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是香港證監會持牌人(CE 編號為 BHE003),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經營受規管業務第 2 類
客戶協議書 - 條 款 及 條 件
Ⅰ 客 戶 協 議 書 (個人 / 聯名 xx)
xx(xx)期貨有限公司是香港證監會持牌人(CE 編號為 BHE003),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經營受規管業務第 2 類
(期貨合約交易)及第 5 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及為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致: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香港)期貨」)
註冊辦事處:
香港上環xxx 000-000 xxxxxx 0 x 00 x
x x : x000 0000-0000
傳 真 : x000 0000-0000
鑒于華泰(香港)期貨同意代表客戶(定義如下所述)開立一個戶口,用以不時進行買入或賣出或其他任何處理涉及商 品、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定義如下所述)的交易,以及不時提供與上述有關買賣或交易之諮詢,客戶茲同意戶口(定義如下所述)將按本協議書內所列載之條款及條件運作及維持。
1 釋義及一般條款
1.1 在本協議書中:
「戶口」指客戶不時向華泰(香港)期貨開立與本協議書有關之一個戶口或多個戶口;
「獲授權人」指開戶申請表內指定之獲授權人及/或一般授權書指派之代表;
「銀行交易日」指在香港之銀行開門營業之一日(星期六除外);
「客戶」指其詳情列載于開戶申請表中之個人、商行或公司(包括其繼承人);
「商品」或「多種商品」指任何商品項目,包括但不限於農業商品、金屬、貨幣、指數(不論是股票市場或其 他)、利率或其他金融合約、能源、權利或權限,而且(按情况所需)包括與上述有關之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 而每一情況下均不論該項目是否可以被交付;
「違約事件」指第 16.1 款所列載之任何事件;
「期貨合約」指于任何交易所執行之引起下述效果之一份合約:
(i) 一方當事人同意于未來某一議定時候按議定價格向另一方當事人交付某一商品或按議定價格交付某數量之某種商品;或
(ii) 各方當事人同意于議定之未來時間按某一議定商品之當時價值比訂立合約時所議定之水準更高或更低或(視情况而定)上升或下降而作出調整,其差額根據訂立該合約之交易所規則决定。
「期權合約」指由一方授予另一方可由後者于某一指定日期或之前行使之權利(但幷非義務),以按某一議定價格購買或沽出(視情况而定)指定數量之某一商品或期貨合約;
「條例」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五百七十一章)以及按該法例制定之任何附屬法例(經不時修訂、修改或取代之文本);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1.2 就客戶履行其在本協議書項下或與本協議書有關之任何義務而言,本協議書具備時效性因素。
1.3 若客戶包括一人以上,本協議書內提及「客戶」時應包括任何該等人,而他們每一人在本協議書項下的責任和義務應是共同及個別的,每一客戶有權行使其在本協議書項下的全部權利、權力及酌情權以及一般與華泰(香港)期貨進行買賣,有如他們每一人本身即為戶口持有人而無須通知另一方;而華泰(香港)期貨可以遵循他們其中一人所發出有關戶口的指示,幷且將無義務查詢或應用聯名戶口持有人之任何錢財。
2 戶 口
2.1 華泰(香港)期貨同意依據本協議書規定開立、運作及維持戶口。
2.2 華泰( 香港) 期貨茲被授權幷將有權買入、賣出、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及一般處理其按任何獲授權人之指示在戶口或爲戶口所持有之任何商品、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
儘管本協議書有任何xx,xx(xx)期貨有權絕對酌情决定拒絕接受任何該等指示而無義務提供任何理由。倘若華泰(香港)期貨拒絕接受任何指示,其無須就由此而産生之任何損失而向客戶負責。
2.3 由任何獲授權人發出之有關戶口的指示在一切方面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華泰(香港)期貨有權依賴並根據任何獲授權人發出或好像或已經由其發出之指示行事。華泰(香港)期貨可以透過聲音錄音程序與客戶通訊聯絡,而該聲音錄音將構成被錄音之通訊的確證。
2.4 客戶透過傳真發出之指示于適當情况下將會書面確認,但惟有與客戶訂立一份包含接受傳真指示之額外條款及條件的協議,傳真指示方能為華泰(香港)期貨所接受。
2.5 華泰(香港)期貨所接獲之客戶買賣指示僅于發出買賣指示該日有效,除非客戶指明該買賣指示爲無限期買賣指示。無限期買賣指示將保持有效,直至被客戶取消爲止。
2.6 除非客戶向華泰(香港)期貨發出相反的特別指示,由客戶發出之可于一個以上之交易所執行的一切指示,可由華泰
(香港)期貨于其全權酌情决定之交易所(或多個交易所)執行。
3 向客戶提供資料
3.1 在客戶要求下,華泰(xx)xxxxxxx(xx)期貨可能會爲客戶處理的商品、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之相關産品規格或章程或其他要約文件。
3.2 華泰(香港)期貨將制訂一份包含適用規則、規例或法例規定之關于華泰(香港)期貨爲戶口訂立之賣出、買入、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或處理商品、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之每次交易的一切資料成交單。華泰(香港)期貨應按適用法例規定之期限將該等成交單遞交給客戶。
3.3 華泰(香港)期貨將按月或按客戶要求向客戶提供關于華泰(香港)期貨爲戶口訂立之交易的戶口結單。
3.4 華泰(香港)期貨寄給客戶之關於為戶口執行之交易的成交單、戶口結單及任何確認書應為其中所列載之一切資料的確證,而且除非華泰(香港)期貨于向客戶送達該等成交單、戶口結單或確認書(視情況而定)後三(3)個銀行交易日內收到相反的書面通知,應視爲已被客戶確認爲正確。
4 規則及規例
4.1 在受某一交易所規則約束之一切交易中,華泰(香港)期貨將按其絕對酌情決定之條款及條件與或透過任何經紀或代理人,包括以任何方式與華泰(香港)期貨有關聯之任何人或一方訂立合約、發出指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買賣。
4.2 除了本協議書之條款及條件以外,爲戶口所進行的一切交易須遵守適用的法例、規則和規例,以及華泰(香港)期貨或受其指示之任何經紀代表客戶或爲戶口進行買賣(不論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之該等交易所或市場(及其各自的結算公司,如有)之憲章、規則、規例、程式及習慣。倘若:(i)本協議書之規定與(ii)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或者有關交易所、市場或結算公司的憲章、規則、規例、程式及習慣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之處,以後者爲準。
4.3 儘管有第 24 條的規定,客戶確認某些交易所或結算公司的規則可能包含使該交易所在某些情況下能夠平倉、行使抵銷權及采取該交易所認爲適當之其他步驟或多個步驟的組合。客戶同意,倘若任何有關交易所或結算公司采取在任何方面對戶口之某項交易或華泰(香港)期貨就戶口與任何經紀所訂立之任何合約有所影響之任何行動,則華泰
(香港)期貨可以采取其絕對酌情决定認爲適當之任何行動,以回應該行動或减少該經紀合約下之任何損失。客戶xx,xx(xx)期貨所採取之任何及每項行動均對其具有約束力。
4.4 客戶確認明白客戶在各交易所或監管機構條例下, 持有一定規模的倉位時有向各交易所或監管機構報告的義務, 以及客戶應遵守各交易所或監管機構所建立的所有頭寸限制。各交易所和監管機構已爲各種商品合約規定了具體的需報告頭寸水準及頭寸限制, 這些級別隨時可能發生變化, 客戶應查閱各有關網站以確定具體的級別水準。客戶同意華泰(香港)期貨可能會自行對客戶賬戶設置交易限額,幷可能限制客戶通過華泰(香港)期貨執行、清算或持有倉位的數目。客戶同意 (i) 不作任何有超過此類限制的結果的交易; (ii) 華泰(香港)期貨可能要求客戶減少與華泰(香港)期貨的持倉頭寸; (iii) 華泰(香港)期貨可能拒絕接受建立新頭寸的訂單。無論是否有適用法律要求,華泰(香港)期貨可以强制執行以上限制。華泰(香港)期貨不承擔由于執行以上限制或 客戶超過適用限額有關的損失責任。
5 費用、付款及保證金
5.1 鑒于華泰(香港)期貨根據其在本協議書項下接獲之指出或爲戶口執行或訂立商品、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客戶同意向華泰(xx)xxxxxx(xx)期貨收費表所列載之收費(該收費表可不時予以修改)。華泰(香港) 期貨同意于該收費表上所列載收費之任何更改生效時或之前通知客戶。華泰(香港)期貨僅此獲得授權不時從戶口
中扣除客戶應付給華泰(香港)期貨之一切收費。
5.2 客戶同意一經要求即透過存款或保證金按華泰(香港)期貨不時要求之金額及形式在華泰(香港)期貨支付並維持該等xx,xxxxx(xx)期貨符合任何交易所、結算公司或經紀實施的保證金及更改、波動調整要求及/或保護其本身免于就戶口之現時、將來或預期交易中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的風險(「保證金」),連同華泰(香港)期貨可能要求之該等文件,以使其能够行使其與之有關的權利。
5.3 華泰(香港)期貨可不時無須事先通知客戶而絕對酌情決定將其為客戶之戶口所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份保證金或任何其他款項轉入某一交易所、結算公司或經紀之任何戶口,以便使華泰(香港)期貨能夠支付該交易所、結算公司或經紀要求或規定之任何保證金或波動調整。
5.4 客戶xx,xxx(xx)期貨支付保證金可能要求其對某一商品的購買價進一步支付不定額款項,而幷非立即支付
(或收取)全部購買(或沽售)價。客戶確認某一商品之市價的任何變動或波動可能會影響客戶被要求支付之保證金款額。
5.5 客戶xx,xx(xx)期貨有權幷在此被授權借入、使用及處置或向第三方存入(以保管方式存入者除外)、典押或抵押其提供給華泰(香港)期貨之全部或任何部份保證金或其他財産(爲了保管而提供者除外),包括由該第三方用以作爲華泰(香港)期貨本身義務的抵押品。客戶確認,向任何第三方登記之保證金或其他財産可能將不會以客戶之名義登記。客戶同意,華泰(香港)期貨可用相等(但非一樣)之形式把客戶存入華泰(香港)期貨之保證金或其他財産退回給客戶。
5.6 應由客戶繳付之與本協議書有關的一切款額(包括保證金),應于華泰(xx)xxxxxxxxxx(xx)期貨所選擇之貨幣應付。客戶同意一經要求即繳付華泰(香港)期貨不時要求之該等款額,用以全部或部份償付戶口或其在華泰(香港)期貨持有之任何戶口之任何欠款餘額,連同(按全面補償基礎)華泰(xx)xxxxxxx
(xx)期貨所持有之任何戶口因客戶之任何錯誤xx或客戶違反其在本協議書下之義務而引致之任何債務、費用或開支(包括律師費)、稅款、關稅及徵稅。
5.7 客戶同意就其欠負華泰(香港)期貨之一切逾期款額(包括欠款餘額)支付利息(包括於判決之前及之後),其利率按香港銀行之基本利率加以某個百分比之年xx,xxx(xx)期貨全權決定和計算。華泰(香港)期貨可不時調整上述之利率。
5.8 客戶xxxxx(xx)期貨代客戶持有之款額(包括保證金)收取利息(另有約定除外)。
6 交付與結算
6.1 客戶承認,為客戶執行之每項交易均預期將會根據其條款以實貨履行,包括交收任何商品並就該等商品付款。儘管如此並在以下第 6.3 款的約束下,倘若與戶口有關之每一未平倉合約于其結算到期之日仍然存在,而倘若根據有關交易所之規則及慣例,該未平倉合約之買方及賣方祇須按價格或價值差額支付現金即可履行買方及賣方就該未平倉合約之xx,xxx(xx)期貨或客戶均無任何義務交付或接收(視情况而定)該商品。在此情况下,華泰(香港)期貨或客戶(視情况而定)將透過于其到期日支付有關之差額將該未平倉合約結算或平倉。客戶應採取一切必須行動以便使華泰(香港)期貨能夠根據有關交易所及/或結算公司之規則、規例及規定將其為戶口執行之每項交易妥當結算。
6.2 爲了行使爲戶口執行之一份期權合約的期權,客戶應(在買賣或訂立該期權合約之有關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的約束下)于華泰(香港)期貨在該期權之沽空或有關交易所或結算公司(以規定最高截止日期者爲準)規定之提交行使指示之截止日期前不時指定之該時限之前向華泰(香港)期貨提交行使通知。該通知應附有下述各項方爲有效:(i) 倘若屬于認沽期權,應附有交收所需之代表商品或所有權證書;及(ii)倘若屬於認購期權,應有足夠之立即可用資金以收取商品。倘若客戶未能根據本 6.2 款規定行事,則華泰(香港)期貨可以(但無義務)將一份期權合約視爲被放弃。除非經客戶特別指示幷在本協議書條款的約束下,華泰(香港)期貨應無任何責任于期權合約之有關截止日期或該日之前代表客戶就任何期權合約提出任何行使指示。
6.3 倘若華泰(香港)期貨或另一名經紀(視情況而定)爲了任何理由及無論如何未能于到期付款或交付日收取根據有關交易所規則和規例及/或結算公司及/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定就戶口的任何交易而到期應付或任何款額之全部或任何部份付款或接收任何商品之任何款額之全部或任何部份交付(不論是來自有關交易所、結算公司及/或任何其他
x),xxx(xx)期貨就該項交易而應向客戶付款或交付任何數量之商品的xx,xxxxxxxxxx(xx)期貨就該商品實際收取之付款或數量之該商品款額或交付數量的義務。
7 客 戶 款 項
7.1 華泰(香港)期貨有權並在此獲授權透過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之一個銀行戶口持有華泰(香港)期貨代表客戶(不論是爲了戶口或其他)所持有之任何款項。
7.2 客戶承認,其就於美國之交易所的交易而存入華泰(香港)期貨之任何款項將會轉入在美國之一家銀行。華泰(香港)期貨證實任何該銀行已經(或將會)確認:
(a)該戶口下結餘之一切款項乃由華泰(香港)期貨以信托人身份持有,而銀行幷無權利將該戶口與任何其他戶口合幷或就華泰(香港)期貨欠負該銀行之任何債務而對該戶口行使任何抵銷權或提出反索償;及
(b)該戶口之名稱充分地將其從存放屬于華泰(香港)期貨款項之任何戶口分開出來。
7.3 客戶確認及同意,除了華泰(xx)xxxxxxx(xx)期貨具有司法管轄權之任何管制當局或其他機構之規則及規例規定而有義務按此辦理的以外,倘若華泰(香港)期貨根據本協議書項下戶口之運作及維持所需已經向其支付全部或部份客戶款項之銀行、經紀、交易所、結算公司或其他人未能向華泰(xx)xxxxxxxxxx x,xxx(xx)期貨將無責任而且無義務向客戶履行該等義務。
8 貨 幣
8.1 華泰(香港)期貨有權無須事先向客戶發出通知,兌換華泰(香港)期貨絕對酌情認爲必需或有利之貨幣,以便符合華泰(香港)期貨根據本協議書或爲戶口執行之任何交易之義務或行使華泰(香港)期貨在本協議書下或其為戶口執行之任何交易的權利。任何此等兌換應由華泰(香港)期貨考慮到可自由兌換貨幣之現行匯率絕對酌情决定之方式及匯率進行。
8.2 倘若客戶爲了任何目的必須將其到期應付給華泰(香港)期貨之任何款額兌換為該款額原本到期應付之貨幣以外之貨幣,則客戶應向華泰(xx)xxxxxxxxxxx,xxxxx(xx)期貨所收取及重新兌換之款額相等於若無該兌換華泰(香港)期貨應當收取之原本貨幣之全部款額。
8.3 帳戶應以港元或本公司和客戶雙方不時同意的其他貨幣開設。如客戶指示本公司以港元以外的其他貨幣進行任何交易,因相關貨幣的匯率波動而導致的任何收益或損失將由客戶獨自承擔。如因本公司履行本協議下的任何行動或步驟而需要進行由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時,本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方式及時間進行該轉換,並在可行情況下通知客戶。除非客戶特別要求並獲本公司書面同意,否則就有關其他貨幣交易在賬戶入賬或扣除之款項,將為由其他貨幣之有關款額按當時之貨幣市場匯率計算,換算為參考貨幣之數額總和。因有關上述其他貨幣之匯率波動而產生之任何盈虧將全部由客戶享有及負責,並承擔有關風險,該等盈虧將會在賬戶入賬或扣除。客戶授權本公司從客戶的帳戶中支付貨幣轉換過程產生 的任何費用。本公司保留在任何時候拒絕接受客戶關於貨幣轉換的任何指示的權利。
9 由華泰(xx)xxxxxxx
0.0 xx(xx)期貨可以任何身份爲任何其他人執行商品、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之交易以及代表客戶行事,不論是否屬于同一宗交易或其他交易。
9.2 華泰(香港)期貨可不時為其本身戶口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場上進行買賣。
9.3 在法律、法規所容許下,華泰(香港)期貨無須請示客戶即可將戶口之多項交易與華泰(香港)期貨之其他客戶之交易聯合處理。華泰(xx)xxxxxxxxxxx(xx)期貨為其或彼等本身或本第九條所述任何其他人之戶口所作之任何行為所產生之袍金、傭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
9.4 本協議書項下無任何規定要求或使華泰(香港)期貨有任何責任向客戶披露華泰(香港)期貨以任何身份代表任何其他人行事過程中所知悉之任何事實。
10 戶口及保證金處理
10.1 除了第 5 及 15 條規定者以外,客戶同意不對任何商品、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戶口中或構成戶口之一部份或任何部份保證金之現金作出抵押、典押、允許存在任何抵押或典押、出售、授予任何選擇權或以任何方法買賣或聲稱出售、授予任何選擇權或買賣任何商品、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
11 保證、xx和承諾
11.1 客戶保證和xx:
(a) 客戶資料聲明內所提供的資料,在一切均為真實、完整及準確的,華泰(香港)期貨有權依賴全部該等xx,xx
xx(xx)期貨收到獲授權人發出之關于該等資料之任何改變的書面通知;
(b) 客戶爲其本身進行買賣,而除了客戶之外幷無任何其他人對戶口內所包含或為戶口(包括但不限于保證金)所持有之商品、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款項或財産擁有任何權益(實益或其他權益);
(c) 客戶已經取得簽署本協議書所需之一切同意或授權幷且全面有效;
(d) 客戶擁有權限、權力及法律能力簽訂以及履行其在本協議書項下之義務,而本協議書構成客戶之有效及具有法律約束力之義務;
(e) 客戶買賣商品、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沒有而且將不會違反客戶須遵守或客戶受其約束之任何法律、規則或規例;
(f) 客戶已達十八(18)歲及有法律行為能力。
本第 11.1 款所包含之所有xx和保證,應視爲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每次給予或發出與戶口或本協議書有關之指示時予以重覆。
11.2 華泰(xx)xxxxxxxxxx(xx)期貨資料聲明、客戶之資料聲明及本協議書所提供資料產生任何實質性更改時立即通知對方。xxx授權華泰(香港)期貨不時對其進行信用查詢或檢查以確定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
11.3 客戶被要求時應立即向華泰(xx)xxxxxx(xx)期貨可能不時要求之與客戶或其業務有關之該等財務及其他資料。
11.4 客戶明白華泰(香港)期貨幷沒有就客戶根據本協議書或其他協議書簽訂任何商品交易、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而作出有關其價值、優點或適合性之任何xx或保證。客戶進一步確認幷同意,其將保留對戶口作出之一切買賣决定負全部責任,而華泰(香港)期貨僅負責依據客戶之指示執行、結算及進行交易而幷非擔任客戶之投資顧問;對於任何中介商、經紀或任何第三方與之任何戶口進行之交易有關的行為、行動、xx或聲明,概無任何責任或義務。
12 抵銷及戶口的聯合
12.1 儘管本協議書或客戶與華泰(香港)期貨簽訂之受任何適用法例、規則及/或任何規例約束之任何協議書內有任何規定,客戶茲不可撤銷地指示幷授權華泰(xx)xxxxxxxxxx(xx)期貨開立之任何其他戶口內所包含或爲戶口及該其他戶口所持有之任何商品、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應收款項或款額進行抵押、預扣、應用及/或撥調
(視情況而定),以便全部或部份支付客戶欠負華泰(香港)期貨之任何款額或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支付追加保證金之任何債務或款額)。
12.2 在不影響第 12.1 款的一般性規定的前提下,倘若客戶在華泰(香港)期貨有一個以上的戶口,客戶茲不可撤銷地xx,xx(xx)期貨可于任何時候幷無須通知客戶,將全部或任何該等戶口聯合、統一或合幷以及對任何一個或多個該等戶口進行華泰(香港)期貨絕對酌情認爲必需之抵銷或調撥。
12.3 倘若本第 12 條所述任何抵銷或戶口聯合須將某一種貨幣兌換爲另一種貨幣,則該兌換應按于該聯合或抵銷時正常業務過程中所使用之匯率計算(由華泰(香港)期貨决定幷在一切方面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12.4 本協議書所賦予之抵銷權是附加的而且幷不影響由于法例而産生之任何一般抵銷權或者本協議書授予華泰(xx)xxxxxxxxxxxx(xx)期貨現時或今後所持有之任何留置權或其他擔保。
13 披 露
13.1 華泰(香港)期貨應要求(不論該要求是否可以執行)可以向任何政府、管制或其他實體、當局或機構披露關于戶口或客戶的xx,xx(xx)期貨無需就如此披露而在任何方面向客戶承擔責任。
14 責任及補償
14.1 華泰(香港)期貨或其董事、雇員或代理人均無須對客戶就戶口之任何行爲或遺漏而引起或與之有關而遭受之任何損失而向客戶承擔責任,但若該損失乃由于華泰(香港)期貨或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之欺詐行為或蓄意違約而造成則除外。
14.2 客戶同意補償幷使華泰(香港)期貨及其任何及全體董事、雇員和代理人得到全面補償,免于蒙受其就戶口履行其職務或决定權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或由于客戶違反xxxx(xx)期貨之義務或違反本協議書條款而引起或有關的一切費用、索賠、債務及開支。
15 抵 押
15.1 作為客戶應要求即時支付及清還客戶在本協議書項下現時或於今後任何時候可能到期、拖欠或產生而應付給華泰
(香港)期貨之一切款項及債務以及客戶履行其在本協議書項下之一切義務的一項持續性擔保,客戶茲以實益擁有人身份,將戶口中所持有或存倉或客戶就戶口將會取得之任何及一切商品、期貨合約、期權合約、款項及其他財産
(爲了避免疑問,包括華泰(香港)期貨以保證金形式持有之任何xx)xxxxx(xx)期貨。
15.2 第 15.1 款所設置之抵押是附加予幷且不損害華泰(香港)期貨于任何時候從客戶或因爲客戶而持有之任何抵押品或其他擔保物(包括但不限于保證金),幷應是一項持續性之擔保。在不損害前述規定的前提下,該抵押于本協議書終止後將仍然存在幷繼續全面有效,直至客戶全面清償xxxx(xx)期貨之全部債務爲止。
15.3 本協議書內任何規定不得限制華泰(香港)期貨在本協議書項下可能有權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權或任何性質的其他權利或留置權。
16 處 置 權
16.1 倘若發生或產生以下任何事件:
(i) 客戶被要求追加保證金時未能提供該保證金,或客戶被要求時未能交收為戶口執行之任何交易之任何商品,或支付為戶口執行之任何交易之到期應付之購買價或其他款項,或履行或遵守其在本協議書項下之任何義務;
(ii) 客戶死亡;
(iii) 客戶被申請宣告破産或清盤,或客戶被他人提出一項請求,或客戶之全部或任何部份財産或業務被委任一名接管人、管理人、清盤人、信托人或類似官員,或者客戶與其債權人達成一般的任何調解或了結債務的妥協安排或者戶口被施加任何查封令狀;
(iv) 客戶在本協議書或客戶遞交給華泰(香港)期貨之任何其他文件中所作出的任何xx或保證在任何實質性方面是不正確或成爲不正確的;
(v) 客戶違反任何適用法例、規則或規例,包括但不限於華泰(香港)期貨、其經紀或代理人代表客戶或爲戶口進行買賣之任何交易所或結算公司之任何適用法例、規則或規例。
(vi) 客戶簽訂本協議書所需之任何同意、授權或决議被全部或部份撤銷、中止、終止、或不再全面有效;及
(vii) 發生了任何事件,而該事件按華泰(香港)期貨單獨判斷將危害華泰(xx)xxxxxxxxxxxxxxx(xx)期貨在本協議書項下之任何其他權利,或者可能會對華泰(香港)期貨正當履行其在本協議書項下之義務產生不利影響,則在不損害華泰(香港)期貨可能享有之任何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
華泰(香港)期貨有權並在此獲授權(但並無義務)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行動:
(a) 由華泰(香港)期貨絕對酌情决定賣出、買入其爲客戶或戶口持有或存倉之任何或全部商品、期貨合約、期權合約及/或其他財產(包括以上第 15.1 款所述之任何或全部被抵押商品、期貨合約、期權合約及/或其他財產)或將其平倉
(無追索權);
(b) 取消其根據客戶指示作出之任何或全部未平倉或未完成之買賣指示或合約或任何其他承諾;
(c) 借入或買入華泰(香港)期貨認爲有需要或必要之任何性質之財産,以便對其根據客戶指示所執行之任何沽售
(包括xx)xxxx;
(x) xxxx(xx)期貨因其根據客戶指示而持有之任何期權合約而産生之任何(認沽或認購)期權;
(e) 要求變現客戶在本協議書項下所提供之以華泰(香港)期貨為受益人的擔保物;
(f) 行使本協議書或其他協議書賦予之抵銷及調動資金權利;
(g) 立即終止本協議書。
16.2 發生任何違約事件後時,(i) 客戶欠負華泰(香港)期貨之一切款額將立即成為應付,而利息將以不時欠負未還之款額按以上第 5.7 款規定之利率累積xx;x (xx) xx(xx)期貨進一步履行其在本協議書項下對客戶之任何未履行義務(不論支付金錢或其他方面)之條件是客戶已經清償其在本協議書xxxxx(xx)期貨的一切義務。
16.3 倘若華泰(香港)期貨行使其在第 16.1 款下之任何權利,它可應用任何出售的收入首先支付與之有關的一切費用和開支;其次用以結算客戶可能欠負華泰(香港)期貨之任何債務;第三,將結存餘額(如有)退還給客戶。如果該
等收入不足以抵償該等債務,則客戶一被提出要求(儘管付款日期或原先規定之其他結算日期在當時可能還未到 期),即應支付及賠償華泰(香港)期貨因此而引起的或戶口中的任何差額或虧欠,連同其利息及華泰(香港)期貨所引致之與之有關的一切專業費用與開支(包括律師費和其他專業顧問費),使其免受損害。
17 進一步的保證與授權
17.1 客戶同意作出華泰(香港)期貨就履行、執行及强制執行本協議書之任何條款或完善或改善以華泰(香港)期貨爲受益人所設立之任何擔保而不時視為必需之一切事宜以簽署所有該等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由客戶簽署一份不可撤銷授權書,委任華泰(香港)期貨為其法定代理人(擁有全權委任代替人以及再授權),代表客戶做出華泰(香港) 期貨絕對酌情認為所需或適當的一切該等行動及事情以及簽署所有該等文件。
18 終 止
18.1 任何一方可于任何時候向另一方發出通知終止本協議書,條件是該終止不得影響:(i)華泰(香港)期貨于該終止之前所采取之對客戶具有約束力之任何行爲的有效性,(ii)客戶按照本協議書規定給予之任何保證、xx、承諾及賠償保證,所有這些保證、xx、承諾及賠償保證于該終止後仍應有效,及(iii)任何未完成之指令或交易或可能已產生之任何法定權利或義務或意圖于終止之後仍然有效的任何規定,包括但不限于第 5、11、13、14、15 及第 25 條款。
19 並非棄權
19.1 根據本協議書條款的xx,xx(xx)期貨的權利、補償、權力、特權是累積的而且不排斥法例規定之任何權利或補償。華泰(香港)期貨在本協議書下給予的任何時間、寬容或債務償還期寬限不應構成其放棄本協議書下之任何權利,而任何單一或部份行使華泰(香港)期貨在本協議書項下的權利亦不得排除任何其他或進一步行使該等權利。
20 可分割性
20.1 本協議書之各條款均為可分割的。如果任何條款被任何有管轄權之法院判定爲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則該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不應影響本協議書之其餘條款。
21 完整的協議
21.1 本協議書列載雙方之間就開立、運作及維持戶口所達成之全部協議和諒解。本協議書之任何改變,須以書面形式幷由華泰(xx)xxxxx(xx)期貨之代表簽署方能生效。本協議書可以譯成任何其他語言,但若出現任何衝突時應以中文文本爲準。
22 通 知
22.1 本協議書項下發出之任何通知應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幷以郵資付訖郵件或電郵發送或由專人遞送至另一方不時通知之地址。
22.2 華泰(香港)期貨透過郵件送達之任何通知,如送達香港境內,於發送四十八(48)小時後視為送達;如送達香港境外,於發送三(3)天後視為送達。由華泰(香港)期貨以電郵發送之任何通知,於發送時視為送達。由華泰(香港) 期貨委派專人遞交之任何通知,於遞交時視為送達。在證明通知是否已送達時,下列情況即為足夠的證明:如以信函通知,該信函妥當貼足郵資、寫清地址幷投入郵筒(或,如由專人遞交,由專人親自遞交)時;如以電郵通知, 其正式發送至收信人之現有電郵地址時。
22.3 由客戶發出之任何通知于華泰(香港)期貨實際收到時視爲已經送達。
23 讓與及繼承
23.1 客戶無權讓與、轉讓或以其他方法處置其在本協議書項下之任何權利或義務。
23.2 經客戶事前xx,xx(xx)期貨有權向其認爲適當之任何人讓與、轉讓或以其他方法處置其在任何公司之全部或任何權益。
23.3 本協議書之一切條款于華泰(香港)期貨之業務發生任何改變或繼承後仍然有效,而且,倘若客戶爲一公司,應對其繼承人具有約束力;倘若客戶爲一家合夥商號,應對各合夥人及彼等之代表具有約束力,而倘若客戶爲一名個 人,則對其個人代表具有約束力。
23.4 客戶應確保,倘若客戶向任何人士(包括公司)出售、讓與或轉讓客戶之全部事業或資産,本協議書對該人士(或公司)具有約束力。
24 第三方違約及不可抗力
24.1 倘若由于華泰(香港)期貨合理控制範圍以外之任何行爲、事件或情况導致華泰(香港)期貨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書項下之義務或該履行被中斷或延誤、包括但不限于工業糾紛、任何政府或政府組織、機構或當局或超國家組織、機構或當局或任何交易所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之任何管制機構之法令或規例、任何電訊或電腦服務故障、失靈或機能失常、第三方違約而未能履行完成交易所需之義務、任何交易所或其他市場停市或限制買賣、法院命令、火灾、戰爭、天灾、罷工或其他勞工糾紛、暴動或民間騷亂,則華泰(香港)期貨對客戶因此而蒙受或引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概無須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
25 管轄法律
25.1 本協議書受香港法例管轄幷按香港法律解釋。本協議書每一方茲不可撤銷地服從香港法院之非專屬性管轄權。倘若客戶幷非香港居民或者在香港幷無營業地址,則客戶同意幷在此不可撤銷地委任客戶資料聲明中列名之傳票代理 人,于本協議書有效期間在香港代表其接收傳票。
26 聲 明
26.1 假如華泰(香港)期貨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産品(“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杠杆式外匯交易合約),該金融産品必須是華泰(香港)期貨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况、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爲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華泰(香港)期貨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减損本條款的效力。
26.2 客戶確認華泰(香港)期貨可向介紹人(即向華泰(香港)期貨轉介或介紹客戶的任何人)支付轉介費或介紹費,而該介紹人不是華泰(香港)期貨的代理人。
27 就香港期貨交易所之相關規定
27.1 每份期交所合約均需繳交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收取的徵費,及上述兩項費用須由客戶承擔;
27.2 如客戶因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違責而蒙受金錢損失,投資者賠償基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內所規定的有效索償,並須受制於《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 – 賠償限額)規則》內所訂明的金額上限,因此不能保證客戶在因該等違責而蒙受的任何金錢損失,可以從投資者賠償基金中獲得全數、部分或任何賠償;
27.3 與在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相關的交易,需受到有關市場及交易所的規則所規限。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必須在期交所或證監會提出要求時,披露客戶的姓名或名稱、實益身分及期交所或證監會可能要求的其他有關該客戶的資料,而該客戶亦同意提供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可能需要的有關該客戶的xx,xxxx(xx)期貨有限公司能夠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27.4 客戶可能會就在不同市場及交易所進行交易而獲得不同程度及類別的保障;
27.5 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可在不抵觸《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論是為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本身或為其聯屬公司或其他客戶的帳戶,就任何在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採取與客戶的交易指示相反的交易指示,但該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的方式,根據期交所的規則在期交所或透過期交所的設施而執行的,或是透過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設施並根據該等其他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而執行的;
27.6 客戶確認結算所可在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作為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的權利遭暫停或撤銷時,採取一切必要xx,xxxxxx(xx)期貨有限公司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及該客戶在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處所開立的帳戶內的任何款項及證券,轉調到另一個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
27.7 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為客戶的帳戶而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所收取的全部款項、證券及其他財物,均須由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以受託人身分持有,並與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本身的資產分開。由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以上述方式持有的所有資產不得在華泰(xx)xxxxxxxxxxxxxx,xxxx(xx)期貨有限公司的資產的一部分,並須在就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所有或任何部分的業務或資產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擁有類似職能的高級人員後,立即歸還予該客戶;
27.8 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包括結算所)收取的任何款項、核准債務證 券或核准證券,均須根據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7 至 12 段所指明的方式持有,及客戶授權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可按照操守準則附表 4 第 14 及 15段所訂明的方式,運用任何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尤其可運用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以履行其對任何人士的責任,但該等責任必須是在與其代表客戶進行期貨期權買賣有關的情況下或附帶於有關買賣而產生的;
27.9 客戶確認就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在結算所開立的任何帳戶而言,不論該帳戶是全部或部分因代表該客戶進行期貨期權買賣而開立的,以及不論該客戶所支付或存放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是否已支付予或存放於結算所,該帳戶屬華泰(xx)xxxxxxxxxxxxxxx,xx(xx)期貨有限公司以主事人身分操作該帳戶,因此該帳戶並不存在以客戶為受益人的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而支付予或存放於結算所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核准證券亦不受操守準則本附表 4 第 2(h)段所提述的信託所制約;
27.10 必須履行催繳保證金通知及有關繳付變價調整要求的期限;如果連續兩次未能在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訂明的期限內,就未平倉合約繳付催繳的保證金及變價調整xx,xx(xx)期貨有限公司可能需要就所有未平倉合約的詳情向期交所及證監會匯報;及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可以要求客戶繳交較期交所及/或結算所訂明的水平為高的保證金及變價調整,以及可以就未能在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所訂明的限期之前繳交催繳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要求,或未能在作出該等催繳保證金通知或要求時繳付保證金,將未平倉合約平倉;及
27.11 客戶確認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受《香港期貨交易所規則》(“《期交所規則》”)所約束, 而該等規則容許期交所採取行動,限制持倉的數量或規定可代表該等客戶將合約平倉,因為期交所認為這些客戶所累積的倉盤正在或可能會對任何一個或多個特定的市場造成損害或正在或可能會對某個或多個市場(視乎情況而定)的公平及有秩序的運作產生不良影響。
28 香港期交所免責聲明
香港期交所可不時開發在香港期交所買賣的合約所根據的股票指數或其他專有產品。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便是一隻由香港期交所開發的此類股票指數。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及不時由香港期交所開發的該等其他股票指數 (“香港期交所指數”) 或專有產品是香港期交所的財產。每種香港期交所指數的編制及計算過程是及將會是香港期交所的獨佔和專有的財產。香港期交所指數的編制及計算的過程是及基礎可不時由香港期交所在無需作出知會的情況下更改或改動,與及香港期交所可在任何時候要求某些由香港期交所指定的根據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作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的買賣及交收須參照另一種將被計算出來的指數。香港期交所並不向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保證、xx或擔保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或其編制及計算或任何與其有關的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而與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該種保證、xx或擔保皆沒有被作出或不應被視為作出。此外,香港期交所並不接受有關於使用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方面或關於香港期交所或其委任去編制及計算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的任何其他人士於編制及計算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的任何失準、遺漏、錯誤、不正確、延誤、中斷、暫停、改變或改變或缺失(包括但不限於其疏忽所引致的該等情況)方面或關於根據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買賣期貨或期權合約的任何會員或第三者於上述任何情況可直接或間接地招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方面的任何責任或負擔。任何會員或第三者不可以由於與本免責聲明所述及的事情有關或所引致的情況向香港期交所進行申索、行動或法律程序。任何會員或第三者於全面知悉本免責聲明的情況下進行根據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的期貨及期權合約的交易及不能於該等交易倚賴香港期交所。
29 按根據恆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開發的股票指數進行買賣的期貨合約的規則的有關條款而作出的免責聲明
恆指服務有限公司 (“HSI”) 現時公佈、編制及計算一些股票指數, 也會於恆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 (“HSDS”) 不時的邀請下公 佈、編制及計算其他額外的股票指數(統稱”該等恆生指數”)。個別該等恆生指數的編制及計算的標誌、名稱及過程是 HSDS 獨佔及專有的財產。HSI 已向香港期交所批准其使用恆生指數及其四種分類指數、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及恆生中國企業指數,並祗作個別根據該幾類指數作買賣的期貨合約的產生、市場推廣及交易的用途及其相目的,及可不時向香港期交所批准同時使用任何其他該等恆生指數作根據上述其他該等恆生指數作買賣的期貨合約 (統稱“該等期貨合約”) 的用途及其相關目的。該等恆生指數中的任何指數及任何相關的公式、成份股及因素的編制及計算的過程及基礎可不時由 HSI 在無需作出知會的情況下更改或改動,與及香港期交所可在任何時候要求某些由香港期交所指定的該等期貨合約的買賣及交收須參照另一種將被計算出來的指數。香港期交 所、HSDS 及 HSI 並不向任何會員或第三者保證、xx或擔保該等恆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及其編制及計算或任何與其有關的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而與任何該等恆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該種保證、xx或擔保皆沒有被作出或不應被視為作出。
此外,香港期交所、HSDS 或 HSI 並不接受有關於使用該等恆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作該等期貨合約或其中任何的合約的及/或其交易的用途及其相關目的方面,或因為 HSI 於編制及計算該等恆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的任何失準、遺漏、錯誤、不正確、延誤、中斷、暫停、改變或缺失(包括但不限於其疏忽所引致的該等情況)方面或因任何會員或第三者於買賣該等期貨合約或其中任何的合約可直接或間接地招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方面的任何責任或負擔。任何會員或第三者不可以由於與本免責聲明所述及的事情有關或所引致的情況向香港期交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 進行申索、行動或法律程序。任何會員或第三者於全面知悉本免責聲明的情況下買賣該等期貨合約或其中任何的合約及不能倚賴香港期交所、HSDS 及/或 HSI。
30 按根據恆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開發的股票指數進行買賣的期權合約的規則的有關條款而作出的免責聲明
恆指服務有限公司 (“HSI”) 現時公佈、編制及計算一些股票指數, 也會於恆生數據服務有限公司 (“HSDS”) 不時的邀請下公 佈、編制及計算其他額外的股票指數(統稱”該等恆生指數”)。個別該等恆生指數的編制及計算的標誌、名稱及過程是 HSDS 獨佔及專有的財產。HSI 已向香港期交所批准其使用恆生指數及其四種分類指數、恆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及恆生中國企業指數, 並祗作個別根據該幾類指數作買賣的期權合約的產生、市場推廣及交易的用途及其相關目的,及可不時向香港期交所批准同時使用任何其他該等恆生指數作根據上述其他該等恆生指數作買賣的期權合約 (統稱“該等期權合約”) 的用途及其相關目的。該等恆生指數中
的任何指數及任何相關的公式、成份股及因素的編制及計算的過程及基礎可不時由HSI 在無需作出知會的情況下更改或改動,與及香港期交所可在任何時候要求某些由香港期交所指定的該等期權合約的買賣及交收須參照另一種將被計算出來的指數。香港期交
所、HSDS 及 HSI 並不向任何會員或第三者保證、xx或擔保該等恆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及其編制及計算或任何與其有關的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而與任何該等恆生指數或 其中任何的指數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該種保證、xx或擔保皆沒有被作出或不應被視為作出。此外,香港期交所、HSDS 或 HSI 並不接受有關於使用該等恆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作該等期權合約或其中任何的合約的及∕或其交易的用途及其相關目的方面,或因為 HSI 於編制及計算該等恆生指數或其中任何的指數的任何失準、遺漏、錯誤、不正確、延誤、中斷、暫停、改變或缺失(包括但不限於其疏忽所引致的該等情況) 方面或因任何會員或第三者於買賣該等期權合約或其中任何的合約可直接或間接地招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方面的任何責任或負擔。任何會員或第三者不可以由於與本免責聲明所述及的事情有關或所引致的情況向香港期交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 進行申索、行動或法律程序。任何會員或第三者於全面知悉本免責聲明的情況下買賣該等期權合約或其中任何的合約及不能倚賴香港期交所、HSDS 及/或 HSI。
Ⅱ 客 戶 網 上 交 易 協 議 (個人 / 聯名 帳戶 )
客戶協議書補充協議
協議雙方為:
1) 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是香港證監會持牌人(CE編號為 BHE003),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經營受規管業務第 2 類(期貨合約交易)及第 5 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及為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致: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香港)期貨」)
註冊辦事處:
香港上環幹諾道 168-200 號招商局大厦 9 樓 19 室
總 機 : +852 3916-1688
傳 真 : +852 3916-1699
2)客戶(“客戶”)之詳細資料列于個人帳戶客戶申請表中,該申請表構成「客戶協議」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
前言:
(A) 根據客戶與華泰(香港)期貨間已訂立的客戶協議書(「客戶協議」)的條件及條款,客戶在華泰(香港) 期貨已開立了一個或多個戶口以從事期貨及期權交易。
(B) 華泰(香港)期貨將會提供可用于執行客戶指令之期貨及期權網上交易系統。
(C) 按照下文列出的條件及條款,客戶要求而華泰(香港)期貨同意允許客戶透過其提供的網上交易平臺就期貨及期權交易發出電子指令幷免費或通過訂閱獲得報價及其他信息。
(D) 客戶要求並授權華泰(香港)期貨,而華泰(香港)期貨亦同意為使用服務(如下文所定義)的客戶執行期貨及期權交易。
雙方協議內容如下:
1 定義及解釋
1.1 本補充協議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否則下列表述應具有以下含義:
「用戶名」即客戶的個人識別名稱,與密碼一起使用以獲得服務、信息及華泰(香港)期貨提供的其他服務;
「密碼」即客戶的個人密碼,與用戶名一起使用以獲得服務、信息及華泰(香港)期貨提供的其他服務;
「登錄密碼」即合指「用戶名」及「密碼」;
「認證物」即合指提供予「客戶」的一個或多個用戶身份、初始密碼、數字證書及其他工具;
「信息」即指通過「服務」而可獲得的數據及數據庫、報價、新聞、研究、圖表、圖畫、文字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期貨及期權價格及有關期貨及期權市場的信息;
「信息提供者」即提供「信息」的第三方;
「知識産權」即任何專利、設計(無論是否注册)、商標、服務標志、版權、專有技術、技術秘密、商譽以及在每一情形下以及任一管轄區域下的相關或類似權利;
「服務」即由華泰(香港)期貨提供及╱或代表華泰(香港)期貨提供的能使客戶發出買賣某些期貨及期權的電子指令及接受「信息」及相關服務的任何網上交易服務或其他網上服務;
「網站」即於 www.htfc.com.hk 之互聯網網站。
「香港」即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2 除非另有規定,本補充協議中未定義的術語應具有客戶協議所賦予其的含義。
1.3 除非另有規定,本補充協議不影響客戶協議的所有其他規定,且是客戶協議所有其他規定之外的附加條款。
2 客戶協議的應用
2.1 本補充協議(包括不時對其的修訂)(「補充協議」)構成客戶協議的一部分。客戶承認並同意客戶協議與本補充協議的條件及條款應一併適用於客戶透過服務而與華泰(香港)期貨進行的期貨及期權交易。
3 服 務
3.1 客戶謹此同意僅按照本補充協議之條件及條款使用服務。客戶亦應按照本補充協議的條件及條款使用華泰
(香港)期貨將來作為服務的一部分而提供的任何額外服務(該等服務此後應視為包括在服務的定義中)。
3.2 客戶可不時透過服務而就其在華泰(香港)期貨的戶口發出買賣某些期貨及期權的指示。
3.3 客戶同意其為在本補充協議項下服務的唯一被授權的使用者。客戶應對華泰(香港)期貨發出其的登錄密碼的保密性、安全及使用承擔全部責任。
3.4 客戶承認幷同意其應對使用登錄密碼透過服務而作出的所有指示承擔全部責任(而無論此等指示是否被其授權,亦無論是否是在客戶的明確要求後由華泰(香港)期貨、其董事、或其任何管理人員或雇員作出)。華泰
(香港)期貨、其任何管理人員、董事、雇員或代理人均不對任何指示的處理、錯誤處理或丟失承擔責 任。經要求後,客戶應立即彌償華泰(香港)期貨因任何透過服務而作出之指示所可能發生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支出、開支及責任。
3.5 客戶進一步承認幷同意,作爲使用服務發出指令的一個前提條件,若:
3.5.1 客戶已通過服務發出指令但未收到指令編號或未收到對指令或其執行情况的明確確認(無論是文本、電子或口頭方式);
3.5.2 客戶未作出指示而收到交易確認(無論是文本、電子或口頭方式)或是任何類似的矛盾;
3.5.3 客戶和╱或其代表察覺對登錄密碼的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或
3.5.4 客戶和╱或其代表使用服務時遇到困難,則客戶應立即通知華泰(香港)期貨。
3.6 客戶同意支付華泰(香港)期貨就服務而不時收取的訂購費、服務費及使用費(如有),且客戶同意此等費用可未經通知而被變更。
3.7 客戶謹此明確同意取決於除根據客戶協議的第 2.1 條進行聯繫以外,及於以下第 3.8 條的規定,華泰(香港)期貨可透過服務而與客戶進行通信或發出通知,且任何此等華泰(香港)期貨透過電子裝置或透過服務或其他方式傳送給客戶的通信或此等通知應視爲于資訊傳送給客戶之時即被收到。不限制前述規定的一般性,客戶謹此同意華泰(香港)期貨可透過服務而提供客戶的戶口資訊及交易確認(包括但不限于買賣單據、賬目報表),而代替以郵件或電子郵件向客戶送交此等信息。客戶確認:其可隨時使用登錄密碼透過服務登錄戶口而獲得戶口信息。客戶戶口的每一變動發生後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將可提供更新後的戶口資訊。在交易平臺上客戶的戶口資訊應視爲是對交易確認及戶口報表的送交。在任何時候,戶口資訊均將包括附有票據編號的交易確認、買賣價格、損益報告、現有的尚未平倉的或未交收的倉位及適用法律或法規所要求的此等其他資訊。
3.8 客戶承認並同意華泰(香港)期貨可按客戶協議中其他部分所規定的披露關於客戶或其戶口的信息的相同程度披露客戶的電子通信。
3.9 客戶理解幷接受華泰(香港)期貨可在任何時候自行酌情决定幷未經事先通知客戶而暫停、禁止、限制或終止客戶獲得服務的權限及其進行交易的能力。華泰(香港)期貨對客戶網上戶口的關閉不影響任何一方在戶口關閉之日前已發生的權利及╱或義務。
4 服務的獲得
4.1 華泰(香港)期貨將向客戶提供認證物以使客戶能够使用服務。
4.2 客戶只能使用認證物或按照本補充協議而産生的替代認證物而獲得服務。
4.3 客戶應在收到華泰(香港)期貨指示後盡快改變或替換認證物。
4.4 客戶應自費獲得幷維持登錄及使用服務所要求的電腦、電腦系統(包括但不限於伺服器及外圍設備)、操作設備、應用產品、通訊軟件、互聯網瀏覽器、通訊設備、第三方應用服務及其他設備及軟件(“設備”), 華泰(香港)期貨在向客戶發出合理的事先通知後可不時改變前述設備要求。
4.5 客戶承認華泰(香港)期貨不會對因客戶錯誤、客戶數據的輸入錯誤、設備或任何通訊服務、互聯網連接、互聯網服務提供商、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通訊提供商的工作或故障或不能明確歸咎於華泰(香港)期貨的故障或問題(「技術問題」)而導致的與服務有關的任何問題、錯誤或故障承擔責任。
4.6 客戶聲明幷保證每次交易時,客戶僅將按照本補充協議所允許的及適用于客戶及客戶之交易的法律及法規使用服務。
4.7 經發出書面或電子形式之通知,華泰(香港)期貨可終止客戶對服務的使用。客戶亦可在任何時候向華泰
(香港)期貨發出書面或電子形式之通知後終止對服務的使用。若發生以下任一情形,華泰(香港)期貨有 權立即終止或暫停客戶對服務的使用即(a)若客戶(i)無清償力;(ii)成為在提起之日起 60 日內未被撤銷或駁回之破産申請的對象;(iii)為其債權人之利益而轉讓其權益;或(iv)嚴重違反其在本補充協議下的責任及義務;或(b) 若華泰(香港)期貨認定或自行判定:(i)服務中存在任何嚴重影響其運作之可靠性、可信性或完整性的實際 或潛在缺陷;或(ii)繼續按本補充協議提供服務將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或(iii)服務已可能被客戶用於任何非法交易或不法目的;或(iv)經華泰(香港)期貨書面指示。
4.8 一旦終止,則客戶應停止使用服務幷銷毀其掌握或控制的所有認證物。以下第 4.9 條至第 4.14 條在服務或本補充協議因任何原因被終止後仍然應繼續有效。
4.9 客戶承認幷同意爲向其提供服務,華泰(香港)期貨已簽訂了一項合同性協議。客戶不得出于商業目的散發自華泰(香港)期貨處獲得的與服務有關的任何信息,亦不得以任何和本補充協議條款不一致的方式使用此等信息。客戶不得允許對服務或其任何部分進行任何反向工程、複製、轉讓或改動,但適用法律規定不得限制前述行爲的除外。
4.10 客戶在使用服務過程中所提交或披露的數據及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交易額、價格及其他與交易相關的資料
(「交易資料」)應由華泰(香港)期貨按照下列條件持有。華泰(香港)期貨有權自行决定使用或披露交易資料,但前提是華泰(香港)期貨僅可以匯總或其他匿名方式披露前述資料或信息,以防止與該等資料或信息有關的客戶身份的披露,但此等披露是經客戶明確書面授權或是與客戶使用服務有關或是法院命令或適用法律要求的除外。
4.11 服務之提供取決於當時之狀況及其可獲得性,華泰(香港)期貨未就服務之提供作出任何種類之保證,使用服務之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不限制前述的規定,客戶承認幷同意華泰(香港)期貨未作出且客戶亦未收到任何與本補充協議之主題事項有關或相關的任何明示、隱含或成文法下的保證。華泰(香港)期貨謹此明確其未作出任何與本協議下之主題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服務)有關的適銷性、符合特定目的及不侵權的保證。華泰
(香港)期貨未就服務在任何時候的不中斷、無錯誤或可獲得性作出保證,亦未保證服務將和客戶提供的任何設備相相容或無故障地運作。
4.12 就因(a)客戶違反本補充協議第 4.7 條或第 4.10 條;(b)客戶未履行任何協議或交易;或(c)任何第三方因客戶使用認證物或設備對服務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而向被彌償人提起的訴訟或程式而發生的或與前述有關的任何訴求、損害賠償、損失、花費或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客戶應彌償華泰(香港)期貨及其附屬公司、董事、管理人員、雇員及代理人(合稱爲「被彌償人」)幷爲被彌償人進行抗辯幷使之不受前述之損害,但歸咎于被彌償人的違約、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爲的除外。
4.13 除就因過失或欺詐而發生之死亡或人身傷害而提起之訴求之外,在任何情形下華泰( 香港)期貨及其附屬公司、董事、管理人員、雇員及代理人均不對因客戶使用服務而産生或與之有關的利潤損失、業務損失,或任何非直接的、附帶的、間接的、特別的或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負有責任。
4.14 客戶在本補充協議下作出之聲明、承諾、承認及約定均系爲華泰( 香港) 期貨之利益而做出。華泰
(香港)期貨可將其本補充協議下之任何權利轉讓予任何其附屬公司,或在華泰(香港)期貨兼幷或收購時或出售其全部或主要資産時予以轉讓。
5 交易指示
5.1 客戶可透過服務而發出交易指示。向華泰( 香港) 期貨發出交易指示(無論是電子形式或其他形式)並不保證其能得到執行。客戶理解華泰(香港) 期貨、任何其管理人員、雇員或代理人均不對未被執行的任何指示承擔責任。
5.2 每一由客戶所發出的交易指示應包括有關詳情幷符合華泰( 香港)期貨不時規定的並透過服務而告知客戶的限制。華泰( 香港) 期貨無義務,但可自行酌情决定接受不符合華泰( 香港) 期貨規定之限制的交易指示。對此等不符合規定之指示的接受幷不使華泰( 香港)期貨有義務接受以後的任何不符合規定的指示。
5.3 華泰( 香港)期貨可拒絕接受及╱或執行任何交易指示,而無義務對此等拒絕提供理由。為免疑義, 華泰( 香港) 期貨可以任何理由拒絕交易指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理由:
5.3.1 交易指示不符合上述第 5.2 條所列出的限制及要求;
5.3.2 網上交易系統上所公布的價格已失效或已被撤銷;
5.3.3 華泰( 香港) 期貨不能肯定地確定交易指示的條件; 及╱ 或
5.3.4 客戶在華泰( 香港) 期貨之賬戶中缺乏足够資金對交易進行結算。
5.4 若因任何原因,包括服務未能傳送此等指示使交易指示未能按可被處理的方式被華泰( 香港) 期貨收到,則此等交易指示應視為已被華泰(香港) 期貨拒絕。
5.5 只有在客戶接到華泰( 香港)期貨確認收到的信息(無論通過電子形式或以文本形式)之後,華泰( 香港) 期貨方能被視為已收到客戶的交易指示。收到客戶的交易指示並不能保證此等交易指示將被華泰
(香港)期貨執行。
5.6 由于指示一旦發出即可能無法取消,故客戶同意在作出每一指示前均進行審核。客戶可書面要求取消或修改其指示,但華泰(香港) 期貨無義務接受此等要求。客戶同意指示只有在被執行之前方可被取消或修訂。若客戶取消的指示已被全部或部分執行,則客戶應承擔被執行交易的全部責任,且華泰( 香港) 期貨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5.7 客戶同意並承認,若其在服務過程中使用的通信方式暫時不能使用,則其可在此等期間內繼續操作其戶口,但受制于華泰(香港) 期貨獲得其認爲適宜的關于核實客戶身份的此等信息的權利。
5.8 客戶進一步承認並同意任何信息提供者均不是華泰( 香港) 期貨與客戶間的任何交易(無論是以電子或其他方式作出)的一方,亦不就此等交易負有任何責任和義務。
6 知識產權
6.1 客戶承認並同意華泰(香港) 期貨是所有信息、與服務有關的軟件程式和源代碼中所包含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人或被許可人。客戶不得試圖篡改、修改、掩蓋、解編、反向還原、損害、毀壞或以任何方式改變或再許可,亦不得試圖擅自未經授權而登錄信息、信息所包含任何軟件的源代碼或服務的任何部分。客戶承諾,若覺察他人正做出本段前述的行爲,就立即通知華泰( 香港) 期貨。
6.2 客戶承認,華泰(香港)期貨從信息提供者取得信息。客戶同意遵守信息提供者就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而規定的一切條件、限制。客戶尤其同意:
6.2.1 提供給客戶的信息僅供客戶和╱或其代表使用,除非在自己日常業務中使用(但不包括向第三方散播信息),否則客戶和╱或其代表不得使用信息或其中部分;
6.2.2 未經華泰(香港)期貨和信息提供者明文書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向他人複製、轉送、散播、出售、散發、出版、廣播、傳閱,或用于商業用途;以及
6.2.3 不將亦不容許信息於任何非法用途。
6.3 客戶同意,其不得轉讓、出讓、再許可本補充協議下客戶的所有或部分權利。
6.4 客戶同意,收到華泰(香港)期貨書面請求後,立即容許華泰(香港)期貨或華泰(香港)期貨書面授權的人士就與本補充協議有關的合法目的檢查客戶的場所及記錄;檢查目的包括但不限於為確定客戶沒有在違反本補充協議條款的情況下使用信息或其所載的軟件。
7 外 部 風 險
7.1 客戶承認,由於市場情況變化不定,數據傳送過程亦可能有延誤,故信息可能並非相關貨幣的實時市場報價。客戶承認,華泰(香港)期貨幷無獨立依據核實或質疑所收到信息的準確性及完整性。客戶不得從收到的信息推論華泰(香港)期貨有何建議或認可。
7.2 客戶明白,華泰(香港)期貨、及其附屬公司、董事、管理人員、僱員、華泰(香港)期貨的代理人、信息提供者均未保證信息的及時性、順序性、準確性、連續性、即時性或完整性。
8 責 任 限 制
8.1 客戶同意華泰(香港)期貨、華泰(香港)期貨高級職員、董事、僱員、代理人、信息提供者均毋須就任何以下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亦毋須負任何責任:
8.1.1 凡因登錄或使用,或無法登錄或使用服務而導致的各類直接、間接、特殊、繼發、附帶的損害,包括但不限于因資訊提供者的行爲、遺漏、錯誤、延誤、中斷而導致的損害,即使華泰(香港)期貨、其管理人員、雇員、代理人、資訊提供者曾被告知該等損害、損失的可能性;或
8.1.2 凡因華泰(香港)期貨、其管理人員、董事、雇員、代理人、資訊提供者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導致的損 害,華泰(香港)期貨、其管理人員、雇員、代理人、資訊提供者均毋須就任何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亦毋須負任何責任。前述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暫停交易、電子或機械設備或通訊綫路失靈;電話或其他互聯設施遇障;電腦硬體或軟件無法相容;互聯網未能或不可登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或其他與客戶電腦有關的設備、服務遇障、電力中斷;數據傳送設施故障;未經授權的登錄、盜竊、火災、戰 爭、罷工、民眾騷亂、恐怖活動(或威脅的恐怖活動)、天災、勞資糾紛。
8.2 客戶同意,若客戶和/或其代表因使用服務而令本身電腦、軟件、調制解調器、電話或其他財物受損,華泰
(香港)期貨毋須負責。
9 彌 償
9.1 客戶同意,凡因客戶使用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客戶違反本補充協議或侵犯任何知識産權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訴求、損失、責任、費用、支出,客戶均會向華泰(香港)期貨,其管理人員、董事、雇員、代理人、信息提供者進行彌償及抗辯幷使之免受前述之損害。本補充協議終止後,本項義務仍然有效。
10 風險披露
客戶承認並接受:
10.1 在需求高峰、市場波動、系統升級或維修期間,或因其他原因,服務之獲得可能受到限制,甚或不可供客戶登錄;
10.2 由於無法預期的網絡擁擠和其他原因,電子傳送可能並非可靠的通信媒介,而此事又非華泰(香港)期貨所能控制;
10.3 由於網絡擁擠,傳送可能受阻、中斷、耽誤;又因互聯網之公開性,可能會有數據誤傳。經電子工具進行的交易可能因此而受影響;
10.4 指示可能不獲執行,或可能有延誤,因此執行價可能與客戶給予指示時通行的價格有異;
10.5 第三方可能未經授權而擅自獲得閣下的通信和個人資料;
10.6 客戶的指示可能未經人工復核就被執行;
10.7 通常指示一經發出,就不可取消;
10.8 系統可能發生故障(包括軟、硬體失靈,或通信設施失效)而導致客戶的指示未被按指示執行,或根本沒有執行;以及
10.9 因上述風險是客戶按照本補充協議之條件及條款透過服務與華泰(香港)期貨進行期貨及期權交易所固有的風險,故華泰(香港)期貨已要求客戶,且客戶已仔細閱讀過客戶協議中載明的風險披露。
11 香港期貨交易所條款
11.1 每份期交所合約均需繳交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收取的徵費,及上述兩項費用須由客戶承擔;
11.2 如客戶因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違責而蒙受金錢損失,投資者賠償基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有關附屬法例內所規定的有效索償,並須受制於《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 – 賠償限額)規則》內所訂明的金額上限,因此不能保證客戶在因該等違責而蒙受的任何金錢損失,可以從投資者賠償基金中獲得全數、部分或任何賠償;
11.3 與在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相關的交易,需受到有關市場及交易所的規則所規限。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必須在期交所或證監會提出要求時,披露客戶的姓名或名稱、實益身分及期交所或證監會可能要求的其他有關該客戶的資料,而該客戶亦同意提供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可能需要的有關該客戶的資料,以便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能夠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11.4 客戶可能會就在不同市場及交易所進行交易而獲得不同程度及類別的保障;
11.5 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可在不抵觸《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論是為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本身或為其聯屬公司或其他客戶的帳戶,就任何在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採取與客戶的交易指示相反的交易指示,但該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的方式,根據期交所的規則在期交所或透過期交所的設施而執行的,或是透過任何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設施並根據該等其他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而執行的;
11.6 客戶確認結算所可在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作為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的權利遭暫停或撤銷時,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便將該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及該客戶在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處所開立的帳戶內的任何款項及證券,轉調到另一個期交所的交易所參與者;
11.7 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為客戶的帳戶而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所收取的全部款項、證券及其他財物,均須由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以受託人身分持有,並與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本身的資產分開。由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以上述方式持有的所有資產不得在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無力償債或清盤時,構成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的資產的一部分,並須在就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所有或任何部分的業務或資產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擁有類似職能的高級人員後,立即歸還予該客戶;
11.8 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包括結算所)收取的任何款項、核准債務證 券或核准證券,均須根據操守準則附表4第 7 至 12 段所指明的方式持有,及客戶授權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可按照操守準則附表4第 14 及 15 段所訂明的方式,運用任何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尤其可運用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以履行其對任何人士的責任,但該等責任必須是在與其代表客戶進行期貨期權買賣有關的情況下或附帶於有關買賣而產生的;
11.9 客戶確認就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在結算所開立的任何帳戶而言,不論該帳戶是全部或部分因代表該客戶進行期貨期權買賣而開立的,以及不論該客戶所支付或存放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是否已支付予或存放於結算所,該帳戶屬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與結算所之間的帳戶,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以主事人身分操作該帳戶,因此該帳戶並不存在以客戶為受益人的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而支付予或存放於結算所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及核准證券亦不受操守準則本附表4第 2(h)段所提述的信託所制約;
11.10 必須履行催繳保證金通知及有關繳付變價調整要求的期限;如果連續兩次未能在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訂明的期限內,就未平倉合約繳付催繳的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要求,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可能需要就所有未平倉合約的詳情向期交所及證監會匯報;及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可以要求客戶繳交較期交所及/或結算所訂明的水平為高的保證金及變價調整,以及可以就未能在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所訂明的限期之前繳交催繳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要求,或未能在作出該等催繳保證金通知或要求時繳付保證金,將未平倉合約平倉;及
11.11 客戶確認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受《香港期貨交易所規則》(“《期交所規則》”)所約束,而該等規則容許期交所採取行動,限制持倉的數量或規定可代表該等客戶將合約平倉,因為期交所認為這些客戶所累積的倉盤正在或可能會對任何一個或多個特定的市場造成損害或正在或可能會對某個或多個市場(視乎情況而定)的公平及有秩序的運作產生不良影響。
12 其他條款
12.1 客戶承認,其已閱讀、明白本補充協議的條款,並同意受之約束。
12.2 客戶明白,在客戶把填妥及簽妥的本補充協議書面文本交回華泰(香港)期貨並為華泰(香港)期貨接受及同意之前,本補充協議不生效,上述的接受及同意由華泰(香港)期貨一名負責人員在下文提供的空白處簽字證明。
12.3 客戶承認幷同意未經華泰(香港)期貨事先書面同意及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形式或樣式複製、分發、修改、傳送、捏造、上傳、華泰(香港)期貨以硬拷貝形式或在網站上提供的任何檔。客戶理解華泰(香港) 期貨僅同意在硬拷貝形式提供予客戶之相關檔版本的基礎上或以客戶收到任何此等文件之日網站上相關檔的版本為基礎與客戶進行交易。
12.4 在華泰(香港)期貨書面確認收到客戶根據客戶協議第 18 條發出終止客戶協議之書面指示前,本補充協議仍然完全有效。
12.5 本補充協議對客戶、其繼承人及經許可的受讓人有約束力。本補充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幷依其進行解釋。客戶同意接受香港法院對華泰(香港)期貨爲爭議一方幷與客戶對服務之使用有關的任何爭議或訴訟的非專屬的管轄權。
13 聲 明
13.1 客戶謹此確認並聲明如下:
13.1.1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客戶均未被任何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式判定有任何欺詐、錯誤陳述或不誠實行為;
13.1.2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客戶均未被宣佈破產或與其任何債權人達成債務和解協議,亦未為其任何債權人之利益而轉讓其權益;及
13.1.3 客戶已細閱過本補充協議,且本補充協議之規定亦以其理解之語言向其進行了完全的解釋,且客戶同意受本補充協議規定的約束。
Ⅲ 其他政策
追加保證金政策
1. 當客戶被通知要求追加保證金時,需要實時聲明會 (a)存入所需之保證金,或者 (b)即時平去所需要維持戶口資金之倉位。
(a) 當客戶選擇存入追加之保證金時,必須確保該款項于當日香港時間 16:30或之前存入本公司之客戶彙集綜合賬戶。
本公司只接受轉帳或銀行本票作爲追加保證金之存款,個人支票幷不能視爲有效的追加保證金存款。
(b) 當客戶選擇以平倉來符合追加保證金通知時,需即時訂定市價平倉單Market Order。 本公司交易員有酌情權去接受客戶訂定的【限價單limit order】或【以止損Stop Loss 或收盤前 30分鐘內以市價Market二選一Order-Cancel- Order】平倉來符合追加保證金通知,唯該酌情權需視乎戶口的持倉數量和市場情况。
2. 如果在盤中時段出現即日追加保證金Intra-day Margin Call時,客戶必須在翌日銀行開始營業後一小時內存入所需之保證金。
3. 雖然客戶聲明會存入保證金或平倉來符合追加保證金要求,本公司的交易員仍有權訂定止損單以防止該客戶的戶口出現結餘低于原始保證金 60%的水平(本公司可能隨時因應市况而調整此原始保證金百分比水平)。
不接受第三者存款和提款
1. 本公司袛接受開戶人名下的銀行戶口與本公司之客戶款項獨立賬戶進行轉帳或支票來往。
2. 袛有在特別情况下,客戶可以書面要求由第三者戶口轉帳至本公司之客戶款項獨立賬戶,或由本公司之客戶款項獨立賬戶轉帳至第三者戶口,唯該情況必須得到本公司管理層批核方爲有效。
電子結單政策
1. 客戶將不會收到郵寄之結單。本公司將根據客戶協議書內所列出的電子郵件地址發送結單給客戶。客戶須提供正確/最新或已更改的電子郵件地址給本公司以確保本公司能準確地發送結單給客戶。
2. 客戶同意本公司無須因通訊過程中之任何延誤或故障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客戶亦同意本公司可于未通知客戶的情况下,享有隨時終止此項服務之權利。
更改銀行資料
1. 如客戶需更改 (單次或永久性轉帳更改) 銀行資料作爲帳戶轉帳用途, 都必須遞交簽署信件或填寫客戶資料更改表格,連同銀行證明文件 (需清楚顯示銀行帳戶號碼和客戶姓名), 方能視爲有效的更改。
個人資料私隱聲明
1. 本公司尊重客戶個人資料的私隱,已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制訂私隱政策,確保閣下的個人資料獲得保障,以防止未經授權或意外的查閱。除非取得客戶的同意或因有法律義務或其它責任或權力,本公司將不會向任何第三方(華泰(香港)期貨有限公司的關聯公司除外)披露客戶的個人資料。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閣下有權適時查閱閣下于本公司保存的個人資料。
2. 客戶申請開立或持續擁有賬戶時,本公司將爲商業和市場之目的收集及持有客戶的個人資料,以評估客戶的理財需要、處理客戶的請求和交易、通知客戶可能感興趣的産品和服務、向客戶提供市場信息、以及使客戶瞭解市場動向。
3. 本公司可能爲不同原因(如交易處理及儲存)將閣下的個人數據轉移往香港或以外地區之第三存放。
Ⅳ 風險披露聲明
1.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况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够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賬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况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2.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産,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3.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你向持牌人或注册人提供授權書,允許他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你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你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4. 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本聲明並不涵蓋該等買賣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你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你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公衆投資者都幷不適合,你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期貨
1. “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 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爲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 “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你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你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你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爲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你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你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 持本身倉盤。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你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况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你承擔。
2. 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你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 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 法執行。至于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 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期權
3.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 (參閱上文“期貨”一節)。 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 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 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 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 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 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産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 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 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 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4.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你應向替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麽情况下你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産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
司在某些情况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産的變化。
5.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 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 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 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况,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 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6.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 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 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 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 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産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于你的財産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7. 傭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傭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 或增加你的虧損。
8.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 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 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 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9.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 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 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0.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 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于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 所施加的限制。由于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應向爲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11.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 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你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 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 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 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12.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 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 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5. 不收取“執行交易”通知所涉及的風險
客戶不會就網上交易賬戶內“執行交易”後,即時收到有關通知。如有任何非客戶指示或授權的交易,或交易數量、價格等與客戶指示不符,客戶可能不會迅速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