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B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关于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B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174号文批准公开募集,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20日生效。为了能更灵活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本基金增设B类基金份额。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
一、增设基金份额的情况
1、增设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业务规则与现行规则相同;同时,本基金开通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转换规则详见本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相关业务时,需遵循各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B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17880)的销售服务费率为0.05%,其余费率结构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3、B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申请最低金额为100万元,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为100
万份,投资者进行基金投资业务操作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经征求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我公司决定对《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如下:
章节 | 原文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内容 | 内容 | |
全文 |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 |
则 | 则 | |
第 一 部分 前言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 ||
第分 | 一 部前言 |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删除 |
第分 | 二 部释义 |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第分 | 二 部释义 |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
第分 | 二 部释义 |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
第分 | 二 部释义 |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53、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不同申购金额限制和不同的销售服务费费率,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 | |
第分 | 二 部释义 |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过程 |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
第分 | 二 部释义 |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
第 分 | 三 部 基金 |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 |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
的 基 本情况 | 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本基金根据不同申购金额限制和不同的销售服务费费率,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可以互相转换,具体转换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及规则,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及权 利 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第 七 部分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 及权 利 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
第 七 部 分 基金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增加: |
合 同 当事 人 及权 利 义 务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
第 十 四部 分基 金 资产估值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
第 十 四部 分基 金 资产估值 |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 定对外公布。 |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
第 十 四部 分基 金 资产估值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 (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 x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 |
第 十 四部 分基 金 资产估值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 公布。 |
第 十 五部 分基 金 费用 与 税收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x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5%。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
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 ||
第 十 六部 分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配 | (二)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 (二)收益分配原则 x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 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第 十 六部 分基 金 的收 益 与分配 |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x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x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 十 六部 分基 金 的收 益 与 分配 | (五)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
第 十 七部 分基 金 的会 计 与审计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
第 十 八部 分基 金 的信 息 披露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
第 十 八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部 | 分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可参见招募说明书。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 | |
基 信 | 金 息 | 的 披 | (四)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公告 | |
x |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 |||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 ||||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的计算方法如 | ||||
下: |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已实现 | ||||
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可参见招募说明书。 |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 | ||||
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 | ||||
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 ||||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 ||||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 | ||||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 ||||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 | ||||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 |||
第 | 十 | 八 |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部 | 分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 |
基 | 金 | 的 |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
信 | 息 | 披 |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
x |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 |||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 |||
事务所审计。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 ||||
第 | 十 | 八 |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
部 | 分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 | ||
基 | 金 | 的 | x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 | |
信 | 息 | 披 |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 |
x |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 |||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 ||||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 ||
第 十 九 |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 |
部 分 |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基 金 合 |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
同 的 变 |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 |
更、终止 |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 |
与 基 金 | 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 |
财 产 的 |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
清算 |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 |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 ||
刊上。 | ||
第 十 九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
部 分 | ||
基 金 合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 |
同 的 变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 |
更、终止 | 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 |
与 基 金 | 低期限。 | |
财 产 的 | ||
清算 |
除上述事项外,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其他部分不作修改。上述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3年2月10日起生效。
三、重要提示
1、本次因增设B类基金份额的修改不涉及原有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其余修改因法律法规更新而作出,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我公司已将上述基金合同修改事宜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报备。
2、基金管理人将在《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及《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B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上 述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仔 细 阅 读 刊 登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xxx.xxxxxxx.xxx.xx)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5、投资者可以通过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0000-000-000)或登录本公
司网站(xxx.xxxxxxx.xxx.xx)获取相关信息。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