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方或其他委托方(甲方):(盖章)地址:电话:传真:邮箱:微信: 2.作业方(乙方):(盖章)地址:电话:传真:邮箱:微信: 委托方代表人或船长(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签字): 3.财产:“ ”轮、船载货物及其他财产IMO 编号:船旗:船舶长度/船宽/型深:总吨/净吨/载重吨: 最大吃水:船舶保险人:保赔保险人: 5.约定的财产交付地点及处置方式: 6. 作 业款项备注:除非双方有相反的特别 约定, 本合同不是基于 “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请求作业款项的救助合同。 6.1人民币...
1.财产方或其他委托方(甲方):(盖章)地址: 电话:传真:邮箱:微信: | 2.作业方(乙方):(盖章)地址: 电话:传真:邮箱:微信: | |
委托方代表人或船长(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签字): | |
3.财产:“ ”轮、船载货物及其他财产 IMO 编号:船旗: 船舶长度/船宽/型深:总吨/净吨/载重吨: 最大吃水: 船舶保险人:保赔保险人: | 5.约定的财产交付地点及处置方式: | |
6. 作 业款项 备注:除非双方有相反的特别 约定, 本合同不是基于 “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请求作业款项的救助合同。 | 6.1 人民币 元。 | |
主要货物明细及性质:货物保险人: 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船舶情况: | ||
6.2 对作业的任何项目,如双方无特别约定,作业款项按照所附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打捞作业行业自律价格和潜水作业行业自律价格清单计算。 | ||
4.作业内容概要:船舶位置: 作业地点和条件: | ||
6.3 作业款项支付时间: | ||
第一阶段: | 第一阶段: | |
第二阶段: | 第二阶段: | |
第三阶段: | 第三阶段: |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第一条 主体信息及送达
1.甲乙双方平等、自愿订立本合同,并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与本合同
有关的一切文件被送达至第 1 栏、第 2 栏所列地址,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信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或者微信等通讯方式发送至对方系统时,即视为该方已收到相应文件或者信息。
2.有关本合同约定作业的任何通信或者通知,发送至财产保险人、担保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即视为发送至财产所有人或其他委托方;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及约定作业开始时在该船上的其他财产(包括货物)接受乙方送达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合同成立的确认。
3.在必要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船舶管理人有权代表该船上的货物和其他财产与作业方签订本合同,但不得与作业方恶意串通,损害货方和其他财产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为作业目的可以免费合理使用船上机器、装置、设备,并同意乙方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打捞方案,可以在必要时将货物、其他财产和/或船舶设施从船上移走或移除。
2.甲方同意应尽可能及时并准确地向乙方提供乙方为打捞作业目的合理需要的有关船舶或者其他财产的所有信息和协助,只要该信息和协助与作业有关,而且甲方能够在没有不合理的困难或迟延的情况下提供;如果甲方应提供的相关重要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导致打捞作业方案变更、延迟或费用增加,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应自负费用和自担风险在作业现场或其他合适地点安排全权代表,负责随时与乙方沟通和协商作业事宜。
3.甲方应与乙方通力合作以获得准许相关财产进入第 5 栏列明交付地点或者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地点。
4.当财产被送到第 5 栏列明的交付地点或者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地点时,甲方应合理地及时接受乙方移交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甲方应赔偿因其没有合理地及时接受财产移交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5.甲方应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主管机关发布航行警告信息,并支付乙方根据本合同进入作业现场前主管机关指定或要求的第三方的警戒费、航标费、监护费等。
6.在本合同签订时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乙方要求,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双
方同意的、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足额担保或补充担保;若甲方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担保,则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并且有权就截至终止之日,乙方已经为之投入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向甲方进行索赔。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同意以应有的打捞专业技能和谨慎,努力保护甲方的财产安全,避免和减轻财产损失,避免和减轻环境损害,并保证按照合理必需的原则投入人力、船舶和设备资源,尽其最大努力在约定的时间将第 3 栏中列明的财产送到第 5
栏列明的交付地点或其后约定的地点,并尽量提前 3 天通知甲方。如果在第 5栏中没有指定交付地点且其后没有约定地点,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交付地点,如甲方没有在乙方发出通知时起算 24 小时内给予明确的回复,则乙方有权将标的物运送至乙方单方面认为合适的地点,并且由此产生的所有额外风险以及所产生的所有额外费用都将由甲方承担。
2.双方可以事先商定乙方将使用的打捞方案、主要船舶、设备和人员;如果环境和情况发生实质性变化,或依照有关主管机关的命令或要求,导致需要实质性变更打捞方案、主要船舶、设备和人员,乙方同意以应有的专业技能和谨慎作出调整,并在变更前尽可能与甲方协商,同时有权要求合理增加作业款项。
3.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每日作业书面报告,并随时向甲方代表通报有关作业进展情况。若乙方遭受恶劣天气影响导致现场作业无法进行并且该停工时间超过双方商定的待机时间,或者由于乙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影响导致停工,则自停工之日起算,乙方有权按照约定的滞期/延迟费率向甲方收取额外费用,如双方未商定特别的滞期/延迟费率或无法达成一致,则按照第 6.2 格所设定的自律价进行计算。
5.为了作业目的,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打捞方案,乙方将货物、其他财产和或船舶设施从船上移走或移除前,应尽早通知甲方;而且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不必要地损害、抛弃或者牺牲任何船舶设施、货物及其他船上财产。
6.乙方负责办理与作业相关的一切行政审批工作,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关费用。
7.在作业期间,乙方负责按主管机关的要求设置与作业相关的警示标志和航
标,并承担和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8.由于乙方缺乏应有的专业技能和努力致使打捞不成功、不及时、或者致使打捞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困难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过失程度相应扣减作业款项,但最大扣减额不得超过作业款项总额的 30%,但乙方有重大过失或存在欺诈行为的,不得主张对扣减额的限制。
第四条 作业范围
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及签订之日对第 3 栏所列财产进行的任何与打捞有关的作业或者服务,都应视为受本合同约束。
2.双方应秉持诚实信用、通力合作的原则履行本合同。
第五条 作业款项
1.除非双方有相反的特别约定,本合同不是基于“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请求作业款项的海难救助合同。
2.对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已实际发生的打捞作业的全部作业款项,乙方有权向甲方请求;甲方应在约定支付日期或作业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支付,不得作任何扣减或冲抵;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的,乙方有权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 1%的年利率收取利息。
3.除本合同双方有相反的特别约定外,双方就沉船沉物探摸、抽油或移除船上油类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油污水处理、防止船舶污染等事项,需要另行协议,不包括在本合同第 6 栏规定的打捞作业款项内。
第六条 作业终止
1.当财产被送达第 4 栏中列明地点或者第三条约定地点且处于当时环境和情况允许的合适状态时,乙方作业视为完成,甲方不得对其已经支付的作业款项要求乙方返还。
2.当财产已经全损并且不可能被送到第 5 栏列明地点或第三条约定地点交 付给甲方,或者发生其他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情形时,乙方作业视为结束。
3.乙方作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返还乙方船舶及设施;甲方需要继续使用乙方船舶、设施和人员的,双方应另行协商增加有关使用费用。
第七条 责任
1.对在履行本合同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及污染损害,各方应自行承担,不得向对方请求赔偿。
2.对在履行本合同作业过程中发生的第三方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及污染损害,应由实际侵权方对第三方承担责任,实际侵权方不得向本合同的另一方请求赔偿。
第八条 争议解决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救助打捞争议调解中心按照其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在北京进行调解。调解语言为中文。调解员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救助打捞争议调解中心指定。
2.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同意将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由上述调解员担任独任仲裁员,依据和解协议内容做出裁决书。
3.一方或双方不愿参加调解或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
4.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法律适用
x合同引起的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 合同效力
x合同自双方分别在第 1 和 2 栏中签字或者盖章之时起成立并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当事人可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增加特别约定的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