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集合投資計劃交易附錄
如果客戶開立或維持用於集合投資計劃交易的投資基金戶口,即適用本附錄。
如果本附錄與一般條款及細則之間有任何不一致之處,則就集合投資計劃交易而言,應以本附錄的規定為準。
除非本附錄中另有定義,否則,標準條款及細則“定義與釋義”部分定義的詞彙在本附錄中使用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1. 定義與釋義
1.1 在本附錄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否則,下列詞彙應具有如下含義:
“集合投資計劃服務”具有本附錄第 2.3 條賦予的含義;
“截止時間”具有本附錄第 3.1(c)條賦予的含義;
“交易程序”指工銀國際證券與相關集合投資計劃的基金經理不時約定的,管轄權益(通常為份額或單位)的認購、轉換、變現和贖回以及/或其中的其他交易程序和其他附帶事項的程序;
“基金經理”指集合投資計劃的經理;
“份額”指集合投資計劃股本中不具表決權但可分紅的可贖回份額;及 “單位”指集合投資計劃項下一個不可分割的單位。
1.2 有關協議其他部分凡提及“戶口”之處均被視為包括本附錄項下的任何投資基金戶口。
1.3 有關協議其他部分凡提及“指示”之處均被視為包括客戶就集合投資計劃中權益
(通常為份額或單位)的認購、轉換、變現和贖回所作的任何指示(包括之後對該指示作出的任何修訂或取消)。
2. 代理和授權的範圍
2.1 客戶要求並授權工銀國際證券在收到客戶指示後認購份額或單位、在集合投資計劃之間進行轉換、贖回或另行處置份額或單位以及提供與份額、單位和集合投資計劃有關的其他服務。除非工銀國際證券和客戶另有約定,否則,份額或單位應登記在工銀國際證券(作為客戶的代名人)名下。
2.2 工銀國際證券可依其全權酌情決定指明為提供本附錄項下服務之目的可供客戶投資的集合投資計劃。工銀國際證券無須經事先通知客戶即可對可投資的集合投資計劃清單加以增補、刪減或另行變更。
2.3 為本附錄第 2.1 和 2.2 條之目的,工銀國際證券可(但無義務)向客戶提供所有或任何下列服務(“集合投資計劃服務”):
(a) 在收到交易所需的任何資金後按指示代表客戶向相關基金經理作出關於認購、轉換、變現、贖回和/或另行處置份額或單位的申請;
(b) 向相關基金經理或其受權代表轉交經客戶簽字的有關申請表、認購款項和/或與申請有關的其他必要材料和文件;
(c) 根據一切適用法律、法規和條例,保管或安排保管客戶有權獲得的份額或單位,將該等份額或單位登記在其認為適當的名下以及在恰當的情況下登記在客戶或工銀國際證券(作為客戶的代名人)名下。為此,工銀國際證券應在其賬冊的單獨戶口中登記和持有其不時為客戶收到和持有的所有份額或單位,並應按照工銀國際證券根據適用法律、法規和條例可全權酌情確定的方式安排保管所有份額或單位。為了操作上的方便和有效,客戶同意工銀國際證券有權不經事先通知客戶且在工銀國際證券
(作為客戶的代名人)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條件下,將工銀國際證券在其賬冊中為客戶持有的份額或單位的數目向下舍入至工銀國際證券(作為客戶的代名人)就集合投資計劃規定的小數位;
(d) 根據指示處理份額或單位的變現、贖回或其他處置所實現的收益;
(e) 按客戶的指示、在客戶承擔風險的條件下,將客戶有權獲得的任何份額或單位的相關權屬文件和任何其他文據交付給客戶或客戶指定之人;
(f) 要求、收取、接受和做出可歸因於客戶有權獲得的任何份額或單位的款項或分派;
(g) 將待登記在客戶自己名下或者按客戶指令登記的份額或單位過戶;
(h) 按指示代表客戶就份額或單位和/或集合投資計劃簽定任何協議或文據;
(i) 提供配套的和附帶的服務;及
(j) 提供工銀國際證券和客戶不時約定的其他服務。
2.4 工銀國際證券應有權(但無義務)不經事先通知客戶或徵求客戶同意即採取其認為適宜的措施,以使其能夠提供集合投資計劃服務並行使其在有關協議下的權力,包括但不限於下列:
(a) 遵守要求工銀國際證券採取或不採取行動(包括但不限於要求工銀國際證券提供與客戶和/或投資基金戶口有關的身份詳情和/或其他信息)的任何主管機構、政府機構、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的任何法律、法規、條例、命令、指令、通知或要求(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b) 代表客戶預提和/或繳納就客戶有權獲得的份額或單位徵收的或與之有關而徵收的任何稅款、稅項或稅費;
(c) 將客戶的買賣指令與其他人(包括工銀國際證券的其他客戶或僱員)的買賣指令加以合併,且工銀國際證券在遵守一切適用法律、法規和條例的前提下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分配份額或單位、變現/贖回收益、分派、紅利和其他付款;
(d) 受限於工銀國際證券收到任何相反的特定指示,將客戶有權獲得的份額或單位應收的任何紅利保留在投資基金戶口內;
(e) 如果客戶有權獲得的份額或單位登記在工銀國際證券或由工銀國際證券指定的任何其他人的名下(而非以其他方式登記),則工銀國際證券無須向客戶發送與投資相關的任何委任代表書、發售章程、年報、最新情況、財務報表或其他信息。工銀國際證券可自行決定是否作出或不作出批准就需要集合投資計劃投資人書面批准或於投資人大會上批准的任何通知或文件不投票。任何委任代表書、通知、通訊和信息都將應要求提供給客戶。工銀國際證券沒有義務就該等信息、通知或通訊作為客戶的代理行事、出席會議或在任何會議上投票或採取任何其他行動,除非工銀國際證券適時收到該等委任代表書或指示以採取相關行動,在沒有收到或延遲收到該等委任代表書或指示的情況下,在其視為適宜時採取或不採取行動;
(f) 將客戶有權獲得的份額或單位與其他人的財產相混合;
(g) 將與原本存放於工銀國際證券處或工銀國際證券收到的份額或單位的識別序列號可能不同的份額或單位的交還給客戶;
(h) 按其法律顧問、會計師、經紀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或建議行事,而不對該等專業顧問的作為或不作為承擔任何責任;
(i) 在不說明理由或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向客戶交還其有權獲得的任何份額或單位;
(j) 一旦投資基金戶口和/或本附錄項下提供的集合投資計劃服務因任何原因終止,且在沒有收到指示的情況下,但在遵守適用法律法規的條件下,處置投資基金戶口中的份額或單位,或者按工銀國際證券的酌情決定,作為被動託管人繼續持有份額或單位,但是,工銀國際證券無須再提供集合投資計劃服務或以其他方式履行其在有關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k) 參與對銀行和/或證券業務的處理實施監管的任何組織以及為銀行和/或就證券提供中央結算、結算、託管、存托和類似設施的任何系統,並遵守該等組織和系統的規章制度,但在每一種情況下均不對任何該等組織或系統的運作者或管理者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及
(l) 一般而言,為提供集合投資計劃服務之目的而採取一切必要或附帶的行動以及辦理一切必要或附帶的事宜。
3. 客戶承認
3.1 客戶承認並同意:
(a) 所有指示以及由此產生的涉及集合投資計劃中權益的認購、轉換、變現和贖回的買賣、交易和付款均應遵守交易程序;
(b) 涉及集合投資計劃中權益的認購、轉換、變現和贖回的所有指示必須按規定格式作出,並經受權人士或客戶妥為簽字或簽署;
(c) 涉及集合投資計劃中權益的認購、轉換或贖回的任何申請只有在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工銀國際證券方予以受理:如果是認購申請,有可用的必要款項;如果是轉換、變現或贖回申請,已收到對相關集合投資計劃中的權益加以證明的必要證書(如要求),且在每一種情況下,均連同其他必要的資料和文件,且在工銀國際證券不時規定的任何截止時間
(“截止時間”)前由工銀國際證券收到相關申請;
(d) 截止時間可能早於私募備忘錄或其他相關發售文件中規定的截止期限,且工銀國際證券可不時加以調整;
(e) 工銀國際證券無權為并代表任何基金經理接受涉及份額或單位的認購、轉換、變現、贖回或其他處置的任何申請;
(f) 工銀國際證券收取申請表和必要付款和其他資料並不構成相關基金經理對申請的接受;
(g) 即使工銀國際證券和基金經理已接受份額或單位的變現、贖回或其他處置申請,變現/贖回/處置收益的付款可能延遲(可能會落後於發售文件或交易程序所載的時間進度),而工銀國際證券和基金經理不就此等延遲所造成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對客戶承擔責任,但因工銀國際證券、基金經理或他們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的重大疏忽、故意失責或欺詐而引起的該等損失、損害或費用除外;
(h) 工銀國際證券無需請示客戶即有權無視不符合交易程序的任何指示或者在作出使之符合交易程序所必需的修訂或變更後執行該等指示;
(i) 客戶應向工銀國際證券提供為使其能夠執行指示所需的資料、材料和文件 ;
(j) 客戶應確保提供給工銀國際證券的以及申請表中的資料在所有方面均是完整準確的,工銀國際證券沒有責任核實此等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也不對因任何申請表填寫中的任何錯誤或遺漏所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除非此等損失或損害是由於工銀國際證券或其高級職員或僱員的欺詐或故意失責所致,即便如此,工銀國際證券的責任也僅限於直接且完全因工銀國際證券或其高級職員或僱員的欺詐或故意失責所導致的直接並且合理可預見的損失和損害(如有)的範圍內;
(k) 任何交易的實際買入和賣出價將在該等交易執行之時確定,工銀國際證券或其代表在任何時候所報的任何數字僅供參考;
(l) 工銀國際證券有權向任何政府部門或機構、法定或公共機構和/或其他主管監管部門披露本附錄項下由工銀國際證券或透過工銀國際證券執行的任何交易的詳情;
(m) 工銀國際證券不對與集合投資計劃有關的所有發售文件、宣傳材料和銷售材料以及包括份額或單位及集合投資計劃的估值在內的所有其他文件材料(不論是印刷形式的還是其他格式的)中的信息、說明、xx、保證、圖表、數據、事項和材料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承擔任何責任,也不就此作出任何xx和保證;
(n) 工銀國際證券可為其自身或為其其他客戶買賣份額或單位;
(o) 在執行指示時,工銀國際集團任何成員可作為主事人與客戶進行交易,也可進行工銀國際集團直接或間接在其中與其相對客戶而言的身份有實質性利益或存在潛在衝突的其他交易。工銀國際集團的該等成員有權為其自身利益而留存從該等交易和/或任何其他相關交易賺取的或收到的或者因此而獲得的任何盈利、傭金、酬金和/或其他利益,而無需向客戶加以說明;
(p) 工銀國際證券有權與工銀國際集團任何其他成員達成任何交易,且工銀國際證券可在任何交易中享有利益,而無需向客戶說明因該等交易而產生的任何盈利或利益;
(q) 工銀國際證券和/或工銀國際集團與任何集合投資計劃的基金經理或發行人之間可以有銀行或其他財務關係;
(r) 工銀國際集團的任何其他成員可以是任何集合投資計劃的基金經理或發行人;
(s) 在向客戶提供集合投資計劃服務的過程中,工銀國際證券應作為客戶的代理人行事,而不應就其代表客戶執行的任何交易作為主事人行事,除非工銀國際證券(在相關交易的成交單據、確認書或通知書中或者以其他方式)指明工銀國際證券是作為主事人行事;及
(t) 除因有關協議而產生的合同義務外,工銀國際證券不對客戶負有任何受信責任。
3.2 客戶同意並確認,為了處理任何交易之目的,工銀國際證券有權應任何基金經理的要求,向該等基金經理披露客戶的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或受權人士的姓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編號、地址以及(如為受權人士)簽名式樣)。
3.3 本附錄的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不符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