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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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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附加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 您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 6
👉 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1.4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2.3
❖ 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2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6
❖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6.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 合同的订立 | 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 |
1.3 | 投保范围 |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
1.4 | 保险期间 | 7.2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 8.释义 8.1 境内 |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8.2 | 周岁 |
2.3 | 保险责任 | 8.3 | 境外 |
2.4 | 责任免除 | 8.4 | 突发急性病 |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8.5 | 全残 | |
保险费的支付 | 8.6 | 毒品 | |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7 | 酒后驾驶 | |
4.1 明确说明 | 8.8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
4.2 如实告知 | 8.9 | 无有效行驶证 | |
4.3 本公司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8.10 | 医疗事故 | |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8.11 | 潜水 | |
5.1 受益人 | 8.12 | 攀岩 | |
5.2 保险事故通知 | 8.13 | 探险 | |
5.3 保险金申请 | 8.14 | 武术比赛 | |
5.4 保险金给付 | 8.15 | 特技表演 | |
5.5 诉讼时效 | 8.16 | 未满期净保险费 |
信泰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定期寿险保险合同”。
➊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的订立 | 信泰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定期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您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 | ||
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 ||
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
1.3 投保范围 凡身体健康、在中国境内 8.1 有经常居住地、出生满三十日至八十周岁 8.2 的中国公民,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作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还须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的大陆通行证或就业证。
凡身体健康、在中国境内有经常居住地,出生满三十日至八十周岁、持有外国护照和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的外国人就业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开始进行多次境外 8.3 旅行。对于每次旅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内为止。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每次旅行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自出境当日起最长不超过保单载明的天数。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
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境外急性病身故保 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期间因突发急性病 8.4,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险金 (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急性病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支付境外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境外急性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境外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急性病事故导致全残8.5,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支付境外急性病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8.6;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8.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8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8.9
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7)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确诊的疾病;
(8)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 8.10;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8.11、跳伞、攀岩 8.12、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 8.13、摔跤、武术比赛 8.14、特技表演 8.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11)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8.16。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❸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2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本公司附加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合同 4.2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❺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境外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境外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境外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境外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境外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境外急性病全残保 本附加合同境外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险金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您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境外急性病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境外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境外急性病全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境外急性病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残疾或烧伤程度的资料;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❻ 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解除附加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请填写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附加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附加合同解除权。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❼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
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7.2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2)本附加合同期满、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保险费。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❽ 释义
8.1 境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内的地区,但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8.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3 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8.4 突发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诊断和治疗的,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的急性疾病,但以下疾病或由以下
原因所导致的疾病,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2)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3)投保前已接受诊断或治疗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4)化学污染。 | ||
8.5 | 全残 | 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项或多项者: (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注: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认可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 ||
注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 ||
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 ||
注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 ||
8.6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7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8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驾驶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10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8.11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12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8.13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14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8.15 特技表演 指从事汽车特技、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8.16 未满期净保险费 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35%)÷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本附加合同终止日至保险费交至日的剩余天数”。
<本条款内容结束>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公司名称 |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险种名称 | 信泰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定期寿险 | ||
险种类别 | 定期寿险 | 销售渠道 |
|
销售时间 | 尚未销售 | 报送日期 | 2015年8月12日 |
文字编码 | 信泰人寿[2015}定期寿险 077 号 | 二维编码 | 撞撞 |
报送材料清单
材料齐全检查
公司报送 保监会核实 1、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 二份
2、 保险条款 一份
3、 保险费率表 一份 4、 现金价值表(示例) 无
5 、 J咸额交清保额表(示例) ’ 无
6、 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产品参数调整办法、 须总精算师签字) ’ 无
7、 精算报告(须总精算师签字) 一份
8、 总精算师声明书(须总精算师签字) 一份
9.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须法律责任人签字) 一份分红保险、 万能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财务管理办法 无
10、 分 分红保险、 万能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业务管理办法 无
红 保 分红保险、 万能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信息被露管理制度 无
险、 万 分红保险、 万能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业务规划及对偿付能 无
能 保
险、 技资连结 保险的 其他材
力的影响
分红保险、 万能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产品说明书文稿 无
分红保险的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 无
分虹保险的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 无
万能保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销售管理办法 无
11 、 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裆. 无
12、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无
公司声明: 保监会各注:
益;不存在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不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其 你公司应该依法合规使用
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条款设 得侵害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本公司偿付能力.
公司文号:xx发[2015]360号
f四1�1孟,@、 - 8 年 月 日
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泰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定期寿险》保险条款法律审核的职责, 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 保险条款公平合理,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侵害投保人、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二、 保险条款文字准确, 表述严谨;
三、 产品说明书符合条款表述, 内容全面、 ❹实, 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本条适用于有产品说明书的险种)
四、 保险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 其他需要特别声明的事项。
法律责任人: xxx
川,t年 g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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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精算师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信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❹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定期寿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精算审核的职责, 现确认如下事项:
一、 分类准确, 定名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二、 精算报告内容完备;
三、 精算假设和精算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精算规定;
四、 利益演示方法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和中国保监会有关
规定; (本条适用于有利益演示的险种)
五、 保险费率厘定合理, 满足充足性、 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
六、 其他需要特别声明的事项。
总精算师: xx
dfl{6年1月1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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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附加境外旅行急性病定期寿险费率表
(每 10000 元保险金额)
年保险费率:2.5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