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泰康人寿[2019]两全保险 004 号
泰康如意安心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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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的保障
泰康如意安心两全保险(以下简称“如意安心两全”)产品提供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一般身故或者高残及生存保障。
2 名词解释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发生相应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生存至满期领取生存保险金的人
3 案例说明
例:xxx为丈夫王先生(30 岁)投保了“如意安心两全”,x女士为投保人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x先生为被保险人、高残保险金受益人以及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与此同时,x女士还为丈夫投保了《泰康附加如意安心重大疾病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如意安心重疾”)。
❖ 基本保险金额:20 万元
❖ 保险期间:30 年
❖ 交费期间:10 年
❖ 年交保费1:8640 元王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
保障内容 | 保障金额 | 给付条件2 |
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600 万元 | 王先生因遭受本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160 万元 | 王先生因遭受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160 万元 | 王先生因遭受本合同约定的自驾车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160 万元 | 王先生因遭受本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 |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60 万元 | 王先生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 |
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20 万元 | 合同生效 180 天后,王先生身故或者高残 |
生存保险金 | 86400 元 (8640 元×10) | 王先生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 |
1年交保费指《泰康如意安心两全保险》年交保费和《泰康附加如意安心重大疾病保险》年交保费之和。
2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3 保险责任”。
上述各项保险金不累加给付,同一保险事故我们仅按最高一项保险金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合 同终止。 上述保险金与“附加如意安心重疾”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不能同时给付,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如意安心两全”及其所附“附加如意安心重疾”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具体保险责任详见《泰康附加如意安心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5 如何退保 | 附件一 高残定义 |
1.1 保险期间 | 5.1 犹豫期 | |
1.2 基本保险金额 |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1.3 保险责任 | ||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 6 其他权益 | 附件二 交通工具定义 |
2.1 责任免除 | 6.1 现金价值 | |
6.2 保单贷款 | ||
6.3 减保 | ||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附件三 重大自然灾害定义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7.1 合同构成 | |
3.2 宽限期 |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 |
3.3 效力中止 | ||
3.4 效力恢复 |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
4.1 受益人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8.2 投保年龄 | |
4.3 保险金申请 | 8.3 年龄性别错误 | |
4.4 保险金给付 | 8.4 未还款项 | |
8.5 合同内容变更 | ||
8.6 争议处理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如意安心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如意安心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
1.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
1.2 | 基本保险金额 |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1.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航空意外身故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期间3遭受意外伤害4,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 | |
或者高残保险 | 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者高度残疾5,我们向身故或者高残保 | |
x | 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者航空意外高 | ||
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倍; | ||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航空意外身故或 | ||
者航空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 | ||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6,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者高残,我们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 倍; | ||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交通工具意外身 故或者交通工具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 | ||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本合同约定的私家车、公务车,在私家车、公务车内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者高残,我们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 倍; | ||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自驾车意外身故 或者自驾车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 |
3乘坐民航班机期间指被保险人持民航班机有效机票,自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出搭乘的民航班机机舱门止的期间。
4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5高度残疾:简称“高残”,具体定义见“附件一 高残定义”。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
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6交通工具:具体定义见“附件二 交通工具定义”。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7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 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者高残,我们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1)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未满 75 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者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8 倍; | |
(2)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时年满 75 周岁(含 75 周岁),重大自然灾害意 外身故或者重大自然灾害意外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 倍。 | |
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或者高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 倍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 | x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附加如意安心重疾”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本合同生效(若xxx,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高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特别注意事项 | 上述各项保险金不累加给付,同一保险事故我们仅按最高一项保险金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如意安心重疾”保险费数额(不计息)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此页正文完) |
7重大自然灾害:具体定义见“附件三 重大自然灾害定义”。
2. |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因下列第(8)至第(11)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残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一般身故或者高残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给付其他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醉酒8,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9;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13;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9)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医疗事故14,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15不在此限; (11)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16、跳伞、攀岩17、驾驶滑翔机或者滑翔伞、探险18、摔跤、武术比赛19、特技表演20、赛马、赛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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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醉酒指发生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9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
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2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
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3机动车指以动力装臵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4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5非处方药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
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16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7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8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臵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
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9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20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被保险人因下列责任免除事项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处理 保险事故 责任免除事项 合同 我们的做法 效力 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21给付本合同 (1) 终止 终止时的现金价值22 身故 (2)-(7) 终止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8)-(11) 终止 承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7) 继续 不承担给付高残保险金(包含各项保险责高残 有效 任下的高残保险x)xxx (0)-(00) 终止 承担给付“一般高残保险金”的责任 | ||
3.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3.2 | 宽限期 |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3.3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3.4 | 效力恢复 | x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
4.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3; |
21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22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23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3) 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
申请类别 |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
身故保险金(包含各项保险责任下的身故保险金)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
高残保险金(包含各项保险责任下的高残保险金) |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4.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
5. | 如何退保 | ||
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 日24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6. | 其他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本合同保单年度25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
6.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有)的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 (如有贷款功能)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且具体 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
24对于在银行代理渠道购买的本产品,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25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
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的当日24时起,本合同与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 ||
6.3 | 减保 |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26。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合同第 1.3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
7. |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
7.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 |
7.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
8. |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
8.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
8.2 |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
8.3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
26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指您减保时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额度等于您申请减保时保险合同的现金
价值乘以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例如:您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是 10 万元,对应的现金
价值为 8 万元,您申请将基本保险金额从 10 万元减保至 6 万元,由于减保金额为 4 万元,即原基本保险金额的 40%,减
保时您可以领取原现金价值 8 万元的 40%,即 3.2 万元。
关于年龄错误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 内容)。 发生性别错误的情形,参照发生年龄错误的情形时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 ||
8.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8.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最后知道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6 | 争议处理 |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此页正文完) |
附件一 高残定义 |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1) 双目永久完全27失明28的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者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29的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30的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者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31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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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永久完全系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8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者摘除、或者不能辨别明暗、或者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9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麻痹、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0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永久完全不能作咀嚼、吞咽运
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状态。
31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
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附件二 交通工具定义 |
包括:特定公共交通工具、私家车、公务车、出租汽车。 特定公共交通工具: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依法面向公众提供商业运营服务,有固定行驶路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费的交通工具,包括轮船、轨道交通(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市内公共汽车及电车、长途公共汽车。 私家车:指车主为自然人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汽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 (2)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3) 上述汽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则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货车类车辆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公务车:指车主为政府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乘用车或者小型客车。乘用车指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 位的汽车;小型客车指用于载运乘客,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不超过 16 座的汽车。上述汽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则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出租汽车: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按照乘客或者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收费的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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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重大自然灾害定义 |
本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是指: (1) 地震:是指里氏 4.5 级以上地震,震级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2) 洪水:是指水流脱离水道或者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3) 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者山体滑坡、海底核爆炸或者小行星或者慧星溅落大洋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 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4) 台风:是指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力达到 12 级或者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5) 龙卷风:是一种xx的、小范围的空气蜗旋,在极不稳定天气下由空气xx对流运动而产生的,由雷暴云底伸展至地面的漏斗状云(龙卷)产生的xx的旋风,风力达 12 级以上。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6) 冰雹:为坚硬的球状、锥状或者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随雷暴出现。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7) 泥石流:是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8) 滑坡:是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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