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保险人”)
旅行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 附加旅行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苏黎世中国旅行人身意外伤害团体保险附加旅行行李物品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若批注内另行载明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则以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受保旅程中穿戴或携带的属于被保险人本人的个人物品、手提电脑【释义一】及行李意外遗失或毁损,或被保险人在高尔夫球会馆内及往返该会馆途中所携带的高尔夫球用具(包括但不限于高尔夫球袋、球、推车及伞)意外遗失或损毁,保险人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赔付上述遗失或损坏行李物品的重新购置价【释义二】或维修费用,两者以低者为准。免赔额将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保险人对下列情形、损失或物品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任何在发现遗失后二十四小时内未向当地警方报失或未能提供有关报告的任何损失;
二、 任何原因不明的遗失或神秘消失;
三、 现行流通货币、信用卡、储蓄卡、股票、债券、邮票、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珠
宝首饰或配件,文稿、图样、图画、图案、模型,各种文件、证件、账簿或其它商业凭证簿账册,各种陆上、水上以及空中的交通工具及其零配件;
四、 任何由于磨损、逐渐退化、虫蛀、侵蚀、腐蚀、腐烂、发霉、真菌、空气状况、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干燥、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刮损、凹痕、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造成或引致的损失或损毁;
五、 由于海关条例而遭到扣留、破坏、隔离、检疫或销毁所引起的损失;任何政府没收的违禁品或非法携带或交易的物品;
六、 任何并非与被保险人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同时托运的行李物品,或因独立邮寄或托运xxx与物件所导致的损失;
七、 已获第三者或机构提供免费维修服务,使其恢复正常的物品;
八、 任何公共场所因无人看管而遗失的物品,或在未上锁的车辆或无人看管的车辆内引起遗失的物品;
九、 任何存录于磁带、记忆存储卡、磁碟的资料遗失;十、 任何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失,如玻璃或水晶;
十一、 任何在酒店或公共交通工具提供机构保管下的物品损失或损毁,除非发现损失或损毁后三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该酒店或公共交通工具提供机构;
十二、 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政府项目、旅行社、旅游承办商或旅程内提供服务的机构或人士得到补偿的损失;
十三、 遗失高尔夫球,但如高尔夫球盛载于高尔夫球袋内并同时遗失则除外;十四、 参加高尔夫球运动的时候损毁或丢失的高尔夫球;
十五、 任何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十六、 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第五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单或保险凭证险及保险人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于自旅行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保险人:
1. 被保险人雇主出具的商务旅行证明或投保人同意或认可被保险人旅行的证明;
2. 当地警方在事发 24 小时内出具的事故证明;
3. 遗失或损坏物品的购买单据,包括购买日期、价格、型号及类别;
4. 公共交通工具提供机构、酒店或其他机构提供的遗失正式通知或确认书及损失未赔偿证明;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一、主合同解除、期满、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期满日当日二十四时;
三、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第八条 释义
一、手提电脑:包括笔记本电脑、记事簿型电脑或迷你记事簿型电脑,不包括个人数码助理
(PDA)、平板电脑及掌上电脑(HHC)。
二、重新购置价:指以同一或类似的材料和质量重新换置受损财产的价值或费用,但须扣除损耗及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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