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 2000-0203)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 0204)进行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