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采购计划文号 商品名称 采购需求 配置要求 采购数量 单位 成交单价 小计 4532627JH202201413-1 机动车保险 - 品牌:,保险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服务响应:云 HAG668,保险险种: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服务响应:云H15860,服务响应:云H95813,服 务响应:云HB0222,服务响应:云HB0229,服务响应:云HB0217,服务响应:云HB0232,服务响应:云 HB0239,服务响应:云 H52926 1 项 - /...
政府采购机动车保险服务合同
编号:11N35603680520221201
采购单位(甲方):广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单位(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州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云南省文山壮族👉族自治州广南县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机动车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机动车保险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机动车保险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采购计划文号 | 商品名称 | 采购需求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单位 | 成交单价 | 小计 |
4532627JH20220 1413-1 | 机动车保险 | - | 品牌:,保险险种:机动车损失保险,服务响应:云 HAG668,保险险种: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服务响应:云H15860,服务响应:云H95813,服 务响应:云HB0222,服务响应:云HB0229,服务响应:云HB0217,服务响应:云HB0232,服务响应:云 HB0239,服务响应:云 H52926 | 1 | 项 | - | ||
/ | 明细车辆牌照:云H52926保险开始时间:2023-01- 07保险结束日期:2024- 01-06其他详细要求:按要 求购买险种上传附件: | - | - | |||||
/ | 明细车辆牌照:云HB0239保险开始时间:2023-01- 02保险结束日期:2024- 01-01其他详细要求:按要 求购买险种上传附件: | - | - | |||||
/ | 明细车辆牌照:云HB0232保险开始时间:2023-01- 02保险结束日期:2024- 01-01其他详细要求:按要 求购买险种上传附件: | - | - | |||||
/ | 明细车辆牌照:云HB0229保险开始时间:2023-01- 02保险结束日期:2024- | - | - |
1 | 01-01其他详细要求:按要 求购买险种上传附件: | 21474.68 | ||||||
/ | 明细车辆牌照:云HB0222保险开始时间:2023-01- 02保险结束日期:2024- 01-01其他详细要求:按要 求购买险种上传附件: | - | - | |||||
/ | 明细车辆牌照:云HB0217保险开始时间:2023-01- 02保险结束日期:2024- 01-01其他详细要求:按要 求购买险种上传附件: | - | - | |||||
/ | 明细车辆牌照:云H95813保险开始时间:2023-01- 02保险结束日期:2024- 01-01其他详细要求:按要 求购买险种上传附件: | - | - | |||||
/ | 明细车辆牌照:云H15860保险开始时间:2023-01- 02保险结束日期:2024- 01-01其他详细要求:按要 求购买险种上传附件: | - | - | |||||
/ | 明细车辆牌照:云 HAG668保险开始时间:2023-01-02保险结束日期:2024-01-01其他详细要求:按要求购买险种 上传附件: | - | - | |||||
/ | 明细服务响应:云 HAG668保险险种:交强 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单附件:668.jpg | 1 | 2651.6 7 | |||||
/ | 明细服务响应:云H15860保险险种: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 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单附件:15860.jpg | 1 | 3050.3 5 | |||||
/ | 明细服务响应:云H95813保险险种: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 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单附件:95813.jpg | 1 | 2004.5 8 | |||||
/ | 明细服务响应:云HB0222保险险种: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 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单附件:0222.jpg | 1 | 2165.4 5 | |||||
/ | 明细服务响应:云HB0229保险险种: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 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 | 1 | 2165.4 5 |
单附件:0229.jpg | ||||||||
/ | 明细服务响应:云HB0217保险险种: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 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单附件:0217.jpg | 1 | 2406.4 8 | |||||
/ | 明细服务响应:云HB0232保险险种: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 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单附件:0232.jpg | 1 | 2165.4 5 | |||||
/ | 明细服务响应:云HB0239保险险种: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 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单附件:0239.jpg | 1 | 2567.0 6 | |||||
/ | 明细服务响应:云H52926保险险种: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 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单附件:52925.jpg | 1 | 2298.1 9 | |||||
合同总价(元) | 21474.68 | |||||||
合同总价(大写) | 贰万壹仟肆佰柒拾肆元陆角捌分 |
二、款项支付
1、支付时间:
2022 年 12 月 28 日
2、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3、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三、服务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 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
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
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 2022/10/19
政采云,一站式政府采购云平台 — 合同中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 3/12
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 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
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
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x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x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
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
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2022/10/19
政采云,一站式政府采购云平台 — 合同中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 4/12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
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
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
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
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 险标准, 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
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 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 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
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
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x支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x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
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2/10/19
政采云,一站式政府采购云平台 — 合同中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 5/12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x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
(
BX20111101)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 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 ,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
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责任免除
第九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十一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五) 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六) 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免赔额
第十二条 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折旧金额可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七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全部损失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2022/10/19
政采云,一站式政府采购云平台 — 合同中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 6/12
(三)施救费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之外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
BX20111102)
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
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交通肇事逃逸;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三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二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二十五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保险人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2022/10/19
政采云,一站式政府采购云平台 — 合同中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 7/12
第二十九条 赔款计算
(一)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二)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时: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
BX20111103)
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
第三十三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交通肇事逃逸 ;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三十四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第三十五条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五)律师x,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八)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责任限额
第三十六条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七条 赔款计算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责任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 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通用条款 2022/10/19
政采云,一站式政府采购云平台 — 合同中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 8/12
保险期间
第三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
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四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四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 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四十二条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四十五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四十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四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交通出行人身 意外 伤害保险 (A A )(2 2022 版 ) 条款
注册号:C00000232312022062001311
1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健康问卷、声明、批单)组成。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2 投保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或特定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1.3 3 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驾驶执照驾驶 非营运汽车(见释义)、营运客车(见释义) 、 营运货车(见释义)和 特种 车(见释义 )的
自然人,乘坐非营运汽车、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和特种车的自然人,年龄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非机动车 ( 见释义) )驾驶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
的被保险人。
1.3 3 .1 被保资格的获得
无论本保险合同为首次投保、续保投保还是非续保投保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均以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
日;(2)本保险合同项下增加该被保险人批单所载生效日,有多张批单增加该被保险人的,以最晚批单所载生效日为准。
1.3 3 .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 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
终止, 则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本保险合同解除, 则自解除之日起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 , 保险人对被保
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4 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2022/10/19
政采云,一站式政府采购云平台 — 合同中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 9/12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 伤残 、 疾病的 ,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2 保障内容
2.1 可选意外伤害
投保人可在 2.1.1 至 2.1.7 中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 意外伤害(见释义)保障,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约定指定车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如约定指定车辆的,则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驾驶或乘坐该指定车辆期间的意外伤害。
2.1.1 驾驶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汽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的加2 / 8油、加水、充电、换胎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2 乘坐非营运汽车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非营运汽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的加油、加水、充电、换胎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3 驾驶营运客车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驾驶营运客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的加油、加水、充电、换胎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4 乘坐营运客车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乘坐他人驾驶的营运客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的加油、加水、充电、换胎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5 驾驶或乘坐营运货车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驾驶营运货车或乘坐他人驾驶的营运货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的加油、加水、充电、换胎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6 6 驾驶或乘坐 特种 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特种车或乘坐他人驾驶的特种车,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该车辆继续运行的加油、加水、充
电、换胎而临时停放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1.7 7 驾驶非机动车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在驾驶非机动车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2.2 2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 意外伤害(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的任一保险责任项下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 , 以该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2.2 2 .1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0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
已给付 2.2 22 .2 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2 2 .2 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 见释义 )(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 之一的, 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该 被保险人的 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0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0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3 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 之一, ,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1)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2)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3) )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4) ) 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 5) )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3 / 8
(6 6) )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 、 整容 、 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 7)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 、 涂用 、 注射药物 ,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 8) ) 被保险人受酒精 、 毒品 、 管制药物的影响 , 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9 9) )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见释义);
( 10 )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 11 ) 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 12 )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 、污染或辐射;
( 13 )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 14 )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见释义) ;
( 15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释义 )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 见释义 ) 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 16 )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客车用于货物营运的;
( 17 )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的汽车用于军事 、 竞赛 、 特技 、 表演 、 探险 、 处理爆炸物 。
2.4 4 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见释义 )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 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若本保险合同设有累计意外伤害限额 ( 见释义 ) 的 ,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在 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所有 意外伤害 , 实际 累计 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累计意外伤害限额。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5 5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 1 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3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2022/10/19
政采云,一站式政府采购云平台 — 合同中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 10/12
3.1 交费义务
x保险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 , 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 对保险费交清前发 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 , 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 ,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费分期交付的周期
。 在交纳首月保险费后 , 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其余各月对应期次的保险费。 。 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 , 保险人允许投保人在合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补交对应期次的保险费 。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 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交费延长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 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 , 但须投保人先行补交剩余全年保险费, , 补交金额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全年保险费总额扣减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险费, , 且在保险合4 / 8同约定的交费延长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险费, , 保险期间在上 一 交费 周期 结束之日起终止 ,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 , 交费延 长期为 3 30 0 天。
3.2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 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3 3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3.4 4 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 同中批注。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 , 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 , 于批单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人数减
少时,投保人提供已通知相应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但减少 的被保险人 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 , 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保险费。
3.5 车辆实际使用性质变更通知义务
约定指定车辆投保的,指定车辆变更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车辆实际使用性质由营运变更为非营运
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退还营运性质与非营运性质车辆对应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差额;车辆实际使用性质由非营运变更为营运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增收营运性质与非营运性质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差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依本条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非营运性质与营运性质车辆应收保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3.6 6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3.7 7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4 4 保险人义务
(1)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3)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保
险5 / 8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 30 日内作出核定。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保
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 5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
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 5 .1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5 .2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
(3) 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 6 保险合同解除 2022/10/19
政采云,一站式政府采购云平台 — 合同中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 11/12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
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单、保险费交付凭证和投保人身份证明。本保险合同自本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时终止。保险人于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
( 见释义 );但若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就要求解除合同,则保险人全额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7 7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7.1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6 / 8
(2)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 7 .2 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8 8 合法性保证
x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9 9 释义
9.1 非营运汽车
包括家庭自用汽车、非营运客车和非营运货车。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非营运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客车。非营运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9 9 .2 营运客车
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9 9 .3 营运货车
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9 9. .4 4 特种车
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
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 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9 9. .5 5 非机动车
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9.6 6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
(1 1) ) 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 、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 , 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 、 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2 2) ) 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3 3) ) 高原反应;
(4 4) ) 中暑;
(5 5) ) 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
9.7 7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指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如该标准重新修订,则以最新修订的文件版本为准。
9 9. .8 8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统一的疾病分类方法,它根据疾病的病因、病理、
临床表现和解剖位置等特性,用一种系统有序的组合编码的方法对疾病进行7 / 8分类。目前世界通用的是第 10 次修订本《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是该分类第 10 次修订本的简称。
9.9 9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9. 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9. 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
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9.12 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是指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一次意外伤害而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若在任何一次的意外伤害中,“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小于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则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
下应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2022/10/19
政采云,一站式政府采购云平台 — 合同中心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 12/12
9 9. .1 13 3 累计意外伤害限额
是指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多次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发生多次意外伤害的,保险人按照提交完整保险金申请资料并申请给付保险金的先后顺序依次计算并给付该次意外伤害对应保险金,其他意外伤害在“累计意外伤害限额”的剩余金额范围内计算并给付保险金。“累计意外伤害限额”的剩余金额指“累计意外伤害限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剩余金额。若在任何一次的意外伤害中,有多名被保险人同时出
险,且“累计意外伤害限额”的剩余金额小于在无“累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则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累计意外伤害限额”的剩余金额÷在无“累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在无“累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9.14 4 保险金申请人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其他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9.15 5 现金价值
除另有约定外,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 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现金价值:8 / 8(1)若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 为已生效天数,n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2)若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现金价值=当期净保险费×(1-m/n),其中,m 为当期已生效天数,n 为当期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未交纳当期保险费的,现金价值为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山普阳支行
账号: 账号:2506061309023100536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