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11N7842864562024202
合同编号:11N7842864562024202
工程名称:川沙新镇纯新村鲍家宅路、教堂北侧道路、老街北通道、
5 队村组路道路提升工程
建设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施工单位:上海锢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工程地点:
合同双方 甲方: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乙方:上海锢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为确保 川沙新镇纯新村鲍家宅路、教堂北侧道路、老街北通道、5 队村组路道路提升工程
的顺利推进。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通力协作,互相配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下,订立如下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川沙新镇纯新村鲍家宅路、教堂北侧道路、老街北通道、5 队村组路道路提升工程
2.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范围和承包形式
1. 承包范围: 按施工图及现场实际情况
2.承包形式:包工包料第三条 施工合同价款
工程合同价为 ¥1965926 元(大写人民币:xx玖拾xxx仟玖佰贰拾xx整),增值税税率为 9%。施工完成后由乙方编制决算书,由甲方委托审计,具体办法按浦川新委 [2021] 101 号文执行。对于合同预算外工程需签证时,须经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确认。
第四条 工程期限
1.具体开工日期按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为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工期 日历天。
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的,工期不予顺延。
3.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
延。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负责乙方进场施工时安全、质量教育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监督。
(2)施工期间配合乙方协调和处理与xx单位的关系,保证工程项目顺利施工。
(3)负责组织工程的施工验收和结算。
2.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1)认真勘察施工现场,使自己熟悉现场的位置,环境,确认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施工范围内供水供电等状况,以及储存物料和施工用的空间,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出方位,以便取得一切可能影响其承包造价的全部数据。
(2)遵照甲方制订的工程质量验收方案,确保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
(3)在施工过程中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接受甲方及监理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六条 结算依据和付款方式
1.有关定额及取费标准:
(1)《》(2016)及相关定额
(2)《》(2016)及相关定额
(3)材料价格按照施工期间的信息价
2.工程结算除包括上述各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投标文件
(3)双方在施工时签署的补充协议;
(4)设计变更单;
(5)合乎手续的签证单;
(6)双方其它书面约定的经济支出。
3.双方商定:
工程结算报告提交甲方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 15 天内,甲方收到乙方的结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委托审计单位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核报告。
4.工程付款方式:
(1)本工程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含 100%的安全xx施工措施费),作为预付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至合同金额的 ,作为工程款。
(3)工程竣工结算由川沙新镇监察办委托审价,待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定价的 。
(4)工程总金额以审定价为准,审定价超过合同金额的,以合同金额为准,审定价低于合同价的,以审定价为准。
第七条 工程现场
1.甲方指派 为项目代表,具体负责合同履行的有关事项,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2.乙方任命 为本工程项目经理,按要求组织施工,负责合同履行,协调解决由乙方负责的项目施工事项,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3.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消减人员或调换人员,否则如影响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乙方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
1.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乙方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甲方备案。
2.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甲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3.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xx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
4.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5.乙方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第九条 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以及对甲方的保障
1.乙方在施工进程中,必须加强自身安全意识教育,进入现场应严格遵守一切安全操作规定,做好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在施工中如违章作业或施工不慎,乙方人员应做好现场抢救和保护现场工作,由此造成伤亡和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有协助抢救伤员义务。
2.乙方必须对其员工的意外伤亡负全部责任;甲方对乙方的任何员工的意外或伤亡不负
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乙方必须保障甲方免于承担任何与此有关的赔偿、调解、诉讼等费用的支出。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特大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除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按合同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协议争议和纠纷处理
如有纠纷,任何一方均可提交浦东法院管辖。第十二条 xx协议
1.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3.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以补充协议形式约定。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甲 方:(xx) 乙 方:(xx)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xxx
男
(或委托人) 唐爱民 (或委托人)xxx
地址: xxxxxxxxxx 000 x 地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2024-01-18 日 期:2024-01-18
签约地点: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xx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xx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
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
——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八、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九、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一、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十二、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治安、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掖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慰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6.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
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 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出的整改指令。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承包人:(xx)
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xx)
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要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合同签订时间: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