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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互认基金注册申请材料指引
第一部分 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相关文件契约应为简体中文版且用语符合内地金融市场的习惯:
1、申请报告;
2、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应当经基金受托人和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或由基金管理人签字确认并提交相关承诺函);
3、关于基金的信托契约或者公司章程为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最新、完整版本的说明;
4、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5、基金的产品资料概要;
6、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文件与香港证监会批准的版本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的说明;
7、基金管理人关于注册申请文件及销售文件简体中文版本与经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语言版本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的承诺;
8、基金最近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9、基金最近一个月资产规模情况的说明;
10、 互认基金代理协议(须正式签署);
11、 基金及管理人、受托人、保管人、代理人符合条件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文件,应包括且不限于:
1) 香港证监会对互认基金的注册认可函(需翻译);
2) 基金管理人牌照复印件;
3) 基金受托人注册证书复印件;
4) 基金保管人(如有)注册证书复印件;
5) 内地代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2、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3、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部分 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金基本情况: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受托人、基金类别、成立时间、最近资产规模、主要投资方向、范围、目标、限制等。其中,基金名称应当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不得具有误导性文字。
2、基金符合注册条件的说明:
1) 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2) 管理人是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 3 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
重大处罚;
3) 采用托管制度,受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4) 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
(含ETF 基金);
5) 基金成立 1 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或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50%。须明确当内地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比例超过 50%时的处理方案。
3、基金在内地的代理、销售、信息披露等安排。建议包括:份额类别、费率结构、销售渠道、销售文件、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4、需要监管机构特别关注的事项。特别提示该基金区别于常规产品之处,及基金在运作、收益分配、申购赎回等方面与内地通行方式存在的差异。
第三部分 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
香港互认基金提交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应为整合历次修订的、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完整的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英文契约必须提供主契约和所有补充契约,须正式签署。
契约须提供简体中文翻译版本。须将补充契约中的相关修订
整合进主契约中。中文翻译契约须由受托人和管理人签字确认,或由管理人签字确认且提交相关承诺函。
第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招募说明书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相关用语应当符合内地基金业务习惯。互认基金的内地招募说明书应包括原版说明书和针对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两部分。补充说明书置于原版说明书之前。
原版招募说明书应为整合历次修订的版本。如互认基金为伞型基金中的一只或多只,应保留与该基金相关的附件。
整合版招募说明书需经过管理人确认并签字,管理人需承诺该说明书与香港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语言版本一致且具有同等效力。
根据《暂行规定》第十条,香港互认基金的补充招募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针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需要提供的内容包括:(1)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2)相关税收安排(在补充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的“相关税收安排”和“香港互认基金风险揭示”部分,对两地税收安排的差异进行特别揭示: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收税政策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资产回报有别于在香港
销售的份额,同时,中国内地关于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之间在税收政策上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投资人应重点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3)货币兑换安排;(4)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5)内地投资者通过名义持有人(如有)进行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安排;(6)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7)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8)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9)关于两地投资者在投资者保护、权利行使、赔偿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将确保得到同等水平对待的声明;(10)《暂行规定》规定的其他要求;
2、基金在内地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3、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解决方式;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5、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此外,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增加其他内容。如在内地的销售安排、份额类别设置、申购赎回安排、费率结构等。
遵从内地习惯,香港互认基金申请材料须明确内地适用的申赎费率。
对于原版招募说明书中部分不适用于互认基金的安排(如实物赎回、子基金间的转换等),须在补充说明书中作出明确说明。
补充说明书需声明:基金的原版招募说明书若与补充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补充说明书为准。
第五部分 产品资料概要
产品资料概要是用以加强产品披露的主要规定之一,要求用语浅白易懂,目的是为有意投资的人士xx扼要地介绍投资产品的主要特点及风险。相关用语应当符合内地通行习惯。
按照香港证监会要求,产品资料概要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及类别、发行人名称、资料便览、产品运作说明、风险提示、相关费用等。
产品资料概要应根据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要求编制,并补充针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提示。特别说明事项包括且不限于: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及费率、销售安排、申赎安排。
第六部分 差异说明和一致性承诺函
差异说明:对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招募说明书和资料概要与原始文件的差异做出说明。
一致性承诺函:对信托契约(或公司章程)、招募说明书等
文件的简体中文版与原始版本一致并且具有同等效力的承诺必须由基金管理人出具。翻译公司的签字件无效。
第七部分 互认基金代理协议
互认基金代理协议须正式签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代理内容、双方职责与权利义务、协议到期或者合作终止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其中,委托代理内容包括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
第八部分 其他材料其他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基金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报告;
2、基金最近一个月资产规模情况的说明,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要求最近一个月每日资产规模都达到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证明文件(要求见第一部分);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遵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1 号)等法律法规要求;
5、 其他材料(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