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xxx·xx之光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基金名称是: xxx·xx之光专项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本基金管理机构为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第二x 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白求恩公益基金会章程》《白求恩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而设立,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为了弘扬白求恩精神,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白求恩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x基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坚持公益性的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坚持厉行节约、降低成本、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坚持所有对于公益项目合规要求的原则而运营。
第五条 x基金的宗旨: 弘扬公益精神, 践行“健康中国 2030 规划纲要”,致力于医药卫生事业和学科的发展,深耕与宣扬医学人文科普和理念,提高我国人民健康水平。
第六条 x基金设立“生命之光”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基金会授权行使管理职责。管委会下设固定办公室,负责开展公益项目执行、会议筹备、文件准备、会议讨论意见和纪要整理、会议
决议跟进等事项。管委会办公室设立在基金会内, 地址相同。专项基金为非法人机构,由白求恩公益基金会负责统一接受审计、税务的合规管理。
第七条 专项基金在基金会正式立项后,经基金会信息披露管理流程审核后,在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一经设立,可使用“xxx·xx之光专项基金”的名称。
第九条 专项基金募集渠道为各爱心机构/人士捐赠,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进行专项基金的管理,具体参见《会字﹝2017﹞第 16 号白求恩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结合自身优势开展肿瘤筛查及患者救助等相关的公益项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专项基金救助范围
(一)手术及放疗患者援助
x专项基金针对建档立卡户、低保户、五保户、农村五保供养户、城镇“三无人员”、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及低收入人群等困难人群进行手术及放疗援助,对援助患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让肿瘤诊治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让更多贫困患者有机会获得优质医疗救治。
(二)肿瘤筛查
对吉林省范围内肿瘤高危人群进行肿瘤筛查,加快推进癌症早期筛查和早诊早治,积极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健康素养水平。
为符合救助标准的特困患者,由患者申请视情况给予相应数额的资金救助和部分药品救助。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基金救助的暂行条件
(一)医学条件
1、救助:在项目合作医院接受系统的医学检查,经确诊为乳腺癌、宫颈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肺癌、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肝癌、胰腺癌、甲状腺癌、喉癌、鼻咽癌、输尿管癌、前列腺癌、肾癌、膀胱癌的患者;或须经项目专家团队评估符合手术或放疗适应症的患者。
2、筛查:吉林省内 40 岁以上肿瘤高危人群。
3、未来将根据实施需求进行调整。
(二)经济条件
x项目主要针对符合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条件的低保户、五保户、低收入患者。
1、低保户患者:需提供低保证复印件;
2、特困户患者:需提供特困证复印件;
3、建档立卡户患者:需提供建档立卡证复印件;
4、五保户患者: 需提供五保供养证复印件;
5、城镇“三无人员”(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赡(抚)养人的人员);
6、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7、低收入患者:指家庭年收入低于每人每月 1100 元的患者,需由单位人事部门和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符合以下要求的低收入证明;
(1)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必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或社区负责人签字盖章
(2)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必须由其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人事专用章或当地乡(镇)级以上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签字盖章
(3)以上救助对象只针对具有本地户口,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指定医疗机构就治,且经过医疗保险报销的。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组织架构
为了保证“xxx·xx之光专项基金”正常有序的开展,特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办公室及专项基金专家指导委员会。
(一)管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管委会每年至少
召开两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 2/3 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有效决议。管委会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本基金设立、延续、终止等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委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管委会主任由基金会委派,其他人员由基金会与主要发起方协商指派人员担任。管委会设立名誉主任委员 2
名,主任委员 2 名,副主任委员 3 名,委员 4 名。
(二)管委会职责
1、根据该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年限,制定规划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2、制定该专项基金实施细则,并按照工作计划和方案
组织实施,开展工作,完成该专项基金年度任务;
3、负责该专项基金资金的筹集、拓展;
4、编写年度经费收支财务预算;
5、编制上年度经费收支财务决算;
6、其他。
管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 2/3 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有效决议。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工作。
基金会秘书处对专项基金实行归口管理,具体责成基金会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专项基金开展的工作在其年度工作计划之外的,须报基金会批准。
专项基金开展多渠道募捐活动,须报基金会备案。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x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包括基金的定向募集( 非公开)、投资、管理和使用及预、结算和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执行。
本基金的定向募集( 非公开)、投资活动、基金使用及年度预、结算等需经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以会议纪要或电子邮件为依据。
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资金募集和使用年度计划方案;
(二)制定修订本基金基本管理制度;
( 三) 监督基金的各项业务活动, 维护基金的合法权益;
( 四) 考核执行情况, 安排对本基金进行年度财务
审计、项目审计、项目内部稽查和质检工作;
( 五) 组织实施年度计划,负责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负责资金募集、管理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六)基金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主任职责范围
(一)统筹组织落实工作;
(二)组织审议年度项目执行计划;
( 三) 组织拟订管委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合作机构开展工作;
(五)召集和主持管委会会议和签署会议纪要;
(六)检查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副主任职责范围
1 、协助主任工作, 接受并完成主任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
2、在主任授权范围内行使主任职权;
3、贯彻执行管委会决议;
4、以身作则,认真完成分配的工作目标;
5、完成管委会和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管委会各委员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会议决议和纪要;听取项目立项方案、执行总结报告、执行分析报告,并提出有效建议和管理措施。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x基金管理坚持预算管理, 包括收入、公益项目支出、日常办公支出、人员费用支出的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x基金支出严格遵守本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预算。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应由本基金办公室列明调整原因、数额及有关情况说明, 报管委会审批,并做最终裁定。
第七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x基金的收入来源:
(一)非公开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助;
(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本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x基金接受捐赠,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应当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其他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二十一条 捐赠物资可直接用于公益活动的, 登记造册后按公允价值入账。捐赠物资不可直接用于公益活动的,经评估后登记造册,最终按变现后的货币价值入账。
第二十二条 捐赠收入( 包括物资) 须进入白求恩公益基金会账户。基金会基本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纳税人识别号:0000 0000 0000 0000 X0
单位地址:xxxxxxxxxxxx 00 xx 0 xx
0 x 000 xx
单位电话:000-0000000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0000 0000 9980
账号:0200 0100 0920 0532 627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应专账独立核算, 对发生的每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x基金的支出范围: 主要用于“ 生命之光专项基金” 中的各项目的公益支出和项目成本花费,及日常办公行政支出、工作人员用工支出、本基金接受的相关审计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x基金按管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以项目为抓手的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x基金的列支管理及核算, 严格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财会【2004】7 号)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日常审批管理按照本基金管委会及基金会规定的相关制度办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资金管理。
( 一) 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 二) 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内部管控制度,确保财物安全。
( 三) 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九章 财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x基金根据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范围使用财产。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与受益人或本基金项下公益项目执行方签订捐赠协议或执行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捐赠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法。
第三十条 基金会有权对受益人或本基金项下公益项目执行方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益人或执行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 基金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其财产及其他延伸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x基金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相关规定,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档案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x基金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印鉴使用制度, 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会计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四条 x基金会计档案不得外借, 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每年管理委员会须对下列事项进行审
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财务收支结算;
(二)下年度业务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六条 x基金按照规定接受相关管理单位的监督及年度检查, 并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每年聘请具备相关审计执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对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x基金应按照《白求恩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定期在基金会官网公布本专项基金项下所开展的公益活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三十八条 专项基金救助终止条款
(一)患者提供的申请资料不实或隐瞒申报,一经发现立即终止;
(二)患者离开本专项基金资格认证的医疗机构转到其
它机构进行治疗;
(三)患者死亡。
第三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
专项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签定协议已到期的;
(二)连续六个月未开展公益活动的;
(三)原始本金没有按约定时间到账的;
(四)连续两年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年度捐赠额度的;
(五)捐赠资金的使用不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六)年度项目内部稽查抽检未达到基金会项目标准要求的,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七)违反慈善目的、公益宗旨、协议内容、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社会上给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坏基金会名誉的。
第四十条 专项基金终止,应在管委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基金会审查同意后结题注销。
第四十一条 x基金财产归白求恩公益基金会所有。若本基金终止进行清算,清算后的所有财产,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捐赠人意愿,用于白求恩公益基金会开展的主题相符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告,并将基金相关的清算报告及会计档案交由白求恩公益基金会统一归档。
第十三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密
由于信息检查和统计需要,患者的资料将对捐助方开
放,但是不会提供给其他第三方。
患者的医疗记录、诊断书,将完整保存在基金会与项目合作医疗机构中,任何有关项目结果的公开报告将不会披露患者的个人信息,我们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一切努力保护患者个人医疗资料和隐私。
第四十三条 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白求恩公益基金会的“xxx·xx之光专项基金”。
( 二) 白求恩公益基金会拥有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并有权对本办法之条款进行修订。
( 三) 本办法自“生命之光专项基金”在理事会通过设立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