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六月
【重要提示】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60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5 月 20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财务数据、净值表现、其他应披露事项等信息进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19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3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0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07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货币基金暂行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 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人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及其更新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基金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 |
《运作办法》 |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元 |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发售公告 |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业务规则 |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基金管理人 |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工商银行) |
基金销售代理人 |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 |
销售机构 |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的代销网点 |
注册与过户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
个人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
合格境外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 的总称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 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
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
日/天 | 指公历日 |
月 | 指公历月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
T 日 | 指日常认购、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的申请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
认购 |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
日常申购 |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15 天的时 间开始办理 |
日常赎回 |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15 天开始办理 |
基金账户 |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
交易账户 |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转托管 |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 务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
销售服务费用 |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 基金的营运费用 |
摊余成本法 |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 提收益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指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 额和D 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指E 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 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
场内 |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
场外 | 指不通过场内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
7 日年化收益率 |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
基金收益 | 指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 的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
规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收益账户 | 指本基金为E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 户,用于登记该类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 |
场内 |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 购、场内赎回 |
场外 | 指不通过场内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
偏离度 | 指采用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程度,等于(NAVs-NAVa)/ NAVa,其中 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NAVa 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
升级 |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 额,C 类、D 类、E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升级 |
降级 |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 类基金 份额,C 类、D 类、E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降级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xxxxxxxxxxxxxx 0000 x 0000 x
3、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 00-00 x;xxxxxxxxxxxxxx 0000 x 0000-0000 x
4、法定代表人:xxx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
6、电话:000-00000000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xx
8、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4.533%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14.187% |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14.187% |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7.093% |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87% |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3% |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5% |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9% |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6% |
总 计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xxxxx:董事长,学士,曾在安徽省人大财经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计委、中国神华集团运销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重庆市委、广东省委、广东省清远市委、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xxxxx: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xx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烽火超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
xxxxx: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xx先生:董事,学士,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证券、珠证恒隆实业业务经理,金汇来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第一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齐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泰证券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广州市城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泰城发规划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州汇垠天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基金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x: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北京xxx数字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支公司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
xxxxx: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兼任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学院教授,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xxxxx: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兼任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辽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兼职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辽宁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
2、监事会成员
xx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xxxxx: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
xxxxx: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xx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xx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金融工程部、产品营销管理部。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xx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广州投资顾问学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在财政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xxxx: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xxxxx: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xxxxx:副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农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部处长。
xx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xxx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xxxxx: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xxxxx: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xxx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在美国 Business Excellence Inc.、xx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xx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项军先生:督察长,学士。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信托投资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万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办事处总经理,战略与创新业务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温秀娟女士,经济学学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现金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0 年 4 月
29 日起任职)、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2 月 2 日起任职)、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8 月 28 日起任职)、广发添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22 日起任职)、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 31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同业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6 月 2 日起任职)、广发中债 0-2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12
月 12 日起任职)。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固定收益部交易员、投资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6 月 20 日至 2020 年 4 月 21 日)、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 月 14 日至 2020 年 9 月 24 日)、广发景宁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4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1 日)。
历任基金经理:陈晖霞,任职时间为 2005 年 5 月 20 日至 2005 年 11 月 5 日;黄镇辉,任
职时间为 2005 年 11 月 5 日至 2006 年 9 月 12 日;谢军,任职时间为 200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0
年 4 月 29 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温秀娟女士、混合资产投资副总监曾刚先生、混合资产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姚秋先生、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宋倩倩女士、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葛飞先生、宏观策略部总经理武幼辉先生、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高詹清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 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8 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3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40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97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场外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3-2622 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客服传真:020-34281105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仅限个人客户)和直销中心(仅限机构客户)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进行销售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
等。
2、 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时,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3、 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 4、 一级交易商(即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
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即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销售机构业务规则与操作流程。
二、 注册登记机构
A类、B类、C类、D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3-2622室
法定代表人:葛长伟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传真:020-89899175
E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0938888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11层(01-04单元)负责人:邓传远
电话:020-37181333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杨琳联系人:邓传远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冯所腾
电话:010-58152016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冯所腾、林亚小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05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60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 2005 年 4 月 26 日至 2005 年 5 月 17 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投资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面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E 类基金份额的面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00 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5 月 20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
2. 各销售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3. 本基金开通的网上交易系统。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5 月 20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自 2005
年 6 月 3 日起开始办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自 2009 年 4 月 20 日起实行基金份额分类。分类后本基金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其中基金代码 270004 作为 A 类基金代码,新增 270014 作为 B 类基金代码,两类基金份额单独公布基金万份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E 类基金份额为场内份额(场内简称:广发货币,扩位证券简称:广发货币 ETF,交易代码: 511920)。通过上交所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00 元。E 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本基金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起,增设 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5092),同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改。
本基金自 2023 年 10 月 20 日起,增设 D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9675),同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改。具体事宜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 D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基金管理人分别公布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 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投资人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之间可自动升降级,C 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2)费率结构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管理费年费率均为 0.15%,托管费年费率均为 0.05%。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3)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
C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的首笔申购下限为 0.01 元,追加申购最低 0.01 元。详情请见我司相关公告。
(1)A 级与 B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和适用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级基金份额 | B 级基金份额 | |
申购费率 | 0 | 0 |
赎回费率 | 0 | 0 |
销售服务费率(年 费率) | 0.25% | 0.01% |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 0.01 元人民币 | 5,000,000 元人民币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 0.01 元人民币 | 100,000 元人民币 |
单笔转换最低份额 | 0 份 | 0 份 |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 最低持有份额 | 无限制 | 5,000,000 份 |
注:本基金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份额分类规则
基金份额分类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包含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可用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并于升级当日适用 B 类的相关费率。
基金份额分类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不含 500 万份),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可用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并于降级当日适用 A 类的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等级数量、对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年费率,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C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2.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保留至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保留到0.01 元,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百元计算。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届时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E 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E 类基金份额在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内提交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面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E 类基金份额的面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00 元。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通常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或者,在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将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基金份额,且与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用另有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一元确定,保留至 0.01 份。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元计算并保留到 0.01 元;本基金的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一百元计算。
5.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 |
申购金额 | 100,000 元 |
基金份额净值(NAV) | 1.00 元(保持为面值 1 元) |
申购费用 | 0 元(无申购费用) |
净申购金额 | 100,000 元 |
申购份额 | 100,000 份 |
6.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部分赎回 1 万份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 |
赎回份额 | 10,000 份 |
基金份额净值(NAV) | 1.00 元(保持为面值 1 元) |
赎回费用 | 0 元(无赎回费用) |
赎回金额 | 10,000 元 |
7.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7 日年化收益率、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7 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面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的情形;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发生上述 1 到 7 项、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时(其中确定赎回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过程中,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将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基金份额,且与 A 类基金份额或 B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或 D 类基金份额合并计算),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除因上述(1)-(6)的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也可在以下情况发生时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1、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 E 类基金份额数量限制的赎回申请;
2、上海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 E 类基金份额赎回的情形。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3.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每万份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每百份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每百份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每百份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一份E 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A 类基金份额或B 类基金份额或C 类基金份额或D 类基金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 A 类/B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若单个开放日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份额总份额数的 10%时,即认为 E 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A 类/B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 A 类/B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 A 类/B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 A 类/B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A 类/B 类
/C 类/D 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A 类/B 类/C类/D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A 类/B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 A 类/B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 A 类/B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A 类/B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工作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工作日的 A 类/B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A 类/B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本基金 A 类/B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A 类
/B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A 类/B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进行公告。
3、A 类/B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本基金 A 类/B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连续三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A 类/B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A类/B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在发生巨额赎回时,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E 类基金份额的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E 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低风险与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
存单等)、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理念
深入研究、稳健投资
深入研究:作为主动投资管理的基金,深入的研究是取得良好投资业绩的基础。货币市场基金业绩主要受短期利率变动影响,而短期利率又受各种宏观经济变量和其他基本因素的影响。对这些基本因素的深入研究是本基金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
稳健投资:本基金坚持稳健投资,强调控制风险、在维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基础上,追求稳定收益。
四、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
2. 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稳健的主动投资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总体特征。主动是相对被动投资而言,强调通过基
金管理人主动管理为投资人控制风险和创造稳定收益。稳健是强调主动投资必须重视控制风险,要兼顾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目标。
具体而言,投资策略以自上而下为主,兼顾自下而上的方式。其中,自上而下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分析,对利率尤其是短期利率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在科学、合理的短期利率预测的基础上决定本基金组合的期限结构和品种结构,构建稳健的投资组合。自下而上是指要重视具体投资对象的价值分析,同时针对市场分割及定价机制暂时失灵带来的投资机会,进行相应的套利操作,增加投资收益。具体策略如下:
(1)利率预测
(2)期限配置策略
(3)品种配置策略
(4)挖掘套利投资机会
3. 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五、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承销证券;
4.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于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1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前,本基金不投资于交易所的债券;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20)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1)、(6)、(12)、(18)、(21)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平均剩余期限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1. 计算公式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目标,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于 2010 年 10 月 26 日变更为税后活期存款利率:即(1-利息税率)×活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选取这个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本质上属于现金管理产品,产品性质上与银行活期存款有很强的可比性和相关性。
当市场上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标准,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1. 高安全性:本金损失的风险小,收益的波动性小;
2. 高流动性:基金投资组合本身剩余期限短,流动性高;投资人在基金交易时无需支付费用,变现成本低;
3. 稳定的收益:力争获取稳定的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的收益率。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6月21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 固定收益投资 | 41,968,053,326.26 | 45.28 |
其中:债券 | 41,968,053,326.26 | 45.28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2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9,119,889,674.40 | 9.84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 - | |
3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41,514,088,554.04 | 44.79 |
4 | 其他资产 | 81,494,308.26 | 0.09 |
5 | 合计 | 92,683,525,862.96 | 100.00 |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 项目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6.65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2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7,862,199,350.44 | 9.27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 天数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85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最高值 | 87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最低值 | 43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超过120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号 | 平均剩余期限 |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
1 | 30天以内 | 42.68 | 9.2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0.54 | - | |
2 | 30天(含)—60天 | 7.10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0.50 | - | |
3 | 60天(含)—90天 | 28.27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0.17 | - | |
4 | 90天(含)—120天 | 6.81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5 | 120天(含)—397天 (含) | 24.26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合计 | 109.12 | 9.27 |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240天的情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7,128,703,594.38 | 8.41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6,458,765,184.23 | 7.62 | |
4 | 企业债券 | 50,780,661.45 | 0.06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同业存单 | 34,788,569,070.43 | 41.03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41,968,053,326.26 | 49.50 |
10 |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 1,022,313,591.62 | 1.21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债券数量 (张)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
1 | 210409 | 21 农发 09 | 45,900,000.00 | 4,601,274,878.83 | 5.43 |
2 | 112408111 | 24 中信银行 CD111 | 13,000,000.00 | 1,292,647,366.01 | 1.52 |
3 | 112411011 | 24 平安银行 CD011 | 11,000,000.00 | 1,078,825,833.55 | 1.27 |
4 | 112312109 | 23 北京银行 CD109 | 10,000,000.00 | 992,821,321.78 | 1.17 |
5 | 112408065 | 24 中信银行 CD065 | 10,000,000.00 | 991,318,780.83 | 1.17 |
6 | 112404006 | 24 中国银行 CD006 | 10,000,000.00 | 986,252,226.98 | 1.16 |
7 | 112304023 | 23 中国银行 CD023 | 9,500,000.00 | 942,795,316.09 | 1.11 |
8 | 220214 | 22 国开 14 | 8,100,000.00 | 811,117,017.19 | 0.96 |
9 | 112409066 | 24 浦发银行 CD066 | 8,000,000.00 | 788,570,930.95 | 0.93 |
10 | 112415086 | 24 民生银行 CD086 | 7,500,000.00 | 746,526,738.61 | 0.88 |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 偏离情况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0 次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0.0339%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0.0098% |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 0.0164% |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使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加以控制。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含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 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4,287.44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4,322.09 |
3 | 应收利息 | - |
4 | 应收申购款 | 81,485,698.73 |
5 | 其他应收款 | - |
6 | 待摊费用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81,494,308.26 |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1 广发货币 A:
阶段 | 净值收益率 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4.01.01- 2014.12.31 | 4.8563% | 0.0017% | 0.3549% | 0.0000% | 4.5014% | 0.0017% |
2015.01.01- 2015.12.31 | 3.6954% | 0.0025% | 0.3549% | 0.0000% | 3.3405% | 0.0025% |
2016.01.01- 2016.12.31 | 2.5813% | 0.0007% | 0.3558% | 0.0000% | 2.2255% | 0.0007% |
2017.01.01- 2017.12.31 | 3.5596% | 0.0016% | 0.3549% | 0.0000% | 3.2047% | 0.0016% |
2018.01.01- 2018.12.31 | 3.6030% | 0.0018% | 0.3549% | 0.0000% | 3.2481% | 0.0018% |
2019.01.01- 2019.12.31 | 2.4127% | 0.0006% | 0.3549% | 0.0000% | 2.0578% | 0.0006% |
2020.01.01- 2020.12.31 | 1.9943% | 0.0013% | 0.3558% | 0.0000% | 1.6385% | 0.0013% |
2021.01.01- 2021.12.31 | 2.3617% | 0.0006% | 0.3549% | 0.0000% | 2.0068% | 0.0006% |
2022.01.01- 2022.12.31 | 1.8892% | 0.0007% | 0.3549% | 0.0000% | 1.5343% | 0.0007% |
2023.01.01- | 2.0005% | 0.0004% | 0.3549% | 0.0000% | 1.6456% | 0.0004% |
2023.12.31 | ||||||
2024.01.01- 2024.03.31 | 0.5142% | 0.0004% | 0.0885% | 0.0000% | 0.4257% | 0.0004% |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 71.3663% | 0.0049% | 18.5621% | 0.0029% | 52.8042% | 0.0020% |
1.2 广发货币 B:
阶段 | 净值收益率 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4.01.01- 2014.12.31 | 5.1073% | 0.0017% | 0.3549% | 0.0000% | 4.7524% | 0.0017% |
2015.01.01- 2015.12.31 | 3.9440% | 0.0025% | 0.3549% | 0.0000% | 3.5891% | 0.0025% |
2016.01.01- 2016.12.31 | 2.8276% | 0.0007% | 0.3558% | 0.0000% | 2.4718% | 0.0007% |
2017.01.01- 2017.12.31 | 3.8079% | 0.0016% | 0.3549% | 0.0000% | 3.4530% | 0.0016% |
2018.01.01- 2018.12.31 | 3.8516% | 0.0018% | 0.3549% | 0.0000% | 3.4967% | 0.0018% |
2019.01.01- 2019.12.31 | 2.6586% | 0.0006% | 0.3549% | 0.0000% | 2.3037% | 0.0006% |
2020.01.01- 2020.12.31 | 2.2393% | 0.0013% | 0.3558% | 0.0000% | 1.8835% | 0.0013% |
2021.01.01- 2021.12.31 | 2.6074% | 0.0006% | 0.3549% | 0.0000% | 2.2525% | 0.0006% |
2022.01.01- 2022.12.31 | 2.1339% | 0.0007% | 0.3549% | 0.0000% | 1.7790% | 0.0007% |
2023.01.01- 2023.12.31 | 2.2456% | 0.0004% | 0.3549% | 0.0000% | 1.8907% | 0.0004% |
2024.01.01- 2024.03.31 | 0.5743% | 0.0004% | 0.0885% | 0.0000% | 0.4858% | 0.0004% |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 60.9527% | 0.0037% | 8.2676% | 0.0015% | 52.6851% | 0.0022% |
1.3 广发货币 C:
阶段 | 净值收益率 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7.08.16- 2017.12.31 | 1.4787% | 0.0012% | 0.1342% | 0.0000% | 1.3445% | 0.0012% |
2018.01.01- 2018.12.31 | 3.5977% | 0.0018% | 0.3549% | 0.0000% | 3.2428% | 0.0018% |
2019.01.01- 2019.12.31 | 2.4131% | 0.0006% | 0.3549% | 0.0000% | 2.0582% | 0.0006% |
2020.01.01- 2020.12.31 | 1.9812% | 0.0013% | 0.3558% | 0.0000% | 1.6254% | 0.0013% |
2021.01.01- 2021.12.31 | 2.3489% | 0.0006% | 0.3549% | 0.0000% | 1.9940% | 0.0006% |
2022.01.01- 2022.12.31 | 1.8814% | 0.0007% | 0.3549% | 0.0000% | 1.5265% | 0.0007% |
2023.01.01- 2023.12.31 | 2.0061% | 0.0004% | 0.3549% | 0.0000% | 1.6512% | 0.0004% |
2024.01.01- 2024.03.31 | 0.5142% | 0.0004% | 0.0885% | 0.0000% | 0.4257% | 0.0004% |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 17.3897% | 0.0021% | 2.3528% | 0.0000% | 15.0369% | 0.0021% |
1.4 广发货币 E:
阶段 | 净值收益率 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6.03.09- 2016.12.31 | 1.9216% | 0.0009% | 0.2897% | 0.0000% | 1.6319% | 0.0009% |
2017.01.01- 2017.12.31 | 3.3835% | 0.0014% | 0.3549% | 0.0000% | 3.0286% | 0.0014% |
2018.01.01- 2018.12.31 | 3.4847% | 0.0017% | 0.3549% | 0.0000% | 3.1298% | 0.0017% |
2019.01.01- 2019.12.31 | 2.3155% | 0.0006% | 0.3549% | 0.0000% | 1.9606% | 0.0006% |
2020.01.01- 2020.12.31 | 1.9921% | 0.0013% | 0.3558% | 0.0000% | 1.6363% | 0.0013% |
2021.01.01- 2021.12.31 | 2.3615% | 0.0006% | 0.3549% | 0.0000% | 2.0066% | 0.0006% |
2022.01.01- 2022.12.31 | 1.8888% | 0.0007% | 0.3549% | 0.0000% | 1.5339% | 0.0007% |
2023.01.01- 2023.12.31 | 2.0004% | 0.0004% | 0.3549% | 0.0000% | 1.6455% | 0.0004% |
2024.01.01- 2024.03.31 | 0.5141% | 0.0004% | 0.0885% | 0.0000% | 0.4256% | 0.0004% |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 21.6721% | 0.0019% | 2.8632% | 0.0000% | 18.8089% | 0.0019% |
1.5 广发货币 D:
阶段 | 净值收益率 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23.10.20- 2023.12.31 | 0.4326% | 0.0013% | 0.0710% | 0.0000% | 0.3616% | 0.0013% |
2024.01.01- 2024.03.31 | 0.5744% | 0.0004% | 0.0885% | 0.0000% | 0.4859% | 0.0004% |
自基金合同生 | 1.0095% | 0.0009% | 0.1594% | 0.0000% | 0.8501% | 0.0009% |
效起至今 |
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利润分配按日结转为对应份额,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 100 元时,则 100 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 E 类基金份额。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5 年 5 月 20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2.1 广发货币 A
2.2 广发货币 B
2.3 广发货币 C
2.4 广发货币 E
2.5 广发货币 D
注: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1-利息税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变更为“(1-利息税率)×活期存款利率”。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广发货币市场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广发货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计价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保持在面值。一、 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计价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 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计价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计价: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四、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五、计价程序
在计价日,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计价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因基金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
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计价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计价方法的第 2、3 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日将 A 类、B 类、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D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该类基金份额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若该类基金份额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该类基金份额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不缩减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待其后该类基金份额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再增加投资人该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本基金每日将 E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已实现收益分配给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记入 E 类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账户。若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 100 元时,则 100 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相应 E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在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
3、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
4、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卖出 E 类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全部卖出 E 类基金份额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清。若累计收益为负,则投资人应当以现金方式全额弥补,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相应收益及损失。
5、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 T 日分红权益,T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仍享有 T 日分红权益。当日买入的 E 类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当日卖出的 E 类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红权益。
6、相同类别的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五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E 类基金份额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
A 类、B 类、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7 ⎛
R ⎞⎤365/7 ⎫⎪
⎨⎢∏ ⎜1+ i ⎟⎥
−1⎬×100%
七日年化收益率(%)= ⎪⎩⎣ i=1 ⎝
10000 ⎠⎦ ⎪⎭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 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 A 类、B 类、C 类、D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七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每工作日公告一次,披露公告截止日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E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及以最近七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披露。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七、基金的支付功能
本基金可作为现金的管理工具之一,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销售代理人处开立的银行账户相连接进行现金支付划款。基金份额持有人运用银行账户实现本基金支付功能的指令被视为对其所持有的相应价值基金份额的赎回指令。
本基金开通支付功能的具体时间和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与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E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I ×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I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I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I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I×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I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中 4 到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9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由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率。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销售费服务费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净值信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公告日前一个工作日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7日年化收益率、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含节假日)7日年化收益率。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以及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2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开放式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标的为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以分散投资、持续优化的原则构建组合,保持组合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等措施。发生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十)暂
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计价”中的“七、暂停计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一方面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本基金是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收益率受短期利率波动影响而波动
7.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
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8. 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与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每一份 C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 D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持有的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每 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每 1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每 100 份 D 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基金管理费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的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义务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A 类、B 类、C 类和 D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22)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税后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D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E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每一份 C 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 D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每 100 份 B 类/每 100 份 C 类/每 100 份 D 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
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因相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需要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 A 类基金份额或每一份 B 类基金份额或每一份 C 类基金份额或每一份 D 类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所持每一份 E 类基金份额具有 100 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上述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经大会召集人提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仍不参加计票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18 号 2608 室法定代表人:葛长伟
成立时间:2003 年 8 月 5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4,097.8 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
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人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
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依法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帐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