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盛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DG-2020-28 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精装工程(项目名称及标 段)施工招标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网上招标项目的评定分离非示范文本)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xxxxxxxxxxxxxXXX-0000-00 x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精装工程(项目名称及标 段)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WXBH202211001-X0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无锡盛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编制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万里云
2022-11-23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丹桂路 联系人:徐工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新鑫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 x X xxx联系人:万里云、xxx 电话: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wxxxgczx@163.com传真:/ |
1.1.4 | 招标项 目及标段名称 | xxxxxxxxxxxxx XXX-0000-00 x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精装工程 |
1.1.5 | 建设地 点 | 项目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1.2.1 | 资金来 源 | 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其他国有资金:100% |
1.2.3 | 资金落 实情况 | 已落实 |
1.2.4 | 工程款 支付方式 |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2.4 条 |
1.3.1 | 招标范 围 | 招标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装修、幕墙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 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家具及软装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3.2 | 要求工期 | 要求工期:123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2-12-29计划竣工日期:2023-04-30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1)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2)物资采购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采购质量需符合有关标准规 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 求 | 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必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2015 新标准)一级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2)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联合体投标时应签订联合体协议,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本工程的投标;(5)联合体最多只能由两家单位组成;(6)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缴纳。注:联合体单位下载招标文件的时候,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 CA 锁,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中标后续阶段(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等环节)将无法显示 成员单位名称(如有疑议,可咨询新点软件公司)。 |
1.9.1 | 踏勘现 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 | 分 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
2.1.1 (9) | 构成招标文件 | 招标文件的附件、合同专用条款附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市及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的其他 材料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 | 2022-11-29 10:00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 间 | 2022-11-29 16:00 |
2.4 | 招标控制价 | 金额:185022396.56 元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973656 元(含税)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商务标 ☑ 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格式自拟); ☑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 承诺书经济标 ☑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技术标 ☑ 施工组织设计;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 ☑ 企业资质证书; □ 企业开户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注册建造师证书; ☑ 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含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如有);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2019 年-2021 年);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的开始年份,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 项目负责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2 年 8 月-2022 年 10 月) ☑ 授权委托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2 年 8 月-2022 年 10 月) ☑ 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 承诺书:自 2020/11/23 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自 2021/11/23 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自 2022/08/23 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其他材料:评标定标所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
3.2.3 | 合同价 格形式 |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
3.3.1 | 投标有 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90 日历天 |
3.4.1 | 投标担保递交 | 1.投标担保的形式:(投标人不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保证金 ☑保函(保险) 2.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 50 万元 3.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保函保费)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出(缴纳)。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4.投标担保递交要求: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滨湖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xxxxxx xxxx: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保证金信息”查看本标段对应的相关信息 (2)以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电子保函(保单)文件 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3)以纸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保函(保单)文件扫描 成电子版本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4)其他要求:1、具体以《投标保证金缴退或保函(保险)办理指南》为准,投 标 电 子 保 函 使 用 咨 询 电 话 , 国 泰 新 点 软 件 服 务 咨 询 : 4009980000,18261542577。2、(1)以保证金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投标保证金确认函》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对应的“投标担保情况”模块中,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2)以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电子保函(保单)文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3)以纸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保函(保单)文件扫描成电子版本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4)开标现场能查到的投标保证金以开标现场系统审查为准,开标系统内查询不 到的或者异常的具体由评标委员在评标阶段进行评审。 | ||
3.4.3 | 投标担 保退还 | 见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退或电子投标保函办理说明》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 标方案 | 不允许 |
3.7.4 | 技术暗标要求 | x项目技术标为暗标,技术标内容包含:施工组织设计。暗标须按下列格式编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能体现有关投标单位信息的提示性标 记、文字、语句等;所用文字采用“宋体”四号“常规”字(黑色);如有必要,可配以图片辅助说明(图片内字体、字号不做要求),不得设置页码、页眉、页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脚。除图片之外的技术标文件、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彩色文字与彩色图形。 | ||
3.7.5 | 其他编 制要求 | / |
4.2.1 | 投标截 止时间 | 2022-12-14 09:30 |
4.2.3 | 递交投 标文件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上传至“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V7.0”;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滨湖分中心(滨湖区隐秀路 2 楼开标室 3)无 锡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网 址 :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 代表 | 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地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5.2.1 | 开标程序 | 详见附件远程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及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
5.2.2 | 解密时 间 | 60 分钟 |
5.4.1 | 评标准备时间 | 评标准备时间:2022-12-14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6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专家。 |
定标委员会构成:7 人。 | ||
6.3 | 评标时间:2022-12-14 | |
6.4.2 | 采 用 “评定 分离” 法时:评标结 | 定标候选人数量:5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中标候选人资格后: ☑继续定标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中标候选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果( 定标候选人) 公示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
7.1.2 | 采 用 “评定 分离” 法时:定标方 法 | 定标方法为: □价格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定标方法: |
7.3.1 | 履约保证金 |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20 万元,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7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否 |
8.5.1 | 异议提出的时 间 |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
8.5.2 | 招投标监督管 理部门 | 项目属地招投标监管部门 |
1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为系统模板,本项目的实际评标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或本项目招标公告下方附件《评定分离评标办法》。2、由于系统对投标文件大小有限制,整个投标文件不超过 150M,单个节点不超过 50M,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尽量控制在此范围之内。若文件大小无法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导致无法上传,则应上传相应情况说明文件。3、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需向招标人额外提供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书 4 份。4、依据苏建招办【2022】2 号文 《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通知》和[2018]第 6 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必须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提供给评标委员会。动态监管资质查询不合格,不可参与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按无效标处理。 5、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授权委托人须在接到电话或短信通知 30 分钟内做出回复,回复方式如下:(1)授权委托人现场书面签字确认;(2)短信回复确定,回复内容中须注明单位名称及回复人姓名。若授权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答复,则视为默认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承诺书,视为无效投标文件。7、如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规定的质疑截止时间前向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本次招标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的异议外,异议人必须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依法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无异议。 8、按照锡建规发(2021) 3 号文规定,招标文件增加以下重大偏差条款,属于重大偏差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2)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9、疫情防控期间注意事项:凡参与招投标的相关人员,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以下程序:(1)实施严格防控措施,按照无锡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所有进入开评标现场人员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严格实施逐一登记核查身份基本信息,佩戴口罩并出示“xx码”与 “行程码”(实时查验图,截图无效)与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检查,采取“测温+扫码+阴性核酸证明”进,“扫码”出。凡体温超过正常值、核验结果为“红色”、核酸结果异常的人员,严禁进入。(申领“xx码”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 APP 或在支付宝首页搜索 “江苏政务服务(官方)”申报获取。)(2)投标人应综合考虑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提前进入无锡市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注:疫情防控以最新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知为准。10、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投诉成立,取消相应中标候选人资格后,招标人可重新推荐或补充中标候选人。11、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供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12、本项目实行两阶段评标,评标入围方法采用全部入围法。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包含资格审查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并按得分汇总由高到低排列,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超过 16 个(含)的,取前 11 名;初步评 审合格的投标人为 12-15 个(含)的,取前 9 名;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为 9-11 个(含)的,取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前 7 名;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为 8 个及以下的,取前 5 名;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还须满足商务技术得分不低于总分的 60%(商务技术得分低于总分 60%的投标人不能进入第二阶段评审),末位得分相同的投标人同时进入第二阶段;若满足上述条件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数量<3 时,本项目重新招标。第二阶段:经济文件评审(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标得分不带入第二阶段。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绝对值最少的 5 家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绝对值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取第一阶段排名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13、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2021]3 号)有关规定:1)施工招标项目中,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供 3 个以上符合要求的不同厂家品牌的同档次产品供投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不得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明确所选的厂家品牌产品。投标人拟增加厂家或品牌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答疑期限结束之前提出,满足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由招标人同意。本项目招标人对本工程部分材料、设备设置了推荐厂家品牌,投标人一旦中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推荐厂家品牌选用。 2)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按照文件执行。3)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对投标人存在投标报价畸形的情况及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进行评审并写入评标报告。14、本工程不组织集体踏勘,但各投标单位需自行踏勘。投标人应认真充分踏勘施工现场,熟悉现 场地形、道路、地下和周围环境,了解一切可能影响施工、投标报价的因素(包含一切安全责任险), 且投标人应对自行获得的资料、信息的正确性负全部责任,因此所需费用自行承担。一旦投标人中标,中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施工现场为由,而提出额外的赔偿、补偿、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等要求,对此招标人可不予采纳。15、清单仅供参考,如投标人对清单有异议,在综合单价内自行考虑,计入投标总价。投标人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出现重大漏项、及清单描述不清晰等,投标人应当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2.1 条规定的“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内及时提出,并 与招标人协商计入相应费。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视作投标人已计入其他综合单价内。 | ||
10.2 | 采 用 “评定 分离” 法的: 定 标方案 |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
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控制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3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3.6.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6.1 项至第 3.6.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7.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4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备份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技术复杂的方案设计文件也可以采用书面等形式随投标文件备份一并密封。
4.1.2 投标文件备份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备份。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含非网上递交的 BIM 文件)。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4.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进行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制定定标方案,具体定标方案见本章 10.2 款,其中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7.2 中标通知及中标结果公告
7.2.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供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
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 招标人补充的具体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具体定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和定标办法
本次评标办法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评标委员会按以下评标办法推荐中标 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最终的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 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 咨询建议。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 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1.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联合体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1.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担保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承诺书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1.1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
1.2.1 | 商务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
1.2.2 | 经济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
1.2.3 | 技术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
1.2.4 | 评标方式、评审因素及评审顺序 | 1、评标方式 □定性评审 □定量评审 ☑定性+定量评审 2、评审因素: ☑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 ☑商务标:市场信用评价 ☑经济标:投标报价评审 3、评审顺序:技术标、商务标、经济标 |
2.3.5 | 入围下一评审阶段的方法 | 第一阶段评审:商务技术文件(包含资格审查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进入下一阶段评审的方式按以下约定执行: 评标委员会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并按得分汇总由高到低排列,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超过 16 个(含)的,取前 11 名;初步评审合格的投 标人为 12-15 个(含)的,取前 9 名;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为 9-11 个(含)的,取前 7 名;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为 8 个及以下的,取 前 5 名;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还须满足商务技术得分不低于总分的 60%(商务技术得分低于总分 60%的投标人不能进入第二阶段评审),末位得分相同的投标人同时进入第二阶段;;若满足上述条件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数量<3 时,本项目重新招标。 第二阶段评审:经济文件(投标报价)评审(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标得分不带入第二阶段。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最少的 5 名(不排序)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同(或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绝对值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取上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排名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 选人。 |
2.5.2 | 竞争性判断 |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 ☑是□否 竞争性判断方式: 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案进行评审,确定 5 名为中标候选人(不排序),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 5 名时,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全部入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等于 1 名时,则不具备竞争性。 竞争性判断依据: 竞争性判断依据:有>2 家有效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商务技术标得分在总分值 60%(含)以上的,即认为具有竞争性。有效投标文件是指 未被评标委员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
评标方案
评标委员会根据初步评审评审标准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时重新招标。
当进入某一阶段 (评审因素) 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 (或等于) 招标文件规定的 5 名中标候选人数量时,除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文件均应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标评审(定量评审) (一) 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采用暗标
评分项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对精装工程的总体设想、组织形式、各项管理 | |||
1.总体概述(0.5 分) | 目标及控制措施、施工实施计划、设计与施工 | ||
的协调措施等内容进行评分。 | |||
2.施工过程各阶段质量安全的 | 对施工过程各阶段质量安全的保证措施内容进 | ||
保证措施(1 分) | 行评分。 | ||
3.施工的重点难点(0.5 分) | 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 | ||
点、难点和解决方案等内容进行评分。 | |||
4.施工资源投入计划 (0.5 分) | 对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进行评 | ||
分。 | |||
5.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 对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情 | ||
新材料(0.5 分) | 况进行评分。 | ||
承包人应在深化设计、施工工艺、工程进度、 | |||
计 (18 分) | 场地管理等方面充分使用 BIM 技术,所有 BIM 技术成果文件均应与本项目图纸一一对照,且能实现以下基本功能: | ||
(1) 使用 BIM 与设计单位协同完成施工图设 计及施工图模型,确保设计对施工的控制和指 | |||
6.BIM 信息技术使用 | |||
(15 分) | 导,提供本项目 BIM 平台显示(包括 BIM 模型 图、对应的工程量明细及 BIM 平台各项功能) (2 分) (2) 选择施工图中的 116 户型和 143 户型、大堂、会所、楼梯间等区域位置进行 BIM 建模; BIM 模型应包含建筑和装饰部分,建筑应包括 柱、墙、楼板、门、窗、洞口等部分,装饰应 |
包括墙面、楼地面、吊顶天花等部位,不能有遗漏;(5 分) (3)BIM 模型完成精度不小于 LOD300。能反映物体的实际外形,且不会在施工模拟和碰撞检查中产生错误判断,构件应包含几何尺寸、材质等。模型包含信息量的精度、准确性、尺寸、材质与施工图设计完成时的 CAD 图上的信息量应该保持一致,建模平面与图纸应有对照。(2 分) (4) 使用 BIM 表达重要空间的装饰工程效果,提供 116 户型和 143 户型、大堂、会所、楼梯间等区域位置鸟瞰图;(5 分) (5)使用 BIM 统计工程量,辅助施工阶段的成本管理,提供工程量统计的 BIM 文件;(1 分备注:由评委根据 BIM 技术成果文件进行评审: 1.所有 BIM 技术成果文件以图片形式显示; 2.未提供 BIM 技术成果文件不得分;3.提供的 BIM 技术成果文件与本项目图纸不一 致不得分。 | |||
注:1.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 70%。 2.施工组织设计总篇幅不超过 100 页,超出 100 页扣 2 分。 |
序号 | 评审要素名称 | 有关要求和说明 |
1 | 为该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标段招标公告发布开始之日的企业信用考核得分乘以评标办法中确定的企业信用因素所占比例值。 投标人市场信用因素比例取值范围:5.0%,5.1%,5.2%,5.3%,5.4%,信用分开标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本项目采用装修类信用考核结果。若为联合体投标,以牵头人信用考核结果为准。 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标段招标公告发布开始之日上一月份的企业信用考 核分(以市住建局外网公布的企业信用考核为准,例如,2018 年 7 月份开始发布 招标公告的项目,采用 2018 年 6 月份的无锡建筑企业信用考 核结果)乘以评标办法中确定的企业信用因素所占比例值。 |
第二阶段:经济标评审 (三) 经济标评审
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最少的 5 名的投标人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同(或评标 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绝对值相同) 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取第一阶段排名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 直接确定:☑ 方法五 (ABC 合成法) ;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 ,参数设置如下:
K 值取值范围:96%、96.5%、97%、97.5%、98% 随机抽取确定; Δ 值取值范围:8% 、9% 、10% 、11%、12% 随机抽取确定;
(当招标人所选值不在下列范围中,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K 值的取值范围为:96% 、96.5% 、97% 、97.5% 、98% 、98.5% 、99%
Δ值取值范围为:
房屋建筑工程:3%、4% 、5% 、6% 、7% 、8%
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工程:5%、6% 、7% 、8% 、9% 、10% 、11% 、12%机电安装工程:6%、7% 、8% 、9% 、10% 、11% 、12% 、13%
市政工程: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绿化工程: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轨道交通主体土建工程:2% 、3% 、4% 、5% 、6%、7%)
3 、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从下列三条中选择一条,否则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 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 何情形而改变;
附件: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ABC 合成法。
评标基准价= (A×50%+B×30%+C×20%)×K
A=招标控制价×(100%-下浮率 Δ);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 C 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 A 值的 95% (及以上) 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 B 值抽取范围; 若在 A 值
的 95%以下则按下表系统随机确定各范围内评标价抽取个数后抽取评标价组 成 B 值的抽取范围。
序号 | 范围 | 抽取个数抽取前系统( 随机确 |
定) | ||
1 | A 值的 95%-92% (含) | 0、1、2 |
2 | A 值的 92%-89% (含) | 0、1、2 |
3 | A 值的 89%-86% (含) | 0、1、2、3 |
4 | A 值的 86%-83% (含) | 0、1、2、3 |
5 | A 值的 83%-80% (含) | 0、1、2、3 |
6 | A 值的 80%-77% (含) | 0、1、2 |
7 | A 值的 77%以下 | 0、1、2 |
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 B 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 (除 C 值外) 中随机抽取 B 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招标控制价
×30%之和下浮 20%以内的所有评标价;
下浮系数 K、下浮率△ ,评标时在规定的取值范围内随机抽取。
分类 | 取值范围 | |
下浮系数K | 96%、96.5%、97%、97.5%、98%、98.5%、99% | |
下浮率 Δ | 房屋建筑工程 | 3%、4%、5%、6%、7%、8% |
装饰装修、建筑 幕墙及钢结构工程 | 5%、6%、7%、8%、9%、10%、11%、12% | |
机电安装工程 | 6%、7%、8%、9%、10%、11%、12%、13% | |
市政工程 | 12%、13%、14%、15%、16%、17%、18%、19%、20% | |
绿化工程 | 12%、13%、14%、15%、16%、17%、18%、19%、20% | |
轨道交通主体土建工程 | 2%、3%、4%、5%、6%、7% |
上述招标控制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 和暂列金额(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应扣除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 和暂列金额(含税金)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标时不再另行计算。
评标时有效标少于等于 3 家的,不再采用 ABC 评标基准价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评标价指有效投标文件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第一阶段评审汇总表:技术标评审表 (施工组织设计) 及商务标 (样本)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技术标 (施工 组 织 设计) 相关评分点得分 | 商务标相关评分点得分 | 总分 (技术标 和 商 务标) | 排名 | 是否进入第二阶段评审 | |
评标委员会: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 专家签名 |
第二阶段评审汇总表:经济标 (投标报价) 评审 (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评标价 | 评标基准值 | 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绝对值 | 是否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评标委员会: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 专家签名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样本)
招标标段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优势 | 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 | 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的技 术咨询建议 |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 专家签名 |
备注:1、本表为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报告;
2、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1. 评审标准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评标入围
1.1.2.1 投标文件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入围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1.1.2.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
1.1.3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详细评审标准
1.2.1 商务标由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信用评价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2 经济标主要由投标报价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1.2.3 技术标主要由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方案。
2. 评标程序
2.1 评标准备 (清标)
2.1.1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 (清标) 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 (清标) 工作:
( 一) 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 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 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 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准备 (清标) 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 (清标) 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 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 (清标) 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2.1.2 评标委员会由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及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2.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1.4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准备 (清标) 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2.2 初步评审
2.2.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
2.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印章 (或签字) 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 (或签字)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4)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印章、 电子签名;
(5)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0)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1)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4)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6)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8)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9) 施工组织设计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0)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2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2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2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2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把数字证书加密锁加密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27)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2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29) 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30)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31)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33) 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项目,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导入应急开评标系统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34) 技术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
(35)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6)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2.3 详细评审
2.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3.2 评审顺序第一阶段先商务技术文件 (包含资格审查文件) ,第二阶段评审经济文件 (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 ,具体的评标方式、评审顺序及评审因素见本章前附表。
2.3.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5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 款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2.5.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时,如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以及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见本章前附表。
2.5.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及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考察,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奖项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 1)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1 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7 人。定标委员会应当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1.2 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在定标委员会组建当天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不少于随机抽取的定标委员会人数的 3 倍,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 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 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3) 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 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 管理机构 (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 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1.3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 (不含代理机构) 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负 责 人 参 加 定 标 委 员 会 的 , 由 其 直 接 担 任 定 标 委 员 会 组 长 。
1.4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1.5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定标因素。
(1) 投标报价:以最低投标价为最优,低价优先排序。
(2) 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及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评标报告优势多的优于优势少的;缺点、风险少的优于多的;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高的优于低的。
(3) 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的履约评价:提供履约评价证明材料。
(4) 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答辩内容详实、与本项目特征及需求贴合度高的优于内容简单、与本项目特征及需求贴合度低的。
项目经理答辩采用书面形式,答辩的内容应结合本项目特点,对拟派工程项目经理的综合素质、专业技术水平、项目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由定标委员会成 员出 1 题 (答辩采用统一的 A4 纸,现场统一发放,答辩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具体答辩开始时间现场另行确定)。请拟派工程项目经理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于定标会时在无锡市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3)门口进行集合并签到,若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答辩或未递交身份证原件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参加项目负责人答辩。a.参加本次工程项目经理答辩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
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保持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取消其答辩资格;b.答辩现场各项目负责人须将手机保持关机状态,一旦发现违规作弊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答辩资格。
注:如因疫情管控等特殊原因无法至无锡市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现场答辩的,请至少在定标前三个工作日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机构,并附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情况说明 ( 含原因、 项目经理行程码健康码等) 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邮箱 xxxxxxxx@000.xxx。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项目经理可至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现场答辩保全证据公证(公证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如项目经理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提前告知、申请等准备工作影响答辩的,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至无锡市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现场答辩的,请按照无锡市疫情防控要求,提前做好准备,如项目经理未按上述要求提前准备影响答辩的,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5)“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查询到的投标人近两年内失信行为记录情况。
采用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每项定标因素分别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独立评审后进行票决,并确定得票总数最多的为中标人。票决采取投票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根据各定标因素择优排序进行投票,最优的 N 票,其次 N-1 票,以此类推 (N=5,排名 N 以后的得 0 票),按总票数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总票数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总票数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定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只能选一名,被选定的得 1 分未被选定的得 0 分,得分高者居前。
4) 定标,确定中标人。
4.1 招标人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及评标有关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 人的考察、质询情况;
4.2 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
4.3 定标委员会审阅评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4.4 定标委员会应当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人。
5) 特殊情况的考虑。5.1 采用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 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5.2 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5.3 定标结果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重新组 织招标;
5.4 当所有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6) 中标人公示。
自完成定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 3 日。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各中
标候选人的名称、排序、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信息、质量、工期,以及定标时间、定标方法、 定标结果、定标理由、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改变定标结果的,应当重新进行中标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对定标结果的异 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8) 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供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之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票决定标选票 (样本)
招标项目名称:
定标因素 | 排名 | 支持的投标人名称 | 支持理由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定标地点: 年 月 日
定标委员(签名)
票决定标选票计票汇总表 (样本)
投标单位 票数 | 投标单位 1 | 投标单位 2 | 投标单位 3 | 投标单位 4 | 投标单位 5 | |
评委 A | 定标因素 1 | |||||
定标因素 2 | ||||||
定标因素 3 | ||||||
定标因素 4 | ||||||
评委 B | 定标因素 1 | |||||
定标因素 2 | ||||||
定标因素 3 | ||||||
定标因素 4 | ||||||
评委 C | 定标因素 1 | |||||
定标因素 2 | ||||||
定标因素 3 | ||||||
定标因素 4 | ||||||
定标因素 5 | ||||||
排名 |
定标委员会组长(签名):
定 标委 员会 成 员 (签名):
计票人签名: 监票人签名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无锡盛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无锡盛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DG-2020-28 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精装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2.工程地点:项目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大池路与丹桂路交叉口西南侧。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锡滨行审投许[2020]150 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项目占地面积 52638.4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138528.96 平方米,其中精装面积
x为 8 万平方米,曲面幕墙面积为 29.4 平方米。主要包括 1#-5#,10#、11#、16-21#楼洋房室内及公区;6#-9#,12#-15#叠墅公区;会所;配套用房。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招标图纸及清单范围内的装修及安装工程施工、项目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等,家具及软装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计划开工日期:2022-12-29。计划竣工日期:2023-04-30。
工期总日历天数:123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发、承包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 (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包括询标承诺);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监理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2 设计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2 永久占地包括:
1.1.3.3 临时占地包括:如需,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及地方颁发的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江苏省及无锡市地方有关规范标准等,详见招标设计图纸及其他合同文件。如在投标截止日以后有新的标准规范发布,则按新标准规范实施,如图纸不调整,则合同单格不做调整。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补充协议(若有);(2)本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若有);(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5)投标函及其附录(若有)(6)招标文件
(含澄清答疑);(7)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询标承诺)(8)本合同通用条款;(9)技术标准和要求;(10)图纸;(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2)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谈、书面变更或文件视为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构成部分。与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有关而产生的纠纷,按本合同 1.5 条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生效后 7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六套(其中四套用于编制竣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复制、外借、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交付给第三方;否则,承包人应当对发包人进行赔偿,数额不少于发包人支付给设计机构的设计费用。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完善细化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材料、工程总进度计划等;工程进度计划要充分考虑邻近工程的进度情况;其它文件按监理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生效后 7 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本及电子文本;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有关规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或发包人的办公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或发包人的办公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或监理人的办公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非相关单位或人员一律无权出入现场,该管理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各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围墙为准,若没有围墙则以规划红线为准。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限制。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因工程量误差或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时,工程量按实结算;但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人权利,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或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事宜。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合同生效后 7 天内或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发包人在开工前提供施工电源及水源至场地xx,场内铺设由承包人自理;承包人所需各类用水均由承包人自理;用电用水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中。(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场外道路已开通;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由承包人按照临时用地规划自行开通并承担费用,承包人纳入投标报价中。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线资料在招标文件(图纸)中已提供;当有必要进一步了解时,承包人负责收集。(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由发包人负责提供。(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合同生效后 7 天内或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
间:合同生效后 7 天内或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对可视物体(如: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或可预见的构筑物(如地下埋设的涵、管或已有标记的地下光缆等)的保护均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 30 天内提交符合无锡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规范要求及无锡市城建档案馆要求的叁套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包括工程中标书、竣工小结、决算、所有签证资料、竣工图等,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电子版及完整的点位资料及编号。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竣工图含电子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 25 日提供下月计划及当月完成工作量报表一式叁份,如计划有修正,则在保证总工期不变的情况下提供修正后的计划。(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①自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地范围内既有市政设施,直至工程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照管期间,如发生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为进一步落实工地的安全xx措施,避免遭受意外毁损或盗窃,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与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工地治安管理手续并支付费用。②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现场人员的安全,承包人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要求,切实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的照明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害、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致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它开支,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雇员、或其他第三人发生人身损害或工伤,或发生财产损失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与发包人无涉。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第一时间将事故处理情况告知发包人。(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包人协办。(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或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破坏的,承包人自费修复。(5)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或其他需保护物)挖坏,修复及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对地下管线(或其他需保护物)未经保护义务导致损坏的,根据无锡市相关规定赔偿给管线产权单位。(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应符合无锡市有关工程施工现场的xx施工要求。要求如下:(一)加强封闭式管理。各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加强封闭式管理。封闭围栏高度应大于项目所在地监管等部门要求的围挡高度,并做到整洁、美观、安全可靠。(二)防止抛洒滴漏。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主要出路口道路要硬化处理,车辆驶出工地前坚持冲洗。(三)科学合理地确定交通组织方案。不封锁交通或半封锁交通施工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道。凡是在施工道路的交叉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置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四)施工过程中做到不扰民。降低噪音污染,并杜绝夜间违规施工。废水的排放必须经过沉淀,严禁泥浆乱排放(如向河道、下水道排放)。(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堆放位置与施工总平面图相符,并做整齐有序,不得任意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土方集中规范堆放,并有护栏设施,余土应及时外运。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清除、拆除并外运。(六)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筑物、构作物的安全与正当使用,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此
导致的索赔、责任、赔偿、费用和其他开支,均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七)承包人所有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要求,从工地行驶到公共沥青道路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将泥土带上公共沥青道路。若由于未保持公共沥青道路清洁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因未尽上述义务而导致的纠纷、处罚和责任,保证发包人免受追索、处罚或纠纷。如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清除施工车辆沿途散落的污物,发包人可无需通知承包人而另雇人打扫,所发生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方法不能产生尘土公害。必要时对工地内的路面以及沿承包人使用的公共沥青道路路面洒水以减低尘土公害。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合理使用安全xx施工措施费,发包人对该项费用具有支配权。(八)本项目附件有扬尘监测点,承包人需做好防控措施,避免扬尘超标。承包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做到安全、xx施工。同时发包人将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考评费。(7) 施工质量检验的要求:应建立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工地试验室,作为施工质量自控的参考,如委托试验应办理委托协议,施工质量应以委托试验报告为准;施工现场应配备最新质量验收标准、规程、规范等手册。(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安排施工进度计划时,须统一考虑其它参建单位的施工周期,并配合发包人做好协调工作;②如有需要,则双方协商确定。(9)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 25 日提交工程量计量报告,由工程师、跟踪审计和发包人代表进行审核。(10)结算总价以发包人审定为准,工程结算审计中不再增加任何引起发包人费用增加的结算内容,承包人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11)按投标承诺委派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每周不少于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如果确需更换,应事先征得监理
人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责任按每次 3000 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如发生三次或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如果监理人或发包人认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不称职,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回上述人员,同时委派发包人同意的新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承包人在投标书所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准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应安排同等资历的人员且经发包人批准。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承诺派遣了各类人员,如果发包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适应现场施工需要且无法保证工程质量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派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本工程承包人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的工作。项目负责人证书在合同签订的同时暂交发包人保管,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退还承包人。(12)专业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对施工图纸应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者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的问题及各系统管线的综合xx工作。如承包人面对设计缺陷,未及时向发包人报告,亦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来解决缺陷,则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在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图进行细部深化、优化设计及节点调整,无论设计工程量大小,均不得向发包人收取任何费用。(13)施工电费单独装表计量,由承包人支付电费。正式水电接入后直至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之前,如使用正式水电,相关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4)按照最新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办理民工保险等(即使该管理办法的颁布或修改日期是在投标截止日以后),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使用农民工,为其项目所用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项目有分包的,承包人应当要求其项目分包人为分包所用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带承担分包人不为农民工办理与其他职工同样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切责任。
(15)承包人在本工程开工前,须全面检查在工地上已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本工程的有关工程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若此等已完成的工程有误或者不符合本工程的需要,承包人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若承包人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发包人而进行施工,则被视为已全面接受此等已完成的工程,而任何以后因上x原因而引起之延误及损失,一概由承包人承担。(16)临时工程用地由承包人根据其施工组织计划,自行确定项目施工所必需临时用地数量,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图纸设计和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开挖或使用。(17)承包人使用的临时工程及构筑物
(包括临设基础)工程结束后应负责拆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发包人另有指示者除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承包人根据项目情况充分考虑租用临时用地和各种临建设施费用,并已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临建设施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19)承包人应进行放线测量,负责放线的准确性,并保护和保留所有的测量标志。标志的复测和重新定位应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并且令工程师满意。发包人将不受理任何关于工程师或他的代表未给予放线协助的投诉,一旦发现竣工的工程与设计不符,应认为是错误建造,则有权要求承包人拆毁并重新建造,或者由承包人赔偿因工程错误建造而使发包人蒙受的损害。 (20)发包人不接受任何外部障碍给承包人带来的误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经济损失的索赔要求,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已将该风险因素考虑进去。(21)资料编制与整理:承包人施工技术资料、竣工文件及决算文件等各类文件的编制费用,已计入项目单价或总额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24)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提交完整结算资料,结算资料一式四份。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结算申请报告及完整资料后,先进行内部审核,再委托具有专业审价资质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对送审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如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不完整,经提醒后 15 日内仍未能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承包人让利不予结算。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发包人如不需对一审总价进行复审的,一审审核时间不超 90 日,如需对一审总价进行复审的,复审期为 90 日(不含发包人总部审核时间),最终以复审结果为准。(2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发出方可有效。(23)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亦不得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担保等)。(24)本项目一年有两次发包人总部(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第三方飞行检查、至少 5 次发包人区域(沪苏区域)聘请第三方检查。在检查前一周,承包人均无条件配合项目现场做好实测实量数据提供及整改、质量风险数据提供及整改、安全xx数据及整改、管理行为数据及整改。承包
人需根据发包人现场、监理的检查表格无条件按时完成全部整改内容。(25)符合符合发包人总部/发包人区域过程及交付评估相关要求,过程评估不得低于 84 分,质量风险不得低于 76 分,
否则一项不合格的施工承接单位处以 50000 元/次的罚款,交付评估不得低于 81 分,否则不合格
的施工承接单位处以 100000 元/次的罚款,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每次区域检查、集团检查承包人施工单位需全力配合整改不达标事项,相关整改造成的费用增加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措施费用中。(26)承包人已充分考虑xx为居民楼,西侧为部队驻地,对夜间施工将有扰民投诉风险,需对所有工序进行优化,并已充分考虑流水施工段,确保施工人员数量、材料都能满足现场进度,充分考虑因进度延误导致抢工期需在白天进行,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对施工人员、材料的安排,相关费用已含在单价中。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必须每周到现场不少于 5 天,每天不少
于 8 小时,由监理人或发包人考核。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发现一次不在现场罚款 3000 元在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如发生三次或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二/次的违约责任,并在 3 天内整改到位;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生效后 7 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按合同违约处理。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发包人和监理人双方批准。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五/次的违约责任,并在 3 天内整改到位;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2000 元/次的违约责任,
并在 3 天内整改到位;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内容及分包人均须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施工场地移交之日。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提供履约保证金现金 20 万元。承包人另行提供农民工支付保函,提交金额严格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 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锡建建市〔2020〕3 号)等有关规定。履约担保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承包人最迟应在合同签订前以现金形式向发包人足额支付履约担保,对此发包人无义务提醒、催促承包人。履约担保采用现金的形式提供。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逾期未提交履约担保,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预付款,直至承包人递交履约担保为止,
并不承担任何延迟支付的责任。如承包人履约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或拒绝履约,发包人将没收其已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0%作为工期补偿金,同时承包人还须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等)。以上违约金如实际发生,将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工程结算款金额不足的,发包人将通过诉讼途径追索。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施工期间的“五控”、“二管”、“一协调”,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A、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B、调整批准的监理规划;C、调换总监代表或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D、签发开、停工令;E、处理施工索赔问题,审批工期延长;F、审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费用;G 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他人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2)/(3)/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工程质量等级为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100% 。如本工程一次验收达不到 100%合格标准,承包人应立即返工直至合格,承包人按本工程结算总造价的 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返修工期并入施工工期计算。若该违约金不足已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据实赔偿。质量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由发包人直接在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1.3 将通用条款第 5.1.3 修改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
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工程应在承包人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验收。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验收签证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监理单位在收到通知后未提出答复,以及未在通知验收日 48 小时内到场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单位应承认验收记录。若承包人事先未通知监理验收,自行覆盖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经监理确认后,发包人将按照每次 5000元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在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一并扣除。承包人并且需按照监理要求对已覆盖但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进行剥离重新报监理检验。所有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按规定需报质监等部门验收分部分项项目的,由承包人负责申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最新相关条款、技术标准和规定执行
(如合同执行期间有新的办法发布,承包人无条件按新办法执行,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①按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无锡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20 号)的有关条款以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管理,监理和发包人监督执行,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如果发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应当全额赔偿。环境保护按苏建招[2010]10 号文: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增加防止扬尘等要求的通知。②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到xx施工,并符合市创建卫生城市的要求,材料堆放整齐,做好工地xx创建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如受到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则每次按 5000 元扣款。③严格施工安全,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并应参加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必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8】86 号文)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如发生各类事件,承包人承担直接、间接损失及费用。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按最新相关条款、技术标准和规定执行(如合同执行期间有新的办法发布,承包人无条件按新办法执行,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同工程款支付。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监理工程师指令。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提供后 7天内。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 天内。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8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7 天。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须符合“通用条款”中允许工期顺延的条件,并均须经监理核定和发包人批准方可计算顺延天数。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承包人须按贰万元
/天支付违约金。工期延误已达到总工期的 5%,发包人有权除扣除其工期违约金外,还有权指定分割或终止合同,并追索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 5% 。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非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或应预见的物质条件 。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按通用条款;7.8.1 删除通用条款第 7.8.1 项“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4 将通用条款第 7.8.4 项修改为:“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
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监理人不同
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6 删除通用条款第 7.8.6 项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毁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不列入本工程结算。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 规格、材质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标准、规范,并提供质量证明书;必须提前 10 天将所采购材料及设备品种、品牌、数量、规格、质量、价格等情况报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才能采购。(2)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采购材料进行验收、核对、抽检(发包人检验试验费含在相应项目的综合报价内),对于不合格材料责令承包人退换,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所有材料必须附质保书、出厂合格证等有效证明。(3)工程所用材料进场均需接受发包人确认,并必须符合设计及发包人要求,否则,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更换材料甚至拒绝接受相应分项工程,进场材料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之确认不代表免除承包人对相应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质量担保责任。8.5.3 删除通用条款第
8.5.3 项“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通用条款或发、承包双方协商 。 8.7.2 删除通用条款第8.7.2项“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合同的要求,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安排场外临时设施用地或施工用地。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签证,增减或调整工作内容及施工进度、变更材料、材质的指令等,是合同的一部分,中标单位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实施并承担合同义务,否则视作违约。承包人承担 1 万元/次的违约责任,并在 3天内整改到位;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同时没收履约保证金。(2)发生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要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跟踪审计同时确认方为有效;由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其工作量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及跟踪审计书面确认后,作为结算审计的参考资料。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见本合同条款第 12 条。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发、承包双方协商。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经发包人同意。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本工程仅人工费参与结算调差,人工按xx函价(2021)379 号文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为
基准。
人工信息价平均值计算方法:涨跌幅在±5%以内,不调整。涨跌幅超过±5%,5%以内部分
各自承担,超过 5%部分按施工当期人工用量结合当地信息指导价差加权平均调整。施工期:指材料在工程上开始投入使用到使用结束的历时时间。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本条“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外,合同单款不调 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取,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 程建设周期内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波动风险及人工工资的政策性调整,风险费用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结算审减率=(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定案造价)÷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造价×100%。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的 10%。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及履约担保后(与预
付款金额相同),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开工预付款在期中累计进度款支付金额达到预付款金额时一次性扣完,抵扣完成后退还预付款保函。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14 日内。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预付款保函。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xx价【2016】154 号、xx函价【2021】379 号。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 1 次。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比例为计量工程价款的 75%。发包人须将不低于进度款 10%且不低于同期发生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存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付款申请单后 14 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付款申请单后 14 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合同签订完毕,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预付款合同金额的 10%;按月进度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比例为已完工程量计量工程价款的 75%(含预付款在内);各单体
(含单体地下室)完工并验收合格后,经发包人、监理共同验收合格且由发包人及发包人聘请的投资监理对工程款金额审核无误后,支付至该单体已完工程产值的 80%;工程通过政府竣工验收备案完成,经发包人、监理共同验收合格且由发包人及发包人聘请的投资监理对工程款金额审核无误后,支付至该单体合同价的 85%;本工程竣工结算全部完成,结算审定单经各方签字签章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 97%,在支付此笔工程款前需提供结算金额的全额施工发票,剩余 3%作为工程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3%作为质量保修金。卫生间及厨房间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5 年,其余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2 年。质保金分两次支付,质保金 2%在质保期满两年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及重大投诉一次性无息支付承包人质量保修金,另 1%在质保期满五年后,经发包人确认如无任何质量问题及重大投诉后无息支付给承包人,根据承包人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发包人有权暂扣、抵扣质量保修金。工程交付同时,需移交工程施工的全套资料,未按时移交的,付款可作同期顺延。每次付款均严格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 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锡建建市〔2020〕3 号)等有关规定。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28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承包人申报的进度款与发包人审批的进度款数额不一致的,以发包人审核为准,有争议的数额部分,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统一结算,有争议款项的延后付款,不适用延期付款的相关条款。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实施停工,窝工等影响工程进度的行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认可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时间在每月的 25 日前,发包人应在提前做好合同价款支付申请工作,发包人付款
审核时间不超 45 日历天。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如承包人不能在承诺工期内完成,则每拖延一天承包人按贰万元/天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按比例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4 天内(场地清理按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通过工程交(竣)工验收 30 天内将完整的结算资料送交给发包人。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汇总表及详细的计算过程、计算方式(含书面及电子版);(2)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3)全套竣工图纸原件;(4)其他资料(如相关部门需要的承诺书等)。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2 条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详见后附质量保修书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质量保证金为竣工结算价的 3%。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的工程款;(比例范围0%-3%,下拉菜单选择,间隔 0.5%)
(2)竣工结算金额的3%;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详见后附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金:竣工结算金额的 3%。保修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将从保修金中扣除,费用超出保修金额的,发包人将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保修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在承包人修复后,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对已修复部分延长保修期,延长时间为 24 个月。承包人
在接到报修通知后 24 小时内必须响应,并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修复完成;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但由此发生的费用,将无条件从承包人的下阶段应付工程款中或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抵扣。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1 天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顺延延误工期,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顺延延误工期,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延误工期,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延误工期,承包人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损失或费用索赔。
(7)其他: 发包人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7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如承包人不能在承诺工期内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则每拖延一天按贰万元/天支付违约金发给发包人,最高扣至中标价的 5%。工期延误已达到总工期的 5%,发包人有权指定分割或终止合同,并有权追索赔偿。若竣工验收综合评定工程质量达不到一次验收合格,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扣除承包人结算价的 1%作为违约金,并且承包人还应立即整改,确保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时间范围内能完成验收合格;否则,发包人有权指定分割或终止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将无条件从承包人的结算款中扣除,并有权追索赔偿。若承包人、
挂靠人(若有)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发包人账户被法院查封或被法院、政府等部门要求协助执行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法院、政府的要求代为支付款项,并按照已支付金额的 1.2 倍,向承包人主张。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否则,发包人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直至解除施工合同并承担因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转让予第三人,亦不得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担保等),否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x、鉴定费、差旅费等)。因承包人违约发生纠纷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主张,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5 日内,及时撤离人员及设备,未在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的时间内撤离的,发包人有权停水停电,并无偿使用承包人遗留在现场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后 7 日内,到施工现场,与发包人、监理、设计、跟审共同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进行确认;无法确认工程质量的,由承包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承包人未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7 日内规定时间内委托鉴定的,视为承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保险法解释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按通用条款(28 天)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各类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参与施工的各类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该保险费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不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与承包范围一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卫生间及厨房间等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5 年,其余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2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集中交付小业主之日起计算(分批交付的分批价算)。
卫生间及厨房间防水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60 个月,其余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工程集中交付小业主之日起计算(分批交付的分批价算)。
60 个月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按维修费用的 15%收取乙方违约金。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
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乙方:
甲方将 项目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工程概述:1、工程名称:详见主合同
2、工程地址:详见主合同
3、分包工程范围和内容:详见主合同
4、分包形式:详见主合同
1、甲方、乙方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出现安全问题的,由xxxx所有后果和责任。
2、甲方、乙方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3、甲方、乙方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
4、甲方、乙方双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5、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xxxx、认真执行。
6 、施工期间, 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予以协助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方、乙方双方应经常联系,项目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隐患,乙方必须限制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方、乙方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
员自觉穿带好安全防护用品。
9、甲方、乙方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10、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方、乙方双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租赁手续。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但借入方必须尽心检验。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损坏遗失或造成伤亡事故均由借入使用方来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11、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不准任意玩意,损坏偷盗。动用明火必须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并制定防火监护人员,签发监护工作交底书,落实监护措施。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生活设施内,严禁使用电炉,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取暖、烘烤衣服,不准私自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准私自拉接电线插座,不准躺在床上吸烟。电饭锅、电炒锅等电热器具应到甲方指定的专间集中使用,甲方应创造条件为乙方使用提供便利。
13、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4、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5、乙方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并向项目所在地(县)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16、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它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17、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甲方:(盖章)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 3:
xx协议书
甲方(全称):乙方(全称):
甲乙双方签署了 合同。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xx合作,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甲乙双方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xx合作准则。
1.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xx合作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xx合作教育。
3.甲方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xx合作的规定,不得接受乙方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4.甲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乙方单位领导。
5.甲方人员如违反xx合作制度及本协议规定,甲方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6.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xx合作规定的情况,甲方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1.应保证乙方有关人员了解甲方单位有关xx合作的各项制度及本协议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2.不得宴请甲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3.乙方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乙方人员任何向甲方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甲方单位领导。
4.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xx合作执行情况的监督并进行配合。
5.乙方单位人员有义务就甲方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甲方单位领导举报;如乙方向甲方人员行贿,或甲方人员向xxxx,乙方满足其要求且未向甲方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承诺在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 5%,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处罚。
6.如因乙方单位及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甲方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甲方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地方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本章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
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5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5.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综合单价。
2.5.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含材料保管费)应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
2.5.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现场保管等全部费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投标文件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6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计算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自主报价;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按项计取,综合单价按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2.6.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xx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6.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增补总价措施项目,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
2.6.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7.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7.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2.5.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
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7.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2.7.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8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9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2.10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1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其他说明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可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也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按第二章 2.4 款规定的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4 其他补充说明
。
第六章 图 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招标编号) 的 (工程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工期 日历天。
2、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相关要求。
4、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投标诚信承诺:
6.1 我方承诺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我单位承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均不存在、也未参与任何围标串标活动,也不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刑事及失信惩戒等处罚;
6.2 我方承诺我单位如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愿意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指定媒介上的公示,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在公示期间,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我单位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及信用分的扣除包括并不限于以下规定:
(1)除不可抗力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 2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2 分(扣分有效期
6 个月);
(2)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违反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投标条款等情形);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应出席开标会而缺席或迟到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答辩、消极答辩的(答辩得分低于扣除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后平均分的 60%,评标委员会需进行判定),公示 1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1 分(扣分有效期 6 个月);
(3)一年内 2 次在无锡市(含江阴、宜兴)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
或者被驳回投诉的,公示 1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3 分(扣分有效期 12 个月);
(4)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公示 3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3 分(扣分有效期 24 个月)。
6.3 我方承诺我单位所有企业信息(包括业绩和获奖情况等)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信息库”内信息为准,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我单位投标所使用的诚信库信息均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
7、 。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投 标 人:单位性质: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网 址 | ||||||
企业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注册建造师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建造师证号 | 专 业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负责人简历 | |||||
序号 | 发包人名称 | 工程名称及建设地点 | 建设规模 | 项 目负责人 | 合同金额 (万元) | 开竣工日 期 |
联合体协议书
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 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按照本
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联合体未中标或者中标时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备注: 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