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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业务依据】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三条【业务定义】 本指南中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四条【担保标的股票】 发行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包括送转股、红利等),是其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票和本期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担保的标的股票应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瑕疵情况。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募可交换债券”)的担保标的股票在发行申请时应为无限售条件股份,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可交换债券”)的担保标的股票在交换时应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第五条【担保物补足】 因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发行人必须补充足额的股票。
第六条【优先受偿】债券持有人部分或者全部未选择换股且发行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时,受托管理人有权按照约定处置担保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对债券持有人的负债。
第二章 担保物登记 第一节 担保及信托登记
第七条【担保及信托专户】 在公募可交换债券发行前,受托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申请开立担保及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担保及信托专户”),发行人予以配合。
第八条【开户申请材料】 可交换债券受托管理人申请开立担保及信托专户时,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附件 2),其中“机构名称”一项应为“发行人简称-受托管理人简称-可交换债券简称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受托管理人营业执照号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受托管理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2. 受托管理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受托管理人公章),受托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 4);
3.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发行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发行人公章);
5. 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担保及信托合同;
6. 承诺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向本公司承诺担保及信托专户只能用于可交换债券设定担保及信托,不得用于其他形式证券登记及交易;担保及信托专户因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等需变更登记的,或全部标的股票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等需注销的,应向本公司提出申请,依法变更登记或注销。”)。
第九条【担保及信托登记】 本公司依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申请,将标的股票划入担保及信托专户时即视为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
第十条【担保及信托登记的申请材料】 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申请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加盖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公章的担保及信托登记书面申请书(附件 5);
2. 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交换债券上市发行的文件;
3. 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的担保及信托合同;
4. 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双方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 4);
5.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 标的股份属于国有股东持有的,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7. 涉及以下情形,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1)银行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 5%的,需
提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2)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 5%的,需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3)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 5%的,需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
(4)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应当完成信息披露程序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
(5)其他须经批准方可担保及信托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其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并出具相应担保及信托专户的持有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补足担保物登记】 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因补充提供足额标的股票申请办理担保及信托变更登记,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担保及信托登记的解除】 可交换债券申请未获核准、核准后发行未成功或者发行人已完成可交换债券兑付等情况的,受托管理人和发行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申请办理担保及信托专户中全部或换股后剩余标的股票的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加盖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公章的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的申请表
(附件 6);
2. 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双方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 4);
3.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对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手续,将担保及信托专户中相应数量的标的股票及其送转股划回发行人原持股普通深市 A 股证券账户。
第十三条【注销账户】 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受托管理人应当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注销担保及信托专户:
1. 受托管理人完成办理担保及信托专户中全部标的股票的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
2. 可交换债券已经兑付且担保及信托专户中标的股票余额为零或换股后剩余标的股票已经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
3.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
对于未及时注销担保及信托专户的,在账户内资产处理完毕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直接予以注销。
对于担保及信托专户注销时的在途权益,在到账后参照第十二条办理。
第十四条【注销账户的申请材料】 受托管理人申请注销担保及信托专户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查询、变更、休眠激活、注销、网络服务业务)》(附件 3);
2. 受托管理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受托管理人公章),受托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 4);
3.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本公司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注销担保及信托专户事宜。第十五条【名义持有和持有人名册】 担保及信托专户中的担保及
信托财产由受托管理人名义持有。受托管理人依法享有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受托管理人行使表决权等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可交换债券发行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同时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将“发行人简称-受托管理人简称-可交换债券简称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作为证券持有人登记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
第十六条【标的股票配股权等】 担保及信托期间,担保及信托专户内股票的配股权、老股东优先认购权等由受托管理人行使。
第十七条【司法冻结】 担保及信托专户中登记的股票及其孳息属于信托财产,除法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办理其冻结、扣划。
第十八条【私募可交换债券参照适用】 私募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约定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为担保及信托财产的,除第十条和第十二条外,其余条款参照适用本节规定。
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申请办理担保及信托登记时,“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交换债券上市发行的文件”替换为“深交所出具的私募可交换债券
《转让无异议函》”,其余申请材料参照第十条办理。
私募可交换债券发行未成功或者发行人已完成私募可交换债券兑付等情况的,受托管理人可参照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
第二节 质押登记
第十九条【申请质押登记】 本公司可根据私募可交换债券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申请,对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提供质押登记。第二十条【质押专用证券账户和开户申请】发行人申请开立质押专
用证券账户用于保管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
发行人申请开立质押专用证券账户需向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提交如下材料:
1.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附件 2),其中“机构名称”一项应为“发行人全称+可交换私募债质押专户”;“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发行人营业执照号码;“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发行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2.可交换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3.发行人有效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发行人公章),发行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 4);
4. 发行人委托受托管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发行人对受托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管理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受托管理人公章),受托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 4);
5.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为发行人开立质押专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一条【质押登记】 本公司依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申请,将标的股票划入质押专用证券账户时即视为办理质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质押登记申请材料】 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向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申请办理标的股票初始质押登记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 《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附件 7);
2. 深交所出具的私募可交换债券《转让无异议函》;
3. 质押合同;
4. 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有效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 4);
5.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对上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本公司将质押担保的标的股票从发行人普通深市A 股证券账户划转至发行人质押专用证券账户完成质押登记(标的股票托管于本公司“XXXXXX”特定托管单元下),并向当事人出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第二十三条【标的股票的孳息、配股权等】 质押担保期间,标的
股票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转股和现金红利等,本公司一并予以质押。 质押担保期间,标的股票的配股权、优先认购权等由发行人行使,
配股和认购股份是否一并质押,由质押双方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补充登记】 发行人补充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可向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申请追加质押登记,具体参照第二十二条办理。第二十五条【解除质押登记】 私募可交换债券发行未成功或者发
行人已完成私募可交换债券兑付等情况的,受托管理人应及时向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申请办理质押专用证券账户中全部或换股后剩余标的股票的解除质押登记。同时,发行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申请办理质押专用证券账户的注销。
第二十六条【解除质押登记的申请材料】 受托管理人向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申请标的股票解除质押,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受托管理人提交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表》(附件9)或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共同提交的《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表》(附件 8);
2. 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3. 受托管理人有效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 4);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对解除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将发行人质押专用证券账户中相应数量的标的股票及
其送转股划回发行人原持股普通深市A 股证券账户,并向当事人出具解除证券质押登记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账户注销】 发行人向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申请办理质押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查询、变更、休眠激活、注销、网络服务业务)》(附件 3);
2. 发行人有效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发行人公章),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 4);
3. 发行人委托受托管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发行人对受托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管理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受托管理人公章),受托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 4);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投资者业务部审核通过后予以注销质押专用证券账户。
对于未及时注销质押专用证券账户的,在账户内资产处理完毕的情况下,本公司有权直接予以注销。
对于质押专用证券账户注销时的在途权益,在到账后参照第二十六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持有人名册】 对于发行人私募可交换债券质押专用证券账户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本公司在出具名册时将质押专用证券账户
与发行人原持股普通深市 A 股账户合并计算,并以原持股普通深市 A股账户列示。如发行人原持股普通 A 股账户注销,则以其质押专用证券账户列示。
第二十九条【司法冻结】 司法机关对质押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股票及其孳息进行司法冻结、扣划的,本公司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办理。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补足标的股票,避免债券持有人因换股交换失败而利益受损。
因标的股票被司法冻结、扣划,导致换股交收失败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初始和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初始登记申请材料】 发行人申请办理可交换债券初始登记,应当向本公司发行人业务部提交以下材料:
1. 债券登记申请表;
2. 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发行可交换债券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3. 债券发行承销协议;
4. 债券担保协议(如有);
5.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的债券登记申报电子文件;
6. 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指定联络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8. 换股标的股票已完成担保及信托登记或质押登记的材料;
9.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人证券账户信息备案表》(附件 10);
10.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初始登记】 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形式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报的登记数据办理债券初始登记。
对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的债券,本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发行认购结果将债券登记到持有人名下。
对于网下发行的债券,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申报的持有人名册电子文件进行预登记,并在预登记名册交发行人检查核对、签章确认后,将债券登记到持有人名下。
第三十二条【债券登记证明文件】 本公司完成债券初始登记后,向可交换债券发行人出具债券登记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交易引起的变更登记】 可交换债券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或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本公司根据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债券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非交易过户等引起的变更登记】 可交换债券涉及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冻结、质押等其他变更登记业务,分别参照本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兑付兑息、回售、赎回等业务参照适用】 可交换债券的兑付兑息、回售、赎回等业务,比照公司债券办理,具体参见《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规定办理,本公司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章 结算 第一节 发行结算
第三十六条【公开发行】 公募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结算业务比照公司债券办理,具体参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 私募可交换债券采用网下发行方式,相关结算业务由发行人和承销商自行组织办理。
第二节 交易结算
第三十八条【公募可交换债券交易的结算】 对可交换债券交易,本公司比照公司债券的结算模式对可交换债券交易提供 T+1 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服务或 T+0 逐笔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服务。具体结算业务可参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三十九条【私募可交换债券交易的结算】 本公司对私募可交换债券交易不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
(RTGS)制度,实行非担保交收,T 日日间实时清算,实时办理债券过户与资金交收。对于日间未完成 RTGS 交收的交易,自动转为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具体结算业务可参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四十条【回购资格】 本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可交换债券开展债
券质押回购,其回购准入标准和折扣系数取值比照公司债券执行。可交换债券质押券出入库等业务参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办理。
第三节 换股业务
第四十一条【换股效力】可交换债券持有人可以在约定的换股期内将所持有可交换债券交换成发行人在担保及信托专户或质押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持有人申报换股的,视为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可交换债券持有人同意解除担保及信托或质押登记的有效指令。
第四十二条【换股单位】 可交换债券换股的最小单位为一张,标的股票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第四十三条【零股资金】 发行人应当在换股开始前将用于支付可交换债券持有人换股时不足转换一股股票的可交换债券的票面余额的资金划付至本公司。
第四十四条【零股资金的存入】 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在换股业务开始前根据本公司结算业务部《零股资金预付款划款通知》(附件 11)及《代收印花税划款通知》(附件 13),将换股零股资金和相关税费足额存入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派息专户。
第四十五条【换股交易的交收模式】 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可交换债券换股申报数据,按照换股申报时间顺序,以逐笔全额非担保的方式组织发行人与相关结算参与人完成换股处理,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换股的交收】 本公司在办理换股交收时,逐笔检查可交换债券持有人债券数量是否足额,以及担保及信托专户或质押专用证券账户中的标的股票和换股零股资金是否足额。
双方均足额的,本公司将担保及信托专户或质押专用证券账户中标的股票解除担保及信托或质押登记,由受托管理人担保及信托专户或发行人的质押专用证券账户划至申报方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再代为划入申报方投资者证券账户;同时,将相应可交换债券从申报方投资者证券账户中予以注销。对于涉及零股资金的,本公司将换股零股资金划付至申报方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向投资者交付零股资金。
如果可交换债券持有人债券数量足额,发行人换股零股资金足额,而担保及信托专户或质押专用证券账户标的股票不足额的,本公司将组织完成部分换股处理。
如果可交换债券持有人债券数量不足额,或标的股票和发行人换股零股资金均不足额的,则换股失败。
第四十七条【零股资金的划出】 可交换债券完成全部兑付、换股、回售或赎回后,如零股资金有剩余的,发行人可向本公司结算业务部提交《零股资金余额退款申请》(附件 12)申请将剩余零股资金本金和利息一并划回。
第四十八条【处理顺序】 可交换债券持有人在同日做出交易、转托管、回售、换股等两项或两项以上申报的,本公司按以下顺序处理:交易、回售、换股、转托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收费项目和标准】可交换债券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参见附件 1。
第五十条【生效日期】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开户费 | 每户 200 元(机构) | |
担保标的证券划转手续费 | 担保及信 托登记模式 | 对于发行人证券账户与担保及信托专户之间的股票划转,暂免 收取过户手续费。 |
质押登记模式 | 对于发行人证券账户与发行人质押专用证券账户之间的股票 划转,500 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1‰收取,超 500 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 0.1‰收取,起点 100 元。 | |
初始登记手续费 | 期限 1 年(含)以下,登记债券面额 0.01‰;期限 1 年-5 年(含);登记债券面额 0.02‰;期限 5 年-10 年(含);登记债券面额 0.05‰; 期限 10 年以上;登记债券面额 0.06‰ | |
赎回、回售、兑 息、兑付手续费 | 赎回、回售、兑息和兑付金额的 0.05‰。 | |
转托管手续费 | 同一交易日内,投资者通过同一转出方将证券转入同一转入方(不论转托管证券种类、数量和次数),须交纳转托管费 30 元。(其中:本公司收 20 元、转出方参与人收 10 元) | |
债券非交易过 户手续费 | 200 元/笔(双向收取) | |
债券质押手续 x | 500万元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5‰收取,超500万元的部分按该 部分面值的0.05‰收取,起点100元 。 | |
换股过户手续 x | 过户股票面值 0.50‰(向投资者单向收取)。 | |
结算费 | 清算金额的 0.015‰(双向收取) |
附件 2:
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适用于机构)
身份信息 | ||||||||
机构名称 | 国籍或地区 |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 □ 工商营业执照 □ 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 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 机关法人成立批文 □ 其他证件 | 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 年 月 日 □ 长期有效 |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
主要身份证明文件注册地址 | ||||||||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 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 | 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 年 月 日 | |||||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
辅助身份证明文件注册地址 | ||||||||
基本信息 | ||||||||
机构简称 | 英文名称 | |||||||
机构类别 | 境内机构 | 一般法人机构 |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法人 □社团法人 □工会法人 □其他非金融机构法人 | |||||
特殊法人机构 | □证券公司 □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公司 □破产管理人 □其他特殊法人机构 | |||||||
非法人机构 | □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 |||||||
境外机构 | □境外一般机构 □境外代理人 □境外证券公司 □境外基金公司 □外国战略投资者 □其他 | |||||||
国有属性 | □国务院国资委管辖 □地方国资委管辖 □其他国有企业 □非国有 | |||||||
资本属性 | □境内资本 □三资(合资、合作、外资) □境外资本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姓名 |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其他( )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
联系信息 | ||||||||
联系人 | 姓名 |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其他( )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
单位电话 | 单位传真 | 移动电话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公司网址 | |||||||
服务信息 | ||||||||
是否直接开通网络服务 | □ 是 □ 否 | 网络服务初始密码 | ||||||
证券账户开立 | ||||||||
□一码通账户号码: 已有一码通的填写一码通号码 □A股账户 □沪市B股账户 □深市B股账户 □沪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深市封闭式基金账户 □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深市衍生品合约账户 □沪市信用账户 □深市信用账户 □股转系统账户 □其他( ) | ||||||||
开户方式: □ 临柜开户 □ 见证开户 □ 网上开户 | ||||||||
机构经办人或自然人代办人信息 | ||||||||
姓名 |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备注: |
开户代理机构填写 |
□ 已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 已审核业务申请表中的填写信息与业务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 申请人、经办人或代办人已签名。 |
经办人: 复核人: 代理机构用章: 填表日期: |
本人已阅读并承诺遵守《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见背面),保证填写的上述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因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投资者确认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含证券衍生品)持有及其变动情况,并提供证券账户查询、变更、注销以及关联关系确认等账户业务服务。
2、投资者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投资者签署业务申请表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并同意接受本须知条款。对于拒绝签署申请表的投资者,中国结算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3、投资者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开立并使用证券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将本人证券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
投资者因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对投资者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投资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材料,并对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投资者应当对中国结算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证券账户信息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5、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时,统一账户平台将根据开户代理机构的申报建立新开证券账户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6、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核查其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前述审核行为并不表明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7、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满足休眠条件的证券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8、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将有关证券账户认定为不合格账户,并相应采取单独管理、限制使用等措施。
9、发生以下情形时,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证券买入或卖出、限制转托管或转指定、不予办理新业务等限制使用措施,
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1)投资者未按要求进行关联关系确认;(2)投资者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或补充证券账户信息;(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条件;(4)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被认定为不合格账户;(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对投资者违反注销规定而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证券账户注销后不可恢复使用。
11、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注销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予以注销,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承担:(1)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产品到期或被终止的;(2)不合格账户无法规范为合格账户的;(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条件的;(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2、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对外提供。
1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4、中国结算修订账户业务规则及本须知时,应当公告提示,无须知会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须知执行。
附件 3:
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适用于办理证券账户查询、变更、休眠激活、注销、网络服务业务)
投资者姓名/名称 | ||||||||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 一码通账户号码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
机构经办人或自然人代办人信息 | ||||||||
姓名 |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护照 | □其他 |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
□证券账户信息查询 | ||||||||
查询内容 | ||||||||
申请人签名: | 申请日期: | 年 | 月 | 日 | ||||
□证券账户信息变更 | ||||||||
变更项 | 变更前资料 | 变更后资料 | ||||||
□ 姓名/名称 | ||||||||
□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
□ 国籍或地区 |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地址 | ||||||||
□ 其他 | ||||||||
申请人签名: | 申请日期: | 年 | 月 | 日 | ||||
□休眠账户激活 | ||||||||
证券账户号码 | ||||||||
申请人签名: | 申请日期: | 年 | 月 | 日 | ||||
□ 证券账户注销 | ||||||||
证券账户号码 | ||||||||
申请人签名: | 申请日期: | 年 | 月 | 日 | ||||
□ 网络服务 | ||||||||
□申请开通用户 | □申请重置密码 | 网络服务密码 | ||||||
申请人签名: | 申请日期: | 年 | 月 | 日 | ||||
备注: | ||||||||
开户代理机构填写 | ||||||||
□ 已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 已审核业务申请表中的填写信息与业务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 申请人、经办人或代办人已签名。 |
经办人:
复核人:
代理机构用章:
填表日期:
本人已阅读并承诺遵守《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见背面),保证填写的上述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对因违反《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投资者确认签字: 日期: 年 月
证券账户业务办理须知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负责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账户持有人的证券(含证券衍生品)持有及其变动情况,并提供证券账户查询、变更、注销以及关联关系确认等账户业务服务。
2、投资者在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投资者签署业务申请表后,表示已经认真阅读本须知及业务申请表,并同意接受本须知条款。对于拒绝签署申请表的投资者,中国结算或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拒绝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3、投资者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投资者应当以本人名义开立并使用证券账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或利用虚假证件开立证券账户,不得违规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或使用以虚假身份开立的证券账户,不得将本人证券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
投资者因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对投资者违规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投资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等开户申请材料,并对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投资者应当对中国结算或开户代理机构录入的证券账户信息予以确认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5、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时,统一账户平台将根据开户代理机构的申报建立新开证券账户与一码通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
6、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仅对投资者所提供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核查其身份证明文件是否有效、业务申请表所填写内容与身份证明文件相关内容是否一致。前述审核行为并不表明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业务申请材料作出真实性判断或者保证。
7、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满足休眠条件的证券账户进行休眠处理。
8、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有权依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将有关证券账户认定为不合格账户,并相应采取单独管理、限制使用等措施。
9、发生以下情形时,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采取限制证券买入或卖出、限制转托管或转指定、不予办理新业务等限制使用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1)投资者未按要求进行关联
关系确认;(2)投资者未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变更或补充证券账户信息;(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条件;(4)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被认定为不合格账户;(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投资者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应当确保满足注销条件,并不得使用注销账户申报交易。对投资者违反注销规定而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本人承担。证券账户注销后不可恢复使用。
11、发生以下情形时,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注销证券账户,未按要求注销的,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可以对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予以注销,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证券资产合法继承人或承继人等相关当事人承担:(1)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机构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产品到期或被终止的;(2)不合格账户无法规范为合格账户的;(3)因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等情形而不再符合有关开户条件的;(4)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12、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对投资者开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违规对外提供。
1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注册错误,中国结算及其委托的开户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4、中国结算修订账户业务规则及本须知时,应当公告提示,无须知会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申请人和证券账户持有人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业务规则及须知执行。
附件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 男(女),现任职务: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 男(女),现任职务: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兹委托 为我单位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单位办理 (证券简称)
的担保及xxxx(解除登记)手续/质押登记(解除登记)手续。受托人为办理上述事项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和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xx)
年 月 日
附件 5:
担保及信托登记申请表
发行人 | 姓名/全称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
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证券账户号码(划出) | ||||||
受托管理人 | 姓名/全称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
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担保及信托证券账户号 码(划入) | ||||||
标的证券 | 证券简称及代码 | 证券数量 | 股份性质 | 划出托管单元 | 划入托管单元 | |
邮寄信息 | 是否邮寄 | □是 | □否 | |||
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 | ||||||
申请人声明: 1、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双方保证所提供的担保及信托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担保及信托登记申请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因担保及xx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双方承担,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无关。 2、本次担保及信托登记的标的股票包括本次申请的相应数量的证券及该部分证券在担保及信托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等孳息。 3、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双方已经知道并同意:本次担保及信托登记的期限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主合同和担保及信托合同中有关条款与本声明2的内容有不同的,以声明2为准。 4、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承诺本次申请登记的标的证券的股份性质符合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用于交换的股票在本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权利被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权属争议或者依法不得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其他情形。 5、以国有股东持有的证券作为换股标的的,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双方承诺已获得发行人所属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批文。 发行人(签章) 受托管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中国结算处理结果: 经办人: | 复核人: |
注:1、“股份性质”是指证券是“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 2、证券数量单位:股票为“股”。
附件 6:
担保及信托登记解除申请表
发行人 | 姓名/全称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
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证券账户号码(划入) | |||||
受托管理人 | 姓名/全称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
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担保及信托证券账户号码 (划出) | |||||
标的证 券 | 证券简称及代码 | 证券数量 | 股份性质 | 划出托管单元 | 划入托管单元 |
邮寄信 息 | 是否邮寄 | □是 □否 | |||
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 | |||||
申请人声明: 1、本次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提供材料有误或本质权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本次全部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的标的包括原担保及信托证券及该部分证券在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 发行人(签章) 受托管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中国结算处理结果: 经办人: 复核人: |
注:1、“股份性质”是指证券是“无限售流通股”/“限售流通股”。 2、证券数量单位:股票为“股”。
附件 7:
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适用于可交换公司债券)
质权人 | 姓名/全称 | |||||
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出质人 | 姓名/全称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
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证券账户号码(划出) | ||||||
质押专户号码及名称(划入) | ||||||
质押证券 | 证券简称及代码 | 质押证券数量 | 股份性质 | 划出托管单元 | 划入托管单元 | |
XXXXXX | ||||||
XXXXXX | ||||||
邮寄信息 | 是否邮寄 | □是 | □否 | |||
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 | ||||||
申请人声明: 1、本质押双方保证所提供的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以及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本质押双方承担,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无关。 2、本次质押的质物包括本次申请的相应数量的证券及该部分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含公积金转增股)、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债券利息。 3、本质押双方已经知道并同意:本次证券质押登记的期限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主合同及质押合同中有关条款与本声明2的内容有不同的,以声明2为准。 4、本次质押的质物为有限售条件证券的,本质押双方声明已知晓质物处于限售期间,并承诺因质物如属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情形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质押双方承担,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无关。 5、以国有股东持有的证券出质的,本质押双方承诺本次证券质押已按照规定在出质人所属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且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笔证券质押。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中国结算处理结果: 经办人: | 复核人: |
附件8:
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表
(适用于可交换公司债券)
质权人 | 姓名/全称 | ||||||
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出质人 | 姓名/全称 |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 |||||||
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证券账户号码(划入) | |||||||
质押专户号码及名称(划出) | |||||||
解除质押证 券 | 证券简称及代码 | 解除质押证券数量 | 股份性质 | 划出 托管单元 | 划入 托管单元 | 红利是否 解质并结转 | |
XXXXXX | □是 □否 | ||||||
XXXXXX | □是 □否 | ||||||
邮寄信息 | 是否邮寄 | □是 | □否 | ||||
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 | |||||||
申请人声明: 1、本质权人本次解除证券质押登记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提供材料有误或本质权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本次部分解除质押登记,本质权人承诺除减少质押登记的质押证券(红利)数量外,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3、部分解除质押后剩余的股份,共计______(股数,含已产生送转股数量)继续质押。 出质人(签章) 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中国结算处理结果: 经办人: | 复核人: |
附件 9:
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表
(适用于可交换公司债券)
质权人 | 姓名/全称 | ||||
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出质人 | 姓名/全称 | ||||
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证券账户号码(划入) | |||||
质押专户号码及名称(划出) | |||||
解除质押证 券 | 证券简称及代码 | 解除质押证券数量 | 股份性质 | 划出托管单元 | 划入托管单元 |
XXXXXX | |||||
XXXXXX | |||||
邮寄信息 | 是否邮寄 | □是 □否 | |||
收件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
邮寄地址及邮政编码 | |||||
申请人声明: 1、本质权人本次解除证券质押登记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担因提供材料有误或本质权人的其他原因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本次全部解除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的质物包括原质押证券及该部分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债券利息。 质权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中国结算处理结果: 经办人: 复核人: |
附件 10:
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人证券账户信息备案表
债券代码 | 债券简称 | ||
债券发行人全称 | |||
发行人A 股账户信息 | 账户号码 | ||
账户名称 | |||
注册信息 | |||
担保及信托专户(或质押专用账户)信息 | 账户号码 | ||
账户名称 | |||
注册信息 | |||
质押(换股)标的股票信息 | 证券代码 | ||
证券简称 | |||
质押数量 | |||
申请人声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我公司向贵公司有效送达证券数据的方式为经我公司确认的书面和电子文 件。我公司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因提供资料有误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经办人: 联系电话:传真: 债券发行人(盖章):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 11:
XXXXXX 公司:
零股资金预付款划款通知
贵公司发行的 XXXX 债券(简称“XXXX 债”,证券代码:XXXXXX)即将转股,请在换股日前将 XX.XX 元人民币(人民币大写:XX 元整)作为垫付款划入我公司如下账户,用于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零股资金。待换股结束,我司根据申请将该垫付余额及产生的相应利息一并退回贵公司。
我公司银行账户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账 户:4000023009027331643
或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帐 户:44201501100056300046
(请在电汇单用途栏注明:入 GFPX125969 账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结算业务部 年 月 日
附件 12:
零股资金余额退款申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业务部:
我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XXX 债(证券代码:XXXXXX)已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到期摘牌。现申请将零股资金余额及利息退回至我公司以下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户号码:
XXXXXX 公司
法人公章(xx):年 月 日
(公司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 13:
代收印花税划款通知
XXXXXX 公司:
贵公司发行的 XXX 债(证券代码:XXXXXX)即将换股,由于我司需代缴印花税, 请于转股日前将印花税 XXXXXX 元(大写: XXXXXX)划入我司银行账户。
我公司银行账户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账 户:4000023009027331643
或
名 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帐 户:44201501100056300046
请在电汇单用途栏注明:XXXXXX 印花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结算业务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