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ST 丹邦 公告编号:2021-099
证券代码:002618 证券简称:*ST 丹邦 公告编号:2021-099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签署 PI 膜供货合作协议及 PI 膜代理商合作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订的《PI 膜供货合作协议》及《PI 膜代理商合作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具体供货最终以双方日常经营业务往来中的正式订单为准。
2、本次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合同签署概况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邦科技”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丹邦”)近日与深圳垒石热管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垒石热管理”)签署了《PI 膜供货合作协议》,与易捷有限公司签署了《PI 膜代理商合作协议》。
二、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合同当事人一
企业名称:深圳垒石热管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xx南十道 87 号、89 号、91 号软件产业基地 2 栋 C12 层 1204 室
法定代表人:周中期
注册资本:9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91520U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散热及其相关材料、产品的研发、销售;热管理技术的咨询服务;储能、节能环保产品和设备的研发和销售;经营进出口
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散热及其相关材料、产品的生产;储能、节能环保产品和设备的生产。
丹邦科技与垒石热管理不存在关联关系。 2、合同当事人二
企业名称:易捷有限公司
住所:10/F CALTEX HOUSE 258 HENNESSY ROAD WANCHAI HK
法定代表人:Au,Xxxxxx
丹邦科技与易捷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三、PI 膜供货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垒石热管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作为甲方的合格供应商,甲、 乙双方近日就 PI 膜产品采购供货的合作达成协议,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甲 方的采购单的要求向甲方供货,甲方参照本协议约定并按照向乙方下达的《采 购单》支付货款。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始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行使相 应权利。
(1)合作方案
1.1 采购意向:甲乙双方达成为期 12 个月的年度采购与供应战略合作,甲方拟向乙方采购乙方自产的聚酰亚胺薄膜(PI 膜)。
1.2 供需数量:聚酰亚胺薄膜(PI 膜)年总需求量预计为 180 吨,具体各种厚度以及交付参考甲方月度需求预测,并以甲方实际下单《采购单》为准;乙方确保满足甲方的上述采购需求。
1.3 需求预测:甲乙双方最迟于每月最后一天沟通次月需求预测,以便乙方有效备货。
1.4 交货安排:具体出货安排以甲方下达的《采购单》以及甲乙双方确认
的时间为准。
1.5 付款约定:每个月度为一个结算周期,双方对已交货部分进行对账,乙方就经双方确认的金额向甲方开具发票后*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个月期的银行承兑汇票。
(2)合同期限
x合同期限为 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
(3)其他约定
质量要求及检验、产品交付、包装以及验收等双方权利义务条款,均以甲乙双方此前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此前履约中的要求为准,本协议不再重复,亦不做另外补充。当本协议与《采购单》相关约定不一致时,以《采购单》为准。
(4)合同生效及其他
x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四、PI 膜代理商合作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易捷有限公司
为了积极拓展聚酰亚胺薄膜(PI 膜)产品的国内外销售市场,保护甲、乙 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共同发展,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1)合同概述
1.1 乙方自愿申请成为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聚酰亚胺薄膜(PI 膜)产品的代理经销商,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约定。
1.2 经甲方审核确认乙方具备产品代理商条件,并授权乙方负责合同约定产品的销售及推广工作。
1.3 乙方应首选代理标的产品作为向其客户宣传和推荐使用的产品,不得销售其他公司类似产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且乙方的代理经销行为应当
符合甲方对于代理标的产品经销商的相关要求(该要求以甲方书面告知乙方的内容为准),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的代理经销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4 双方确认,乙方作为代理标的产品的经销商,并非独家经销。
(2)合同期限
自 2021 年 9 月 16 日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止。
(3)合同代理标的
3.1 品名:聚酰亚胺薄膜(PI 膜)、透明 PI、量子碳膜及加工产品(前述代理产品,本协议中统称为“代理标的产品”)
3.2 年度任务量(吨):乙方每年度向甲方采购代理标的产品的数量合计应不低于 200 吨。协议期内,如乙方未能完成年度任务量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减少下年度代理数量额度。
(4)货款支付方式及账期
4.1 货款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乙方汇出款后将汇款单传真给甲方(同时应需通知甲方传真时间及传真号),甲方确认按照 4.2 条约定发货;乙方亦可自行到甲方工厂提货,乙方选择自行 提货的,需自向甲方下达订单时通知甲方。
4.2 货款账期
乙方采购代理标的产品在全年代理额度,如果销售 50 吨内可以采取货到之
日起*日内支付货款方式;超过 50 吨数量额度后款到发货。
(5)供货方式及相关细则
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同意在每年内向乙方提供 PI 膜数量额度代理权总计
200 吨,乙方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前*日先通过采购预定单通知甲方工厂,甲方按照计划安排生产和出货乙方,供货安排的任何变化均需甲方书面同意方可生效。
乙方专门指定固定人员作为预定及提货签字人,如前述人员变更。乙方应
提前*日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才能生效。货到达乙方指定仓库后乙方对货款、货物质量、数量及交货时间无任何异议必须遵守货款账期时间按时汇款。如有 品质问题两周内与甲方协商退货处理,到货两周后乙方为提出异议,则视为乙 方对产品验收合格完毕,并对该产品的品质予以认可且无任何异议,其他问题 乙方自行负责。
(6)特别约定
6.1 合同期满,在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乙方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是否继续续签协议,甲、乙双方都有权利续签或终止协议。
6.2 乙方终止协议必须结清全部货款,如未结清全部货款则按年利率*%计算利息。
6.3、乙方在合同期内每年达到协议规定任务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续签的优先权。
6.4 甲方对合同代理标的市场价格由调整决定权,甲方按市场价格调整后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收到甲方调整价格后及时与甲方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最终客户稳定市场份额,如未办理手续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5 乙方应遵守甲方相关制度不能操纵市场价格,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提高价格升幅超过*%,甲方有权按违反合同处理。特殊客户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实行,否则甲方可终止合同并追缴货款。
6.6 乙方的代理经销行为应当符合销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如因乙方的代理经销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其他质量认证因素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索赔或受到处罚的,相关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索赔或受到处罚的,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双方权利和义务
7.1 甲方权利:
7.1.1 对乙方的经营享有咨询,监察及指导权,乙方有义务按月度向甲方
提供乙方销售代理产品的去向、价格等信息。
7.1.2 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有处罚权,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追究乙方经济,法律责任。
7.2 甲方义务:
7.2.1 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及产品相关说明材料。
7.2.2 甲方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进行发货及开具发票工作。
7.2.3 甲方提供产品的策划文案,广告、平面宣传品设计方案供乙方参考使用,乙方推广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2.4 甲方有义务提供乙方提出涉及聚酰亚胺薄膜(PI 膜)技术指导服务
(不含涉及公司聚酰亚胺薄膜(PI 膜)保密事项指导)。
7.3 乙方义务:
7.3.1 乙方必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甲方提供合法经营证照和连带责任担保人资料。
7.3.2 乙方对甲方的产品情况,经营策略、商业资料等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7.3.3 乙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本公司产品产生的一切费用、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7.3.4 如乙方拟带客户参观甲方工厂的,需提前 15 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方可进行,参观期间严格遵守甲方相关规定。因乙方及乙方携带的参观人员在参观未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的,视为乙方违约,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7.3.5 乙方保证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不对甲方及甲方人员进行行贿、受贿或进行其他不正当竞争或贿赂的行为;如存在行为的,一经甲方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8)违约责任
8.1 如果乙方销售假冒产品,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可单方面要求乙方付清全部货款并解除合同,同时甲方保留追究法律责任。
8.2 乙方违反甲方产品销售价格规定扰乱市场价格。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停止向乙方供货。
8.3 解除合同后,乙方必须退还所有文件、资料、代理商委托代理的相关证书。
五、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垒石热管理和易捷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履约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有利于增加 PI 膜的销售收入、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本协议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金额以经审计数据为准。
六、风险提示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多方面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订单无法全部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2、本次签订的《PI 膜供货合作协议》及《PI 膜代理商合作协议》仅为框架性协议,具体供货最终以双方日常经营业务往来中的正式订单为准。
3、鉴于公司和广东丹邦目前仍面临现金流缺口、债务逾期及法律诉讼等问题以及公司依然处于退市风险警示期间。本次签署的《PI 膜供货合作协议》及
《PI 膜代理商合作协议》后续能否正式实施、以及若正式实施后合作双方能否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4、协议的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当年损益的影响情况需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5、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七、备查文件
1、《PI 膜供货合作协议》;
2、《PI 膜代理商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