 条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 |||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6.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 7.7 | 网约车 |
1.1 合同构成 | 6.1 投保范围 | 7.8 | 出租车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7.9 | 共享自行车 |
1.3 保险期间 |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 7.10 | 猝死 |
限制 | 7.11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6.4 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 准及代码》 | |
2.1 保险金额 | 6.5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认 | 7.12 | 醉酒 |
2.2 保险责任 | 与变更 | 7.13 | 毒品 |
2.3 责任免除 | 6.6 联系方式变更 | 7.14 | 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
6.7 保险责任变更 | 7.15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6.8 合同内容变更 | 7.16 | 无有效行驶证 |
3.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6.9 失踪处理 | 7.17 | 潜水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6.10 争议处理 | 7.18 | 攀岩 |
3.3 保险金的申请 | 7.19 | 探险 | |
3.4 保险金的给付 | 7.释义 | 7.20 | 武术 |
3.5 诉讼时效 | 7.1 意外事故 | 7.21 | 特技表演 |
7.2 商业客运 | 7.22 | 非法营运 | |
4.如何交付保险费 | 7.3 营运客车 | 7.23 | 严重超速 |
4.1 保险费的交付 | 7.4 乘用车 | 7.24 | 现金价值 |
7.5 交通事故 | 7.25 | 有效身份证件 | |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7.6 租赁车 | 7.26 |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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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 随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电子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电子保险xxx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 保险期间 | x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 1年,并在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金额 | 本合同各类意外事故(见 7.1)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根据 2.2 条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2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就以下 9 类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事故提供保障,您在投保时需从其中选择至少一类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A 类 (一般意外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 B 类 (航空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客运航班有效机票乘坐合法 |
进行商业客运(见 7.2)的民航客机期间(自踏入民航客机的舱门起 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客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事故。 C 类(轮船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进行商业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被保险人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事故。 D 类(轨道交通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进行商业客运的轨道交通车辆(含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火车、有轨电车)期间(自被保险人检票进站时起至离开验票口时止),遭受的意外事故。 E 类(营运客车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进行商业客运的营运客车(见 7.3)期间(自被保险人进入营运客车车厢起至走出营运客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事故。 F 类(非营运乘用车意外保障):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非进行商业客运的乘用车(见 7.4)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驾驶或者乘坐的乘用车内,因交通事故(见 7.5)遭受的意外事故。 G 类(租赁车、网约车意外保障):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租赁车(见 7.6)、乘坐网约车(见 7.7)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驾驶或者乘坐的租赁车、网约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事故。 H 类(出租车意外保障):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见 7.8)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乘坐的出租车内,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事故。 I 类(共享自行车意外保障):被保险人骑行(不含乘坐)共享自行车(见 7.9)过程中且被保险人置身于所骑行的共享自行车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意外事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您所选择的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事故类别及相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 |
1、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不包括猝死(见 7.10))的,本公司按电子保险xxx的该类意外事故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2、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事故,并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此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 7.11)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xxx的该类意外 事故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 |
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 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得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条文两 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 ||
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对应意外事故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为限。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的意外事故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为限。 | ||
2.3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见 7.12),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13); 4、 被保险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见 7.14)机动车、共享自行车,无 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5)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7.16)的机动车;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6、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 7.17)、跳伞、攀岩(见 7.18)、蹦极、驾驶滑 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见 7.19)、摔跤、武术(见 7.20)、特技表演 (见 7.21)、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 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8、 被保险人从事海上作业,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9、 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的机动车; 10、 因超员、超载、非法营运(见7.22)或严重超速 (见7.23)造成的人身 伤亡; |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见 7.24),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只能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电子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的申请 | 1、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意外身故保险金时, 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25); (3)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 7.26)、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相关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若为交通事故,还必须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2、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4) 相关机构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若为交通事故,还必须提供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 | ||
3、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的给付 |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计算,且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 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
3.5 | 诉讼时效 | x合同的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➍ | 如何交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交付 |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所选的保障、各项保障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决定。 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
❺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您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❻ |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 |
6.1 | 投保范围 |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五周岁(含),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但投保时年满十六周岁(含)至五十五周岁 (含),才可以在投保时选择共享自行车意外保障。 |
6.2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 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返还保险费。 |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返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6.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6.4 | 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返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
6.5 |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认与变更 |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在投保时或通过本公司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通知我们。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如果在通知日 (含)之前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将向您退还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的,若发生保险事故,我们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我们将向您退还自职业或工种变更日起的现金价值。 |
6.6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您或被保险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视为已通知您或被保险人。 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可能导致本公司有关通知无法送达您或被保险人,由此而导致的电子保险单失效及您或者被保险人其他保险利益的延误和丧失由您或被保险人来承担。 |
6.7 | 保险责任变更 | 每个有效的保险期间内不可变更已选定的保险责任。 |
6.8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变 |
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 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 ||
6.9 | 失踪处理 | x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本合同有效期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本合同有效期之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6.10 | 争议处理 |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
❼ | 释义 | |
7.1 | 意外事故 |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7.2 | 商业客运 | 指经政府相关管理机构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 |
7.3 | 营运客车 | 指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合法营运,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中定义的客车,即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 9 座。但不包括该标准中定义 的专用客车。 |
7.4 | 乘用车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中定义的乘用车,即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的汽车。但不包括 7.6 条定义的租赁车、7.7 条 定义的网约车、7.8 条定义的出租车及该标准中定义的专用乘用车(含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和殡仪车等)。 |
7.5 | 交通事故 |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7.6 | 租赁车 | 指向具有合法的汽车租赁经营资质的汽车租赁企业租用的车辆,且同时符合 以下所有规定: ( 1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3730.1-2001)中定义的乘用车,即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的汽车。但不包括该标 准中定义的专用乘用车(含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和殡仪车等)。 (2)有合法有效的车辆行驶执照,且车主为持有合法汽车租赁经营资质的汽车租赁企业并已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7.7 | 网约车 | 指约车人通过向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网络服务平台提出预约出租车请求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且同时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 1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7个座位且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4)车主为具有合法的汽车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5)驾驶人员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即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6)车辆在被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但不包括7.8条定义的出租车。 |
7.8 | 出租车 | 指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按照乘客或者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收费的汽车,且同时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 1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3)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7个座位; (4)车主为具有合法的汽车租赁经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
7.9 | 共享自行车 | 指主要用途为单人代步,能实现大众共享的自行车,且同时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以人力驱动,二轮(不含二轮以上)、有刹车及脚踏设备; (2)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观尺寸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具体以《中 |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使用。 不包括电动自行车以及不以大众共享为主要用途的其他自行车。 | ||
7.10 | 猝死 |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7.11 | 《人身保险伤残评 定 标 准及 代码》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是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 [2014]6 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
7.12 | 醉酒 | 指发生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
7.13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14 | 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或呼气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 |
7.15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7.16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7.17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7.18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7.19 | 探险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 |
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 森林等活动。 | ||
7.20 | 武术 | 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7.21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7.22 | 非法营运 | 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7.23 | 严重超速 | 指行车的速度超过道路条件允许行驶的最高速度的 50%以上。 |
7.24 | 现金价值 | 现金价值 = 净保险费×(1-经过天数/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其中净保险费指不包含公司营业费用、佣金等其他费用的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计算公式为净保险费 = 保险费×(1-35%)。 |
7.25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其中护照的使用仅限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
7.26 |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 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