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008 华美石材路大修工程项目
Y008 华美石材路大修工程项目
(采购编号:二七政采公开-2020-16)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1.总则 12
2. 招标文件 13
3.投标文件 14
4.投标 16
5. 开标 17
6.评标 17
7. 合同授予 18
8. 重新招标和不在招标 18
9. xxx监督 19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9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0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2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74
第六章 施工图纸 76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77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7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80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82
三、授权委托书 83
四、投标保证金 84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5
六、施工组织设计 86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87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88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89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90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91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92
七、项目管理机构 93
八、资格审查资料 97
九、 其他资料 10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Y008 华美石材路大修工程项目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Y008 华美石材路大修工程项目已由上级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建设资金来自二七区财政,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Y008 华美石材路大修工程项目。
2.2 建设地点:郑州市二七区。
2.3 项目概况:工程起点位于二七区 Y008 华美石材路市垃圾处理厂门口,拟定起点桩号 K0+000,沿既有道路向南前行,经紫玉路,终点止于绕城高速桥处,终点桩号 K1+530,路线全长 1.530 公里。
2.4 计划工期:80 日历天。
2.5 招标范围:图纸 K0+000--K1+530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2 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拟派本项目项目经理须具有公路工程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由投标人缴纳的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保证明须是网上查询的个人缴费明细表的打印页,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查询明细表原件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3.4 业绩要求:具有 2017 年 01 月 0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工的类似新建或改建或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业绩 2 份【业绩证明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
告、加盖公章的网上查询页】;
注:投标人业绩网上查询页是指能够通过互联网且不需要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
的建设行政主管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国家、省、市、县、区任意一级皆可)的政务公开网站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查询得到对应内容的招标公告和评标(中标)结果公示。
3.5 具有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提供 2016、2017、2018 年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成立年限不足的以实际年限为准);提供 2019 年 6 月以来任意 3 个月的完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3.6、其他要求:
3.6.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企业须出具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3.6.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
3.6.3 投标人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渠道查询自身信用记录,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查询截图。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和复查。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申请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0 年 04 月 03 日至 2020 年 04 月 10 日,请登录“郑州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凭 CA证书下载招标文件。尚未办理企业 CA 锁的,河南省信息化发展有限公司开通了 CA 数字证书在线办理功能,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交易主体如需办理 CA 数字证书业务的,可通过以下链:(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在线办理,点击交易中心登录入口自助绑定。如遇使用问题请拨打客服电话 0000-00000。
4.2 投标人须注册成为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并取得 CA 密钥,凭 CA 密钥登录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点击“交易主体登陆”进入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文件下载,并按系统提示自行下载所含格式(*.ZZZF)的招标文件及资料。
4.3 招标文件费 0 元/份。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0 年 04 月 26 日 11 时 30 分。
5.2 投标文件接收地点: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 A 区第 二 开标室(郑州市中原西路与图强路交叉口郑发大厦)。
5.3 加密投标文件(.ZZTF 格式)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到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上传投标文件菜单,投标人须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用法人代表 CA 密钥和企业 CA密钥进行签章,并按要求上传经 CA 锁签章和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ZZTF 格式),逾期上传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4 根据《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本交易活动不再接收纸质标书。
5.5 根据《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推行不见面开标服务的通知》,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远程开标大厅的网址
(xxxx://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投标人不用到达开标现场。投标人应在开标前一小时通过不见面开标系统中进行电子签到,开标时间到了之后就不能签到;投标人应在解密时间内插入 CA 锁,输入密码,进行解密;投标人可在系统内观看开标过程,并进行文件解密、答疑澄清等。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要求证件、证明等,投标文件中应附相应资料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由于模糊不清导致评委无法辨别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6 投标人应认真学习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指南建设工程栏发布的《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V1.0》(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000/0x00000x-0x00-0xxx-0xxx-000x0xx00x0 8.html ),根据手册要求做好不见面开标的准备工作,并按要求设置参与不见面开标的电脑环境,否则由此可能引起的签到失败、解密失败或无法解密等问题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7 其它说明:投标人必须使用 IE 浏览器进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选择 CA 证书登录方式进入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进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等操作。本项目将实行电子开标,请投标人在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首页“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郑州版)”及“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操作手册-投标文件制作手册”,安装工具软件后,使用“文件查看工具”打开招标文件认真阅读。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必须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郑州版)”)投标人应在开标当天及时关注本单位的情况,如遇问题,请拨打技术服务单位(国泰新点)电话:0000000000。
6. 开标有关信息
6.1 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
6.2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南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郑州市政府采购网》、《二七区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地址:xxxxxxxxxx 00 x联系人:孙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 0X x 0000 x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监督部门: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无 电子邮箱:无 地址:郑州市民安路
2020 年 4 月 02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特别说明 | 本表关于招标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
1.1.2 | 招标人 | 招标人: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联系人:孙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地址:xxxxxxx 00 x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世纪华都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 0X x 0000 x联系人:xxx 电 话:0371-56057880 |
1.1.4 | 项目名称 | Y008 华美石材路大修工程项目 |
1.1.1. 5 | 建设地点 | 郑州市二七区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区财政投资 1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图纸K0+000--K1+530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
1.3.2 | 计划工期 | 80 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3.4 | 安全目标 | 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
1.3.5 | 缺陷责任期 | 2 年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拟派本项目项目经理须具有公路工程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与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由投标人缴纳的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社保证明须是网上查询的个人缴费明细表的打印页,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查询明细表原件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4、业绩要求:具有 2017 年 01 月 0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已完工的类似新建或改建或扩建的公路工程施工业绩 2 份【业绩证明资料: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的网上查询页】; 注:投标人业绩网上查询页是指能够通过互联网且不需要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国家、省、市、县、区任意一级皆可)的政务公开网站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查询得到对应内容的招标公告和评标(中标)结果公示。 5、具有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提供 2016、2017、2018 年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成立年限不足的以实际年限为准);提供 2019 年 6 月以来任意 3 个月的完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6、其他要求: 6.1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取消、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或者重大工程质量等问题(企业须出具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6.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 6.3 投标人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渠道查询自身信用记录,并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查询截图。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对投标人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和复查。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 的其他关联情形 | 见总则 11 项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 或不良信用记录 | 见总则 7 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 会前提出问题 | 不召开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补遗书和其它有效正式函件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公告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形式:发函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 出的形式 | 公告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 改 | 时间: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形式:发函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在工程中获得的奖励证书等或投标人认为与投标文件评审有关的其他资料进一步补充。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 算方法 | 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否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 6603481.00 元(其中含暂列金额 20540.00 元)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无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 10 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保证金递交方式:1、银行转账 2、保函保证金户名: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保证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海路支行保证金账号:1702021538000284020 保证金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 ⑴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⑵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⑴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招标人指定汇入银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并扣除招标人汇款手续费; ⑶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 形。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 年份要求 | 2016 年至 2018 年(成立年限不足的以实际年限为准)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 |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1.电子投标文件: 加密投标文件(.ZZTF 格式)1 份,应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到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 (xxxx://xxx.xxxxxxx.xxx/)上传投标文件菜单; |
3.7.5 | 装订的其他要求 | /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0 年 4 月 26 日上午 11 时 30 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远程开标大厅的网址 ( xxxx://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ll/login),投标人不用到达开标现场。; |
5.2.1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提前开启情况开标程序: 宣布开标纪律;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重申招标控制价; 开标结束。 开标会议结束后,招标人代表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 中标侯选人的人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为 1-3 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 公示期限: 3 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 的形式 | 现场领取和公告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期限 | 公告媒介: 公告期限: 3 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 5%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 AA 级 |
8.5.1 | 监督部门 | 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电话:0000-00000000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 |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
12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中标方承担; 必须落实郑州市建筑工地关于扬尘治理有关规定,若违反规定,施工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竣工验收报告”与“交工验收报告”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
13 | 付款方式 | 由中标单位与招标人自行协商 |
14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本次招标服务费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和发改办[2003]857 号文件所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中标人支付 |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满足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概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算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工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人代表的;
(7)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 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冻结或接管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中标服务费
等。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不对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而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招标人不召开标前预备会。
1. 11 偏离
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施工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l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3.3.当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为准。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八、资格审查资料九、其他资料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提供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所有表格均需填写,如不够用时,投标人可按同样格式自行编写和添补。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即为该工程建设总费用。
3.2.2.报价中各项费用应为保证本工程顺利实施所必须的所有费用,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3.投标货币采用人民币表示,合同支付也以人民币支付。
3.2.4.投标报价依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编制依据:
1 现行《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7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8、取费文件执行现行的相关配套取费文件
3.2.6.税金应依据国家现行规定的费率计算。
3.2.7.投标人可先到工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可能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3 投标有效期
3.2.1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2.1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25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协议书。
3.5 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 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加密电子文件上传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埋。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撒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 按熙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办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的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办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 招标结果的公示
6.3.1 确定中标候选人后,代理机构将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3.2 投标人若对招标结果有疑问,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 94号令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诉和质疑,但须对投诉和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签订合同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方可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
8. 重新招标和不在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类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在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xxx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 ||
信用中国查询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项规定 | ||
其他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项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范围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1 项规定 |
计划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3 项规定 | ||
缺陷责任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3.5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1 项规定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格式 | |||
投标报价 | 应小于(等于)招标控制价,大于招标控制价的为废标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技术标:40 分商务标:40 分 综合标:2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50%+招标控制价×50% 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的投标人多于 5 家(含 5 家)时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的投标人少于 5 家(不含 5 家)时,则为所有有效投 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投标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 (1) | 技术标 40分(缺项不得 分) | 1、内容完整性和编 制水平 | 技术标主要内容具有完整性,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0-3 分) | |
2、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理、可行(0-5分) | |||
3、质量管理体系与 措施 | 质量保证措施完整得力、经济、安全、切实可行(0-5分) | |||
4、安全管理体系与 措施 | 确保安全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合理、可行(0-5分) | |||
5、环境保护管理体 系与措施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理、可行(0-4分) | |||
6、工程进度计划与 措施 |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合理、可行(0-4分) | |||
7、资源配备计划 | 劳动力配备计划及主要施工机械配备计划合理、可行(0-4 分) | |||
8、施工总进度及施 工总平面图 | 图表表达清晰,施工段安排合理(0-3分) |
9、质量通病的防治 措施 | 针对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具有合理的防治措施(0-3 分) | ||
10、风险管理措施 | 风险防控管理措施齐全,各阶段风险控制及应急措施得力 (0-4分) | ||
2.2.4 (2) | 商务标 40分 | 评审方法:以评标基准价为基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者得基准分 (35分),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在基准分(35分)的基础上扣1分的比例进行扣分,扣完为止;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在基准分(35分)的基础上加1分的比例进行加分,最多加5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5%以上(不含5%)时,每再低1%在满分40分的基础上扣2 分,扣完为止。 | |
2.2.4 (3) | 综合标 20 分 | 企业业绩 6 分 | 投标人2017年01月01日以来已完成或在建的类似项目业绩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6分。 备注:以类似项目合同、竣(交)工验收报告(已完成)、中标通知书及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加盖公章的网上查询页,时间以合 同签订为准。(与资格要求内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
管理人员证书6分 | 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类人员配备齐全得6分,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配备齐全是指项目管理机构中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测量员、资料员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上岗资格。 | ||
信用等级证书 3分 | 企业提供信用等级证书,AAA得3分,AA得2分,A得1分。 | ||
优惠及服务承诺5分 |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优惠及服务承诺(0-1分) | ||
承诺替甲方排忧解难,且措施合理可行(0-1分) | |||
保证农民工工资不拖欠承诺;(0-1分) | |||
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能保证项目连续施工(0-2分) | |||
投标人综合得分=技术部分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商务部分得分(投标报价)+综合部分得分。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1.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部分得分的汇总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2.计分过程中按四舍五入的法则,取至小数点后2位,最终结果取至小数点后2位,评标委员会将 按投标人得分高低排序向招标人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
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标(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标(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相关证明和证明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未能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其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招标地点);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有多处明显雷同的;
(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6)投标项目经理与报名时不一致的;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8)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作出承诺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
(9)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作出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承诺的投标人。
(10)其它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标(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部分计算出得分C;
2.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2.3 投标人得分=A+B+C。
2.2.4评委进行独立打分,每位评委打分=∑各项评审方面得分;
2.2.5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为,该投标人最终得分=投标人得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得分,取剩余所有评委打分的平均值;
2.2.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根据要求,一家投标单位只允许中标一个标段的原则,若一家投标单位同时中标两个标段,则按标段顺序确定为第一顺位标段。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本合同只做参考)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6 技术规范:为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修正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本项增加第 1.1.1.10 目: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
1.1.2.6 监理人: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 本项增加第 1.1.2.8 目:
1.1.2.8 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
1.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本项增加第 1.1.3.12、1.1.3.13 目:
1.1.3.12 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3.13 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1.1.6 其他
本项增加第 1.1.6.2 至 1.1.6.5 目:
1.1.6.2 转包:凡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它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
1.1.6.3 专业分包:凡承包人与分包人签有专业分包合同,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它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4 劳务分包:凡承包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
1.1.6.5 聘用职工:凡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投标文件中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和目标承诺书;
(12)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
(13)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
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
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
为使 1.6.1 款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场具体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
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 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3 图纸的修改本项细化为: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天(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送达的期限: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9 严禁贿赔
本款补充: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己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员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己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除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含发包人人员和监理人员)外,因承包人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包人应负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因而本合同条款第 22.1 款的各项规定将随之适用。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本款约定为:
2.3.1 提供永久占地
(1)承包人在按第 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
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令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永久占地的征用以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均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但是,由于监理人按第 15.3 款作出的变更而引起的超占除外。
(2)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3.2 提供临时占地
临时工程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本着少占耕地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用地计划表》,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表中应标明承包人的临时工程用地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最长使用期为 年,用地费承包人应按每亩元计(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
屋、坟墓除外),其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不另支付。
临时用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申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用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和关键性工作;
(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根据第 11.1 款、12.3 款、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矢日;
(4)决定第 11.3 款、11.4 款下的工期延长;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令,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原合同价的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原总合同价的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予以规定);
(7)确定第 23.1 款项下的索赔额;
(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
(9)确定第 15.8 款项下的暂估价金额;
(10)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
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
3.5 商定或确定
3.5.1 项补充: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本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费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1)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相应的支付子目中;或
(2)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各工程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4.1.10 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进度支付款将转入承包人指定并经发包人批准的银行所设的专门帐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
(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经查实后,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记入信用档案。
(4)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授权的项
目副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工资支付情况。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报监理人备查。
(5)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本款补充:
(1)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同时通知监理人。担保金额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履约担保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所附的或发包人事先同意的格式,由承包人在符合规定的银行开具
(银行级别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中说明),并保证其有效。保函的正本由发包人保存。执行本条各项要求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联合体的履约担保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其金额应达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金额。
4.3 分包
4.3.2 项细化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4.3.3 项至 4.3.5 项细化为:
4.3.3 专业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有专业分包计划,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 30%;
(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或转包;
(4)承包人应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及专业分包人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承担责任;
(5)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
(6)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7)所有专业分包计划,专业分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协议)和专业分包工程量清单和单价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3.4 劳务分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有劳务分包计划,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承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必须由承包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要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监理人备查;
(2)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3)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或转包;
(4)承包人应对劳务分包人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所造成的后果负完全连带责任。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
4.4 联合体
本款增加第 4.4.4 项:
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3 项细化为: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投标文件(如承包人未奎投标阶段对人员进行新增或更新,则以投标文件为准)所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本款增加第 4.6.5 项:
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如承包人未在投标阶段对人员进行新增或更新,则以投标文件为准)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人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
现场施工的需要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人应考虑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款增加第 4.8.7 项:
4.8.7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必须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并应与当地卫生部门合作,根据要求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配备医务人员,防止传染病和准备常用的急救药物。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项补充:
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本款增加第 4.11.3 项:
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
(1)对于合同中己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2)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3)对于在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而恰当的措施,并事后为监理人接受,监理人应适当考虑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增加第 4.12 款:
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项补充:
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请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的具体内容、提供时间、所需费用等)。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必须使投标文件(如承包人未在投标阶段对施工设备进行新增或更新,则以投标文件为准)承诺的施工设备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少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
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项约定为: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见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进行复测,并将有关复测资料报监理人批准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定线与放样。
8.2 施工测量
8.2.1 项补充: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测量放线工作的准确性。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本款补充: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进行核实,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
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3 项补充:
如果承包人或其雇员也对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有部分责任时,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项细化为: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本工程的实施性施工安全组织设计,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组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
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承包人通报批评、警告、责令停工等处罚,也可并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违约金。
本款增加第 9.2.8 至 9.2.11 项:
9.2.8 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验员等)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3)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5)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9.2.9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9.2.10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地方当局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
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9.2.11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本款增加第 9.4.7 至 9.4.9 项:
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
(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份,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除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贮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
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
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 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
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增加第 10.3、10.4 款:
10.3 年度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
交 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0.4 合同用款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1.开工和交工
11.1 开工
11.1.2 项补充: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告,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
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
关键线路上,承包人亦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冰雹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规定的其他气候条件。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 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 14 天后,发包人可按 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支付_元人民币(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0%。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己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11.6 工期提前
本款补充:
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提前一天支付 元人民币(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时间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增加第 11.7 款:
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
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
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1(5)项补充:
(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 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3.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执行。本款增加第
13.1.4 至 13.1.6 项:
13.1.4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13.1.5 发包人应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建设全过程进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技术、质量和其他问题,应责令承包人返工或整改;对存在的隐患,有权责令承包人予以解决。
13.1.6 发包人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直接发布或授权监理人发布停工令、复工令。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项补充: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本款增加第 13.2.3 至 13.2.5 项:
13.2.3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13.2.4 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
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13.2.5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
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
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本款补充:
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覆盖或掩蔽。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项细化为:
(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14.试验和检验增加第 14.4 款:
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进行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
(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在合同中列有可供报价的检(试)验子目或专项检(试)验子目,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检(试)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没有如上列出子目的,或是
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5.1(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本款补充: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项约定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或增加收益的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
15.6.1 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承包人有权得到的暂列金额仅限于监理人根据本款规定决定实施的,合同范围以外的工程施工、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提供等方面的金额。
15.6.2 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
15.8 暂估价
15.8.1 项补充:
按照本项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共同招标的方式选择的分包人或供应商,视为发包人的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发包人、承包人、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如下:
(1)承包人应与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签订分包合同。
(2)有关特殊分包的合同中,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不使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受到损害,也不使承包人承担因特殊分包人
(或供应商)未能履行责任、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及其职工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特殊分包人
(或供应商)对承包人的临时工程不能随意使用。
如果特殊分包合同中含有与上述规定有悖的条款,承包人有权拒绝与此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3)如果要求特殊分包人为本工程或工程中设备提供设计或规范,则这种要求应在特殊的分包合同中写明,并明确:对于提供上述设计与编制规范的特殊分包人的设计错误或失职及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赔偿,承包人概不负责。
(4)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已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有权得到下述款项:
a.按照监理人的指令,并根据特殊分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己支付或应支付的实际价款;
b.承包人向特殊分包人已提供的劳务费用,以及承包人对特殊分包人应收取的手续费、利润提成,其金额应按已支付或应支付给特殊分包人的实际价款的某一百分率计算。该百分率在特殊分包合同中由承包人与特殊分包人协商确定,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
(5)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应商己完成的工程或已提供的货物、材料或设备款额的支付,监理人在签发进度付款证书之前应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明,确认先期的付款证书中包含的该特殊分包人的有关费用已由承包人支付;如果承包人未提供这样的证明,发包人亨权根据监理人签发的证书,直接向特殊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内规定而承包人未支付的一切款项(扣除质量保证金),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将上述款额扣回。监理人在发给承包人下一期的进
度付款证书时,应从该证书的支付款额中扣除已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的款额。 16.价格调整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豫交【2011】42 号文执行。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技术标准与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本目补充:
(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己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7.1.6 路面养护期计量方法(不适用)
(一)路面养护所有工作内容包含在综合报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二)招标人将通过国际平整度指数(IRI)指标和综合养护指数(包括路面状况和日常管理状况)对承包人的养护施工行为进行控制(即“双控”)。自承包人进场之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养护年度,每六个月为一计量周期。
(1)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为公制;
(2)工程的计量按计量周期进行支付,业主将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人标段的养护工作进行检评,检查评分标准及养护指标评定按照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制订的细则执行;
(3)每次计量支付基数为年度养护费用的百分比值,分别按照养护年度第一次计量 40%,第二次计量 60%;
(4)按照有关规定,IRI 指数每年检测两次,每次检测的 IRI 指数指标值作为本期和上期计量的控制指标,具体如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和预测,以下举例说明)
第一养护年度,IRI 指数须达到:IRI≤1.3
a.当 1.3<IRI≤1.4 时,扣除该期计量的 10%;
b.当 1.4<IRI≤1.5 时,以 1.4 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 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
c.当 IRI>1.5 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
约责任。
第二养护年度,IRI 指数须≤1.4
a.当 1.4<IRI≤1.5 时,扣除该期计量的 10%;
b.当 1.5<IRI≤1.6 时,以 1.5 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 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
c.当 IRI>1.6 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养护年度,IRI 指数须达到:IRI≤1.5
a.当 1.5<IRI≤1.6 时,扣除该期计量的 10%;
b.当 1.6<IRI≤1.7 时,以 1.6 为基数,再扣除该期计量的 10%,责令承包人更换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并向其公司通报;
c.当 IRI>1.7 时,将视为承包人违约,扣除该期计量,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每次检测 IRI 值小于规定值的,给予全额计量。
(5)在一个计量周期内,每一季度综合养护指数值均不低于 96 分的,给予全额计量;
一个计量周期内,两次季度平均综合养护指数值低于 96 分的:
当 96.0>综合养护指数值≥94.0 时,每降低 0.5 分,扣除当期计量的 5%;
当 94.0>综合养护指数值≥92.0 时,以 94 分为基数,每降低 0.5 分,再扣除当期计量的 10%,并要求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
当任一季度综合养护指数值≤92 时,将视为承包商违约,业主将扣除承包商本期所有计量,并予以解除合同。
(6)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和综合养护指数实行双控,任一指标低于规定值,均按照上述要求处罚,并且实行以上处罚时不免除合同规定的其它处罚。
(7)以上国际平整度指数(IRI)以检测单位检测的数据为准,综合养护指数以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规定汇总计算的数值为准。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本项约定的预付款包括开工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具体额度和预付办法如下:
(1)开工预付款的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 10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 70%的价款;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 30%。
承包人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发包人有权立即通过向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份(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本项(6)目细化为:
(6)根据第 16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价格调整金额;
(7)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
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
本项(2)目约定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 %天(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
本项(4)目约定为: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项细化为: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 10%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其它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价格的 5%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以及扣回的金额。
17.5 交工结算
17.5.1 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份(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 工程接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 。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份(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18.交工验收
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本款第 2 项约定为:
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交工资料;
18.3 验收
18.3.2 项补充: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委员会,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交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18.3.5 项约定为:
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本款增加第 18.3.7 项:
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 18.3.4 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项约定: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8.6 试运行
18.6.1 项约定: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试运行的内容: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试运行的费用约定: (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本条增加第 18.9 款:
18.9 竣工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19.2.2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
19.2.3 项补充:
在缺陷责任期内,下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和查验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承包人所用的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2)承包人的疏忽或未遵守合同中对承包人规定的义务。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本款细化为: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自该工程或工程设备修复之日起算。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
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9.7 保修责任
本款细化为:
(1)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监理人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日,工程进入五年的保修期,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
相应提前。
(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19.8 路面保修(不适用)
路面工程招标在缺陷责任期(通车后两年)结束之后,再增加三年路面养护期,由原路面施工单位进行除日常保洁外的路面养护。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本款约定为: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
7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项约定为: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保险金额: 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 %。(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20.5 其他保险
本款细化为: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 开工后 56 天内 。
20.6.3 持续保险本项补充: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项细化为: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
(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5)瘟疫;
(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己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
本项(7)目细化为:
(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关于按投标文件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的
规定,或违反第 6.3 款承包人承诺配备的关键施工设备;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
22.2 发包人违约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23.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本款(4)项细化为: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2)项细化为:
(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
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
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 23.1 (2)至(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本款约定为: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仲裁或诉讼 (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中约定)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在项目专用条款数据中约定)
24.3 争议评审
24.3.1 项补充:
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 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本条增加第 24.4、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
24.4 仲裁
(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 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
(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
24.5 诉讼
(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一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包人: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 项目名称:二七区 Y008 华美石材路(市垃圾处理厂门口至绕城高速桥)大修工程项目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 |
2 | 1.1.2.6 | 监理人: 地 址: 邮编: |
3 | 1.1.4.3 | 工期: 80 日历天 |
4 | 1.1.4.5 | 缺陷责任期: 2 年 |
5 | 2.3.2 | 临时用地最长使用 / 年,每亩 / 元 |
6 | 3.1.1 | 所有变更必须得到业主的审核和批准 |
7 | 4.2 | 履约担保金额:无 |
8 | 10.1 | 工程进度计划提交时间: 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后的 28 天内提交给监理人 |
9 | 10.2 | 工程进度计划修订提交时间: 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 25 日前 |
10 | 10.4 | 提交合同用款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提交给监理人 |
11 | 11.1 | 发出开工通知期限:开工日期 7 天前 |
12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天 |
13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签约合同价的 5% |
14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人民币 0 元/天 |
15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的 / % |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16 | 15.2.2 | 按所节约或增加收益的 0 % |
17 | 16.1 | 合同期内不调价 |
18 | 17.2.1 | 开工预付款比例:0%签约合同价 |
19 | 17.2.1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
20 | 17.3.2 | 进度付款申请单: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4 份 |
21 | 17.3.3 | 进度付款申请证书最低限额:签约合同价的 %或人民币 万元 |
22 | 17.3.3 | 进度付款支付期限: 天 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 15 天内 |
23 | 17.3.3 | 逾期付款违约金: ‟/天 |
24 | 17.4.1 |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3% |
25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合同价格的 3% |
26 | 17.5.1 | 交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 份 |
27 | 17.5.2 | 交工付款支付期限: 监理人出具工程交工付款证书后 天内 |
28 | 17.6.1 | 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4 份 |
29 | 17.6.2 | 最终付款支付期限: 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 天内 |
30 | 19.7 | 保修期:2 年 |
31 | 19.8 | 路面养护期:2 年 |
32 | 20.1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不单列) |
33 | 20.4.2 | 第三者责任的最低投保金额: 万元人民币,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 %(不单列) |
34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仲裁委员会: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
项目专用条款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 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补遗书;(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6)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投标文件中有关人员、设备 投入的承诺和目标承诺书;(12)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13)其他合同文件。
1.7.2 来往函件送达的期限: 2 日
2.8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由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商定
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费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各工程 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内。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承包人应努力使所在合同段的施工便道保持畅通以满 足施工的需要,在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免费供本项目其他承包人使用,承包人应处理好与其它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协调。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因其他承包人使用而给承包人造成 损失的,由相关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应予以协调,发包人有最终裁定权。
4.1.10 其他义务: 本项细化为:(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 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进度支付款将转入承包人指定并经发包人批准的银行所设的专门帐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2)除项目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经查实后,一律通报批评并责令承包人自行组织资金迅速偿还欠款,在必要时,发包人有权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记入信用档案。(4)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授权的项目副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土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
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工资支付情况。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 报监理人备查。(5)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 5%
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间: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 履约担保形式:银行保函(现金不低于 30%)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 AA 级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影响工程的不明地质、水文情况。
本款增加第 4.11.3 项: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合同中己经明确指出 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3)对于在没有监理人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而恰当的措施,并事后为监理人接受,监理人应适当考虑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1.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
。承包人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时间: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同通用条款 9.2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由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商定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台风、龙卷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冰雹和项目专 用合同条款可能规定的其他气候条件。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同通用条款 11.5
11.6 工期提前: 同通用条款 11.6
12.1 承包人暂停停工的责任: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8.5 施工期运行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由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商定
18.6 试运行
18.6.1 项约定: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由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商定
试运行的内容:由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商定
试运行的费用约定:由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商定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 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扣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项目名称)合同协议书
郑州市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二七区 Y008 华美石材路(市垃圾处理厂门口至绕城高速桥)大修工程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施工 标段由 K + 至 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速度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 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主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量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
(大写) 元整(¥),工程总价按项目实施后的实际工程量计算。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开工期限内开工。本合同工期为 日历天。工期从上述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开工令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以后,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发开工通知书期限内发出。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上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终止分别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及保修期终止证书后失效。
10.付款办法:另行商定。
11.本合同施工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工程量,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到现场商定确定。
12.中标单位合同签订后,必须按要求如期开工,每推迟一天,罚款一万元;
13.本协议书正本 二 份、副本 四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 一 份,副本 二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5.本合同约定事项不明或者与本合同第 2 条所列文件约定不同时,以本合同第
2 条所列文件约定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 (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项目名称)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 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 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的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国家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 方: 单位全称 (盖章) 乙 方: 单位全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甲方监督单位: (全称) (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全称) (盖章)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与承包人 (全
称) (以下简称“乙方”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一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国家验收后失效。
甲 方: 单位全称 (盖章) 乙 方: 单位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其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附件四: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注: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注: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招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 (职务、姓名)为 (合同工程名称) 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 (全称) „ (盖章)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 (监理人)
附件七:履约担保格式
履 约 担 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八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经办银行: (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 (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 (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 (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 (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的权责
(1)按照 (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 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 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 丙方的权责
(1)成立 (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
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 (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周转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 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 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 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 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九: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我单位在此郑重承诺:
一、开工前及时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标金额的 2%)二、开工前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
三、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
四、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元。五、不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六、坚决不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七、若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及侵害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后,自愿从工资保障金中支付,且在一个星期内补足保障金。
承诺人: (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计量支付规则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计量支付规则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由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
1.4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 “计量支付规则”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计量支付规则”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
1.5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 “计量支付规则”的有关内容。
1.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7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1.8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和汇总方面的算术错误,按照“评标办法”约定的原则进行算术性校核和修正。
1.9 印刷版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工程量清单仅为格式,目的是列明工程细目号和各细目的
工程数量,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按照招标人提供只可填列单价的的固化工程量清单填写单价报价并打印编制在投标文件相应的位置,并且不得对其中格式、文字、数据及计算公式进行修改。
2.0 工程量清单固化电子版到招标代理机构领取。
2.投标报价说明
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2.4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己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己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2.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
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
2.7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2.8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3.计日工说明
3.1总则
(1)本说明应参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7款一并理解。
(2)未经监理人书面指令,任何工程不得按计日工施工;接到监理人按计日工施工的书面指令,承包人也不得拒绝。
(3)投标人应在计日工单价表中填列计日工子目的基本单价或租价,该基本单价或租价适用于监理人指令的任何数量的计日工的结算与支付。计日工的劳务、材料和施工机械由招标人(或发包人)列出正常的估计数量,投标人报出单价,计算出计日工总额后列入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并进入评标价。
(4)计日工不调价。 3.2计日工劳务
(1)在计算应付给承包人的计日工工资时,工时应从工人到达施工现场,并开始从事指定的工作算起,到返回原出发地点为止,扣去用餐和休息的时间。只有直接从事指定的工作,且能胜任该工作的工人才能计工,随同工人一起做工的班长应计算在内,但不包括领工
(工长)和其他质检管理人员。
(2)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劳务的全部工时的支付,此支付按承包人填报的“计日工劳务单价表”所列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a.劳务基本单价包括:承包人劳务的全部直接费用,如:工资、加班费、津贴、福利费及劳动保护费等。
b.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易耗品的使用、水电及照明费、工作台、脚手架、临时设施费、手动机具与工具的使用及维修,以及上述各项伴随而来的费用。
3.3计日工材料
(1)承包人可以得到计日工使用的材料费用(上述3.2款已计入劳务费内的材料费用除外)的支付,此费用按承包人“计日工材料单价表”中所填报的单价计算,该单价应包括基本单价及承包人的管理费、税费、利润等所有附加费,说明如下:
a.材料基本单价按供货价加运杂费(到达承包人现场仓库)、保险费、仓库管理费以及运输损耗等计算。
b.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质检、保险、税费及其它附加费;
c.从现场运至使用地点的人工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括在上述基本单价内。 3.4计日工施工机械
(1)承包人可以得到用于计日工作业的施工机械费用的支付,该费用按承包人填报的 “计日工施工机械单价表”,中的租价计算。该租价应包括施工机械的折旧、利息、维修、保养、零配件、油燃料、保险和其他消耗品的费用以及全部有关使用这些机械的管理费、税费、利润和司机与助手的劳务费等费用。
(2)在计日工作业中,承包人计算所用的施工机械费用时,应按实际工作小时支付。除非经监理人的同意,计算的工作小时才能将施工机械从现场某处运到监理人指令的计日工作业的另一现场往返运送时间包括在内。
第六章 施工图纸
另附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技术规范参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执行。
2、有关本项目工程量清单的计量与支付方法参照《河南省公路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计量与支付规则执行。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 CA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法定代表人 CA 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 授权委托书
四、 投标保证金
五、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 施工组织设计
七、 项目管理机构八、 资格审查资料九、 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1. 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2. 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
3. 如我方中标:
(1) 我方承诺按投标文件规定条款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 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4.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5. 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用。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 |||
投标人名称 | |||
项目经理 | 注册编号 | ||
职称 | |||
投标范围 | |||
投标报价 | 投标总报价(大写) | ||
(小写) | |||
投标质量标准 | |||
投标工期 | |||
缺陷责任期 | |||
投标有效期 | |||
需要说明的问题: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的一切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并盖章)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2、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减少噪音、扬尘、保证安全、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还应包含以下内容: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并具有绿色施工技术保障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
施工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在节能减排、绿色施工、工艺创新方面针对本工程有具体措施或企业自有创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绿色设备、新材料的采用程度,其在确保质量、降低成本、缩短
工期、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工效等方面作用
企业具备信息化管理平台,具有绿色施工管理要求,能够使工程管理者对现场实施监控和数据处理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附表一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 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 率(KM)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 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 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时 数 | 用途 | 备注 |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制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消防等设施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用途 | 面积(㎡) | 位置 | 需用时间 |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 (至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资料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等)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
注册建造师职业资格等级 | 专业 | 注册证号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经理应附身份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证(如有)复印件、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证明、管理过的项目,管理过的项目业绩(如有)须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竣工证书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资料员、质量员、材料员、安全员等岗位人员应附身份证、岗位证书及其劳动合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如有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
岗位名称:
姓名 | 年龄 | ||
性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拥有的执业或岗位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或岗位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附 3:承诺书
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