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YXJS20230300801
茗岭集镇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全过程咨询服 务
标段编号:YXJS2023030080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2023 年 03 月 17 日
1
目录
1.招标条件....................................................................................................................................... - 5 -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5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 6 -
4.评标办法....................................................................................................................................... - 8 -
5.招标文件的获取........................................................................................................................... - 9 -
6. 投标文件递交............................................................................................................................. - 9 -
7.发布公告的媒介........................................................................................................................... - 9 -
8.其他:......................................................................................................................................... - 10 -
9.联系方式..................................................................................................................................... - 10 -
1.总则..................................................................................................................................... - 25 -
1.1 项目概况.......................................................................................................................... - 25 -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 25 -
1.3 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范围、服务期和工作目标.............................................. - 25 -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 25 -
1.5 费用承担.......................................................................................................................... - 26 -
1.6 保密.................................................................................................................................. - 26 -
1.7 语言文字.......................................................................................................................... - 26 -
1.8 计量单位.......................................................................................................................... - 26 -
1.9 踏勘现场.......................................................................................................................... - 26 -
2.招标文件............................................................................................................................. - 26 -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 26 -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 27 -
3.投标文件............................................................................................................................. - 27 -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 27 -
3.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投标最高限价及投标报价...................................................... - 27 -
3.3 投标有效期...................................................................................................................... - 27 -
3.4 投标保证金...................................................................................................................... - 28 -
3.5 投标文件中商务文件资料要求...................................................................................... - 28 -
3.6 备选投标方案.................................................................................................................. - 28 -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 29 -
3.8 暗标.................................................................................................................................. - 29 -
4.投标..................................................................................................................................... - 29 -
4.1 投标文件的签章和加密.................................................................................................. - 29 -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 29 -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29 -
5.开标..................................................................................................................................... - 30 -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 30 -
5.2 开标程序.......................................................................................................................... - 30 -
5.3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 30 -
6.评标..................................................................................................................................... - 30 -
6.1 评标委员会...................................................................................................................... - 30 -
6.2 评标原则.......................................................................................................................... - 30 -
6.4 评标结果公示.................................................................................................................. - 31 -
7.合同授予............................................................................................................................. - 31 -
7.1 定标方式.......................................................................................................................... - 31 -
7.2 中标人公告及中标通知.................................................................................................. - 31 -
7.3 履约担保.......................................................................................................................... - 31 -
7.4 签订合同.......................................................................................................................... - 31 -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31 -
8.1 重新招标.......................................................................................................................... - 31 -
8.2 不再招标.......................................................................................................................... - 32 -
9.纪律和监督......................................................................................................................... - 32 -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32 -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32 -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32 -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32 -
9.5 投诉.................................................................................................................................. - 32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32 -
1.评标方法..................................................................................................................................... - 34 -
2.评审标准..................................................................................................................................... - 34 -
3.评标程序..................................................................................................................................... - 35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39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 39 -
第一部分 协议书........................................................................................................................... - 40 -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 44 -
1. 定义与解释........................................................................................................................ - 44 -
2. 受托人的义务.................................................................................................................... - 45 -
3. 委托人的义务.................................................................................................................... - 46 -
4. 文档管理............................................................................................................................ - 47 -
5. 违约责任............................................................................................................................ - 48 -
6. 支付.................................................................................................................................... - 48 -
7.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 49 -
8. 争议解决............................................................................................................................ - 50 -
9. 其他.................................................................................................................................... - 50 -
1. 定义与解释....................................................................................................................... - 53 -
2. 受托人义务....................................................................................................................... - 53 -
3. 委托人义务....................................................................................................................... - 53 -
5. 违约责任........................................................................................................................... - 55 -
6. 支付................................................................................................................................... - 55 -
7.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 57 -
8. 争议解决........................................................................................................................... - 57 -
9. 其他................................................................................................................................... - 57 -
10. 补充条款......................................................................................................................... - 58 -
第四部分 技术要求....................................................................................................................... - 60 -
五、投标保证金 100
六、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01
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表 102
八、业绩资料表 104
九、荣誉、信用等级资料表 105
十、拟分包计划表 106
茗岭集镇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全过程咨询服务招标公告
(公共资源交易 7.0 系统)标段编号:YXJS202303008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茗岭集镇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已由宜兴阳羡生态旅游度假区 管理办公室以宜度假区办【2023】1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宜兴市亿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鼎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全过程工程咨询
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办法选择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本次
招标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阳羡度假区管委会东侧;
2.1.2 建设规模:工程建安费约 25000 万元,本项目以住宅及商业用房
为主,并建设提升配套基础设施及道路、绿化工程,规划用地面积为 34466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65000 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48000 平方米,地下约
17000 平方米);
2.1.3 项目投资估算(概算):x 48806.17 万元;
2.1.4 咨询合同估算价:1600.31 万元;
2.1.5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要求:730 天。
(1)工程设计服务期限:详见设计任务书;
(2)工程勘察服务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3)项目管理服务期限:按项目建设期限;
(4)招标代理服务期限: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定;
(5)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期限:按项目建设期限;
(6)工程监理服务期限:730 天;
2.1.6 工作质量目标:符合相关规定。
2.2 招标范围:全过程咨询服务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设
计(房建、园建工程方案、初步、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勘察(岩土
工程勘察等)、项目管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包括工程量清单及
预算编制、跟踪审计、结算审计等)、工程监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3.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a.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 行业甲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及以上资质;b.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及以上资质;c.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并在人员、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全过程服务咨询能力:
3.1.1 投标人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投标人是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投标人没有因骗取中标等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
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不
含二级)同时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及以上职称,且必须满足下列
条件:
(1)若由项目总负责人兼任项目总监,投标项目总负责人以总监身份已承担的监理工程不得超过 2 个,且在宜兴市外不得有在监项目。
(2)拟派项目总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指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或将本人执
(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项目总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4)拟派项目总负责人须为投标在职员,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 6 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社保缴费证明,本工程不接受退休续聘的项目负责人投标。
3.3 项目咨询机构各专业负责人要求:
3.3.1 工程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工程师;
3.3.2 工程勘察负责人:注册土木工程师(x土);
3.3.3 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房屋建筑工程);
3.3.4 造价咨询负责人:注册造价工程师;
3.3.5 招标代理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3.3.6 项目管理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3.4 拟派项目总负责人的业绩要求:拟派项目总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全过
程工程咨询服务或类似单项工程咨询服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3.4.1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项目总负责人承担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
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
3.4.2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项目总负责人承担过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设计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4.3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项目总负责人承担过房屋建筑工程勘
察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勘察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4.4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项目总负责人承担过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5 投标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4)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6)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投标人及其分包单位不得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6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3.7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 3 家,联合体牵头
人须具备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联合体
成员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应明确各联合体成员所承担的服务内容及具备相应的资质。每项服务内容应由相应资质的成员承担,联合体成员有多项资质的,应在联合体协议书明确承担哪几项服务内容。
4.评标办法
x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细则详见本公告附件。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3 年 03 月 17 日至 2023 年 03 月 29 日;
5.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 7.0 系统;
5.3 平台及工具软件使用费 120 元,售后不退。
6. 投标文件递交
6.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03 月 30 日 08 时 40 分。
6.2 本工程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无需提交任何原件资料,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投标人通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观看开标现场操作、互动交流等活动。
6.3 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7.1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
网和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7.2 本公告发布日期从 2023 年 03 月 17 日至 2023 年 03 月 22 日,本公
告为第 1 次发布。
8.其他:
8.1有不良行为在公示期内被暂停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8.2 资格证明材料在年检期间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证明内容必须明确其有效性,如“同意延期至*年*月*日有效”,“同意继续有效,本证明有效期 10 天”等。未标明有效期的,统一按出具证明之日起 10 天内有效。标明有效期的,不得超过 30 天,标明的有效期如超过 30 天的,在出具证明之日起 30 天内有效,超出 30 天时不予认可。如证明内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如“正在办理中”等,不予认可。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宜兴市亿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宜兴市
联 系 人:xxx
电 话:0510-87353082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鼎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 x00x
x x:000000
联 系 人:xxx
电 话:18251568323
2023 年 03 月 17 日
注:1、招标公告和评标办法中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同于建人[2018]67 号文件之后取得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资格提供有效的注册证书,职称提供职称证。
2、本招标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招标(不见面开标),相关操作要求详见宜兴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区“7.0 系统工程项目投标人操作手册、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 7.0 系统诚信库申报操作手册(投标人)、电子保函操作手册、“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和演示视频”等内容。
附件:评标细则
x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下列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汇总,按照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 1 至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如得分相同,以评标价低的排序在前,评标价相同时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一、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分标准;
(二)、经评审的综合得分最高。二、主要评分项目:100 分
(一)投标报价:70 分
(二)项目组织机构:22 分
(三)业绩:4 分
(四)企业信用:4 分三、分项评分标准:
(一)投标报价(70 分)
1、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按总价评审)低于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平均值下浮 3%(不含 3%)的,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以其余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 A(计算算术平均值 A 时,x 7≤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应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若有效投标文件≥10家,应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最高投标限价为 B,则: 评标基准价=A
×Q1+B×Q2,Q2=1-Q1,Q1 的取值范围为 10%,15%,20%,25%,30%; Q1 值在招标人(招标代
理机构)完成评标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后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每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1 分,偏离不足 1%的,用插入法计算,分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备注:
1、有效投标文件是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错误的投标报价。
2、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文件均不影响其评标及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相关数值及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如有,先抽计算方法)的抽取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评标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并经评标委员会所有评委签字认可确定有效投标文件后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抽取人为招标人代表,抽取范围为经所有评委签字认可确定的有效投标文件。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相关数值只抽取一次,不因后续评审、质疑、投诉、复议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抽值时数值录入错误除外)
4、相关数值抽取后,在抽取现场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确定后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计算错误应作调整)。
(二)项目组织机构(22 分)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负责人(2 分)
(1)、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或房屋建筑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且执业资格满 10 年(含)及以上得 1 分(注:以资格证批准时间为准),10 年以下得 0.5分。
(2)、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满 10 年(含)及以上得 1 分,10 年以下得 0.5 分(注:以职称证发证时间为准)。
2、设计组专业人员配置 (1 分)
设计组负责人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1 分。
3、勘察组专业人员配置 (2 分)
勘察组负责人具备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的得 1 分,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
得 1 分,本项最高得 2 分。
4、项目管理专业人员配置 (11 分)
(1)项目管理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得 1 分;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2 分。
(2)设计管理人员 1 名: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师资格的得 1 分;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
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2 分。
(3) 施工管理人员 1 名: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得 1 分;具有国家注册监理
工程师资格或国家注册建筑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的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2 分;
(4)投资控制管理人员 1 名: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 1 分;在具有土建专业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师资格的基础上,还具有其他增项专业(交通、水利、安装)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得 1 分,最多得 2 分;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的,有一个专业得 0.5 分,最多
得 1 分;获得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颁发的省级优秀造价工程师荣誉的得 1 分。本项
最多得 5 分。
5、监理组专业人员配置 (4 分)
(1)总监:具备建筑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得 1 分;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
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2 分。
(2)承担监理服务(除总监外)的其他人员要求:2 分
①监理组成员中具有 1 名测量专业(以学历证书专业为准)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
得 1 分;
②监理组成员中具有1 名同时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及注册电气工程师
资格的,得 1 分。
6、造价咨询组专业人员配置 (2 分)
造价咨询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满 10 年(含)及以上得 1 分(注:以
资格证批准时间为准)),10 年以下得 0.5 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 1 分。本项
最多得 2 分。注:
1、以上项目组织机构所有人员一人一岗,不得兼职,若为同一人或同一证,则只计取一次最高分,同时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 6 个月内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证明,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聘用协议,否则不得分。
2、以上人员须提供相应的职称证书、注册证书,技术职称须提供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注册证或登记证书,且需注册在投标人企业,否则不得分。注册造价工程师增项专业须提供相关证书或造价人员管理平台或省级人事考试网等官网截图等证明材料,其有效性由评委判定。
3、涉及年限要求的,有效时间以相关证书发证、注册的落款日期开始至本项目开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按 365 天计。
(三)业绩(4 分)
1、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业绩(2 分)
项目负责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承担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
务的,得 2 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否则不得分】 2、企业业绩(2 分)
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为联合体牵头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为
准)承接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得 2 分。【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否则不得分】
注:①以上业绩同一项目只能计算一次得分;
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包括项目策划(前期咨询)、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这六项业务中的三项及以上,且至少包含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三项业务中的两项的服务。
③若以上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体现全部评审要素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其有效性由评标委员会决定。如未提供或不能证明的,评标委员会将不予认可。
(四)企业信用(4 分):
1、投标人 2022 年度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1 分
计分方法:(投标人企业信用分/100)×1 计,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四舍五入),投标人信用分按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宜兴市造价咨询企业 2022 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得分为准,其余未接受评价的投标人按宜建[2018]27 号文规定的基本分计算。
2、投标人 2022 年度监理信用评价:2 分
计分方法:(投标人年度综合信用分/120)×2 计,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四舍五入),投标人信用分按宜住建质[2023]6 号文公布的为准,我市新取得监理资质企业和市外新进宜备案的监理企业按宜建[2017]51 号文规定计算得分。
3、投标人 2021 年度招标代理信用评价:1 分
计分方法:以当期最高得分作为基准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当期最高得分)×1计,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四舍五入),投标人信用分以宜兴市招投标监管部门
关于公布 2021 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评结果的通知为准,其余未接受主管部门评价的投标人不得分。
注:评标办法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评审材料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投标人应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录入诚信库,编制投标文件时从诚信库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宜兴市亿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宜兴市 联系人:沈先生 电话: 0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鼎亨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陶瓷商城 A 区 26 号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茗岭集镇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全过程咨询服务 |
1.1.5 | 项目概况 | 工程建安费约 25000 万元,本项目以住宅及商业用房为主,并建设提升 配套基础设施及道路、绿化工程,规划用地面积为 34466 平方米,总建 筑面积为 65000 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48000 平方米,地下约 17000 平方米) |
1.2.1 | 建设资金 | 项目投资估算额(概算):x 48806.17 万元。咨询合同估算价:1600.31 万元 资金来源:自筹 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服务期限要求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730 天。 (1)工程设计服务期限:详见设计任务书; (2)工程勘察服务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3)项目管理服务期限:按项目建设期限; |
(4)招标代理服务期限: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5)工程造价咨询期限:按项目建设期限; (6)工程监理服务期限:730 天; | ||
1.3.3 | 工作质量目标 | 符合相关规定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投标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 2、投标人拟派项目总负责人须具备:见招标公告 其他:网上招投标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材料均应从诚信库中获取,电子投标文件以外的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一概不作为评标依据。各投标人必须提前完善好诚信库中投标信息和相关投标材料,否则无法完成投标文件, 造成无效投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1.4.2 | 联合体投标 | 接受,详见招标公告 |
1.10.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2.2.1 | 投标人提出疑问或澄清的截 止时间 | 时间:2023年03月22日23时59分 方式: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诚信库会员系统中提出,但如对本工程招标时间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 |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 2023 年 03 月 23 日 23 时 59 分 (1)招标人将在上述时限前在网上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将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公示区发布。 (2)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答疑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也以答疑形式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公示区发布。 (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答疑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答疑中明确。 (4)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查看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公 示区中有关本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 年 03 月 30 日 08 时 40 分 |
3.1 | 投标文件的组 成 | 1、商务文件部分 √投标函及其附录;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投标保证金交纳确认函; √投标人基本情况;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备及附件; √业绩资料及附件; √荣誉、信用等级资料及附件;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 ||
3.2.1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投标报价结算方式 | x项目投标按费率进行报价,评审时按总价进行评审。本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含设备、水电配套费)暂按 28000 万元计算,其中项目工程建安 x暂按 25000 万元计算,总建筑面积约 65000m²,投标基准价暂按 1600.31 万元计算,最高限价为 1600.31 万元。结算方式: 1、工程设计费:按建筑面积*单价 88.4 元/m²计算,设计费投标单价不作调整。若服务期设计规范更新,涉及整个项目再次设计部分,各阶段工作量“《按 02 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工作量比例”计算;(最高限价: 65000*88.4/10000*100%=574.6 万元)。 2、工程勘察费:按建筑面积*单价 11.5 元/m²计算,勘察费投标单价不作调整;(最高限价:65000*11.5/10000*100%=74.75 万元)。 3、项目管理费按整个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含设备、水电配套费)的 1.0%计算;(最高限价:28000 万元*1%=280 万元)。 4、招标代理费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11]534 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招标代理收费基准价*80%计算;(最高限价:50.1 万元*80%=40.08 万元)。 5、监理费按苏价服[2007]195 号文件规定的基价*80%计算。若服务期延长,则延长部分的监理费按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结算;(最高限价:472.1万元*80%=377.68 万元) 6、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费:按苏价服[2014]383 号文件规定的基价 *80%;(最高限价:61.2 万元*80%=48.96 万元) 7、跟踪审计费:按苏价服(2014)383 号文规定的基价*80%计算;(最高限价:180.3 万元*80%=144.24 万元) |
8、结算审计费:按预算价的 5%为收费基数, 按苏价服[2014]383 号文件规定的基价*80%计算。(最高限价:75 万元*80%=60 万元) 注:投标单位报价不得高于总的最高限价。 | ||
3.2.2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最高 限价 | 结算时,基准价按工程审定造价参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1 款的计算方法作相应的调整,并乘以投标费率,投标费率不作调整。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期起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①电汇等方式、②银行保函、③保险公司保险单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 递交方式:1、采用电汇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到本标段的保证金子账号中。 账户名称: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宜兴支行”或“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郊支行” 银行账号:网上交易系统中相应标段的保证金子账号即为该标段保证金账号。 注:(1)“网上交易系统”是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 (2)保证金子账号查询方式:投标人进入网上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后,在业务管理模块“业务查询”的“保证金缴纳查询”中查看该标段的保证金子账号。 (3)每个标段会生成两个保证金子账号,分别对应为江苏银行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投标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个银行及对应的保证金子账号进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4)投标保证金划出账号必须与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诚信库中的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账号一致,否则无法进行网上保证金的缴纳,请投标人确保企业诚信库中账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6)开标时由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投标人保证金到账情况。 (7)若因系统问题,开标时电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显示保证金到账情况,以实际到账子账号为准。 (8)网上保证金缴纳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网上保证金缴纳流程》。 (9)江苏银行宜兴支行行号:313302392011;江苏宜兴农商行南郊支行行号:31430230062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咨询电话:00000000。2、采用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险单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选择银行办理保函或者保险公司办理保险,须将有效的保函(保险)文件上传至“电子保函”模块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注:(1)电子保函申请账户必须与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诚信库中的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一致,否则无法进行电子保函申请,请投标人确保 企业诚信库中账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
(2)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办理电子保函,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的其他账户办理的电子保函无效。 (3)采用投标保函(保险)形式的,保函(保险)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至招标人、采购人等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之日止)。 (4)投标人选择银行或者保险公司在线(或线下)申请保函(保险)的,办理成功后将有效的电子保函(保险)文件下载后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对应的“电子保函”模块中,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每个标段的保函(保险)具有唯一性,即一标段一保函(保险)。 (5)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 的规定办理完成保函(保险)。联合体投标的,其保函(保险)应由联合体中牵头人办理。 (6)各投标人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导致电子投标保函(保险)生效、到达滞后风险,请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早做好保函(保险)的办理,确保保函(保险)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生效、到达否则造成无效投标的责任自负。 (7)如果投标人对保函(保险)有疑义,投标人须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提交书面申请核实投标保函(保险)办理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判断是否有效。 (8)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咨询电话:00000000。 (9)采用保险公司保险单方式递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满足保险公司 规定的申请条件和信用要求。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递交 □允许递交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投标文件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时应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后生成有 JSTF 以及 nJSTF 两种后缀形式的文件,其中,JSTF 后缀形式的文件是加密的的文件,用于网上递交;nJSTF 后缀形式的文件是未加密文件,用于中标 后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3.7.3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1)本项目为网上招投标,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或)盖章的地方均采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2)对委托代理人、造价人员签字盖章不做要求,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处应盖法人代表电子章; (3)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提供从电子化招投标系统打印出的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并按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 字盖章。 |
3.8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方案暗标编制要 求 | 否 |
4.1.2 | 封套上写明 | x项目为网上不见面开标,开标时不需要提供电子光盘和书面投标文件, 中标后提供。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上传至宜兴市公共资源 |
地点 | 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 7.0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 | 开标时间:2023 年 03 月 30 日 08 时 40 分 |
点和人员 | 注:本工程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 | |
无需提交任何原件资料,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 | ||
的投标文件到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投标人通过宜 | ||
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不见面 开标大厅”,登录“不见面”开标系 | ||
统,进行远程解密、观看 开标现场操作、互动交流等活动。 | ||
5.2.1 | 开评标程序 | 网上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组织并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开评标: (1)宣布网上开标注意事项; (2)公布投标人名单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3)公布投标人综合信用分并进行排序,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开评标程序;(如采用信用排名入围法) (4)投标人收到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投标文件的远程解密; (5)招标人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6)公布各投标人投标报价、质量目标、项目负责人、工期等内容,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其他内容; (7)网上开标会议结束; (8)招标人进行评标准备(即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如有) (9)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 (10)由招标人代表在网上开标系统中随机抽取评标办法中的相关数值及确定评标基准价;(如有) (11)评标委员会进行后续评审,完成评标报告。注: 1、投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指投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30分钟 x)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解密的,如为投标人自身原因,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2、网上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应当为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且应当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随意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提异)、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 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更 |
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准备工作具体要求见《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120 号令)。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 名。 | |
7.3.1 | 履约担保 | /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酬金计算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酬金可按各项专项服务的费用相叠加并增加相应统筹费用后计取,招标范围内专业项目未填报价的视 为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优惠。 | |
10.2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xxx字〔2014〕2 号文列举的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投标人有违约违规行为或被投诉、举报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 查处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 ||
10.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退还;其余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退还。 | ||
10.4 | 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 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5 | 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 责解释。 | ||
10.6 | 项目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编制及报送要求: 投标人须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生成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一份加密文件:jstf 格式,一份不加密的文件:njstf 格式),加密文件用于上传,不加密文件 刻录到光盘,中标后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 |
10.7 | 1 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 款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 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兴市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
10.8 | (1)评标办法以招标公告附件为准。(2)资格证明材料在年检期间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证明内容必须明确其有效性,如“同意延期至*年*月*日有效”,“同意继续有效,本证明有效期 10 天”等。未标明有效期的,统一按出具证明之日起 10 天内有效。 标明有效期的,不得超过 30 天,标明的有效期如超过 30 天的,在出具证明之日起 30 天 内有效,超出 30 天时不予认可。如证明内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如“正在办理中”等,不予认可。(3)投标文件软件固定格式的"联合体协议书"和招标文件其他材料里上传的"联合体协议书" 格式均认可。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说明: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次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工作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的应具备承担本标段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总负责人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方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方,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方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方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
(4)与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标段其他投标人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6)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投标人及其分包单位不得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招标文件的组成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执行的工程建设相关规范、技术标准; (6)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2.2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相互之间发生矛盾时,以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采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招标投标的,招标文件及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为数据电文形式,须使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专用工具软件编制。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内容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通过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的内容影响到投标文件的编制,且澄清和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应及时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澄清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未按澄清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有可能无法递交,或者有可能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2.2.4 未采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招标投标的,投标人采用书面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人采用书面方式将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文件部分和技术文件部分。
3.2.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投标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报价报酬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3 投标报价应包含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内完成本招标文件所列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全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费用。
3.3.1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
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从投标企业的法人基本存款账户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将保证金缴纳赁证编入标书相应位置。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代收代退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可选择到银行柜台、自助服务区自助机,或登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通过系统自行确认等三种方式办理确认手续,并打印出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作为保证金缴纳证明以备查验。编制投标文件时,将确认函扫描件编入标书相应位置。
3.4.2 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方递交,并应符合 3.4.1 的规定。
3.4.3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4)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须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
3.5.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组成”须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总负责人、其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人员的资格证书、社保证明等材料。
3.5.3“业绩资料表”须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等材料。
3.5.4“荣誉、信用资料表”须附获奖证明或相关荣誉、信用证书(证明文件)。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4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采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招标投标的,3.5.1 条款至条款 3.5.4 中所需材料,投标人须从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信用库中选择相应的扫描件链接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及时更新“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企业信用库,确保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编制。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投标有效期、投标报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 采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招标投标的,投标文件为数据电文形式,须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使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提供的专用工具软件编制。投标文件应在封面、投标函、授权委托书加盖使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可以接受的数字证书的电子印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方案采用暗标评审的,投标人应严格按照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暗标编制要求编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方案。
4.1.1 投标人应对其投标文件签章和密封。采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签章和加密。
4.1.2 投标文件电子版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标明为“电子版”,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 4.1.2 项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未投标。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3.1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可以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
行编制和递交。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所有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参加开标会。采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网上开标的,所有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登陆网上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
5.1.2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1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投标人未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的。
(2)采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招标投标的,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或投标人未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1.2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一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内部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6.1.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期满之日起未满五年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在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发布媒介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在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合同授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不超过 3 个。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将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总负责人等信息在与招标公告相同的发布媒介上予以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方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文件的数据电文 |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数据电文格 式,数字证书认证符合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方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有关暗标的编制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投标文件及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服务范围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投标报价 | 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
投标有效期 | 90 天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其他 | 无本章“评标办法”第 3.2.2 条所列情形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见招标公告附件评标办法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见招标公告附件评标办法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2.2.3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方案评分标准 | 见招标公告附件评标办法 |
2.2.4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团队 | 见招标公告附件评标办法 |
投标报价评分 | 见招标公告附件评标办法 | |
荣誉、信用 | 见招标公告附件评标办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实施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实施方案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评标委员会对于投标人未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 项规定提供的信用资料将不予认定。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部分: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方案及负责人答辩,分值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部分: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总负责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其他人
员)、投标报价、业绩与信誉,分值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技术部分评分标准: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方案及负责人答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总负责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其他人员)、投标报价、业绩与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 评标准备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签署《评标声明书》,并共同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2 招标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与评标有关的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和资料,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不得带有不公正、影响或排斥某些投标人的情况。
3.1.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研读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的处理应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但澄清、说明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3.2 初步评审
3.2.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项报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项报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2.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4 款的规定进行。
3.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中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相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采用电子招标的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下同);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及项目总负责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总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咨询服务费用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材料品牌的选择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或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的;
(22)招标文件要求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未准时出席开标会议或未带招标文件规定的证书、证明原件的;
(23)参加符合性检查的项目总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总负责人不一致的;
(2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5)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26)投标报价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或低于成本价的;
(27)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项目,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导入应急开评标系统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2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29)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30)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31)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3.3 详细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进行评审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各项分值计算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3.3.2 技术文件评审内容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方案,评分分值计算应按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
3.3.3 商务文件评审内容包括投标报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业绩、荣誉与信用等级,评分分值分值应由评委会共同确认。如存在争议,按本章 3.6 条处理。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3.5.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
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3.5.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招标人将在规定时间内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6 评标争议处理
3.6.1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6.2 评标委员会对需要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应进行表决。表决事项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同意视为有效,表决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采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招标投标的,表决可以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
3.6.3 本评标办法中需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事项是指: (1)按本章 3.2 条款投标做废标处理的;
(2)按本章 3.3 条款投标人有关资格、业绩等认定的;
(3)按本章 3.4 条款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其他有可能影响评标结果、可能对投标人产生不公、或者可能影响招标人利益的。
3.6.4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书面决议或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书面决议或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xx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书面决议或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
3.6.5 评标委员会形成的最终评审结论,应能体现大多数评委的评审意见,如有超过二分之一的评委提出异议的,应当当场重新评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试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 托 人(全称): 受 托 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茗岭集镇城市更新项目一期全过程咨询服务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投资估算额: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目标
1、质量目标:工程质量满足国家规范标准,并一次性通过综合验收,顺利交付。
2、进度目标:按委托方的工期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3、投资控制目标:以批准的设计概算为基础,协助委托方完成决策阶段的全过程投资控制。 确保工程各阶段工程费用支出与形象进度相符合。
4、安全目标: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5、xx施工目标:满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
x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前六项中的三项内容):
□ 项目策划: ;
☑ 工程设计: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等设计,以及智能化、楼宇亮化、 人防、地库标识标牌、海绵城市、管线综合、绿建二星(商业、住宅分别预评价通过)等专项;
☑ 工程监理: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过程施工监理;
☑ 招标代理:施工、设备、材料、其他等的招标;
☑ 造价咨询: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跟踪审计、结算审计等;
☑ 项目管理:项目报批管理、合同管理、设计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 投资管理、资源管理、信息与知识管理等;
☑ 其他: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基坑支护设计及监测);各专业咨询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要求。
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技术要求及其附件
□ 技术要求 A:项目策划
□ 技术要求 B:工程设计
□ 技术要求 C:工程监理
□ 技术要求 D:招标代理
□ 技术要求 E:造价咨询
□ 技术要求 F:项目管理 5.专用条件及其附录
6.通用条件
x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六、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总负责人及团队主要成员
项目总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团队主要成员:
□ 项目策划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 工程设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 总监理工程师: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 招标代理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 造价咨询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
□ 项目管理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号: 注:上述负责人,如现行法律法规有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填写注册证书号。
七、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取费基价: 元,总费率: %。
包括:
相应统筹酬金:
□ 项目策划酬金:
☑ 工程设计酬金:按建筑面积*单价 88.4 元/m²*投标费率计算,设计费投标单价不作调整。 若服务期设计规范更新,涉及整个项目再次设计部分,各阶段工作量“《按 02 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工作量比例”计算;
☑ 工程监理酬金:按苏价服[2007]195 号文件规定的基价*投标费率计算。若服务期延长, 则延长部分的监理费按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结算;
☑ 招标代理酬金: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11]534 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招标代理收费基准价*投标费率计算;
☑ 造价咨询酬金: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费:按苏价服[2014]383 号文件规定的基价*投 标费率计算;跟踪审计费:按苏价服(2014)383 号文规定的基价*投标费率计算;结算审计费:按预算价的 5%为收费基数, 按苏价服[2014]383 号文件规定的基价*投标费率计算;
☑ 项目管理酬金:按整个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含设备、水电配套费)*投标费率计算;
☑ 其他:工程勘察酬金:按建筑面积*单价 11.5 元/m²*投标费率计算,勘察费投标单价 不作调整。
八、服务期限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项目策划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工程设计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工程监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招标代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造价咨询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项目管理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其他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九、双方承诺
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十、合同订立及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本合同双方约定: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受托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委托人:(签章) | 受托人:(签章) |
住所: | 住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人:(签章)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号: | 账号: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3 “受托人”指本合同中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一方,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4 “其他参建方”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拆迁、勘察、专业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试验检测、专业咨询与服务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受托人的工作。
1.1.6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受托人的工作。
1.1.7 “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是指受托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8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工作的人员。
1.1.9 “酬金”是指受托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受托人的金额。
1.1.10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1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受托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受托人的金额。
1.1.12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受托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3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4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5 “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6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技术要求及其附件;
(5)专用条件及其附录;
(6)通用条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1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范围和工作内容在技术要求中约定。
2.2 全过程工程咨询依据
(1)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工作依据。
(2)委托人要求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2.3 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和人员
2.3.1 受托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与咨询服务所需的仪器设备。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及重要岗位受托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正常进行。
2.3.3 受托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受托人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受托人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其他受托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受托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1)受托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受托人应当对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其他参建方的关系进行协调。
(3)受托人的其他职责在技术要求中约定。
2.5 提交报告
受托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受托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受托人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受托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1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专用条件和技术要求约定,无偿向受托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2 提供工作条件
3.2.1 委托人应按照专用条件和技术要求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满足要求的房屋、设备,供受托人无偿使用。
3.2.2 委托人应协调工程建设中必要的外部关系,为受托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3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受托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受托人。
3.4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受托人、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和授予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其他参建方。
3.5 审核与答复
3.5.1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受托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审核或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5.2 委托人应及时审批受托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协调并解决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受托人提出的重大问题。
3.6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酬金。
3.7 配合、参与和监督
委托人应当根据建设程序的要求,参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汇报、检查、验收等活动;并有权对受托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进行必要的监督与管理。
4.1 全过程工程咨询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应做到:注意时效、及时整理、真实可靠、内容齐全、分类有序。
4.2 在工程项目实施前,受托人应对文件档案的编码、格式、份数等作统一规定;对各类文档归档建立相应的制度。
4.3 全过程工程咨询文件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由全过程工程咨询总负责人落实专人具体实施。归档资料的管理应符合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人的资料归档要求,由委托人于工程建设开始前书面提出要求。
4.4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4.5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该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并保证上述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4.6 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提交按专用条件约定的各类全过程工程咨询文档,并对受托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文档有查阅权。
5.1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1.1 因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受托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5.1.2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擅自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或者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长期不在岗的;
5.1.3 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并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5.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5.2.2 委托人向受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受托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5.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5.3 除外责任
5.3.1 因非受托人的原因,且受托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3.2 受托人对委托人决策(该决策非受托人提供错误咨询意见引起)不承担责任。
5.3.3 因不可抗力对工程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3.4 受托人的其他免责条款,由双方另行约定。
6.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 支付申请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6.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6.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受托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通用条件第 7 条和专用条件第 7 条约定办理。
7.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受托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7.2 变更
7.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7.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受托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受托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商议确定。
7.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7.2.5 因非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2.6 因工程规模、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的变化导致受托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7.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受托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受托人的部分义务导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7.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应通知受托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
致受托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7.3.3 当受托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受托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受托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受托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受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受托人之日,但受托人应承担第 5.1 款约定的责任。
7.3.4 受托人在专用条件 6.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受托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受托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5.2.3 款约定的责任。
7.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7.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7.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受托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8.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8.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8.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1 外出考察费用
由委托人提出的外出考察,要求受托人参加或负责的,相应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9.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
中约定。
9.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受托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4 奖励
受托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9.5 守法诚信
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其他参建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9.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xx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其他参加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的其他约定:
9.7 通知
x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9.8 知识产权
9.8.1 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8.2 受托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8.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受托人在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受托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9.8.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8.5 受托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酬金中。
9.9 联合体
9.9.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9.9.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9.9.3 联合体牵头方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9.10 分包
9.10.1 受托人应当将资质范围外的服务内容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服务机构,但是分包单位的确认必须经委托人的认可。受托人作为总包单位,就分包服务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9.10.2 受托人不得将自身资质条件内的服务内容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服务内容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1 解释
1.1.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1.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专用条件、通 用条件、投标文件
2.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据
2.1.1 依据包括: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 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等。
(2)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方、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
2.2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和人员
2.2.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见附录 1。
2.2.2 更换受托人员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 。
2.3 提交报告
受托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时间和份数: 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交报告种类。时间根据项目进 展情况及时提交 。
2.4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5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方式为: 双方另行协商 。
3.1 提供资料
签订合同生效时,委托人应按照下表无偿向受托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
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备注 |
□ 工程立项文件 | |||
□ | |||
□ |
□ |
3.2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按照下表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受托人无偿使用。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 | 数量 | 工作要求 | 提供时间 |
1. | |||
2. | |||
3. |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 | 数量 | 面积 | 提供时间 |
1. 办公用房 | |||
2. 生活用房 | |||
3. 试验用房 | |||
4. 样品用房 |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 | 数量 | 型号与规格 | 提供时间 |
1. 通讯设备 | |||
2. 办公设备 | |||
3. 交通工具 |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 |||
3.3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4 审核与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天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5.1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5.1.1 除通用条款受托人的违约责任外,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详见各专业服务合同条款
受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5.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6.1、工程设计费:
6.2、工程勘察费:
6.3、项目管理费:
6.4、招标代理费:
6.5、工程监理费:
6.6、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费:
6.7、结算审核费:
6.8、跟踪审计费:注:投标费率不做调整。
7.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
7.2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委托人按技术要求中约定的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和支付金额向受托人各联合体成员分别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
(1)工程设计费:递交方案设计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价的 20%;递交初步设计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
同价的 50%;递交施工图设计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价的 90%;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
付清;
(2)工程勘察费:①基坑设计费:支护设计图纸通过专家论证后支付设计费的 60%,余款待基坑回
填结束后一次性付清;②基坑监测费:地下室施工至±0.00 时支付监测费的 60%,余款待基坑回填
结束提交监测成果报告后一次性付清;③地勘费: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结束支付勘
察费的 60%,基础验收结束再支付勘察费的 30%,余款待竣工验收结束一次性付清;
(3)工程监理费:工程实施当年年底支付至合同款的 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监理部分合同
价款的 70%,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一周年付至监理部分合同价款的 85%,第二周年xxx款;
(4)造价咨询费: ①跟踪审计费:工程实施当年年底支付至合同款的 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支付至合同的 80%,余款在综合验收及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结束后一个月;②结算审计费用:出具结算
审计报告后,一次性支付;③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费:招标结束后一次性支付;
(5)招标代理费:招标结束后一次性支付;
(6)项目管理费费:工程实施当年年底支付至合同款的 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项且管理部
分合同价款的 70%,竣工验收合格后第一周年付至项目管理部分合同价款的 85%,第二周年xxx款。
8.1 生效
x合同生效条件: 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8.2 变更
8.2.2 除不可抗力外, 因非受托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双方协商决定
8.2.3 除不可抗力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受托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相应的附加工作酬金确定方法: 双方协商决定
8.2.4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工程规模变更的,根据实际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减金额,按分项取费率计算 各分项咨询费用的增减额
8.2.5 因工程规模、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的变化导致受托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实际结算。
9.2 调解
x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 进行调解。
9.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宜兴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1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10.2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10.3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10.4 保密
委托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受托人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xx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10.5 知识产权
10.5.1 关于委托人提供给受托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委托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委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0.5.2 关于受托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受托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0.5.3 受托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附录 1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表
序号 | 职务 | 姓名 | 专业 | 年龄 | 执业资格 | 注册号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第四部分 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B:工程设计
1.1 设计范围和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包括: ;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
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提供的资料详见本技术要求附件 3。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资料,委托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委托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受托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3.1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3.1.1 受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3.1.1.1 由于受托人原因,未按附件 4 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受托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前
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委托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3.1.1.2 受托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受托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受托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受托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3.1.1.3 由于受托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委托人与受托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受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
4.1 支付酬金
4.1.1 设计酬金组成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在附件 5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 在未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受托人为委托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4.2 合同价格形式
委托人和受托人选择下列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委托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3)其它价格形式
。
5.1 设计分包
5.1.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受托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受托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本合同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受托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5.1.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委托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受托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受托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5.1.3 设计分包管理
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受托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
历等。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5.1.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受托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委托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委托人有权从应付受托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5.2 工程设计要求
5.2.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5.2.1.1 对委托人的要求
(1)委托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托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2)委托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受托人提出,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3)委托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委托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5.2.1.2 对受托人的要求
(1)受托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委托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受托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经委托人确认。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受托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委托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委托人采纳受托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委托人承担。
(3)受托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4)受托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合同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受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5)受托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2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5.2.2.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2.2.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2.2.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5.2.2.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2.2.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2.3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5.2.3.1 因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责任: 。
5.2.3.2 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受托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委托人承担。
5.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5.3.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2)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
5.3.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受托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5.3.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附件 4 中约定。
5.4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5.4.1 受托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委托人审查同意。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自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受托人的通知之日起,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委托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委托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委托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受托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委托人同意。
5.4.2 受托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受托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委托人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如果委托人的修改意见超出了合同范围,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另行支付费用。
5.4.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受托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5.4.4 委托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委托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委托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受托人有义务参加委托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委托人有义务向受托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受托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4.5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受托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5.5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5.5.1 委托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受托人提供书面要求,受托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委托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5.5.2 委托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委托人应按受托人所耗工作量向受托人增付设计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的修改方法为: 。
5.5.3 如果由于委托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受托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的修改方法为: 。
5.5.4 如果发生受托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受托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天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在该事项发生后 天内,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证明受托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受托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委托人应在接到受托人书面声明后的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5.6 各阶段设计服务内容
5.6.1 方案设计阶段
(1)与委托人及委托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委托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
(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委托人进行报批工作;
(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
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4)协调各专业设计景观、交通、精装修等的技术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委托人的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
(5)配合委托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6)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委托人完成报批工作。
5.6.2 初步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动力、室外管线综合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
(2)编制设计概算;
(3)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委托人进行交通、园林、人防、消防、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
5.6.3 施工图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对委托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
(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委托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委托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
5.6.4 施工配合阶段
(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2)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3)协助委托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参与与受托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
(6)应委托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5.7 专业责任与保险
5.7.1 受托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5.7.2 受托人 (需/不需)有委托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5.7.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受托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附件 2
工程设计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范围 | 服务内容 | 备注 |
B | 工程设计 | 1、根据委托的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房建工程设计、园建工程设计、相关专项设计及施工配合等)。具体设计内容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等设计,以及智能化、楼宇亮化、人防、地库标识标牌、海绵城市、管线综合、绿建二星(商业、住宅分别预评价通过)等专项; 2、工程设计团队按照总体进度计划完成合格的设计产品,并在策划、报批、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提供全过程、 全方位的设计咨询服务。 |
附件 3
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交有关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有关事宜 |
□ |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 各 1 | |
□ | 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 的资料、图纸 | 1 | |
□ | 委托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排 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 1 | |
□ | 建筑红线图 | 各 1 | |
□ | 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 1 | |
□ | 工程勘察报告 | 2 | |
□ | 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 1 | |
□ | 方案设计确认单 | 1 | |
□ | 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 | 1 | |
□ | 初步设计确认单 | 1 | |
□ | 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 1 | |
□ | 市政条件(包括给排水、暖通、电力、道路、热力、 通讯等) | 1 | |
□ | 其它设计资料 | 1 | |
□ | 竣工验收报告 | 1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 4
受托人向委托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 事宜 |
2 | 方案设计文件 | 天 | ||
3 | 初步设计文件 | 天 | ||
4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天 |
特别约定:
1.在委托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受托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受托人工作地(或委托人指定地)。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受托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委托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受托人仍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但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 5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元/平方米或费率 %) 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3.合同签订前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4.特别约定: 。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序号 | 设计内容 | 费用 | 备注 |
x表格仅供参考,合同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拟定。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如果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负责部分工程设计服务,则每个阶段的设计费比例,双方另行协商确
定: 。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1.本合同生效后 7 天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
2.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 30 天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计元。
3.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 30 天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30%,计元。
4.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 30 天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30%,计元。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 7 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 3 个月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10%,计 元。
6.工程结构封顶后 7 天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5%,计 元。
7.工程竣工验收后 7 天内,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共计 元。
注:上述支付方式供委托人、受托人参考使用。
技术要求C:工程监理
1.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要求
1.1.1 监理范围包括: (可参考附件 6:工程监理服务清单)
1.1.2 监理工作要求包括:
1.1.2 监理工作要求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其他参建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其他参建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其他参建方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其他参建方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其他参建方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参建方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其他参建方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及时、准确完整收集、整理、编制、传递及汇总监理文件资料,并按规定组卷成册,形成监理档案。
(23)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2 履行职责
1.2.1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其他参建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受托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协商解决。
1.2.2 当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受托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1.2.3 受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受托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1.2.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发现其他参建方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其他参建方予以调换。
2.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受托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总负责人和授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其他参建方。
2.2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其他参建方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向其他参建方发出相应指令。
2.3 参与和监督
(1)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2)委托人有权依法对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受托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3. 违约责任
3.1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1)若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受托人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 。
(2)若由于受托人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附件 6
工程监理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范围 | 服务内容 | 备注 |
C | 工程监理 | 1、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2、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 3、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对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4、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5、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6、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服务范围执行 7、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对工程建设相关方进行协调的相关工作内容 |
技术要求D:招标代理
1.1 招标代理的工作范围和工作事项
1.1.1 招标代理的工作范围: (可参考附件 7:招标代理服务清单)
1.1.2 招标代理项目的范围(有委托的在□中打√,并说明具体内容,无委托的在□中打×):
□勘察
□设计,具体包括:
□施工,具体包括:
□设备,具体包括:
□材料,具体包括:
□其他,具体包括:
1.1.3 招标代理工作事项(有委托的在□中打√,无委托的在□中打×):
√代拟发包方案;
√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组织接收投标申请人报名;
√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确定潜在投标人;
√编制招标文件;
√编制工程量清单;
√编制招标控制价;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组织开标、评标;
√草拟工程合同;
√编制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与发包有关的其它事宜。
1.2 招标代理的权利和责任
(1)有权拒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人为干预。
(2)如委托人的某些条件和要求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或程序,受托人应建议委托人进行修改。拒不修改的,受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合同。
(3)除发包方案、中标通知书及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由委托人盖章签字,中标通知书再加盖
受托人公章外,自拟定发包方案至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所形成的资料、文件均只需由受托人盖章签字。
(4)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为委托人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将本合同所确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转让给第三方。
(5)有义务向委托人提供招标计划以及相关的招投标资料,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解释工作。
(6)受托人工作人员如与本工程潜在投标人有任何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7)在代理活动中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8)对代理过程中提出的技术方案、数据参数、技术经济分析结论负责。
2.1 审核与答复
(1)委托代理咨询项目中如内容、时间等有重大调整,委托人应当书面提前 日通知受托人,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如因此造成的时间延长由委托人负责。
2.2 配合、参与和监督
(1)委托人有权参与招投标的有关活动。
(2)如委托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受托人在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建设程序并经确认,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纠正,直至中止合同。
(3)委托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任何信息。
(4)委托人应当完成的其它工作:
4.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支付
4.1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附件 7
招标代理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范围 | 服务内容 | 备注 |
D | 招标代理 | 1、招标项目资料收集 2、招标方案编制 3、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 4、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组织现场踏勘、收取投标保证金 5、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组织评标相关评标工作 6、履行中标公示,公布中标结果 7、合同管理审核 8、采购管理 |
技术要求E:造价咨询
1.1 造价咨询的范围和工作要求
1.1.1 造价咨询的范围:
(可参考附件 8:造价咨询服务清单,或附件 9: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
1.1.2 造价咨询的工作要求
(1) 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2)受托人应当按照附件 9 约定的时间、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受托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
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标准: 。
(3)受托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受托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4)受托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5)受托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6)受托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1.2 造价咨询工作依据
1.2.1 依据包括:
受托人应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受托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2. 造价咨询服务费用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附件 8
造价咨询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范围 | 服务内容 | 备注 |
E | 造价咨询 | 1、工程计量支付的确定,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 2、施工过程的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的处理 3、工程结算审计服务 |
附件 9
造价咨询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
服务阶段 |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 | 酬金 | 备注 | |||
服务范围 | 工作内容 | 收费基数 | 收费标准(比例) | 酬金数额(单位:万元) | ||
项目策划阶段 | 投资估算 | □编制□审核□调整 | ||||
经济评价 | □编制□审核□调整 | |||||
其他 | ||||||
工程设计阶段 | 设计概算 | □编制□审核□调整 | ||||
施工图概算 | □编制□审核□调整 | |||||
其他 | ||||||
发承包阶段 | 工程量清单 | □编制□审核□调整 | ||||
最高投标限价 | □编制□审核□调整 | |||||
投标报价分析 | □编制□审核□调整 | |||||
清标报告 | □编制□审核□调整 | |||||
其他 | ||||||
实施阶段 | 资金使用计划 | □编制 | ||||
工程计量与工程款审核 | □编制☑审核□调整 | |||||
合同价款调整 | □编制☑审核□调整 | |||||
工程变更、索 | ☑审核 |
赔、签证 | ||||||
其他 | ||||||
竣工阶段 | 竣工结算 | □编制☑审核□调整 | ||||
竣工决算 | □编制□审核□调整 | |||||
其他 | ||||||
其他服务 | 工程造价鉴定 |
注: 1.附件 4 中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未涉及的可在“其他”项中列明。
2.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的工程,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按上表,酬金及计取方式为:
附件 10
造价咨询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
服务阶段 | 成果文件名称 | 成果文件组成 | 提交时间 | 份数 | 质量标准 |
决策阶段 | |||||
设计阶段 | |||||
发承包阶段 | |||||
实施阶段 | |||||
竣工阶段 | |||||
其他服务 |
1
技术要求F:项目管理
1.1 项目管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1.1.1 项目管理工作范围: (可参考附件 11:项目管理服务清单)
1.1.2 项目管理工作要求:
(1)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 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
(3) 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可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建议。
(4)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其他参建方。
(5)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受托人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6) 按照保证质量、保证工期和降低投资的原则,有权会同监理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
(7) 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8) 负责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9) 制定《项目管理规划大纲》、《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10) 受托人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负责组织其他参建方招标工作,签订相关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11) 受托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认真履行项目管理合同及投标书中工程管理的内容的承诺,实现工程建设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目标。
(12) 受托人应收集相关资料,编制并向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和管理工作报告。并约定时间向委托人汇报,接受委托人的监督。一经察觉可能会影响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的事件时,受托人有义务尽早通知委托人。
(13) 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受托人负责紧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及时通知委托人;如因受托人管理不善引起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受托人处理不当给委托人造成名誉、财产及其他损失的,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同时向受托人追究经济以及其他责任。
(14) 受托人管理该项目期间,负责协调各参建方之间的关系。并从维护委托人利益出发,维持和改善xx相邻单位关系,而不应以该项目与xx相邻单位关系为由,延误或终止本合同的执
行。
(15) 负责完成本项目建设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协助项目委托人配合审计部门完
成对本项目的审计。
(16) 受托人对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1.2 履行职责
1.2.1 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其他参建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受托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受托人应协助委托人协商解决。
1.2.2 当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受托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1.2.3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受托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
在涉及工期延期 天内和(或)金额 万元内的变更,受托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其他参建方发布变更通知。
1.2.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发现其他参建方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其他参建方予以调换。
受托人有权要求其他参建方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
2.1 提供工作条件
2.1.2 委托人协助受托人办理各项建设手续,负责缴纳规划、城市管理和相关政策性费用。
2.2 审核与答复
(1)委托人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
(2)委托人应及时确定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
(3)委托人应及时确认设计使用功能要求和工艺设计要求。
(4)委托人应及时审批工程设计变更。
(5)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文件等资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和审批。
2.3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其他参建方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受托人,由受托人向其他参建方发出相应指令。
2.4 参与和监督
(1)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设备采购等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对受托人组织的合同谈判进行监督。
(2)委托人有权对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3)委托人有权依法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受托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和纠正。
3.1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1)因受托人原因不能按照专用条件约定日期或顺延后工期竣工的;
(2)因受托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质量标准的;
4.1 进度管理
4.1.1 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进度目标,编制项目总体计划,并报委托人审批,以经委托人审批的总进度计划作为整个项目进度管理的依据。
本合同进度目标: 。
4.1.2 受托人有权审核各其他参建方的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进行分级管理,通过不断的检查、调整、预测,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实现工期目标。
4.1.3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受托人应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进度控制情况。
4.1.4 工期延期
4.1.4.1 工期延期包括下列情况
(1)委托方原因;
(2)不可抗力
(3)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由委托方批准的工期顺延。
4.1.4.2 发生工期延期,委托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件 7.2.2 约定的附加工作酬金计算标准向受托方支付报酬。同时受托方有权就因工期延期对受托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索赔。
4.1.5 工期延误
4.1.5.1 工期延误包括下列情况:
(1)委托人原因;
(2)受托人原因;
(3)其他参建方原因。
4.1.5.2 发生工期延误,受托人必须积极有效的进行进度控制。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
4.2 质量管理
4.2.1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管理目标,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规划,并报送委托人认定。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质量管理目标不能实现,受托人按照专用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4.2.2 受托人应参加设计交底会议,分析、确定质量控制重点、难点;安排其他参建方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工作。
4.2.3 受托人在征得委托人认可后,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有权会同监理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监理单位组织更换;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监理单位组织整改、返工。
4.2.4 受托人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监理负责组织质量问题整改督促。
4.2.5 受托人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测会和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干扰因素。
4.3 安全、xx管理
4.3.1 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安全xx目标,编制安全xx管理规划及安全应急预案,并报送委托人审核。
本工程安全xx管理目标:
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项目安全xx目标不能实现,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
4.3.2 受托人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配置必要的资源,确保施工安全,保证目标实
现。
4.3.3 受托人应当督促其他参建方落实安全保证体系,不定期协同委托人组织工地安全xx
检查,会同委托人、其他参建方处理工地各种纠纷。
4.4 投资管理
4.4.1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建立相应的投资管理规划。本工程投资管理目标: 。
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项目投资目标不能实现,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
4.4.2 在保证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结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规划》,编制投资控制计划,对可能发生的投资进行预测,通过合理措施实现对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
4.4.3 受托人负责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委托人审批。按照委托人对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意见,修正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委托人认可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控制项目投资。
4.4.4 受托人负责在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拟定过程中,对建设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析。
4.4.5 受托人负责审核其他参建方合同与建设资金有关的条款。
4.5 竣工验收
4.5.1 委托人有权参与竣工验收,对受托人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有权委托第三方对受托人的结算、付款及其他工程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审计。
4.5.2 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与受托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4.5.3 该工程竣工结算后 28 个工作日内,如有履约保证金,委托人应退还受托人提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4.5.4 受托人有权签认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
4.5.5 受托人会同委托人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协助办理权属登记,并向委托人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4.6 突发事件处理
受托人在分析工程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编制各类突发事件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预案,积极应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突发时间及不可抗力事件,并及时通知委托人妥善处理。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期,按照第 10.1.4 款“工期延期”处理。
4.7 资金拨付管理
4.7.1 受托人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提交整个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委托人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于 7 日内对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批复。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批复,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修正,并于批复后 7 日内,递交符合委托人要求的资金使用计划。
4.7.2 受托人于其他参建方提交付款凭证后 7 日内,对其进行审批,将审批结果递交委托人,由委托人审批后进行支付。
4.7.3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
4.8 变更与索赔管理
4.8.1 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以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签发变更指令、评估变更。在委托方授权下可进行变更的范围约定为: 。
4.8.2 受托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范围的变更,由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经受托人与相关方协调后,由受托人报委托人核准。
4.8.3 受托人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工作中提出的优化变更,使委托人节约了工程项目投资,委托人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4.8.4 合同双方有权就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5. 项目管理服务费用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序号 | 服务范围 | 服务内容 | 备注 |
F | 项目管理 | 1、项目报批管理 2、合同管理 3、设计管理 4、进度管理 5、质量管理 6、安全生产管理 7、投资管理 8、资源管理 9、信息与知识管理 10、收尾管理 |
一、《投资人需求》
1、招标范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包括:建筑工程设计(房建、园建工程方案、初步、施
工图设计)、专项设计、勘察(岩土工程勘察、基坑支护设计、基坑监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
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跟踪审计、结算审计等)、工程监理。 2、各专业咨询服务的范围和服务内容
1)设计的范围: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消防等设计,以及智能化、楼宇亮化、
人防、地库标识标牌、海绵城市、管线综合、绿建二星(商业、住宅分别预评价通过)等专项。 2)勘察的范围:岩土工程勘察,基坑支护设计及监测。
3)项目管理的范围:项目报批管理、合同管理、设计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投资管理、资源管理、信息与知识管理等。
4)招标代理的范围:施工、设备、材料、其他等的招标。
5)造价咨询的范围: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跟踪审计、结算审计等。
6)监理的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过程施工监理。
二、执行的相关建设工程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1、执行的相关现行建设工程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等;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其他: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最新建设工程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发布的,按其中较高的标准执行。
三、全过程咨询项目组人员最低配置(投标人中标后配备)
序号 | 项目组 | 人员最低配置要求 | 备注 | |
1 | 全过程咨 询 | 项目总负责人 | 1 人 | 具备建设类国家注册资格 |
2 | 工程设计组 | 工程设计 负责人 | 1 人 | 具备注册一级建筑师资格 |
给排水 | 1 人 | 具备注册设备工程师资格 | ||
结构师 | 1 人 | 具备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
电气 | 1 人 | 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 | ||
暖通 | 1 人 | 具备注册设备工程师资格 | ||
3 | 工程勘察组 | 勘察负责人 | 1 人 | 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
审核 | 1 人 | 具备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 ||
校对 | 1 人 | 具备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 ||
4 | 项目管理组 | 项目管理 负责人 | 1 人 | 具备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
设计管理 | 1 人 | 具备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 ||
施工管理(质量、进度、安全、信息 管理) | 1 人 | 具备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 ||
投资控制 | 1 人 | 具备注册一级造价师资格 | ||
5 | 招标代理组 | 代理负责人 | 1 人 | 代理负责人须具备建设类国家注册资格;代理组全体成员(包括代理负责人)须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标代理系统备案入库 |
代理组成员 | 1 人 | |||
6 | 造价咨询组 | 造价咨询 负责人 | 1 人 | 具备注册一级造价师资格 |
造价咨询组成员 | 2 人 | 1、土建专业二级注册造价师或中级造价员以上:1 人 2、安装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造价师:1 人 | ||
7 | 工程监理组 | 总监理工程师 | 1 人 |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1 人 |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或工程建设类中级 职称 | ||
监理员 | 3 人 | 具有监理员上岗证 |
注:1、以上项目组人员须为投标人的正式职工; 2、投标人中标后按上述要求人员配备齐全。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五、投标保证金
六、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七、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人员表八、业绩资料表
九、信誉资料表
十、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在充分研究(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并考察项目现场后,我方兹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酬金:人民币(大写): 整(RMB¥: 元)(投
标费率为: %)的的投标价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限和合同约定,实施
和完成各项全过程工程咨询任务。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单位派驻现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总负责人是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 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7.在签署合同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 标 人: (签字、xx)
法定代表人: (签字、xx)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总负责人 | 姓名: | |
2 |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期 | 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实施,至工程审计报告提 交之日终结(最终按本项目实际实施时间为准)。 | |
3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三)投标报价明细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最高限价 (万元) | 最高 投标费率 | 投标费率 | 投标报价(万元) |
01 | 工程设计费 | 574.6 | 100% | ||
02 | 工程勘察费 | 74.75 | 100% | ||
03 | 项目管理费 | 280 | 1% | ||
04 | 招标代理费 | 40.08 | 80% | ||
05 | 跟踪审计费 | 144.24 | 80% | ||
06 | 结算审计费 | 60 | 80% | ||
07 | 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费 | 48.96 | 80% | ||
08 | 工程监理费 | 377.68 | 80% | ||
09 | 合计 (01+02+03+04+05+06+ 07+08) | 1600.31 | / |
注:1.投标报价必须按照上述表格报价,不得自行增加或减少报价内容,否则按废标处理。 2.投标下浮率保留两位小数,各部分投标报价及投标总价均保留 2 位小数。
投 标 人: (xx)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 请 人:单位性质: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 | 名: | 性 | 别: |
年 | 龄: | 职 | 务: |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电子印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xx、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方。
2、联合体牵头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方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