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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第十八條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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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 立仲裁協議後, 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三)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四)提起民事訴訟,並以 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契約雙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並以 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甲方□同意 □不同意( 由甲方於招 標時勾選; 未勾選者,為不同意)適用衡平原則除仲裁判斷之評議外,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 (三)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四)提起民事訴訟。 (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 其他方式處理。 | 參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修正第2目、第4目。 | |
二、依前款第 2 目提付仲裁者 | , | 參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增訂第2款載明仲裁機構擇定、仲裁人與主任仲裁人選定、仲裁地及仲裁程序等約定事項。 | |
約定如下: (一)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 仲裁機構。如未能獲致協議,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 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合法設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二)仲裁人之選定: 1.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 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 14 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 10 位以上( 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 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自該名單內選出 1 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3.當事人之一方未依 1. 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 1 位仲裁人。 4.當事人之一方未依 2. 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法院 □指定之仲裁機構(由 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 1 位仲裁人。 (三)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 次日起 30 日內,由□雙方共推□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2.未能依 1.共推主任仲 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法院□指定之仲裁機構(由甲方於招標時勾 選;未勾選者,為指定 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 。 | |||
(四)以□甲方所在地□其 他:__為仲裁地(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x,xxxxxx) (x)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 外,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六)仲裁程序應使用□國 語及中文正體字□其他語文:___。(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為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七)甲方□同意□不同意 (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 未勾選者, 為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八)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 實及理由。 | ||||
三、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___ ______;地址:_ _____;電話:__ __。 四、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 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 | 二、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___ ______;地址:_ _____;電話:__ __。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 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 | 原第2款至第4款移列第3款至第5款,並參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修正第5款。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但結果被認定部分有理由者,由雙方協議延長該部分之履約期限或免除該部分之責任。 五、本契約以甲方之本國法律為準據法。 | 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但結果被認定部分有理由者,由雙方協議延長該部分之履約期限或免除該部分之責任。 四、本契約以甲方之本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