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局 2023 年度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保险二标段协议书
甲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局
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双鹤五街与工业十一路交叉口西南角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地址:xxxxxx 000 xx 00 x
鉴于甲方同意将向乙方投保《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局 2023 年度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保险项目》项目二标段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并享受保险保障。乙方应按照招标中确定的条件予以承保,出具有效的保险单,并由乙方负责处理保险事故查勘、理赔等有关事宜。对保险期限内属于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的损失,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由甲方进行保险索赔,并由乙方负责赔偿。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现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局 2023 年度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保险项目》项目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的组成:
下列文件均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1、《保险协议书》
2、保险条件及特别约定;
3、扩展条款;
4、适用标准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报价书及投标文件;
7、答疑及xx;
8、招标文件;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保险合同组成文件的法律优先秩序以上述排序(1-9)为准。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矛盾之处,应作出有利于甲方的解释。
本保险合同为保险人不可撤销的合同。二、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三年,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合同一年一签的方式实施。三、保险费支付方式
1、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并支付相应保险费,保险费支付遵循保险行业见费出单约定,甲方被保险人在起保日期前 5 个工作日支付保费。乙方将根据甲方确认的承保方案及承保条件出具正式保险单,开具保险增值税发票,为减少供应商资金占压,本项目免收履约保证金,乙方义务与责任详见合同草案条款。
2、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并支付相应保险费,如甲方超过 30 日仍
未支付的,乙方有权提出赔偿,赔偿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超过 40 日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赔偿乙方一个月的服务费用的 10%作为补偿。
乙方账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 户 行: 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行政区支行
账 号: 1702029109031000320
四、保险方案
我司(乙方)充分分析本项目保险需求,特制定保险方案,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每户保费 200 元),二标段保费共计 794500.00 元,每人保障如下:
险种名称 | 责任名称 | 保险金额 |
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 | 80000 元 |
意外医疗保额 | 意外住院和门急诊 | 20000 元 |
意外医疗住院日额 | 意外住院津贴 | 18000 元/人(意外医疗住院日额 100 元/ 日,保障住院时长不低于 180 天) |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 飞机 500000 元/人; 火车 200000 元/人; 轮船 200000 元/人; 汽车 50000 元/人; |
合 计 | 1068000 元/人 |
二标段保障范围:八岗、八千、滨河、龙港、龙王、明港、清河、新港社区;五、保险条款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综合保险(2022 版)条款
1 总则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经投保人与保险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健康问卷、声明、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投保人
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及其他团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1.3 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凡计划生育家庭(见释义,以下简称“家庭”)中的夫妇及其子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3.1 被保资格的获得
无论本保险合同为首次投保、续保还是非续保的,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均以以下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本保险合同项下增加该被保险人批单所载生效日,有多张批单增加该被保险人的,以最晚批单所载生效日为准。
1.4 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 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在投保 2.1.1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的基础上,选择投保 2.1.2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2.1.3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1.1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同一个家庭中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家庭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2.1.1.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 2.3
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该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 2.3 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该被保险人被
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前保险人已向其给付 2.1.1.2 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2.1.1.2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见释义)(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
《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 2.3 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伤
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伤残保险金。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2.1.2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见释义)进行住院(见释义)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需且合理(见释义)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本项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住院延长日数为限。该“住院延长日数”以保险xxx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的,则该项“住院延长日数”视为 90 日。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对同一个家庭中所有被保险人
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家庭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本项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3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保险期间内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和门诊急诊限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本项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急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门诊急诊延长日数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住院延长日数为限。该“门诊急诊延长日数”、“住院延长日数”以保险xxx为准;若保险单未载明的,则该项“门诊急诊延长日数”视为 15 日、“住院延长日数”视为 90 日。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对同一个家庭中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意外伤害医疗家庭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4)本项保险责任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项保险责任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2 责任免除
2.2.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醉酒、受毒品及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
(9)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12)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见释义)、暴乱(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13)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交通工具;
(15)从事高风险运动(见释义)期间, 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
2.2.2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2)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3)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4)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在非本保险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的药房购买药品;
(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6)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7)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见释义)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2.2.3 对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3 保险金额
保险单所载任一项保险责任的家庭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该家庭所有被保险人承担给付该项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可选择按照以下方式均分或共享该家庭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如果家庭中包含未成年人被保险人的,则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未成年人保额上限的最新规定执行。
(1)均分家庭保险金额
每项保险责任的每人保险金额=保险单上所载该项保险责任的家庭保险金额÷家庭中的被保险人总人数。被保险人总人数以投保时告知为准。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在任一保险责任项下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以该保险责任的每人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家庭中包含未成年人被保险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每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超过银保监会规定的关于未成年保额上限的,超过部分由成年被保险人均分。
(2)共享家庭保险金额
家庭中所有被保险人共享保险单上所载某项保险责任的家庭保险金额。保险人对家庭所有被保险人在任一保险责任项下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责任的家庭保险金额。
当多名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提交完整保险金申请资料并申请给付保险金的先后顺序依次计算并给付保险金,后续案件在剩余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当多名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且同时提交完整保险金申请资料并申请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按单独提交保险金申请资料的情况分别计算每人应给付金额。若多名被保险人的应给付金额之和大于家庭保险金额与既往已给付金额之差的,保险人按下述公式计算每人实际给付金额:(该被保险人应给付金额÷多名被保险人应给付金额之和)×(家庭保险金额-既往已给付金额)。
2.4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产品保险期间为 1 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 交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
任。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2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3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其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另有约定外,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3.4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3.5 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相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投保人提供已通知相应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保险费。
3.6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
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3.7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 10 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见释义)而导致的迟延。
4 保险人义务
(1)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
(2)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 30 日内作出核定。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其 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5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见释义)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1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2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3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帐、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及其他医疗记录等;
(5)对于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应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医疗费用分割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 保险合同解除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单、保险费交付凭证和投保人身份证明。本保险合同自本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
请书时终止。本保险人于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若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就要求解除合同,则保险人全额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
7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7.1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7.2 法律适用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8 合法性保证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9 释义
9.1 计划生育家庭
指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依此制定的各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夫妇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
9.2 意外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
(1)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2)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3)高原反应;
(4)中暑;
(5)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
9.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指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如该标准重新修订,则以最新修订的文件版本为准。
9.4 指定医疗机构
除另有约定外,指定医疗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且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还可以约定指定医疗机构的条件、范围等,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9.5 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经医生诊断必须留院治疗,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被保险人必须连续留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但不包括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或挂床住院。
9.6 必需且合理
指同时符合以下 2 个条件:
(1)符合通常惯例
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医学必需
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①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②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③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④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⑤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9.7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指国家最新修订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
9.8 毒品及管制药物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9 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9.10 军事冲突
指国家与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9.11 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9.12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9.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9.14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9.15 高风险运动
指运动风险等级高、极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包括潜水、滑水、滑雪、滑冰、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驾驶卡丁车、蹦极及保险xxx的其他运动。其中:
(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
(2)热气球运动:指乘坐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3)攀岩运动:指以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4)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
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9.16 挂床住院
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的情况。
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净保费×(1-保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保险合同保险期限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9.19 保险金申请人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其他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
六、服务方案
(一)建立本项目保险服务团队
针对该项目我公司(乙方)建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局 2023年度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保险项目承保服务小组,专门负责为此项目提供承保、咨询专项服务,服务小组成员能保证随叫随到、主动上门办理投保、送单等手续,保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局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服务小组成员如因工作原因调动离岗,我司(乙方)将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投保人。同时,告知接替人员的工作经验和联系方式。接替人员也将在最短时间内熟悉情况,进入工作状态。
承保、咨询服务小组成员表
姓 名 | 职务 | 工作职责 | 联系电话 | 邮 箱 |
x x | 人保港区公司经理 | 全面负责 | 13598895653 | |
康 佳 | 人保港区公司副经理 | 项目经理 | 17344894988 | |
x x | 人保港区公司团队经理 | 项目助理 | 16637142449 | |
xxx | 人保港区公司理赔分部经理 | 项目理赔主办 | 17603887353 | |
xxx | 人保港区公司理赔分部理赔员 | 项目理赔专办 | 15516965871 |
(二)承保服务
安排专人办理有关承保手续、送达保险资料等,让投保学校享受承保优先的“畅通”服
务。
本项目承保服务专人:康佳; 联系方式:17344894988
我司(乙方)指派专人负责投保事宜,提前收集投保所需资料,投保信息核对无误后按照最终协议价格通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局并出具缴费通知单,在资料齐全之后 1 个工作日内完成承保、打印并 1 个工作日内送达保单、发票。建立承保报表,并于每周二之前上报给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局。
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开通自助批改服务,承保后有人员变更、替换等批改可自助通过系统实现,高效、快捷,同时免除纸质批改资料的递交。
(三)理赔服务
针对该项目我公司(乙方)建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局理赔服务小组,专门为此项目提供日常意外险理赔、咨询专项服务。
理赔、咨询服务小组成员表
姓 名 | 职务 | 工作职责 | 联系电话 | 邮 箱 |
xxx | 人保港区公司理赔分部经理 | 项目理赔主办 | 17603887353 | |
xxx | 人保港区公司理赔分部理赔员 | 项目理赔专办 | 15516965871 | |
任原军 | 人保港区公司理赔分部理赔员 | 项目理赔协办 | 17537156035 |
保险人设有理赔服务专线及理赔服务专人手机电话,提供 365 天×24 小时,受理报案服务、保险理赔咨询服务等全程索赔指导:
以上理赔专岗会为客户提供理赔指导,协助投保单位全程办理索赔手续。 2.理赔流程
本理赔流程介绍,旨在使投保人了解和熟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如何协同一致,做好赔案处理的相关工作,以便最大程度地保障投保人在保单项下的利益。
同时,我公司欢迎投保人对我公司的理赔服务工作给予监督和指导。特别说明的是本项目采用“VIP 客户尊享保险理赔服务模式”,所有的理赔服务工作均由团队组成人员全程跟踪和服务。理赔服务主要流程如下图所示:
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首先拨打我公司理赔专员电话或拨打 95518全国统一报案电话。
现场查勘:我公司在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查勘,查明事故原因,确定损失情况,出具查勘报告;同时协助被保险人组织施救,减少损失。
提供资料:被保险人、报案人应及时提供有关损失金额的证明材料及其他必要凭证。单证审核:我公司对被保险人、报案人提交的索赔资料进行审核,对事故原因及损失程
度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理赔处理:我公司根据查勘情况、索赔资料,按照保单条款约定对损失金额进行理算,并核赔处理。
赔款支付: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进行短信通知。 3.理赔服务
(1)高效快速通道制。我司(乙方)设有 24 小时报案、救援和咨询服务电话:,发生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立即响应,根据出险情况,如有必要,在接到报案通知后 30 分钟-1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勘,并及时办理理赔服务。
(2)赔款时效。每个理赔案都有专门理赔人员负责,对于赔付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赔案,拨打电话或理赔服务专员(xxx,00000000000)电话,在被保险人递交资料齐全的索赔申请后,我司(乙方)审核对确属保险责任且无责任免除情形的,保证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和支付赔款;对于赔付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赔案,拨打电话或理赔服务专员(xxx,00000000000)电话,在被保险人递交资料齐全的索赔申请后,我司(乙方)审核对确属保险责任且无责任免除情形的,保证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和支付赔款。
理赔款 10 万元以下:2 个工作日内赔付;
理赔款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5 个工作日内赔付。
(四)日常服务及增值服务
以下是我司(乙方)汇总的增值服务汇总表: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1 | 日常培训 | 为进一步提高被保险人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我公司承诺将在保险期内组织有 关专家、学者及技术人员,为贵单位保险负责人员和有关人员举办每年不少于 2 次的培训活动。 |
2 | 跟踪反馈 | 组织各层次的沟通会,力求达到信息通畅、及时高效的效果 |
3 | 资料报送 | 每月对理赔情况进行汇总,上报贵单位,为贵单位提供理赔月报,用于社会治理使用。 |
4 | 相关法律解答 | 我公司将安排专人为贵单位提供保险相关法律咨询解答服务 |
5 | 风控体系 搭建 | 借鉴国内外先进成熟的风控体系,结合保险项目的实际需求,建设有针对性的风控体 系,并有条件地搭建隐患排查系统。 |
6 | 制作服务手册 | 精心制作服务手册,以帮助贵单位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指导相互协作对接;提高理赔时效的基础上,我们将根据行业和公司制度,调整实时更新手册内容,并组织资 深服务人员为手册使用者咨询解疑,同时附带赠送精选日常保险产品的温馨提示。 |
7 | 法律援助 服务 | 因相关责任事故发生诉讼时,我公司将为贵单位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协助处理有 关诉讼事宜。 |
8 | 紧急事故 演练 | 定期组织贵单位举办模拟事故急救处置演练,并邀请一流急救专家及医护人员为评委, 提醒经营风险,讲解和提高工作人员急救技能,减少事故风险损失和人员伤亡。 |
9 | 互动交流 | 积极开展各项文体娱乐活动,加强双方互动与交流,增进认识。 |
七、验收方案
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成立保险服务验收小组,成员由本单位相关人员及中标方共同组成,每月审查保险公司理赔报表,对保险公司服务承诺履行、理赔时效及理赔金额进行审查,以保证合同约定落实到位,验收主体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局,验收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1。
2、验收时间
甲方应在项目理赔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3、验收方式
服务期满后,双方共同参与验收。对验收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国家相关机构检验,产生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4、验收程序
第一步:乙方提供验收所需资料。提供技术资料、相关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通知甲方并协助开展验收。
第二步:服务实施完成后,乙方书面向甲方递交验收申请,双方共同参与验收。
第三步: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四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束后,由乙方通知验收主体重新组织验收。
5、验收内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响应内容进行验收。
6、验收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采购文件及投标文件响应内容进行验收。
7、验收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8、验收考核工作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局工作人员按月验收,以考核代替验收,考核分数 70 分为合格分数。于验收 (考核) 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在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政府采购网发布验收公告。
八、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随时对乙方指派人员的工作进行督查,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有考核扣分项,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服务费。
2、甲方向乙方提出改进提高服务效能的意见,乙方须遵照执行但违背法律的除外。
3、对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保险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7 天内予以更换,直至符合甲方要求。
4、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从事违背法律法规及超出合同内容的工作。
6、甲方验收方案可按照附件中的考核办法组织考核。九、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应加强保险人员的前期选拔和培训,并向甲方提供适合要求的工作人员。乙方应严格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并服从甲方指导。
在合同期内,乙方指派人员无论是自身或是给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事故或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所有后果,对此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本协议期内,乙方提供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内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及职业病,甲方应在将工伤情况口头通知乙方备案,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因本人原因造成的,以《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为依据,由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有关事宜及相关手续。乙方委派人员出现工伤等需要由xxxx责任的状况时,由xxxx相应责任。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的要求,甲方有权予以拒绝。
因乙方提供的人员未履行岗位职责或怠慢履行岗位职责或严重失职,给甲方工作造成损失和影响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十、反商业贿赂条款
反商业贿赂条款是本合同之必备条款,与本合同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与本公司(乙方)签署合同之当事人认真阅读本条款,同意与本公司(乙方)签订并遵守如下反商业贿赂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包括且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二条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或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贿赂。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包括: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有影响力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与实现本合同相关的交易相对方以外第三人;
其他手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二)索要、收受、提供、给予、介绍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第xx xxx(乙方)xxxx:xxxx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甲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款第二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若您在业务合作中发现我司(乙方)经办人员有任何此类行为,有义务第一时间通知我司(乙方)。
第四条 本公司(乙方)xxxx:乙方反对乙方或乙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合同之目的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违反本条款第二条的行为,都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
第五条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八、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一)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包括:
1.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包括协议条款、协商和谈判内容、商业安排等;
2.合同一方(即信息接受方)从合同另一方(即信息披露方)获得的与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的产品、商业计划、行销、投资、财务状况、其他业务和项目有关的信息、消息、数据、图纸、技术诀窍、分析、计算、汇编、研究及其他资料,或者接受方编制的与上述信息有关的资料;上述信息也包括披露方及其下属公司以口头方式传达给接受方的信息。
(二)商业秘密是有价值的特殊资产,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泄露商业秘密。
(三)接受方应将载有商业秘密的载体存放于安全之处。披露方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接受
方将从披露方获得的商业秘密载体交还或销毁,接受方必须交还或销毁。
(四)在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前,合同双方不得就与本合同有关的协商或谈判的内容、协议条款、商业安排及其他有关的资料通过媒体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公布。
(五)本条款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义务,即使本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履行完毕,合同双方仍须遵守。
九、反虚假宣传条款
甲乙双方均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类、合同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所约定事项以约定方式在约定范围内进行真实、合理的使用或宣传,但不得涉及合同所约定的保密内容。为避免商标侵权及不当宣传等风险的发生,双方均同意,在使用对方的商标、品牌、企业名称等进行宣传前,均须获得对方事先的书面认可,否则,不得进行此类使用或宣传。双方在此承诺,会积极响应对方提出的就合作事项的合理使用或宣传申请。双方均承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而利用其商标、品牌及企业名称等进行商业宣传;虚构合作事项;夸大合作范围、内容、效果、规模、程度等,均属对本合同的违反,并可能因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守约方或被侵权人将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十、争议解决
(一)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服务进行鉴定。
服务
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二)在解释或者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三)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可向项目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事项
(一)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为 2023 年 11 月 1 日 0 时起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 24 时止,如果保险期
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本协议继续有效,直至保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二)协议的变更与续签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邮件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泄露给第三方:
1、提供给本招标项目的保险经纪公司、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十二、附则
本合同一式 4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2
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2023 年 10 月 19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 2023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