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标的股票:指信立泰(002294.SZ)股票。
国联信立泰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二期员工持股
计划)
管理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目 录
一、前言
为规范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运作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资产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资产管理人
(以下简称“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资产管理业务采取券商结算模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其参与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并将委托财产用于投资本合同项下投资标的的合法合规性,已阅知本合同和风险揭示书全文,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识别投资风险,自行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仅用于计算业绩报酬使用而不构成管理人或托管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
管理人承诺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 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免除管理人 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
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
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投资者: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2、管理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本合同: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编号为【 】号的
《国联信立泰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的书面修订、变更或补充。
5、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委托人的利益,将委托人交付的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投资活动的资产管理安排,即国联信立泰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5、委托财产:指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委托管理人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指委托人交付本计划的委托财产与由管理人管理、运用而产生的收益的总和(扣除本计划负债)。
7、自有资金:指委托人担任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法管理的产品资金,或委托人并非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的,可供自身支配且毋须偿还的资金。
8、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工作日:指中国境内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的正常营业之日。
10、托管账户: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协助管理人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1、其他专用账户:与本单一资产计划财产投资有关的,用于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产品中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品种的账户。
12、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情形。
13、员工持股计划:指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14、标的股票:指信立泰(000000.XX)股票。
三、承诺与声明
(一)委托人的承诺与声明
1、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其中,具有合法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①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
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
不低于 40 万元。
②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③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④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⑤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⑥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2、委托人保证以真实身份参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变更,应当自发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及
托管人;
3、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4、委托人确认并承诺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属于如下第【贰】种性质:
壹、(个人客户适用)为本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或自有资产,非本人筹集的他人资金,且非本人贷款所得资金;
贰、(机构客户适用)为本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即本机构拥有所有权的资金,或本机构合法管理的不具备资金池性质的产品资金,且二者不会混同操作。
5、委托人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参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委托人开展本业务,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配合受托人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6、委托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其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7、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本合同的讲解,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已清楚认知委托财产投资所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以及所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8、委托人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管理人或托管人的承诺或担保;
9、委托人承诺对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0、委托人承诺不得利用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开展资金池业务,也未利用本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规避投资范围限制、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
(二)管理人的承诺与声明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监机构字[2002]215 号);
2、管理人保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3、管理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已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委托人身份,指定专人向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披露业务资格,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提示委托人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已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4、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虚假xx、重大遗漏或误导;
5、管理人声明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6、管理人不得将资管计划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7、管理人将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操作,对于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的投资,管理人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托管人的承诺与声明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托管人承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托管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4、托管人承诺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受托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但不保证本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
姓名/名称: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住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x 00
x
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xxx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1、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
益、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本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配置、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披露资料;
(3)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保证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合同,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且承诺以真实身份和自有资金参与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应 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2)委托人承诺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保证其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并将委托财产用于投资本合同项下投资
标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保证其已获必要和充分的授权与批准将委托财产用于投资本合同项下投资标的,并向相关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 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6)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税费,并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及因委托财产运作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
(7)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8)自行承担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各项风险和损失,相关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等各项费用由委托财产承担;如委托财产不足以承担而导致管理人无法启动诉讼等程序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9)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如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造成违约,委托人应承担因此给管理人和托管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11)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2)投资者应自行关注和监控本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是否存在减持限制等处置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持股计划与员工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等),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及时告知管理人;如因上述限制导致管理人无法及时、足额处置该等股票的,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13)投资者应及时、准确向管理人书面告知或应管理人要求书面确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员工持股计划规定不得买卖股票的时点,以及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等限制性规定;如投资者未能及时、准确告知管理人,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1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 xxxxxxx
x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xxx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3.781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 1992 年 11 月,前身为xxxxxxx,0000
年 5 月通过改制更名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3.781 亿元人民币,
2015 年 7 月 6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1456),2020 年 7 月 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456)。作为一家国有控股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公司多年来秉承“诚信、稳健、开放、创新”的经营理念,现拥有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国联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国联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四家子公司,参股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金融控股集团构架初具。
1、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计划备案通过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独立投资运作及管理;
(2)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
(3)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行使因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
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5)根据本合同约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6)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8)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行使诉讼权利、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本计划备案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手续;
(2)自委托财产成功划拨托管账户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6)依法计算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确定参与、退出价格;
(7)为本计划建立业务台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则、本合同约定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及时准确办理委托财产的清算交收;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9)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编制向委托人披露的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投资运作情况做出说明,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告知委托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1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财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并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与管理人的自有资产、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13)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4)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7)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18)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0)本合同终止时,及时将委托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返还给委托人;
(21)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本合同的相关条款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①同一资产管理计划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②管理人未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③管理人的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之间,以及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未进行有效隔离;④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其他利益冲突情形;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委托人;
(2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责人:岳鹰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6 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8024830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0 年 6 月末,招商银行总资 产为 80,318.26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8.29%,资本充足率 11.31%,一级资本充足 率 11.99%,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14.90%,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为 440.81%,不 良贷款率 1.14%。招商银行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为已获得其总行授权开展托管业务的分支机构,接受管理人委 托,提供托管服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保管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2)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
(3)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投资监督权;
(4)发现委托人、管理人有下列情形的,有权终止托管服务: a.违反资产管理目的,不当处分产品财产的;
b.未能遵守或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承诺、义务、xx或保证; c.被依法取消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质或经营异常;
d.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失联。 e.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非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但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专用账户等其他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账户中的资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和注销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6)按照本合同“越权交易处理”中“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的约定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8)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财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1)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12)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3)保守商业秘密,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规定、审计要求、合同约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1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产品名称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为国联信立泰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产品类型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属于【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产品运作方式
x单一资产计划开放期与封闭期管理适用如下第【壹】项约定:
(壹)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开放运作,不设封闭期。
(贰)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为封闭式管理。
(四)最低初始规模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最低初始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五)产品存续期限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为【4】年(自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运作起始日当日起计算),经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合同期限届满时,经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三方协商一致,且满足本合同展期条件,则合同期限顺延,顺延期限以三方书面确认为准。
(六)产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x单一计划的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七)产品投资基本情况 1、投资目标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最大限度的实现员工持
股计划的目的。 2、投资范围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信立泰(000000.XX)股票,闲置资金可投向银行存款、银行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等现金管理工具。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
如后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经与托管人和委托人一致书面确认并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管理人将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操作,对于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的投资,管理人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投资比例
(1)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计划资产总值的 80%。
(2)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计划资产总值的 20%。
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在投资范围内超出投资比例投资较低风险的资产,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产品风险等级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属于 R4(中高风险)产品。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的条件与程序
x资产管理计划自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起始日起正式成立并生效。委托人将委托财产成功划拨托管账户后,管理人应在收到托管人发送的《初
始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暨起始运作通知书》。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暨运作起始日以《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暨起始运作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委托财产。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管理人应在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委托人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由托管人保管,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3、管理人、托管人因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
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如发生有权机关对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情形,管理人、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6、管理人通过证券专用账户或其他账户运作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交易记录原始凭证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记录凭证复印件。
7、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任何债权人对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二)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财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财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本条款约定的账户(以下称委托人账户)。特殊情况导致移交与提取的账户不一致或需变更该账户时,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经管理人和托管人一致同意,否则管理人和托管人均有权拒绝接受此部分转入资金作为委托财产或转出委托财产的申请。
该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账号:755901359510904
户名: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托管账户
托管人按照规定协助管理人为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委托人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账户户名为“国联信立泰 2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账户实际开立情况为准。
托管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存续期间利息归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有。
托管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托管账户不得透支、提现。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假借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2、定期存款(包括协议存款)账户(如有)
本计划如开立定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所留印鉴为托管人印鉴。委托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包含托管人印鉴。对于变更预留印鉴,管理人须征得托管人书面确认。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资产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管理人承诺他行定期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唯一回款账户为本合同项下托管账户。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管理人不得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挂失和重新办理。对因存款银行使用产品管理人预留印鉴办理相关存款业务给存款资产造成的损失,产品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并生成《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存单等存款凭证
(以下统称“存款凭证”)的,存款凭证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定期存款到期日当日或提前支取日当日,管理人应安排相应经办人员携带 “存款凭证”前往存款银行处办理定期存款支取。“存款凭证”移交给存款行之后,因“存款凭证”丢失、损毁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存款银行承担。
管理人需提前与托管人就定期存款协议及“存款凭证”交接流程进行沟通,因未能及时移交存款凭证或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足额进行存款支取,或因此给产品资产或委托人造成任何损失的,由存款银行和托管人、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托管人不对“存款凭证”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管理人应与存款行约定其与托管人定期对账,其中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
存款行至少每季度向托管人发送一次对账单。
3、员工持股专用证券账户
员工持股专用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证券账户开立规则,由管理人或上市公司申请开立。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账户未经三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4、证券资金台账
场内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采用券商结算情况下,管理人负责为本计划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台账,并确保与本计划项下托管账户建立一一对应的转账关系。证券资金台账以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在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的下属营业机构开立,并与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5、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存管银行为本计划开立的,管理本计划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记载本计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记载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之间的银证转账对应关系。本账户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与证券资金台账同步,并与托管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6、基金账户(如需)
本资产管理计划如投资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以实际开户名为准。基金账户开户资料由资产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按照开户机构要求进行提供。资产管理人应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作为唯一的回款账户。
7、其他账户(如需)
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必 要时委托人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 管理人预留印鉴后交付托管人留存。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需要。
如委托人已经开立了相关账户,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将该账户交由管理人用于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和追加
委托财产的初始形态可以为现金资产,或者委托人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初始委托财产价值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体种类、数量、金额以《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暨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见附件三)为准。
委托人应在本计划专用账户开立后,及时将委托财产中的现金资产划拨至托 管账户,将委托财产中的非现金资产划拨至专用证券账户中,并向管理人和托管 人出具《委托财产初始交付通知书》(样本见附件四)。托管人核实无误后,应于 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委托人及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
(样本见附件二)。管理人确认委托财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暨起始运作通知书》。
在合同期限内,委托人有权向管理人提交《委托财产初始交付/第 i 期追加通知书》(样本见附件四)初始交付或追加委托财产。委托人保存《委托财产初始交付/第 i 期追加通知书》原件,管理人、托管人直接保存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与原件不一致时,以管理人、托管人保管的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为准。委托人可在委托期限内多次追加委托财产,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委托财产于到账当日以上一日单位净值确认份额,于到账下一日参与费用计提。
本单一计划委托资产可以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追加,以份额方式确认。
以现金方式追加时:追加份额=追加资金金额/追加资金到账前一日委托资产单位净值
以非现金方式追加时:追加份额=追加非现金资产市值/追加资产到账前一日委托资产单位净值,其中非现金资产市值以非现金资产实际到账当日的最终收盘价计算,各方当事人在《委托财产初始交付/第 i 期追加通知书》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委托财产的提取
1、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委托人可向管理人提交《第 i 期委托财产提取通知书》(样本见附件五)一次或多次提取委托财产,但委托人提取资产后本资产管
理计划的现金资产应不得低于本计划内已计提但未支付的各项费用金额且经管理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委托财产提取。
2、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委托人有权提取委托账户内现金类资产及非现金类资产。
如遇委托人需要提取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现金部分,委托人应提前 5个工作日通知管理人并抄送托管人,经三方在《第 i 期委托财产提取通知书》一致同意的情况除外。由管理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通知托管人将相应资金从托管账户划拨至委托人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形式或三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其他两方。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如遇委托人需要提取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非现金部分,委托人需提前 5个工作日以书面传真、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将《第 i 期委托财产提取通知书》(样本见附件五)发送管理人并抄送托管人。管理人代理委托人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
以现金方式提取时,以金额方式申请,以份额方式确认。退出份额=提取资金金额/资金提取前一日委托资产单位净值。
以非现金方式提取时,以金额或数量方式申请,以份额方式确认。退出份额
=提取非现金资产市值/提取资产到账前一日委托资产单位净值,其中非现金资产市值以非现金资产实际提取当日的最终收盘价计算。
3、对因中登公司、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或持仓资产无法变现等其他不可归责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满足委托人的提取需求的,管理人有权拒绝或延迟执行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的要求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4、委托人自行承担因提取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委托人提取委托财产时,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财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管理人做好委托财产现状返还准备并书面通知委托人后可视为管理人已履行受托财产的现状返还义务,返还资产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委托人要求委托财产以现金方式返还,则管理人协助委托人办理委托财产的相关变现事宜,变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委托财产承担,管理人不进行垫付,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延期至委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管理人
和托管人有权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管理费和托管费费率和支付方式与“十五、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和税收”中相关条款保持一致。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因提取委托财产变现或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委托财产损失。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最大限度的实现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二)投资范围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信立泰(000000.XX)股票,闲置资金可投向银行存款、银行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等现金管理工具。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
本计划投资范围包含转融通证券出借,委托人应注意上述投资风险,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投资可能无法取得预期收益,并可能面临损失相关投资本金的风险。具体风险请参见本合同“十八、风险揭示”。
如后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经与托管人和委托人一致书面确认并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管理人将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操作,对于符合本合同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的投资,管理人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管理人经与委托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向进行变更,变更投向应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变更投向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变更后的投向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各项要求。
(三)投资比例
(1)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计划资产总值的 80%。
(2)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计划资产总值的 20%。
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在投资范围内超出投资比例投资较低风险的资产,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经与委托人、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比例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比例应按规定履行合同变更程序。投资比例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变更后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各项要求。
(四)建仓期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为自起始运作起的6 个月,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 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五)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建仓期结束后,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委托人在此同意,为规避特定风险,本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上述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面临巨大波动、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政策对投资运作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本合同“十八、风险揭示”中“二、本单一计划的特殊风险”所列情形。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属于【R4(中高风险)】产品。
(七)投资限制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计划不参与正回购。
2、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违反本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约定。
3、本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本计划净资产的 200%。
4、本计划不得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本计划不得从事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通过穿透核查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等。
7、本计划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和领
域。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规定。
(八)投资策略
x计划的投资策略为:作为上市公司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人,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约定投资于信立泰(000000.XX);投资期间的闲置资金投资于低风险、期限灵活的银行存款、银行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等现金管理工具。
本计划获得的股票锁定期分别为自信立泰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符合解锁条件下,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依次为 50%、25%、25%。
除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相关规定外,本计划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信立泰股票:
(1)信立泰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信立泰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信立泰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其他情形。
2、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决策依据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单一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具体公司运营情况;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3、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程序
严格、明确的投资流程是本单一计划控制投资风险,进行组合投资的制度保障。本单一计划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投资经理负责制,具体投资流程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单一计划投资组合的战略性资产配置等重大决策;投资经理在资产管理部研究人员对具体投资品种的深入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的前提下,根据战略资产配置的决议以及阶段性的市场判断和各类资产的比较进行战术性的投资操作。最后,单一计划管理人设有专门的风险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对单一计划投资组合进行风险监控。
(九)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追加、提取安排相匹配
x计划管理人会依据实际运作情况控制各投资品种的投资占比,以满足本计划层面流动性要求,与本计划追加、提取安排相匹配,且在实际投资过程中会保持对本计划流动性进行跟踪监控。
九、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一)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1、管理人将本计划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2、管理人将本计划资产投资于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3、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4、同一资产管理计划在同一交易日内进行反向交易。
5、管理人未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
6、管理人的自营账户、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产品账户之间,以及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间未进行有效隔离。
7、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其他利益冲突情形。
(二)利益冲突的处理流程
管理人以本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及时、全面、客观地告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人以本计划从事重大关联交易及上述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应当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投资者的同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未损害投资者利益;管理人以本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三)关联交易的处理流程
管理人将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的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应当事先将 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样本见附件九《关联交易征询函》)通知委托人,委托人 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 3 个工作日内明确回复管理人并抄送托管人。委托人未回复 或回复不同意的,管理人不得进行此项投资;委托人回复同意的,管理人应当及 时将交易结果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报告。管理人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有充分证据证 明未损害委托人利益。
十、投资经理的指定和更换
(一)投资经理的基本情况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为xxx、高源。
xxxxx,CFA,美国理海大学分析金融学硕士,2016 年 3 月加入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从事资管产品承做和投资等工作,参与国联汇盈系列等产品的投资工作,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依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具有三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且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高源女士,英国埃克xx大学金融数学硕士,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 4 年以上投资交易经验,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且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
(二)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管理人应在五日内通知委托人,通知书加盖预留印鉴有效。
十一、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自托管账户开立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止,由管理人直接向托管人发出资金划拨指令。委托人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委托人不向托管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柜面、电话银行等)发出任何资金划拨指令。
(一)交易清算授权
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托管人有权发送资金划拨指令的人员(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名单,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权限,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章样本。授权通知书(样本见附件十,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向托管人电话确认。如资产托管人确认收妥原件的时间晚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以资产托管人收妥原件的时间为授权通知生效时间。管理人、委托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同时管理人向托管人提供电子/传真指令启用函(附件八)。电子/传真指令启用函内容包括管理人采取电子或传真指令的业务类型、发送和接收传真指令的号码、邮箱、指令确认的指定电话号码等。
(二)资金划拨指令的内容
资金划拨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日期、金额、收付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指令发送人员签字/章。
(三)资金划拨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资金划拨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代表管理人用传真、邮件、深 证通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书面确认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章样本等一致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授权通 知确定的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在其交易权限内发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划款指令》
(样本见附件七,以下简称“划款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管理人发送有效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 15:30,因管理人发送指令时间晚于当天截止时间造成指令无法执行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于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等,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对于场内业务,首次进行场内交易前资产管理人应与资产托管人确认已完成交易单元和股东代码设置后方可进行。
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与托管人电话联系,若托管人还未执行,管理人应重新发送修改指令或在原纸质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章进行重新发送。
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账户管理费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
(四)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五)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时,应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六)投资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章样本等),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变更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变更应当以传真或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托管人收到变更后的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授权通知生效日期的以托管人收到变更后的授权通知当日为生效日期。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传真件或邮件与正本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邮件为准。该变更通知生效之前,原授权通知继续有效。
(九)其他相关责任
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如果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应由资产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但资产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十二、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
1、资金的划拨
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指令,指令的发送、确认、执行应符合以上 “十一、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约定。
2、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管理人负责办理本计划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及场外交易实施;托管人负责按照管理人划款指令办理本资产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
(2)本计划交易所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管理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本合同结束前,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或托管人营业机构柜台,将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划入托管账户。
3、场内交易的资金结算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 T 日交易数据计算清算结果以及管理人提供的资金股份余额对账单进行核对,并每日与管理人提供的证券资金台账对账单进行核对。管理人、托管人双方核对每个工作日交易清算金额如果发现差异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日证券清算差异小于 1.00 元的,先不查差异原因,以管理人提供的对账单为准,待查明原因后进行调账处理;
(2)当日证券清算差异大于(含等于)1.00 元的,托管人发现问题后即刻通知管理人,与管理人立即逐笔核对交易明细并查明差异原因,如是托管人差错,则托管人自行调整,并将结果通知管理人;如是管理人差错,则管理人将调整后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重新发送托管人。
4、场外交易的清算
(1)管理人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托管人负责场外交易资金的收付。
(2)场外交易付款:若管理人拟在 T 日进行场外交易、支付费用、业绩报酬,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发送证转银划款指令和场外交易划款指令连同业务申请单或其他证明文件。收到上述划款指令和文件后,托管人有权将相关资金自证券资金台账划入托管账户。上述划款完成后,托管人再根据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进行场外交易清算划款、支付费用等。场外交易划款指令的内容应该包括收款人、开户行、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预留印鉴、签字/章、日期和其
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二)其他资金清算与交收
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托管人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凭管理人指令和相关单据(若有)进行资金划拨。
(三)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管理人与托管人每日对本计划的资金、证券账目进行核对。
(四)资金划拨指令的执行
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应对其一致性进行审核,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无故延误。如发现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或超越权限,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电话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有权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程序办理。
(五)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管理人可以向托管人申请开通托管账户的网上银行查询权限,负责查询托管账户现金流情况。
十三、越权交易的界定和处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的投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投资限制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约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但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重组并购、组合规模变动、证券申购等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组合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情况不属于越权交易。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法律要求的合同变更和备
案程序后,本计划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内运用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管理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报告越权交易,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委托人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托管人自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通过之日起,对下述内容进行监督:
(1)投资范围:
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信立泰(000000.XX)股票,闲置资金可投向银行存款、银行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基金、债券逆回购等现金管理工具。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
如后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经与托管人和委托人一致书面确认并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比例(按市值法监控): 1)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计划资产总值的 80%;
2)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计划资产总值的 20%。
(3)投资限制: 1)本计划不参与正回购。
2)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违反本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约定。
3)本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本计划净资产的 200%。
4)本计划不得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本计划不得从事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通过穿透核查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等。
7)本计划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和领
域。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他规定。
2、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上述投资范围、限制和比例时,应当提示管理人,要求其解释并限期纠正,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及调整,并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对管理人的违规事项,托管人有权报告证监会。
3、对于需要外部市场公共数据支持才可以实现的监控指标,托管人不能完全保证外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但会尽勤勉义务督促外部数据提供商尽量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
4、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机构等提供的数据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及其他机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对资产管理人及其他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修改投资监督事项,应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并为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估值 1、估值对象
估值对象为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项下所有资产及负债。
资产净值是指总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资产单位净值=资产净值/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资产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2、估值原则
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运作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3、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经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估值后确定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基础。
4、估值时间与程序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实行交易日每日估值,T+1 日对账制度。管理人每交易日对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并由托管人复核。
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和单位资产净值,并于 T+1 日以电子对账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复核结果以电子对账方式再传送给管理人。管理人应将每月月末估值核对日的资产净值盖章并以传真或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盖章后并以传真或双方约定的方式传送给管理人。
投资者在此同意,经管理人和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本计划可以采用 T 日估值制度,无需进行合同变更,届时将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书面协商文件发予投资者进行告知。
5、估值方法
(1)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
A.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B. 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C.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D.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E.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F. 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
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 = C + (P − C) × Dl − Dr
Dl
其中: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股票的锁定期起始日和估值起始日为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日。
G.出借的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并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2)银行存款与备付金余额以成本列示,按确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对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不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办理清算时一并归还委托人;
(3)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4)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若无特殊规定,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其他资产均按照被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进行估值。若所投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则采用成本法进行估值;
(6)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的意见为准。由此给委托人和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予以免责。
7、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当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组合资产净值的 0.5%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该立即报告委托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在委托人同意后,立即更正。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 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单一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单一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单一计划资产价值时;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确认
资产净值是指总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单位净值=资产净值/委托财产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单位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管理人每日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并由托管人复核。
10、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管理人或托管人托管业务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估值条件恢复时,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现行政策或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 1、会计政策
(1)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3)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4)管理人为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会计核算方法
(1)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管理人应独立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xx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五、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参与费、退出费;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交易佣金;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费、过户费、经手费、印花税、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费及赎回费等);
7、为保护和实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权利及解决因处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事务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
8、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费用费率、费率调整、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x合同项下的固定管理费的计算和支付选择以下第【壹】种方式:
(壹)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本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固定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计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年固定管理费率为_ 0.3 _%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单一计划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本计划资产净值
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管理人于每个自然季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付费指令,托管人按照指令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因本计划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管理费,则管理费顺延至托管户中有足够现金时再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贰)本合同项下固定管理费的费率、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以《委托财产初始交付/第 i 期追加通知书》约定为准。
2、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提取业绩报酬。 3、托管人的托管费
x合同项下的托管费的计算和支付选择以下第【壹】种方式:
(壹)托管费按前一日本计划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计划委托财产年托管费率为 0.03 %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托管费
E 为前一日本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管理人于每个自然季的前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付费指令,托管人按照指令从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因本计划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托管费,则托管费顺延至托管户中有足够现金时再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贰)本合同项下托管费的费率、计算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以《委托财产初始交付/第 i 期追加通知书》约定为准。
4、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参与费、退出费。
5、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佣金从委托资产中直接列支,按季支付,由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核对后支付。xxx率以《交易费率参数表》(附件六)约定为准。
6、上述(一)中 5 到 8 项费用由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合同
的约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委托财产运作费用。其中,第 6 项费用由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和费用凭证后,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审查,对其真实性和合理性不承担复核责任。
7、委托人同意,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委托人或委托资产承担,管理人不进行垫付。
8、委托人同意,如因委托人提取资产等原因,导致本计划剩余委托资产不足以支付有关交易市场的账户维护费、管理费、交易费等费用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追加委托资产,委托人承诺在收到管理人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追加资产的方式将足额资金一次性划入本计划托管账户。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项目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损失,以及处理与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费用。
(四)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
管理人、托管人调低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无需征得委托人同意。管理人、托管人调高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需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与委托人协商明确新的费用收取标准和生效时间,新的费用收取标准和生效日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五)税收承担
委托财产和本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管理人因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而需缴纳的增值税费(税金及附加等),由本计划项下委托财产承担。增值税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管理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将由管理人从本计划委托财产中计提和扣划。若本计划托管账户中现金委托财产不足以扣划增值税及附加的,委托人有义务补足;若发生管理人以固有财产垫付资产管理计划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的,管理人有权从本计划委托财产中优先受偿。如国家税务机关有另行规定对前期未明确需缴纳增值税的资产要求征收增值税的,委托人需向管理人补足应缴税费。若因此给管理人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管理人所受的经济损失、管理人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等)的,管理人保留相关的追索权利。
若管理人在本计划清算后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本计划增值税费及与增值税相关的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的情况,资产委托人同意向资产管理人支付该等补缴的税费金额,资产管理人有权向资产委托人就补缴的税费金额进行追偿。若因此给管理人造成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管理人所受的经济损失、管理人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等)的,管理人保留相关的追索权利。本计划及委托人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执行要求可能会因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变化或资产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指导意见调整而发生改变,
委托资金投资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指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已实现收益指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可供分配利润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有可供分配利润时,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2、如果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后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在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
(四)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执行,采用现金红利方式进行收益分配。
十七、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向委托人信息披露
管理人保证委托人可按照以下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以下信息资料:
信息披露方式: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可通过管理人分配的账号,通过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登录查询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定期报告、清算报告等信息。经管理人和委托人书面协商一致,可对信息披露方式另行约定。
1、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净值情况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向委托人披露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净值情况。 2、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季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供季度报告,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管理人履职报告、托管人履职报告(如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情况。如果资管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3、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相关财务数据,向委托人披露管理人履职报告、托管人履职报告(如有)、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信息。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务数据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管理人。复核无误后,管理人将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如果资管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可以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4、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当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或者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委托人披露。
5、清算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
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在计划终止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财产清算报告。
(二)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1、管理人应在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起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2、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季度报告,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3、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后四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提供年度报告,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4、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5、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在事项发生之日起 5 日内告知委托人;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应在
事项发生之日起 5 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6、原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告知委托人,同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7、新任管理人应当在完成管理人更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管理人变更事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8、原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告知委托人,同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审计费用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
9、管理人应当在完成托管人更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托管人变更事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管理人应当自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因备案不成功导致计划终止的情形除外;
11、管理人应当在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2、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13、管理人将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的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14、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15、管理人发现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6、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其他报告义
务。
十八、风险揭示
委托人投资于本单一计划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有可能因此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与托管人均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一般风险
(一)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宏观经济风险。由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
策的变化,以及xx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xx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国内证券市场的波动,由此产生的风险。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受其影响,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在证券市场上,证券交易的价格是按市场价格进行,而不是按照其票面价值进行交易的。市场价格的变化也随时受到利率水平的影响。同时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同时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如果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或者引起该公司盈利减少,使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收益下降。
6、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如果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衍生品,则可能使风险扩大,造成更多亏损的不确定性。
7、购买力风险。由于物价的变化导致资金实际购买力的不确定性,称为购买力风险,或者通货膨胀风险。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收益下降。
8、再投资风险。使用债券持有期内得到的利息收入、到期时得到的本息、出售时得到的资本收益等来再投资所能实现的报酬可能会低于当初购买该债券的收益率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单一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直接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同时由于管理人与投资者追求的目标不一定相同,尤其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管理者的某些不道德行为可能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造成委托财产的损失,从而产生的风险。
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四)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五)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六)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上市公司因筹措资金而产生的风险,即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的风险。上市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往往会给上市公司造成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利率变动风险,再筹资风险等等。
形成财务风险的主要因素有:资产负债比率,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债务结构 等因素。一般来说,公司资本负债比率越高,债务结构越不合理,其财务风险也 越大,从而使投资于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单一资产管理业务造成损失的可能也越大。
(七)税收风险
x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八)关联交易的风险
关联交易风险是指在关联交易过程中,由于关联双方鉴定不准确、关联交易
定价不合理,会计核算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在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由于交易撮合和行情揭示是通过电脑技术和电子通讯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从而导致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操作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如由于密码失密,操作不当,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可能会使委托财产发生亏损,该损失将由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承担。
3、承诺无效的风险。在投资者进行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中,他人给予投资者的获利保证或者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投资者发生亏损的可能。
4、不可抗力因素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的瘫痪,从而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这些都可能造成委托财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管理人、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可能导致委托财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殊风险
(一)聘请投资顾问的特有风险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未聘请投资顾问,不涉及聘请投资顾问的特有风险。
(二)未托管的特有风险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已托管。
(三)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委托募集。
(四)外包事项所涉风险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外包事项。
(五)份额转让所涉特有风险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支持份额转让。
(六)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有风险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设置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特有风险
x单一资产管理合同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在不违反《指引》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实际情况对本计划投资运作、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做出合理约定,这些约定的内容与《指引》并不完全一致或者在《指引》的基础上有所调整、改动。因此,本资产管理合同内容并不完全等同于《指引》内容,请委托人仔细阅读本资产管理合同,以避免因理解上误差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八)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的特有风险
x因政策变动或者相关监管机构认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约定不适当而导致本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从而对本计划的运作产生影响,可能造成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
(九)投资品种的特定风险 1、投资于特定股票的风险
x计划集中持有单个上市公司股票,可能因投资权益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和集中度风险,以及该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价波动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等。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由于股价波动或股票抛售导致本单一计划委托人本金和收益损失的风险。
本计划存续期间,若发生上市公司被 ST、*ST、暂停或终止上市、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公司缩股、减资或公司分立等事件时,本计划面临无法及时变现从而影响本计划投资收益的风险。
2、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锁定期风险
x计划持有的信立泰(000000.XX)股票存在锁定期,锁定期内股票无法变现,因此委托人将面临无法及时退出本计划获取退出款项的特殊流动性风险。
3、本计划股票交易受敏感期等时间限制的风险
x计划持有的信立泰(000000.XX)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单一计划减持股票资产时,应遵守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在信息敏感期不得进行交易,因此本计划的股票交易受到一定时间限制,可能存在投资收益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4、本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管理人按照投资者的委托行使资产管理计划名下股份的相关股东权益,并按照投资者的委托统一决策安排资产管理计划名下股份的退出及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问题,投资者因上述安排可能存在提前结束投资或延期退出的风险。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的风险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后,面临如下风险:
(1)证券出借后,存在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影响本计划财产的使用的风险;
(2)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本计划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3)本计划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
十九、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
1、各方一致同意,对于下列事项,可由管理人自行决定变更,并及时向托管人和委托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1)调低管理人的管理费;
(2)投资经理的变更;
(3)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对于下列事项,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后,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并及时向委托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1)调低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2)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必须变更本合同的,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本合同,并由管理人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人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
3、对于下列事项,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因除上述第 1 条和第 2 条政策原因外的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本合同的,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合同展期的,应当符合展期条件;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
4、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条件:
(1)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管理人将合理保障本合同变更后委托人选择退出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
6、对本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管理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7、管理人的变更条件与程序
(1)管理人的变更条件
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管理人职责终止。
(2)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新任管理人由托管人和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在原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完成更换,新任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交接:原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资产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托管人核对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和净值;
审计:原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告知委托人,同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审计费用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
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变更: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与原任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报备:新任管理人应当在完成更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管理人变更事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8、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1)托管人因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托管人职责终止。
(2)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新任托管人由管理人和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在原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完成更换,新任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交接:原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管理人核对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和净值;
审计:原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告知委托人,同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审计费用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
报备:管理人应当在完成更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托管人变更事宜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二)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情形与程序: 1、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情形: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4)托管人因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的;
(5)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6)员工持股计划终止;
(7)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应当自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上一条第(5)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人有权立即终止提供托管服务、冻结涉恐资金、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反洗钱管控措施:
(1)委托人、管理人被列入国际组织、当地监管或有关外国政府的制裁名单,且相关名单在托管人或当地监管禁止提供账户服务、禁止交易之列;
(2)委托人、管理人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
(3)委托人、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诉讼或调查,使托管人遭受或可能遭受巨大声誉、财务等损失;
(4)有合理理由怀疑委托人、管理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要求委托人、管理人提供证明交易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材料,委托人、管理人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
(5)委托人、管理人未建立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托管人评估认为委托人、管理人在反洗钱、恐怖融资及制裁合规风险管理方面风险等级过高。
(三)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后的清算程序 1、清算的程序
管理人应当在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在按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税款并按本合同足额收取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可办理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移交手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移交采用现金或现状返还方式进行移交。
在合同终止日前(若本合同非因期限届满未续期而终止的,则在本合同终止日后的合理时间内),若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变现或委托人要求变现,管理人应将投资组合内所有证券或权益变现,托管人在接到管理人发出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移交指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资产转移至委托人账户,变现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受托财产承担,管理人不进行垫付,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延期至委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管理人有权计提管理费,管理费费率和支付方式与“十五、资产管理业务的费用和税收”中相关条款保持一致;
若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能变现,管理人可将未变现的委托财产以届时现 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或其他合同权利、担保权利(如有)等)在扣除应由 委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和税费后分配给委托人,并配合委托人办理相关的转让 通知、登记手续(如需)。委托人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因委托人不配合办理相 关委托财产及担保权利的转让、登记手续造成的委托财产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清算日至移交前,托管人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责任。在该托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托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托管费用由被托管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该托管期间的托管费费率和支付方式与“十五、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和税收”中相关条款保持一致。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委托财产无法转移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合同终止时,如单一资管计划证券账户中含有未上市有价证券和合同届满时停牌的有价证券,则视作保留的证券资产,按上述条款约定处理,委托人和管理人也可另行约定处理方法。
2、二次清算的程序
x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终止之日仍存在无法变现或无法现状返还的资产,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并与托管人进行确认。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约定,对前述未能变现的资产进行二次清算。
二次清算完成后,清算财产的分配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二次清算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
(4)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
(5)将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资产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投资者;
委托财产未按前款(1)、(2)、(3)、(4)项约定清偿前,不分配给投资者,但对于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计划资产分配给投资者之前管理人有权仅计提,不支付。清算费用中的银行汇划费、账户管理费用由托管人负责进行匡算,并于清算日确认入账。
3、延期清算的程序
x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后,管理人匡算合同终止日的下一个月最低备付金及保证金,并预提足够的清算备用资金后向委托人支付首期清算款。
4、清算报告的编制程序
管理人应当在计划终止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委托人和托管人如无异议,应在收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确认。委托人和托管人如有异
议,应在收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委托
人在收到委托财产清算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管理人应当在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5、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清算费用由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支付方式以管理人指令为准。
6、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托管人应按照约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7、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管理人保存 20 年以上。
二十、保密
(一)管理人、托管人应就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以及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利用该信息。
(二)任何一方对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数据和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外的目的,不得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与允许非本合同当事方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及审计要求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如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将有关信息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允许非本合同当事方使用,应当与该方签订保密合同。
(四)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各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应延续至本合同终止后三年或相应的保密信息成为公知信息,以时间点孰后为准。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对于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属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等情形;
2、管理人及/或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损失;
3、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损失。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部分,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此解释。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方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自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委托人本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合同自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起始日起生效,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起始日以《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暨起始运作通知书》内标明时间为准。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本合同委托期限为【4】年。合同期限届满时,经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
三方协商一致,且满足本合同展期条件,则合同期限顺延,顺延期限以三方书面确认为准。
二十四、通知和送达
委托人: | 名称: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9号车公庙绿景广场主楼37层 |
各方应按照本条所列各方联系人的通讯方式,以专人送达、快递、传真、邮件等有效方式进行通知和送达。
邮编:518000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邮件: | |
托管人: |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6 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 10 楼邮编:518000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8024830 邮件: |
管理人: |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邮编:214121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邮件: |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专人送达: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
2、快递:被通知方在签收单上签收所示日;
3、传真:被通知方收到成功发送的传真并电话确认之日;
4、邮件:发送方正确填写邮件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发送方系统显示发送成功之日。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方”),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如果变动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变动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直接损失承担责任。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或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陆份,委托人执贰份,管理人执贰份,托管人执贰份,电子版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合同、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财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资产委托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代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管理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