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适用于更新出租车贷款
编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新出租车借款合同
目录
本更新出租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本合同附件一第 1 项中所列的贷款人 (以下简称“贷款人”)、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于本合同附件一第 13 项所列的时间和地点签署。
鉴于: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出租车更新贷款,且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借款人发放相关个人汽车贷款,用于本合同第 2.2 条所述之贷款用途;
经各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1条 定义和释义
1.1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中以黑体标出的术语具有本合同规定的含义。
1.2 释义
(1) 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使用,并不构成本合同任何条款和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应用于本合同的解释;
(2) 本合同中凡提及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命令、规章或其它类似法律文件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该等法律文件经不时修订、延展、重新颁布或整理的内容,以及依据该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其它法律法规、命令、规章或其它法律文件;
(3)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涉及多个事项的条款应分别适用于其所规范的事项;
(4) 通过具体名称提及的条款、章节、页和附件,系指以所引名称为标题的条款、章节、页和附件;
(5) “例如”、“包括”、“如”或其他介词后面所举的例子并不会限制这些介词前的词语的通常含义;
(6) 借款人和贷款人,如上下文内容许可,包括他们各自的代理人、继任人、受让人以及取得授权的任何人。
第2条 贷款
2.1 贷款种类: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2 项。
2.2 贷款用途: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3 项。
2.3 贷款金额: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4 项。
2.4 贷款期限: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5 项。
2.5 贷款利率: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6 项。在适用浮动利率的情况下,贷款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仍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于下一年度的公历 1 月 1 日起按相应基准利率档次调整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不再另行向借款人发书面通知。 贷款项下的利息以实际发生的天数在一年三百六十天的基础上计算,包括利息期间的第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
2.6 罚息利率: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7 项。
2.7 除非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提交的以下文件,并且该等文件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否则,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1) 如有担保,则相关的汽车贷款担保公司已书面明确同意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的文件;
(2) 有关更新出租车的如下资料:
国产车: 保险单(正/副本)以及发票原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缴税凭证原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原件;
进口车: 保险单(正/副本)以及发票原件、海关进口证明、缴税凭证原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原件;
(3) 经借款人有效签署的本合同;
(4) 借款人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
(5) 如果更新出租车上还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该等其他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认可本合同的内容并同意借款人签署本合同的书面文件;
(6) 贷款人合理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借款人签字确认该复印件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
2.8 贷款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贷款一次性划入《划付授权书》指定的账户内。划付授权书是不可撤销的,一经发出,即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贷款人将款项支付至
《划付授权书》指定的银行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贷款的义务并且借款人已经收到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形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为此目的,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三(划付授权书格式)的格式签署《划付授权书》。
2.9 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向借款人出具《放款通知书》,并由借款人签署回执。本合同第 2.1 条至第 2.6 条的约定与《放款通知书》有关内容不符的,以《放款通知书》为准,《放款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10 贷款偿还:
(1) 还款原则。贷款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
(2) 借款人须在贷款人处开立还款账户,还款账户详细信息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8 项。借款人应保证还款账户内有足够余额偿还到期应付本息。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还款账户中,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借款人应付的其他款项。借款人如有以前拖欠未付的款项,贷款人有权在作出上述扣划时一并扣划该等拖欠未付的款项。还款方式、还款日见附件一第 9 项;
(3) 借款人如在贷款期限xx任何原因需要变更还款账户,须在变更之前书面
通知贷款人,并在启用新账户的当日向贷款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该新账户内保留足够的资金以支付所有到期应付款项。借款人在此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该等新账户中自动扣划相应数额的款项以支付所有和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如借款人未按前述约定将还款账户的变更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自行对借款人开立于贷款人或其任何分支机构的账户进行查询,并且从借款人的任一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并且借款人有义务支付和补偿贷款人因此而发生的所有和任何成本、损失和费用;
(4) 由于借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未能及时向贷款人支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11 提前还款
(1)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但应提前十五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贷款人的同意,并且应满足附件一第 10 项的规定;
(2)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3) 借款人根据本第 2.11 条约定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见附件一第 10 项。
2.12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手续费、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以下合称“本合同债务”)。
2.13 (1)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到贷款人认可的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按贷款人要求的险种,办理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贷款人提供的贷款所购车辆(以下简称“借款车辆”)的保险,保险金额应不少于借款车辆的价值,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贷 款人,按年连续续保,保险单正本以及发票的原件由贷款人执管。一切保险费用均应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2) 如果借款人迟延或未能办理上述投保,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依照上述方式或另行代为投保,但借款人须向贷款人补偿贷款人因进行该等投保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其利息;
(3) 在本合同债务全部清偿之前,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中断、取消或变更任何关于借款车辆的保险。如果发生了保险单中所列明的保险事故,借款人应在保险单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因借款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引起的全部损失应由借款人承担;
(4) 在本合同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借款人应当及时支付保险费,并采取一切措施随时维持该等保险的有效和更新。借款人应当按贷款人的要求将其付清保险费的支付凭证提供给贷款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贷款人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如果借款人违反本条之规定,贷款人可以(但没有义务)依法以其自身的名义或与借款人联名或以借款人的名义,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维持该保险的更新和有效,并确认贷款人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由此发生的费用应由借款人支付;
(5) 在本合同债务全部清偿之前,任何上述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赔偿金应直接支付给贷 款人。贷款人有权视情况将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款项。如果因任何原因,借款人收到任何保险赔偿金,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并代贷款人持有和保管该笔款项,并按贷款人的书面指示支配和使用该笔款项。
第3条 xx、保证与承诺
4.1 借款人的xx、保证与承诺
(1) 借款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借款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借款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 本合同对借款人构成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并可依其条款强制执行;
(4)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信息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借款人已经向贷款人披露所有可能对贷款人作出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的决定产生重大不利影
(5) 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披露任何已发生或借款人知道的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
(6) 除已向贷款人披露并经贷款人同意之外,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借款人目前所有或任何的收入或资产上不存在抵押、质押、其他担保权益或任何形式的其它担保安排;并且,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在其现有或将来的收入或资产上设置或允许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权益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安排;
(7) 在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8) 借款人确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本用于本合同列明的用途,并且借款人应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于贷款人合理提出的意见,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执行;
(9) 借款人如发生违约事件(见下文定义),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10) 在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信息、资料和/或协助时,借款人应提供相应信息、资料和/或协助;
(11) 借款人不得以其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为理由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12) 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因签订和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以及贷款人针对借款人实现债权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查询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13) 借款人向贷款人进一步xx、保证并承诺,借款人的上述xx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借款人将随时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第4条 违约事件
4.1 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以下简称“违约事件”):
(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
(2) 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或其任何分支机构签署的任何其他协议、合同或文件项下的义务;
(3)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 借款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作出的任何承诺,或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xx、保证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5) 发生了针对借款人的、并将会对借款人财务状况或借款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行政程序或任何其他情况;
(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约定。
4.2 一旦发生上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即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进行补救;
(2) 自违约发生之日起至借款人补救之日止向借款人收取本合同约定的罚息;
(3) 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
(4) 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已贷出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5) 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或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并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本条约定的扣划;
(6) 宣布行使或实现有关本合同项下之贷款的任何担保权利,或要求提供额外
(7)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8) 其他贷款人认为需要采取的合法措施。
第5条 通知
5.1 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至附件一第 1 项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号码,或被通知方至少提前五个银行工作日通知对方的任何替代地址。
5.2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或就本合同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在下列情况下视为送达:
(1) 如果是通过专人或特快专递发送,则在实际收到时;或
(2) 如果是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则在发送人收到确定的传真回应报告时;或
(3) 如果是通过信件方式发送,则在该信件放于标有对方正确地址的信封以邮资预付的形式寄出后五个银行工作日。
第6条 其他条款
6.1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贷款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借款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贷款人书面确认,贷款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贷款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它权利的行使。
6.2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借款人根据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对贷款人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规定或贷款人另行书面同意或认可,贷款人对借款人依法或依合同规定应向第三方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不负任何责任。
6.3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合同各方因本合同或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本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时,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并不影响贷款人就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选择在其它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4 在任何法律项下本合同任何条款之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在任何其他法律项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也不影响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6.5 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6.6 无需事先征得借款人的同意,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6.7 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6.8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本合同的任何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放款通知书、还款计划表以及提前还款申请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
6.9 本合同自借款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需进行公证的,本合同自借款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经有关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6.10 合同份数: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1 项。
6.11 其他约定:见本合同附件一第 12 项。
6.12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贷款人已经应借款人的要求对本合同之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贷款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
年 月 日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字人:年 月 日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日期: 日期:
第 1 项 | 签约方信息 | 贷款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借款人: 身份证件名称: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
第 2 项 | 贷款种 类 |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更新出租车贷款。 |
第 3 项 | 贷款用 途 | x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为购买更新出租车。 |
第 4 项 | 贷款金 额 | x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第 5 项 | 贷款期 限 | x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放款通知书对贷款期限实际起始日与实际到期日另有约定的,以放款通知书中的约定为准。 |
第 6 项 | 贷款利率 | x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 浮动利率。本合同的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上/下)浮 %执行; (2) 固定利率。本合同的贷款年利率为 %,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本合同项下首期执行的贷款年利率为 % |
第 7 项 | 罚息利率 |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 50_%,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_100_%,罚息计算期间从违约使用之日起至违约使用部分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贷款人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_50_%,罚息计算期间自借款人发生违约之日起至借款人的违约被补救之日止。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且挪用该笔贷款,并且借款人存在其他违约事项,贷 款人有权决定收取由该笔款项产生的罚息中的较高者。 |
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计收复利。 | ||
第 8 项 | 借款人还款账户 |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以下账户为还款账户。户名: _ ,账号: ,开户行: 。 |
第 9 项 | 贷款偿还 | 借款人选择下列第 种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季□年共分 期偿还,具体还款金额及还款日期以贷款人提供的还款计划表为准。 (1) 等额本息。 (2) 等额本金。 |
第 10项 | 提前还款 | 1.全部提前还款: (1)在贷款发放后 12 个月内(含)全部清偿的,违约金额为贷款余额的 %; (2)在贷款发放后第 13 个月至 36 个月(含)全部清偿的,违约金额为贷款余额的 %。 (3)在贷款发放后第 37 个月及之后全部清偿的,不计收违约金。 2.部分提前还款: (1)自贷款发放后满 18 个月方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以后每 6 个月可偿还一次; (2)每次提前归还金额不高于 元(币种/金额); (3)提前还款后剩余的未付款项不得少于 x元。 3、以下情况贷款人将视同借款人提前偿付全部贷款,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 (1)借款人在前 18 个月提前部分还款; (2)借款人虽在第 18 个月(含)后提前部分还款,但剩余未付款项低于规定金额; (3)借款人虽在第 18 个月(含)后提前部分还款,但两次提前还款日期间隔小于 6 个月 (含)。 |
第 11项 | 合同份数 | x合同正本一式 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公证机关各执 1 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
第 12 项 | 补充条款 | |
第 13项 | 合同签订时间和地点 | x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签订。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借款车辆 | |||
品牌 | 车型 | ||
车牌号 | 颜色 | ||
发动机号 | 车架号 | ||
底盘编号 | 车辆性质 | 国产□ 进 口□ | |
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
借款人签字:日期: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日期: 日期: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本人与贵行已于 年 月 日签订了《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新出租车借款合同》(合同号: )(以下简称为“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本人特此通知贵行,本人申请按照借款合同确定的利率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提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人签发此授权书给贵行,同意并授权贵行:
1.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将本人根据借款合同取得的贷款直接划转到以下账户内:
①交易对手方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 户 行: 划款金额:(币种) (金额大写)
②交易对手方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 户 行: 划款金额:(币种) (金额大写) 本人同意,如上述划付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贵行可拒绝进行划付。
2.本人将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在每一还款日前 日在借款合同附件一第 8 项所述的账户内存入足够金额,并同意和授权贵行于还款日从该账户内中直接扣存入足够金额,并同意和授权贵行于还款日及之后的任何日期从该账户中扣收当期应付金额和其他应付款项,直至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被完全清偿。
本人特此向贵行确认,截至本通知发出之日,没有发生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本人进一步确认,借款合同中的xx与保证于本通知发出之日在各方面仍然是正确的。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承诺事项均已遵照执行,并且所有适用的先决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本授权书项下的授权不可撤销。贵行无需任何其他同意、授权、文件、证明等即可行使本授权书下的权利。
授权人:
年 月 日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编号: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借款人(以下简称“本人”) (身份证号 ,出租汽车牌照号津E ,车架号 ,车辆运营证编号 、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编号 )将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签订编号为:的《 》(以下简称合同),并将由天津金财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本人提供担保。如上述合同签署完毕,本人xxxx:
第一条 在上述贷款合同项下本息未还清之前不进行上述车辆买卖,不进行上述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营运证件)变更,并请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对运营证件进行封档,封档期间本人不办理运营证件变更手续。经担保公司向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提供渤海银行出具的《运营证件解封通知书》后,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方可解除封档手续。
第二条 在领取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针对上述贷款合同项下所购车辆出具的“补贴通知单”前,本人应向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提供购车发票(新车)原件、附加税发票(新车)原件、运营证(新车)复印件、行驶证(新车)复印件、合格证(新车)复印件,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应将上述证件送交渤海银行或其委托人,在上述证件未提供齐全时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有权不向本人发放“补贴通知单”。
第三条 偿还贷款期间,如本人因贷款违约致使渤海银行提出书面解封通知,本人运营证件自愿委托渤海银行或担保公司进行处置;如本人已结清全部贷款本
息,本人自愿委托渤海银行或担保公司办理运营证件解封手续。
第四条 本人上述承诺第三条中涉及的委托事宜不再单独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该委托是不可撤销的。
特此承诺
承诺人(借款人)签字盖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贷款人面签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