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B3 版)
合同编号:
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
认 证 合 同
(第 B3 版)
委 托 方(甲方)全称:
受委托方(乙方)全称: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认 证 合 同
委 托 方: (以下简称为“甲方”)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电子邮件:
受委托方: 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乙方”)联系地址: xxxxxxxxxxxxx 00 xxxx
xxxx: 000000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联系电话:
传 真:000-00000000
地 址:xxxxxxxxxxx xx 00 xxxxx x:000000
E—mail:
开户银行: 工行北京科技园支行
户 名: 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帐户号码: 0200 2964 0920 0039 324
认 证 合 同 条 款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项目进行认证审核/检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双方共同遵守。
1、乙方将对甲方的: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 ◻HACCP)
◻安全食品
◻绿色市场
◻良好农业规范
◻有机产品
◻ 进行认证。
一、委托认证标的
1、经双方商定本合同所覆盖的认证范围是
生产区域:
(以下简称为“标的产品)。注:以上范围尚需经现场审核/检查进一步确认,最终以乙方认证评定的决定为准;
2、标的产品委托认证范围的扩大或缩小按照乙方的公开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证标准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依据以下相关标准对标的产品生产与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核/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产品质量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的要求:
◻GB/T 22000-2006/ISO2200:2005 及相关专项技术要求:
◻GB/T 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GB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SB/T 1036 -
◻GB/T 19220-
◻GB/T 19221-
◻GB/T 19630.1-4
◻GB/T 20014. -
◻甲方按上述标准建立的体系手册及有关文件
◻有关法律法规文件
◻其他
三、甲方应当提供的文件和乙方认证程序依据
甲方按照申请书的要求提供文件,乙方的认证程序依照乙方的公开性文件。四、委托认证费用及其支付
x合同涉及的审核/检查费用依据为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计价标准(◻计价格[1999]212 号、◻计价格[1999]1610 号),合同费用明细及支付方式如下:
1、认证申请费: ¥ 元;
2、审定与注册费: ¥ 元;
3、审核/检查费: ¥ 元;
4、管理年金: ¥ 元;
5、抽样检验费: ¥ 元(如果不包含检验费,则需企业自己送检,检测机构应为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并且认可范围包括认证检验项目或为通过省级或省级以上计量认可,满足 ISO/IEC 导则 17025 要求的实验室。检测项目和检测报告应满足中心审核/检查要求。适用于安全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6、是否需要加印证书(每份证书 100 元):
◻需要 中文 张,英文 张,¥ 元 ; ◻不需要; 7、其它费用: 费,¥ 元;
上述费用合计: 拾 x 仟 佰 拾 元(¥ 元)。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8、如需预审核/检查,费用为: ¥ 元,甲方于 前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内;
9、每年监督审核/检查费:¥ 元,管理年金:¥ 元,(若涉及产品认证,其抽样检验为¥ 元),合计¥ 元(大写: )甲方于每年收到监督审核/检查通知书之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10、乙方审核/检查员为甲方提供审核/检查服务时所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
全部由甲方承担;
11、再认证费:在证书有效期满前 90 天内申请再认证,共 元;
12、如果乙方非因甲方原因需要增加费用,应在合理期限内向甲方书面提出,另附补充协议,并说明增加该等费用的原因和数额;
13、由于甲方原因需要增加费用(如:延长审核/检查时间等)时,相应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4、如果甲方因非乙方原因提出终止审核/检查,其仍应支付本合同的全部费用;
15、甲方若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协助甲方获取认证证书的相关工作;
16、甲方因故无法按期支付本条所列费用的部分或全部,应当于支付期限截止前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如果认可甲方延期支付或不予支付,则甲方在乙方同意的条件范围内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对本款所述的甲方书面通知未予答复应视为乙方拒绝甲方请求,在此情况下,不免除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继续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义务,并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即甲方迟延支付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按未付费用的 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甲方责任和权利
1、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认证的有关规定;
2、建立并充分运行相应的管理体系和(或)生产技术体系;
3、体系正式运行至少三个月后,可实施正式审核/检查;
4、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管理体系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5、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
6、为实施审核/检查做出所有必要的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初次认证、监督、再认证、非例行性检查和解决投诉时,为检查文件和接触所有过程与区域、记录及人员提供条件(包括交通食宿费和办公条件和必要的配合);适用时,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如认可评审员或实习审核/检查员)提供条件;在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CNAS)对甲方开展现场验证时,需予以配合;
7、向乙方提供真实充分的信息和记录,并为向乙方提供的认证所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甲方在合同期内隐瞒重要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并由此引起对双方造成的一切风险与损失由甲方承担;
8、按合同约定及时领取认证证书;
9、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若暂停、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及相关宣传活动;
10、在获准认证的范围内说明获证资格;宣传认证结果时,应遵守乙方的要求或认证方案的规定,不得以损害乙方声誉的方式使用产品认证的结果,不得做出使乙方认为可能误导或未经授权的有关产品认证的声明;
11、甲方在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其管理体系通过认证时,声明决不应暗示产品、过程或服务以这种方式得到了认证。声明应包含对下列的引用:
-- 获证组织的标识 (例如品牌或名称例如品牌或名称);
-- 管理体系的类型 (例如食品安全)和适用标准;
-- 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 (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注:产品包装的判别标准是其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
损坏;附带信息的判别标准是其可分开获得或易于分离。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
12、在乙方要求时,向乙方提供所有甲方收到有关投诉的记录和依据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记录。甲方在收到投诉时,涉及到组织的管理体系中存在的任何潜在(倾向性的)因素的,应当确定投诉产生的原因,并在适当时报告乙方;
13、在获证后维持管理体系和(或)生产技术体系持续有效,获证产品应持续满足产品要求;
14、乙方应始终满足认证要求,包括收到认证机构因认证方案提出对乙方产生影响的新的或修订的要求的通知后,做出适当变更。
当产品质量或管理体系标准及法律法规有要求时,应接受相关机构的见证审核/检查,向特定机构提交信息和报告;
15、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并配合乙方实施监督审核/检查;
16、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或自身要求,提出可公开信息的限制性要求;特例期情况如下:
在 GAP 认证领域:甲方应同意乙方和认证监管部门使用注册数据并公开以下数据:
a)注册号。
b)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信息。
c)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的数量(适用时)。 d)产品的消费国家或地区。
e)生产场所与农产品处理场所信息。
f)平行生产/平行所有权以及是否包括收获(适用时)。
17、若认证证书被乙方撤销,应将原证书及副本交回乙方;
18、按照乙方的信息通报要求及时向乙方通报相关信息;
19、如果将认证文件的副本提供给其他人,文件应被完整地复制或者按照乙方的规定复制。
六、乙方责任和权利
1、严格遵守国家各种管理体系认证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为甲方提供认证服务;
2、向甲方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公开性文件;
3、在签订合同后委派有资格人员组成审核/检查组实施审核/检查;
4、及时出具文件审核/检查报告;
5、向甲方及时提交审核/检查计划,按双方约定时间实施审核/检查并出具审核/检查报告;
6、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国家有权部门和甲方认可的机构公开保密信息的,不视为违反保密信息,但乙方应通知甲方;
7、乙方对甲方的管理体系审核/检查合格并跟踪验证后,经评定合格并批准后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乙方将定期在媒体上公布甲方名录;
8、在甲方获证后定期对其体系实施监督审核/检查和按期实施再认证换证;
9、当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验证甲方是否符合新的要求;
10、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满足甲方关于可公开信息的特殊要求。七、认证证书的保持与撤销
1、乙方颁发的认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算,有效期为:FSMS、HACCP 和绿色市场等证书为三年,安全食品认证证书为四年,有机产品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为一年。
2、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于情况发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通报乙方,乙方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包括但不
限于调整对甲方认证监审时间、方式及有关内容、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等)。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报乙方,则乙方将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2.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HACCP 认证
a)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b)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变更的信息; c)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d)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过程重大变更的信息; e)有关产品、工艺、环境变化的信息;
f)所在区域内周围发生的有关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g)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消费者投诉等情况;
h)有关在官方检查或政府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或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i)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j)其他重要信息。
2.2 有机产品认证
a)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b)组织和管理层变更的信息;
c)联系地址和场所变更的信息;
d)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状况或过程变更的信息;
e)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信息; f)生产、加工、经营的有机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
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g)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h)采购的原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i)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j)其他重要信息。
2.3 安全食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绿色市场 a)体系或产品的重大变更,包括: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
—组织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流失导致体系有效性下
降);
—联系地址和场所;
—获证管理体系覆盖的运作范围;
—有关产品、工艺、环境变化的信息
—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 b)发生质量/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c)顾客/相关方的重大投诉;
d)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e)以“产品类别”表述的认证范围中,产品具体品种的变更;
f)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事件;(适用于安全食品认证和绿色市场认证); g)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变更信息;
h)未按规定适用认证证书或标志; i)其他重要信息。
3、当甲方提出证书内容变更时,乙方将于接到变更申请的一个月内通知甲方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并对甲方进行换证审核/检查。
4、如果甲方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按规定暂停甲方对认证证书的使用,并要求甲方限期(最长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纠正,纠正后乙方将通知甲方允许继续使用认证证书:
a)甲方未按要求对信息进行通报的。 b)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认证证书。
c)甲方发生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d)监督审核/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严重不符合项),在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的纠正、纠正措施未被接受(或未被证实有效)。
e) 甲方的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
f) 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监督审核/检查或再认证审核/检查或未按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认证费用。
g) 未按要求使用本中心签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h) 管理体系或产品发生重大变更已不满足原认证覆盖范围要求,未及时通
知 FQCC 得到妥善处理。
i) 发生影响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的重大事故,或国家行业监察发现重大问
题。
j) 特殊行业,在特定时期国家有要求予以暂停的,证明材料须附国家有关要求的文件。
k) 不接受中国合格评定中心的现场验证。
l) 对其投诉或任何其它信息证实表明获证组织不再符合中心的相关规定要求。
m) 违反与 FQCC 签订的合同及其协议的规定。
n) 甲方主动请求暂停,或甲乙双方同意暂停认证资格的。
o) 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接受不通知审核和(或检查)的(适宜时)。
p) 其他不满足 FQCC 认证要求的情况。
5、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将撤销其认证/注册资格,甲方应在以下情形发生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乙方:
5.1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食品认证、绿色市场认证
a)获证组织体系或体系覆盖的产品不符合认证依据或相关产品标准要求,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b)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c)获证组织出现食品安全卫生事故、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不合格等情况,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d)获证组织不再生产体系覆盖内产品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安全食品认证);
e)获证组织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f)获证组织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g)获证组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h)获证组织申请撤销认证证书的;
i)获证组织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5.2 有机产品认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心将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禁用物质残留的;
(2)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3)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4)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5)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6)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和)纠正措施的;
(7)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8)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9)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10)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11)认证监督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
(12)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
5.3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出现以下情况时,中心将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1)有证据表明获证组织存在欺诈和诚信问题;
(2)获证产品药物残留限量不符合我国和消费国家/地区的要求;
(3)暂停后,获证组织未能按期整改;
(4)获证组织存在合同方面的不符合;
(5)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6)获证组织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7)认证监督部门责令撤销认证证书的;
(8)其它构成撤销处罚的情况。八、其他
1、甲方如对审核/检查过程、审核/检查行为或审核/检查结论有异议,可与审核/检查组长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可于现场审核/检查结束后 30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如对上述决定仍有异议,可进一步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复议。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漏给第三方,但下列情况除外:甲方已公开的资料;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时。
3、合同双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提前 5 日通知对方。
4、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使另一方利益受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赔偿,赔偿的数额和具体实施由双方协商解决。
5、乙方将通过现场审核/检查收集代表性客观证据进行判定,如因甲方未按管理体系运行或因甲方过失造成自身的损失乙方不予负责。
6、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安全食品认证合同有效期 4 年)。合同到期重新签订认证合同,相关费用以重新报价双方确定。
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同意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予以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依据受检查方(甲方)提供的申请书、调查表(适宜时)所xx的信息做出规定,若因甲方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准确而给检查造成负面影响,其后果由受检查方(甲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中食恒信(北京)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