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保密协议
(适用于河南牧原农牧设备有限公司)
猪舍土建、钢
甲方:河南牧原农牧设备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乙方参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生猪养殖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结构、圈栏、产床、猪舍栏位、自动饲喂、管链工程 等)及饲料厂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筒仓、车间、宿舍楼、办公楼等)的建设施工及所需材料设备的买卖、安装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中可能涉及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以各种形式提供的非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和数据等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一、保密信息
x协议项下“保密信息”指的是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提供/披露的、或将由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提供/披露的、或由乙方已经要求或将要要求的所有信息和数据,例如设计、图片、图纸、规格、技术信息、文件和专业知识、生产工艺、施工工艺、理念、数据、财务信息、商务信息和其他技术,不论其是否可取得专利权或版权,也不论其是否受到其他形式的保护,亦无论其存放形式如何,乙方均对上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乙方确认,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已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了合理、必要的足以防止保密信息泄露的保密措施。
二、乙方的保密义务
2.1 保密信息的使用
2.1.1 乙方确认,本协议明确规定了乙方有责任保持信息的机密并保护保密信息不被散布给任何未授权方使用。事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复制、出版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为双方培训项目或合作项目之必需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并且该第三方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该保密信息。
2.1.2 乙方确保,只允许为本协议目的而具有要了解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相关保密信息之合理需求的雇员获得此种保密信息,并应告知该类雇员本保密协议的条款以及其中的保密义务。乙方应对其或其雇员违反协议条款的行为承担责任。
2.1.3 乙方应当将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获得的所有保密信息以及基于该保密信息所产生的信息与乙方的其他信息进行分开保存。
2.1.4 乙方应将所有保密信息保存在本协议所述的乙方的营业地址。
2.1.5 如果需要在计算机系统中储存保密信息,乙方需合理注意审慎处理,避免因己方原因导致保密信息在计算机存储过程中外泄,乙方不得将其储存在能够接入和链接外部计算机系统或具有电子信息检索系统的计算机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协议中所述的乙方营业地址以外的地点传输或传送(包括电子或任何其他方式)保密信息。
2.1.6 如果双方同意终止相关业务合作关系,乙方应在合作关系终止后的 15 天内,向甲方退还并删除全部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不论其是否是在计算机磁盘、光盘读取器、光盘、
硬盘或软件中或在纸张载体上存储、保存或记录的),且抹除全部痕迹。
2.2 所有权
保密信息应被视为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而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应继续保留保密信息里的所有权利和利益。除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外,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将保密信息转移或提交给乙方的行为,不得解释为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任何商标、专利、设计或版权、或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现在或以后可能获得的相同应用(包括任何知识产权)许可、授予或转让给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上述资料文件及信息拥为己有,不得就本协议所涉保密信息直接或间接的向相关部门申请权利。
2.3 期限
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生效后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书面确认本协议所涉保密信息全部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2.4 公开声明
2.4.1 除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使用和披露的限制之外,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公众、新闻媒体或任何第三方发布、披露或证实任何声明。
2.4.2 若立法、司法、行政机构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要求乙方披露其获取的属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的保密信息,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使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能够查验需要披露的保密信息;若乙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乙方应配合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如前述部门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而乙方不方便事先通知甲方时,乙方在披露信息后 12
小时之内通知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的不被视为违反上述约定。
2.5 监督
甲方有权在事先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在正常办公时间访问乙方的处所,来检阅乙方是否遵守协议条款。
三、违约责任
在甲、乙双方合作期间,xxx或其工作人员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1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合作并解除双方签署的任一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泄密信息所涉工程累计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单个工程违约金×泄密信息所涉工程个数,单个工程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或合作总金额 5倍(以二者之中最高者为准);
3.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因上述违约或侵权而导致的全部实际损害;且乙方应承担甲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代理费等甲方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四、补救措施
乙方承认和知悉保密信息对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而言具有特别的、独特的和非凡的特征,乙方披露、私吞或未经授权使用此保密信息的行为可能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因此,乙方明确同意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有权寻求强制令和其他有效的方式,防止乙方违反
或威胁性地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和规定,也有权要求乙方弥补因其违反义务而使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遭受/蒙受的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
五、其他事项
5.1 无担保
甲方及其董事和雇员不承担乙方、其消费者或任何第三方由于或起因于保密信息而承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关于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甲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无论是明确的还是隐含的。甲方不向乙方承担改进或更新保密信息的义务。
5.2 非转让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使得此转让发生法律效力。
5.3 无义务完成交易
除非双方在此明确表示同意,否则均不承担任何形式的确保交易完成的法定义务。
5.4 无冲突
双方表示并保证,本协议下的行为与任何先前第三方义务不冲突。
5.5 非雇佣
在协议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或第三方雇佣、寻求或企图寻求甲方的员工或分包商的服务。
5.6 拍照录像
乙方确认,甲方指定施工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物资等均为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已经申请或将要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或隶属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标的物,为维护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或合作公司合法权益,乙方在合作过程中不得对甲方享有权利的标的物以拍照、录像等一切电子留存的方式进行复制、固定,一经发现,应立即删除。
5.7 全部协议
此协议代表双方在保密信息方面的全部协议和约定,并取代双方以前就原合同达成的有关保密信息的所有协议、约定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著述,不论是明确的还是隐含的;此协议只可依照双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的文件进行修改。
5.8 可分割性
此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受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任一方放弃本协议里的某一权利或未能行使本协议里的某些权利将不被视为在此协议下对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如果此协议中的任何规定被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某一法院视为违反法律或不能执行,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强制执行,并适当反映双方意图,且不影响协议的其他规定的效力。
5.9 送达地址确认
受送达人甲方:(河南牧原农牧设备有限公司);送达地址: ( xxxxxxxxxx xxxxxxxx);xx: 000000;联系人: x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受送达人乙方:( );送达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地址为送达地址,在发生纠纷时,同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上述地
址作为送达诉讼、仲裁文书的确认地址。
合同签订后,若一方当事人需要变更送达地址,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未经书面通知,视为送达地址未变更。
5.10 争议解决方式
x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管辖,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解释。如双方(包括各方的继受人、法定代理人、受让人)就本协议有任何争议,包括与本协议
有关的违约、终止和效力问题,双方同意应首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上述争议;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应依法向协议签定地(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附则
6.1 本协议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变更,或公司名称的变更而变更。
6.2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双方均应加盖骑缝章)之日起生效。
6.3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醒乙方注意本协议项下条款约定,并按照乙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书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书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书各条款的法律含义,完全了解法律赋予各方的各项权益,自愿签署本协议书并受其约束。
6.4 本协议共肆页/份,一式贰份,甲方执贰份,乙方认可其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