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QSTSKJG-SG-01)
兰溪市马涧镇清水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
(合同编号: QSTSKJG-SG-01)
招 标 人:兰溪市水务建设工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 标代理单位: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备 案 单 位:兰溪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日 期:二○一九年三月
目 录
第一卷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4
1、招标内容及项目概况„„„„„„„„„„„„„„„„„„„„„„„4
2、投标人资格要求„„„„„„„„„„„„„„„„„„„„„„„„„4
3、资格审查方式„„„„„„„„„„„„„„„„„„„„„„„„„„4
4、招标文件的获取„„„„„„„„„„„„„„„„„„„„„„„„„4
5、投标文件的递交„„„„„„„„„„„„„„„„„„„„„„„„„4
6、发布公告的媒介„„„„„„„„„„„„„„„„„„„„„„„„„4
7、行政监督部门„„„„„„„„„„„„„„„„„„„„„„„„„„4
8、联系方式„„„„„„„„„„„„„„„„„„„„„„„„„„„„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
1、 总则„„„„„„„„„„„„„„„„„„„„„„„„„„„„„„10
2、 招标文件„„„„„„„„„„„„„„„„„„„„„„„„„„„„12
3、 投标文件„„„„„„„„„„„„„„„„„„„„„„„„„„„„13
4、 投标„„„„„„„„„„„„„„„„„„„„„„„„„„„„„„15
5、 开标„„„„„„„„„„„„„„„„„„„„„„„„„„„„„„16
6、 评标„„„„„„„„„„„„„„„„„„„„„„„„„„„„„„17
7、 合同授予„„„„„„„„„„„„„„„„„„„„„„„„„„„„17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8
9、 纪律和监督„„„„„„„„„„„„„„„„„„„„„„„„„„„18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9
第三章 评标办法 „„„„„„„„„„„„„„„„„„„„„„„„„„„20
1、评标原则„„„„„„„„„„„„„„„„„„„„„„„„„„„„ 20
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20
3、评标程序和内容„„„„„„„„„„„„„„„„„„„„„„„„„ 20
4、决标„„„„„„„„„„„„„„„„„„„„„„„„„„„„„„ 2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5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25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5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3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42
第二卷 „„„„„„„„„„„„„„„„„„„„„„„„„„„„„„„„ 50
第六章 图纸 „„„„„„„„„„„„„„„„„„„„„„„„„„„„„ 51
第三卷 „„„„„„„„„„„„„„„„„„„„„„„„„„„„„„„„ 52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53
第四卷 „„„„„„„„„„„„„„„„„„„„„„„„„„„„„„„„ 9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91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LXSL20190315-002
兰溪市马涧镇清水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由金华市水利渔业局 以金市水管 [2018]32 号文件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兰溪市水务建设工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公开招标,由浙江省兰溪市公证处进行公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标内容及项目概况:
1.1 招标内容:大坝加固工程、溢洪道处理工程、灌溉放水隧洞工程、上坝道路工程、安全监测等。工程概算总投资约2258.6 万元。
1.2 工程建设地点:兰溪市马涧镇;
1.3 计划工期:18 个月;
1.4 工程质量要求: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企业资质且近5年(2014年1月1日~至今,以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有小(1)型及以上规模新建水库或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业绩;
2.2 项目负责人为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含)以上资格的建造师且无在建合同工程;
2.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4 根据浙水建〔2013〕23号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布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相关信息。外地进浙施工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已经公示的授权委托人。
三、资格审查方式: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9年3 月18 日至 2019 年 4月4 日 17 时 00 分前登陆兰溪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电子辅助评标软件技术服务费100元(开标前向招标代理支付)。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 4 月 8 日 14 时,地点为: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xxxxxx000x行政服务中心裙房4楼);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公告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网(xxxx://xxx.xx.xxx.xx)上发布。七、行政监督部门:
兰溪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电话:0000-00000000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兰溪市水务建设工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xxxxxxx00x联系人: 严先生 电话:0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女士 电话:0000-00000000行政监督:兰溪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 邵女士 电话:0000-00000000
注意事项:
1、潜在投标人可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网站浏览招标文件。首次使用兰溪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报名投标的用户,需先注册账号且办理 CA 证书 和电子签章后,才可通过账号登陆系统下载招标文件;
2、投标保证金需使用 CA 锁登陆电子交易系统获取缴纳订单,按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缴纳后进入CA 锁复核是否缴纳成功,如未成功 请及时与 0579-88894310联系,开标时携带保证金缴纳凭证(银行缴纳单回执)以便核对缴纳信息。
3、电子交易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服务电话 0000-00000000、
1886845978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兰溪市水务建设工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xxxx00x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女士 电话:0000-00000000 | |
1.1.4 | 项目名称 | 兰溪市马涧镇清水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 |
1.1.5 | 建设地点 | 兰溪市马涧镇 | |
1.1.6 | 现场管理机构 | / | |
1.1.7 | 设计人 | 金华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 |
1.1.8 | 监理人 | / | |
1.1.9 | 代建机构 | /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拨款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大坝加固工程、溢洪道处理工程、灌溉放水隧洞工程、上坝道 路工程、安全监测等 | |
1.3.2 | 计划工期 | 18个月 | |
1.3.3 | 质量要求 | 不低于国家相关验收的合格标准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业绩要求:近 5 年(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以完工验收或竣 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有小(1)型及以上规模新建水库或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业绩; 信誉要求:/ 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下同)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含)以上资格的建造师和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 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具有水利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施工员、安全员要求: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证书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安全员还须具有C类证书。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续上表) | 其他要求: (1) 法人代表、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任命书)、企业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2)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的项目负责人须无在建合同工程。 (3)根据浙水建〔2013〕23号规定,投标人应在投标前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布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相关信息。外地进浙施工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 台”上已经公示的授权委托人。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 🗹 不接受 □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9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 | 投标预备会 | □ 召开 🗹不召开,在投标截止时间 17 天前,投标人如有疑问把疑问发至 QQ 邮箱:279817494 |
1.11 | 分包 |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 允许 🗹 不允许 |
1.10.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9年4 月8 日14 时 |
3.4.1 | 投标保证金 | 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贰拾万元整 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三、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2019年4 月4 日 (以到账时间为准) 四、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出。 五、账号、开户行信息获取方式: 通过CA登陆“兰溪市公共资源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系统”,点击“缴纳保证金”,选择需要缴纳保证金的项目(标段)并点击“获取账号”,选择银行确认后系统生成“缴纳订单”;投标人在转账时请按照“缴纳订单”中的信息填写收款账号、开户行信息。 注:1、账号根据不同项目(标段)随机生成,此账号只在本项目(标段)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缴纳保证金。 2、投标保证金要求单笔付款,并且与“缴纳订单”中的金 额一致。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有效期为90天 |
4.1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 4.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技术及资信标”、“商务标”分开包装,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密封在同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包装的接缝处加贴封条,密封袋正面加贴封套,封条(或封套)与密封袋的接缝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技术及资信标” 或“商务标”字样外,封套上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 所投项目名称和合同编号; (2) 招标人名称; (3)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1.3 未按本章第4.1.1款或第4.1.2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xxxxxx000xxx)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19年4 月8 日14 时 开标地点: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 (兰溪市振兴路500号四楼) |
5.2 | 开标程序 | (1) 密封情况检查:由有关部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及完整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即当众拆封。 (2) 开标顺序:先开启技术及资信标,再开商务标,并按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先后顺序开启投标文件。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及确定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为 5 人,招标 人派 1 名代表参加,其余 4 人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 库中随机抽取。 |
7.3.1 | 履约担保 | 1)履约保证金:中标合同价的5%(四舍五入,精确到万元),由中标人缴纳至招标人指定账户,其中履约保证金的50%作为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2)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或履约保函或保险保函。 3)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 7 日内须向招标人提交,履 约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的 30 日内退还。 |
续上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原件 | 🗹 提交 □ 不提交 |
10.2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 1 份,副本 1 份。中标单位需后补交肆份副本,投标人的投标书一律不退还,请各投标单位自留备考。 投标文件建议双面打印。 |
10.3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及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人收到澄清要求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10.4 | 招标人最高限价 | 招标人最高限价:11337709元(含预留金50万元),财政审定价:11908115元(含预留金50万元)。 |
10.5 | 取消中标资格 |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日内若没有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
10.6 | 其他 | 在招标文件下载截止时间之前,潜在投标人均可以下载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但必须注意: 1.潜在投标人在提疑截止时间前下载文件的,如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在网上提出,逾期提出的,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答复; 2.潜在投标人在提疑截止时间后下载文件的,视为自行放弃提疑权力。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
【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 被责令停业的;
(10)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投标人的投标书一律不退还,请各投标单位自留备考。
1.5.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1.5.3 本工程的交易服务费由招标人和中标单位各承担50%。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本工程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投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取得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编制投标
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本工程投标预备会:不集中组织。
1.10.2 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请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1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
(6) 图纸;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投标文件格式;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条、第2.2条和第2.3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若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提交至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网站,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若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网上发出修改公告起,则视为投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 标 人 将 通 过 金 华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兰 溪 市 分 中 心 网 站
(xxxx://xxx.xx.xxx.xx)以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
2.3.2修改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及有关招标信息由投标人自行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上下载查阅,因投标人未及时查阅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后果自负。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修改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修改通知中写明。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商务标: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商务资料。
技术及资信标:
(1) 资信业绩部分得分自评表(放在“技术及资信标”首页,须包含评标细则中对应的各项内容,并注明得分、得分依据或理由、投标文件中反映该项内容的页码等,格式可自拟)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 投标保证金;
(4) 施工组织设计;
(5)技术标特征值表及投标诚信承诺书
(6) 项目管理机构;
(7) 资格审查资料;
(8) 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技术资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 “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条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无效投标处理。
3.4.2 中标公示结束,正式发出中标通知并在发包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第3.2条款。
3.6 备选投标方案
本条款修改为“招标人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
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
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胶装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3.7.6 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将采取电子招标、电子投标以及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投标人必须根据《关于统一使用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 的要求,参与此次招投标活动。当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3.7.6.1 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为准进行投标报价;
3.7.6.2 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分类分项工程量项目必须同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变更书面通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一致,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清单工程量;
3.7.6.3 投标单位必须将最后一次刻录的电子投标文件打印为书面投标文件(如果要重新刻录电子标书到光盘,无论是否修改了电子标书内容,已经打印的书面投标文件均作废,必须重新打印)。
3.7.6.4 光盘水印码和纸质的水印码一致;
3.7.6.5 投标单位编制的商务标电子标书(电子标书光盘)和商务标一起密封; 3.7.6.6投标人未按要求制作电子投标书导致电子标书无法录入《计算机辅助评标
系统》和无法对电子标书进行评审的,招标人可以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3.7.6.7 电子投标书具体操作详见“水利电子评标操作说明”,在软件使用过程中如还有不明之处请咨询:xxx 18179157496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技术及资信标”、”商务标”分开包装,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密封在同一个密封袋中,并在包装的接缝处加贴封条,密封袋正面加贴封套,封条(或封套)与密封袋的接缝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技术及资信标”或“商务标”字样外,封套上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 所投项目名称和合同编号;
(2) 招标人名称;
(3) 投标人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1.3 未按本章第4.1.1款或第4.1.2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款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1条、
4.1条、4.2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将于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定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项目负责人及交易员(携带交易员证及身份证),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法定代表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项目负责人及交易员(携带交易员证及身份证)按时出席开标会议,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不予开启。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确认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交易员是否在场,并对其身份进行核对;
(3) 宣布招标人代表、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 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
(7)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 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3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提供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中标人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 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经评审,当有效标不足 3 个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果竞争充分,并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后,也可以继续进行评标。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要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如出现挂靠或项目部人员不到位,影响工程进展的,招标人将上报省水利施工企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3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七部委颁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根据下列方法对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评标原则
评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招标人
派1名代表参加,其余4人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评标程序和内容
3.1 评标的一般程序
先评技术及资信标,再评商务标。
1) 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
4) 投标文件的技术及资信标评审; 5)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审;
6)必要时对投标文件的问题进行询标;
7)完成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3.2 投标人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公证文书且在有效期内;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或公证文书且在有效期内,企业资质等级、类别、业绩满足招标公告上的要求;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或公证文书且在有效期内;
(4)项目负责人证书原件在有效期内,注册单位与投标人名称一致,项目负责人证书资格等级、类别满足招标文件上的要求
(5)项目技术负责人证书原件满足招标文件上的要求;
(6)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原件且满足招标公告上的要求;注: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合格资料,验收合格资料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参加的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鉴定书[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
质量评定(或监督)报告或完工验收意见]};
(7)拟投入本标段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8)企业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安全生产副经理
(须提供任命文件),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A类证书;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B类证书,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具有C类证书,并提供证书原件;
(9)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主要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以当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开标前近三个月(2018年12月、 2019年1月、2019年2月)社保缴纳清单或个人缴纳对账单为准﹞;
(10)投标人根据浙水建〔2013〕31 号文规定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的网页打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投标文件中);
以上条件有一项不满足要求的,则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为该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
过,其投标文件将不再进行评审。
3.3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资格审查通过的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符合性审查。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视为符合性审查未通过而予以废除,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1)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胶装成册及签署和盖章的;
2)投标人不以自己的名义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而不能接受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5)存在串标、抬标或弄虚作假情况的;
6)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明确的;
7)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况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事项。
3.4 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
评标委员会的技术专家应对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通过的投标文件进行技术评审,专家评审采用集体评议、记名表决、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进行。如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技术评审不合格处理;
1)施工组织设计或主要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2)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3)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不满足国家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本工程实际施工要求的;
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5)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或工程无法适用的其他技术和管理条款。技术评审的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
3.5 投标文件的资信业绩评审(满分 10 分) 1)企业资质(0-2分):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企业资质的得2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企业资质的得1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企业资质的得0分。
2)拟派人员资格(0-4 分):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资格的得1 分,具有水利水电工
程专业二级建造师资格的得 0 分;
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2 分,具有水利相关专
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得 1 分;具有水利相关专业中级以下技术职称的得0 分;
拟派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1 分,具有水利相关专
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得 0 分; 3)企业业绩(0-4 分):
投标人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以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具有水库粘土
套井回填业绩的,每个项目得 2 分,最高得 4 分;
注:业绩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验收合格资料,验收合格资料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或参加的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鉴定书[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质量评定(或监督)报告或完工验收意见]}为准,上述资料中如果不能体现粘土套井回填施工工艺的,则还须提供分部验收鉴定书并经项目法人盖章确认]。业绩证明材料以提供的原件为准,未能提供原件的,不得分。
3.6 投标文件的商务标评审(满分90 分)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对商务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对报价口径范围不一致的,凡属招标文件原因造成的应予以调整并作为评标价;投标人自身失误造成多算、少算、漏算的,不调整总价。但应在总价不变的原则下,修改单价。
投标报价中,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商务评审不合格处理:
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报价,拒绝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2)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改变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数量、计量单位、暂定主材价、暂定综合单价的;
3)最终评标价高于(或等于)招标人最高限价的;
4) 投标单位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带★号的项目评标单价中的任何一个单价出现 “评标单价≤85%招标人测算单价”或“评标单价≥100%招标人测算单价”的;
5)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事项。评标基准价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 风险控制价=招标人最高限价*85%,凡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不计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② 若通过评审的投标人家数大于等于 9 家时,评标基准价为通过评审的评标价
中去掉 2 个最高报价和 2 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再下浮 2%;若通过评审的
投标人家数大于等于 5 家且小于 9 家时,评标基准价为通过评审的评标价中去
掉 1 个最高报价和 1 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再下浮 2%;若通过评审的投标
人家数小于 5 家时,评标基准价为所有通过评审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再下浮 2%;(注:评标基准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且该基准价在评审过程中不作调整)
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对比,计算出投标报价的评分值,即: a.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满分 90 分;
b.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 2 分;
商务得分=90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1%×2; C.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 1 分。商务得分=90-(1-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1%×1;
以上计算评分时,如不足一个百分点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商务报价得分最低为 50 分。
投标人的总得分=技术及资信标得分+商务标得分
经上述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总得分自高到低排序第一名(若总得分相同,则报价低者优先;若总得分、报价均相同的,则由招标人抽签决定排名)的为中标候选人;拟中标候选人将在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溪市分中心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拟定第一中标候选人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则本工程
将重新招标。
本评标办法未尽事宜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3.7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情况和结果,向招标决策组织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起草,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
(2)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
(3)废标情况说明及依据;
(4)询标澄清纪要;
(5)中标侯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6)其他建议。
评标结果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要求进行公示,投标人如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规定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4、 决标
4.1 决标由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4.2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4.3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
4.4 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和决标结果报兰溪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投标人发出中标或招标结果通知书。
4.5 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的约定和承诺,第一中标候选
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权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候选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把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使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4)中的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前 言
1.1.2.2 发包人:兰溪市水务建设工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1.2.3 承包人: (签约后填入)。
1.1.2.5 分包人: (签约后填入)。
1.1.2.6 监理人: (签约后填入)。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
(4) 招投标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 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图纸;
(9)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发包人。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永久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临时施工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其它临时工程中。
2.8 其它义务
(1)施工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尽可能利用施工场地附近的现有电源,不能利用的必须配备小型柴油发电机组发电。
(2)施工和生活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交纳费用。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但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 按第4.3条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2) 按第11.3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 按第15.6 条规定,当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增减。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一般义务
4.1.10 其它义务 (1) / 。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为:
(1) 工程项目: / 。
(2) 工作内容: / 。
(3) 分包金额: / 。
4.3.10 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补充以下条款:
4.5.5 承包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姓名): 。
4.5.6 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得少于22天。
若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2天,则不足一天扣1000元(项目负责人到位率将影响进度款支付)。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
录为准。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以下条款:
4.6.5 承包人的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得少于22天。
若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时间少于22天,则不足一天扣1000元(技术负责人到位率将影响进度款支付)。
承包人的质检员、施工员及安全员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质检员、施工员及安全员每人每少一天罚款500元。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监理人实际考勤记
录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为准。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本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除每人次需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原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承包人的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一人次需支付违约金 5 万元,违约金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无材料和工程设备提供,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无 。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7 天内,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在接到测量基准点布置图后 14 天内完成施工控制网布设,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提供 / 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兰溪市清水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其中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9.7 xx工地
本合同xx工地的约定:争创xx施工工地。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 |
1 | 全部工程 | 18个月 | 2000 |
(2) 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
11.6 工期提前
总工期提前不奖。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7 质量评定
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合格 。
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
13.8 质量事故处理
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14 验收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 / 。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及砂浆试块、钢筋、 水泥、砂石料等。
15 变更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3 删去本项全文,并代之以:
15.4.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重新组价。
(1)原材料价格按金华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9年第1期计取;无信息价格时,由承包人按市场采购价(不得超过市场信息价)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进入单价。
(2)工程组价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包括《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8)》;《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010)》(上、下册);3)《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4)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0)》;5)《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
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浙水建[2016]14号);6)浙水建[2018]8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利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如上述定额仍不能满足套价,可依次采用浙江省建筑安装定额等相关定额组价。
(3)取费费率。按照承包人投标时不同工程类别选取费率。对于新增的合同中无相同或类似单价的工程项目费率,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
(2018)》规定执行,取费费率取各项弹性区间费率的中间值。
(4)上述单价按投标人投标报价综合优惠率同口径优惠;
综合优惠率= [1-(投标人投标价-预留金-暂定价)/(财政审定价-预留金-暂定价)]×100%。投标报价时预留金不得优惠。
(5)按照上述仍无法组价的,根据市场招标或询价确定。本款增加:
15.4.4 本合同工程新增或变更工程金额,不论金额大小,均不得要求增加工程
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部分的费用。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
15.8 暂估价
15.8.1 (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 。
(2)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 /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时应进行价格调整,主要材料指:砂、
石子、块石、水泥、钢筋。价格调整按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实际施工周期进行,以投标期基价与合同工期内的金华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信息价平均值对照计算,对其超过±5%部分进行调整(含税)。投标期基价是指投标文件截止日前1个月金华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材料数量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投标文件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含量计算。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1)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后)的 10%(含农民工工资预
付款),分二次支付给承包人。
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1) 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40 %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订后,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内予以支付。
2) 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60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人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 天内予以支付。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
17.2. 2 预付款保函(担保)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 。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1)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20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 %时全部扣清。
(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3.3(1)增加:
工程进度款按月工程进度付款证书的80%进行支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计(并向发包人递交完整的验收资料)后,总付款额为工程结算价款的97.5%。余款作为保留金,待缺陷责任期期满后一个月内结清。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已包含在前款的工程进度付款中的扣留款项中。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本款增加:
17.5.3 工程价款必须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核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17.6 最终结x
17. 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
17.7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18 竣工验收(验收)
本工程验收工作遵照浙江省相关规定执行。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 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为1年。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义投保;
投保内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设备等;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在签合同时由承包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投标时予以综合考虑。
20.4 第三者责任险
按 200 万/年,2 年计,费率按 0.45%;
20. 5 其它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 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 7 天内提交。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 用均列入报价,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机构为金华市仲裁委员或 提起诉讼机构为兰溪市人民法院。
通用合同条款补充:
25 合同类型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永久工程采用单价承包,工程量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措施项目(临时工程)、其它项目(其他费用)采用总价承包(一次性包死),在合同执行期间不作调整。其它项目(其他费用)中的 “安全xx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6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价的5%(四舍五入,精确到万元),其中履约保证金的50%作为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缴纳至发包人指定账户。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 30 天内退还给承包人。
27 民工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的分账管理
根据金市水综[2018]5 号文件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民工工资分账管理,并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 ,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技术标准和要求;
(6) 图纸;
(7)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8) 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 . 承 包人 项目负 责人 : , 项目技 术负责人: 。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月。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 包 人: (盖单位章)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_日 年 月_日
附件二:工程廉政责任书
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工程的项目法人 (以下称甲方)与承包商
(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 严格执行 工程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四)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
不得到乙方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 甲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
(三)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
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
(五) 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
(二)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于本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同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
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 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 | (xx) | 乙方单位: (xx) 法定代表人: |
地址:电话: 年 月 | 日 | 地址:电话: 年 月 日 |
附件三:安全生产协议书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第二条 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
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所有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 包 人: (盖单位章)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_日 年 月_日
附件四:
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 行):
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为保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道守。
第一章 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 ***建筑公司***项目 农民工工资专户,用于 ***项目 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 专户的管理
工程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专户首笔由甲方划入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额度为合同价的0.3%),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从最近一次支付的工程款中抵扣,若仍不足以抵扣的,则在后续的工程款中抵扣,直至扣完为止。
(三)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
方、乙方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帐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丙方可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
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遗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
完整。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工程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俱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
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有效工程量不含超挖超填工程量, 超挖超填工程费用计入有效工程量单价中)。
1.3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并考虑风险因素。
2.3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
2.4 预留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6款的规定使用。
2.5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我省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规费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2.6 工程量清单中暂定价项目,在工程实施时,由承包人按施工详图、有关定额、该项工程实施时金华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上一个月的信息价、三类工程取费标准,并按投标文件中的综合优惠率优惠,上报监理人审核,经监理人审核、报发包人认可后,调整合同总价并支付。
2.7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技术条款》的有关部分。
3 其他说明
3.1 材料供应
工程建设中所需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自行采购。
3.2 施工用电、施工用水的供应
3.2.1 施工用电自行解决,尽可能利用施工场地附近的现有电源,不能利用的必须配备小型柴油发电机组发电。
3.2.2 施工和生活用水由承包人结合工程现场条件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解决,水质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3.3 施工道路
承包人应根据现有的施工道路条件,在满足工程施工的前提下,根据施工的需要,自行确定施工道路的级别与布置,并负责设计、施工、维护和养护,投标人应将上述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4 本工程中粘土回填、粘土套井等所有涉及到粘土的项目综合单价为包括一切费用的全费用综合单价,投标时暂按运距为50km进行报价,决算时按实际运距每增减1km,对应综合单价增减2.4元/m3(含税)进行调整。
3.5工程实施时,如果出现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招标文件中计列工程量的15%时,增减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综合优惠率同口径优惠;
增减部分工程量的单价的组价采用投标期浙江省现行水利工程定额和有关规定,包括《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8)》;《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上、下册);3)《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 4)《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0)》;5)《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浙水建[2016]14号);6)浙水建[2018]8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利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如上述定额仍不能满足套价,可依次采用浙江省建筑安装定额等相关定额组价。
取费费率:按照承包人投标时不同工程类别选取费率,按《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8)》规定执行,取费费率取各项弹性区间费率的中间值。
综合优惠率= [1-(投标人投标价-预留金-暂定价)/(财政审定价-预留金-暂定价)]×100%。
3.6 投标报价编制的参考依据
(l)计费标准:根据工程类别确定计费标准;
(2)《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费用定额及概算编制规定》(2018);
(3)《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
(4)《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0);
(5)《浙江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0)》;
(6)《浙江省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2012)》;
(7)(《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浙水建[2016]14号)
(8)浙水建[2018]8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利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调整的通知》;
(9)当地建筑材料及其它材料价格请投标人参照施工现场的运输条件及市场价确定。
投标人为了增加投标的竞争能力,也可自行确定采用的定额和标准。
3.7 如有优惠,要求直接在单价和单价分析表中体现,不得进行总价优惠。
3.8 其他费用中的“安全xx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及附表
2.1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
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编号 | 项 目 名 称 | 金 额 | 备 注 |
1 | 建筑工程 | ||
2 |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 ||
3 | 措施项目(临时工程) | ||
4 | 其它项目(其它费用) | 含预留金50万元,由发包人掌握 | |
5 | 合计(投标总报价)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以电子光盘生成格式为准)详见附件:
单价计算表 (以电子光盘生成格式为准)
单价计算表(格式)
单价序号 | |||||
项目名称 | |||||
定额编号 | |||||
施工措施 | |||||
定额单位 | |||||
编号 | 工料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工料定额 | 合价(元) |
直接工程费 小计 | 元 | ||||
措施费 | 元 | % | |||
间接费 | 元 | % | |||
利润 | 元 | % | |||
材料补差 | 元 | ||||
人工补差 | 元 | ||||
税金 | 元 | % | |||
合计 | 元 | ||||
单价 | 元 |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主要材料用量汇总表
编号 | 材料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 注 |
水泥 | ||||
砂石料 | ||||
块石 | ||||
柴油 | ||||
钢筋 | ||||
电 | ||||
„ | ||||
„ | ||||
…… |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型号 规格 | 计量 单位 | 预算价 (元) | 材料补差 | 备 注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二卷
第六章 图纸
1 说明
本招标文件所附全部图纸为招标图,仅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不得作为施工详图使用,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负。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1节 一般规定
1.1 说明
1.1.1 工程概况
清水塘水库位于兰江支流梅溪的分支上,水库大坝坝址位于兰溪市马涧镇祝宅村南部,距祝宅村约700m,距兰溪市区约25km。
清水塘水库除险加固前校核洪水位为103.57m(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总库容为110.0万m³,是一座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小(1)型水库,工程等别为Ⅳ等,主要建筑物为4级建筑物,次要建筑物为5级建筑物,洪水标准按50年一遇设计,500年一遇洪水校核,防洪保护下游2318人、2.2km省道和1900亩耕地安全;通过渠道自流灌溉下游约2000亩农田;通过供水管为下游7个村庄及1所学校约4500人提供饮用水。
水库坝址以上集雨面积2.53km²,主流河长3.153km,河道比降89.41‟,正常蓄水位
101.38m,正常库容88.3万m³,死水位90.38m,死库容10.8万m³。水库大坝现状最大坝高约
29.00m,坝顶高程为105.04~105.53m不等,现状坝长约135.4m,坝顶宽3.3~4.0m,坝型为均质坝。
1.1.2 施工条件
有乡村道路通至水库大坝坝脚,对外交通方便。本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均可由市场采购。
施工用电取自村庄附近电网,施工用水可设泵取用水库内水。
1.2 合同工作范围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1) 承包人应承包完成的永久工程项目包括:兰溪市清水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2) 承包人应承包完成的临时工程项目包括:根据施工现场情况,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临时工程。
1.2.2 发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发包人应负责处理工程施工临时借地工作,以及协助承包人处理相关的政策问题。
1.3 临时设施
1.3.1 施工交通
⑴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修建从场外公共道路至施工区的施工干线公路以及至各施工点的全部临时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道路,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
⑵ 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
⑶ 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
坡。
⑷ 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5)施工期间,有关乡镇公路的使用权,由发包人与当地乡镇协商解决。
1.3.2 施工供电
(1)施工用电尽可能利用施工场地附近村庄的现有电源,不能利用的必须配备小型柴油发电机组发电。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指定的地点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
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用电方便。
(4)承包人按其自身需要,为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除发包人指定的降压变电站发生的电网停电事故外,承包人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的损失。
1.3.3 施工供水
⑴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压缩空气、供水供电系统设计导则》DJ/T5124—2001的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
⑵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
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
⑶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
1.3.4 施工照明
⑴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
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本章第1. 4.3款的规定。
⑵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
1.3.5 施工通信
⑴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与当地电讯部门协商解决通向施工现场的通信线路和现场的电讯服务设施,并由承包人与电讯部门签订协议。
⑵ 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现场的内部通信服务设施。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使用承包人的内部通信设施。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内部通信设施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1.3.6 混凝土生产系统
⑴ 承包人应负责混凝土生产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拌和、运输以及材料、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等。
⑵ 混凝土生产必须满足混凝土的质量、品种、出机口温度和浇筑强度等级要求。
⑶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有关规范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3.7 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
⑴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永久建筑物的施工要求修建施工机械修配和加工厂,包括:
l) 机械修配厂(站);
2) 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厂;
3) 钢筋加工厂;
4) 木材加工厂。
⑵ 承包人应负责上述加工厂的设计、施工及其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1.3.8 仓库和堆料场
⑴ 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预制场地、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⑵ 储存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⑶ 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料、土料、弃渣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
1.3.9 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
⑴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负责设计和修建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其内容包括:
l) 职工宿舍、食堂和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
2) 文化娱乐和体育场地及设施;
3) 治安等房屋建筑;
4) 消防车间的房屋建筑及设施。
⑵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
1.4 施工安全保护
1.4.1 承包人的安全保护责任
⑴ 承包人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28 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
⑵ 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条有关的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⑶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如实通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 24 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⑷ 承包人应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
1.4.2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施工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承包人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1.4.3 照明安全
⑴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其照明度应不低于有关规范的规定。
⑵ 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地下工程照明用电应遵守《水
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第13.3节的规定。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36 V。
1.4.4 接地及避雷装置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1.4.5 消防
⑴ 若发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需要委托承包人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管辖范围内履行其防火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车和消防设备器材,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和供水系统工作正常。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⑵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其它单位组建消防队伍时,承包人仍应负责做好其自己辖区
内的消防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的常规消防器材,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承包人还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1.4.6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
台风来临之前,除做好抗台防汛的重点工作外,还需做好下列工作:居住在工地上的人员在台风来之前全部撤离到安全地带避风,并将贵重物品带走;作业的船只及时进港避风;运输机械、钢筋机械、装载机械等设备集中停放在设备停放场,填筑场地的边坡、电线杆、房屋等不安全部位;模板等周转材料堆放在材料仓库内;各作业组登记作业人员名单及所在位置,台风来临前,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带,并定时点名,在台汛警报解除之前,不得擅自离开安全区域。
1.4.7 信号
⑴ 承包人应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包括:
1) 标准道路信号;
2) 报警信号;
3) 危险信号;
4) 控制信号;
5) 安全信号;
6) 指示信号;
7) 江上航标等。
⑵ 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和保护施工区内自设或发包人设置的所有信号装置,并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信号装置。
1.4.8 安全防护手册
承包人应编制适合本工程需要的安全防护手册, 其内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 56 天内将手册的复制清样提交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除发给承包人全体职工外,还应发给发包人、监理人,安全防护手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⑴ 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防护用品的使用;
⑵ 升降机和起重机的使用;
⑶ 各种施工机械的使用;
⑷ 炸药的储存、运输和使用;
⑸ 汽车驾驶安全;
⑹ 用电安全;
⑺ 高边坡开挖作业的安全;
⑻ 模板、脚手架作业的安全;
⑼ 皮带运输机使用的安全;
⑽ 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安全;
⑾机修作业的安全;
⑿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
⒀高空作业的安全;
⒁焊接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⒂油漆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⒃意外事故和火灾的救护程序;
⒄防洪、防台和防气象灾害措施;
⒅信号和告警知识;
⒆其它有关规定。
1.5 环境保护
1.5.1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30条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
1.5.2 环境保护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⑴ 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
⑵ 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⑶ 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
⑷ 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
⑸ 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
⑹ 完工后的场地清理。
1.5.3 施工弃渣的治理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或倒入海域。
1.5.4 环境污染的治理
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应定时清除垃圾,并将其运至批准的地点掩埋或焚烧处理。承包人应在现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临时卫生设施,定期清扫处理。
1.5.5 场地清理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
1.6 现场工程测量
1.6.1 测量基准
(1)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有关的规定,在发出开工通知前7天, 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基本资料和数据。
(2)承包人接收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后,应与监理人共同校测其基准点(线)的测量精度,并复核其资料和数据的准确性。
(3)承包人应以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线)为基准,按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施
工精度要求,测设用于工程施工的控制网,并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42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
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1.6.2 施工测量
(1)承包人应负责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
(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计量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控制网自行进行检查放样测量,亦可要求承包人在监理人直接监督下进行复核对照测量。
若经双方协商同意,承包人可邀请监理人的测量人员联合进行计量测量,经双方核签测量成果,可直接用于计量付款。
(3)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自行增设的控制网点,并提供
通向网点的道路和防护栏杆。测量网点的缺失和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1.7 现场试验
1.7.1 材料试验
⑴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自建现场材料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56 天内提交一份现场试验室的设置和材料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⑵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如水泥、骨料、外加剂、钢板、钢筋、涂料以及工程指定的其它材料等)进行取样试验,承包人应将材料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
⑶ 若监理人建有材料试验室,可以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进行上述各项材料的抽样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提供试验材料的各种试件。未建有试验室的监理人,承包人应免费将其自建的现场材料试验室提供给监理人使用,提供抽样复检试件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7.2 现场工艺试验
⑴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另有单独规定外,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 56 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的 28 天内批复承包人。
⑵ 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参数和质量控制标准等,
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
1.8 工程量计量方法
1.8.1 说明
⑴ 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计量。
⑵ 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包人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⑶ 凡超出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
量或计算。
⑷ 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包人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人承包人的每月工程量报表。
1.8.2 重量计量的计算
⑴ 凡以重量计量的材料,应由承包人合格的称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称量器,在规定的地点进行称量。
⑵ 钢材、钢筋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净值计量,损耗、架设定位、搭接等附加量进入单价。预应力钢绞线、预应力钢筋和预应力钢丝的工程量,按锚固长度与工作长度之和计算重量;钢板和型钢钢材按制成件的成型净尺寸和使用钢材规格的标准单位重量计算其工程量,不计其下料损耗量和施工安装等所需的附加钢材用量。
1.8.3 面积计量的计算
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人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
1.8.4 体积计量的计算
⑴ 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工程量,或按监理人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算。经监理人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
⑵ 混凝土工程量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土石
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施工图阶段的图纸计算的几何图形(已包含相应的工后沉降预留量)乘以相应的沉损系数计算。
(3)本合同项目中所有超挖超填工程量均应计入相应单价,不另行计量支付。
1.8.5 长度计量的计算
所有以厘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
1.9 计量和支付
1.9.1 进场费
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调遣费和进场开办费,已包括在工程量单价中,承包人不应另立项目要求发包人予以支付。
1.9.2 临时设施建设费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章第1.3条所列的各项临时设施,应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总价项目分项列报。各项目总价中应包括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所需人工、材料和试验检验以及临时设施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和临时设施的拆除等全部费用。
1.9.3 保险费
由发包人按本章有关规定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按承包人提交的保险费付款凭证按实支付,但最高不超过《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列保险费用。
1.9.4 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进行完工清场、撤退人员和设备、撤离临时工程、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所需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单价中,承包人不应另立项目要求发包人予以支付。
1.9.5 其它费用
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包人按本章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10 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⑴ 除本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包人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
⑵ 当本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监理人指示为准。
⑶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单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38条的规定办理。
⑷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包人或批准承包人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补和修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
时,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 38条的规定办理。
⑸ 本合同引用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分别列在各章的技术条款内。
⑹ 本合同技术条款中旨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在本合同出版时均为有效,所有标准和规程规范如有修订,应执行其最新版本。
第2节 施工导流
2.1 说明
2.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施工导流工程,其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围堰;
(2)基坑排水;
(3)导流建筑物的拆除;
(4)其它有关工程。
上述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导流建筑物(施工围堰)设计和施工;材料、设备的供应和试验检验;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临时建筑物及其设施和设备的拆除以及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要求,负责排干基坑和其它建筑物部位的积水,保证主体工程在旱地施工;负责提供其所需要的人工、材料和设备,以及质量检查和检验等工作。
(2)向监理人提交导流建筑物详细设计和施工文件,其中包括导流布置图、导流建筑物的结构计算和有关图纸、基坑排水措施、防护措施和安全度汛等。上述文件均应经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对上述导流工程及其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应负的责任。
(3)当河流通过天然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标准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永久建筑物或临时建筑物的损失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及应急抢救的费用。
(4)施工期内遭遇不可预测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紧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险工作。由于自然灾害或超标准洪水造成永久建筑物和导流建筑物的损失和损坏,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
2.2 主要提交件
2.2.1 施工导流工程布置和建筑物计
在导流工程开工前28天,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工程设计文件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施工导流布置图;
(2)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
(3)导流工程建筑物结构设计计算成果和设计报告;
(4)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2.2 施工措施计划
在导流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导流布置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提交一份施工导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2.3 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在每项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交按本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导流工程建筑物施工图纸(包括布置图、结构图、体形图和细部设计图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2.2.4 安全度汛措施计划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 56 天,提交该年度安全度汛措施计划及分阶段工程度汛形象面貌图报送监理人审批。
2.3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防洪标准》(GB 50201-1994);
(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 200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 2000);
(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 2000);
(7)《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 174-1996);
(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 62-1994);
(9)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
2.4 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工程的导流围堰的各项工程的质量检查,应按本技术条款(或其他有关规范)中有关章节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2.5 计量和支付
(1)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工程施工期的基坑排水、施工期的安全度汛和防护工程、导流建筑物的拆除和清理等,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进行支付。
总价支付应包括上述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试验、工程运行和维护以及质量检查、导流
工程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该总价支付应按合同类型有关条款进行支付。
(2) 本工程导流项目,可按《工程量清单》导流项目中自列所需项目,以项为单位计量,
一次性总价包死。
第3节 土方开挖
3.1 说明
3.1.1 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本合同永久工程的基础开挖以及其他监理人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到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特性的土方工程。
3.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3)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危坡、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
(4)修建施工区内专用道路的土方明挖工程,除遵守本技术条款外,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有关行业规范执行。
(5)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6)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有关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
3.2 主要提交件
3.2.1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分部工程开工前28天,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2) 开挖方法和程序;
(3) 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4) 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
(5) 开挖边坡保护措施;
(6) 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
(7) 质量与安全保护措施;
(8) 施工进度计划等。
3.2.2 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分部工程开工前28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人复核,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发包人要求额外支付。
3.2.3 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 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 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3)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3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在工程施工中应按下列标准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但不限于):
(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1-2007);
(2)《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规范》(SL303—2004);
(4)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浙水建﹝2012﹞42号)。
3.4 质量检查和验收
3.4.1 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 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3) 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3.4.2 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3.4.3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
l) 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 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3) 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2) 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3) 砌体填筑前基础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按本章3.4.3(1)款对基础面进行检查清理后,应保证基础面无积水或流水,不使基础面土壤受扰动。
(2) 作为永久建筑物土基以基础开挖面,在或砌体填筑前应清除表面的松软土层或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予清除。
3.5 计量和支付
(1) 土方明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分别列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2) 本章有关所列的所有土方开挖项目单价应包括植被清理、树身直径20cm以下树木砍伐及根部处理等,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每立方米单价中。
(3) 上述土方明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
(4) 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 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作出的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
⑹ 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开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开挖项目的单价中。
(本节完)
第4节 石方明挖
4.1 说明
4.1.1 范围
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石方开挖工程,包括堤防等范围的石方开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钻孔爆破、石渣的运输和堆存、边坡监测和防护、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按监理人指示对废弃的渣场进行清理等工作。
⑵ 开挖场地清理和支护应分别按本技术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4.1.2 承包人的责任
⑴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组织并实施工程的全部石方开挖工作,若在开挖过程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至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⑵ 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若承包人根据实际地质情况需要修改开挖边坡时,应经监理人批准。
⑶ 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在施工图纸所示开挖线以外进行石方开挖时,承包人应保持开挖部位的山坡或山体的稳定,并应经监理人批准。由此增加的开挖、填筑(含混凝土回填)等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⑷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地质测绘,其工作内容还应包括地质测绘前必要的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工作,承包人不得以局部清理和暂停开挖为由,向发包人索取额外费用。
⑸ 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施工用地范围,按指定地点堆放可利用的石渣和废弃渣。
4.2 主要提交件
4.2.2.1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14 天,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⑴ 开挖施工平面和剖面布置图;
⑵ 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
⑶ 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⑷ 出渣、弃渣和石料利用措施;
⑸ 边坡保护及加固措施;
⑹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⑺ 排水措施;
⑻ 施工进度计划。
4.2.2.2 开挖放样剖面资料
单位工程开工前 7 天,承包人应将石方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报送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人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其放线的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纠正其自身放线错误而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向发包人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4.2.2.3 钻爆作业措施计划
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 7 天,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⑴ 爆破孔的孔径、孔排距、深度和倾角;
⑵ 所采用炸药的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
⑶ 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
⑷ 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
⑸ 爆破参数试验。
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 7 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责任。
4.2.2.4 完工验收资料
石方开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
料:
⑴ 石方开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⑵ 边坡和基础开挖面的施工地质编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施工地质编录不包括石料场);
⑶ 质量检查报告;
⑷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3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在工程施工中应按下列标准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但不限于)。
(1)《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2003 );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 2007 );
(4)《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 2007 );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
(6)《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 ) ;
(7)《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 47- 1994 )。
4.4 质量检查和验收
4.4.1 边坡开挖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边坡开挖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4.4.1.1 边坡开挖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
(1)按施工图纸所示检查边坡开挖剖面和测量放样成果,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2)按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上部的危岩清理进行检查,经监理人复查确认达到安全标准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3)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的指示,对边坡开挖区周围排水设施的完工质量进行检查,经监理人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始边坡开挖。
4.4.1.2 在边坡工程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有关的规定,定期检查开挖剖面规格和边坡软弱岩层及破碎带等不稳定岩体的处理质量,经监理人复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向下开挖。
4.4.1.3 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边坡开挖全部完工后,应进行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边坡开挖工程的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边坡开挖面的地质测绘平面和剖面图;
(2)边坡稳定的监测成果;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
4.4.2 岩石基础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4.4.2.1 开挖爆破措施的检查
在基础开挖过程中,特别是开挖至临近建基面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有关的规定,对基础开挖的爆破方法和措施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控,以确保建基面的开挖质量。
4.4.2.2 建基面开挖质量的检查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建基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平整度;
(2)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检查建基面软弱夹层和破碎带的清理质量。
4.4.2.3 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
(1)本款规定的建基面检查验收与回填前的基础清理验收是两次性质和目的都不同的验收,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验收合并为一次完成。
(2)建基面基础开挖完成后,应进行岩基开挖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应为岩基开挖工程的验
收提交以下资料:
1)建基面的地质测绘平面和剖面图;
2)建基面岩体检测成果(如超声波测试);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记录;
4)监理人的质量验收单。
4.4.3 完工验收
石方明挖工程全部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50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应按本章有关规定的内容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4.5 计量和支付
(1)若按发包人要求将表土覆盖层和石方明挖分别开挖时,应以现场实际的地形和断面测量成果,分别以每立米为单位计算表土覆盖层及石方明挖工程量,分别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其单价中包括表土覆盖层和石方明挖的开挖、地基清理及平整、运输、堆存、检测试验和质量检查、验收等全部人工、材料和使用设备等一切费用。
(2)利用开挖料作为永久或临时工程混凝土骨料和填筑料时,进入存料场以前的开挖运输费
用不应在混凝土骨料开采和土石填筑料费用中重复计算。
(3)基础清理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开挖费用中,不单独列项支付。
(4)除施工图纸中已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工程排水设施外,一切为石方明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设施(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拆除等)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相应开挖项目的单价中,不单独列项支付。
(5)保护层石方厚度以设计文件或有关现行水利规范规定厚度为计量依据。
第5节 土石方填筑工程
5.1 说明
5.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土石方填筑工程的施工。其工作内容包括:土石方料物平衡;填筑料开采、加工和运输;各种填筑料(含石渣垫层)的填筑、碾压和接缝处理;排水设施和护坡以及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5.1.2 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有关规定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2) 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土料场的统一规划,对开采和填筑的料物进行合理的平衡,保证填筑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若供料不当,导致土方填筑施工受阻,其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5.2 主要提交件
5.2.1 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
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 施工布置图;
(2) 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3) 填筑料加工的要求和料物供应;
(4) 土石方平衡计划;
(5) 防渗结构的施工措施和方法;
(6) 施工设备和设施的配置;
(7)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9) 施工进度计划。
5.2.2 地形测量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 14 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签认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
5.2.3 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4天,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有关规定获得的资料,以及根据本技术条款有关内容,提交一份包括本章有关所列工作内容的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试验成果应报送监理人。
5.2.4 完工验收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 土石方填筑工程竣工图;
(2) 土石方填筑工程基础地质编录资料;
(3) 土石料填筑的试验检验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
(4) 各土石方填筑体的材料填筑质量施工质量报告;
(5) 施工期的观测成果;
(6)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7) 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8)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5.3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0290—1998);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 251—2000);
(4)《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 / T 235—1999);
(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SL / T 225—1998);
(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 260—1998);
(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1994 );
(9)《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 (DL / T 5363—2006);
(10)《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 (DL / T 5129—2001)。
(11)《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1994
5.4 质量检查和验收
5.4.1 土石方填筑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5.4.1.1 土石方填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 填筑前用于计量的地形平、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
(2) 填筑前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基础面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3) 现场生产性试验选定的施工碾压参数及其各项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5.4.1.2 施工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定期进行以下各项土石方填筑材料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对填筑体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5 条和本章有关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
5.4.2 完工验收
土石方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52 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有关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5.5 计量和支付
(1) 填筑体最终工程量的计量,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和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基础开挖清理完成后的实测地形,计算各种填筑体的工程量,工程量中应包括填筑体的沉降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各种填筑料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
(2) 各种填筑体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料场清理,料物开采、加工、运输、堆存,填筑,以及试验、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3)现场生产性试验所需的费用(包括爆破试验、碾压试验)所增加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有关填筑料的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 土工合成材料工程量应以完工时实际测量的铺设面积计算,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并按
《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单价进行支付,其中接缝搭接的面积和折皱面积不另行计量。该单价中包含土工合成材料的提供及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铺设、保护等施工作业,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土工合成材料拼接所用的黏结剂、焊接剂和缝合细线等材料的提供及其抽样检验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应包括在土工合成材料的每平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本节完)
第6节 混凝土工程
6.1 说明
6.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和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等工程。
6.1.2 承包人的责任
(1)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骨料系统的预冷、运输以及试验检验所需的全部设备和辅助设施;
(2) 承包人应负责进行各种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冷却、抹面、养护、维修和取样检验等全部混凝土施工作业,以及为浇筑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运输、验收和保管;
(3) 负责提供模板的材料以及进行工程所需模板的设计、制作、安装、维修和拆除;
(4) 负责提供止水和止浆、施工缝、膨胀缝、收缩缝、控制缝等所需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及施工;
(5) 负责提供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材料及其制作、运输和安装;
(6) 负责提供混凝土温度控制所需的材料和和有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和安装,并进行混凝土冷却;
(7) 负责提供混凝土表面保护所需的材料和有关设备的采购、供应、制作、安装。
6.2 主要提交件
6.2.1 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混凝土浇筑前35天,提交一份混凝土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水泥、钢筋、骨料和模板的供应计划以及混凝土分层分块浇筑程序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等。混凝土浇筑程序图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详细编制各工程部位的混凝土浇筑以及钢筋绑焊等的施工方法和程序。若承包人在编制混凝土浇筑程序时,需要修改施工图纸规定的施工缝位置时,应报监理人批准。
(2)现场试验室设置计划
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21天,承包人应提交现场试验室和设置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现场试验室的规模、实验设备和项目、试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
(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混凝土工程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应包括:
1)每一构件或块体逐月的混凝土浇筑数量、累计浇筑数量;
2)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
3)不同部位的混凝土等级和配合比;
4)月浇筑计划中各构件和块体实施浇筑起迄时间;
5)混凝土的冷却、保温、养护和表面保护的作业记录;
6)浇筑时的气温、混凝土出机口和浇筑点的浇筑温度;
7)模板作业记录和各部件拆模日期;
8)钢筋作业记录和各构件及块体实际钢筋用量;
9)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成果;
10)混凝土质量检验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等。
(4)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各项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各种混凝土建筑物竣工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3)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其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4)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图和施工观测资料;
5)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6)监理人指标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6.2.2 预制混凝土
⑴ 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前 56 天,提交一份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施工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主要设备和设施的配置、预制混凝土制作安装的措施和方法以及施工进度安排等。
⑵ 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安装的详细施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
括:
1) 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数量和混凝土工程量;
2) 各种原材料的品种和质量检验成果;
3) 各类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安装数量和时间;
4) 预制混凝土各构件的混凝土试件的实验成果;
5)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⑶ 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预制混凝土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 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竣工图;
2) 各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检查记录和原材料试验报告;
3) 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 监理人指示应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6.3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低热微膨胀水泥》 (GB 2938- 2008);
(2)《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2002)
(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T50 146- 2014);
(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 / T 5223- 2002 );
(6)《预应力混凝士用钢纹线》(GB / T 5224-2003);
(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 / T 14370- 2007);
(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 352-2006);
(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 L53-1994 );
(10)《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 1994);
(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1992 );
(12) 《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 5207- 2005);
(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 / T 5169- 2013 );
(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 / T 5144-2001);
(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 / T 5110- 2013);
(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2006);
(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2002 );
(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 / T10-2011)。
6.4 质量检查和验收
6.4.1 说明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对混凝土的原材料和配合比进行检测以及对施工过程中各项主要工艺流程和完工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监理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2.3款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承包人的检测试验资料应及时报送监理人。
6.4.2 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
6.4.2.1 水泥检验
每批水泥均应有厂家的品质试验报告,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对每批水泥进行
取样检测,必要时还应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检测取样以200~400t同品种、同标号水泥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200t时也应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的项目应包括:水泥标号、凝结时间、体积安定性、稠度、细度、比重等试验,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进行水化热试验。
6.4.2.2 混合材料检测
粉煤灰及其它经批准的掺合料的检测取样以每100~200t为一取样单位,不足100t也作为一取样单位。检测项目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和三氧化硫等指标。
6.4.2.3 外加剂的检验
配置混凝土所使用的各种外加剂均应有厂家的质量证明书,承包人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试验鉴定,贮存时间过长的应重新取样,严禁使用变质的不合格外加剂。现场掺用的减水剂溶液浓缩物,以5t为取样单位,加气剂以200kg为取样单位,对配置的外加剂溶液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6.4.2.4 水质检查
拌和及养护混凝土所用的水,除按规定进行水质分析外,应按监理人指标进行定期检测,在水源改变或对水质有怀疑时,应采取砂浆强度试验法进行检测对比,如果水样制成的砂浆抗压强度,低于原合格水源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时,该水不能继续使用。
6.4.2.5 骨料质量检验
骨料的质量检验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在筛分场和拌和场进行:
1)在筛分场每班应检查一次,内容包括各种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和砂的细度模数等。
2)在拌和场,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砂和小石的含水率,其含水率的变化应分别控制为±0.5%
(砂)和±0.2%(小石)范围内;当气温变化较大或雨后骨料含水量突变的情况下,应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砂的细度模数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其含水率超过±0.2时,需调整混凝土配合比;骨料的超逊径、含泥量应每班检查一次。
6.4.3 混凝土质量的检测
6.4.3.1 混凝土拌和均匀性检测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并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拌和均匀性进行检测; 2)定时在出机口对一盘混凝土按出料先后各取一个试样(每个试样不少于30kg),以测定
砂浆密度,其差值不应大于30kg/m3;
3)用筛分法分析测定粗骨料在混凝土中所占百分比时,其差值不应大于10%。
6.4.3.2 坍落度检测
按施工图纸的规定和监理人指示,每班应进行现场混凝土坍落度的检测,出机口应检测四次,仓面应检测两次。
6.4.3.3 强度检测
现场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测,同一等级混凝土的试样数量应以下规定为准;非大体积混凝土抗拉强度的检查以28天龄期的试件按每200m3成型试件3个,3个试件应取自同一盘混凝土。
表6-1 混凝土龄期试件取样表
类 别 | 28天龄期试件数 | 设计龄期试件数 |
大体积混凝土 | 每500m3成型试件 3个 | 每1000m3成型试件 3个 |
非大体积混凝土 | 每100m3成型试件 3个 | 每200m3成型试件 3个 |
6.4.4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6.4.4.1 建基面浇筑混凝土前应按本章有关的规定进行地基检查处理与验收;
6.4.4.2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
6.4.4.3 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有关的规定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修整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6.4.4.4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本章有关的规定对混凝土浇筑面的养护和保护措施进行检查,并在其上层混凝土覆盖前,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和本章有关的规定对浇筑层面养护质量和施工缝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6.4.4.5 在各层混凝土浇筑层分层检查验收中,应按本章有关的规定,对埋入混凝土块体中的止水、排水设施和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以及伸缩缝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6.4.5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成型质量复测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建筑物成型后的位置和尺寸进行复测,并将复测成果报送监理人,作为完工验收的资料。
6.4.6 混凝土质量的钻孔抽样检验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进行钻孔压水试验和钻孔取样试验,或用超声波或回弹仪等无损检测试验鉴定混凝土的质量。所需费用按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3.2款的规定处理。
6.4.7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可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有关规定的内容向监理人提交完工资料。
6.5 计量和支付
6.5.1 钢筋的计量和支付
按技术条款第 1.7.2 款( 2) 项的规定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支付。单价中包括钢筋材料的采购和运输、试验、加工、安装、质量检查和验收以及加工过程中的损耗等所需全部人工、材料以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6.5.2 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
(1) 混凝土以立方米(m3 )为单位,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签认的建筑物轮廓线或构件边线内实际浇筑的混凝土进行工程量计量,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支付。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边线以外超挖部分的回填混凝土及其他混凝土,以及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的费用,均包括在每立方米混凝土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凡圆角或斜角、金属件占用的空间,或体积小于 0. 1 m3,或截面积小于 0. 1m2 和预埋件占去的空间,在混凝土计量中不予扣除。
(3)混凝土浇筑所用的材料(包括水泥、掺和料、骨料、外加剂等)的采购,模板及其制成材料的制作安装、维护、拆除以及混凝土的制备、浇筑、养护、表面保护、试验和辅助工作等所需的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均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 (4)根据本章有关规定要求完成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其费用已包括在每立方米单价中。
(5)止水、止浆、伸缩缝所用的各种材料的供应和制作安装,应按《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种材料的计量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
(6)混凝土表面的修整费用不予单列,应包括在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中。
(7)多孔混凝土排水管的计量和支付,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实际安装的每延米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延米单价进行支付。
6.5.3 预制混凝土的计量和支付
(1) 预制混凝土的计量与支付以施工图纸所示的构件尺寸,以每立方米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单价中应包括原材料的采购,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混凝土的制备、浇筑、养护,预制混凝土构件的运输、安装、焊接和二期混凝土填筑等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以及试验检验等一切费用。
(2) 预制混凝土的钢筋按技术条款第1.8.2款(2) 项的规定进行计量与支付。
(本节完)
第7节 砌体工程
7.1 说明
7.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挡墙、护底、护坡永久和生活建筑等建筑物的浆砌石等工程。
7.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负责砌体材料的修琢加工、砌筑、基础和场地清理排水、材料的试验和供应、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上述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2)承包人应负责砌体工程胶凝材料(如水泥砂浆、小骨料混凝土)的试验工作,择优选定其配合比、稠度,并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
(3)承包人应按有关规程、规范的各项规定,提交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工艺,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7.2 主要提交件
7.2.1 施工措施计划
每项砌体工程开工前 35 天,承包人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施工平面布置图;
(2)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
(3)施工设备的配置;
(4)场地排水措施;
(5)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6)施工进度计划。
7.2.2 砌体石料的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 35 天,将工程采用的各种石料的材料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批准。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
7.2.3 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
(1)砌体材料的取样试验成果;
(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
(3)砌体工程砌筑的质量检查记录;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7.2.4 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下列完工资料:
(1)砌体工程竣工图;
(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3)砌体工程基础的地质测绘资料;
(4)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7.3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在工程施工中应按下列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但不限于)。
(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2)《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
(3)《浆砌石坝设计规定》SL25-2006;
(4)《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98—2010;
(5)《混凝土小型空心砖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11;
(5)本章各专项施工技术涉及的其他有关标准和规程规范。
7.4 质量检查和验收
7.4.1 砌石工程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记录应报送监理人。
7.4.1.1 原材料的质量检查
(1) 砌石工程所用的毛石和料石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有关的规定进行物理力学性质和外形尺寸的检查。
(2) 用于砌石的水泥、水、外加剂以及砂和砾石等原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及本章有关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
7.4.1.2 胶凝材料(包括水泥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质量检查
(1) 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检查砂浆材料和小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
(2) 水泥砂浆的均匀性检查:定期在拌和机口出料时间的始末各取一个试样,测定其湿容重,其前后差值每立方米不得大于 35kg。
(3) 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砂浆试件的数量,28 天龄期的每 200m3 砌体取成
型试件一组 3 个。
(4) 小骨料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的小骨料混凝土试件的数量,28 天龄期的每
200m3 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 3 个。
7.4.1.3 浆砌料石和毛石砌体质量检查
(1) 外观检查:砌体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的紧密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沉降缝贯通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
(2) 排水孔的坡度和阻塞情况检查。
(3) 料石和毛石砌筑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检查:其检查方法按 GB50203 一 98 表 6.1.6
的规定执行。
7.4.2 砌体工程验收
(1) 砌体工程砌筑前进行砌筑体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和基础面开挖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2) 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按本章有关的规定对砌体工程的各项材料和砌体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3) 完工验收。每项砌体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52 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有关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7.5 计量和支付
(1)砌石体以施工图纸所示的建筑物轮廓线或经监理人批准实施的砌体建筑物尺寸量测计算的工程量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支付。
(2)钢筋预埋件以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钢筋下料总长度折算为重量,以吨(t)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最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吨单价进行支付。
(3)因施工需要所进行砌体基础面的清理和施工排水,均应包括在砌筑体工程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单独计量支付。
(本节完)
第8节 钻孔和灌浆
8.1说明
8.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各建筑物的钻孔和灌浆,其内容包括:
(1)钻孔:包括勘探孔、灌浆孔、检查孔、观测孔和排水孔的钻孔,以及钻孔和灌浆所需进行的钻取岩芯和试验、钻孔冲洗、压水试验验、灌浆前孔口加塞保护等全部钻孔作业。
(2)灌浆:包括水泥灌浆和化学灌浆
水泥灌浆适用的范围为帷幕灌浆、固结灌浆、回填灌浆、接触和接缝灌浆;化学灌浆适用的范围为水工建筑物裂缝和结构的补强和防渗灌浆,以及基岩和地下洞室特殊部位的加固和防渗灌浆等。
8.1. 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以及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工程的全部钻孔和灌浆作业,包括提供其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及其它辅助设施。
(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编制灌浆试验大纲,进行灌浆试验,
并通过试验择优选定灌浆施工参数。
(3)承包人应在施工前详细了解工程的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在不良地质段进行钻孔和灌浆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钻孔布置、钻灌参数和钻灌程序时,应将修改的钻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8.2 主要提交件
8.2. 1 施工措施计划
在灌浆作业开工前56 天,承包人应根据灌浆试验成果以及本技术条款规定或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钻孔和灌浆施工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
(1) 钻孔和灌浆工程的施工平面布置图;
(2) 钻孔和灌浆的材料和设备;
(3) 钻孔和灌浆的程序和工艺;
(4) 钻孔和灌浆的质量保证措施;
(5) 灌浆试验大纲;
(6) 钻孔和灌浆的施工人员配备;
(7) 施工进度计划等。
8.2. 2 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
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中,提交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各项施工记录和质量报表,其内容应
包括:
(1) 钻孔和灌浆工程各项目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工程量;
(2) 灌浆工程原材料试验和质量检验成果;
(3) 钻孔岩芯取样试验成果;
(4) 本章有关的质量检查记录;
(5)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8.2. 3 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钻孔和灌浆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资料:
(1) 灌浆工程的竣工图;
(2) 钻孔和灌浆的各项试验成果;
(3) 钻孔岩芯取样试验的岩芯实物、柱状图和摄影资料;
(4) 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8.3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在工程施工中应按下列标准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但不限于):
(1)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1994;
(2) 《水利水电工程钻孔压水试验规程》SL31—2003;
(3) 《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4) 《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5) 《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S264—2001;
(6)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7) 《土坝灌浆技术规范》SL564--2014
8.4 计量和支付
8.4. 1 钻孔
(1)凡属灌浆孔、检查孔、勘探孔、观测孔和排水孔均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确认的实际钻孔进尺,以每延米为单位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各部位(从钻孔钻机或套管进入覆盖层、混凝土或岩石面的位置开始)钻孔的每延长米单价支付,该单价应包含钻孔所需的人工、材料和使用钻孔设备及风、水、电及其它辅助设施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所需的一切费用。因承包人施工失误而报废的钻孔,不予计量和支付。
(2)帷幕灌浆、固结灌浆孔及其检查孔等取芯钻孔,应经监理人确认,按工程量清单
中取芯钻孔的单价支付。芯样试验根据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的试验项目,按总价列项支付。
(3)任何钻孔内冲洗和裂隙清洗均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其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钻孔项目的灌浆作业单价中。
8.4. 2 压水、灌浆试验
压水、灌浆试验所需人工、材料、设备的提供、操作、搬运、装配、维护以及试验检验等所需的一切费用应包含在灌浆的每米(或每平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4. 3 水泥灌浆
(1)帷幕灌浆和固结灌浆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确认实际合格长度进行计算,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每米灌浆的单价支付。其单价中包含水泥、掺和料、外加剂等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保管的全部费用以及为实施全部灌浆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使用设备等所需的一切费用。
(2)回填灌浆和接缝灌浆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并经监理人验收确认的灌浆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平方米灌浆的单价支付。
(3)灌浆过程中正常发生的浆液损耗应包含在相应的灌浆的单价中。
(4)灌浆用水包括钻孔、灌浆、冲洗、压水试验等作业的用水不单独计量支付,其费用均包含在相应的各灌浆项目中。
8.4. 4 化学灌浆
化学灌浆的计量和支付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确认实际合格长度进行计算,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项目的每米灌浆的单价支付。其单价中包含使用化学灌浆设备和仪器仪表及辅助设施,化学灌浆材料的购置、运输、储存、保管,化学灌浆的施工、试验及质量检查验收等所需的人工、材料、使用设备和其他辅助设施等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因施工失误、设备故障和储运过程中损失的化学灌浆材料不予计量和支付。
8.4. 5 管道
(1)排水孔管道和预埋灌浆管道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和监理人批准实际安装的管道以重量吨或长度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单价支付。单价中包含管道的购置、运输、储存、保管和加工、安装等费用。
(2)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工程中所用的排水管、灌浆管、套管、保护管、导向管、止水片(止浆片)及经监理人批准的金属埋件等费用,以及埋入在永久工程中的管道阀门、接头或其它零配件等均以吨或米为计量单位,并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单价支付。
第9节 粘土套井回填
9.1 说明
9.1.1 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大坝粘土套井回填的施工。其工作内容包括:粘土料的开采、加工、运输、冲抓钻钻孔和粘土回填夯实;粘土含水量、夯实后的干容重和渗透系数测定等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9.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第4.1.1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2)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粘土料的实际情况,对开采的粘土进行合理的平衡,保证套井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若供料不当,导致粘土套井回填工程施工受阻,其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1.3 主要提交件
9.1.3.1 粘土套井回填工程施工措施计划
在粘土套井回填工程开工前10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施工布置图;
(2)土方填筑程序和方法;
(3)施工设备和设施的配置;
(4)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
9.1.3.2 完工验收资料
粘土套井回填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粘土套井回填工程竣工图;
(2)粘土套井回填工程试验检验和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
(3)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1.3.3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L49—94;
(2)施工图纸有关要求。
9.2 粘土套井回填工程
9.2.1 说明
(1)本节所述的要求适用于全坝段的粘土套井回填工程。
(2)施工图纸所示的坝基高程为推测高程,具体以实际高程为准。
9.3 粘土套井回填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9.3.1 粘土套井回填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8.3.1.1 粘土套井回填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孔底高程和坝基岩石风化情况的检查;
(2)回填填前进行基础面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3)现场生产性试验选定夯实参数及其各项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8.3.1.2 施工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定期对粘土材料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
9.4 计量和支付
(1)粘土套井回填工程最终工程量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填筑体的尺寸和实测钻孔深度,计算各种填筑体的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米单价支付。
进度支付的计量,应按施工图纸外轮廓尺寸边线和实测施工期完成套井孔数和进尺数计
算其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每米单价支付。
(2)粘土套井回填的每米进尺单价中,已包括所需的料场清理、料物开采(本工程粘土资源费由招标人负责)、加工、运输、堆存、试验、冲抓钻钻孔、土料夯实、含水量调整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本节完)
第四卷
1. 技术及资信标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兰溪市马涧镇清水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投标文件
技术及资信标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技术及资信标目录
一、资信业绩部分得分自评表(放在技术及资信标首页,须包含评标细则中对应的各项内容,并注明得分、得分依据或理由、投标文件中反映该项内容的页码等,格式可自拟)
二、授权委托书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投标保证金
五、技术标特征值表及投标诚信承诺书
六、施工组织设计七、项目管理机构八、资格审查资料九、原件的复印件
十、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到位承诺书十一、施工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十二、其他材料
一、资信业绩部分得分自评表(放在技术及资信标首页,须包含评标细则中对应的各项内容,并注明得分、得分依据或理由、投标文件中反映该项内容的页码等,格式可自拟)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缴纳凭证复印件或汇款凭证复印件)
五、技术标特征值表及投标诚信承诺书
技术标特征值表
序号 | 内 容 | 备 注 |
1 | 质量目标 | |
2 | 工期 | |
3 | 项目负责人 | |
4 | 项目负责人月驻工地天数 | |
5 | 技术负责人 | |
6 | 技术负责人月驻工地天数 |
投标人: (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投标诚信承诺书
我方已仔细研究和阅读了招标文件,并郑重承诺如下:
我方提供的所有投标资料均真实有效,拟派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且在投标时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合同工程。如有虚假,且影响整个招投标活动时,自愿承担以下三项责任:(1)放弃中标资格;(2)接受扣押投标保证金,并赔偿招标人损失;(3)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相关处理。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章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