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附加豁免保险费 B 款重大疾病保险条
款
汇丰人寿〔2022〕疾病保险 0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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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附加豁免保险费 B 款重大疾病保险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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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 15 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1.7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5.2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我们对免责条款和与您保单利益有关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详见条款正文中灰色背景标注的内容。
❖ 本附加合同不参与分红型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1.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2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10. 疾病定义 |
1.1 合同构成 | 4.2 | 宽限期 | 10.1 重大疾病定义 |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 现金价值权益 | 11. 释义 | |
1.3 合同终止 1.4 保险期间 1.5 投保对象 1.6 投保年龄 1.7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计划类别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贷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如实告知 8.1 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 11.1 保单周年日 11.2 全残 11.3 现金价值 11.4 周岁 11.5 意外事故 11.6 毒品 11.7 酒后驾驶 11.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9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1.10 有效身份证件 11.11 医院 | |
3.1 豁免保险费申请 |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11.12 鉴定机构 |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9.1 年龄性别错误 | 11.13 保单年度 | |
3.3 豁免保险费的履行 | 9.2 未还款项 | 11.14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 |
3.4 失踪处理 | 9.3 合同内容变更 | 11.15 利息 | |
3.5 诉讼时效 | 9.4 适用主合同条款 | 11.16 贷款利率 | |
4. 保险费的交纳 | 9.5 其他事项 | 11.17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
👉 条款目录
汇丰附加豁免保险费 B 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汇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汇丰附加豁免保险费B 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❶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x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上述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如附加于分红型主合同,本附加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本附加合同的英文代码 WPC。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x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生效日相同。
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经我们审核同意且您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 11.1)与主合同的保单周年日相同。
1.3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办理减额交清;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确诊全残(见 11.2);
(4)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且未能按本附加合同第 6.2 条办理复效的;
(5) 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非因本附加合同而已被豁免;
(6)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若本附加合同因上述第(1)、(5)项情况而终止的,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 11.3)。
1.4 保险期间 x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则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主合同的剩余保险期间。
1.5 投保对象 主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合同,且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6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1.4)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65 周岁。
1.7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提出单独撤销本附加合同,犹豫期撤销本附加合同适用主合同“犹豫期”条款的约定。自接到您有效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 险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期交保险费。主合同及其 附加合同交费期满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
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变更基本保险金额。若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发生变更,则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应变更。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 分视为退保。
2.2 计划类别 我们提供如下两种计划类别,本附加合同的计划类别及对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根据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确定。
计划类别 |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关系 | x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 |
计划一 |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及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计划二 |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上述计划类别在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或批注。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按照 2.2 计划类别的约定,承担计划对应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24 时起 90 日及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90 日为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专科医生(见 11.17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1)确诊 | |
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具体疾病定义见本附加合同 | |
第 10.1 条),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 | |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见 11.5)导致患有本附加合同 |
约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则不受等待期限制。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适用于计划一与计划二)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免收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确诊该重大疾病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交费期限届满所对应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仅适用于计划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 | ||
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 |
2.4 责任免除
x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确诊全残,我们将免收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自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诊全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至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交费期限届满所对应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11.17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2);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1.9)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8),或驾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1.6);
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
色体异常(见 11.17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4)。
(9) 遗传性疾病(见 11.17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身故或全残豁免
保险费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前款责任免除情形第(2)、(4)、(5)、(7)、(8)项;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退 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 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任,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主合同因责任免除导致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豁免保险费的责
除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 “1.7 犹豫期”、“2.3 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6.1 效力中止”、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9.1 年龄性别错误”、“10.1 重大疾病定义” 和“11 释义”中灰色背景标注的内容。
❸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3.1 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
由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表,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
(1)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1.10);
(2) 完整的病史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卡、出院小结等);
(3) 由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相关所必需的检查结果证明(如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超声波、影像学及其它医学诊断检查报告等),若接受外科手术者,还需提供外科手术证明文件;
(4) 本附加合同所列重大疾病定义中明确要求的其他医疗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申请
由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表,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
(1)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申请豁免保险费的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若因被保险人身故提出申请,则应提供:1)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2)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3) 若因被保险人全残提出申请,则应提供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见 11.11)或鉴定机构(见 11.12)出具的鉴定书或诊断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申请豁免保险费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申请豁免保险费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 | |
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 | |
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
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豁免保险费的履
行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表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材料后,将在 5 日内(遇
法定节假日顺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
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若您已支付了自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费,我们将无息退还。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义务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4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履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申请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支付已豁免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申请豁免保险费的人向本公司请求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利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申请豁免保险费的人向本公司请求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利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❹ 保险费的交纳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x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是按保单年度(见 11.13)计算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 费必须与主合同的保险费同时交纳,不能单独交纳。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等于对应主合同的交费期间减去一年;若本附加合同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间等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对应主合同的剩余交费期间减去一年。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1.14)即保险费到期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4.2 | 宽限期 |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到期日的当日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在您补交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当期应付保险费后,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届满当日 24 | ||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❺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及保单年度内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
5.2 | 保单贷款 | 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保单贷款。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本附加合同 |
所附加的主合同申请了保单贷款,则视为本附加合同也同时申请保单贷款。 | ||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随主合同一起办理的保单贷款,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
(1)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 | ||
(2) 每次申请新的贷款之前,须将之前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见 11.15)还 |
清;
贷款利率(见 11.16)将在服务完成通知书中予以注明。
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则从逾期之日起,所欠的贷款及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
自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主合同 及其所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的当日 24 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5.3 保险费自动垫交 如本附加合同所附加的主合同选择了自动垫交功能,则视为本附加合同也适用自动垫交功能。
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后,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贷款。
当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附加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
❻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x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按我们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我们审核同意复效后将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复效申请且您付清欠款及利息之日 24 时起复效,我们重新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附加合 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❼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❽ 如实告知
您可向我们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您解除本附加合同适用主合同“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条款的约定。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8.1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会在投保文件、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申请复效及变更时,您也应当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
果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变更、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 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按有关法律法规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❾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申报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 | |
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 | |
合同的现金价值。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 |
任。 |
(1)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本附加合同“不如实告知的后果”中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
故,在豁免保险费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履行豁免保
x已经发生保险事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险费的责任。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2 未还款项 在履行本附加合同豁免保险费责任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者其他未还清款项,您应先补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
在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前,需先按保单年度扣除所有应交未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期间,我们不接受主合同及其所有附加合同的任何内容变更申请。
在处理豁免保险费申请
9.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4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 联系方式变更;
(2) 争议处理。
9.5 其他事项 x附加合同不提供减额交清权益。
❿ 疾病定义
10.1 重大疾病定义 x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为符合下列定义的 107 种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恶性肿瘤——重度等第 1 至第 28 种重大疾病采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20 年 11 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重度疾病规定的疾病名称及定义,第 29 种至 107 种为本公司以合理性依据增加并制定的疾病定义。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1、 恶性肿瘤—
—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见
11.17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5)(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 11.17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6)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
(见 11.17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6)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
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 分期(见 11.17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7)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癌(见 11.17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8);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
(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见 11.17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9)肌力(见 11.17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10)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见 11.17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11);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11.17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12)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 重大器官移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
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6、 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
管扩张症等)。
10、 严重慢性
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 严重脑炎
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 11.17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13)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
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含)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 的双耳失聪诊断及检查证据。
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含)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 的双目失明诊断及检查证据。
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17、 严重xx
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xx茨海默病之外的其它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
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 严重原发
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 严重特发
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见 11.17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14)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22、 严重运动
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含)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 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24、 重型再生
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
(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6、 严重慢性
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27、 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28、 严重溃疡
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29、 严重多发
性硬化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多灶性脱髓鞘病变而导致的永久不可逆性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多发性硬化症必须由神经科的专科医生确诊,必须伴有典型的脱髓鞘症状和运动及感觉功能障碍以及有头颅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检查(MRI)和脑脊液检查的典型改变。 严重多发性硬化症指永久不可逆性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已经导致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达 180 天。
30、 严重脊髓
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严重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
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31、 严重全身
性重症肌无力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2、 严重原发
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须经心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 级,且静息状态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30%。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33、 系统性红
斑狼疮-
(并发) III 型或以
指一种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病,由于大量免疫复合物的沉积导致机体多系统损害。本保障仅限于被保险人因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并引起肾功能损害,且狼疮性肾炎病理分型符合国际肾脏病学会(ISN)狼疮肾炎中的 III、IV、V、VI 型。须由风湿免疫病或肾脏科的专科医生确诊。国际肾脏病
上狼疮性肾炎
学会(ISN)狼疮性肾炎的病理分型标准为: I 型–轻微系膜型;
II 型–系膜增生型;
III 型–局灶增生和硬化型;
IV 型–弥漫节段性或球性增生和硬化型; V 型–膜型;
VI 型–严重硬化型。
34、 因职业关
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2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 抗体。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消防队员;警察;狱警。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35、 经输血导
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
指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患艾滋病,且必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 HIV 或患艾滋病;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本公司具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等)导致的 HIV 感染或 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36、 严重肺源
性心脏病
指被保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37、 植物人状
态(去皮质状态)
指经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所致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及脑干以下中枢神经功能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月或以上。
由于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38、 严重系统
性硬皮病
指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本疾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
(2)疾病已经影响到肺脏、心脏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①肺脏:已造成肺脏纤维化,并同时出现肺动脉高压和肺心病;
②心脏: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心超证实射血分数小于 40%;
③肾脏:已造成肾脏损害,并出现肾功能衰竭且肾小球滤过率小于每分钟 30毫升。
局限性硬皮病、嗜酸细胞筋膜炎和 CREST 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39、 丝虫病所
致严重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阻塞性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肿分期第Ⅲ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患肢较健肢增粗 30%以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40、 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41、 急性坏死
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接受了开腹(含腹腔镜)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42、 严重慢性
复发性胰腺炎
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明确诊断严重慢性胰腺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胰腺外分泌功能不全导致体重降低和脂肪泻;
(2)胰腺内分泌功能不全导致糖尿病;
(3)需要口服胰酶或胰岛素替代治疗。
以上情况需至少持续 6 个月。必须由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诊,并通过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证实。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慢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43、 严重肾髓
质囊性病
指病变导致肾髓质形成无数大小不等的囊腔,须由肾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超声、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计算机断层扫描(CT )发现双肾髓质或皮髓质多发囊肿;
(2)典型的病理学改变:包括肾小管萎缩、基底膜增厚、皮髓质交界处囊腔形成;
(3)肾功能衰竭,且肾小球滤过率(GFR)小于 30 ml/min/1.73 m2。
以下情况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多囊肾;
(2)多囊性肾发育不良和髓质海绵肾;
(3)其他囊性肾脏疾病。
44、 严重原发
性硬化性胆管炎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非细菌性炎症、慢性纤维化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胆汁於积性肝硬化。此病必须由消化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
件:
(1)血清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且血清碱性磷酸酶(ALP)>200 U/L;
(2)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影像学检查确诊;
(3)出现胆汁於积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导致的继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45、 自身免疫
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引起的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同时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必须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100pg/ml;
②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羟皮质类固醇、17 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标准剂量静脉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兴奋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持续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含)天以上。
因结核、感染、肿瘤等其他原因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 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46、 开颅手术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证明。
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而进行的开颅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因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
47、 严重肌营
养不良症
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骨骼肌肉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须经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8、 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的心功能衰竭,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30%。
49、 破裂脑动
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 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50、 嗜铬细胞
瘤经手术切除
是指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已经实际进行了手术切除肿瘤的治疗。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51、 严重自身
免疫性肝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由自身免疫反应介导的慢性进行性肝脏炎性疾病,自身免疫反应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须经消化科或风
炎 湿免疫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XXX(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或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52、 严重的Ⅲ
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经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40 次/分钟;
(2)动态心电图显示至少 3 秒的 RR 间期;
(3)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4)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53、 肺淋巴管
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54、 严重肺泡
蛋白沉积症
肺泡蛋白沉积症是以肺泡表面活性物质在肺泡腔内大量沉积为特征的疾病,组织病理学检查肺泡内被细小颗粒状或嗜伊红的脂蛋白性物质填充,且脂蛋白性物质的抗淀粉酶过碘酸雪夫(D-PAS) 染色阳性,须经呼吸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已经接受了全肺灌洗术的治疗。
55、 严重出血
性登革热
登革热是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1)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2)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
(3)严重器官损害或衰竭:肝脏损伤(ALT 或 AST>1000IU/L)、 ARDS(急性呼吸窘迫综合 )、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56、 艾森曼格
综合征
因先天性心脏病而引起严重肺动脉高血压及右向左分流等异常。本病的诊断必须由心脏科专科医生经超声波心动图和心导管等检查确诊,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57、 严重慢性
缩窄型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致使心脏舒张充盈受限而产生血液循环障碍。
由心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天以上;
(2)实际接受了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美国纽约心脏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 IV 级是指有医院的医疗记录显示病人不能进行任何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
58、 一肢及单
眼缺失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59、 严重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者 8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60、 重症急性
坏死性筋膜炎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被截除。
61、 严重类风
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被保险人所患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经风湿免疫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已经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2、 严重亚急
性硬化性全脑炎
是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性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r-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3、 严重脊髓
小脑共济失调
指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全部证据支持:
a.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b.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xx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4、 进行性多
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的病人。此症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65、 严重结核
性脑膜炎
指因结核杆菌感染的脑膜炎经本公司认可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经脑脊液或者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了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
后遗症 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66、 脑型疟疾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67、 严重感染
性心内膜炎
是指由感染性微生物导致的心脏内膜炎症,并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血液细菌培养结果呈阳性,证明感染性微生物的存在;
(2)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中度或中度以上的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分面积达 20%或以上)或中度或中度以上的心脏瓣膜狭窄(即心脏瓣膜瓣口面积为正常值的 30%或以下);
(3)感染性心内膜炎的诊断及瓣膜受损的严重程度必须由心脏病专科医生确定,并提供超声心动图或放射影像学检查结果报告以支持诊断。
68、 埃博拉出血热
是指由埃博拉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出血性传染病。主要通过接触病人或感染动物的血液、体液、分泌物和排泄物等而感染,临床表现主要为突起发热、出血和多脏器损害。须经传染病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埃博拉病毒感染必须经过实验室病原学和血清学检测证实。
69、 肠道疾病
或意外导致严重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出现严重并发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小肠总长度的三分之二;
(2)已经接受完全肠外营养支持治疗超过 3 个月。
70、 风湿热导
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急性风湿热须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因风湿热导致中度或中度以上的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份面积达 20%或以上)或中度或中度以上的心脏瓣膜狭窄(即心脏瓣膜瓣口面积为正常值的 30%或以下)。瓣膜受损的严重程度必须由心脏病专科医生确定,并提供超声心动图或放射影像学检查结果报告以支持诊断。
71、 严重原发
性轻链型淀粉样变
(AL 型)
是一种多系统受累的单克隆浆细胞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肾脏或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
(2)组织活检可见无定形粉染物质沉积,且刚果红染色阳性(偏振光下呈苹果绿色双折光);
(3)沉积物经免疫组化、免疫荧光、免疫电镜或质谱蛋白质组学证实为免疫球蛋白轻链沉积;
(4)具有受累器官的典型临床表现和体征,至少出现下列二项异常:
①肾脏:出现大量蛋白尿或表现为肾病综合征,24 小时尿蛋白定量> 0.5g,以白蛋白为主;
②心脏:心脏超声平均心室壁厚度>12mm,排除其他心脏疾病,或在无肾功能不全及心房颤动时 N 末端前体脑钠肽(NT-proBNP)>
332ng/L;
③肝脏:肝上下径(肝叩诊时锁骨中线上量得的肝上界到肝下界的距离)>15cm,或碱性磷酸酶超过正常上限的 1.5 倍;
④外周神经:临床出现对称性的双下肢感觉运动神经病变;
⑤肺:影像学提示肺间质病变。非 AL 型的淀粉样变性不在保障范围。
72、 严重继发
性肺动脉高压
多种疾病导致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须经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
73、 严重结核
性脊髓炎
因结核杆菌引起的脊髓炎,须经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有病原学检查证实,并且结核性脊髓炎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即:疾病首次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74、 心包膜切除术
因心包疾病导致已经接受了开胸(含胸腔镜)进行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
单纯的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75、 严重肺孢
子菌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肺炎,须经呼吸科专科医生确诊,并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4)残气量占肺总量(TLC)的 60%以上。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肺孢子菌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76、 xx尼综合征 (Fanconi综合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肾脏科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含)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 的该疾病诊断及检查证据。
77、 肾上腺脑
白质营养不良
是指过氧化物酶体功能异常导致的脂代谢异常疾病。临床主要表现为大脑白质进行性脱髓鞘病变和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主要以听觉和视觉功能损害、智能减退、行为异常、运动障碍为主要表现,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含)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 的该疾病诊断及检查证据。
78、 狂犬病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人多因被病兽咬伤而感染。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水、怕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须经专科医生通过病原学检查后明确诊断。
79、 原发性噬
血细胞综合征
噬 血 细 胞 综 合 征 又 称 噬 血 细 胞 性 淋 巴 组 织 细 胞 增 生 症 (hemophagocyticlymphohistiocytosis,HLH),是一组由多种病因诱发细胞因子“瀑布式”释放,组织病理学以组织细胞增生伴随其吞噬各种造血细胞为特征的综合征。本疾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三项,并且经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异体骨髓移植手术:(1)分子生物学诊断出现特异性的基因突变;(2)铁蛋白>500ng/ml;(3)外周血细胞减少,至少累及两系,Hb<90g
/L,PLTS<100×109/L,中性粒细胞<1.0×109/L;(4)骨髓、脑脊液、
脾脏及淋巴结等之特征性噬血细胞增加,无恶性肿瘤的证据;(5)可溶性 CD25
≥2400U/m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噬血细胞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80、 席汉氏综合征
指因产后大出血并发休克、全身循环衰竭、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导致脑垂体缺血坏死和垂体分泌激素不足,造成性腺、甲状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产后大出血休克病史;(2)严重腺垂体功能破坏,破坏程度>95%;(3)影像学检查显示脑垂体严重萎缩或消失;(4)实验室检查显示:①垂体前叶激素全面低下;②性激素、甲状腺素、肾上腺皮质激素全面低下(包括生长激素、促甲状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卵泡刺激素和黄体生成素);(5)需要终身激素替代治疗以维持身体功能,持续服用各种替代激素超过一年。垂体功能部分低下及其他原因所致垂体功能低下不在保 障范围之内。
81、 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82、 严重气性坏疽
指由梭状芽胞杆菌所致的肌坏死或肌炎。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气性坏疽的一般临床表现;(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组织坏死,并已经实施了坏死组织和筋膜以及肌肉的切除手术。清创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83、 严重强直
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严重脊柱畸形;(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84、 溶血性链
球菌引起的坏疽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和/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已经实施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相关检查证实。
85、 左心室室
壁瘤切除
指被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非切开心脏的经导管心室内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手术
86、 心脏粘液瘤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的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经导 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87、 因严重心
功能衰竭接受心脏再同步治疗(CRT)
指因缺血性心脏病或扩张性心肌病导致慢性严重心功能衰竭,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心脏再同步治疗(CRT),以矫正心室收缩不协调和改善心脏功能。接受 CRT 治疗之前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2)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5%;(3)左室舒张末期内径≥55mm;(4)心电图显示 QRS 时间≥130 msec。
88、 头臂动脉
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移植手术
多发性大动脉炎(xx氏动脉炎)指一种发生在主动脉和其主要分支的慢性炎症性动脉疾病,表现为受累动脉狭窄或闭塞。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导致的旁路移植手术指诊断为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且实际实施了经胸部切开进行的无名动脉(头臂干)、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89、 严重横贯
性脊髓炎后遗症
脊髓炎是一种炎症性脊髓疾病。横贯性脊髓炎是指炎症扩展横贯整个脊髓,表现为运动障碍、感觉障碍和自主神经功能障碍。横贯性脊髓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任何一项:(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90、 严重脊髓
空洞症
脊髓空洞症为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必须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不可逆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1)延髓麻痹呈现显著舌肌萎缩、构音困难和吞咽困难;(2)双手萎缩呈“爪形手”且至少一上肢肌力 2 级以下(含)。
91、 严重脊髓
血管病后遗症
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脊髓梗塞或脊髓出血,导致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截瘫或四肢瘫。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然遗留后遗症并且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92、 严重巨细
胞动脉炎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的单个肢体随意运动功能完全丧失或单眼失明。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
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单眼失明指单眼视力
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1)矫正视力低于 0.02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2)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93、 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为大动脉炎,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红细胞沉降率及 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2)超声检
查、CT 血管造影检查(CTA)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注: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及其分支(头臂干、左颈总动脉、左锁骨下动脉)、胸主动脉、腹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腹腔干、肠系膜上动脉、肠系膜下动脉、肾动脉)。
94、 多处臂丛
神经根性撕脱
指由于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丧失。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95、 Brugada 综合征
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心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 Brugada 综合征,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有晕厥或心脏骤停病史,并有完整的诊疗记录证实;
(2)心电图有典型的I 型Brugada 波;(3)已经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96、 严重瑞氏
综合征
(Reye 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须经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的第 3 期。
97、非xx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xx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98、 x x x -
雅 氏 病
( 疯 牛病)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必须经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且在确诊 180 天后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99、 严重的 1
型糖尿病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已经接受下列治疗之一:
1)因严重心律失常已经植入了心脏起搏器;
2)糖尿病肾病,且尿蛋白>0.5g/24h;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100、 肺xx罕
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
是指一组单核-巨噬细胞(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
(2)已导致呼吸衰竭和右心衰竭;
(3)影像学检查显示蜂窝肺。
101、 湿性年龄
相关性黄斑变性
又称为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发生脉络膜新生血管(CNV)异常生长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及出血。须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并且必须由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为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60 周岁以上 75 周岁以下,非湿性年龄相 关性黄斑变性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102、 严重进行
性核上性麻痹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是一种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03、 弥漫性血
管内凝血
指在多种疾病基础上,致病因素损伤微血管体系,导致凝血活化,全身微血管血栓形成、凝血因子大量消耗并继发纤溶亢进,引起以出血及微循环衰竭为特征的临床综合征。此症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已经达到临床分期的消耗性低凝期、继发性纤溶亢进期或脏器衰竭期,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104、 疾病或外
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下或智力残疾。根据智商(IQ)智力低下分为轻度(IQ50-69);中度(IQ35-49);重度(IQ20-34)和极重度
(IQ<20)。智商的检测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儿童或成人精神卫生科、心理科或神经科专科医生进行。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xxx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下或智力残疾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确诊日 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六周岁以后;
(2)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下或智力残疾;
(3)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儿童或成人精神卫生科、心理科或神经科专科医生做的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下或智力残疾(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下或智力残疾自确诊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105、 特发性脊
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特发性脊柱侧弯,已经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但由于 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106、 侵蚀性葡
萄胎( 恶性 葡 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实施了化疗和手术治疗。
107、 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儿科或者呼吸科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根据医嘱接受吸氧治疗;
(4)持续日常服用口类固醇激素治疗至少达到六个月。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前。
释义
11.1 保单周年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1.2 全残 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11.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1.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1.5 意外事故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因素导致的事故,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的其身体的伤害。
11.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
11.8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11.9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未依法取得行驶证;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1.10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
11.11 | 医院 | 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之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住院治疗;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诊所,或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院。在中国大陆境内需为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 |
11.12 | 鉴定机构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设置的有资格进行残疾鉴定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性单位,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
11.13 |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24 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11.14 |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1.15 | 利息 |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利息自保单贷款或欠交保险费发生之日起,根据本公司当时公布的贷款利率按年复利计算。该利率自保单贷款或欠交保险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保持不变,超过一年将根据本公司公布的最新贷款利率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利息。 |
11.16 | 贷款利率 |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贷款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作相应的浮动,贷款利率按服务完成通知书中载明的贷款利率执行。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们保留修改贷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利。 |
11.17 | 疾病相关术语释义 | |
1、 专科医生 |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
《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4、 先天性畸 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
5、 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
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6、 ICD-10 与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 为准。
7、 TNM 分期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 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它脏器的转移情况。
8、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Ⅰ期 | 任何 | 任何 | 0 |
Ⅱ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Ⅰ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Ⅱ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Ⅲ期 | 4a | 任何 | 0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Ⅰ期 | 1 | 0 | 0 |
Ⅱ期 | 2~3 | 0 | 0 |
Ⅲ期 | 1~3 | 1a | 0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ⅣB 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9、 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10、 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11、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12、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13、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14、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