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7—0201)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制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江苏龙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江苏润欧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龙兴智能高端装备制造项目(恒安厂房及附属配 套建设一期项目)7#厂房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龙兴智能高端装备制造项目(恒安厂房及附属配套建设一期项目)7#厂房;
2.工程地点:江苏省宿迁xx技术产业开发区 香山路以南、富春江路以西;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宿迁xx备〔2024〕91 号;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龙兴智能高端装备制造项目(恒安厂房及附属配套建设一期项目)7#厂房施工;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龙兴智能高端装备制造项目(恒安厂房及附属配套建设一期项目)7#厂房施 工,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贰仟肆佰零肆万玖仟柒佰贰拾xx柒角陆分(¥24049725.76 元);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肆拾肆万柒仟柒佰肆拾肆元玖角柒分 (¥ 447744.97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 (¥190000.00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捌拾肆万 (¥840000.00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
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xx区境内开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税收缴纳必须符合xx区相关规定要求。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xxx 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 苏 232191905704。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承包人承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非甲方原因导致验收未通过的,乙方应立即无条件整改,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07 月 31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在线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通知)及答疑、响应文件及附件;
(2)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3)双方有关工程的合同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中鸿亿博集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 监理综合资质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xxxxxxxxxxxxx 00 x 0 x 0 x 00 x。
1.1.2.5 设计人:
名称: 江苏政泰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工程设计甲级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 x 。
1.3.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4)
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工程量清
单;(9)其他合同文件 。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提供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全套施工图壹套如承包人需增加图纸份数,可自行复制,复
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与本合同工程内容相关的图纸,承包人收到图纸后应认真核 对,如发现有明显错误或遗漏,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1.5.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
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和建设费用。
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只有项目施工人员办理许可证才
能进入施工现场,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能进入施工现场,如果擅自进入现场,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
承包人自行负责。
1.7.2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场地内和本项目有关的道路。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所有需要使用 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和拆除,且所有发生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后期
不予调整。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通信地址:宿迁xxxxxxxxxxxxx 0 x。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行使发包人代表的权利,包括组织施工现场发包人的
工作、对监理工作的检查及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授予发包人的相关权利。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发出中标通知后 2 日内。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开通施工用电、2、开通施工用水, 3、
开通场外道路,4、提供合格的施工图纸,5、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6、其它以项目现场为准。
由于施工现场场地的限制,如现场无法提供承包人搭设临时设施的场地,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 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提供资料(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不少于叁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后 30 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提供符合发包人有关施工资料要求的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 电子文件。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xxx ;
身份证号:320722198411092657;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苏 232191905704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苏建安 B(2020)0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xxxxxxxxxxxxxx 000 x;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天不少于 8 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及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
须保证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低于 5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需离开时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
可离开)。否则发包人有权收取违约金,每少一天,违约金 1000 元。如每天在现场的时间段不足
八小时,则每少一小时,违约金 200 元。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 日内,向监理人提供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当包含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证书等资料;以及各
种技术人员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①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等)与
承包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承包人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资料;②项目组主要人员的类似业绩;③特殊
工种人员名单及相应的上岗证及资格证明。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短期离开施工场地超过 1 天的,应
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3.4.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4.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无 。
3.4.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无 。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
场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中标价的 5%,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1、符合现行国家有关验收标准,并达到招标要求的质量等级标准。
2、材料质量要求:符合国际现行的产品标准规定,并附有出厂合格证明,严禁使用不合格和过期材料和附件。无论总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纸施工时,设计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3、招标文件和有关规范规定的各种材料检验、工艺试验等必须按规定实施,由承包人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合格证书。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2.1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48 小时前通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由承包人统一协调管理,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含在
投标报价中;
2、承包人负责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及财物安全,发生任何伤亡事故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
自行解决;
3、承包人应合理安排安全使用水、电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负
责保管水、电设施,若发生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赔偿。
4、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
号41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签定的《安全施工协议》。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
育和安全事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由承包人按规范施工并对安全生产负全责,除
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外,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在安全管理方面除正常进
行安全学习,安全教育外,同时应高度重视全部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安全措施要落实到位,应急
措施要跟上,并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及xx设施的安全和第三方人身安全,
并承担所有责任及相应地赔偿费用。
5、承包人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 发包人及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防护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内。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在承包人施工范围内发生或因承包人施工活动有关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合理安全使用水、电设施,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满足发包人、城管、卫生防疫、环保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另行协商。
6.1.3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一、施工安全: ⑴承包人报请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安全施工方案,要有安全施工管理系统,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车辆机械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将施工安全落到实处。⑵承包人要认真做好车辆机械的保养维护工作和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车辆机械不得带病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杜绝机械和车辆事故。
二、施工噪音:工程施工期间, 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必须满足国家和宿迁市有关法规要求。施工噪声遵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在选择施工设备及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必须考虑由此产生的噪声标准及对施工人员和周围单位和居民的影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噪声超标扰民事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发包人予以配合。
三、夜间施工:承包人应按宿迁市有关规定要求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中考、高考、节假日及城市有关部门重大活动等期间限制夜间施工而对工期造成的影响,由于施工可能对周围居民、企事业等单位造成影响,可能由此而引发各种争议,这些争议应由承包人负责协调,发包人尽可能予以协助。
6.1.4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开工前 3 天。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
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 通用条款执行。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无。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未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完工,每
逾期一天,承包人以合同总价千分之一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承包
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未按照施工过程中约定的节点或目标工期完成的,承
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天。现场例会制定的并经参会人员认可的节点,若到达节点未完
成,按 2000 元/天承担违约金,超三天未完成,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至完成,
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限额为合同价款的 20%,
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至完成,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1.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2.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发包人要求 提供样品的,承包人应保证进场材料、设备与样品一致。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本工程综合单价已包含人工、除第 11.1 款约定主要建筑材料外其
他材料、设备、机械的市场价格风险,已包含施工场地、地下水位、地下障碍物、管理、天气、用
水用电等可能对施工造成影响的风险。
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调整。
12.4.1 付款周期
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 10%预付款保函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10%作为预付款;主体封顶付至已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付至合同价款的 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且结算审计结束后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 97%,余
款待缺陷责任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付清(无息)。工程款待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方可支付(每次拨付工程进度款的 20%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监管账户并接受发包人监管)。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迟一天处以合同价
千分之一的经济补偿。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迟一天处以合同价千分之一的经济补偿。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甲方委托的本项目造
价咨询机构对本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符合审计要求
的,必须及时补充提供,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不能因此推断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供的结算。
审计期的长短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承诺不因此向发包人主张损失赔偿权利。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承包人同意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后,以甲方委托的本项目造价咨询机构对本项目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承包人
提供的结算资料不符合审计要求的,必须及时补充提供,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不能因此推断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供的结算。审计期的长短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承诺不以审计期间过长为由向 发包人主张损失赔偿权利。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两年。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合同总价款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
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4 个月(含配电产品本身及施工部分
的质保期,其中配电产品本身的质保期不少于 24 个月)。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内。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不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不承担。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7)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在施工中对规定现场的已完工工程的成品造成损毁及污
染的;(2)承包人在本工程上有出借资质、挂靠施工、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现象,视为
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本工程总价款 10%违约金;(3)在施工期间
由于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4)承包人未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清理垃圾、平整场
地的;(5)承包人原因,导致xx住户和单位投诉或被新闻媒体给予负面曝光的;(6)承包人原
因发生保险事故给发包人造成影响的;(7)承包人现场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及违规操作的;(8)
承包人用电安全、污水(泥浆)排放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的;(9)承包方自检资料完整、规范,数
据真实、准确,检查频率达不到规范设计和相关要求。(10)进场的原材料检测频率不符合要求;
(11)工程相关试验频率不符合要求,未能全面反映工程总体质量状况,实验数据虚假或错误较多、
偏差较大。(12)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来控制、降低施工现场的扬尘、噪音等环境污染,或因
环境污染造成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的。(13)承包人进场施工前未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交纳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14)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承包人应进行详细核
实,遇见资料与现场情况不一致时没有立即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报告,由于承包人野蛮施工或未认 真核实而引起的相关责任事故的。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在本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必须在 5 日内无条件退场并完 成清理工作。发包人将按承包人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60%给予结算,承包人并承担由此而给发包方
造成的一切损失。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另行约定。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约定时间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担合同履行期间所有按规定投保的内容。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
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为施工现场承包人派驻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相关保
险,承包人加保第三方责任险,并支付费用。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1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宿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一)承包人被举报或经核查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所列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
(二)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告知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举证材料。如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举证或其举证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串通投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均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5%的违约金。
(三)承包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本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四)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承诺和备案合同约定派驻现场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并确保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常驻施工现场,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需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进场施工前严格核对进场施工队伍,承包人擅自改变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
(五)实行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现场签到考勤制度。项目管理机构主要成员每月出勤率不低于 80%,否则,应向发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金额 3%的违约金。
(六)承包人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应通过工程款结算方式,将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扣除,不得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发包人应同时将承包人违约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20.2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合同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按照《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施工企业保证不克扣和拖欠工资,不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建设方(发包人)须按时足额按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款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表报建设方(发包人)审定。建设方(发包人)应对施工方(承包人)实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审查。
(六)施工方(承包人)未按上述(一)(二)(三)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 倍的违约金。建设方(发包人)未按上述(四)款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向施工方(承包人)支付实际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 2 倍的违约金。
(一)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二)转包、违法分包违约贵任。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经核查,发现承包人存在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 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情形的,发包人应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后 7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问内举证或其证明材料不足以排除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视同承包人存在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 2%的违约金,并视情况制止分包行为。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被行政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合同违约责任履行,承包人仍须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一)项目开工前,施工方(承包人)主动履行污染物排放申报制度,积极完善各项申报手续。
(二)禁止违法夜间施工,杜绝噪声扰民现象发生。
(三)施工、作业现场采取隔离洒水、围挡、场地硬化、料场遮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商品混凝土、建筑物料、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进出施工现场进行冲洗,严防沿途抛洒、扬散。
(五)项目建设方(发包人)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同时,应督促施工方(承包人)采取环境保护各项措施;施工方(承包人)应主动积极配合建设方(发包人)依法完善各项环保手续并规范
施工,杜绝环境污染及扰民现象发生。施工方(承包人)违反本条规定情形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至 5 万元违约金。
项目建筑物料供应、渣土运输等服务方在物料供应、运输服务过程中,违反本条规定情形,导致建筑物料、渣土等沿途抛洒、扬散的,每发生一次,应由施工方(承包人)向建设方(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至 5 万元违约金。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 设 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 量 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江苏龙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江苏润欧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龙兴智能高端装备制造项目(恒安厂房及附属配套建设一期项目)7#厂房(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龙兴智能高端装备制造项目(恒安厂房及附属配 套建设一期项目)7#厂房质量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但不得少于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
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双方约定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