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乐平镇金融东区及南边片 区“三旧”改造项目动迁及拆除服务采购需求
采购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采购代理机构:广东中采招标有限公司
一、供应商资格: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2) 2016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本年度任意 1 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资信证明不能体现基本开户账户的,须另附开户许可证);
3) 本年度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5)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2.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 同时提供一份 2010 年 1 月 1 日至今(近八年,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完成过 10万平方米或以上动迁或拆除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网或政府采购网的中标结果公示页面和查询路径。
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已办理报名及登记手续购买本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二、用户需求书
说明:投标人须对本项目为单位的服务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
采购内容 | 服务期 | 最高限价 |
乐平镇金融东区及南边片区“三旧”改造项目动迁及拆除 | 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第一年为动迁及拆除工作期,第二年起至法院出具的受理证明止为协助征收实施单位将征收补偿决定报请三水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期。 | 人民币1000 万元 |
一、项目概况
乐平镇金融东区“三旧”改造项目位于乐平涌以西,中油大道以北,华盛路以南,乐平大道以东一带,改造面积约 890 亩,征收建筑面积约 39 万平方米,涉及的 21 间企业和四座商品房。
南边片区“三旧”改造项目位于乐平镇南边工业大道两侧,改造面积 450 亩,征收建筑面积约 19
万平方米,涉及的 8 间企业。区域如图所示:
注:以上所列面积、间数仅供投标报价参考。实施时,按采购人委派并经财政部门审核的数量为准,结算时按实际间数结算,动迁面积以采购人实际委托为准。
二、项目人员最低配置
动迁服务: 成立总人数不少于 20 人的若干个工作小组。拆迁工作:需安排或聘请人员施工。
三、权利、义务
1. 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1) 协助编制动迁实施计划和动迁补偿安置方案。
2) 协助采购人向被征收人送达房屋估价报告。
3) 依照国家及地区现行的相关规定和采购人的要求,实施该项目的动迁、拆除工作。
4) 依据采购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中标后由采购人提供)及政策,经授权以征收人的名义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合同》,负责做好搬迁、临迁、拆除等工作,动迁和拆除全过程必须服从采购人的指导及监督。
5) 协助采购人处理回收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协助凭《征收补偿合同》等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的有关事项。
6) 依法依规组织搬迁、安置工作。
7) 安排或聘请经过拆迁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的单位进行拆除施工,中标人需将场地平正,并交付给采购人(相关费用不得另外向采购人收取费用),并做好拆除期间的人员安全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8) 最终以司法强拆解决征收工作的,协助中标人将相关资料递交报请xxxxxxxxxx,xx出具受理证明视为中标人已完成该项工作。
9) 在采购人监督指导协调下,根据有关《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具体动迁事务。
10) 成立动迁组织机构,制订动迁方案、人员管理制度及奖惩机制。
11) 按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收取动迁服务费。
12) 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项目实施方案》等政策,草拟《征收补偿合同》,不得擅自变更补偿标准和方式。
13) 按规定办理《征收补偿合同》的备案手续。
14) 每月 28 日前(含 28 日当天)报告当月动迁工作情况及下个月的工作计划。
15) 对动迁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及时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采购人提出书面报告及解决方案,按采购人指示处理。
16) 动员被征收人搬迁,督促被征收人办理水、电等停报手续。
17) 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合同》规定的时间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给采购人接收。
18) 负责中标人动迁过程中的合同公证、证据保全等相关法律材料的整理,并提供给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诉讼等。
19) 负责中标人动迁工作人员报酬等一切费用及人身安全。
20) 严格依法动迁及安置,因中标人原因导致被征收人或第三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由中标人自行负担一切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21) 及时整理动迁资料,在动迁安置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整移交采购人。
2. 采购人的权利、义务
1) 审核《征收补偿合同》。
2) 核准中标人按要求完成动迁的工作量。
3) 审核中标人动迁方案。
4) 对中标人的动迁工作成效、工作进度进行检查监督确认。
5) 提请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或提起诉讼。
6) 办理相关征收手续。
7) 向中标人提供《项目实施方案》等有关材料。
8) 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工程动迁工作指挥部,提供该项目的动迁资料,有效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配合中标人开展动迁工作。
9) 处理中标人动迁过程中报告的特殊事项。
10) 审核中标人提交的《征收补偿合同》并办理合同确认手续。
11) 负责征收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
12) 负责协调征收范围内水、电、通信、燃气、树木等公共设施的迁移及承担相关费用,并于事前事后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工作。
13) 负责做好被动迁房屋面积、产权的核对工作。
14) 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证据保全及律师费等费用。
15) 公共电房迁移相关费用由采购人负责。
16) 提供足量xx房使用,由中标人负责统筹处理被征收人临迁期间xx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17) 提供中标人日常动迁工作需要的办公场地,由中标人的动迁工作人员进驻后投入使用。四、其他要求
1. 采购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澄清(补充)通知、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与中标人均严格遵守。
2. 为便于动迁现场的安全管理,采购人届时将会在动迁现场进行部分相关的小额工程施工(如建围墙、安装大门等),所需费用均由采购人负责。
3. 中标人应及时发现和报告突发事件,保证及时负责处理该事件,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件扩大,并配合采购人等政府职能部门及时处理。
4. 中标人未履行投标承诺或违反合同规定的,或因中标人不遵循常规动迁工作规范的,造成征收安置工作被动,采购人可向中标人发出警告书,如发出警告书次数达到 3 次的,采购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处罚人民币 100,000.00(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发出警告书次数满 6 次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其所有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积极服从,并自采购人通知终止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移交所有档案、资料给采购人。
5. 中标人在履约保证金中被扣除的金额后需在 5 个工作日内补充履约保证金到原额度。如未能补充履约保证金,则视为违反合同,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6.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中标人成功动迁与拆除的数量/总动迁与拆除数量<20%的,采购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7. 中标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耐心细致做好被征收户有关人员的宣传、思想工作,做到合法、客观、及时、避免出现不xx事件及僵持现象的发生。
8. 中标人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和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施工。
9. 因采购人责任导致未按期支付中标人服务费,每天逾期的费用按该阶段所申请的服务总价款的 1‰计算。
10. 如因采购人未能按期支付补偿款等原因导致中标人无法在服务期内达到验收标准的,中标人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 本项目的服务期限视项目的征收程序、动迁情况、项目实际情况等,经采购人和中标人协调一致后,可进行延期。
五、动迁服务基准价及报价要求
1. 投标人可根据其自身情况投报折扣率,投标折扣率有效报价范围:100%≥投标折扣率≥0%;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中标折扣率为该投标人的投标折扣率。
2. 在服务期内,中标人与被征收人达成共识并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完成搬迁安置工作的,动迁服务基准价按完成时间分以下三档次执行:
1) 自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含第三个月)签定《征收补偿合同》,企业按人民币 35 万元/间;住宅(商铺)按人民币 2.5 万元/户。
2) 自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第四个月(含第四个月)至第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签定《征收补偿合同》,企业按人民币 30 万元/间;住宅(商铺)按人民币 2.0 万元/户。
3) 自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第七个月(含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含第十二个月)签定
《征收补偿合同》,企业按人民币 25 万元/间;住宅(商铺)按人民币 1.5 元/户。
3. 在第一年服务期内,中标人与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完成搬迁安置工作最终以司法强制执行征收工作的,动迁服务基准价按企业按人民币 5 万元/间;住宅(商铺)按人民币 0.5 元/户。
4. 单个企业或住宅(商铺)动迁服务收费=动迁服务基准价×中标折扣率。六、动迁服务成效
1. 为保证金融东区及南边片区“三旧”改造动迁工作的成效,以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完成搬迁安置占企业(或住宅及商铺)总间数的百分比为成功率,如自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企业类成功率低于 70%(不含 70%)的,其余需以司法强制执行的按人民币 2.5 万元/间作为动迁服务基准价收取动迁服务费;如自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住宅(商铺)类成功率低于 80%(不含 80%)的,其余需以司法强制执行解决的按人民币 0.25 万元/户作为动迁服务基准价收取动迁服务费。
2. 出现以上情形者,采购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七、验收标准
1. 验收标准分为以下两类:
1) 正常完成动迁的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视为完成:
1
中标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合同》;
2
被征收人交出所有权证并注销证照;
3
被征收人完全搬出后,由采购人组织验收确认搬出完成。
2) 中标人移送到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处理的:
以收到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证明文件为准。八、付款方式
在服务期内,按每个完成动迁的企业或住宅(商铺)单独结算,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 每个企业或住宅(商铺)的动迁时间以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当天起计算。
2. 中标人于每月 28 日前(含 28 日当天)提交当月完成的工作量报表供采购人审核,采购人审核后于下月 5 日(含 5 日)前按时支付当月的动迁服务费。
3. 项目动迁服务费按签定《征收补偿合同》支付 70%,完成拆除后付至 80%,剩余的 20%待本项目结束后(项目全部完成拆除及土地平整后)一次性结清。
4.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三、评分体系与标准
1. 本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2. 评标步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商务及价格的详细评审最后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
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4. 评分及其统计:按照评标程序、评分标准以及权重分配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分别就各个投标人的技术状况、商务状况及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评出其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价格评分相加得出其综合得分。
资格、符合性评审条款
审查项目 | 评 审 内 容 | |
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投标时提交符合招 | ||
资格性审查 | 与投标邀请函中“供应商资格”要求一致; | 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声明函,并提供下列材料: 1) 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明)复印件; 2) 2016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本年度任意 1 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如资信证明不能体现基本开户账户的,须另附开户许可证); 3) 本年度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 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5) 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声明(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 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
同时提供一份 2010 年 1 月 1 日至今(近八年,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 完成过 10 万平方米或以上动迁或拆除业绩的合同复印件、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网或政府采购网的中标结果公示页面和查询路径。 |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已办理报名及登记手续购买本招标文件的。 | ||
投标函已提交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 ||
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需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 ||
符合性审查 |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且投标文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有法定代 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 |
投标折扣率在 0%-100%范围内,且各投标折扣率是固定唯一; | ||
投标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
投标文件没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被视为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的; | ||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属于投标无效的。 |
技术、商务部分评分表
(90 分)
项目名称:乐平镇金融东区及南边片区“三旧”改造项目动迁及拆除服务项目编号:GDZC-18GZ003
评审内容 | 分值 |
投标人资格<3 分> | 根据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情况进行评审: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的,得 3 分;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得 2 分;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得 1 分;不提供或其他不得分。 (须提供相关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原件备 查) |
投标人管理水平 <18 分> | 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得 2 分; 2. 2015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得 0 分; 3. 本项最高得 2 分。备注: 1 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未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承诺书作为证明材料。(格式自定,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承诺负责) 2 发生过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否则视为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
投标人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合格评定为合格或以上的,得 16 分;评定为不合格的,得 0 分。 【须同时提供相关建设部门制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复印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结果及查询路径(网址)作为证明材料, 考评结果告知书原件备查】 | |
投标人信用 <18 分> | 根据投标人获得证书进行评审: 1. 连续十五年或以上获得省级或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得18分; 2. 连续十年到十四年获得省级或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得9分; 3. 连续五年到九年获得省级或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得6分; 4. 连续两年到四年获得省级或以上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的,得3分。 5. 连续年度不包括2016年度或不提供或其他不得分。 (须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原件备查) |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情况 <35 分> | 动迁项目负责人及动迁小组长 <20 分> | 1. 具有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且服务机构为投标单位的 《房屋拆迁员证》,每提供一人得 2 分,本小项最高得 10 分;不提供或其他不得分。 (须同时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房屋拆迁员证》复 印件作为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房屋拆迁员证》原件备查) |
2. 动迁项目负责人及动迁小组长具有建筑工程类高级职称的得 2 分,具有中级职称的得 1 分,本小项最高得 10 分;不提供或其他不得分。 (须同时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职称证复印件作为 证明材料,身份证和职称证原件备查) | ||
拆除项目负责人 <3 分> | 1.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得 1 分;本小 项最高得 1 分,不提供或其他不得分。 (须同时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注册证书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注册证书原件备查) | |
2.具有建筑机械施工或建筑施工或建筑工程管理专业高级职称的,得 2 分; 具有以上专业中级职称的,得 1 分; 本小项最高得 2 分,不提供或其他不得分。 (须同时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职称证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身份证和职称证原件备查) | ||
拆除项目技术负责人<3 分> | 1.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得 1 分;本小 项最高得 1 分,不提供或其他不得分。 (须同时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注册证书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注册证书原件备查) | |
2.具有建筑机械施工或建筑施工或建筑工程管理专业高级职称的,得 2 分; 具有以上专业中级职称的,得 1 分; 本小项最高得 2 分,不提供或其他不得分。 (须同时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职称证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身份证和职称证原件备查) | ||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 管 理 人 员 <9分>(须同时提供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职称证书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身份证 和职称证书原件 备查) | 1.按①建筑机械施工②建筑施工③建筑工程管理专业(专业以职称证为准)各配备不少于 1 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的,每个专业得 1 分,本小项最高得 3 分。 | |
2.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上专业高级职称的得 2 分,具有中级职称的得 1 分,不具有以上职称的得 0 分,本小 项最高 6 分。 | ||
动迁拆除方案 <16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动迁方案进行横向比较: 对比最优得 4 分,次之以 1 分递减,最低得 0 分。 |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拆除方案进行横向比较: 对比最优得 4 分,次之以 1 分递减,最低得 0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xx施工措施与承诺进行横向比较: 对比最优得 4 分,次之以 1 分递减,最低得 0 分。 |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横向比较: 对比最优得 4 分,次之以 1 分递减,最低得 0 分。 |
备注:
1.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投标人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2. 技术、商务评分:所有评委评分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
3. 评审内容中所要求提交“原件”的应独立封装,并内附“资料原件提交清单”(详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评标结束当日退回,如未提供原件的,该项评分为 0 分。“资料原件提交清单”请按要求提交,如因未提交产生的不利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价 格 评 分 表
(10 分)
1. 价格核准:
1.1. 评标委员会详细分析、核准价格表,检查其是否存在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1.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
(报价表)为准;
1.1.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1.1.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1.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1.2. 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1.3.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要求其在评标现场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1.4. 按下列第 3 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进行价格扣除。
2.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指价格核准后的价格,下同)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备注:投标报价得分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
3.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3.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 [2011]181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2.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2.1.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2.2.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
分标准为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3.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4.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3.4.1.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3.4.2.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3.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3.5.1. 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
数。
3.6. 投标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