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甲 方: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 所: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
法定代表人: xx
乙 方: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包头市稀土xx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xx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达成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1.本协议旨在明确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时,甲、乙双方必须信守的基本原则以及日常关联交易的范围。对于具体的日常关联交易项目,甲、乙双方可以在此基础上另行订立相应的实施协议。
2. 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甲方有权依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收取合理的费用,乙方同时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
3.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关联交易的条件将不高于其向任何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类似交易的条件,并给予对方优先于任何
第三方的权利。
4.乙方经综合考虑和比较各方条件,如有第三方提供交易的条件优于对方所提供,其有权选择从第三方获取相同或类似交易,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终止该等交易的通知。该等交易自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后终止。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选择从甲方获取相应交易。
5.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增加提供本协议第二条以外的服务和/或设施,甲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乙方所要求增添之服务和/或设施,其条件不应低于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该等服务和/或设施之条件。
6.当非因甲方之过失而不能提供或不能完全提供本协议和/或有关实施合同项下服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应以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其它渠道获得相同或类似服务。甲方应为免除其过失责任而提供充分证明。
7.本协议项下服务和/或设施之提供,包括为保证设施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维护、修理及更新,必须符合双方协议统一的用途以及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卫生以及质量等标准。
8.甲方违反本协议和/或已签署的有关实施合同,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
9.在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关联交易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理必要的协助。
二、日常关联交易的范围
1.生产协作
(1)一方应根据另一方的要求提供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加工服务;
(2)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上述服务必须达到对方就生产该部件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应与甲方提供给本地区非关联民用企业的同类产品的价格相似,且不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具体价格由双方参照国家、市场及行业的标准另行议定;
(4)提供的上述服务应由甲乙双方的财务部门根据实际供应与合同进行结算。
2.物资供应
(1)甲方须积极支持乙方的生产经营,如遇乙方生产经营急需,甲方应优先向乙方提供部分原材料。
(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原材料费用应与甲方提供给本地区非关联民用企业的同类产品的价格相似,且不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具体价格由双方参照国家、市场及行业的标准另行议定。
(3)根据生产安排情况,甲方可向乙方调购部分原材料。但是必须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且价格不得低于乙方向独立第三方供应的价格。
(4)上述事项应由甲乙双方的财务部门根据实际供应与合同
进行结算。
3.货物运输
(1)甲方拥有专门的运输公司和物流中心,它们有自己的铁路专线且毗邻高速公路路口。甲方利用其自身的优势和便利条件,为乙方提供部分货物运输服务;
(2)甲方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提供运输服务,并且保证运输产品的质量不受毁损;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上述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应与甲方提供给本地区非关联民用企业的同类产品的价格相似,且不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水平,具体价格由双方参照国家、市场及行业的标准另行议定;
(4)提供的上述服务应由甲乙双方的财务部门根据实际供应与合同进行结算。
4.废物出售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钢及钢屑等废料,为甲方钢铁冶炼车间的原料之一,可按不低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出售于甲方。
三、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其他
1.本协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双方就甲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等费用定价原则如下:
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或
(1)若无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则为可比的当地
市场价格;或
(2)若无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则为协议价格。(协议价格是指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合理成本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而构成的价格);或
(3)经甲乙双方同意,甲方通常实行的常规取费之价格。 2.甲、乙双方若需就本协议所涉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
应经对方以书面形式予以认可方可进行。
3.甲方或者乙方不按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如期支付有关费用,逾期三十日后,可书面通知逾期方中止相应的服务条款的效力。若逾期方在收到该书面通知的三十日后,仍未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则相应的服务条款的效力即告终止。但该等服务条款的效力的终止,并不影响在此之前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已经发生或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甲、乙双方协商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用时,应考虑市场因素及通货膨胀率。
四、日常关联交易项目的增加、减少、终止
1.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已确定的服务项目及内容之外需要对方增加服务项目及内容时,应提前通知对方,接到通知一方有条件增加服务项目及内容的,应予以满足,不得无故拒绝。因一方自身发展需要对方减少已确定的服务项目及内容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一方因自身发展不再需要另一方提供本协议项下任何一
项服务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3.甲、乙双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服务时,不影响双方其他服务项目的履行。
五、协议成立和生效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
2.本协议签署后,须经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在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在该项议案进行表决时予以回避。
六、协议有效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和/或已签署的有关实施协议,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
八、争议之解决
1.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或本协议之履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2.本协议部分条款的效力依本协议之规定而被终止或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九、补充协议与实施协议
1.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服务,双方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具体的实施协议。甲、乙双方就本协议范围内具体的综合服务项目而达成的实施协议应与本协议一致,如有抵触,以本协议条款规定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十、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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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