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优先及次级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当某一交易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 值低于权益罚没线且补仓义务人未追加信托增强资金,受托人有权按 照《信托合同》根据优先受益人的指令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市价卖出证券等方式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中的证券和其它非现金资产。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 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原因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变现操作,交易时间相应顺延。受到市场波动或者投资标的流动性等因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在...
合同号:xxx 2017-2204( )号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收益。信托计划收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本金可能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合同手写签名、盖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xx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xx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xx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xx书或其他文书。
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xx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xx书、《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
《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xx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xx书中的相关词语与《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第 1 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产品,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以及其它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 14 条)。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向您特别提示及xx如下:
一、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预期参考收益。在最不利情形下,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损失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由此,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并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二、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三、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委托人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信托计划文件是规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且唯一的法律文件。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风险揭示与承担等,均应以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准。受托人没有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信托计划。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
但不限于受托人、投资顾问、推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在信托计划文件之外以书面、口头或其它形式披露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应视为信托计划文件的补充或变更,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出的xx、承诺和保证。委托人暨受益人应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独立谨慎地判断信托计划风险并作出投资决策。
五、委托人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并提供身份资料以及预留有效联系方式。如受托人以《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若预留的信息、资料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委托人未预留联系方式,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及不完整,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而未及时通知受托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六、委托人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应充分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运用方式、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原则、管理运用流程、风险监控措施、信托增强资金的追加和取回等。基于对【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了解和信任,全体委托人指定其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进行审查,如果投资建议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投资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获取信息不充分,以及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息等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投资建议由投资顾问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作出,不应视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收益取得的保证。
七、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应作为信托计划业绩的预测或参考、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结果。本信托计划的未来业绩表现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八、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优先及次级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当某一交易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 值低于权益罚没线且补仓义务人未追加信托增强资金,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根据优先受益人的指令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市价卖出证券等方式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中的证券和其它非现金资产。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原因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变现操作,交易时间相应顺延。受到市场波动或者投资标的流动性等因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失。信托计划财产变现后,风险监控指标 a 值可能低于权益罚没线,信托收益可能为零且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可能损失。经优先受益人事先书面同意后,受托人亦有权根据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等因素判断决定是否执行止损操作,如果受托人决定不执行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九、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不同投资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信托计划终止时,只有优先受益人按照预期参考收益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后,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享有全部剩余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财产出现损失时,次级受益人首先承担风险。次级受益人可能损失其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交付的和后续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次级受益人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次级受益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及亏损。次级受益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风险。
十、本信托计划设置了补仓义务人取回资金的安排(详见本合同第【10.6】
条),信托计划存续过程中,如果补仓义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取回已追加的增强资金,将降低信托计划的安全垫,有可能影响优先受益人取得收益,甚至影响本金安全。
十一、委托人、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计划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十二、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认购风险xx书》和《信托合同》的决定。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其符合《信托合同》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失。
十三、投资顾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监会规定、交易所规则、监管通知/政策等关于股票交易限制、内幕交易限制以及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或限制交易期限内均不得出具投资建议买卖标的股票,承诺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不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本信托存在投资顾问违反前述承诺出具投资建议的风险,在此情形下,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投资建议,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或执行完毕投资建议但遭致监管处罚等,进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悉,由此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投资顾问承担。如因投资顾问未履行其相应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或未遵守股票交易限制义务或违规开展内幕交易的,由此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由投资顾问承担,如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投资顾问应对受托人损失予以赔偿。
十四、本信托存续期限内,次级委托人承诺其及时向受托人报告股票交易限
制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限制交易期限等)。但仍存在次级委托人因任何原因未及时告知受托人关于股票交易限制的相关事项
的风险。
十五、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 PB 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等,在此过程中,PB 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仅依据该 PB 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十六、信托计划通过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以及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投资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风险监控指标a触发权益罚没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十七、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详见信托合同附件)的全部内容,并自行承担文件中所列风险事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面临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原因而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xx人即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同意,签署或点击确认本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xx和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人/本机构已经签署《认购风险xx书》和《信托合同》且认购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受托人有权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计划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二、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它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本人/本机构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本人/本机构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 14 条)和受
托人免责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 26.4 条),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条款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五、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在《认购风险xx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如为机构,在
《认购风险xx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本机构有权签字人本人。
六、本人/本机构保证在《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在前述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受益人大会及表决(包括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七、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优先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xx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
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
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委托人点击确认即视为抄录完成。]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本风险xx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信托资金可能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次级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xx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
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除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机构可以申请取回信托资金外,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预期参
考收益计算的信托利益后,本人/本机构作为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 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风险大于 优先受益人,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委托人点击确认即视为抄录完成。]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本风险xx书及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信托资金可能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除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机构可以申请取回信托资金外,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预期参
考收益计算的信托利益后,本人/本机构作为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 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自愿承 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自然人由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应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目录
第 19 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和其他非交易过户 101
第 20 条 账户的变更 103
第 21 条 受托人的变更 105
第 22 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延期 106
第 23 条 保密事项 109
第 24 条 通知与送达 110
第 25 条 不可抗力 112
第 26 条 违约责任 113
第 27 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6
第 28 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期限 116
第 29 条 合同的完整 117
第 30 条 条款的独立 118
第 31 条 合同的解释 118
第 32 条 合同的解除 119
第 33 条 其他事项 120
信息及签字页 122
说明书 125
一、 前言 126
二、 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127
三、 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129
四、 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130
五、 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131
六、 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131
七、 投资顾问简介 132
八、 信托计划的其他服务机构 134
(一) 保管人 134
(二) 证券经纪商 134
(三) 律师事务所 134
九、 法律意见书摘要 135
十、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136
十一、 信托计划说明书的效力 136
十二、 信托计划的解释和说明 137
十三、 备查文件 138
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具体信息见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xx:云南省昆明市南屏街(云南国托大厦)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871-63661290
网址:xxxx://xxx.xxxxxxx.xxx经办联系人:解畅
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
委托人和受托人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一、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
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受托人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二、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加入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或者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全体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1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受托人设立的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认购风险xx书》:指《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以及对该xx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5 信托计划文件:指《认购风险xx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转让文件)的统称。
1.6 《投资顾问合同 》: 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编号为
【2017-2204-TZGW-001】的《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保管合同》: 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招深 BG-2017-ZQ-265】的《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8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
的编号为【招深 BG-2017-ZQ-265-ZJ】的《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 《差额补足协议书》:指经委托人审阅并认可的,由全体委托人指令受托人与优先级委托人、次级委托人、差额补足义务人(或补仓义务人)签署的编号为云信信 2017-2204-CEBZ 的《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差额补足协议书》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0 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1 优先委托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 次级委托人:指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件类型:营业执照;证件号码:91440300754277719K)(代表星源材质员工持股计划)。
1.13 补仓义务人:全体委托人指定本信托计划的补仓义务人为xxx
(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 】)。
1.14 受托人: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15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享有优先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
优先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
1.16 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称。
1.17 投资顾问:【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18 推介机构:指代理受托人推介信托计划的金融机构。
1.19 投资建议: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指令。
1.20 保管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21 证券经纪商: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2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1.23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24 优先信托资金:指优先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优先委托人成功认购优先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1.25 次级信托资金:指次级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次级委托人成功认购次级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1.26 信托计划资金:指全体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总和。全
体优先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全体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次级信托计划资金。
1.27 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28 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包括因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额、银行存款利息等。
1.29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估值方法由受托人计算的全部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总和(即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资产的总和减掉负债)。
1.30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某估值基准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当日信托 计划财产总值-当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当日应计 提的信托管理费-当日应计提的保管费-当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如果“某估值基准日”不是“费用计提日”,则当日应计提的各项费 用为零。
1.31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及衡量委托人认购的信托份额、受益人享 有信托受益权以及信托财产价值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每 1 元信托资金对应 1 份信托单位。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
份数=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1 元/份。信托单位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以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为准。
1.32 信托单位净值:某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净值=当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第 5位四舍五入。
1.33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数量相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优先信托单位对应优先受益权,次级信托单位对应次级受益权。
1.34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1.35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享有的信托计划利益中属于该受益人的利益。
1.36 信托计划收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资金本金的余额部分。
1.37 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本金的余额部分。
1.38 风险监控指标 a:风险监控指标 a=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优先信托
计划资金。
1.39 认购:指委托人申请购买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
1.40 推介期:指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前自行或委托推介机构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并募集资金的期间。
1.41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1.42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确认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1.43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1.44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时间段。
1.45 估值基准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 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的工作日,即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1.46 罚息:当本信托计划触发补仓线且补仓义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追加信托增强资金而计提的费用。
1.47 费用计提日:指受托人计算及提取信托计划费用的日期,本信托计划费用每个自然日计提。
1.48 费用核算日:指受托人计算当期应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信托计
划费用的日期,即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自然季度末月 21 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
1.49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1.50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
1.51 税费: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增值税和其他税。
1.52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53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2)任何在前述机构领导下或以前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54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1.55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1.56 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
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1.57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第2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信托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不同投资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委托人通过认购优先信托单位或次级信托单位而享有对应类型的信托受益权。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的意愿指定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并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审核及执行投资建议,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按照信托受益权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次级安排,对享有不同类型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使得信托计划项下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受益人获取不同的信托利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3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 在此确认:全体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之前,自行负责对投资顾 问以及标的股票、差额补足义务人等进行独立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豁免受托人的尽职调查责任。全体委托人在自主确定信托资金
运用方式、运用条件(包括信托规模、信托期限、投资范围、标的股票等所有交易要素)以及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后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标的,并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委托人/受益人为风险承担主体;委托人自行负责尽职调查,并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管理等事宜。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仅作为通道功能主体并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第4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人民币 6000 万元(大写:人民币陆仟万元),
包括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 3000 万元和次级信托计划资金人
民币 3000 万元。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规模以及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和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具体金额,但是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比例不得高于 1:1。
第5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的期限为 24 个月,终止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的
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优先信托单位和 次级信托单位均于终止日终止。次级委托人在存续期满后,可以 根据市场情况申请延长存续期,经受托人及优先级委托人同意后,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信托成立满 12 个月且信托财产全 部变现后,次级受益人申请,且经优先级委托人及受托人书面同 意的,可以提前终止。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或提前 终止的情形,受托人有权延期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第6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6.1 推介期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 年【】月【】日至 2018 年【】月【】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单位的认购情况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6.2 信托计划认购账户
受托人可在银行开立信托计划认购账户,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信托计划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第7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7.1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作为认购资金。次级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权益持有人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财产。委托人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3) 资金币种及最低金额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并应以 10 万元整数倍增加。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不受前述限制。
(4) 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
交付认购资金低于300 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的数量不得超过
50 人。
7.2 认购资金的交付
(1)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从委托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自有
银行账户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以现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如为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的资金,可以从金融机构的特定银行账户划付。
(2) 委托人如果通过推介机构认购信托单位,并且推介机构依法开立了用于接收认购资金的特定银行账户,委托人应从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该特定银行账户。
7.3 认购申请文件
(1) 自然人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或推介机构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xx书》一式两份。
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 其他必备证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持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经委托人签名的复印件一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 机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或推介机构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xx书》一式两份。
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 其他必备证件: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持前述文件,并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前述证件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委托人公章。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7.4 认购原则及例外
信托单位的认购应遵循“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受托人有权优先接受金额较大的有效认购申请,同等认购金额情况下,受托人有权优先接受认购时间较早的有效认购申请。同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资质\信誉\资金来源情况、信托计划已认购的资金规模、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等因素
以及其它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即使委托人已经签署《认购风险xx书》、《信托合同》,或者已经交付认购资金,受托人仍有权拒绝其认购。
7.5 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如信托计划成立,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扣除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7.6 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成立,委托人已经交付认购资金但因故未成功认购,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
(加计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划付途径原路向其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
7.7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向委托人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并加计资金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8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8.1 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1) 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分别有效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xx书》;
(2)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的实际规模,且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1:1。
8.2 信托计划的不成立
(1) 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推介信托计划,但不对信托计划能否成立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2) 就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调整、信托计划成立等事项,受托人有权选择如下任何方式进行披露:
A 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披露;
B 采用传真、专人递送、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C 采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3) 如果委托人已经成功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交付的
全部认购资金本金,并加计资金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9条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9.1 受益人
x信托计划为自益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委托人同时成为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本合同签署页记载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9.2 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
(1) 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人有权优先于次级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财产为限并且最高不超过按照预期参考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和本金之和。优先受益权不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可能获得信托利益做出的任何承诺、担保或保障。
(2) 次级受益人享有次级受益权,次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次级于优先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优先受
益人全额获得按照预期参考收益计算的信托利益之前,受托人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补仓义务人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增强资金全部返还完毕之后,次级受益人享有从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第10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10.1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具体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基于对投资顾问的了解和信任,全体委托人指定【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由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投资顾问合同》,投资顾问向信托计划出具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核并执行投资建议(根据本合同约定受托人不承担审核责任的除外);如果投资建议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投资风险和损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
照《保管合同》及《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10.2 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投资上市公司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00.XX)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以及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的信托计划资金可用于投资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债券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10.3 管理运用原则
(1) 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应符合如下管理运用原则:
A 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若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标的股票停牌,则自复牌 10 个交易日后起)至锁定期起算前为建仓期,建仓期内仅可买入标的股票,不得卖出标的股票。建仓期最长不超过自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日(即 2017 年 12 月 21 日)起 6 个月,
即 2018 年 6 月 20 日。
B 本信托计划买入标的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从最后一笔买入交易完成并经上市公司公告后开始计算(公告当天投资顾问应通知受托人,锁定期以投资顾问通知为准)。锁定期内不得买入或卖出标的股票。
C 以下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标的股票,上市公司星源材质(股票代码:000000.XX)向次级委托人通知如下敏感期后,次级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及投资顾问(通知模板见附件七),投资顾问xxxx期内不进行标的股票的买卖操作:
a) 星源材质(股票代码:000000.XX)定期报告公告前 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b) 星源材质(股票代码:000000.XX)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c) 可能对上市公司星源材质(股票代码:000000.XX)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d) 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D 买入的标的股票不得转托管、对外质押,卖出标的股票所得资金不得用于再投资;
E 禁止投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权证、债券、正回购交易。 F 禁止参与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G 不得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托产品、信贷资产等。
H 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受托人有权在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如信托计划财产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法交易,则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3)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全体委托人及投资顾问协商一致,可以调整管理运用原则并签署补充协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管理运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 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对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 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4) 投资顾问在此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 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 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不会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下达投资建议。否则,由此给信托 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损失,由投资顾问承担赔偿责任。
10.4 管理运用流程
(1) 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信托计划
按照法律规定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无需取得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
A 投资建议是投资顾问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
B 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a 投资顾问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应通过受托人专用网络系统
(PB 系统)发出;当受托人专用网络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投资顾问应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除前述场内交易外的其他交易,投资顾问应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b 以大宗交易方式买卖证券的,投资顾问须在投资建议执行日(T 日)13:00 之前(时间以受托人收到书面建议或传真系统记载的时间为准)以书面传真的方式发送受托人,并即刻与受托人以电话确认。
c 如投资顾问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在发出电子邮件或传真后立即与受托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确认。
d 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它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但应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将投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果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与电子邮件或传真内容不一致,则以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C 投资顾问以电子邮件、传真、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审核投资建议以及向证券经纪商下达交易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投资顾问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2) 除投资顾问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均当日有效。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失效。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核。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如投资建议未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如投资建议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或受托人根据其收到投资建议当时已知晓的信息判断投
资建议不符合其有效条件的,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由于系统和交易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 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在投资顾问未出具投资建议的情况下买入或变现信托计划财产(如因遇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等原因导致证券资产流动性受限的情形除外):
A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B 当风险监控指标 a 触及权益罚没线,受托人决定执行止损操作。
C 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必须买入或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并且投资顾问经受托人通知后未能及时出具投资建议。
D 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税费或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E 信托计划终止前10 个交易日内投资顾问未逐步出具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或者因投资顾问未及时出具投资建议,导致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
现。
F 信托计划终止后,仍有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需变现,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G 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
(4) 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投资顾问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对执行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投资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若投资顾问未及时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5) 股权行使原则
A 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B 本信托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表决权的,该相关权利归属于全体委托人,全体委托人知悉且一致同意,由次级委托人行使股东表决权,次级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其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由受托人进行形式审查后向上市公司行使表决权。
C 次级委托人如需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应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受托人进行形式审查后向上市公司提出议案。
(6)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次级委托人确认,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自行履行公告、报告等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或权益变更的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的相关法律责任,受托人无需就信托项目承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次级委托人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前述义务的,受托人有权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报告。次级委托人对前述约定无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如因次级委托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或带来任何不利影响的,次级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赔偿损失或消除不利影响。
10.5 风险监控措施
(1) T 日及风险监控指标 a
受托人负责日常盯市,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计算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为信托计划财
产净值的估值基准日,简称为“T 日”。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风险监控指标 a,于 T 日收盘后完成 T 日风险监控指标 a 的估算,通过风险监控指标 a 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监控。
(2) 补仓线和权益罚没线
信托计划的补仓线和权益罚没线为风险监控指标 a 达到的具体数值,a=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优先信托计划资金,补仓线为风险监控指标 a=【 】,权益罚没线为风险监控指标 a=
【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 应以受托人估算结果为准。x xx为本信托计划的补仓义务人(以下简称“补仓义务人”),其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信托增强资金的义务。
(3) 触发补仓线的处理措施
A 如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 】,受托人在不迟于T 日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补仓义务人追加信托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于 T+1 日(为免疑义,如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下同)15:00 时前将追加的信托增强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得 T 日收盘后的风险监控指标 a≥【 】。
如补仓义务人未在 T+1 日 15:00 前足额追加增强资金,且 T+1
日收盘后的风险监控指标 a 未恢复到【 】以上,则自 T+2 日起,本信托按照优先信托资金本金的【 】每日计提罚息,直至补仓义务人按上述条件追加信托增强资金,或风险监控指标 a 恢复到【 】以上,或风险监控指标 a 触及权益罚没线时,罚息停止计提。就每日计提的罚息,次级委托人及补仓义务人无需另行缴纳(但并不因此免除补仓义务人根据《差额补足协议书》所承担的补仓及差额补足义务),亦不体现为信托财产应收款项,在信托计划终止时支付给优先级受益人。次级委托人不得对因计提罚息导致的信托财产净值下降或次级信托利益减少提出异议。
B 自风险监控指标 a 触及补仓线的下一个交易日(即 T+1 日) 起,受托人有权仅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卖出等增加信托计划 持有现金的投资建议,有权不再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买入或 申(认)购等减少信托计划所持现金的投资建议。如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受托人可恢复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买入或申(认)购及相关的投资建议:收盘后的风险监控指标 a≥【 】;
(4) 触发权益罚没线的处理措施
如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a<【 】,受托人在不迟于T 日以短信、电子邮件、录音电话或传真等形式通知补仓义务人追加信托
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应于 T+1 日 15:00 时前将追加的信托
增强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使得 T 日收盘后的风险监控指标 a≥【 】。如补仓义务人未在 T+1 日 15:00 前足额追加增强资金,除该情形发生在非交易日内交易时间,或者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估值系统故障)等非受托人所能控制的原因,且 T+1 日收盘后的风险监控指标 a未恢复到【 】以上,则次级全部信托利益归属优先信托单位受益人(优先信托单位受益人于T+1 日 24:00 前另行通知受托人不执行该条操作的情况除外)。此种情况下,受托人不再接受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并根据优先信托受益人的指令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此处所有指令应该在解禁期满后发出,否则受托人视作指令违规,不予执行)。无论次级委托人、补仓义务人此后是否履行追加增强资金的义务,该权益罚没及变现操作的执行不可逆。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受托人有权在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后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无论补仓义务人此后是否履行追加增强资金的义务,次级委托人/受益人均不再享有委托人权利及信托受益权,次级委托人/受益人无条件放弃任何形式的追索及抗辩(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等)。次级委托人/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任何协议优先受益人依据本条约定享有本信
托项下全部信托计划利益。
10.6 信用增强资金的追加和取回
(1) 信用增强资金的追加
A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不可追加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务人可随时追加信用增强资金或按照本合同第 10.5 条的约定追加信用增强资金。
B 补仓义务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时,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C 本信托计划补仓义务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及产生的收益归属于本信托计划财产,在本信托计划分配或清算时优先分配给优先受益人(补仓义务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回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除外)。
D 补仓义务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于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以资金到账日确定资金追加日。
E 补仓义务人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不因此增加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也不因此增加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2) 信用增强资金的取回
当信托计划信托单位净值连续10 个交易日稳定在1.00 元以上时,补仓义务人可以向受托人及优先委托人提出申请取回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并经优先委托人书面同意方可取回(优先委托人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回复,否则即视为同意)。但补仓义务人取回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不得低于 1.00 元, 且补仓义务人取回的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以其实际追加但未取回的增强资金金额为限。
10.7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设置为保管账户,由保管银行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信托计划财产项下的证券托管在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机构指定的托管机构,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以及具体的保管方式。保管银行与委托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并非对信托计划资金及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10.8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1)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开立
A 受托人应以信托计划名义开设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对信
托计划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包括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等专用账户。
B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与信托计划保管账户为同一账户,信托计划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
C 受托人必须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保管银行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共同对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监督。
(2)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独立性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账户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产品账户。受托人不得假借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与信托计划无关的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从事与信托计划无关的任何活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可撤销。
10.9 保障基金认购特别条款
(1)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将本信托计划初始
信托资金金额的 1%(以下简称“保障基金本金”)缴入以受托人名义开立的保障基金专项账户,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或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信托计划需按照增加信托资金规模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则按照增加信托资金规模的 1%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具体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2) 为避免疑义,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在计算信托利益及信托报酬等信托费用时,所缴入的保障基金本金仍应视作信托资金总额的一部分,而不作相应扣减。
(3) 保障基金收益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公司实际分配给受托人的收益为限,由受托人计算并划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第11条 信托计划财产估值
11.1 信托计划财产的类别
信托计划财产包括现金资产、股票、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债券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11.2 估值方法
(1) 现金资产
现金资产(信托业保障基金除外)以估值基准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银行存款和券商保证金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入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估值基准日实缴保障基金本金和实收收益计算(应收未收保障基金收益不计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入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2) 股票
A 已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且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发生停牌情况且停牌超过 5 个交易日的,受托人有权对所持有的停牌标的股票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受托人将具体参考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公布的数据,受托人将在该标的复牌后,对其恢复收盘价估值,届时受托人不再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B 未上市流通的股票价值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按估值基准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该同一股票无交易的,以其在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基准日的账面成本估值。
c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基准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估值基准日该同一股票无交易的,以其在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C 股票分红派息,股息红利于除权除息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3) 债券
A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基准日收盘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债券的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基准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估值基准日没有交易的,按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债券的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基准日止
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
B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基准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基准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估值基准日没有交易的,按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该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基准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
C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 买断式、质押式国债回购,实行按日计息,实际计息天数按资金占用自然日数计算。回购计息按照计尾不计头的原则,在买入回购次日开始计提;回购交易费用计入成本,计息基数为预计收益减交易费用。
E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F 未上市债券,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a 以增发方式发行的债券,按原发行债券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证券投资基金
A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以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场外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 LOF 基金),按当天估值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天估值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之前一个公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当天估值基准日之前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按估值基准日的账面成本估值。
C 货币市场基金,按实际持有份额乘以 1 估值,并按照该基金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5)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按购入成本估值,并根据固定收益类产品预计收益率计提收益。
(6) 其他财产
A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股利等应收款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收金额计算。
B 除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和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外,应付证券交易清算款等应付款、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税费及其他负债等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付金额作为扣除项计算。
C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基准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无市价,且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无市价,且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D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进行计算;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且不需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11.3 暂停估值的情形
如发生如下情形,受托人将暂停估值: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未营业;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法律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11.4 估值效用
全体委托人认可及接受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在估值基准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等估值结果。保管银行可以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第12条 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
12.1 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托资金汇划费等费用;信托计划成立及管理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证券交易佣金、邮寄费、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
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及
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费、投资顾问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 信托管理费
(4) 罚息
12.2 信托计划费用的承担
除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其他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承担信托计划费用的,受托人应通知补仓义务人追加增强资金,如补仓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受托人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用于支付信托计划费用,如因遇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等原因导致证券资产流动性受限,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变现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12.3 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因银行业务产生的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
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A 保管费
a 保管银行为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并收取保管费。
b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 】的年费率,计算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 】÷365
c 截至费用核算日的已计提未分配的保管费(不含费用核算日当日),每个费用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保管银行。
B 投资顾问费
a 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投资顾问费。
b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
照【 】%的年费率,计算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
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 】%÷365 。
c 截至费用核算日的已计提未分配的投资顾问费(不含费用核算日当日),每个费用核算日后的5 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投资顾问。
C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费用发生时经委托人同意后,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 信托管理费
A 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a)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 】的年费率,计算某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b) 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 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 】÷365
c) 如信托计划发生延期的,延期期间,仍然按照上述条款计提信托管理费。
d) 截至费用核算日的已计提未分配的信托管理费(不含 费用核算日当日),每个费用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 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受托人。
(4) 罚息
当发生本合同第 10 条第 10.5 款第(3)项 A 触发补仓线的处理措施约定的情形时,受托人应每日计提罚息。
每日应计提的罚息=优先信托资金本金×【 】
罚息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支付给优先受益人。
12.4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如信托计划不成立,与设立信托计划相关的费用由本合同双方自行承担。
12.5 信托计划税费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的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依法纳税。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等)、规费和其他交易费用(含保管费、监管费、转账手续费等)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依法律、法规及国家税收征管政策规定,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应税行为而产生应当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受托人因收取的信托报酬而缴付的增值税除外)由信托财产承担。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额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额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费。
第13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3.1 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信托计划利益分为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和次级信托计划利益,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信托利益,
次级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
位份数占信托计划全部优先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享有优先信托计划利益,次级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计划全部次级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享有次级信托计划利益。
13.2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顺序
信托计划终止日,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由受托人按照如下先后顺序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1) 优先受益人的优先信托利益和罚息(如有)。
(2) 补仓义务人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增强资金(如有)。
(3) 次级受益人的次级信托利益。
13.3 优先信托利益的分配
(1) 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
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率为【 】%/年。该收益率为优先受益人可获得信托收益的最高预测值,不代表优先受益人可实际获得的信托收益。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受托人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每日应计提的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当日存续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率÷365 。
(2) 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
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每自然季度末月 21 日和信
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第 1 个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以及相邻两个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为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第 1 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
间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第 1 个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
核算日(不含)的期间。第 1 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届满时,
如果信托计划继续存续,则第 2 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为
第 1 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届满之日当天起至第 2 个优先
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第 3 个及之后的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依次类推。最后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为上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届满之日当天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的期间。
(3) 优先信托利益的计算
a)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优先信托利益计算
当每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届满且信托计划未终止时,每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优先信托利益=优先信托资金×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率×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 ,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内优先信托资金金额变化的,优先信托利益分段计算。
b)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优先信托利益计算
①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存续天数不足 150 天时:
最后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优先信托利益=优先信托资金×(1+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率×183 天÷365)-已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内优先信托资金金额变化的,优先信托利益分段计算。
②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存续天数超过 150 天(含
150 天)但不足 365 天时:
最后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优先信托利益=优先信托资金×[1+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率×(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0 天)÷365],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内优先信托资金金额变化的,优先信托利益分段计算。
③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存续天数超过 365 天(含
365 天)时:
最后一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优先信托利益=优先信托资金×(1+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率×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 ),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内优先信托资金金额变化的,优先信托利益分段计算。
但若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次级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的,或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的,或本信托计划按照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前终止的,本信托计划均按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并支付优先信托利益。
(4) 优先信托利益的支付
每个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届满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货币资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该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优先信托利益。
13.4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承担信托计划费用及优先信托利益的,受托人应通知补仓义务人追加增强资金,如补仓义务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受托人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用于支付信托计划费用及优先信托利益,如因遇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等原因导致证券资产流动性受限,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变现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
13.5补仓义务人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
信托计划终止时,若分配完毕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后还有剩余的,则信托计划终止日返还给补仓义务人的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MIN[补仓义务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计划利益-优先信托计划利益](具体分配方式见本信托合同第 13.2 条)。
13.6 次级信托利益的分配
(1) 信托计划终止时,分配完毕优先信托计划利益、返还完毕补仓义务人的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后的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为次级信托计划利益。
(2)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次级信托计划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利益-优先信托计划利益-返还给补仓义务人的累计追加但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
(3) 信托计划终止时,按次级受益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持有的次级信托单位份额占信托计划成立日本信托计划全部次级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分配次级信托计划利益。若信托计划终止时存在非现金资产的,则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市场情况以及信托计划财产中现金资产与非现金资产的比例等情况确定次级信托利益的分配时点及分配金额。
(4) 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次级受益人分配次级信托利益。
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存在应收未收的保障基金本金或收益 的,则受托人有权以固有财产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垫付应收 未收的保障基金本金或收益,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计划利 益。受托人代垫后,后续获得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 任公司支付的保障基金本金或收益全部归属于受托人,无 论受托人垫付的数额与最终实际获得支付的数额是否一致,均不再进行任何多退少补的调整。受托人也有权在收到保 障基金本金与收益后向受益人分配。
13.7 信托计划财产未变现的处理方式
(1)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原因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后优先支付优先信托利益。如果现金资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后足以支付按照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率计算的优先信托利益,受托人分配完毕优先信托利益、返还完补仓义务人的累计追加但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后将剩余现金资产分配给次级受益人,再将剩
余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后分配给次级受益人。如果现金资产
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后不足以支付按照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率计算的优先信托利益,且补仓义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的,受托人应将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优先分配给优先受益人;再将剩余非现金资产在可流通变现时及时变现后向优先受益人补充分配,直至全体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率计算的截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优先信托利益;然后返还补仓义务人的累计追加但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最后将剩余现金资产分配给次级受益人。
(2) 如出现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信托利 益的情形,受托人将按照先分配信托资金本金、后分配信托 收益的方式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终止后,未分配的优先 信托资金本金将继续计提预期收益,计算公式为:尚未分配 的优先信托资金本金*优先受益人预期参考收益率*信托计 划终止日次日至该部分优先信托资金本金的实际分配日期 间的天数÷365 。存在多次变现并多次分配的,同样按照上述 先分配优先信托资金本金、后分配信托收益的方式分配,直 至全部优先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待上述流通受限资产变现后,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清算顺序进行后续分配,直至全 部信托计划财产清算完毕。
(3) 受托人仅以现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信托财产余额(以下简称“可分配信托财产”)不足分配全部优先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或信托计划终止时可分配信托财产不足分配全部优先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及信托资金的,受托人应当按照《差额补足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差额补足义务人/补仓义务人追加差额补足资金。
第14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14.1 风险揭示
(1) 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
投资标的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信托计划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A 股票投资风险
a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B 投资于标的股票的特殊风险
a 投资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有效的《投资建议书》进行投资操作,不排除会出现全部信托财产主要投资于标的股票的情况,从而导致投资较为集中的风险。
b 根据法律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则的规定,本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可能因此具有锁定至少12 个月无法减持的风险。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c 投资顾问承诺并确保投资顾问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监会规定、交易所规则、监管通知/政策等关于股票交易限制、内幕交易限制以及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或限制交易期限内均不得出具投资建议买卖标的股票,承诺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不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本信托存在投资顾问违反前述承诺
出具投资建议的风险,在此情形下,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投资建议,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或执行完毕投资建议但遭致监管处罚等,进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悉。如因投资顾问未履行其相应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或未遵守股票交易限制义务或违规开展内幕交易的,由此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由投资顾问承担,如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投资顾问应对受托人损失予以赔偿。
d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次级委托人承诺其及时向受托人报告股票交易限制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限制交易期限等)。但仍存在次级委托人因任何原因未及时告知受托人关于股票交易限制的相关事项的风险。
e 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持有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5%,在进行买卖标的股票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虽《投资顾问协议》已约定投资顾问不得出具违反约定的投资建议,但仍可能因其违反承诺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f 次级委托人、投资顾问可能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
投资,或同时管理其它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产品,次级委托人、投资顾问从事前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进而将被要求合并计算所持标的股票的股票数量,该等认定可能会导致本信托计划进一步受限于股票买卖的相关限制并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等限制可能对本信托计划造成不利影响,若次级委托人、投资顾问未履行相关交易限制义务或信息披露义务,有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监管处罚等,由此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由次级委托人或投资顾问承担,如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次级委托人或投资顾问应对受托人损失予以赔偿。
g 受托人可能接受与委托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委托设立其他的信托(以下简称“其他信托”)并同样投资于标的股票,本信托计划与其他信托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一致行动人,进而将被要求合并计算所持标的股票的数量,该等认定可能会导致本信托计划进一步受限于股票买卖的相关限制并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该等限制可能对本信托计划造成不利影响,若违反相关规则,则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损失。
C 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相关风险
信托业保障基金可能因使用而减少,若历年留存净收益
等公共积累部分不足以扣减的,信托公司认购的款项将基于各信托公司上年末净资产比例相应扣减。在前述情形下,信托计划可能损失保障基金本金。此外,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公司收取管理费;若信托业保障基金收益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则信托业保障基金按照基准利率分配收益;若信托业保障基金收益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收益分配方案由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公司确定,在该等情形下,信托业保障基金能否分配收益、分配多少收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此外,由于信托计划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将由受托人按季度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故在信托计划清算时(包括信托计划终止、部分信托单位终止、分红、取回等)受益人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的分配。
上述情形均可能对受益人资金的收益性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D 其它投资标的的风险
信托计划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若前述金融产品不保障本金或收益,或不能如期分配收益,则可能
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损失。
(2) 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
A 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投资顾问、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政策风险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中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也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C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D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E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
F 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因素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计划持有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股票,将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G 投资顾问风险
x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投资顾问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信托计划收益。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信托计划可能因为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投资顾问获取信息不充分、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息等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此外,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建议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股东表决权等权利,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及盈利、股价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H 流动性风险
a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同意,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次级受益人不得转让其受益权。因此信托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b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停牌、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信托计划费用支付、信托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c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I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如信托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且未获
受托人认可的,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 动且受托人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市场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
J 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将导致信托计划延期,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收到信托利益的风险。
K 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及投资顾问的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L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比如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
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次级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的,或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时,将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委托人(即受益人)仅能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以及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状况获得信托利益。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信托计划,如届时投资标的价格发生下降或流动性不足,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M 止损的风险
当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 低于权益罚没线时,如果补仓义务人不追加信托增强资金令风险监控指标 a 大于补仓线,则次级全部信托利益归属优先信托单位受益人,受托人有权根据优先受益人的指令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财产。前述止损操作可能导致信托计划丧失弥
补亏损的可能性并遭受损失。受到交易所休市、投资标
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次级信托单位被执行权益罚没后优先级受益人未及时提供变现投资指令等原因,受托人可能无法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止损操作,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经优先受益人事先书面同意,受托人亦有权根据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等因素判断决定是否执行止损操作,如果经优先受益人事先书面同意后受托人决定不执行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若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限售期/信息敏感期/限制交易期限等,可能导致无法变现,或变现完毕后遭致监管处罚的风险,进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全体委托人知悉并同意承担前述风险。
N 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当 T 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 触发权益罚没线时,受托人将根据优先受益人的指令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在止损操作完成后,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财产分配方式对优先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等原因
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变现操作,或者受托人按照本合同 约定及优先受益人的指令执行变现操作但变现结果仍然 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亏损的风险。同时信托计划 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优先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此外, 次级信托计划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为 50%,对优 先受益人的风险缓冲作用有限。
O 次级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次级受益人比优先受益人承担更大程度的投资风险,极端情况下,信托财产在分配优先受益人后可能无剩余可分配财产。x T 日收盘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信托财产总值触及或低于权益罚没线的,且补仓义务人未按照合同追加增强资金的,则次级全部信托利益归属优先受益人。因此,次级受益人可能面临更重大的本金损失风险。特别的,在标的股票停牌期间,受托人将以“指数估值法”对标的股票进行估值,在此期间如补仓义务人未按照合同追加资金的,次级受益人仍将面临该风险。
P 补仓义务人取回信用增强资金的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在满足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
补仓义务人可以申请取回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补仓义 务人取回信用增强资金将降低对优先受益人的保障程度。
(3) 管理和操作风险
A 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顾问的投资研究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其出具的投资建议的水平和质量,从而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所掌握的信息量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选择的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市场表现。
B 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证券或其他投资产品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投资顾问、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 PB 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所需数
据,在此过程中,PB 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仅依据该 PB 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另外,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单位净值的误差。
信托计划通过 PB 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风险监控指标 a 触发止损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C 软件风险
x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通过第三方系统软件用于证券投资,因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故障、电脑设备故障、软件系统崩溃、自然灾害等情形从而导致系统软件无法实施正常的证券交易,或因委托申报触发系
统软件相关限制条件而被系统默认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的损失应追究第三方系统软件供应商赔偿责任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D 交易风险
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会对交易相关系统软件设定特定限制功能, 可能会导致某些证券交易无法实施或延迟实施, 由此可能会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详见信托合同附件)的全部内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4) 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受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需要而聘请的机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以开展业务。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服务商、投资顾问、
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应服务或不能遵守相关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且有可能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5) 其他风险
A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B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6) 特别风险提示
详见《认购风险xx书》。
14.2 风险承担
(1)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2)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以赔偿的,由投资者自担。
(3) 受托人承诺遵守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
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15条 信托当事人的xx和保证
15.1 委托人的xx与保证
(1)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其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第三方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的有权签字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委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委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委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
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5) 委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7) 委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关于设立本信托计划的一切重要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谎报。
(8) 委托人已就设立本信托计划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9) 委托人保证,当受益人(即委托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即放弃本合同约定的及法律规定的属于委托人的全部权利,但法律规定不可放弃的权利除外。
(10) 委托人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依赖于其自身的独立分析判断,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愿意及有能力承担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风险。委托人保证:a.认
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 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 管投资本身可能存在风险。
(11) 如果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信托计划,委托人保证不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并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披露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及所有风险,保证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本信托计划投资风险相适应;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委托人承诺用于认购信托计划的资金为其合法拥有且具有完全处分权的自有资金,不属于任何来源于借贷、委托投资、信托、直接或间接募集的资金。次级委托人承诺其委托资金为其权益持有人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
(12) 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来源合法,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自然人委托人承诺 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自有资金,不使用筹集的他人资 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机构委托人使用募集资金参与本信托计 划的,承诺向受托人提供合法募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如委托
人为银行的,委托人还应承诺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13) 次级委托人,承诺不存在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等情况。
15.2 受托人的xx与保证
(1) 受托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受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受托人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受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受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受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受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5) 受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
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第16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A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B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计划账目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
C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计划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D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E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
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F 优先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 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优先委托人有权知 悉本计划投资标的的明细,并要求受托人或保管银行提 供相应数据(数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代码、名称、 数量、成本、市值、杠杆比例、补仓线、止损线等包含 x信托计划底层资产全部信息在内的各类数据信息,具 体要素以接收方要求的为准)。全体委托人、保管银行、受托人对此无异议。若采用系统对接直接导入相应数据 的,数据提供方应配合接收方实现数据正常导入系统。 保管银行应于每日向优先委托人提供前一日的估值表; 于估值基准日向优先委托人提供经与受托人核对的估值 表。估值表等相关数据除应发送给本合同项下优先委托 人 的 指 定 联 系 人 外 , 还 应 发 送 至 以 下 邮 箱 : xxxxxxxxx@xxxxxxxx.xxx。未经全体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托人和保管人不得向除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 披露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任何数据信息,但依据法律法 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必须披露的除外。
G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A 委托人应当以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次级委托人承诺其信托资金为其权益持有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B 委托人应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及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确、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C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达到非法目的。
D 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E 委托人自主决定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存续期内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项。
委托人自行承担本信托计划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F 委托人自行负责对与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相关的交易对手以及投资项目本身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商业、法律、财务等方面),并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行承担因其尽职调查工作失误而产生的任何风险。
G 次级委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不得转托管、不得向第三方权利人质押,否则造成优先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损失的,次级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及违约责任。
H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
A 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B 受托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获得信托管理费。
C 经全体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托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
处理。
D 经全体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受托人有权更换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和投资顾问等相关服务机构。
E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计划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或者因向受益人支付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先行垫付资金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F 受托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决定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计划,以及提前终止或延长某类信托单位。
G 信托计划终止时,如信托计划财产没有实现全部变现,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决定终止信托计划并进行清算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H 受托人有权调整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
I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全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有权指定任一工作日为信托计划开放日,通过增发信托单位扩大信托计划规模。增发信托单位的数量、募集期、开放日及增发成功的条件由受托人决定。
J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在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变更专用网络系统。投资顾问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应通过受托人变更后的专用网络系统发出。
K 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低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
L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当期可分配的信托计划资金决定临时分配信托利益。
M 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N 尽管本合同另有约定,受托人仍有权决定优先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交付优先信托资金,同时信托计划成立不受本合同第 4 条的限制。
O 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P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受托人的义务
A 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
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
B 受托人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外,不得利用信托计划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C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亦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D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E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
F 受托人必须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G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计划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H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计划事务的职责。
I 受托人有义务配合优先级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发起的账务核对请求,并在优先级委托人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完整
和准确的回复。账务核对包括优先级委托人与受托人合作的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项下的以下信息:特殊目的载体代码、信托单位份数、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等。优先级委托人收到受托人发送的账务核对信息后进行核对,如双方信息核对不一致,受托人应当配合优先级委托人共同找出差异原因,差错方应当尽快纠正差错数据。
J 本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不得转托管、不得向第三方权利人质押,受托人不得配合或协助次级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造成优先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及违约责任。
K 为维护信托财产和受益人的利益,代表本信托计划提起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
L 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M 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N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益人的权利
A 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B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C 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D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计划账目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
E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F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G 受益人行使本合同第 16.3 条项下第 C 至第 F 项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H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I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受益人的义务
A 受益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和税费。
B 在本合同允许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前提下,如果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C 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将有效、完整的联系方式和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资料以书面方式告知受托人,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
D 受益人应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并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E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17条 信息披露
17.1 信息披露的前提条件
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全体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
人(即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委托人(即受益人)同意,委托人(即受益人)请求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计划账目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时,如果受托人认为该请求有可能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其请求。
17.2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定期报告
A 季度报告
受托人应按季编制信托事务报告书,将本季度的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本季度发生的重大事件具体分析、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于本季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
B 清算报告
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且分配完毕后 5 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受益人披露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2) 临时报告。
如信托计划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情况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
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A 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B 信托计划资金使用方(如有)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C 信托计划的担保方(如有)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17.3 信息披露的方式
受托人有权通过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寄送书面文件或发送电子邮件等一种或数种方式向委托人(即受益人)披露。同时,上述已披露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可由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17.4 责任免除及例外
委托人(即受益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上述信息披露内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17.5 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召开受益人大会方式、根据本合同第 18.3 条约定进行变更等方式),变更事项自实施之日起自动适用于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包括变更实施后新认购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成为信托计划受益人等各种情形)。受益人应通过
受托人网站等方式自行查阅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变更事项,受托人无需另行向新加入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披露。
第18条 受益人大会
18.1 受益人大会的组成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有关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行使职权。
18.2 受益人大会的决议事项
出现如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 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情形。
(2) 改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
(3) 更换受托人。
(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 受托人认为需要由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事项。
(6)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8.3 不需受益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出现如下事项,在取得委托人同意后,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受
托人有权直接修改本合同及相关信托计划文件:
(1) 调低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及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2)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调整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
(3) 因新法律颁布或法律修订而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4) 按照法律或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8.4 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1) 召集人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
(含本数)的受益人要求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向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发出书面通知。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2) 召集的公告形式
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采取网站公告、邮寄等方式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金融时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并在公告前告知受托人。
(3) 召集的公告内容
公告内容应包括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进行表决。
18.5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1) 召开的条件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本数)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本款约定的信托单位比例及受益人的信息以受益人大会召开前第 10 个工作日在受托人处记载的相关数据信息为准。
(2) 召开的形式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并在公告中披露。受益人
召集受益人大会,应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3) 受益人大会的列席人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自行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在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托人列席会议;受托人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召集人应聘请律师列席会议。
18.6 受益人大会议事规则
(1) 表决权
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表决事项及规则
A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但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B 受益人大会的各项议案或同一项议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
的事项进行表决。
C 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审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完整填写、未按要求填写、错误填写、同一审议事项填写超过一项意见、字迹无法辨认、涂改且未在涂改处签名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未按要求签署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受益权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采取现场方式召开的受益人大会,受益人或其代表出席但未填写或未反馈表决票的,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信托受益权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的受益人大会,受益人或其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未填写或未反馈表决票的,视为投票人未出席。
D 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应制作受益人大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受益人代表、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会议议题和议程、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结果。会议记录交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与信托计划其他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