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 理财产品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QDII 理财产品
托管协议
合同编号:北京-QDII2023020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目录
托管协议
甲方: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莉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 38 号金龙财富中心 6 层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38 号金龙财富中心
联系人:王晓彤
联系电话:137-57170705
邮箱:wangxiaotong@hzbankwealth.com.cn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联系人: 武竞航
联系电话:010-65154401
邮箱:wujh_bj@bank-of-china.com传真:010-66595255
甲乙双方就甲方开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业务(下称“QDII 业务”),委托乙方作为理财产品资金的境内托管人,以及乙方委托其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有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8)第 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达成本协议。
1.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用语在本协议内有如下含义: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目的,除非特别说明,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国家外管局: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日: 指除去周六、周日、所有国内法定节假日以及香港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正常工作日
投资管理人: 甲方自行进行投资管理时,指甲方;甲方委托他人投资管理时,指其委托的特定投资管理人
境内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代理人: 乙方委托的代乙方在中国境外履行其对托管资产的全部或部分职责的境外托管人。
次托管人: 指针对甲方或投资管理人选定的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特定市场,根据本协议约定,由境外托管代理人根据各市场的业务惯例,通过合理适当的方法和程序,而选择确定的将代理境外托管代理人在该等市场履行全部或部分托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
第三方: 除委托人、投资管理人、境内托管人、境外托管代理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实体。
托管资产: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委托乙方包括乙方通过境外托管代理人保管的所有理财产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保管的账户中的现金、证券及该等资产衍生的各种权益。然而,乙方将不对任何乙方未按本协议所述收到的托管资产,或乙方按本协议所述已送交或被移交给甲方的托管资产负责。
授权通知: 甲方或投资管理人经甲方批准事先向乙方提供的注明授权人士的名单、权限、期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事项的书面授权通知。
授权人士: 甲方或投资管理人的授权通知所指定的有权就托管资产按指令程序向乙方发出指令的人士。
投资指引: 指甲方为开展投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并下达给投资管理人和乙方的关于允许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范围、品种、比例、规定、投资收益目标、投资基准、风险容忍度等内容的文件。
指令: 指甲方或投资管理人通过授权人士根据指令程序就托管资产向乙方发送的指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划指令及交易结算指令。
指令程序: 指本协议第 4.4 条规定以及甲乙双方不时以书面方式修改的甲方或投资管理人授权人士就托管资产向乙方发送指令的程序和方式。
公司行动: 指会影响客户持仓证券清算及账面处理的信息,及其他与客户持仓证券所在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账户: 指为接收和保管托管资产以甲方名义,在乙方的账目中开立的账户(包括现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现金: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不时存于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的任何货币现
金。
现金账户: 指在乙方的账目中以甲方名义开立的现金账户,以记录乙方从甲方收到或为托管资产利益而收到或支付的所有现金的账户。
证券: 指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按本协议规定不时托管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存托证等任何有价证券。
证券账户: 指在乙方的账目中以甲方名义开立的以记录乙方从甲方收到或为托管资产利益而收到的全部证券的账户。
证券系统: 指通常履行证券存放机构职责的公认记账或其他结算系统、结算所,而在乙方或境外托管代理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托管职责的司法管辖区内,惯常利用该系统进行证券结算活动包括利用该系统转让、结算、交割、存放或保管有证或无证的证券。该系统包括为其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运营商或结算银行提供的任何服务。
《操作备忘录》: 指甲乙双方以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的《操作备忘录》。各方可根据市场的变化、甲方服务需求的变化、以及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服务条件的变化,经各方同意不时修订《操作备忘录》。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理财产品 指甲方发行并不时委托乙方托管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
2.托管委托
12.2 条规定为限, 乙方可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
2.4 乙方对托管资产、境外托管代理人所作出的行为或不当行为的责任根据本协议第 16 条规定承担。
3. 托管服务
3.1 服务水准
就甲方不时存放于乙方的托管资产,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条款,确保自身并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以专业托管人商业上的合理谨慎及努力并在考虑投资当地的法律及市场惯例和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严谨操作方针和程序下,向甲方提供本协议明文规定的托管服务。
3.2 资产保管
(1) 甲方将向乙方交付在本协议项下拟被托管的托管资产。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可以随时追加或提取托管资产。
(2) 除非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乙方应在收到授权人士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支付现金、售出或交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乙方应不时将对托管资产的保管有重大影响的及甲方书面要求的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
(3) 乙方应当确保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按照本协议的要求,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尽其商业上合理努力,采用符合法律规定或行业惯例的方法履行专业托管人的义务,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许可下,安全、完整地持有和保管托管资产。未获授权人士指令,在相关法律及法规许可下,乙方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要求其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放弃对任何托管资产的持有。乙方对其实际有效控制范围之外的资产不承担托管责任。
(4) 乙方应当自身,并应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在账目中将托管资产与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在其账目中将托管资产中的证券与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保管的第三人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乙方应自身,并确保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将不同理财产品的资产实行严格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独立估值;乙方应自身,并要求其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将托管资产的债权与不属于该理财产品的债务相互抵消。
(5) 在遵守托管资产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除非根据甲方书面同意或按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另行的约定,乙方应确保自身,并
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乙方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并且,乙方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在相关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下,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清算财产。乙方应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根据适用法律,采取一切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任何托管资产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乙方知道任何托管资产将被视为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清算财产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应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通知甲方。双方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对甲方的等额债务,除非上述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在此情况下,乙方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将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该等现金归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乙方违反本协议 3.2 (5)条的规定。
(6) 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乙方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利用托管资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托管资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7) 除非依据本协议约定或取得授权人士的指令外,乙方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资产。如因乙方或境外托管代理人的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托管资产的缺失、账实不符,给理财产品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8) 乙方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尽商业的合理努力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与托管资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3.3 账户开立与证券登记
3.3.1 账户开立
根据甲方和相关适用法律的要求,乙方应在其账目中为每一理财产品以该理财产品名义或以该理财产品为受益人开设和维持账户,账户用于接收或记录乙方从甲方或为托管资产利益而收到的现金。在账户开立后,乙方应将账户信息通知甲方。
3.3.2 境内托管账户
境内托管账户由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账户名称为
“甲方名称(产品名称)”,具体以实际开立为准。
3.3.3 境外托管账户
乙方应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立理财产品的境外外汇托管账户、境外人民币托管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
3.3.4 证券登记
(1) 乙方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境外托管代理人为其境外托管网络,保管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证券登记应符合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许可下,乙方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甲方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在自己的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属于境外托管代理人的客户,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3) 除非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所引致,乙方将不保证其或境外托管代理人所接收托管资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4) 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指示为甲方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3.4 清算
3.4.1 乙方清算职责
乙方应执行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办理托管资产在境内托管账户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清算账户、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汇划以及相关汇兑手续,或将托管资产划回甲方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或支付相关费用。
3.4.2 境内清算的实施
3.4.2.1 现金汇划指令
现金汇划指令是甲方在运用托管资产时,由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向乙方发出的在境内托管账户与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清算账户、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现金汇划或将现金汇回甲方指定的账户以及其他现金划拨的指令。
3.4.2.2 现金汇划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1) 乙方按照本协议第 4 条的规定执行授权人士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对于授权人士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
若甲方、投资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授权人士的授权,则乙方在收到有关上述撤销或更改的书面通知前,因乙方依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现金汇划指令的授权人士所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行事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 如为限期执行的指令,甲方应当合理考虑乙方业务处理的时间。乙方对现金汇划指令验证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3.4.3 境外清算的实施
(1) 乙方应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根据授权人士的指令,在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惯例下,售出、转让、转移或存托托管资产, 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并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
(2) 除非甲方另有书面指令,乙方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应当向投资管理人付款。
(3) 甲方自身并应确保投资管理人遵循相关投资指引的规定。
(4) 乙方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按甲方的指令,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托管资产。在没有收到甲方关于接收对象变化情况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乙方对其根据善意原则做出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拨的资产因无人领取被退回,乙方应在被退回后通知甲方,并按甲方的指令处置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
3.5 收入托收
乙方应当在利息、分配、补偿或其它权益实收后,贷记托管资产的有关账户。甲方认可乙方可在该等权益的应收日,根据善意原则和业务惯例,贷记托管资产的有关账户。如在乙方根据情况判断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上述权益,甲方应同意取消应收日所作的有关托管资产贷记。甲方认可,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有权收回有关现金及要求支付所发生的有关的合理费用及利息。
3.6 税收预扣及退税
(1) 甲方授权乙方支付或预扣与账户的投资或交易有关的任何应税金额。乙方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代表甲方办理获取各市场税收法律环境规定可获得的税收利益的手续。在符合回收税款有关条例的情况下,经甲方书面授权及指示,乙方可代理甲方向相关的税务机构申请与托管资产投资相关的税务豁免,并负责办理相关的一切手续,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预扣税款的退税手续,但前提为甲方应及时提供其所应提供的一切所需文件。
(2) 甲方自身或应确保投资管理人向乙方提供所需要的任何文件、证书或声明,并在签署文件及其它事宜上提供协助。但是相关资料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由甲方负责。
(3) 除非甲方要求并经乙方同意,乙方没有其它与托管资产无关的税务申报、报告以及相应的义务。
(4) 甲方应自行做出相关税务决定。
3.7 公司行动
(1) 乙方在收到与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证券有关的公司行动信息后,应在收到该等公司行动信息后的合理时间内将所收到的公司行动的详细资料及回复截止期限通知甲方或投资管理人。
(2) 若在回复截止期限前没有得到甲方或投资管理人的对公司行动做出的指令,乙方将按照甲方或投资管理人预设的公司行动标准指令行事,如没有预设的公司行动标准指令,乙方将不执行该项公司行动。在回复截止期限前没有得到甲方或投资管理人的对公司行动做出的指令情况下,如果境外托管代理人对其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应采取相应行动存在疑问,境外托管代理人可以获取法律顾问或相应机构的建议,乙方不承担境外托管代理人按照该建议行事的责任。
(3) 公司行为的通知/要约文件可能包括限制或排他性条款,甲方负责审核此类条款/通知/文件。乙方不声明甲方有资格获得要约,也不声明任何选择参与的指示能够被发行商及其代理机构执行/接受。乙方对公司行为文件的内容、充分性、精确性、将其发送给甲方的公司行为文件以及任何相关申请结果不负责。如果甲方指示乙方按公司行为通知采取措施,乙方有权信赖相关指示和所提供的任何资讯,并将其作为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公司行为的相关限制/排他性条款。
3.8 现金管理
甲方负责进行现金管理,以满足投资与提取资金的支付需要。
如果相关市场的相同货币同类存款的通行利率为负值,境外托管代理人可能因此对境外托管账户中的现金收取利息或相应费用。
3.9 货币兑换
(1) 甲方认可,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在此类交易中可能为交易对方。如为交易对方,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有权保留其作为交易对手所取得的任何收益。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服务费用可依据外汇市场的国际交易日的费率自主决定,并保留有关佣金或收益。甲方应负责货币兑换导致的任何合理费用或任何责任。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披露此类交易的任何佣金或收益,或就这些佣金或收益向甲方做
出交代。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可以依据其认可的条款签署外汇交易净额结算协议。
(2) 乙方应当依据授权人士的指令,直接或授权境外托管代理人与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或任何第三方机构进行兑换。
3.10 证券出借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甲方与乙方可另行签订关于证券出借业务的协议。否则,乙方或境外托管代理人无权出借任何托管资产。
3.11 关联交易条款
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项,如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规定构成甲乙双方各自的关联交易,则双方一致承诺:
(1) 本合同项下涉及的交易事项均应当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的确定均应当符合公允性原则,并以公平市场价格进行。
(2) 该等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各方内部审批程序要求,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经各方内部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按照监管的要求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3) 乙方应依照《理财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要求向甲方提供所需关联方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具体托管人关联方名单及更新参考每年年报最新披露数据。
4. 指令
4.1 投资管理人
若投资管理人非甲方时,甲方应事先将其委任的投资管理人书面通知乙方,并在任何投资管理人退任或终止委任时及时通知乙方。
4.2 授权通知
甲方或投资管理人应事先向乙方提供书面授权通知,将授权人士的详情及签字式样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若甲方或投资管理人改变任何授权人士的名单或权限时,应以书面形式将变化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该等有关授权变动的书面通知之前,若接到原有名单上的人士的指令或指示,根据善意原则按照该等指示、指令和其它信息行事,则乙方对该等行为及后果,以及该等有关授权人变动的书面通知的传送迟误或错误,或不传送等行为及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4.3 发送指令
甲方或投资管理人应根据指令程序向乙方通过授权人士对托管资产的托管发送指令。乙方应按授权人士的指令对托管资产进行托管。当甲方或投资管理人的授权人士有两个或以上时,除非甲方或投资管理人事先有另外书面通知,否则,乙方可执行任何一位授权人士的指令。乙方除非收到甲方或投资管理人更换授权人士的书面通知,否则,可按原授权人士的指令对托管资产进行托管。各类指令发送截止时间如下。对于超过以下截止时间发送的指令,乙方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执行成功。
1.境内人民币汇款 | |
同行本地 | 当日 15 点前 |
同行异地 | 当日 15 点前 |
跨行汇款 | 当日 15 点前 |
指定到帐时间到 | 提前 2 个工作小时 |
2.结售汇 | |
对手方为中行 | 当日 15 点前 |
3.境外汇款 | |
境内划至境外 | 大额申报 当日 10 点前 汇款金额在 1000 万港币或 1000 万美元以下 前一日 16 点前 汇款金额在 1000 万港币(含) 或 1000 万美元(含)以上 |
划款时间:当日 10 点前 | |
境外划至境内 | 划款前一日 16:00 点前 紧急情况下当日 10 点前 |
4.境外换汇指令 | 当日 17:30 前 |
4.4 指令程序
授权人士应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
(1) S.W.I.F.T.指示;
(2) 加密传真;
(3) 电脑可读指令,通常用于甲方与乙方书面约定的某些信息的传送;
(4) 授权邮件发送的授权人士签署的书面指令;
(5) 甲方与乙方书面约定的根据甲方规定的条件经测试鉴定的其他通讯方式。
4.5 执行指令
乙方收到授权人士按上述第 4.4 条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后,应指定专人验证现金汇划指令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真实性,经查验无误后,方可按相关市场惯例尽合理努力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按本协议约定通知甲方。乙方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确认所有乙方在乙方收到甲方撤销或变更其指令前,按甲方指令根据本协议条款代表甲方签署的文件或所做出的适当行动。双方同意,如有关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当地市场惯例,乙方无须执行有关指令,但乙方应在无不合理的延误下尽快通知甲方有关情况,乙方无须就此而引致的延误或不作为负责。此外,乙方无需就其在有合理理由下向甲方或授权人士澄清指令所产生的延误而引起的损失负责。
4.6 不当指令
若任何授权人士没有按照上述第 4.4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发送指令或任何指令未经授权人士按签字式样签署,乙方应该拒绝执行。
若乙方认为某项指令未包含其执行指令所合理必须的全部信息,乙方应及时通知授权人士。在未收到满意的澄清或确认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5. 托管资产核算与估值
5.1 估值日
理财产品的估值日以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为准。
5.2 估值对象
理财产品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5.3 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由甲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作为对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估值核算的依据。
5.4 估值程序
甲、乙双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对理财产品进行估值核算、净值核对(产品的估值条款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用于向投资者报告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甲方应于约定的估值核对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并发送给乙方,由乙方对甲方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当甲方与乙方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重新计算核对。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以甲方对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5.5 估值错误的处理
(1)甲方和乙方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份额净值错误。
(2)理财产品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甲方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乙方,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6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理财产品实际交纳税金与理财产品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
客观原因,在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数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数据来源受到限制等,甲方和乙方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理财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甲方和乙方免除赔偿责任。但甲方和乙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7 理财产品的会计政策
(1) 甲方为理财产品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 理财产品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 理财产品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5) 甲乙双方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6) 甲乙双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资产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理财产品财产的安全。
(7) 乙方定期与甲方就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及确认。
(8)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甲、乙双方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6. 投资监督报告
(1) 乙方在本协议下的投资监督职责具体为双方协商一致的“投资监督事项表”。在双方估值并对账确认,且相关数据齐备后,乙方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投资管理人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或相关法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2) 甲方认可,乙方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投资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投资管理人。乙方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3) 无投资责任:乙方不会因为提供投资监督报告而承担任何因甲方或投资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
7. 信息和报告
7.1 乙方法定报告
乙方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对于乙方提供上述报告,甲方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7.2 定期信息和报告
甲乙方协商一致后,乙方可根据业务需要向甲方提供与托管资产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报告。
7.3 信息披露
(1)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2)甲、乙双方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甲方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需要由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经乙方复核无误后,由甲方予以公布。
(3)甲方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天内、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天
内、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天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
报告,并发送至乙方。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天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天的,甲方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乙方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甲方。
8. 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 乙方应妥善保存甲方托管资产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乙方应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按照境外的法律法规、业务惯例保管与境外托管账户托管业务相关的资料。
(2) 乙方有权保留其作为协议签署方而应持有的协议正本。
9. 行政服务排除
9.1 甲方确认乙方于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托管服务并不构成提供专业法律、税务、会计或投资意见。
9.2 甲方确认其将不会以乙方于本协议项下提供的资料、报告或讯息作为其或投资管理人进行交易及投资的依据、或以此取代其对托管资产的投资符合投资指引及相关法规的监督责任。
10. 保密
(1) 各方(“接收方”)应对有关本协议条款和另一方(“披露方”)向其提供的关于披露方和其关联公司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与披露方业务、经营、投资政策、财务、客户、统计、人员、技术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保密信息”)保密,并应仅为本协议的目的或披露方同意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乙方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遵守其在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
(2) 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部分的信息:(a)除了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的渠道外,接收方已公开得到的信息;(b)通过公开渠道可取得、并非由接收方未获授权或违反本协议而向公众披露的信息;或(c)不是从披露方取得的信息或并非从违反了对披露方的任何法律、合约或受信保密责任的人士处取得的信息。
(3) 如披露方书面同意接收方将保密信息告知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接收方在将有关保密信息告知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同利用之前,应当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该第三方遵守接收方在本条项下的保密义务。
(4) 在接收方因适用法律程序、上市规则、传召出庭令、民事或监管调查限令和/或其他类似程序中就信息或文件提出的口头提问、讯问或要求而必须或被要求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或关于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条件或其他事实(包括前述各项的状况)时,在适用之法律和/或规定允许的情况下,接收方将(a)在合理可行时尽快知会披露方有关事件;(b)就是否宜采取行动拒绝或收窄该等要求的范围征询披露方意见;(c)若做出披露是必须的做法,则与披露方合作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争取一项命令或其它可靠保证,以确保指定部分之保密信息获得适当的保密处理。披露方同意,就根据本第 4段所载披露方要求采取之行动而言,披露方应偿还接收方发生的一切合理收费和开支,包括但并不限于接收方的顾问的费用,惟该等披露要求并不因接收方违反本协议而引致。
(5) 本条款所述的第三方不包括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及次托管人、代理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意见的核数师或法律顾问、证券系统或登记账户系统机构。
(6)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 3 年后终止。
11. 甲方对乙方的监督与检查
(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乙方的接受甲方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
(2) 乙方应协助和配合甲方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托管资产的账簿资料;甲方人员可对上述情况和资料进行必要的记录。
(3)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委托资产托管业务中存在的任何问题,须向乙方作出书面提示;乙方在接到提示后,应立即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甲方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12. 托管人的更换
12.1 境内托管人的更换
(1) 发生本协议约定的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乙方应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乙方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托管资产。
(2) 甲方应要求投资管理人和接任境内托管人配合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3) 本协议终止后,在甲方收回托管资产或委任新的境内托管人并履行职责前,乙方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原境外托管代理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职责,但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托管费用。
12.2 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更换
(1) 如乙方提出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乙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
(2) 乙方应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代理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托管资产。
(3) 甲方应要求投资管理人配合乙方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4) 在新的境外托管代理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代理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职责,但甲方应支付相应的托管费用。
13. 托管费
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就提供本托管协议所述服务双方约定的托管费用及其它与托管资产有关的应由甲方承担的实付实收支出,包括合理的律师、会计及税务费用支出等合理费用支出。托管费入账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跨境托管业务收入】账 号:【9201765687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托管业务部】
14. 声明与保证
14.1 甲方声明并保证
(1) 甲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 甲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的条款对甲方合法、有效;
(3) 甲方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章程、不会与以甲方为主体的任何协议、契约相冲突;
(4) 甲方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监管机构及权力机关的相关要求承担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金融制裁工作职责(以下统称反洗钱),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反洗钱控制措施,对其自身客户开展反洗钱尽职调查等管控工作,确保所管理的资金来源合法,资金管理及投资使用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涉及被联合国、 FATF、APG、EAG、BIS、IOSCO、IAIS、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公安部、外交部、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等受中国政府全面认可的,以及由中国政府或中国相关监管机关发布的境内/外制裁规则制裁的人员或行为等。甲方应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与乙方共享本业务项下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相关情况;
(5) 除非乙方明确同意外, 甲方应保证委托给乙方的资产不存在任何可能阻止乙方自由行使本协议权利的法律阻碍事宜,并在正常交易活动中,不允许对托管资产发生任何性质的债务,影响乙方自由行使本协议的权利;
(6) 甲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前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真实;
(7) 甲方声明并保证,当前述声明和保证事项发生变动时,甲方将在无不合理延误下尽快地通知乙方;
(8) 甲方声明并保证,开展 QDII 业务时,自身已获得国家外管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并保证在向乙方发出境内至境外的划款指令时保证此次汇出金额尚在甲方 QDII 投资剩余额度范围内;开展 RQDII
业务时,自身汇出境外的规模不超过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最大规模,如调整备案规模,将在备案完成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9) 对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与乙方建立对账机制,就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定期核对,为乙方核查申购、赎回、分红情况提供支持和便利。
14.2 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
(1) 乙方为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从事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业务资质;
(2)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的条款对乙方合法、有效;
(3) 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不会与以乙方为主体的任何协议、契约相冲突;
(4) 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所选择的境外托管代理人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资格要求且具备托管能力;
(5) 为甲方提供的托管服务,符合本协议所承诺及约定的托管服务水平;
(6) 乙方进一步声明并保证,前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真实;
(7) 乙方声明并保证,当前述声明和保证事项发生变动时,乙方将在无不合理延误下尽快地通知甲方;
(8) 与甲方建立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就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定期核对,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情况;
(9)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因业务开展、内控管理所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保证负责。
15. 禁止行为
15.1 甲方禁止行为
(1) 洗钱;
(2) 与投资管理人、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3) 中国和境外的相关法律及规定禁止的行为。
15.2 乙方禁止行为
乙方不得进行以下任一行为:
(1) 将托管资产与乙方的自有资产混同管理,在乙方的账册上,没有与由乙方托管的其他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没有将不同的理财产品分账管理、独立核算;
(2) 以相关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等甲乙双方就托管事务约定原则以外的方式利用、处置、动用、处分托管资产;
(3) 与投资管理人、境外托管代理人等第三方合谋获取非法利益;
(4) 中国和境外的相关法律及规定禁止的行为。
15.3 互相独立
甲、乙双方在行政、财务上应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应相互兼任。
16. 责任赔偿
(1) 乙方应以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代理人。在符合本协议第 2.3 条、第 3.2 条的要求下,乙方除非有故意不当行为或疏忽的行为,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2) 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给托管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3) 由于境外托管代理人或乙方的其他代理人在为本协议提供服务或管理的过程中的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给托管资产造成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决定境外托管代理人或乙方的其他代理人是否有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应根据乙方与境外托管代理人、乙方与其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劵市场惯例而决定。乙方可就上述损失向责任方索赔或提起诉讼,或应
在甲方索赔或提起的诉讼中提供证据或给予甲方其他配合。
乙方的其他代理人指乙方委任的提供本协议项下其任何托管服务的除境外托管代理人之外的第三者,但不包括本协议第 6(2)条所述的提供数据和信息的中介机构、市场的证劵系统以及为行业一般惯例使用的任何第三方,如各种市场信息提供机构、计算机及相关服务供应商、行业通讯或配对设施、及快递服务商等。
(4) 甲方因没有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托管费用以及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应尽义务,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应予赔偿。如甲方未能偿付托管资产涉及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乙方对托管资产等额于甲方应付未付的债务数额部分享有留置权。
(5) 甲方应补偿乙方(包括境外托管代理人)其因按照本协议规定而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然而,该损失应不是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引致的。
17. 免责条款
(1) 任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仅限于另一方的直接损失。
(2) 乙方对市场的证券系统的作为、不作为或破产, 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本条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3)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4) 乙方在按照本协议规定而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或托管资产所产生的影响,不负责任。
18.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1)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港澳台地区法律除外)。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议商进行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或任何一方不愿意协商的,由甲方所在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19. 协议的转让、分割性和存续义务
(1) 未获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利益、责任或义务。
(2) 如果依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或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本协议的部分条款无效、违法或不可实施,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实施,双方仍应履行。
(3) 本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协议一方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的对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报酬请求权、交付资产等权利。
20. 托管协议修改和终止
20.1 托管协议修改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20.2 托管协议终止
20.2.1 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托管协议可提前终止: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提前终止本协议;
(2) 任何一方提前 90 日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3) 一方严重违反有关适用法律规定的义务或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书面通知提前终止本协议;
(4) 任何一方根据相关法律清盘、破产、解散,并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乙方不再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或或甲方不再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该方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6) 一方被兼并或分立,对方不同意其转让本协议权利和义务并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7) 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已清算完毕且甲方确认不会再委托托管;
(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外管局要求更换境内托管人。
21.2.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 甲方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乙方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 甲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3) 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乙方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 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甲方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甲方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5) 甲方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乙方评估认为甲方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等级过高。
20.2.3 本托管协议依据第 20.2.1 条终止的,乙方应在本协议终止后的【60】个工作日内,将托管资产按授权人士的指令转移给继任境内托管人或授权人士指令中指定的其他任何人。任何存放于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授权人士的指令转移至继任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在该证券系统的账户,或授权人士指令中指定的其他账户。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指令及时将相关文件和印鉴、印章移交甲方。
20.2.4 若本协议终止后,由于甲方仍未委任继任托管人或未按上述规定发送指令,乙方应当以诚实信用的原则,仍然持有托管资产,乙方有权收取合理的托管费用。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将托管资产转移至甲方名下。
20.3 单个理财产品的托管终止
若出现单个理财产品终止或其他终止托管事项时,双方应按照该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对该理财产品托管资产进行清算、分配和移交。
21. 协议期限
(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 20.2 情况发生之日止。
(2)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 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及其附件共同构成完整的协议,取代以前的所有的协议、协商,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23. 通讯
除非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有不同规定,一方给予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和其他通讯应按本协议抬头双方约定的地址和方式等联络详情送达,或该方不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的其他联络详情送达。
24. 其他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友好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杭银理财与中国银行之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无正文)
甲方: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附件 1
产品名称 | 核算本位币 | 年托管费率 | 托管费付费频率 |
杭银理财幸福 99 美满固收 (QDII)7 天持有期美元理财 | 美元 | 0.05% | 按季 |
甲方: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章)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分行托管业务专用章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附件 2
投资监督事项表若托管资产超过下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措施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监控类别 | 监控内容 | 说明 | 备注 |
投资范围 | 产品所投资债券的国际评级需在 (BBB)及以上。 | ||
投资比例限制 | 产品投资于单只债券的市值不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 ||
投资比例限制 | 产品投资单一货币基金的金额不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30%。 |
上述条款中投资范围:产品所投资债券的国际评级需在(BBB)及以上。该评级托管人监督系统目前取值彭博综合评级,待托管人系统开发完成后实施监控,具体监控日期待托管人另行通知。
附件 3 境内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
授 权 通 知 书
中国银行托管中心:
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下人员有权进行我公司管理的理财产品的划款指令性文件签发工作。
签发的指令性文件必须包含下表至少经办人员(任一)、复核人员(任一)、审核人员(任一)签字或印章及划款指令专用章方为有效。其中经办人、复核人和审核人担任角色彼此独立,不可相互重叠。
□经办人员 □复核人员 □审核人员
本授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以往日期发送的同权限类别授权书同时废止,如有变更将出具更新授权通知书。
授权人员签字及印章样本、划款指令专用章预留印鉴如下:
文件类型 | 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 | 签字 | 签字印章 |
指令 | |||
文件类型 | 审核人员 | 签字 | 签字印章 |
指令 | |||
授权邮箱 | |||
印章 | 划款指令专用章 |
专用章
注:1.经办人签字、复核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及预留划款印鉴四要素应同时具备,该文件方为有效的指令性文件。
2.经办人、复核人、审核人不得为同一人员。
3.授权人员、印章等如有变更将出具全部人员和印章的授权通知书。
4.授权通知书需同时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签章方为有效。
公司名称:
(公章,法人代表签章) 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 4
境外指令授权通知书
授 权 通 知 书
中国银行托管中心:
按照贵我两方合同约定,我司现就以下产品有关账户下发送各类指令及从贵司接收账户相关报告及信息的人员进行授权:【填写产品名称,可填多个】。具体授权权限类型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和其他相关信息请见附件。
请贵司按照本授权通知书的内容办理该产品账户下指令执行等有关事务。
盖章:【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方为有效】 xx 年 xx 月 xx 日【日期必填】
授权通知书附件 A
产品名称:[请填写,填写内容请与面函一致]管理人:[请填写]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托管人:
管理人 QDII 业务负责人:[请填写]
1.有权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发送指令的人员信息:
姓名 | 签字样本 | 组别 (经办/复核/审核) | 证券交割指令 (Y/N) | 公司行动/代理投票指令 (Y/N) | 境外外汇交易/境外定期存款指令 (Y/N) |
请选择:指令文件须同时由□经办人员 □复核人员 □审核人员组别中各一人签字方为有效,且签字人员不可重叠。
2.如需通过电话方式进行境外外汇交易,请将境外外汇交易及境外定期存款交易的电话交易密码寄送到以下地址(适用于申请新密码):
[请将地址、收件人信息填写此处]
3.经 SWIFT 发送证券交割指令需符合以下指令来源(如适用):
指令类型 (MT***) | BIC 代码 | Institution Name | “95P:MEOR”栏位内 容 |
4.有权以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形式接收账户相关报告及其他信息的人员信息:
姓名 | 邮箱地址 | 电话号码 | 传真号码 |
5.本授权书中提及的管理人 QDII 业务负责人及授权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附后。
备注:本授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以往发送的同权限类别授权书同时废
止,今后如有变更将重新出具全部人员的授权通知书。
公司盖章:【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方为有效】 xx 年 xx 月 xx 日
授权通知书附件 B
产品名称:[请填写,填写内容请与面函一致]管理人:[请填写]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托管人:
管理人 QDII 业务负责人:[请填写]
1、有权以传真形式或邮件形式发送指令的人员信息:
姓名 | 签字样本 | 组别 (经办/复核/审核) | 第三方基金申购赎回指令 |
请选择:指令文件须同时由 □经办人员 □复核人员 □审核人员 组别中各一人签字方为有效,且签字人员不可重叠。
备注:本授权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以往发送的同权限类别授权书同时废止,今后如有变更将重新出具全部人员的授权通知书。
公司盖章:【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方为有效】 xx 年 x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