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BC〔2022〕ZH04007
PSBC〔2022〕ZH04007
邮享贷-薪客专享借款合同
PSBC〔2022〕ZH04007
邮享贷-薪客专享借款合同
特别提醒:在您(即甲方,下同)确认同意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下同)订立本合同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如果您或您的配偶不同意本合同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确认及后续操作。您通过乙方运营的网站或其他贷款平台
(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运营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H5 等,以下简称“贷款平台”)点击接受本合同,即表示您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全部约定内容。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贷款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服热线:95580。
本合同所称邮享贷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面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多种合法消费用途的个人额度类人民币贷款。
第一条 当事方
甲方:【甲方姓名,显示完整】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显示完整】
乙方:【返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贷款行:【返显“ 支行”】
第二条 借款基本信息
贷款种类:【邮享贷-薪客专享】
贷款金额:【客户本次支用金额】元(大写:【】)
贷款期限:【显示贷款期限】月,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得变更
贷款年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以下第 种(采用单利计算方法):
2.1【审批通过利率】【即在 年 月 日,一年期_的 LPR 基础上,加/减 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贷款利率为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方法)
2.2 本合同项下贷款为贴息贷款,贴息前利率为【审批通过利率】,贴息后折算的利率水平为【返显贴息后利率 %】。
贷款发放后遇 LPR 定价基准调整的,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不调整。收款账户/收款钱包:【显示完整】
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按月等额本金/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还款日: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月【】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如实际放款日次月的【】日距实际放款日之间的间隔天数不足 15 天,则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下下月起的【】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合同日期:【显示年月日,为客户阅读确认本合同的日期】
本合同约定的上述要素为非承诺性,贷款人可单方面调整、取消,不构成必然的放款义务。对于已放
款业务,最终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账户、还款金额等要素以贷款人微银行、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实际显示为准。
第三条 甲方确认
甲方在签约前须确认并保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3.1 甲方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2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提交的材料及所作xx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xx;
3.3 甲方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3.4 甲方承诺借款用途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包含但不限于借款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装修、购物、旅游、房屋租赁(居住)等合法消费支出。
3.5 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以及银行的计算机系统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
3.6 甲方授权乙方在办理本次业务申请及业务存续期间,为了解甲方信用状况,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并留存甲方信息。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等情况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甲方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乙方向上述数据库提供本协议相关信息(含甲方不良信息);
3.7 使用甲方本人名义注册、设置密码以及一切在贷款平台上从事的行为均视为甲方本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订立本合同、申请支用贷款和归还贷款等,该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甲方本人承担;
3.8 甲方确认,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本合同中有关甲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应甲方的要求对该等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
3.9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住房,生产经营(含购置经营用房、商用车),股本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用途。不得用于归还贷款及信用卡本息;不得进行邮储银行本人同名账户转账。如借款人出现违规使用贷款资金的情况,贷款人可以采取限制违规交易、加收罚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暂停未使用额度和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3.10 放款账户默认取款、消费、转账时先使用自有资金,再使用贷款资金。借款人有权通过手机银行或自助渠道对系统默认设置的放款账户资金使用顺序进行变更。
第四条 合同构成
本合同条款、甲方在贷款平台信息系统填写的所有信息、贷款平台各项规则以及乙方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向甲方明示的、与本业务相关的提示、公告、通知等信息材料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各组成部分均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合同形式
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甲方登入乙方电子系统的方式为双方认可的身份认证方式,凡通过该身份认证方式后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为,甲方承诺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甲方在贷款平台确认后,本合同开始生效。
第七条 贷款发放
7.1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审批通过甲方的放款申请;
7.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日期为贷款资金划入甲方收款账户/收款钱包的日期,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
7.2.1 甲方授权乙方将贷款资金全额发放至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收款账户。
7.2.2 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向 【反显】 (合作方)购买合法合规用途的商品或服务。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如下交易账户或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
户名/对公钱包名称: 【反显】 | ; | |
账号/对公钱包编号: 【反显】 | ; | |
开户行/开立机构: 【反显】 | 。 | |
如发生退货退款产生的贷款利息不予以减免或退还。 |
第八条 贷款归还
8.1 本贷款的收款与还款账户均约定为甲方在确认贷款前绑定的银行卡账户或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即在乙方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且户名为甲方本人。贷款发放后,甲方可进行还款账户或还款钱包变更操作,以变更后的银行卡账户或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为准。
8.2 经协商一致,甲方按照【按月等额本息/按月等额本金/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归还贷款。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首末两期按日计息,中间期次按期计息。
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1+月利率) 贷款期间月数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1+月利率) 贷款期间月数 -1
采用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 贷款期间月数
+未到期本金´月利率
采用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除最后一期外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
最后一期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本金×当月实际天数×日利率
甲方还款日为法定休假日(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每年按国务院有关节假日安排的文件规定执行),还款日可以顺延。顺延期间乙方对于甲方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不收取罚息,但是会根据顺延支付的本息合计金额、顺延实际天数与贷款正常利率收取顺延支付期间的正常贷款利息。节假日结束后的首日,如果甲方仍未归还节假日期间延后支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乙方将对甲方应还的本息合计金额(包括顺延支付期间产生的正常贷款利息)按照罚息利率和当期未顺延还款日起算的逾期天数计收罚息。
8.3 甲方应在每月还款日 17 点前将足额本息存入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账号或还款钱包,由乙方系统自动扣款。若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或甲方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甲方应在当期还款日 17 点前在贷款平台办妥还款账户变更手续。甲方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8.4 甲方有到期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或还款钱包,并授权乙方随时划收。如果还款账户或还款钱包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对于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乙方按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的顺序划收;对于除上述以外情形的贷款,乙方按费用、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本金的顺序划收。乙方的上述扣划行为视为已经在此得到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即便如此,如届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配合,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对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账号以及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任何账号或个人数字人民币钱包进
行止付处理,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或其他费用),直至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为止。
8.5 贷款发放 30 天内(含 30 天),甲方不可提前结清或提前归还部分本金。贷款发放 30 天后,甲方可通过贷款平台在每天 9 点至 17 点自行办理提前结清或提前归还部分本金。根据甲方填写的提前还款金额,区分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和提前结清贷款。填写的还款金额如在当期应还金额及提前结清金额之间,视同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填写的还款金额等于贷款余额的,视同提前结清贷款。提前结清或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甲方无须缴纳违约金。提前归还部分本金之前甲方应首先归还拖欠的贷款本息(如有)和提前还本日所在期间一整期的贷款本金和根据实际使用天数计收的贷款利息。提前结清贷款按照实际天数计收贷款利息。甲方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后,乙方按照甲方剩余贷款本金、期限和原贷款利率重新试算还款计划。
8.6 本合同如采用 2.2 的贴息贷款利率,由合作方提供贴息,且贴息资金由合作方一次性划转给贷款人的,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利息存入借款人还款账户或还款钱包用于偿还贷款利息(但贷款人 视情况,有权选择不经过借款人还款账户或还款钱包直接用于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合作方提供的 贴息款非借款人资金,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不得要求贷款人将贴息款划回。如合作方提供的贴息不足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利息的,借款人应在每期还款日 17 点之前根据最新还款计划表补足利息。合作方是否及时、足额贴息,不构成借款人应归还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本金、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减免或延迟支付的理由。借款人有到期未偿付的贷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 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或还款钱包,并授权贷款人随时划收。
第九条 贷款利率调整
本合同第二条贷款利率为初始利率,若甲方符合乙方的利息或利率折扣优惠条件,则根据优惠规则确认相应的折后利率为本合同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乙方有权每年重新评估给予甲方的利率优惠。根据国家政策、甲方资信状况等情况,乙方可自行决定全部或部分取消给予甲方的利率优惠,并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乙方可单方取消原有的利率优惠,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初始利率或上浮一定比例:
9.1 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发生逾期连续 3 期或累计逾期 6 期;
9.2 在借款期间,甲方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乙方认为已发生可能影响甲方履约能力事件。
第十条 罚息利率
10.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乙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二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50%确定。
10.2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乙方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二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确定。
10.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且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按前两款约定的较高罚息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费用
11.1 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保管费、提存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等费用,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地政策的要求承担,如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当地政策未有规定的,合同各方可协议约定。
11.2 甲方未如期归还本息的,应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等)。
11.3 乙方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随时向甲方和担保人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二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2.1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甲方违约:
12.1.1 甲方未完全适当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
12.1.2 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12.1.3 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12.1.4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
12.1.5 甲方拒绝或妨碍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2.1.6 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踪或被宣告失踪,或者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代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12.1.7 甲方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2.1.8 甲方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甲方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履行义务的;
12.1.9 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2.2 甲方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
12.2.1 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2.2.2 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
12.2.3 宣布已经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费用;
12.2.4 解除本合同。
12.3 甲方的用款理由属实,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均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甲方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无任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如甲方违反上述承诺,涉嫌贷款诈骗等犯罪的,乙方有权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一百九十三条、二百二十四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等方式,借助司法强制力追偿损失、惩戒犯罪。
12.4 甲方对提供给乙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取得资料的合法性负责,并同意乙方将上述资料、信息用于洗钱风险管理等用途。
12.5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服务、款项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且在与乙方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监管机关规定的或乙方依判断认定的风险特征时,乙方有权随时中止或终止服务。
12.6 甲方违约,除前款约定的措施外,乙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12.7 发生下列一项或多项情形的,构成乙方的违约事件:
12.7.1 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贷款;
12.7.2 无本合同约定的正当理由,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12.7.3 未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的规定计收利息。
12.8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2.9 甲方对乙方负担数项种类相同债务,甲方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乙方指定债务的履行顺序。
第十三条 权利转让
13.1 乙方无需征得甲方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乙方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甲方,通知可以书面通知或在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等形式做出。
13.2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四条 通知
本合同下的所有通知、请求、要求和其他信息传递不限于以书面形式进行。
14.1 本合同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书面材料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收件方拒收的,于拒收日视为送达);采用邮寄或快递方式的,自发件地邮戳记载之日起,满 7 日视为送达;采用传真方式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收到传真之日视为送达;乙方可在公开媒体发布公告,公告之日视为送达对方。
14.2 甲方同意乙方和司法机关也可以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现代通信方式向甲方送达相关债务催收通知或诉讼文书。乙方和司法机关已向甲方指定的手机号码、地址、电子邮箱等发出了相关通知或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如果甲方指定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出现变更、停机、故障、弃用、删除等无法接收的情况,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若不及时告知,乙方和司法机关按原指定的手机号码、地址、电子邮箱等发出相关债务催收通知、诉讼文书的,亦视为送达。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前述约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催收债务及所有司法阶段及程序,包括适用于法院诉讼(含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阶段,乙方和司法机关向前述地址发出文书即视为送达。
14.4 甲方对预留的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就读学校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该等信息视为可以直接送达或通知至甲方本人。甲方同意接受乙方采取上门、函件、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对甲方进行提醒或催收,所有提醒催收的方式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当于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4.4.1 甲方的其他任何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偿,或者甲方未予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或其他义务;
14.4.2 涉及刑事案件、诉讼、仲裁、纠纷,对其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
14.4.3 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就读学校、工作单位发生变更;
14.4.4 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本息按期足额偿还的其他情形。
14.5 甲方可通过拨打客服电话、使用在线客服系统等方式向乙方咨询本业务相关问题。
14.6 甲乙双方均同意法院采取电子或互联网等现代方式开庭审理案件、根据法院执行和悬赏令需要公开披露债务人或担保人个人信息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
15.1 符合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处理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信息:
15.1.1 取得甲方的同意后处理个人信息。
15.1.2 为订立、履行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
15.1.3 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
15.1.4 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甲方及相关人员的财产安全所必需处理个人信息。
15.1.5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15.1.6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理甲方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15.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2 甲方授权乙方将本人基本信息(包括婚姻状况、职业信息、通讯地址、学历信息等)、信贷信息和本合同办理及存续期间形成的交易记录等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甲方事先已明确被告知并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违约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可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以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贷款人所处理的有关本人的数据,及撤回同意贷款人处理个人信息。当担保人撤回同意贷款人处理个人信息后,贷款人将不再处理相应个人信息,但该撤回同意不会影响已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如果拟撤回同意的信息属于贷款人提供服务必要的信息,应在贷款人提供相关服务前或相关服务终止后再进行撤回。
15.3 对于甲方逃避乙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或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实施制裁措施,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合理合法手段在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有权为催收目的将甲方有关合理合法信息提供给经贷款人合法合规准入的催收机构(具体的催收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等将以网
站公示或电话或短信等适当方式告知客户),由催收机构对本合同项下债权进行催收。
第十六条 保密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贷款人有义务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且保密义务不随合同的终止而终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个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独立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贷款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九条 其他
乙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附则
各方可以书面协议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过各方签署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按照实现本合同所述目的必要期间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最短时限内保存在乙方服务器上备查和保管。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甲方声明:
1.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甲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3.乙方已依法向甲方提示了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甲方要求对全部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甲方已经知悉并理解全部条款。
4.甲方承诺申请贷款用于合法、合规的消费用途,保证该贷款不用于购买住房、生产经营(含购置经营用房、商用车)、不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用途。甲方承诺贷款发放后及时提供用途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消费合同照片、消费交易单据照片或扫描件等;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合法消费用途,甲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和约定,若违反以上承诺约定,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乙方可以采取限制违规交易、加收罚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暂停未使用额度和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
甲方【返显姓名】
身份证号码【返显身份证号码】
乙方【返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合同日期: 【系统返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