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协议书
沭阳县水利局为实施沭阳县老官西排涝河整治工程,已接受 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的投标,并确定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合同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壹仟玖佰伍拾xxx仟肆佰陆拾元玖角肆分(¥19569460.94)。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4. 承包人项目经理:xxx ,项目技术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5.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天。
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份,承包人执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发有关单位。
10. 本合同在承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地 址:xxxxxxx00x 地 址:
电 话:0527-80968023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223600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沭阳县水利局。
1.1.2.3 承包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2.4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5 监理人:上海宏波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本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 1 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沭阳县水利局办公地点。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应在发包人提供的临时征占地范围内,超出范围以外的由承包人自行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用地范围见招标图纸,在承包人进场前由监理人组织交接。施工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施工中若有损坏,承包人应负责恢复,此项费用含在投标总价中。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2.8 其它义务
(1)所有设备的生产厂家必须是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厂家;
(2)主要设备正式采购前应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运管单位进行考察,并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后方可采购。
(3)本工程防渗渠道砼浇筑必须采用渠道现浇成型机浇筑。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本合同监理人需要在行使其职责和权力前,必须事先经发包人批准的事项有(不限于):
1)批准工程的分包;
2)涉及全局的暂停施工、复工;
3)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当变更引起任何合同价格变动时作出变更决定;
5)暂列金额的使用;
6)索赔的批准与支付。
3.4.4 承包人除应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外,特殊情况下亦应服从发包人直接发出的指示,同时发包人应将发出的指示告知监理人。
3.5.1 本合同条款中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的事项有:如第 15 条的变更、第 16 条价格调整、第21 条不可抗力、第 23 条索赔等。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1)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除劳务以外,上述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招标人另行招标的除外)须承包人自有或自行采购。
(2)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外,工程竣工验收前或组织各类奖项评审前(若政府组织的工程验收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外),发包人组织工程各类整修、出新,若需承包人配合实施,承包人需满足发包人要求,
但费用由发包人支出。
4.1.9 在发包人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即使工程已经完工,承包人仍有责任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移交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将已完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其工程的照管和维护责任也同时移交给发包人;
因实际需要承包人继续照管的,可以另行合同补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关的费用。
4.1.10 其他义务
(1)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按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负领导责任和终身责任。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2)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工程建设安全。
(3)承包人负责做好本单位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按照要求做好合同管理方面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4)承包人负责建立工程档案管理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程档案管理机构,配备必要人员及设施、设备,统筹安排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所需资金,建立健全工程档案管理的各项管理制
度,保证工程档案管理有序进行。
(5)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应在现场设立办公室供其管理人员使用,并保证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效。承包人应为其所有非本地雇员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临时居住许可证。
(6)承包人在检查合同或工程施工时,如果发现工程设计或技术规范中存在任何错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7)承包人应在工地设立医疗救护机构,配备必要的医疗人员及设备。
(8)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和工区,或作业影响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并
有义务提供与其他标段工程施工配合与协调,包括(但不限于):
(1)工作面的安全;
(2)施工进度的协调;
(3)及时提交工作面;
(4)保持建筑物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
(5)为其他标段的承包人提供交通道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
(6)保持发包人提供的公用设施包括道路等在承建标段内的维护与保养,不得造成损坏而影响正常施工。
(7)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责;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适当进行封闭。
(8)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与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配合,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
(9)对与本合同实施有关的各类验收(如档案、消防、评审、审计、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移交等)、上级领导视察及检查工作,第三方检测等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参加,并承担相应费用。
(10)承包人应按照宿迁市水利工程xx工地要求施工,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施工。
(11)承包人应配合(仅限于现场)发包人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新材料、新工艺的科研试验以及各类的观测试验。
(12)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更换,否则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13)承包人须按国家相关规范整理工程档案,建设合格的工地档案室,并确保必要的人员、资金投入,须设立专职档案员,在工程建设期间,为确保工程档案整理的连续性,原则上不得更换专职档案
管理人员,工程结束后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5 套(1 套原件,3 套复印件,1 套电子文档)给发包人,竣工图需移交原件 6 套(纸质竣工图 5 套,电子文档 1 套)给发包人,与档案相关的一切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另行支付。
(14)承包人须依法与劳动用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并提供合适的生活条件。为便于管理,施工人员宜统一着工装,按工种分色配戴安全帽。项目经理、副经理等管理人员应挂牌上岗,专职安全员、专
职质检员必须着与其他人员有明显区别的工装上岗。
(15)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廉政合同。
(16)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资金安全合同。
(17)承包人承诺不拖欠劳务工资。
(1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各类预案等工作。
(19)配合工程竣工后各类审计、评审、报奖等各类工作。
(20)承包人承担本工程的验收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
(21)承包人必须就本项目在工程所在地开设账户并建立专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并接受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其帐目的检查和按检查意见及时整改。同时按规定应在工程所在地纳税。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2)工作内容:/。
3)分包金额限额:/。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4.4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5.1(xx因不可抗力时不予生效)
承包人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应在合同签订且监理人签发进场通知后的 3 日内到职。所有政府投资的工程,实行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现场签到考勤制度。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每月出勤
率不低于 80%,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具体规模适当调整违约金比例,原则上 1000 万元以下工程不低于 3%)。承包人需设立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工
程技术人员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招标文件规定配备到位,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参加报名投标时的项目负责人本人,要常驻工地,要服从发包人设立的工程项目管理部的管理,并纳入管理部的日常考核,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①项目负责人(总监)或项目总工及项目主要管理机构人员擅自离开工地, 处以 10000 元/天违约金;②项目负责人(总监)和主要管理机构人员每月在工地不足 24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每不足一天处以违约金额 10000 元/天;③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同意自行更换项目经理的,处以合同价的 10%违约金额,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10%;更换项目总工,处以合同价 5%的违约金,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5%;④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扣除不超过合同价 2%的违约金,追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⑤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处以不超过合同价 2%的违约金;⑥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每一情形,将处以不超过合同价 10%的违约金,并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⑦承包人未按承诺或未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处以不超过合同价 2%的违约金;⑧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⑨拖欠民工工资,引起投拆或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合同价的 5%违约金,同时扣除 5%的履约保证金;⑩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处以不超过合同价5%的违约金。违反上述规定的违约金由招标人从工程款中相应扣除,情节严重的取消中标资格,清退出场,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对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主要机械不及时进场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的,承包人按 2000 元每天缴纳违约金。承包人应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含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考核,每两月至少一次,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发包人;此项工作纳入履约考核。
4.8.5 劳务用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4.9 承包人须严格执行《资金安全合同》,工程资金须用于本合同工程建设,发包人随时有权检查工程资金流向,若有资金使用不规范情况,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项,并要求追回工程款。施工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建账核算,以便发包人进行资金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安全。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工程的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的生产厂家必须是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专业厂家(许可证取消的除外),承包人采购前必须提供 3 家以上生产厂家供考察,根据需要在正式采购前由承包人组织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对厂家进行考察,并得到招标人和监理人的批准后方可采购。工程试运行、联合试运行,由承包人负责并保证符合要求。
5.1.2 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规定“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无。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无。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应在施工图纸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内修建临时设施,临时设施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内,发包人配合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但办理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并由承包人支付。
6.2 发包人不提供任何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序号 |
施工设备名称 |
型号及规格 |
设备状况 |
数量 |
移交地点 |
计划移交日期 |
注意 |
1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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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设备状况栏内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的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7.交通运输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发包人可根据工程需要协助承包人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7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7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在开工后 21 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内容目标,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为加强安全管理,发包人将根据工程实际,组织一个由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参与的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监督和协调工地的施工安全,承包人应予以配合。
9.2.12 承包人应按规定编制相应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审核(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的,应按要求组织)。
9.3.1 承包人进驻现场后,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协商,在现场联合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或项目经理部成立警卫室,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3.3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14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和发包人。
9.4.1 本款具体内容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规定。
9.4.2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污染物处理及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技术及管理措施到位,施工区须经常洒水,减少粉尘污染,生活区生活垃圾及时处理,施工机械油污处理得当。
9.7 xx工地
9.7.1 本合同xx工地的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宿迁市水利工程xx工地要求施工,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施工。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须在开工后 7 天报送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监理人应在 7 天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以确定合同进度计划,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年度计划、月计划、旬计划各类进度报表的
编报)。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本款中第一个“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为“14 天(年、季进度计划)或 7 天(月进度计划)”,本款中第二个“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同第一个。以上时间应包括由于承包人编制质量、深度不能满足监理人要求而退回重新上报和重新批复的时间。批准后的修订合同进度计划为原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本款增加工期的约定:
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承包人在投标时充分考虑节假日加班的因素,并计入报价内。
11.开工和竣工(完工)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中规定的施工期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向业主支付违约赔偿金。工期每拖延一天的赔偿金额是以合同总价的 0.2%来计算,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11.6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无 。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责任: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6)承包人严格执行沭阳县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政策。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本工程质量验收执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范》(DB32/T2334-2013)。非水利工程项目执行相关行业标准。承包人应按照宿迁市水利工程xx工地要求施工,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相关要求施工。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 14 天。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合同约定”见《技术标准和要求》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约定的期限内”为 24 小时。
13.7 质量评定
工程质量评定程序按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13.7.7 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
14.1.5 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到场后由监理和承包人共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和管护工作。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全部试块、试件及材料。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 15%,关键项目:按相应规范执行。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江苏省水利工程预算定额等定额编制单价,若所有定额中均无该子目则重新报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
15.8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调整。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工程造价信息及其来源:/。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17.计量与支付
17.2.1 预付款
无。
17.2.2 预付款保函
本工程无预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1)发包人仅对监理人复核施工质量等级合格及以上且相关的质量评定资料完备的工程项目内
容进行支付,不合格工程及质量评定资料不完备的不予支付。承包人申报工程计量时应以批准的项目
划分,按单元工程作为最小的计量单位(未列入项目划分的临时工程除外)进行申报,未纳入工程质量评定的项目除外。
(2)对于争议较大的工程索赔等项目,经协商后在工程通过竣工审计后进行支付。
(3)承包人付款申请须满足本条(1),否则支付时间不按 17.3.3(1)执行。
(4)增加“暂列金额”的定义及支付:暂列金额指由发包人在本合同投标报价表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暂列金额额。暂列金额的使用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暂列金额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该项费用未动用部分发包人将不予支付。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暂列金额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为 6 份。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款(2)中“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17.3.5 进度付款方式(增加)
支付方式为:
施工单位进场,完成工程量的 50%,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 30%;完成工程量的 80%,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 30%;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付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 2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安排结算审计,审计结算后,扣除质保金(国家相关规定预留)后按审计结算价xxx款;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再支付质保金(质保期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正常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执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xxx管【2016】707 号)、《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农名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水办基【2018】16 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 724 号)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如有)。交纳比例为工程投资额 1.5%。不交保证金责令停工并进行处罚。缴纳账号 932004010014795882 沭阳县劳动监察大队。
17.4 质量保证金
质保金为审计结算价的 5%,质量保证金在全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未发生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予以无息退还。
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6 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7.6 最终结x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 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完工结算资料。
18.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验收分类、条件、程序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2 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4 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18.5 阶段验收
18.5.1 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18.6 专项验收
18.6.2 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工程档案等。
18.7 竣工验收
18.7.3 本工程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18.9 试运行
18.9.1 试运行的组织:发包人组织;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19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颁发合同完工证书之日起。
19.7 保修责任
本工程保修的范围为施工合同全部内容,保修期限 1 年,其中设备及绿化为 2 年,在保修期内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20.保险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额为工程中标合同价,保险所发生的费用应含在投标总报价内,保险期限为工程合同工期。
保险凭证: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开工通知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人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并作为支付的依据。
24.争议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一、双方友好协商。
二、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5 补充条款
25.1 串通投标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一)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
(二)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責
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具体规模适当调整违约金比例,原则上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 元)以下工程不低于 3%)。
(三)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四)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
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
(五)实行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现场签到考勤制度。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每月出勤率不低于 80%,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具体规模适当调整违
约金比例,原则上壹仟万元整(¥10000000.00 元)以下工程不低于 3%)。
(六)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通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扣除,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25.2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企业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方(发包人)须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建设方(发包人)审定。建设方(发包人)应对施工方(承包人)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查。
(六)施工方(承包人)未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 倍的违约金。建设方(发包人)未按上述
(四)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施工方(承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 倍的违约金。
25.3 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一)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二)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贵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经核查,发现承包人存在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 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问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并视情况制止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25.4 环境污染行为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开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积极完善各项申报手续。
(二)禁止违法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发生。
(三)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围挡、场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执行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
(四)商品混凝土、建筑物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严防沿途抛洒、扬散。
(五)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承包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建设方(发包人)依法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施工,杜
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施工方(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至 5 万元违约金。
项目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过程中,违反本条规定情形,导致建筑物料、渣土等沿途抛洒、扬散的,每发生一次,应由施工方(承包人)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 万
元至 5 万元违约金。
25.5 所有政府投资的工程,实行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现场签到考勤制度。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每月出勤率不低于 80%,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具体规模适当调整违约金比例,原则上 1000 万元以下工程不低于 3%)。承包人需设立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招标文件规定配备到位,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参
加报名投标时的项目负责人本人,要常驻工地,要服从发包人设立的工程项目管理部的管理,并纳入管理部的日常考核,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①项目负责人(总监)或项目总工及项目主要管理机构人员擅自离开工地, 处以 10000 元/天违约金;②项目负责人(总监)和主要管理机构人员每月在工地不足 24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 ,每不足一天处以违约金额 10000元/天;③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及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同意自行更换项目经理的,处以合同价的 10%违约金额,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10%;更换项目总工,处以合同价 5%的违约金,同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 5%;④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扣除不超过合同价 2%的违约金,追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
⑤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处以不超过合同价 2%的违约金;⑥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每一情形,将处以不超过合同价 10%的违约金,并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⑦承包人未按承诺或未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合同约定的关键施工设备,处以不超过合同价 2%的违约金;⑧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工整顿,并酌情扣除安全生产费;⑨拖欠民工工资,引起投拆或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合同价的 5%违约金,同时扣除 5%的履约保证金;⑩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的,处以不超过合同价 5%的违约金。违反上述规定的违约金由招标人从工程款中相应扣除,情节严重的取消中标资格,清退出场,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对已完成工程量不予结算,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5.6 中标人应建立施工现场材料、设备、劳动、采购、租赁合同签订鉴签制度;项目经理考勤制度。
25.7 施工场地的疫情防控工作执行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