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T+管理机关行政区划代码+年份+3位顺序码)
附件2
合同编号:(T+管理机关行政区划代码+年份+3位顺序码)
探 矿 权 出 让 合 同
(样本)
甲方(出让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竞得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探矿权基本情况
(一)勘查项目名称:
勘查矿种:
地理位置:
(四)勘查面积:
(五)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二条 出让方式
(一)探矿权以 挂牌 方式出让。
(二)实施 挂牌 出让的矿业权交易机构: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 所: 韶关市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 xxx
第三条 出让年限
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为 5 年,期满后可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 5 年。按有关规定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除外)。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
(一)探矿权阶段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万元)。
(二)发现钾盐资源并转为采矿权后应按出让收益率(3%)缴纳钾盐采矿权阶段出让收益,采矿权阶段出让收益=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出让收益率(3%)。开发利用其他矿产资源的(油气除外),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出让收益。缴款时间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出让合同送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第六条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应依据出让合同开具缴款通知书,并通知乙方缴款。乙方在收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乙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第七条 自取得缴款凭证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乙方凭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出让收益缴款凭证向甲方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
第八条 对于乙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探矿权登记申请,甲方应在法定时限内为乙方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在乙方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甲方不应将全部或者部分本合同约定的勘查范围内同一矿种的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另行向第三方出让,涉及其他矿种的特殊情形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探矿权存续期间,探矿权的勘查范围、探矿权人等相关信息变更的,按当时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在勘查中发现其他矿产的,可开展综合勘查,不需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待探矿权转采矿权时,依据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结论及相关规定确定开采矿种。
第十条 乙方在持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地质资料汇交、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等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乙方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城市规划区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
第十三条 乙方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90日内,需按规定编制勘查实施方案报自然资源部。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及风险提示
(一)该探矿权范围内存在多条输变电线路及多台配电变压器,在勘查开发过程中需做好避让保护。
(二)出让探矿权范围涉及国家公益林和林地,乙方在探矿过程中应尽量避让上述林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勘查成果达到大中型矿山,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以下保护林地。确需占用林地,应按规定办理占用林地手续。
(三)乙方开展地质勘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临时使用土地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及时复垦并回复原状。后期转为采矿权,地面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要求,并履行相关用地手续。
(四)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甲方及甲方委托的交易机构所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来源于省、部两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甲方对区块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乙方通过参与竞拍并成为竞得者,即表示乙方愿意承担各种找矿风险。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
(一)乙方未按期缴纳本合同第四条第(一)项出让收益的,或者未按期向甲方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因探矿权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探矿权登记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探矿权,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规定妥善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
(三)乙方申请办理探矿权注销,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撤销勘查许可证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规定处置,乙方应按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
第十六条 x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规定执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规定执行。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x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和交易机构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且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