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宏人寿[2018]定期寿险 084 号
中宏附加投保人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中宏附加投保人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的合同条款,本附加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签收本附加合同后的15日)内您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1.2
⮚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1
⮚ 犹豫期满后您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 5.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 犹豫期满后解除本附加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
⮚ 您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4.1
⮚ 主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请您注意 5.5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约定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构成
1.2 犹豫期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其他免责条款
2.4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5 保险期间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
3.2 宽限期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费豁免
4.1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费豁免的申请第五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5.1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5.2 现金价值权益
5.3 附加合同的中止及复效
5.4 未还款项
5.5 附加合同的终止
中宏附加投保人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1.2 |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 附加在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自投保人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 15 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本公司将退还已收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 | |
付保险金的责任。 |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2.2 2.3 2.4 |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其他免责条款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投保人身故,本公司将自投保人身故后的首个保 险费应缴日起,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保险合同应缴的保险费,直至到达以下任意一个较早的日期,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1) 主合同缴费期满日; (2) 投保人年满六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1; (3)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七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 豁免保险费期间,本公司将不接受任何选择性的保险费增加或更改缴费方式的申请。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投保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投保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xxx,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除上述“2.2 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附加合同中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并缴纳首期保险费,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附加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附加 合同自成立当日 24 时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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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 月 29 日,则在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
合同周年日为 2 月 28 日。
2.5 | 保险期间 |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至主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缴费日零时止。 |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3.2 | 保险费 宽限期 |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 至保险单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缴付且未能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费豁免
4.1 |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 险费豁免的申请 | 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豁免保险费的申请应由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附加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豁免保险费申请文件: (1) 投保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证明; (3) 如投保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4) 保险合同;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除有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 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第五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5.1 5.2 5.3 |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 的处理 现金价值权益 附加合同的中止及复效 | 犹豫期满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 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的 24 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随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参与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和保险合同贷款。保险合同贷款最高可贷款金额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申请当时现金价值的 80%。 若主合同效力中止,则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 保险责任。 |
5.4 5.5 | 未还款项 附加合同的终止 | 若主合同效力恢复,则本附加合同随之恢复效力。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 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在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本附加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1) 主合同终止或减额缴清(若适用); (2) 本附加合同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因主合同终止或主合同减额缴清(若适用)而终止的,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