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內容 現行內容 說明 應用本範本須知:…四、本範本標示「藍色」字體之條款為「重要條款」。五、本範本款次、目次或子目相同之條款, 皆應依個案之情形擇一適用之,請留意 P.S.內之文字。… 應用本範本須知:…四、本範本標示藍色部分為「重要條款」之 條文。… 配合本次範本修正,新增第5款,說明範本條文款次、目次或子目相同時之選擇方式,原第4款文字酌予修正,以下款次順移。 第一條 本契約文件及效力:…三、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
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工程契約書範本修正對照表(2015年4月版)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應用本範本須知: … 四、本範本標示「藍色」字體之條款為「重要條款」。 五、本範本款次、目次或子目相同之條款, 皆應依個案之情形擇一適用之,請留意 P.S.內之文字。 … | 應用本範本須知: … 四、本範本標示藍色部分為「重要條款」之 條文。 … | 配合本次範本修正,新增第5款,說明範本條文款次、目次或子目相同時之選擇方式 ,原第4款文字酌予修正,以下款次順移。 |
第一條 x契約文件及效力: … 三、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 理: (一)招標文件內之投標須知及本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 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 (七)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其內容有不一致 之處,屬甲方文件者,以對乙方有利者 為準;屬乙方文件者,以對甲方有利者 為準。 | 第一條 x契約文件及效力: … 三、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 理: (一)本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 | 一、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3款第1目,配合修正第1條第3款第1目。 二、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3款第7目及第8目,增列第1條第3款第7目及第8目。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八)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四、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 釋之。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 八、本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以法定度 量衡單位為原則。 … | 四、本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 八、本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以公制為原則。 … | 三、配合第3款各目之修正,第4款一併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4款修正之 。 四、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6款,修正第1條第8款。 | ||||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 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3條第1款,酌修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之文字。 | ||||
P.S.總包價法、總價承攬專用,其他類型者,應 | P.S.總包價法、總價承攬專用,其他類型者 | |||||
七、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保險費及本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P.S.部分總包價法、總價承攬;部分單價計算 | ||||||
將本附件刪除 | ||||||
七、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保險費及本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P.S.部分總包價法、總價承攬;部分單價計算 | ||||||
法、按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專用,其他類 | 法、按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專用,其他類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九、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保險費及本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 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九、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保險費及本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 |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P.S.單價計算法、按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三、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保險費及本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或其性 質與比例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 工程契約第三條附件(價金之給付辦理方式) P.S.單價計算法、按實際施作或供應數量結算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三、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另以一式列計者,應依結算總價與本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但保險費及本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 |
第四條 x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本契約因實際需要,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辦理變更設計,乙方應配合辦理;變更設計後應辦理契約變更,其契約價金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 原有工程項目之追加或追減數量,其價 x以本契約各該項目變更前之單價計 | 第四條 x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本契約因實際需要,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辦理變更設計,乙方應配合辦理;變更設計後應辦理契約變更,其契約價金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 原有工程項目之追加或追減數量,其價 x以本契約各該項目變更前之單價計 | 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六增加備註文字。提醒機關於辦理契約變更時應合理編列預算單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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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但各該項目追加之數量達本契約原約定數量(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後之數量總和)30%以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其超出 30%之部分,比照新增工程項目,由雙方協議訂定合理單價。於新增項目單價未議定前,乙方不得因而停工。P.S.請注意「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六「…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之規定,不宜逕以該工程項目原契約決標單價作為編製該工程項目逾 30%部分之預算單價。 (二) 新增工程項目者,增加數量以雙方議定 之單價計算。P.S.請注意「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附記六「…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之規定,編製新增工程項目之預算單價分 析,不宜逕為沿用原契約單價分析表之 | 算。但各該項目追加之數量達本契約原約定數量(若曾經契約變更,則為變更後之數量總和)30%以上者,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其超出 30%之部分,比照新增工程項目,由雙方協議訂定合理單價。於新增項目單價未議定前,乙方不得因而停工。 (二) 新增工程項目者,增加數量以雙方議定之單價計算。 | |||
相關工料單價。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三) 因變更設計而需廢棄拆除乙方已履約完成之部分項目,由甲方按實際核算之驗收數量以本契約相關單價計給外,並酌補拆除清理、退運費及合理之損失。如屬特殊材料確無法退貨時,得由甲方按本契約單價收購。 … | (三) 因變更設計而需廢棄拆除乙方已履約完成之部分項目,由甲方按實際核算之驗收數量以本契約相關單價計給外,並酌補拆除清理、退運費及合理之損失。如屬特殊材料確無法退貨時,得由甲方按本契約單價收購。 … | |
第五條 x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本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 (一)預付款:P.S.未提供預付款者,應刪除本目之規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於冒號後方加註「無」字樣。 … 5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 %(如未填寫,則依甲方撥付預付款當日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甲方尚待支付乙方之價 x。 … | 第五條 x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本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 (一)預付款:P.S.未提供預付款者,應刪除本目之規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於冒號後方加註「無」字樣。 … 5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 %(如未填寫,則依民法第 203 條規定,年息 為 5%)之利息,隨時要求反還或折抵甲方尚待支付乙方之價金。 … | 一、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第7款,修正第5條第1款第1目之5。 |
修正內容
(二)估驗款:P.S.未提供估驗款者,應刪除
本目之規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
於冒號後方加註「無」字樣。
1 估驗頻率:本契約自開工日起,(1)每
P.S.由甲方
日(2)每半月(3)每月
於招標時載明(未選擇時為(3))由乙方 申請估驗計價 1 次。
2 估驗原則: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 如另有規定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
扣除 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 一併扣除)。
3 (估驗文件)除法令及契約另有約定者 外,乙方估驗需行提出之文件,以下列所載者為限:
(1) 估驗明細單;
(2) 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第5條附件1);
(3) 工程施工進度報告表(第5條附件2
)。P.S.估驗程序請參考新北市政府
公共工程估驗計價標準作業程序
4 審核時限及程序:
P.S.本工程如有委
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估驗計價審定作
現行內容
(二)估驗款:P.S.未提供估驗款者,應刪除
本目之規定,但應保留目次及標題,並
於冒號後方加註「無」字樣。
1 本契約自開工日起,(1)每 日(2)每半月(3)每月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選擇時為(3)) 估驗計價撥付估 驗款 1 次。估驗時應由乙方提出估驗明細單、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第 5 條附件 1)及工程施工進度報告表(第 5 條附件 2)P.S.若本案委託
監造服務契約中之監造廠商品質保證
規定為 100 年 6 月 13 日以前版本,請
將前開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
及工程施工進度報告表刪除(含附
件),經監造單位在乙方申請估驗之次日起 5 工作天內核符簽認後 2 工作 天內,送請甲方於 9 工作天內付款。如需乙方補正資料,其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惟甲方得就該估驗案付款後 7 工作天內予以抽驗及查核;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者,依有關
說明
二、為利明訂估驗計價各項作業規定,將第5條第1款第2目之1前段條文分段移列至第5條第1款第2目之3至第2目之6
,以資明確。
三、考量先予敘明估驗原則,第5條第1款第2目之3前段條文移列至第2目之2。
四、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2目已明訂機關受理廠商申請估驗計價作業
,分為「審核文件」及「付款」作業
。其中機關審核文件之期限,依據工程會範本預設值為15工作天(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查時間),茲依上開時限酌予調整監造單位、專案管理單位及機關之審核時限。至於機關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之付款期限,依據工程會範本預設值為15工作天,經了解市府機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業者,請刪除。 (1)監造單位在接獲乙方申請估驗之文件後7工作天內完成審核並送達甲方。 (2)甲方於接獲估驗文件後7工作天內完成核定並通知乙方提出請款單據。 4 審核時限及程序:P.S.本工程如未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估驗計價審定作業者,請刪除。 (1)監造單位在接獲乙方申請估驗文件後 7工作天內完成審核並送達專案管理 單位。 (2)專案管理單位在接獲估驗文件後3工 作天內完成審定並送達甲方。 (3)甲方於接獲估驗文件後4工作天內完 成核定並通知乙方提出請款單據。 5 撥付估驗款:甲方接獲乙方請款單據 後 8 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其他機關申請核撥經費者,為 23 工作天。 6 澄清或補正:監造、專案管理單位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無者請刪除或甲方若發現估驗文件需澄清或補正資料者,應以一次通知乙方澄清或 補正為原則。其審核及付款時限,自 | 規定辦理。 | 關一般作業情形,業務機關完成支出憑證核章及送請支付單位付款約需5工作天,支付單位接獲支付憑證後,原則上可於3工作天內完成付款,合計8工作天;惟若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補助款者,考量作業所需,再增加15工作天,合計23工作天。 五、現行內容第1款第2目之1中有關100年6月13日以前版本之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相關備註文字已無需使用,爰予以刪除。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乙方完成澄清或補正之次日重新起 算,但審核時限為第 1 次審核時限之 一半,不足 1 工作天者,以 1 工作天計;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 7 付款後甲方抽驗: (1)甲方得就該估驗案付款後7工作天內予以抽驗及查核。 (2)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8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乙方可申請末期估驗計價,申請方式、審核付款時限、退 件處理及付款後抽驗方式同本目之 3至 7 規定。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 | 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乙方可提出估驗明細 單、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 (第 5 條附件 1)及工程施工進度報告 | 六、現行內容第5條第1款第2目之1末段條文移列至第5條第1款第2目之7。 | ||
2 | 七、現行第5條第1款第2目之2條文移列至第5條第1款第2目之8,並配合該目其他條文修正。 | |||
表(第 5 條附件 2) | P.S.若本案委託監 | |||
造服務契約中之監造廠商品質保證規定為 100 年 6 月 13 日以前版本,請將前開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及工程施工進度報告表刪除(含附 件),辦理末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經監造單位在乙 方申請估驗之次日起 5 工作天內核符 簽認後 2 工作天內,送請甲方於 9 工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作天內付款。如需乙方補正資料,其 審核及付款時程,自資料補正之次日重新起算;甲方並應先就無爭議且可單獨計價之部分辦理付款。惟甲方得就該估驗案付款後 7 工作天內予以抽驗及查核;其抽驗及查核結果不符規定者,依有關規定辦理。 3 估驗以已履約完成者為限,如另有規 定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 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 除),並於工程完成,甲方驗收合格, 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後,甲方應於乙 | 八、考量先予敘明估驗原則,第5條第1款 | ||
第2目之3前段條文移列至第2目之2。 | |||
九、參酌主管機關範本條文,第5條第1款 | |||
第2目之3後段條文移列至第5條第1款 | |||
第3目。 | |||
方提出請款單據後 日 | P.S.由甲方於 | ||
(三)驗收後付款: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於驗 | … | 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5 日)內 1 次無息結付尾款。 | 十、增列第3目,其內容係由第5條第1款第 |
收合格,乙方繳納保固保證金後,甲方 應於乙方提出請款單據後 日 P.S.由 | 2目之3後段條文移列,並依據工程會 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 | ||
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5 | 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3目作文字修 | ||
日;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補助款者, | 正。另考量驗收後付款需涵蓋有估驗 | ||
為 30 日)內,1 次無息結付全部或剩餘 | 及未估驗之情形,酌作文字修正。以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款項。 … (五)物價指數調整(必填): 1 物價調整方式:P.S.請依個別採購特性擇一採用 (1)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則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部分(未填入則為 2.5),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2)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中分類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目之物價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 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 | (四)物價指數調整(必填): 1 物價調整方式 P.S.請依個別採購特性擇一採用 (1)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則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部分(未填入則為 2.5),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2)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中分類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目之物價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 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 | 下目次順移。 十一、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5目,修正第5條第1款第5目中「行政院主計總處」之名詞。 | ||||
以x爭議 | 議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3)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中分類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就非屬該中分類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中分類項目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2.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 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目之物價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4)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個別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 | (3)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中分類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就非屬該中分類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中分類項目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2.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該中分類項目之物價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4)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個別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後調整工程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 目,以杜爭議 (5)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個別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就非屬該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別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2.5)部分辦理物價指數調整。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並應於 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 | 後調整工程款。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 目,以杜爭議 (5)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個別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就非屬該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別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2.5)部分辦理物價指數調整。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並應於 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得辦理 | |||||
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 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6)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中分類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該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 個別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指數調 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就非屬該中分類項目及該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別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2.5)部分辦理物價指數調整。 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項目 (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及有特定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 以上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 | (6)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該中分類項目,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中分類指數(未填入則無中分類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該個別項目,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 個別項目指數(未填入則無個別項目指數調整),就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10)之部 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就非屬該中分類項目及該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別項目總指 數」漲跌幅超過 %(未填入則為 2.5)部分辦理物價指數調整。P.S 工程預算書內如有特定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時及有特定個別項目 (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之預算金額佔本契約總金額 20%以上 時,得採此方式辦理物價指數調整, | |||||
整,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 | 並應於招標文件之單價分析表內註明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註明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7) 依本契約履約標的之特性: P.S.例如履約項目不受物價變動之影響或工期甚短,本契約不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 … (八)乙方計價領款之印鑑,除另有約定外,以契約立約人乙方蓋之章為準。 … 二、乙方請領本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 x統一發票。無法提出統一發票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應提出收據。本工程契約價金如屬固定價格決標者,乙方應繳交之營業稅額低於甲方原始編列之營業稅額時,甲方應將乙方請領本契約價 x扣除該營業稅額之差額後給付。 | 得辦理物價調整之項目,以杜爭議 (7) 依本契約履約標的之特性: P.S.例如履約項目不受物價變動之影響或工期甚短,本契約不依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工程款。 … (八)乙方計價領款之印鑑,除另有規定外,以契約立約人乙方蓋之章為準。 … 二、乙方請領本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 票。無法提出統一發票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應提出收據。本工程契約價金如屬固定價格決標者,乙方應繳交之營業稅額低於甲方原始編列之營業稅額 時,甲方應將乙方請領本契約價金扣除 該營業稅額之差額後給付。 | 十二、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8目,修正第5條第1款第8目。 十三、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5條第2款 ,修正增列第5條第2款。 | ||
第七條 履約期限與計算: 一、履約期限:本契約乙方應於( 年 月 日/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 起 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日 曆天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 年 月 | 第七條 履約期限與計算: 一、履約期限詳如本條文之附件。 | 一、整合現行範本第7條附件(計有限期完工專用、日曆天專用、工作天專用、限定履約期間專用4種類型)第1款內容於第7條第1款。 | ||
日。 | P.S.非採日曆天者,請刪除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一、履約期限:本契約乙方應於( 年 月 日/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 起 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工作天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 年 月 日。P.S.非採工作天者,請刪除 一、履約期限:本契約乙方應於 ( 年 月 日/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 日內)開工,並於 年 月 日以前竣工。P.S.非採限期完工者,請刪除 一、履約期限:本契約「限定履約期間」, 履約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除非雙方同意,否則本契約之履約期間不予延長,且不適用本條第 3 款及第 4 款規定。P.S.非採限定履約期間者,請刪除 P.S.以上四款請擇一使用 (有兩款以上款次同為第 1 款者,依有填寫 者為準) 二、期日: (一)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 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1)日曆天(2)工 | 二、期日: | 二、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及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1款第2目及第3目,增列第2款第1目及第2目。其餘目號順移。 | ||
作天計算 | P.S.由甲方於招標時選擇 | (未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選時為(1))。 1 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本 目之 2 所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2 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 不計入: (1)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 日。但與(2)至(5)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2)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 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補假。 (3)軍人節(9 月 3 日)之放假及補假 (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軍之工程 為限)。 (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 假日。 (5)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 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二)前目之 2 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 為原則。乙方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該日數(1)免(2)應(未選時 為(1))計入履約期日。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三)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四)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三、本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 量有增減時,變更部分之工期由雙方視實際需要協議增減之。 四、履約期限延期: (一)履約期限內,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 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甲 方,並於 日內(未載明者,為 45 日)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 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 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 (一)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二)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 三、現行範本第7條附件(計有限期完工專用、日曆天專用、工作天專用、限定履約期間專用4種類型)之履約期間起算規定於第7條第2款第3目已有規定。 三、整合現行範本第7條附件(計有限期完工專用、日曆天專用、工作天專用、限定履約期間專用4種類型)之履約期限延期條款於第7條第3款及第4款。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 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 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 方認定者。 (二)第 1 目事故之發生,致本契約全部或部 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三)第 1 目之展延履約期限,除另有規定 外,甲方得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之預定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 ||||
(刪除) | 因現行內容第7條附件之條款皆已整合於修正內容第7條中,爰予以刪除。 | |||
工程契約第七條附件(履約期限規定) | P.S.限 | |||
期完工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 ||||
一、乙方應於 ( 年 月 日/決標日/甲方 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 日內)開工,並於 年 月 日以前竣工。 二、本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 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要協議增減之。 三、履約期限延期: (一)本契約履約期間,除另有規定外,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 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甲方,並於 日內(未載明者,為 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 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 認定者。 (二)第 1 目事故之發生,致本契約全部或部 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三)第 1 目之展延履約期限,除另有規定 外,甲方得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四、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 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當日不計入。 | ||||
工程契約第七條附件(履約期限規定) | P.S.日曆 | |||
天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 ||||
一、本契約乙方應於( 年 月 日/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 日內)開 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日曆天竣 工,預計竣工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本契約履約期限以日曆天計算,所有日 數均應計入。 三、本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 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要協議增減之。 四、履約期限延期: (一) 本契約履約期間,除另有規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 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甲方,並於 日內(未載明者,為 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 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 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 認定者。 (二)第 1 目事故之發生,致本契約全部或部 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 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三)第 1 目之展延履約期限,除另有規定 外,甲方得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五、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 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 ||||
工程契約第七條附件(履約期限規定) | P.S.工作 | |||
天專用,其他類型者,應將本附件刪除 | ||||
一、本契約乙方應於( 年 月 日/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 日內)開 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工作天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 年 月 日。 二、除下列情形免計履約期日外,其餘本契 約履約期限間,乙方同意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申請免計履約期日: (一)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免計 工期。但與本款第 2 目至第 6 目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1 月 1 日)、和 平紀念日(2 月 28 日)、兒童節(4 月 4 日,放假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 法」規定)、勞動節(5 月 1 日)、國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慶日(10 月 10 日)。 (三)勞動節之補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規 定);軍人節(9 月 3 日)之放假及補 假(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軍之工程為限)。 (四)農曆除夕及補假、春節及補假、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 (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 日。 (六)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三、前項免計工作天之日,以不得施工為原 則。乙方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該日數(1)免(2)應(未選時為(1))計入履約期日。 四、本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 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由雙方視實際需要協議增減之。 五、履約期限延期: (一) 本契約履約期間,除另有規定外,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乙方),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 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消滅後 日內(未載明者,為 7 日)通知 甲方,並於 日內(未載明者,為 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同時申請展延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 發生第 17 條第 5 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 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 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 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 目。 5 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 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7 甲方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 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 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 因甲方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 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 認定者。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二)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本契約全部或部 分必須停工時,乙方應於停工原因消滅後立即復工。其停工及復工,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三) 第 1 目之展延履約期限,除另有規定 外,甲方得依乙方報經甲方核備之預定進度表之要徑核定之。 六、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 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工程契約第七條附件(履約期限規定)(限定 履約期間專用) 一、本契約之施履約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二、除非雙方同意,否則本契約之施履約期 間不予延長。 | ||
第九條 施工管理 三、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技術 士。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工 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 | 第九條 施工管理 三、適用營造業法之廠商應依營造業法規定設置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及技術 士。依營造業法第 31 條第 5 項規定,工 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 | 一、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及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3款,修正第9條第3款。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會。工地施工期間工地主任應專駐於工 | 會。 | |
地,且不得兼任工地其他職務。 | ||
四、施工計畫與報表: | 四、施工計畫與報表: | |
… | … | |
(四)乙方應繪製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設施之施 | (四)乙方應繪製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設施之施 | 二、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 |
工詳圖。甲方應確實依乙方實際施作之 | 工詳圖。甲方應確實依乙方實際施作之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4款第4目 |
數量辦理估驗。 | 數量辦理估驗。 | ,修正第9條第4款第4目。 |
… | … | |
十二、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僱用依法 | 十二、乙方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僱用依法 | 三、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
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含非法外 | 不得從事其工作之人員(含非法外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2款, |
勞)、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 | 勞)、供應不法來源之財物、使用非法 | 修正第9條第12款。 |
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 | 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非法棄置 | |
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土石、廢棄物或 | 土石、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 |
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 ||
十三、乙方及分包廠商於履約時,除工程執 | 十三、乙方及分包廠商於履約時,除工程執 | 四、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及104年1月7 |
行中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或相關公立 | 行中經勞委會各區就業服務中心或就業 | 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
就業服務機構確認無法招募足額之本國 | 服務站確認無法招募足額之本國勞工, | 第9條第13款,酌修第9條第13款文字。 |
勞工,始得依規定申請外籍勞工外,其 | 始得依現行規定申請外籍勞工外,其餘 | |
餘均不得雇用外籍勞工,乙方並應繳回 | 均不得雇用外籍勞工,乙方並應繳回其 | |
其人力成本價金差額。違反前開規定 | 人力成本價金差額。違反前開規定者, | |
者,甲方除通知「就業服務法」主管機 | 甲方除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就業 | |
關依規定處罰外,每派 1 人每日處罰乙 | 服務法」規定處罰外,每派 1 人每日處 | |
方新臺幣 3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情節 | 罰乙方新臺幣 3000 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重大者,並得與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 | 情節重大者,並得與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 十六、乙方應依契約文件標示之參考原點、路線、坡度及高程,負責辦理工程之放樣,如發現錯誤或矛盾處,應即向監造單位反應,並予澄清,以確保本工程各部分位置、高程、尺寸及路線之正確 性,並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十七、乙方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等規定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且於取得必要之許可後,為復原、重建等措施,另應對甲方與第 3 人之損害進行賠償。 … 二十五、乙方使用於本工程之預拌混凝土,應以領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廠供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 同意,並依工程會訂頒「公共工程工地 | |
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乙方請求損 | ||
害賠償。 | ||
… | ||
十六、乙方應依契約文件標示之參考原點、 | 五、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 | |
路線、坡度及高程,負責辦理工程之放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5款,酌 | |
樣,如發現錯誤或矛盾處,應即向監造 | 修第9條第16款文字。 | |
單位反映,並予澄清,以確保本工程各 | ||
部分位置、高程、尺寸及路線之正確 | ||
性,並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 | ||
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 ||
十七、乙方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x | x、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 | |
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6款,酌 | |
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並依職業安全 | 修第9條第17款文字。 | |
衛生法等規定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 | ||
錄,且於取得必要之許可後,為復原、 | ||
重建等措施,另應對甲方與第 3 人之損 | ||
害進行賠償。 | ||
… | ||
二十五、乙方使用於本工程之預拌混凝土, | ||
應以領有「工廠登記證」之預拌混凝土 | ||
廠供應。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 | ||
同意,並依工程會訂頒「公共工程工地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一)公共工程性質特殊並經上級機關同意者。 (二)工地附近 20 公里運距內無足夠合法預拌混凝土廠或其產品無法滿足工程之需求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1 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生產前,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取得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2 工程所需材料應以合法且未超載車輛運送。 3 設置期間應每月製作生產紀錄表,並隨時提供甲方查閱。 4 工程竣工後,預拌混凝土設備之拆 除,應列入驗收項目;未拆除時,列入驗收缺點限期改善,逾期之日數, 依第 17 條延遲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5 工程竣工後,預拌混凝土設備拆除完 畢前,不得支付尾款。 | 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一)公共工程性質特殊者。 (二)工地附近適當運距內無足夠合法預拌混凝土廠或其產品無法滿足工程之需求 者。其處理方式如下: 1 工地型預拌混凝土設備設置生產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環境保護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等相關法令,取得各該主管機關許可。 2 工程所需材料應以合法且未超載車輛運送。 3 工程竣工後,預拌混凝土設備之拆 除,應列入驗收項目;未拆除時,列入驗收缺點限期改善,逾期之日數, 依第 17 條延遲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4 工程竣工後,預拌混凝土設備拆除完 畢前,不得支付尾款。 | 七、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22款,酌修第9條第25款第1目文字。 八、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22款第 2目之1,刪除第25款第2目之1「環境保護法」之文字。另因「勞工安全衛生法 」名稱業已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爰配合修正第25款第2目之1文字。 九、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22第2選項第3目,增訂第9條第25款第2目之3 。以下編號順移。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6 屆期未拆除完畢者,甲方得強制拆除並由乙方支付拆除費用,或由工程尾款中扣除,並視其情形依採購法第 101條規定處理。 7 乙方應出具切結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情形: (1)專供本契約工程預拌混凝土材料,不得對外營業。 (2)工程竣工後驗收前或本契約終止 (解除)後 1 個月內,該預拌混凝土設備必須拆除完畢並恢復原狀。 (3)因該預拌混凝土設備之設置造成之污染、損鄰等可歸責之事故,悉由 乙方負完全責任。 … | 5 屆期未拆除完畢者,甲方得強制拆除並由乙方支付拆除費用,或由工程尾款中扣除,並視其情形依採購法第 101條規定處理。 6 乙方應出具切結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情形: A.專供該工程預拌混凝土材料,不得對外營業。 B.工程竣工後驗收前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 1 個月內,該預拌混凝土設備必須拆除完畢並恢復原狀。 C.因該預拌混凝土設備之設置造成之污染、損鄰等可歸責之事故,悉由該設 置廠商負完全責任。 … | |
第九條之一 工作安全與衛生(契約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二、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勞動檢查法及其施 | 第九條之一 工作安全與衛生(契約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二、本契約履約期間,乙方應遵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動 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 | 一、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1、工作安全與衛生第1點,修正第9條之1第2款文字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 … 五、乙方應依勞動部訂頒之「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 7 點,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實施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並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七、乙方應辦理之提升職業安全衛生事項: (一)計畫:施工計畫書應包括職業安全衛生 相關法規規定事項,並落實執行。對依法應經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者,非經審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二)設施:… (三)管理: 1 全程依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2 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 | 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如因乙方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負一切責任。 … 五、乙方應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頒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 點」第 7 點,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實施安全衛生自主管理,並提報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 七、乙方應辦理之提升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計劃:施工計畫書應包括勞工安全衛生 相關法規規定事項,並落實執行。對依法應經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者,非經審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二)設施:… (三)管理: 1 全程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辦理,並督導分包商依規定施作。 2 進駐工地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分別 | 二、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1、工作安全與衛生第4點,修正第9條之1第5款文字 ,並修正要點名稱。 三、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1、工作安全與衛生第6點,修正第9條之1第7款文字 。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依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訂定緊急應變處理計畫。 4 開工前登錄安全衛生人員資料,報請監造單位審查,並經甲方核定後,由甲方依規定報請檢查機構備查;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5 依規定(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及 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設置之專職安全衛生人員於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6 於乙方施工日誌填報出工人數,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事故資 料,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四)自動檢查重點:… (五)其他提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事 項: 。P.S.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八、安全衛生人員未確實執行職務,或未實 際常駐工地執行業務,或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為丙等,可歸責於該人員者,甲方 | 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 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協議組織及訂定緊急應變處理計畫。 4 開工前登錄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資料,報請監造單位審查,並經甲方核定 後,由甲方依規定報請檢查機構備 查;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 5 勞工安全衛生專任人員,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6 於乙方施工日誌填報出工人數,記載當日發生之職業傷病及虛驚事故資 料,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 (四)自動檢查重點:… (五)其他提升勞工安全衛生相關事 項: 。P.S.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八、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未確實執行職務,或 未實際常駐工地執行業務,或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為丙等,可歸責於勞安人員 | 四、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1、工作安全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得通知乙方於__日(未填時為 10)內撤換之。 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之保養維修: (一)乙方應執行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保養維 修事項如下: 。P.S.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二)甲方對同一公共工程,依不同標的分別辦理採購時,得指定乙方負責主辦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之保養維修,所需費用由相關廠商共同分擔。 十、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全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依勞動部訂頒之「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 10 點辦理。 … 十二、本案如屬營造工程者,乙方之工地現場負責人、安全衛生人員至遲應於本工程開工 10 日內,報名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以下簡稱北區勞檢所)之「營造業承攬管理講習 會」(以下簡稱本講習會)(辦理細節 詳如該所網站 xxxx://xxx.xxxx.xxx.xx/)。 | 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於__日(未填時為 10)內撤換其勞安人員。 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保養維修: (一)乙方應執行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保養維 | 與衛生第7點,修正第9條之1第8款。 五、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1、工作安全與衛生第8點,修正第9條之1第9款。 六、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1、工作安全與衛生第9點,修正第9條之1第10款,並修正要點名稱。 七、第12款內「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名詞修正為「安全衛生人員」。 | |
修事項如下: 。 | P.S.依工程規 | ||
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二)甲方對同一公共工程,依不同標的分別 辦理採購時,得指定乙方負責主辦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保養維修,所需費用由相關廠商共同分擔。 十、同一工作場所有多項工程同時進行時,全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依行政院 勞工安全委員會訂頒之「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 10 點辦理。 … 十二、本案如屬營造工程者,乙方之工地現場負責人、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至遲應於本工程開工 10 日內,報名參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以下簡稱北區勞檢所)之「營造業承攬管理講習會」(以下簡稱本講習會)(辦理細 節詳如該所網站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惟上開人員如於該期限前 1 年內,已參加本講習會者,得暫免報名參加。如本工程履約中上開等人員已達 1 年未參加本講習會者,至遲應於該屆滿期限前,報名參加本講習會。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通知北區勞檢所加強稽查本工程。 十三、乙方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依第 5 條第 1 款第 4 目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依第 20 條第 1款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依「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第 16 點處理:… … 十六、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乙方應依「新北市政府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獎勵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自工程申報開工 6 個月內,應取得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之營造工地承攬管理認證標章(以下稱認證標章)。 (二)工程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新北 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廢止認證標章,應自得重新申請之日起 3 個月內再次取得認 | xxxx://xxx.xxxx.xxx.xx/)。惟上開人員如於該期限前 1 年內,已參加本講習會 者,得暫免報名參加。如本工程履約中上開等人員已達 1 年未參加本講習會 者,至遲應於該屆滿期限前,報名參加本講習會。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通知北區勞檢所加強稽查本工程。 十三、乙方有下列情事之ㄧ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依第 5 條第 1 款第 3 目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依第 20 條第 1款終止或解除契約或依「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第 16 點處理:… … 十六、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乙方應依「新北市政府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獎勵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自工程申報開工 6 個月內,應取得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之營造工地承攬管理認證標章(以下稱認證標章)。 (二)工程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新北 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廢止認證標章,應自得重新申請之日起 3 個月內再次取得認 | 八、原第5條第1款第3目已移列為第4目,爰配合修正。 九、依照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103年7月 29日便簽修正要點名稱。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證標章: 1 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所稱職業災害(含下級承攬人及分包廠商)。 2 經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輔導查核 後,認有違反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規定,且無法當場立即改善者。 (三)違反前 2 目規定者,應按延遲日數繳交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 1%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總額為上限。 十七、懲罰性違約金 (一)專職安全衛生人員違反第 7 款第 3 目之 5 不得兼職約定者,每日處以乙方懲罰 | 證標章: 1 發生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8 條第 2 項所稱職業災害(含下級承攬人及分包廠商)。 2 經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輔導查核 後,認有違反勞動檢查法第 28 條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規定,且無法當場立即改善者。 (三)違反前 2 目規定者,應按延遲日數繳交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 1%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費總額為上限。 | 十、因「勞工安全衛生法」名稱業已修正為 | |
「職業安全衛生法」,爰配合修正第16 | |||
款第2目之1文字。 | |||
十一、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 | |||
性違約金新臺幣 元 | P.S.由甲方於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1、工作安 | |
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 全與衛生第13點及參考本條第16款第3 | ||
2,500 元)。 (二)其他: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 | 目,增列第9條之1第17款。 | ||
明(未載明者無) | |||
(三)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以勞工安全 | |||
衛生管理費總額為上限。 | |||
第九條之二、工地管理(契約雙方應依下列規 | 第九條之二、工地管理(契約雙方應依下列規 | 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定辦理) … 十六、懲罰性違約金 (一)工地主任違反第 9 條第 3 款不得兼職約 定者,每日處以乙方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 元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為新臺幣 2,500 元)。 (二)其他: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無)。 (三)上開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一併納入 「承攬廠商品質管制規定」第 16 點第 10 款所載上限計算。 | 定辦理) | 採購契約範本」附錄2、工地管理第9點,增列第9條之2第16款。 |
第九條之三、工作協調及工程會議(契約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會議 … (二)施工前會議 … 3 與會人員: … (3) 乙方之工地負責人員、專任工程人 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及安全衛生人員。 | 第九條之三、工作協調及工程會議(契約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三、會議 … (二)施工前會議 … 3 與會人員: … (3)乙方之工地負責人員、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品管人員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3、工作協調及工程會議第3.2.3點(3),修正第9條之3第3款第2目之3(3)。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 … | |
第十一條 工程品管 … 五、工程查驗: … (二)監造單位如發現乙方工作品質不符合本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乙方同意不得為此要求延展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乙方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人員。 … (六)本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甲方提出申請 者外,乙方應負責提出申請,並按照規 | 第十一條 工程品管 … 五、工程查驗: … (二)監造單位如發現乙方工作品質不符合本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乙方逾期未辦妥時,甲方得要求乙方部分或全部停工,至乙方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審查及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乙方同意不得為此要求延展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乙方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甲方得通知乙方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六)本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乙方應負責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 一、第5款第2目內「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名詞修正為「安全衛生人員」。 二、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1條第6款第7目,酌修第11條第5款第6目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定負擔有關費用。 … | … | |
第十一條之ㄧ 品質管理作業(契約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須檢(試)驗之項目 (一)下列檢驗項目者,應由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 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 5 高壓混凝土地磚或普通磚:P.S.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1) 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至少含 CNS13295 之 5.1 外觀狀態、5.2 形 狀、尺度及其許可差、5.3 抗壓強度等 3 項)。 (2) 普通磚試驗。 … 二、自主檢查與監造檢查(驗) (一)乙方在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其施 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工中的檢(試)驗 作業等計畫,先洽請監造單位同意,並在施工前會同監造單位完成準備作業之 | 第十一條之ㄧ 品質管理作業(契約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須檢(試)驗之項目 (一)下列檢驗項目者,應由符合 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 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 5 高壓混凝土地磚或普通磚:P.S.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1) 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至少含 CNS13295 之 6.1 外觀檢查、6.2 尺度及許可差量測、6.3 抗壓強度試驗及 6.4 吸水率試驗等 4 項)。 (2) 普通磚試驗。 二、自主檢查與監造檢查(驗) (一)乙方在各項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其施 工方法、施工步驟及施工中的檢(試)驗 作業等計畫,先洽請監造單位同意,並在施工前會同監造單位完成準備作業之 | 一、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4、品質管理作業1.1.5 (該會修正說明: CNS 13295 A2255已於99年5月18日修訂,爰配合修正第1.1.5點關於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選項內容),酌修第11條之1第1款第1目之5文字。 二、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4、品質管理作業2.1,將現行內容第11條之1第2款第5目移至同款第1目後段。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檢查工作無誤後,始得進入施工程序。施工後,乙方應會同監造單位或其代表 人對施工之品質進行檢驗。 … (四)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應依本契約敲除重作並追究施工廠商責任。 (五)乙方應依品質計畫,辦理相關材料設備 之檢驗,由乙方自行取樣、送驗及判定檢驗結果;如涉及契約約定之檢驗,應由乙方會同監造單位取樣、送驗,並由乙方及監造單位依序判定檢驗結果,以作為估驗時填寫「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第 5 條附件 1)及驗收之依據(本契約未約定有估驗程序者,免填承攬廠商品質管理文件查對表)。 | 檢查工作無誤後,始得進入施工程序。 … (四)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 工,應依本契約敲除重作並追究施工廠商責任。 (五)施工後,乙方亦應會同監造單位或其代 表人對施工的品質進行檢驗。 | 三、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4、品質管理作業第2.5點,增列第2款第5目。 | ||
第十三條 保險 P.S.以下金額是否合理,宜經 | 第十三條 保險 P.S.以下金額是否合理,宜經 | |||
計算,並考慮實際需要後,填寫所需金額,並 | 計算,並考慮實際需要後,填寫所需金額,並 | |||
刪除()內之文字 | 刪除()內之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一、乙方投保營造綜合保險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 1 總保險金額之額度,為下述合計: (1)新台幣○億○仟○佰○拾○萬○仟 ○佰○拾○元(本金額未填時為本採購案之契約金額)。 (2)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 __元 P.S.由甲方依工程特性載明 (未載明者,為本採購案契約金額 之 5%)。 (3)甲方提供之機具設備費用:__元 (未載明或甲方未提供施工機具設備者無)。 (4)甲方供給之材料費用:__元(未 載明或契約金額已包含材料費用者無)。 2 每一事故之乙方「非天災自負額」,應不超過新臺幣○○○萬元正。P.S.請參考「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原則」之「非天災自負 額」「天災自負額」應不超過損失金 | 一、乙方投保營造綜合保險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 1 承保工程「保險金額」之額度,為新台幣○億○仟○佰○拾○萬○仟○佰 ○拾○元(本金額未填時為本採購案之契約金額)。 2 每一事故之乙方「非天災自負額」,應不超過新臺幣○○○萬元正。P.S.請參考「新北市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標準」之「非天災自負額」「天 災自負額」應不超過損失金額之 20%保 | 一、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2款第 5目,修正第13條第1款第1目。 二、名詞修正。 | ||||
額之 20% | 保險金額超過 20 億之工程, | 險金額超過 20 億之工程,請依個案洽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請依個案洽保險公司詢價。 3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機械保險、電子設備綜合保險、鍋爐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由乙方視工程實際需要自行投保。 4 附加條款及附加保險如下,但其內容 不得限縮本契約對保險之要求:﹍﹍ ﹍P.S.由甲方視工程性質,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時為(1)、(2)、(5)、 (8)、(12)) (1)罷工、暴動、民眾騷擾附加條款。 (2)交互責任附加條款。 (3)擴大保固保證保險。 (4)鄰近財物附加條款。 (5)受益人附加條款。 (6)保險金額彈性(自動增加)附加條 款。 (7)四十八小時勘查災損附加條款。 (8)定作人同意附加條款。 (9)設計者風險附加條款。 (10)已啟用、接管或驗收工程附加條 款。 (11)定作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附加 | 保險公司開價。 3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機械保險、電子設備綜合保險、鍋爐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由乙方視工程實際需要自行投保。 4 保險單應加批之條款代號:○○○、 ○○○ P.S.請參考「新北市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標準」之「建議附加條款代號」。 | 三、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及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2款第10目,修正第13條第1款第4目文字。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條款。 (12)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應附加條款代號:○○○、○○○(未載明時無附加條款) 。P.S.請參考「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間接工程費用編列原則」之「建議附加條款代號」 (13)其他_____。 (二) 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 200 萬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金額」,除以新臺幣 1000 萬後開 平方根,再乘 400 萬之數額),且不 低於新臺幣 400 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保險金額」1/4 之數額)且不低於新臺幣 100 萬元。 4 「每一事故體傷保險金額」之乙方自 | (二) 營造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 200 萬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金額」,除以新臺幣 1000 萬後開 平方根,再乘 400 萬之數額),且不 低於新臺幣 400 萬元。 3 「每一事故財產損害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保險金額」1/4 之數額)且不低於新臺幣 100 萬元。 4 「每一事故體傷保險金額」之乙方自 | 四、名詞修正。 五、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1款第 5目之2,修正第13條第1款第2目之3文字。 六、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元正 (本金額未填時為 1 萬元),「每一事故死亡保險金額」及「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 1 萬元)。 5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加「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再加「每一事故財產損害保險金額」後乘以 0.8 之數額)。 (三) 營造工程雇主意外責任險: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 500 萬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金額」,除以新臺幣 1000 萬後開 平方根,再乘 500 萬之數額),且不 低於新臺幣 1000 萬元。 3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保險金額」之 | 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元正 (本金額未填時為 5000 元),「每一事故死亡保險金額」及「每一事故財產損害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 10 萬元)。 5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加「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再加「每一事故財產損害保險金額」後乘以 0.8 之數額)。 (三) 營造工程雇主意外責任險: 1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 500 萬元。 2 「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保險金額」,除以新臺幣 1000 萬後開 平方根,再乘 500 萬之數額),且不 低於新臺幣 1000 萬元。 3 「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保險金額」之 |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1款第 6目之3○2 ,修正第13條第1款第2目之4文字及自負額預設值。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加「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後之數額)。 4 「每一事故體傷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元正 (本金額未填時為 1 萬元),「每一事故死亡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 1 萬元)。 5 保險人所負之賠償責任:﹍﹍﹍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選時為(1)) (1)不扣除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 (2)以超過社會保險之給付部分為限。 (四) 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 1 第三人建築物倒塌之保險金額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且有編列預算時,其額度為新臺幣 50 萬元),其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第三人建築物倒塌之保險金額 1%之數額,且不得超出新臺幣 10 萬 元);第三人建築物倒塌之「保險期 | 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加「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後之數額)。 4 「每一事故體傷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元正 (本金額未填時為 5000 元),「每一事故死亡保險金額」之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 10 萬元)。 (四) 第三人建築物龜裂、倒塌責任險: 1 第三人建築物倒塌之保險金額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且有編列預算時,其額度為新臺幣 50 萬元),其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第三人建築物倒塌之保險金額 1%之數額,且不得超出新臺幣 10 萬 元);第三人建築物倒塌之「保險期 | 七、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3款第 3目,修正第13條第1款第3目之4自負額預設值。 八、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3款第 1目,增列第13條第1款第3目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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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內最高責任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第三人建築物倒塌之保險金額額度」乘以 2 之數額)。 2 第三人建築物龜裂之保險金額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其額度為 50 萬元),其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第三人建築物龜裂之保險金額 1%之數額,且不得超出新臺幣 10 萬元);第三人建築物龜裂之「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第三人建築物龜裂之保險金額額度」乘以 2 之數 額)。 二、保險種類及承保範圍: (一)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營 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基本條款及特約、附加條款為原則。 (二)承保範圍應包括因管理或使用工區範圍 內之施工機具及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 間內最高責任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第三人建築物倒塌之保險金額額度」乘以 2 之數額)。 2 第三人建築物龜裂之保險金額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其額度為 50 萬元),其乙方自負額,應不高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第三人建築物龜裂之保險金額 1%之數額,且不得超出新臺幣 10 萬元);第三人建築物龜裂之「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保險金額」之額度,應不低於新臺幣○○○萬元正(本金額未填時為「第三人建築物龜裂之保險金額額度」乘以 2 之數 額)。 二、保險種類及承保範圍: (一)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營 造/安裝工程綜合保險單基本條款及特約、附加條款為原則。 (二)承保範圍應包括因管理或使用工區範圍 內之施工機具及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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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經依本契約增列之特約及附加條款無效,惟所增列之特約及附加條款係有利於受益人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以甲方及其技術服務廠商、乙方及全部分包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 四、乙方應將甲方列為(不包含責任保險)本保險之受益人,並請保險公司於保險單上加註如「保險期間非經受益人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惟屬保險期間加長或變更內容係有利於受益人者,不在此限。」字樣。 五、工程決標後,乙方應立即向保險公司投保營造保險,並於本契約規定第一次估驗計價前,將保險單副本之原本一份送交甲方收執。保險費於甲方收執保險 單,並查核保險內容無誤後,於估驗計價時,按契約規定額度,一次給付。 P.S.本案若屬一般工程者選用,且不宜以核實報銷之方式給付;本案若屬履約標的極不確定之採購案件,予以刪除。本案屬履約標的極不確定之採購案件 (如預備災後復建工程採購),乙方應 於甲方通知確定履約之內容時,再各依 | (三)非經依本契約增列之特約及附加條款無效,惟所增列之特約及附加條款係有利於受益人者,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以甲方及其技術服務廠商、乙方及全部分包廠商為共同被保險人。 四、乙方應將甲方列為(不包含責任保險)本保險之受益人,並請保險公司於保險單上加註如「保險期間非經受益人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無效,惟屬保險期間加長或變更內容係有利於受益人者,不在此限。」字樣。 五、工程決標後,乙方應立即向保險公司投保營造保險,並於本契約規定第一次估驗計價前,將保險單副本之原本一份送交甲方收執。保險費於甲方收執保險 單,並查核保險內容無誤後,於估驗計價時,按契約規定額度,一次給付。 P.S.本案若屬一般工程者選用,且不宜以核實報銷之方式給付;本案若屬履約標的極不確定之採購案件,予以刪除。本案屬履約標的極不確定之採購案件 (如預備災後復建工程採購),乙方應 於甲方通知確定履約之內容時,再各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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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情形辦理(分別)投保及估驗付款。 P.S.本案若屬履約標的極不確定之採購案件者選用;本案若屬一般工程者,應予以刪除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契約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方式。 六、遇意外事故,可能導致賠償請求時,乙方應即依照保險公司規定申請相關手 續。甲方於收到賠償款項後轉發受害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惟事故為工程,或材料損失,或鄰屋(含公共設施)倒塌龜裂時,應由乙方修復,或重購補充,或協議以金錢補償。經甲方查證後,始可將收到之理賠金額,轉發乙方。 七、保險期限乙方應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點交予甲方日止(由乙方依本契約相關作業期限自行預估),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工期延長,乙方應主動辦理延長保險期限;因不可抗力或可歸責甲方之事由或甲方要求之變更設計,而增加者,則依照本契約原訂保費比例加價辦理,展期保費由甲方負擔。 八、工程如中途由連帶保證廠商接辦,應重 | 該情形辦理(分別)投保及估驗付款。 P.S.本案若屬履約標的極不確定之採購案件者選用;本案若屬一般工程者,應予以刪除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須延長履約期限者,因而增加之保費,由契約雙方另行協議其合理之分擔方式。 六、遇意外事故,可能導致賠償請求時,乙方應即依照保險公司規定申請相關手 續。甲方於收到賠償款項後轉發受害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惟事故為工程,或材料損失,或鄰屋(含公共設施)倒塌龜裂時,應由乙方修復,或重購補充,或協議以金錢補償。經甲方查證後,始可將收到之理賠金額,轉發乙方。 七、保險期限乙方應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點交予甲方日止(由乙方依本契約相關作業期限自行預估),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工期延長,乙方應主動辦理延長保險期限;因不可抗力或可歸責甲方之事由或甲方要求之變更設計,而增加者,則依照本契約原訂保費比例加價辦理,展期保費由甲方負擔。 八、工程如中途由連帶保證人接辦,應重新 | 九、第8款內「連帶保證人」之名詞修正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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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理投保時,保險費由連帶保證廠商自行負擔。 九、營造綜合保險及安裝綜合保險之承保範圍及不保事項: (一)承保範圍: 1 於保險期間內,因第 2 目所載不保事 項以外之意外事故所致保險標的之毀損或滅失。 2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履約發生 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被保險人依法所負之賠償責任。 3 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 4 甲方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5 其他:P.S.由甲方依個案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 (二)不保事項: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未選時,無不保事項) 1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2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 動或動員。 3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 辦理投保時,保險費由連帶保證人自行負擔。 九、營造綜合保險及安裝綜合保險之承保範圍,應包括地震、颱風、豪雨、水災、 山崩、海嘯、火山爆發、冰雹、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火災、爆炸、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暴動、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等事項所生之損害。 | 「連帶保證廠商」。 十、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2款第 1目及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2款第 2目,修正第13條第9款。 | ||
P.S.倘乙方履約可能發生上開事故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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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刪除。 4 其他: 十、保險單或保險契約規定之不保事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但符合第 4 條第 10 款規定由甲方負擔必要費用之情形(屬甲方承擔之風險)者,不在此限。 十一、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十二、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保險,致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 擔。 十三、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第 1 條第 9 款辦理。 十四、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十五、乙方未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所雇 用(含協力、分包、臨時工等)之勞工 | 十、保險單或保險契約規定之不保事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但符合第 4 條第 10 款規定由甲方負擔必要費用之情形(屬甲方承擔之風險)者,不在此限。 十一、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履約期限。 十二、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保險,致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 擔。 十三、依法非屬保險人可承保之保險範圍,或非因保費因素卻於國內無保險人願承保,且有保險公會書面佐證者,依第 1 條第 10 款辦理。 十四、乙方應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其依法屬免投勞工保險者,得以其他商業保險代之。 十五、乙方未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所雇 用(含協力、分包、臨時工等)之勞工 | 十一、修正引用款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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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保者,於發生職業災害時,乙方同意由甲方按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該投保薪資以 3 倍基本工資計算),自應付未付予乙方之工程款中,先行扣除上開之應理賠金額,代為賠償受害勞工。 十六、甲方及乙方均應避免發生採購法主管 機關訂頒之「常見保險錯誤及缺失態 樣」所載情形。 | 加保者,於發生職業災害時,乙方同意由甲方按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該投保薪資以 3 倍基本工資計算),自應付未付予乙方之工程款中,先行扣除上開之應理賠金額,代為賠償受害勞工。 | 十二、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 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3條第11款,增列第13條第16款。 |
第十四條 保證金:三、優良廠商: (一)乙方如屬下列情形者,檢附有效期間之相關獎勵文件者,得減半繳納(1)履約保證金(2)保固保證金(未選擇時為(1)及(2))。 1 經主管機關、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法令所適用之廠商,依其所定獎勵措施、獎勵期間及政府採購契約履約成果評定為優良廠商,且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者。 2 經新北市政府評為優良廠商者。 (二)乙方如屬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 辦法第 33 條之 6 所稱全球化廠商者,得予以減收(1)履約保證金(2)保固 | 第十四條 保證金及履約保證人:三、優良廠商: (一)乙方如屬下列情形者,檢附有效期間之相關獎勵文件者,得減半繳納(1)履約保證金(2)保固保證金(未選擇時為 1 及 2)。 1 經主管機關、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法令所適用之廠商,依其所定獎勵措施、獎勵期間及政府採購契約履約成果評定為優良廠商,且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者。 2 經新北市政府評為優良廠商者。 | 一、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酌修第14條文字。 二、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第14款 ,增列第14條第3款第2目,以下目次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保證金(未選擇時為(1)及(2)),減收額 度為原訂應繳總額之 %P.S.由甲方於 | (二)乙方如屬依營造業法第 51 條規定複評為優良廠商者,檢附有效期間內複評單位頒發之獎狀或證明文件,得減半繳納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 (三)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四)惟甲方查乙方有屬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乙方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乙方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 十一、連帶保證人: | 順移,併酌修同款第4目及第5目文字 。 | ||
招標時載明,最高為 30 | (未載明者,不 | |||
予減收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不併入前目減收額度計算。P.S.辦理非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方得選用 (三)乙方如屬依營造業法第 51 條規定複評為優良廠商者,檢附有效期間內複評單位頒發之獎狀或證明文件,得減半繳納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 (四)繳納後方為優良廠商或全球化廠商者,不溯及適用減收規定;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減收之金額。 (五)乙方為優良廠商或全球化廠商而減收履 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者,其有不發還保證金之情形者,乙方應就不發還金額中屬減收之金額補繳之。乙方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消優良廠商或全球化廠商資格,或經各機關依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 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亦同。十一、連帶保證廠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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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廠商(以下簡稱連帶保證廠商)應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投標,且無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為限。 (二)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 (三)本契約之招標文件若允許乙方以連帶保證廠商作為履約保證時,連帶保證廠商對乙方因履行本契約各項規定,造成終止本契約或解除本契約,而發生一切義務,均連帶負其全責,並願拋棄民法 745 條規定之先訴抗辯權。如涉訟以甲方所在地管轄法院為一審法院。 (四)連帶保證廠商中途喪失其保證能力,或自行申請退保時,乙方應立即報經甲方同意後覓保更換。原連帶保證廠商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甲方認可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五)乙方在履行本契約過程中,如因故無法繼續營業時,經取得該相關證明,復經甲方確認無誤,得依乙方及其全部連帶 保證廠商共同申請,由其連帶保證廠商 | (一)連帶保證廠商應以依法得為保證、未參與投標,且無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情形者為限。 (二)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 (三)本契約之招標文件若允許乙方以連帶保證人作為履約保證時,連帶保證人對乙方因履行本契約各項規定,造成終止本契約或解除本契約,而發生一切義務,均連帶負其全責,並願拋棄民法 745 條規定之先訴抗辯權。如涉訟以甲方所在地管轄法院為一審法院。 (四)連帶保證人中途喪失其保證能力,或自行申請退保時,乙方應立即報經甲方同意後覓保更換。原連帶保證人應俟換保手續完成,經甲方認可後,始能解除其保證責任。 (五)乙方在履行本契約過程中,如因故無法繼續營業時,經取得該相關證明,復經甲方確認無誤,得依乙方及其全部履約 連帶保證人共同申請,由其履約連帶保 | 三、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第11款 ,酌修第14條第11款第1目文字。 四、第14條第11款第3目~第6目、第9目~第15目內之「連帶保證人」、「履約連帶保證人」名詞修正為「連帶保證廠商」。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之一,繼承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責任,經結算後,按本契約之條件,另訂乙方未完成部分之本契約,完成本契約。 (六)乙方無法履行本契約之規定或違約時,甲方得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依本契約規定通知連帶保證廠商接辦,乙方放棄對本契約應得之權利外,其尚未領取之估驗款、全部工程保留款、履 約、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廠商代辦未完工程之工程款債權及各項扣罰款,均即轉讓予連帶保證廠商承受。 (七)乙方依前開規定以連帶保證代之或減繳保證金者,其提出連帶保證廠商文件之期限,準用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之規定;惟連帶保證廠商之連帶保證責 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 (八)保證金有不發還之情形者,乙方及連帶保證廠商應向甲方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但依其情形可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應先洽該廠商履約。 (九)如本契約履約期限展延、變更設計或本 | 證人之一,繼承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責 任,經結算後,按本契約之條件,另訂乙方未完成部分之本契約,完成本契 約。 (六)乙方無法履行本契約之規定或違約時,甲方得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依本契約規定通知連帶保證人接辦,乙方放棄對本契約應得之權利外,其尚未領取之估驗款、全部工程保留款、履約、差額保證金、連帶保證人代辦未完工程之工程款債權及各項扣罰款,均即轉讓予連帶保證人承受。 (七)乙方依前開規定以連帶保證代之或減繳保證金者,其提出連帶保證廠商文件之期限,準用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之規定;惟連帶保證廠商之連帶保證責 任,不因分次發還保證金而遞減。 (八)保證金有不發還之情形者,乙方及連帶保證廠商應向甲方補繳該不發還金額中原由連帶保證代之或減收之金額。但依其情形可由連帶保證廠商履約而免補繳者,應先洽該廠商履約。 (九)如本契約履約期限展延、變更設計或本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契約文件任何條款修訂,且乙方係以連帶保證廠商作為履約保證時,乙方應自行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其保證責任之增加或延長。 (十)連帶保證廠商應保證乙方依本契約履行義務,如有不能履約情事,即續負履行義務,並就甲方因此所生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一) 連帶保證廠商經甲方通知代乙方履行義務者,有關乙方之一切權利,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本契約價金,一併移轉由該保證廠商概括承受,本契約並繼續有效。乙方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本契約價金,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得依原契約規定支付或發還乙方。 (十二)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有履約進度落後達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未填時巨額採購為 10、其他採購為 20)等情形,經甲方評估並通知由連帶 保證廠商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十三)甲方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且本契 約非屬開口契約時,得考量公共利益及 | 契約文件任何條款修訂,且乙方係以連帶保證人作為履約保證時,乙方應自行通知連帶保證人,其保證責任之增加或延長。 (十)連帶保證人應保證乙方依本契約履行義務,如有不能履約情事,即續負履行義務,並就甲方因此所生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十一) 連帶保證人經甲方通知代乙方履行義務者,有關乙方之一切權利,包括尚待履約部分之本契約價金,一併移轉由該保證人概括承受,本契約並繼續有 效。乙方之保證金及已履約而尚未支付之本契約價金,如無不支付或不發還之情形,得依原契約規定支付或發還乙 方。 (十二)甲方通知連帶保證人履約時,得考量公共利益及連帶保證人申請之動員進 | 五、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9條第1款,修正第14條第11款第11目。 六、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9條第1款,並考量延遲履約之責任歸屬及乙方提報趕工計畫之時程,增列第14條第11款第12目。以下目次順移。 七、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9條第2款,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連帶保證廠商申請之動員進場施工時 間,重新核定工期。重新核定之工期以 不逾「(本契約第 7 條第 1 款約定之工期)乘以(1-本工程之實際進度百分比)」為原則,惟甲方仍得視個案特性增減之。連帶保證廠商如有異議,應循契約所定之履約爭議處理機制解決。甲方通知共同投標繼受廠商履約時,準用之。 (十四)連帶保證廠商接辦後,應就下列事項釐清或確認,並以書面提報甲方同意 /備查: 1 各項工作銜接之安排。 2 原分包廠商後續事宜之處理。 3 工程預付款扣回方式。 4 未請領之工程款(得包括已施作部 分),得標廠商是否同意由其請領;同意者,其證明文件。 5 工程款請領發票之開立及撥付方式。 6 其他應澄清或確認之事項。 (十五)連帶保證廠商應簽署「廠商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 (十六)乙方與其連帶保證廠商如有債權或債 | 場施工時間,重新核定工期;連帶保證人如有異議,應循採購法第 85 條之 1所定之履約爭議處理機制解決;甲方通知共同投標繼受廠商履約時,準用之。 (十三)連帶保證人接辦後,應就下列事項釐清或確認,並以書面提報甲方同意: 1 各項工作銜接之安排。 2 原分包廠商後續事宜之處理。 3 工程預付款扣回方式。 4 已施作未請領工程款廠商是否同意由其請領;同意者,其證明文件。 5 工程款請領發票之開立及撥付方式。 6 其他應澄清或確認之事項。 (十四)連帶保證人應簽署「廠商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書」。 (十五)乙方與其連帶保證人如有債權或債務 | 並考量工期計算之合理性,酌修第14條第11款第13目文字。另因開口契約所約定工期實為甲方交付各分案予乙方之期限,其性質無涉連帶保證廠商動員進場施工事宜,爰予以排除適用 。 八、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9條第3款及同款第4目,修正第14條第11款第14目及同目之4。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務等糾紛,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 十二、保固保證金: … (六)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無息發還。P.S.分階段發還者,將本目刪除。 … 十四、乙方所繳納之履約、差額及保固保證金(含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 (一)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款、第 7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 證金。 | 等糾紛,應自行協調或循法律途徑解決。 … 十二、保固保證金: … (六)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一次無息發還。 … 十四、乙方所繳納之履約、差額及保固保證金(含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發還之情形如下: (一)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情形之一,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 九、第12款第6目增列備註文字。 十、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4條第3款第 1目,修正第14條第14款第1目。 |
第十七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以日曆天為單位,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本契約價金總額 (本契約第 3 條附件第 1 款金額)1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所有日數(含投標 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均 應納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 | 第十七條 遲延履約 一、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本契約價金總額(本契約第 3 條附件第 1 款金額)1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 | 一、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及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1款及同款第1目,並配合第7條有關日曆天之定義,修正第17條第1款及同款第1目。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止或解除契約者,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 | (一) 乙方如未依照本契約所訂履約期限竣工(包括併入逾期未改正部分),自該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但未完成履 約(或逾期未改正)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本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3計算逾期懲罰性違約金。 (二)初驗或驗收有瑕疵,經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正,自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但扣除以下日數:… | 二、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1款第3目,增訂第17條第1款第3目。 | ||
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 | ||||
(一)乙方如未依照本契約所訂履約期限竣工 | ||||
(包括併入逾期未改正部分),自該期 | ||||
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 ||||
(二)初驗或驗收有瑕疵,經甲方通知乙方限 | ||||
期改正,自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次日起 | ||||
算逾期日數,但扣除以下日數:… | ||||
(三)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之部分不 | ||||
影響其他已完成且無瑕疵部分之使用 | ||||
者,按未完成履約/初驗或驗收有瑕疵部 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P.S.由甲 | ||||
方於招標時載明比率 | (未載明者,為 3) | |||
計算逾期違約金,其數額以本款前段 | ||||
「每日依本契約價金總額」計算之數額 | ||||
為上限。 | ||||
… | ||||
第十八條 權利及責任 一、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 | 第十八條 權利及責任 一、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 | 一、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第2款,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
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甲方 所發生之費用。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十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其認定有 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一)損害賠償之範圍,依民法第 216 條第 1項規定,以填補甲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 益為限。但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 損害,契約雙方所負賠償責任(1)不包括 | 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 十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甲方遭受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另無需對 「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甲方應負之賠 償責任,亦不包含乙方所失利益。除第 17條規定之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外,賠償金額x(0)本契約價金總額;(2)其它:___ ___P.S.視案件特性與需求於招標時載明 (未選擇時為(1))為上限。但法令另有規定,或乙方故意隱瞞工作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甲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 修正第18條第1款。 二、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及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第8款,修正第18條第11款。 | ||
(2)包括 | P.S.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 | (未選 | ||
時為(1))「所失利益」。 (二)除第 17 條規定之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外,損害賠償金額上限為﹍﹍P.S.視案件特性與需求於招標時載明 (未選擇時為 (1)): (1)本契約價金總額。 (2)契約價金總額之__倍。 (3)契約價金總額之__%。 (4)固定金額___元。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三)前目訂有損害賠償金額上限者,於法令另有規定,或乙方故意隱瞞工作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或對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對甲方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 … 十七、甲方不得指揮乙方人員從事與本契約 無關之工作。 | 三、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8條第19款 ,增列第18條第17款。 | |
第二xx 本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 (十二)違反環境保護或職業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 五、契約經依第 1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自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日起,扣發乙方應得之工程款,包括尚未領取之工程估 驗款、全部保留款等,並不發還乙方之 | 第二xx 本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 (十二)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 五、契約經依第 1 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自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日起,扣發乙方應得之工程款,包括尚未領取之工程估 驗款、全部保留款等,並不發還乙方之 | 一、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第1款第12目,修正第20條第1款12目。 二、第5款內「連帶保證人」之名詞修正為 「連帶保證廠商」。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履約保證金。至本契約經甲方自行或洽請其他廠商完成後,如扣除甲方為完成本契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及所受損害後有剩餘者,甲方應將該差額給付乙方(該差額不包括依第 14 條第 14 款不發還之履約保證金);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亦同。如有不足者,乙方及其連帶保證廠商應將該項差額賠償甲方。 … 十三、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 (一)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加計年息 %P.S.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依甲方簽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 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遲延利息。 … | 履約保證金。至本契約經甲方自行或洽請其他廠商完成後,如扣除甲方為完成本契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及所受損害後有剩餘者,甲方應將該差額給付乙方(該差額不包括依第 14 條第 14 款不發還之履約保證金);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亦同。如有不足者,乙方及其連帶保證人應將該項差額賠償甲方。 … 十三、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有延遲付款之情形: (一)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加計年息 %(xx 明者,為 3%)之遲延利息。 … | 三、依據工程會104年1月7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1條第11款第1目,修正第20條第13款第1目。 |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之: | 第二十一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本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之: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一)提起民事訴訟。 (二)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屬共同投標申請 者,需由全體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具名申請)。其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甲方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乙方提付仲裁,甲方不得拒絕。 (三)屬前目後段之情形,或契約雙方同意並簽定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甲方(1)不同意(2)同意(未填時為(1))適用衡平原則。除仲裁判斷之評議外,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 (四)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六)依本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一)提起民事訴訟。 (二)依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其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甲方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乙方提付仲裁,甲方不得拒絕。 (三)屬前目後段之情形,或契約雙方同意並簽定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甲方(1)不同意(2)同意(未填時為(1))適用衡平原則。除仲裁判斷之評議外,將公開仲裁程序及仲裁判斷書。 (四)依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六)依本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依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第34次委員會議紀錄案由一附帶決議事項辦理。 |
第二十二條 其他: 十一、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本契約正本 2 份,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副本 份(未填時為 6 份),由甲、乙雙方及 | 第二十二條 其他: 十一、本契約正本 2 份,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副本 份(未填時為 6 份),由甲、乙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 | 依據工程會103年1月22日函頒修正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條第8款修正,修正第22條第11款。 |
修正內容 | 現行內容 | 說明 |
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正本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 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正本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 |
立契約人 甲方 : 代表人:地址: 乙方: 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地 址: 連帶保證廠商(免連帶保證廠商者免填): 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地 址:連帶保證廠商: 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地 址: | 立契約人 甲方 : 代表人:地址: 乙方: 負責人:身份證字號: 地 址: 連帶保證人(免連帶保證人者免填): 負責人:身份證字號: 地 址:連帶保證人: 負責人:身份證字號: 地 址: | 「連帶保證人」之名詞修正為「連帶保證廠商」,「身份證字號」之名詞修正為「身分證字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