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A 款)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A 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太平洋人寿[2009]意外伤害保险 008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条款目录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7 酒后驾驶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9 无有效行驶证
1.3 投保范围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7.10 | 机动车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7.11 | 医疗事故 |
2.1 保险金额 |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7.12 | 非处方药 |
2.2 保险期间 | 6.3 年龄错误 | 7.13 | 潜水 |
2.3 保险责任 | 6.4 联系方式变更 | 7.14 | 攀岩 |
2.4 责任免除 | 6.5 争议处理 | 7.15 | 探险 |
3.保险金的申请 | 7.释义 | 7.16 | 武术比赛 |
3.1 受益人 | 7.1 周岁 | 7.17 | 特技表演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7.2 意外伤害 | 7.18 | 有效身份证件 |
3.3 保险金申请 | 7.3 全残 | 7.19 | 情形复杂 |
3.4 保险金给付 | 7.4 醉酒 | 7.20 | 现金价值 |
3.5 诉讼时效 | 7.5 斗殴 | ||
4.保险费的支付 | 7.6 毒品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A 款)条款
(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A 款)”简称“安贷宝 A”。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 “我们”均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A 款)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x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可为以下两类人员:
(1)年龄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
(2)获得贷款的单位中年龄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的高级管理人员。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x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2.2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最长不超过 1 年。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对被保险人负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3)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工种已经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的。
被保险人因以上一项或数项情形的发生而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不退还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1)除您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依本合同所载贷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如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我们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予由被保险人或您指定的第二受益人。
(3)如全残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我们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予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的除外。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贷款合同、还贷收据或证明;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一受益人须提供单位证明);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
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申请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贷款合同、还贷收据或证明;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一受益人须提供单位证明); (3)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4)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第一受益人同意您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借款人已提前还清贷款的书面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x保险条款“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6.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争议处理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 ||
7. | 释义 | |
7.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7.2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7.3 | 全残 | x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鉴定机构)进行。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
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 ||
7.4 | 醉酒 | 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
7.5 | 斗殴 |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斗殴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
7.6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7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7.8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 |
习驾车。
7.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0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11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的认定以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准,若该条例被修订的,以修订后为准。
7.12 非处方药 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7.13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4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7.15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7.16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7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7.18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19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7.20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70%×(1- n/m),其中 n 为本合同已生效的天数,m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太平洋人寿[2016]定期寿险 03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
❖ 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5.1
❖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6.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7
👉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3.保险金的申请 | 6.1 年龄错误 |
1.1 合同订立 | 3.1 受益人 |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2 合同构成 | 3.2 保险金申请 | 7. 释义 |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 3.3 保险金给付 | 7.1 全残 |
1.4 投保范围 | 3.4 诉讼时效 | 7.2 意外伤害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4.保险费的支付 | 7.3 毒品 |
2.1 保险金额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7.4 有效身份证件 |
2.2 保险期间 | 5.合同终止 | 7.5 情形复杂 |
2.3 保险责任 | 5.1 合同终止 | 7.6 现金价值 |
2.4 责任免除 |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条款目录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安贷宝定期寿险条款
“附加安贷宝定期寿险”简称“附加安贷宝定寿”。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安贷宝定期寿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x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x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投保范围 x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x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x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疾病全残保险金
x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 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保险费的 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疾病身故保险金”和“疾病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疾病;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
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因发生主险合同“2.4 责任免除”条款中所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3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1)除您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疾病全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其受益额度以索赔当时依本附加险合同所关联的贷款合同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为限。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2)如疾病身故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我们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予由您或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二受益人。
(3)如疾病全残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我们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
给付予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的除外。
(4)第一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第一受益人享有的疾 病身故保险金或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予由您或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二受益人;如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第一受益人享有的疾病全残保险金给付予该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的除外。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疾病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贷款合同、还贷收据或证明;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一受益人须提供单位证明);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须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若申请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疾病全残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贷款合同、还贷收据或证明;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一受益人须提供单位证明);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 合同终止
5.1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险合同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我们按主险合同约定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 达到主险合同保险金额后,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但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后,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主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退还主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但退还主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 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
6.2 | 适用主险合同 |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条款 | (1)保险事故通知; | |
(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3)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4)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5)联系方式变更; (6)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全残 x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①);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②);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③);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④)。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鉴定机构)进行。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活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7.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附加险合同所述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7.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7.5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需要进一步核实。
7.6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的保
险费×70%×(1-n/m),其中 n 为本附加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m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