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
是以阴影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仓储经营人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其它约定书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项下的定义词具有特别含义,应按照本保险条款明确的“定义”项下相应的规定进行解释。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照看、保管、控制的仓储财产因承保风险导致直接物质损失,对于被保险人作为仓储经营人按照适用的仓储合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同意根据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按保险单所列的承保项目,以保险单所载的相应赔偿限额为限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明确予以除外或适用其他限制条件,保险人仅承担与以下仓储财产有关的赔偿责任:
1) 属他人所有但存放于保险单列明的仓库或距离该列明仓库 30 米以内;
2) 在仓储合同中明确载明。
本保险所述的承保风险指可能导致仓储财产发生直接物质损失的所有外来客观事件,但不包 括保险合同项下约定不予承保的风险。
扩展保障
第三条 如投保人选投下列任何扩展保障项目,且该扩展保障项目在保险单上载明并注明对应的分项责任限额,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下列任何扩展保障 项目在保险单上注明为不予承保或未在保险单上载明相应的分项责任限额,则该扩展保障项目不发生效力。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任何扩展保障适用的分项责任限额为本保险合同项下总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增加总责任限额。任何扩展保障适用的分项责任限额不得与其他扩展保障项目(包括以批单形式附加的扩展保障项目)的分项责任限额合并或累加。
(一) 残骸清理费用
x仓储财产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而发生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发生的残骸清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前提是保险人在仓储财产遭受直接物质损失 之日起180天内收到有关发生该等费用的书面报告。
保险人在本扩展保障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人应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条所承担直接物质损失责任赔偿金额的25%,且与直接物质损失责任赔偿金额合计不超过保险单所载受
损仓储财产的责任限额。
如残骸清理费用超过保险人应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条所承担直接物质损失责任赔偿金额的 25%,或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项下所承担直接物质损失责任赔偿金额合计超过受损仓储财产适用的责任限额,保险人提供额外保障,但以保险单相应载明的额外责任限额为限。
在本扩展保障项下,保险人对下列任何一项费用不负赔偿责任:(1)从土壤或水中提取污染 物所发生的费用;(2)去除、恢复或替换被污染的土壤或水所发生的费用。
(二) 抗辩费用
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因承保风险导致仓储财产遭受直接物质损失而被提起的诉讼进行抗辩,并可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索赔或诉讼进行调查或达成和解。保险人在本扩展保障项下承担 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本扩展保障相对应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保险人根据判决金额或和解金额赔偿的保险金额达到适用的责任限额后将不再提供抗辩。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向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赔偿任何责任、支付任何费用。否则,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并有权重新核定,不
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不得干扰保险人就和解进行的协商。
保险人将不计免赔支付下列与保险人参与抗辩的诉讼相关的费用:
1) 应保险人请求,被保险人因额外工作时间而发生的实际工资补偿,但以保险xxx的限 额为限;
2) 被保险人提请保险人同意后发生的费用;
3) 在法庭判决后至保险人向法庭支付、提供保证金或根据判决书支付保险人应负赔偿的期间内所产生的利息;
4) 在法庭判决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利息。若保险人提出和解该诉讼,则保险人不再支付 任何提出和解后产生的利息。
(三) 紧急搬运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为避免仓储财产因可能发生的承保风险导致损失而对仓储财产移动或另行存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仓储财产在首次移动之日起 365 天或剩余保险期间(两者以先届满者为准)内进行移动或另行存储过程中发生直接物质损失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本扩展保障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本扩展保障相对应的分项责任限额 为限。
(四) 欺诈或欺骗
对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客户、收货人因下列原因被欺诈而不当交付仓储财产所引起的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 他人冒充财产的实际接收方;
2) 接受虚假的仓单、提货单或发货收据;或
3) 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硬件或软件或与之有直接关联。
保险人在本扩展保障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本扩展保障相对应的分项责任限额 为限。
(五) 仓储费补偿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因承保风险导致仓储财产遭受直接物质损失而无法获得其应赚取的仓储费。
保险人在本扩展保障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xxx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本扩展保障适用的分项责任限额属于额外的责任限额,不构成本保险合同项下总责任限额的一部分。
(六) 新增仓库
x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保险期间内新增仓库中的仓储财产遭受承保风险导致直接物质损失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自该仓库新增之日起提供本扩展保障,直至前述仓库新增之日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报该新增仓库之日(以较早发生者为准)起算 60 天届满,但如保险期间届满的,本扩展保障立即终止。投保人必须按约定向保险人缴付自仓库新增之日起按日计算的额外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扩展保障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保险xxx的限额为限。本扩展保障适用的分项责任限额属于额外的责任限额,不构成本保险合同项下总责任限额的一部分。
(七) 污染物清理清除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如承保风险导致保险合同约定的直接物质损失,进而引致污染物从仓储财产排放、扩散、渗漏、迁移或释放,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将污染物从被污染的土壤或水中提取出来而依法承担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前提是保险人在该损失发生后180天内收到有关发 生该等费用的书面报告。在本扩展保障项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确定是否存在污染物或对其浓度进行检测、监测或评估所发生的费用不负赔偿责任,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了从土壤或水中提取污染物而进行测试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本扩展保障项下对每一仓库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污染物清理清除费用承担的赔偿 责任以保险xxx的分项责任限额为限。本扩展保障适用的分项责任限额属于额外的责任限额,不构成本保险合同项下总责任限额的一部分。
(八) 悬赏费用
因下述犯罪事实导致仓储财产发生直接物质损失时,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为了获取有利于对仓储财产实施犯罪者进行定罪的信息而合理提供的悬赏金:
1) 纵火;
2) 盗窃;或
3) 故意毁坏。
保险人在本扩展保障项下对每次事故所承担定罪信息的悬赏金以保险xxx的分项责任限 额为限,该限额不因提供定罪信息的人员数量而增加。本扩展保障适用的分项责任限额属于额外的责任限额,不构成本保险合同项下总责任限额的一部分。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对于被保险人因对其遭受的任何索赔拖延赔偿、拒绝赔偿或进行和解而违反任何法 律法规所导致的成本、费用、罚款、罚金或损害赔偿金,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因下列财产引起的责任或费用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一) 航空器或船舶;
(二) 艺术品,包括绘画和雕塑;
(三) 禁运品,包括非法运输或非法交易过程中的财产;
(四) 皮草或饰有皮草的服装;
(五) 首饰、宝石、半宝石、金、银、铂金或其他贵重金属或合金;
(六) 活体动物;
(七) 货币和有价证券,包括账册、账单、货币、食品券,或其他债务凭证、非出售型奖 券、钱币、票据或有价证券;
(八) 被保险人所有、租赁或租借的财产;
(九) 运输途中的财产,包括提货单项下的在途库存;
(十) 被保险人出租的仓储场所中的财产;
(十一) 未签发仓单的财产。
第六条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不负 任何赔偿责任,不论是否存在导致或加重损失的其他原因或事件,亦不论该等原因或事件是在责任免除事项或事件发生之前、同时或之后导致损失:
(一) 政府机构
根据任何政府机构的命令扣押、没收、销毁或检疫财产。但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在发生火灾之时因执行政府机构的命令为防止火灾蔓延而采取的损毁行为,前提是该火灾导致的损失本属于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二) 核风险
核反应、核辐射或者任何原因所致的放射性污染(不论是否可控,或者是否由于自然、意外或人为因素造成)。因核风险造成的损失不得视为因火灾、爆炸或烟雾造成的损失,但保险
人对仓储财产因核风险引起的火灾导致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 战争和军事行为
1) 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或内战;
2) 武装部队实施的类似战争行为,包括任何政府、主权国家或其它使用军事人员或其它武 装力量阻止或防御真实的或预想的攻击的行为;或
3) 起义、叛乱、革命、篡权、或政府当局对前述任何一项进行阻止或防卫的行为。
若本项责任免除所述行为涉及任何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仍应适用本项责任免除的 规定。
第七条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由于下列任何一项或多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赔 偿责任:
(一) 昆虫、啮齿动物及其他动物,以及为消灭昆虫、啮齿动物及其他动物进行熏蒸或喷 雾;
(二) 污染或损耗,包括腐蚀、衰减、真菌、霉变、发霉、腐烂、生锈或导致仓储财产本 身损坏或破坏的任何质量问题、故障或瑕疵;
(三) 租约、合同或订单的终止、中止或无效;
(四)
被保险人、对仓储财产具有利益的任何其他人、仓储财产的受托人、被保险人的合
伙人、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人、合资方、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经理及上述人士
的雇员或授权代表的违法犯罪活动、欺诈、不诚实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雇员的偷盗行为,不论其单独行事或与他人共谋实施前述行为,亦不论前述行为是否在工作时间内发
生,但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损毁行为;
(五) 丧失用途、延误或丧失市场;
(六) 财产的神秘失踪、原因不明的短少或者盘存时发现的财产损失;
(七) 污染物排放、扩散、渗透、迁移、释放或溢出,但由列明风险引起的或在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7)款“污染物清理清除费用”项下另行规定的不在此限;
(八) 仓储财产在被采取任何行为(包括包装或再包装)的期间内发生的损失;
(九) 鲜活商品的变质,除非变质是由列明风险所引起;
(十) 干燥、潮湿、湿气、极端气温或气温升降;
(十一) 自愿放弃任何仓储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不论是否因任何欺诈行为、诈骗或欺骗 所致,但在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4)款“欺诈或欺骗”项下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
(十二) 正常磨损、划痕、刮伤或刮擦。
第八条 x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
保险人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的,则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不提供前述保险保
障、利益,亦不支付前述保险赔偿金。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事故通知
x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必须:
(一) 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有关财产的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 若导致保险事故的行为涉及犯罪的,应通知有关执法机关。第十条 施救减损
保险事故发生之时和之后,被保险人必须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护仓储财产,避免损失扩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完全为了防止或减少仓储财产的损失扩大而实施必要的修理或合理的应急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必须保存该等费用的准确记录。被保险人对未受损的财产采取的修理或相关的应急措施,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损失证明资料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人提出要求后的60天内向保险人提供经签章的损失证明。该证明必须包括以下信息:
(一)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情况;
(二) 承保同一损失的其他保险合同;
(三) 被保险人及所有其他人对有关财产所具有的权益,包括所有抵押权和留置权;
(四) 保险期间内仓储财产所有权的变更情况;
(五) 被保险人签发的受损财产的仓单复印件;
(六) 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估计、说明书、清单以及其他合理信息。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 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
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人合理要求时就与保险事故相关的事宜接受调查。若被调查人员超过一人的,保险人有权对每位人员分别进行调查。保险人按本条约定的要求进行调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任何承诺。
第十三条 记录及财产检查
被保险人必须出示与确定保险价值、损失和费用金额相关的记录,包括税务申报单和所有被注销支票的银行记录,并在保险人提出合理要求时准许复制和摘录。
若受损财产和未受损财产由被保险人照看、保管或控制,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人提出合理要求时提供该财产并准许保险人对其进行检查或取样。
第十四条 自愿赔偿
除非被保险人同意或最终自身承担相关费用,被保险人不得在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自行赔付任何款项、承担任何义务、支付或提议支付任何报酬、或者发生任何其他费用,但
为使仓储财产免受进一步损失的不在此限。第十五条 合作义务
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所有行为过程中,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进行合作。第十六条 价值评估
(一) 仓储财产的价值应按事故发生时的实际现金价值扣除折旧后确定。
(二) 成对或成套的设备
成对或成套设备的任何部分的价值仅按受损部分占成对或成套设备的总价值中所占的合理、公平的比例进行确定,而非按该成对或成套设备的总价值确定。
(三) 零部件
若干零部件组成的完整仓储财产的任何零部件的价值仅按灭失或受损零部件的价值确定。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 赔偿保险金。
第十八条 免赔额
对于任一事故,保险人仅对核定后的损失金额超出保险单列明适用的免赔额的部分承担赔偿 责任,并以本保险项下所规定的相应责任限额为限。
为处理损失或诉讼,保险人可支付全部或部分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必须立即向保险人返还所 支付的免赔额。
第十九条 损失理算
对于任一事故,保险人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担的赔偿金额最高应以下列最低者为限:
(一) 根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价值评估”确定的金额;
(二) 出险时以类似种类和质量的其他财产修理、替换或重建仓储财产的费用;或
(三) 保险单所载的责任限额。
尽管有上述之规定,对于任一事故,保险人在任何情形下所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仓储合同 中所载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任何情况下,不论事故涉及的仓库数目,保险人对于巨灾的赔偿限额以保险单中所载为准。第二十条 多个保障项目的适用
x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同一事故可在本保险合同数个保障项目项下获得赔偿,保险人按实际损 失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所适用的保障项目中可用责任限额最高者为限。
第二十一条 其他保险
x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向其他保险公司另行投保保险条款条件与本保险合同相同的其他保险。但在该情形下,保险人仅按本保险合同的相应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
同相应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若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可根据其他保险合同(不包括上款所述投保人另行投保的其他保险合同)获得赔偿,保险人以本保险合同的相应责任限额为限,仅对损失超出被保险人可根据该其他保险合同获得赔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不论在该等其他保险合同项下是否实际获
得赔偿。本条款不适用于明确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超额保险所购买的其他保险合同;在该情形下,本保险合同为前述超额保险的基本保险。
第二十二条 赔偿方式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 支付保险赔偿金;
(二) 支付仓储财产的修理或替换费用;
(三) 在合理的时间内,重建、修理或以实物替换受损仓储财产,该实物应具有仓储财产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四) 以双方认可或估定的价值收购所有或部分财产。
若保险人选择以重建、修理或替换的方式进行赔偿,保险人必须在收到损失证明之日起30天内通知被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损失核定
除非保险合同另行约定有保险赔偿金收款人,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第三者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一般事项
第二十五条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仓储财产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
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保险费支付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及时缴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如有任何未缴付的保险费的,则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缴未缴的保险费,然后再对该赔偿请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风险增加
x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仓储财产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仓储财产的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位求偿和追偿款分配
保险人对任何损失进行赔付后,如追偿成功,或者相关责任方对该损失作出了赔偿,适用以下规定:
(一) 若被保险人追偿成功或收到相关责任方的赔偿款,被保险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
(二) 若保险人追偿成功或收到相关责任方的赔偿款,保险人必须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任何一方发生的任何追偿费用必须首先以获得的追偿款进行偿付。
在保险人追回全部赔付的款项之前,除扣除追偿费用外,赔付款项相关的任何追偿款归保险人所有。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确保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合同解除
投保人可通过向保险人提前寄发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人可通过向投保人寄送通知的方式解除本保险合同,所述通知应列明合同解除的生效日期。如保险人按前述规定解除合同的,本保险合同将于合同解除通知所列的解除生效日起终止。保险人可通过邮寄或交付的方式发送合同解除通知。若以邮寄方式发出解除通知的,邮寄证明应视作通知的充分证明。在任何情形下,保险人均将按被保险人的最新地址发送通知。
除本保险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外,若保险人因投保人不支付约定保险费而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提前至少10天发出合同解除通知;若保险人因任何其他原因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将提前至少30天发出合同解除通知。
若本保险合同被解除的,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约定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将在适当时候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保险费;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按照附录所列的短期费率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如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应收的保险费低于保险单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的,保险人将不退还任何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因保险人是否已退还或承诺退还任何保险费而受影响。
第三十条 法律适用
x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三十一条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一切争议或分歧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定义
第三十三条
(一) 被保险人指保险单所载的被保险人。
(二) 保险人指提供本保险保障的保险公司。
(三) 鲜活商品指需在控制条件下保存和维持的财产,如果该控制条件发生变化,此类财产极易出现损耗或损坏。
(四) 污染物指:
1) 任何固体、液体、气体、热性或放射性的刺激物或污染物,包括酸、碱、化学品、烟雾、烟尘、蒸汽和废品。废品包括被回收、再生、修复或报废的材料;以及
2) 可见或不可见的电磁排放物以及噪音排放物。
(五) 塌陷指由于水作用于石灰岩或类似的岩层,产生地下空穴,致使仓储财产所处地面突然出现下陷或塌方。对于塌陷,本保险不承保土地的价值或填补塌陷所需的费用。
(六) 列明风险指航空器、民众骚乱、爆炸、坠物、火灾、冰雹、消防设备泄漏、闪电、暴乱、塌陷、烟雾、音爆、人为破坏、运输工具、火山活动、水损、覆冰、雪、雨夹雪和暴风。
对于坠物,本保险不承保以下财产因坠物所致的损失:
1) 户外的个人财产;或
2)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内部,或位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内部的个人财产,除非屋顶或墙壁外部先行被坠物损坏。
水损指由于含水或蒸汽的系统或设备的某部分损坏或断裂,直接导致水或蒸汽突然或意外排出或渗漏。
(七) 变质指鲜活商品的物理状态出现任何有害变化。有害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解冻已冷冻的货物、冷藏货物的升温或液体物质的固化。
(八) 诉讼指用于裁判他人财产在被保险人的照看、保管或控制之下出现损失的赔偿责任和损害赔偿金的司法程序。如果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仲裁,则所述司法程序还包括仲裁程序。
(九) 火山活动指气火山爆炸或空气冲击波、灰、粉尘、颗粒物质或熔岩流。
如果灰、粉尘或颗粒物质并未对仓储财产产生直接物质损失,则本保险不承保消除该等灰、 粉尘或颗粒物质的费用。
(十) 仓储合同指被保险人与其客户就仓储财产订立的协议,其项下签发的仓单应确认仓储财产存放在被保险人的仓库内,仓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仓储财产的描述;
2) 仓储财产的重量和件数;以及
3) 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 一个月 | 二个月 | 三个月 | 四个月 | 五个月 | 六个月 | 七个月 | 八个月 | 九个月 | 十个月 | 十一个月 | 十二个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