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
长安银行“长盈聚金”白金专属封闭式净值型理财计划托管协议
甲方: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目 录
鉴于甲方拟发行“长盈聚金”白金专属封闭式净值型理财计划,并委托乙方担任理财产品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合同等理财文件的释义相同。
当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甲方在发行单只理财产品时,甲方将单只理财产品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乙方回函确认后,双方即就该单只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就该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1.1 甲方
名称: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0 x朗臣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1.2 乙方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xxxxxxxxx 0 x
负责人: xxxxx人: 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的权利:
⑴根据相关的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⑵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及核查;
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 甲方的义务:
⑴为托管理财产品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托管专户等账户;
⑵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者代表财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移交乙方保管;
⑶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
⑷负责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会计核算;
⑸根据本协议之规定,与乙方按月核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⑹负责提交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清算和分配报告;
⑺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托管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
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的权利:
⑴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行使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
⑵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
⑷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 乙方的义务:
⑴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托管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
⑵为甲方单只托管理财产品开立托管专户。
⑶确认与执行甲方管理运用理财财产的指令;
⑷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⑸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
⑹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财产及资料的交付
3.1 单只理财产品成立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及资金划付
甲方应在单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将单只理财产品
的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说明书等,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的样本或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印鉴后,传真至乙方指定传真号码,乙方认可并同意托管后,双方就单只理财产品托管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甲方应在单只托管理财产品成立前将该理财产品对应的全部资金划至理财托管专户。
3.2 单只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甲方应至少于单只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向乙方以传真形式提供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上述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性。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3.3 甲方通过传真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若与正本存在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材料为准。
第四章 理财财产的保管
4.1 理财产品财产保管的原则
4.1.1 乙方应将托管的理财产品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甲方的理财产品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财产严格分开,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专户,不同托管专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4.1.2 乙方负责托管理财产品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或保管代表资产的权益凭证或财产清单。对于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甲、乙双方
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保监会对理财资金及财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3 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托管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1.4 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未经甲方的合法合规指令及本合同约定的,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5 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4.2 理财资产的保管
4.2.1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⑴理财产品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长安银行“长盈聚金”白金专属封闭式净值型理财计划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一级户(简称“托管专户”)。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户一级户预留印鉴为:甲方理财业务专用章和乙方指定人名章,开立的托管专户应遵循乙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一级户开立后,乙方为所托管的甲方理财产品分别开立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为乙方根据有关规定以二级户的形式为委托资产开立专门用于保管货币形式存在的委托资金及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二级户的预留印鉴以一级户的预留印鉴为准,该账户应遵循乙方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二级户的开立需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原件,乙方在收到《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原件后,根据该通知书或开立申请中提供的单只理财产品名称等信息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二级户开立完毕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甲方的划款指令应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的资产。对于甲方汇入的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甲方应向乙方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
乙方对托管专户相关利息的支付,应按单只理财产品进行核算,并将计息结果通知甲方。
乙方按本协议和相关产品协议及产品说明书扣划的费用,应明确到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并将分配结果通知甲方。
4.2.2 托管理财产品专用银行账户的管理
⑴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受益人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收付款的,应按以下要求执行:募集的理财资金需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由其另行开立的募集资金收付款账户划入托管专户;返还受益人的理财利益需要从托管专户划入其另行开立的利益返还收付款账户。
⑵理财产品托管专户仅限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托管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
采取使得该托管专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3 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指定乙方为本理财产品的第三方存管银行,本理财产品第三方存管账户即托管专户,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开户所需资料。
4.4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4.1 甲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理财产品开立本理财产品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4.4.2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乙方和甲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4.4.3 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甲方负责。
4.5 证券资金账户(证券资金台账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甲方负责开立本理财产品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配合乙方办理客户交易结算签约手续。证券资金账户开立后,甲方将证券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乙方留存。甲方对证券资金账户不设置每笔汇划资金上限和当日累计汇划资金上限。证券资金账户与托管专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由甲方向乙方发送银证转账指令(托管专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资金往来划拨的指令),乙方按照甲方的有效银证转账指令完成资金划拨。
本理财产品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甲方为本理财产品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甲方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乙方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6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4.7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7.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在甲方和乙方商议后由乙方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4.7.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4.8 甲方投资银行存款操作要求(如有)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相关存款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相关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的,甲方应要求存款机构以本产品名义出具存款证实书、存单等存款凭证,存款凭证应明确记载存款金额、存期、利率等要素,并由甲方保管原件。存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委托财产投资银行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必须有一枚乙方的印章。
第五章 理财产品的投资
5.1 投资范围
如无特殊约定,投资范围具体详见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第六章 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甲方在运用理财产品财产时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乙方执行甲方的投资指令、办理理财产品财产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甲方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托管业务系统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甲方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乙方根据 User ID 唯一识别甲方身份,甲方应妥善保管 User ID,对于正确执行甲方User ID 发送的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1 划款指令的授权
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授权通知书”。授权通知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并审查后签收确认,该授权通知书自其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如乙方未在该生效日期之前收到该授权通知书,则该授权通知书自乙方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授权通知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授权通知书的内容进行变更,应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新授权通知书从乙方审查签收确认之日起生效。
上述授权通知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6.2 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款项收取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给乙方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授权通知书中预留的印鉴,并由指令经办人员、复核人员及/或审核签发人员签字或盖章,具体以实际划款指令为准。
6.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3.1 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电子邮件或双方认可的其它方式发出,甲
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发送指令的传真号码为: 邮箱为: 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提供。甲方未按照以上约定的传真号码或邮箱地址发送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应为乙方审核并执行划款指令预留必要的时间。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
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
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乙方的工作日时间为:8:30-11: 30,13:30-17:00)。甲方应确保划款指令各项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
6.3.2 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划款指令到达乙方后,乙方应及时对划款指令的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核,验证有关内容及印章和签名。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及理财产品其它相关资料规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指定划款时间的,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因甲方未留足够时间造成乙方未能执行划款指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未在指令中列明划款时间的,则除特殊情况外,乙方在确认收到指令后两小时内执行划款。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但乙方仅对甲方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乙方不负责审查甲方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甲方应保证上述文件资
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乙方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6.4 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6.4.1 除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托管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6.4.2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6.4.3 甲方向乙方下达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时,应明确对应的具体的单只理财产品,并确保托管专户中对应的单只理财产品科目中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4.4 甲方未将双方约定的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理财专户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6.4.5 乙方应对划款指令依据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进行形式监督审核,对适当的划款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具体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
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6.4.6 乙方应建立和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专户的安全,对其安全性负责。
第七章 理财产品的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7.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本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乙方、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理财产品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与接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甲方应及时将本理财产品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7.2 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
7.2.1 本理财产品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甲方、乙方和证券经营机构签署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7.2.2 乙方每日根据收到的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进行账务处理。
7.3 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7.3.1 乙方在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1)本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全部由资产乙方负责办理。
(2)本理财产品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由甲方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由该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7.3.2 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7.3.3 资金划拨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对于甲方的资金划拨指令,乙方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甲方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乙方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甲方在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乙方应不予执行。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甲方和乙方定期核对。
2.证券账目的核对
甲方和乙方定期核对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对于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甲方与乙方核对不一致,双方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
第八章 理财产品的估值核算
8.1 估值方法和估值频率
如无特殊约定,估值方法及估值频率具体如下(请根据实际要求
填写):
估值方法和估值频率具体详见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
8.2 估值错误处理
8.2.1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8.2.2 甲方和乙方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委托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并进行定期对账;若产生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九章 理财产品的档案保管
9.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9.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
9.3 如果乙方保管的文件资料及档案是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应当加盖甲方公章或预留的有效印章。
第十章 理财产品的业务监督
10.1 甲方应确保托管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告手续等方面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外部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
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10..2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运用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向方面符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外部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投资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禁止投资的产品。
10..3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约定、甲方书面提供的关联方名单(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对其它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第十一章 费用
11.1 乙方托管费收取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手续费户账号:1115601000066447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支付行号:403100000004
甲方支付乙方的托管费率为 0.02%/年。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理财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支付时间以甲方提供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若甲方逾期三个月未支付托管费,乙方有权主动从托管账户扣划
相应托管费,甲方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款指令。
11.2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或列支。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中直接扣除(乙方需将收费通知传真给甲方)外,其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理财文件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11.3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二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2.1 理财产品的变更
单只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2.2 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2.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的约定,单只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单只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等),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2.2.2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托管专户中单只理财产品对应的科目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划款指令。
12.2.3 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专户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托管理财产品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账户为止。甲方应至少于利益分配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
利益分配账户的户名、账号及开户行。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13.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各方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3.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同时,对存放在乙方之外的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或基于从第三方(证券交易所、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合法获得的信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导致委托财产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3.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在此情况下,本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影响违约方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十四章 其他事项
14.1 不可抗力
14.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
灾害。
14.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扩大。
14.2 保密条款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兹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且该义务不因为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如违反上述规定,给对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或者商业信誉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4.3 争议的处理
14.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4.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4.4.1 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单只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自甲方收到乙方关于“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的回执且单只理财产品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后生效;
14.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4.4.3 本协议项下的传真件效力等同于原件,如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由提供原件的一方须承担责任。
14.4.4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所有理财产品终止且清算分配完毕之日止。
14.4.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4.6 本协议一式 贰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长安银行“长盈聚金”白金专属封闭式净值 型理财计划托管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件 1: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
银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我行 理财产品现已销售结束,共募集资金万元,并已于 年 月 日全额划至我行在贵行开立的理财托管专户,产品成立日为 年 月 日。请贵行予以回函确认。按我行与贵行签订的编号为 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规定,贵行回函确认后,本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即生效,双方均需遵守该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理财产品的交易安排等其它内容: 。
银行
(签章)
银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确认回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行 理财产品成立通知书已收悉,该理财产品的全额募集资金已确认划至理财托管专户,特回函确认。双方关于贵行 理财产品托管业务关系于 年 月 日正式生效,双方均需遵守托管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约束,并按照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文件进行投资监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章)
附件 2: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序号 | 单只理财产品名称 |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名 称 |
我行拟发行下述单只理财产品,具体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账户信息如下所示:
根据贵行与我行签署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 )的规定,请贵行为我行发行的上述理财产品提供保管服务,并请贵行予以开立单只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单只理财产品的资金保管、划款指令处理、监督核查、报表报告等完全按照《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合同编号: )的相应条款及其附件约定的流程和内容执行。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完毕后,请提供相应的开户回执。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3: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预留印鉴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预留印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以下业务往来用章授权用于编号为: 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项下的单只理财产品托管专户开立通知书。授权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注:如预留多个印鉴,应分别注明印鉴的具体用途。
(理财业务专用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