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助 學 金 協 議 書
立協議書人
遠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甲方)
學生家長 子弟 (以下簡稱乙方) 茲鼓勵優秀之學生就讀,
凡是符合「遠東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助學金辦法」第三條之新生,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書如下:
ㄧ、甲方提供乙方(以甄選入學管道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之學生)每位發放助學金。二、甄選入學助學金內容:
(1)就讀本校工程學院者,每位發放助學金 3 萬元。
(2)就讀本校設計學院、商管學院或餐旅休閒學院者,每位發放助學金 2 萬 5 千元。三、xxx在本校就讀未滿修業年限而休學、轉學或退學者,均需連帶退回所領取之甄選入學助學金全額給甲方,未退回者,視為未完成離校手續,甲方不發給任何離校
證明文件。辦理休學者,休學期間不提供本辦法所述之助學金。四、「遠東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助學金辦法」詳見本協議書之背面。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署後,正本存於甲方,影印本存於乙方,以為憑據。六、若學生未於開學後四週內完成協議書簽署者,視為自願放棄。
立協議書人 甲方:遠東科技大學 校長:x x x
地 址:xxxxxxxxx 00 xx x:(00)0000000
乙方:學生家長:
學 生:
法定代理人:電 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月 日
遠東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助學金辦法
第一條 遠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優秀學生就讀本校,特訂定「遠東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助學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 x辦法適用對象為 106 學年度進入本校就讀,且完成註冊程序之學生(不含轉學生)。
第三條 x辦法所提供學生之助學金種類、領取資格、助學金內容、續領條件與退還條件等說明如下:
106 年 04 月 20 日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106 年 05 月 16 日行政會議通過
助學金種類 | 助學金領取資格與助學金內容 | 續領條件 | x、退(轉)學時,是否應退 還助學金 |
高職繁星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以高職繁星管道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大一至大四可享有國立收費(學雜費比照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 有 (備註 1) | 是 (備註 2) |
申請入學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以申請入學管道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 (1)學測成績達65 級分以上者,每位發放助學金60 萬元。 (2)學測成績55 級分~64 級分者,每位發放助學金16 萬元。 (3)學測成績45 級分~54 級分者,每位發放助學金8 萬元。 (4)學測成績40 級分~44 級分者,每位發放助學金6 萬元。 (5)學測成績35 級分~39 級分者,每位發放助學金4 萬元。 (6)其他就讀本校者,每位發放助學金2 萬元。 | 無 | 是 (備註 2) |
技優甄審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以技優甄審管道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 (1)就讀本校工程學院者,每位發放助學金3 萬元。 (2)就讀本校設計學院、商管學院或餐旅休閒學院者,每位發放助學金2 萬5 千元。 (3)提供四學年免費住宿(限本校第一或第三宿舍雅房)。 | 無 | 是 (備註 2) |
甄選入學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以甄選入學管道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 (1) 就讀本校工程學院者,每位發放助學金3 萬元。 (2) 就讀本校設計學院、商管學院或餐旅休閒學院者,每位發放助學金2 萬5 千元。 | 無 | 是 (備註 2) |
聯合登記分發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以聯合登記分發管道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 (1)統測成績達該類群別前5%者,每位發放助學金60 萬元。 (2)統測成績達該類群別前10%者,每位發放助學金20 萬元。 (3)統測成績達該類群別前20%者,每位發放助學金10 萬元。 (4)就讀本校工程學院者,每位額外發放助學金3 萬元。 (5)就讀本校設計學院、商管學院或餐旅休閒學院者,每位額外發放助學金1 萬5 千元。 | 無 | 是 (備註 2) |
單獨招生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以單獨招生管道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 (1)就讀本校工程學院者,每位發放助學金3 萬元。 (2)就讀本校設計學院、商管學院或餐旅休閒學院者,每位發放助學金1 萬5 千元。 | 無 | 是 (備註 2) |
雙軌旗艦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錄取本校機械系雙軌旗艦專班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每位發放助學金3 萬元。 | 無 | 是 (備註 2) |
產學攜手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產學攜手專班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每位發放助學金1 萬5 千元。 | 無 | 是 (備註 2) |
運動績優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凡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且高中登錄於正選選手名單,並曾參與全國級以上競賽並獲得優異成績,經教練會議審核認可,具備發展潛力之優秀運動員者。 2. 助學金內容: 經教練會議審核認可後,可擇一享有以下三種級距之助學金。 (1) 四學年住宿半價優惠(限本校第一或第三宿舍)。 大一至大四可享有國立收費(最多八學期。期間辦理休學者,得以展延)。 (2) 四學年住宿半價優惠(限本校第一或第三宿舍)。 大一至大四每學期助學金1 萬元(最多八學期。期間辦理休學者,得以展延)。 (3) 就讀本校工程學院者,每位發放助學金3 萬元。就讀本校設計學院、商管學院或餐旅休閒學院者,每位發放助學金1 萬5 千元。 | 有 (備註 3) | 是 (備註 2) |
研究所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錄取本校碩士班(含在職專班)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 同時符合第(1)、(2)、(3)項者,僅可擇一申請。 (1) 凡本校畢業校友放棄國立學校碩士班入學資格而就讀本校者,每學期僅收取雜費,學費由本校助學金支應(最多四學期。期間辦理休學者,得以展延)。 (2) 就讀本校工程學院者,每學期發放2 萬5 千元助學金(最多四學期。期間辦理休學者,得以展延)。 (3) 就讀本校設計學院、商管學院或餐旅休閒學院者,每學期發放1 萬5 千元助學金(最多四學期。期間辦理休學者,得以展延)。 | 有 (備註 1) | 是 (備註 2) |
原住民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凡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且戶籍謄本上註記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四技日間部學生。 2. 助學金內容: 在前述入學獎勵外,每學期發放助學金1 萬元,並提供四學年免費住宿(限本校第一或第三宿舍雅房)。 | 有 (備註 1) | 是 (備註 2) |
離島生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凡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且本人設籍於離島滿 9 年(即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xxxxxx、xxxxxxxxxx)xxx。 2. 助學金內容: (1) 在前述入學獎勵外,每學期提供一張來回機票(經濟艙)金額之助學金。 (2) 四學年免費住宿(限本校第一或第三宿舍雅房)。 | 無 | 無 |
宜花東生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凡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且本人設籍於宜蘭、花蓮或台東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 (1) 在前述入學獎勵外,每學期提供一張戶籍地往返台南之來回火車票(自強號)金額之助學金。 (2) 四學年免費住宿(限本校第一或第三宿舍雅房)。 | 無 | 無 |
管樂專班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凡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管樂專班(人數須達30 人),且音樂成績符合本校管樂專班門檻者。 2. 管樂專班助學金原則上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發放。 3. 助學金內容:大一至大四可依入學前參與管樂社團與獲獎情形,在前述入學管道外,每學年可擇一享有以下三種級距之助學金(最多四學年)。 (1)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決賽-區域)含團體賽及個人賽得獎者,助學金1 萬5 千元。 (2)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初賽-各縣市)含團體賽及個人賽得獎者,助學金1 萬元。 (3) 高中職參加管樂社一學年以上者,助學金5 千元。 | 有 (備註 4) | 是 (備註 2) |
菁英獎學金 | 1. 領取資格:以申請入學、繁星推薦或技優甄審管道錄取本校四技日間部,且符合本校四技菁英入學標準(如附表一)之學生。 2. 獎學金內容:在前述入學獎勵外,得享有附表一所列之菁英獎學金。 | 無 | 是 (備註 2) |
進修學制助學金 | 1. 領取資格:錄取本校進修學制(含進修部、進修學院和進修專校)之學生。 2. 助學金內容: (1) 就讀進修部四技機械工程系或電機工程系者,每位發放助學金3 萬元。 (2) 就讀進修部四技數位媒體設計系、餐飲管理系或旅遊事業管理系者,每位發放助學金1 萬5 千元。 (3) 就讀進修學制二專或二技者,每位發放助學金1 萬元。 | 無 | 是 (備註 2) |
備註1:當學期無曠課紀錄、操行成績達到 80 分、事假 14 節以內且未受學校記過以上之處分。
備註2:就讀未滿修業年限而休學、轉學或退學者,應於辦理離校手續時退回依本辦法所核給之全額助學金。未退回者,視為未完成離校手續,本校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辦理休學者,休學期間不提供本辦法所述之助學金。
備註3:當學期無曠課紀錄、操行成績達到 80 分、事假 14 節以內、未受學校記過以上之處分、獲本校教練推薦並持續參加本校運動代表隊組訓。
備註4:當學期無曠課紀錄、操行成績達到 80 分、事假 14 節以內、未受學校記過以上之處分、獲本校管樂教練推薦並持續參加本校管樂隊組訓。
第四條 凡符合第三條條件,並認可本辦法之規範,均須簽署協議書。自願放棄者應簽署放棄聲明書,一經簽署,不得要求領取。若學生未於開學後四週內完成協議書簽署者,視為自願放棄。
第五條 x辦法所提供之助學金,於每學期期中考後發放。
第六條 x辦法經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審議,提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