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契約書
附件 3
臺中市政府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契約書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甲方)及 ( A 單位承辦單位,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本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衛生福利部與甲方公告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本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依本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處理。
三、本契約文字:
(一)本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二)本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本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三)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外,係以日曆天計算。
四、本契約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本契約履約之服務項目為「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提供有關照顧組合表編號 AA01「照顧計畫擬定與服務連結」之組合內容、編號 AA02
「照顧管理」之組合內容。
二、乙方服務對象(以下簡稱個案)以事先申請並經甲方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照管中心)評估核定後,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之乙方特約服務區,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六十五歲以上失能老人。
(二)五十五歲以上失能原住民。 (三)五十歲以上失智症者。
(四)失能之身心障礙者。
(五)僅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需協助且獨居之老人。 (六)衰弱老人。
三、A 單位設立地點:臺中市___區___里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特約服務區:
(一)主服務區
山 1 | □豐原區□潭子區□大雅區□神岡區 |
山 2 | □后里區□新社區□東勢區□石岡區□和平區 |
x 1 | □大甲區□大安區□外埔區 |
x 2 | □沙鹿區□清水區□梧棲區□龍井區□大肚區 |
屯區 | □烏日區□太平區□霧峰區□大里區 |
城中 1 | □西屯區□南屯區□北屯區 |
城中 2 | □北區□中區□西區□東區□南區 |
(二)次服務區
山 1 | □豐原區□潭子區□大雅區□神岡區 |
山 2 | □后里區□新社區□東勢區□石岡區□和平區 |
x 1 | □大甲區□大安區□外埔區 |
x 2 | □沙鹿區□清水區□梧棲區□龍井區□大肚區 |
屯區 | □烏日區□太平區□霧峰區□大里區 |
城中 1 | □西屯區□南屯區□北屯區 |
城中 2 | □北區□中區□西區□東區□南區 |
五、個案設籍於其他縣市但實際居住臺中市之乙方特約服務區者,經甲方照管中心評估及核定後,乙方即得提供服務,並由甲方支付服務費用;乙方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者,應負一切法律責任,並返還已領取之服務費用。
第三條 履約效期
自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四條 服務費用申報與受理
一、依「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給付及支付基準」附表 3 照顧組合表編號 AA01、AA02 辦理。
二、編號AA01 照顧計畫擬定與服務連結 (一)服務項目:
1.承接照管中心轉介長照需要者。
2.至案家與長照需要者或其家屬討論,依其「個人額度」、照顧問題清單及長照需要者之需求後擬訂照顧計畫。
3.照顧計畫送照管中心核定後連結服務或資源。
4.每 6 個月需進行家訪並重新依個案需求擬定照顧計畫,若發現個案身體狀況改變需重新評估,則通報照管中心進行複評。6 個月重新擬定照顧計畫及複評時等級改變須重新擬定照顧計畫,均可申報 1 次。
(二)給(支)付基準:每次給(支)付 1,700 元;原民區或離島支付價格 2,040元。
(三)申報費用:依照管專員核定之額度擬定照顧計畫,並經照管中心於衛生
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臺(以下簡稱照管資訊平臺)簽審後,協助連結長照服務資源,並登錄照顧管理資訊系統後始得申領。
三、編號AA02 照顧管理 (一)服務項目:
1.依長照需要者需求或長照需要變化調整照顧計畫。
2.執行服務計畫。
3.追蹤長照需要者與各項服務之連結情形。
4.每月定期進行服務品質追蹤。
5.接受長照需要者及其家屬有關長照服務諮詢、申訴及處理。
6.協助長照需要者或其家屬其他資源連結。 (二)給(支)付基準:
1.本組合不得與「AA01 照顧計畫擬定與服務連結」於同月併計。
2.每月給(支)付 400 元;原民區或離島支付價格 480 元。
(三)申報費用:應檢附服務紀錄、照顧計畫異動報告或申訴紀錄,每月於照管資訊平臺完成個案服務紀錄登打後始得申領。
四、乙方應於服務提供之次月 10 日前,至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服務內容,並檢具下列經乙方用印資料一式二份,向甲方申報前一月份之服務費用:
(一)領款收據。
(二)經乙方用印之服務費用總表。
乙方所送資料不全者,甲方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件者,甲方不予受理。
五、甲方應就乙方申報服務費用案件依下列項目辦理審查: (一)個案資格。
(二)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照顧組合數及單價之核對。
(三)登載於照管資訊平臺或其他相關系統服務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前項審查應於乙方於照管資訊平臺登載服務內容之次日起 15 日內完成。六、甲方就前項審查完成且無文件不全或填報有錯誤部分,應先予受理。
乙方就前項所定內容檢具文件不全或填報有錯誤者,甲方應敘明理由通知補正,補正完成,即予受理,並併入次月服務費用申報審查;自通知
到達之次日起 20 日內未補正者,視為放棄申報。
第五條 支付基準之調整
支付基準調整,或契約內容改變時,甲方有權逕通知乙方辦理契約變更;乙方如無意願配合契約變更,應自收受通知後 14 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辦理終止契約。
第六條 服務費用補報
乙方申報服務費用,有漏未申報者,得於應申報末日之次日起 60 日內,檢具第四條規定文件、資料,向甲方補報。
第七條 服務費用核付
甲方應於受理乙方服務費用申報之日起 60 日內,核定服務項目及金額,並支付服務費用。
第八條 服務費用複核
一、乙方不服甲方依第九條核定之服務項目或金額時,得於通知到達日起 30日內,附具理由以書面申請複核,並以一次為限。
二、甲方應於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複核;認其申請有理由者,應即變更或撤銷原核定之服務項目或金額。
第九條 服務費用不予支付
乙方申報服務費用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得予補正外,應不予支付該部分之費用,並註明不予支付之內容及理由:
一、非本契約履約項目。
二、非因個案因素或不可抗力原因,而未依規定期程(每 6 個月需進行家訪並重新依個案需求擬定照顧計畫)啟動 AA 計畫異動(AA01)。
三、未依個案既有之時程(每 6 個月需進行家訪並重新依個案需求擬定照顧計畫)計算,致重複啟動 AA 計畫異動(AA01)。
四、個案僅使用機構住宿、營養餐飲或縣市自辦服務者,乙方不得申報 AA01或AA02。
五、未確實核對個案身分證明文件。
六、未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登錄個案相關紀錄於甲方指定之照管資訊平臺或相關系統。
七、非登錄於乙方 A 單位之個案管理人員,提供本契約履約項目(包含登打照顧計畫及服務紀錄等)。
八、個案為實際提供服務人員之配偶、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九、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十、違反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之規定。
十一、影響民眾或 B 單位權益,經查證屬實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十二、其他違反本契約規定並經甲方認定情節重大者。
十三、違反其他相關法令。
第十條 服務費用扣抵或追償
甲方對於已完成支付案件,得於二年內,以抽樣或其他方式審查特約單位之實際辦理作業情形,經查有第九條各款所定情形者,應予扣抵或追償,但應自機關知悉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前項情形,甲方得斟酌其違規情節或涉虛報、浮報之額度,核定扣抵或追償之金額。扣抵者,得自機關知悉後 6 個月內之核定服務費用分期扣抵;情節重大者,並得加收追償金額二倍之違約金。
第十一條 服務費用轉帳
甲方撥付服務費用,均採轉帳方式辦理,乙方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後,主動通知甲方;帳戶變更時,亦同。
第十二條 權利及責任
一、甲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於個案管理服務辦理情形得隨時進行瞭解及督導(輔導)或辦理查核、
考核、督考及評鑑作業。
(二)甲方為瞭解乙方提供長照服務之情形,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並得派員訪查之。訪查時,甲方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乙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依執行情形將服務費用核付乙方;若發現乙方有短報或漏報者,應通知乙方。
(四)不定期辦理個案服務滿意度調查。二、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乙方應接受甲方之監督、查核、考核、督考及評鑑作業。 (二)接獲照會:
1.接受照會之個案,應於照會次日起 3 個工作天內完成家訪及擬定照顧
服務計畫送照管中心進行核定完成,倘計畫被退件應於次日起 1 個工
作天內完成修正並送出;並於核定後 3 個工作天內轉介予長照特約服務單位(以下稱 B 單位)提供長照服務,計畫異動時亦同。
2.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於前開 3 個工作天日內擬定照顧服務計畫,應於照管資訊平臺通報甲方照管中心,並於照顧計畫簡述記錄相關原因及歷程。
(三)擬定照顧計畫:
1.乙方應依個案之個人額度、照顧問題清單及照顧組合表,與個案或其 家庭照顧者討論後,依衛生福利部及甲方相關規定擬定照顧服務計畫。
2.乙方照顧計畫簡述內容,須符合「臺中市長照中心 A 單位個管員服務計畫書寫範例」規範。
(四)照會(派案)B 單位:
1.乙方應提供個案 B 單位之充分資訊及選擇,並依長照服務之近便性與服務適切情形,就近連結長照服務資源,故乙方照會 B 單位應依照甲方所訂之派案原則落實公平派案。
2.乙方應就派案予 B 單位之原因敘明於照顧計畫,並上傳個案選擇服務 單位同意書於照管資訊系統備查。
3.乙方應將派案原則、派案量資訊公告於單位相關網站、網頁、電子資
訊、佈告欄…等。
4.乙方照會B 單位時,應同步於照管資訊平臺內完成額度控管相關設定。
5.乙方不得向 B 單位收取任何形式費用。
6.乙方應於特約服務區域辦理有助於與B 級單位合作之聯繫及品質管理機制,俾利後續個案管理以及服務媒合。
7.B 單位經甲方查證具「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不予支付情形之一,或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或評鑑等第丙等以下者,甲方得不予輪派該 B 單位。
(五)設置個案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個管員): 1.個管員之資格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一年以上長期照顧服務(以下簡稱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者:
A. 師級以上醫事人員、社會工作師。
B. 碩士以上學校老人照顧及公共衛生相關科、系、所畢業。 (2)具二年以上長照服務相關工作經驗者:
A. 專科以上學校醫事人員相關科、系、所畢業或公共衛生、醫務管理、社會工作、老人照顧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B. 具社會工作師應考資格。
(3)具三年以上相關長照服務工作經驗:
A. 領有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
B. 高中(職)護理或老人照顧相科系畢業者。
C. 領有專門職業證書,包括護士、藥劑生、職能治療生、物理治療生等。
(4)於衛生福利部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行政作業須知修正公告前已任職於臺中市政府補助、委託或特約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且完成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管員認證之人員。
2.乙方所配置之個管員應具甲方辦理或委託辦理訓練合格,並領有個案管理員證書,且依規完成臺中市 A 個管員長照服務人員認證及登錄。 3.乙方應配置至少 1 名專職個管員,每增加 150 位個案(增加數未達 150
位者,仍以 150 位計算),應增聘專職個管員 1 人,且應於事實發生
之次 2 個月內(月底)完成增聘,違反者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乙方
未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前聘請至少 2 名專職個管員者,則不得辦理
111 年續約。
4.專職個管員案管量不得超過 150 案,倘超過 150 案,甲方得針對超額案量,每案扣除申報服務費用 20%,至多超額申報至 200 案,若不增聘則停止派案。兼職人員申報案量以折半計算,案量不超過 75 案,超過 75 案者之超額案量,每案減付申報服務費用 20%支付價。
5.有關個管員之工資、工時、休息、休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等勞動條件,應符合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且乙方應為其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六)提供個案管理:
1.乙方提供個案管理,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登錄個案相關紀錄於甲方指定之資訊系統。
2.個案經甲方認定有特殊情形者,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提供服務,不得拒絕。
3.B 單位開始提供個案服務後,如遇個案需求改變,乙方可協助在照管中心原核定額度內異動服務內容。
4.個案因照顧需求改變導致須變更原核定給付及支付額度時,應通報甲方照管中心。
5.個案於乙方案管 90 日後,仍未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包含DEFG 碼)者,乙方須主動於照管資訊平臺通報甲方照管中心抽回個案,並確認通報次日起 3 個工作天已改由照顧管理專員案管。
6.AA 計畫異動(AA01)期程:
(1) 乙方應依規定期程(每6 個月需進行家訪並重新依個案需求擬定照顧計畫)啟動 AA01。
(2) 乙方因故延遲啟動 AA01,應於照管資訊平臺通報甲方照管中心,並於照顧計畫簡述記錄相關歷程,且最遲仍須於複評前 30 日內完成家訪補正。
(3) 倘乙方因非個案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延遲執行 AA01,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十五條辦理暫停照會或轉介個案。
(4) 乙方未依期程執行 AA01,且於複評前 30 日內仍未完成家訪補正者視同未執行,甲方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不辦理本契約履約項目」進行契約終止。
(5) 個案因故由其他 A 單位或照管中心轉派乙方時,乙方須以個案既有的「每 6 個月需進行家訪並重新依個案需求擬定照顧計畫」時程為計算,方可啟動 AA 計畫異動及申報 AA01。
7.製作 AA02 每月照顧管理紀錄,應追蹤日照使用狀況或追蹤照顧服務使用狀況,內容要清楚載明;請依範例條確認及列出身分(外看、身障手冊)、服務使用狀況及聯繫對象。
8.個案就僅使用機構住宿、營養餐飲或縣市自辦服務者,乙方不得申報 AA01 或AA02。
9.乙方應與特約服務區內之B 單位,及相關資源單位建立合作運用機制,每年辦理至少 2 場次聯繫會議(或社區資源網絡聯繫會議),且至少於
每季辦理 1 場次區域跨專業個案討論會。
(七)乙方對個案提供個案管理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個案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行為。
2.侵害個案及其家屬隱私權。
3.因個案之性別、出生地、種族、宗教、教育、職業、婚姻狀況、生理狀況而為歧視或不公平待遇。
4.向個案推銷、販售、借貸及不當金錢往來之行為。
5.假借廣告名義,行招攬服務。
6.巧立名目向民眾收取費用。三、其他:
(一)乙方之工作人員,均應嚴守契約內容及甲方之業務機密,乙方負責人有告知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守密之義務。
(二)乙方未依約履行契約內容或成果有抄襲、剽竊之事實或侵害第三人之
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並應付其他法律及行政責任。
(三)計畫執行中,乙方應善盡維持環境之衛生及安全之責,倘相關工作人員因執行計畫致生命、健康、財產上受侵害時,執行單位應自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涉。
(四)乙方如未依契約文件之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甲方負國家賠償責任或其他損害賠償責任時,不論本契約之履約期限是否屆滿,甲方對乙方均有求償權利。
(五)個案因接受乙方個案管理,認為乙方損害其權利而請求賠償時,乙方除應自個案請求之日起 7 日內,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電子郵件
方式通知甲方外,並於 15 日內與個案進行協商。
(六)乙方代理人、使用人、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視為乙方之故意或過失。乙方如未依契約文件之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甲方負國家賠償責任或其他損害賠償責任時,不論本契約之履約期限是否屆滿,甲方對乙方均有求償權利。
第十三條 品質監測及訓練
一、乙方應建立服務品質促進與督導機制,包含:年度預計服務人數、人員素質提升計畫、工作績效考核獎懲規定、工作與督導流程、服務結果評估策略等,並訂定服務工作流程、申訴、獎懲、契約書及工作手冊、工作倫理與守則等。
二、乙方應接受甲方不定期以電話抽樣訪問個案或其家屬有關接受服務之概況、服務次數、服務日期或滿意度等。
三、乙方應配合甲方通知,派員出席相關教育訓練或長照相關聯繫會議。
四、乙方應針對 B 單位建立服務品質追蹤或督導機制,倘 B 單位有持續未能提供服務之情形,得轉派其他單位、減少或暫停派案。倘 B 單位經多次輔導或勸導未果,應回報甲方,並列入未來合作延續參據。
五、乙方得建立內部或外部督導機制,透過定期與持續的個別督導、團體督導,增進個管員之專業技巧及知能,並確保其服務品質。
第十四條 契約變更
一、甲方於必要時,得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履約標的、履約期限或其他契約內容變更之相關文件。
二、於甲方接受乙方所提出契約內容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乙方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項之通知而遲延履約。
三、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於情事發生後 30 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契約之請求:
(一)適用法令有變更。
(二)年度預算異動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三)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五、甲方或乙方應於接到他方請求變更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回覆是否同意;逾期未回覆者,他方得終止契約。
六、乙方變更單位名稱或負責人變更,且不涉及經營主體變更者,應即檢具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向甲方辦理契約變更。
七、乙方於契約期間不得任意變更特約服務區,倘乙方具更換特約服務區(含主次服務區)需求,應於變更前 30 日函報甲方,惟計畫期程前 30 日非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可變更,且當年度變更特約服務區最多(含)乙次及以位於同主服務區為限。
第十五條 暫停照會或轉介個案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90 日內,暫停照會(含自行開發案)或轉介個案,且甲方得視乙方個管員服務量能,抽回乙方案管個案予照管中心管理,且全年因本條暫停照會或轉介個案累計(含)2 次者,次一年度不得續約,須重新申請並進入審查會評選:
一、違反本契約第二條履約標的。
二、違反本契約第十二條權利及責任。
三、影響民眾或B 單位權益,經查證屬實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四、未甲方指定之期間內製作服務紀錄、未於甲方指定系統登錄服務紀錄,或未依法保存服務紀錄。
五、拒絕甲方照會或轉介服務對象。
六、規避、妨礙、拖延或拒絕甲方之查核。
七、對於個案申請資格異動,或長期照顧服務原因消失之情形,予以隱匿或不為通報。
第十六條 契約終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擅自將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移轉與第三人。
(二)於本契約第十五條暫停照會或轉介個案期間,再次發生相同缺失情形者。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重複領取服務費用或為虛偽之證明及申報服務費用(含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四)對業務、財務為不實陳報者。
(五)不辦理本契約履約服務項目(AA01、AA02)。
(六)案管量為 10 人以下,且持續 30 日無新增個案者。 (七)違反專業倫理守則者。
(八)違反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廢止設立許可處分。 (九)違反法令及本契約規定,情節重大。
二、前項情形如造成損害,甲方並得請求賠償。
三、乙方應於契約終止之日前 30 日內,對其服務個案予以適當轉介,並將全部個案之相關紀錄xxxx;xxxxxx,xxxxxxx,x方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由甲方強制實施之,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或補償。
四、乙方有第一項各款情事,經甲方終止契約者,於契約終止之次日起一年內
不得申請成為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
五、乙方因遷移或歇業情事者,甲方應即終止契約。
六、本契約自終止之日起,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即行消滅,惟仍須互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 扣抵或追償服務費用、暫停照會或轉介個案、終止契約之異議
一、甲方扣抵或追償服務費用、暫停照會或轉介個案、終止契約前,應先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如有不服,得於收受甲方通知之日起 14 日內,檢具相關事證,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異議,但以一次為限。
二、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書面異議之日起 30 日內重行審查違約事由;認其異議有理由者,應另行通知並為適當之處置。
第十八條 保險
一、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雇主意外責任險;其屬自然人者,得自行另投保人身意外險。
二、乙方應依法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強制責任險。其依法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第十九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行政爭訟方式處理之。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二)於爭議期間,甲方得暫停照會或轉介個案予乙方;乙方服務中之個案,不因爭議暫停服務。
三、本契約所生訴訟,雙方同意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餘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
甲方年度預算倘經議會凍結不能如期支付,得延後辦理支付,或因會計年度結束,甲方須依規定辦理該款項保留作業時,得視保留核定情形,再行支付,甲方不負遲延責任。另倘甲方預算未經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甲方將依預算法及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辦理,並得終止或解除合約。
第二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為本契約之附件。
第二十二條
x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第二十三條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得以附約或換文方式補充之,其效力與本合約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