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學生-表 3
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創意產業學系校外實習機構合作合約書
第一條 合作項目
(校外實習機構(全銜書寫),以下簡稱甲方)為鼓勵國立東華大學藝術創意產業學系(以下簡稱乙方)之學生(丙方) 君,同意合作培育專業人才,由甲方提供在學專業實習機會予乙方,以為培養未來產業人才。
第二條 甲、乙雙方組成實習輔導小組;由甲方實習機構代表與乙方系所單位主管暨授教師共同組成之,視實習狀況之需要集會之。
第xx xx輔導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視學生實習狀況之必要性,召開協調會,研商實習相關事宜及了解學生實習情形,以利學校教學與學生產業職涯培訓之配合。
二、分發實習學生至各實習機構實習。
三、實習期間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與考核,藉以增進學生校外實習訓練,提升校外實習合作之功能。
四、監督學生實習與職涯管理,學生如有故意違反實習機構政策或管理規則之行為,情節重大且事後不知悔改,經實習輔導小組集會議決提前終止實習關係者,將由乙方及該生之監護人處理。
五、其他有關校外實習合作之協調事項。
第四條 乙方設立系級校外實習委員會,執行下列事項:一、提供校外實習作業諮詢。
二、訂定糾紛處理機制。
三、合約未盡事宜之商議修訂。
第五條 實習時間起訖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小時。
第六條 實習機構之選擇方式
一、由乙方學生自覓實習機構者,須依規定事先提出申請,並與甲方簽訂此合作合約書後為之。
二、由乙方推薦若干名學生,經甲方遴選同意,並與甲方簽訂此合作合約書後
,至該校外實習機構實習。
第七條 甲方之職責
一、實習期間,甲方負責實習學生之督導管理及考核。學生需於規定期間內完成至少256小時之實習時數。
二、甲方得適量提供實習機會與名額,並自乙方推薦學生中遴選。
三、實習期間,甲方須指定一位該機構之主管或員工為機構實習指導老師,協助學生之相關輔導與考核,及實習成績之評定。
四、針對實習學生之本職學能安排各種實習課程及技能訓練,惟不得使學生擔任非相關及具危險性的工作。
五、學生校外實習以不支薪為原則,但實習機構亦可考量給與薪資、津貼或依其工作表現發給獎金以資鼓勵。實習機構(甲方)支付實習薪資時,與本系實習學生(丙方)簽訂勞務合約,應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及比照相關機構人事章程辦理。
第八條 乙方之職責
一、協助甲方遴選分發實習學生。
二、負責約束其選派之實習學生,切實遵守甲方所安排實習單位工作及規定,協助學生辦理相關保險。
三、針對實習學生之本職學能協助甲方研擬實習相關教學,監督及瞭解學生實習情形,協助學生實習期間之生活輔導與問題解惑並提供成績考核資料。
四、甲方如需徵才時,乙方得協助公告轉知校友相關資料。五、視甲方之需求,乙方得提供甲方相關員工之職前講習。
第九條 丙方之職責
一、應遵守甲方職場工作倫理與工作規範。二、須依乙方之校外實習要點辦理。
第十條 校外實習成果之歸屬
一、學生於實習期間於甲方之任何作業產出物,於實習結束時,其所有權應歸屬甲方所有;惟甲方與學生於實習過程中有另行約定者,依雙方之約定。
二、若甲、乙雙方及學生有另行約定,於取得三方書面同意後,任一方得將因執行本實習所產生之成果向專責機關申請專利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智慧財產權)。有關申請、維護及其他因此產生之一切費用,由申請人一方負擔;如為共同申請,則前述費用由雙方依成果持有比率共同分擔之。
第十一條 保險與實習環境
一、校外實務研究期間,實習學生須自行辦理相關保險。
二、甲方應提供安全衛生之實習場所。於本實習期間,學生不得派駐中國大陸及任何海外地區。
第十二條 甲方應給予實習學生充分的職場安全教育訓練並遵照勞委會公布之勞工安全作業要點實施。
第十三條 實習學生成效考核
一、實習學生請(休)假部份,依甲、乙方相關規範辦理。
二、甲方應定期考核學生實習成效,經考核成效不佳確實不能勝任實習工作者
,於實習輔導小組評估後得終止實習。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學生若於實習期間發生實習糾紛或爭議,經甲方實習指導老師協調未果者,得提交實習輔導小組商議。
第十五條 x合約自簽署完成之日起生效,至實習期滿或雙方終止合約後失其效力。如有未盡事宜,由實習輔導小組商議修訂並增訂之。
第十六條 x合約壹式叁份,甲、乙、丙叁方各執壹份。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議修訂之。
甲方(校外實習機構): | ||||
代表人: | (簽章) | 年 | 月 | 日 |
甲方實習指導老師: | (簽章) | 年 | 月 | 日 |
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